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2024-07-18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共10篇)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一

1 对于某航空制造企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相关需求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逐渐的增强, 这也使得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因此为了方便人们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和事故致因理论相关内容的了解, 下面我们以某航空制造企业为例来对其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数据信息的了解, 该航空制造企业拥有一个精铸的制造车间, 主要是对一些精密的零件进行精铸生产, 所以在车间正常运行的过程中, 企业就要对整个精铸生产的流程引起高度的重视, 并且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和技术改造工作, 从而保证精铸车间产品生产的安全性。但是, 由于产品种类繁多, 其生产任务较重、以及生产条件恶劣等因素, 因此导致车间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 安全事故的频繁出现, 这不仅对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一定的影响, 还阻碍了该航空制造企业的解决发展。于是, 构建一个完善、健全的安全隐患治理体系在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安全隐患治理模型

2.1 概念

2.1.1 安全管理理论

所谓的安全管理理论也就是指人们在正常生产和工作中, 利用科学的方法来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研究分析, 从而结合人们的工作实际以及客观规律, 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相关的规范, 以起到安全管理的效果。安全管理理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 可以杜绝一些潜在的安全事故起到相关的主动识别和事故预防的作用, 这也大幅度的增强了人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保障, 为企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1.2 事故致因理论

事故安全理论则是在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 它主要是从安全管理的管理系统、个人和工作条件等各个方面入手, 来对事故致因情况进行相关的分析研究, 进而有效的解决人们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管理缺陷和相关的错误理论, 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意识。

2.2 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安全隐患治理模型

事故致因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相关学者研究出来的, 它是将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而目前, 人们在对安全隐患治理模型进行研究分析的时候, 也在事故致因理论的基础之上来对其进行相关的完善和改进, 并且根据安全管理条件的不同将其划分成为各个不同的层次, 从而保证在生产工作中, 可以养成一种良好的安全习惯, 进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进行有效的控制, 降低安全事故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此外在应用事故致因理论时, 人们还可以以公共安全观察、创新改进等方法来对整个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完善, 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系统循环有效的运行。

2.3 行为安全管理理论为隐患识别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行为安全管理理论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观察: (1) 员工的反应; (2) 员工的位置; (3) 个人防护装备; (4) 工具和设备; (5) 程序与标准; (6) 人体工效学; (7) 整洁。

在进行行为安全观察前, 要做好规划, 确定行为安全观察区域和关键隐患行为清单;观察时, 采用ABC (行为前因-行为-行为后果) 的行为模型, 纠正不安全行为, 消除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鼓励安全行为, 通过改变行为来改变心态, 创建安全的生产环境。观察过程中要记录观察到的行为, 以及在与车间员工进行沟通时现场员工反应的问题。对这些记录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 形成统计报告。统计报告中要包括观察行为总数量, 安全行为数量及其在总数量当中的比例, 不安全行为数量及其在总数量当中的比例。

行为安全管理理论通过观察、分析、交流、纠正的方式, 主动出击, 是一种主动辨识并消除不安全行为, 预防事故发生的工作方法。通过行为安全观察可以了解企业安全状况, 发现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为隐患治理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通过鼓励安全行为的方式建立安全的文化;通过同员工的讨论和交流,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调动员工参与安全隐患治理的积极性。行为安全管理理论为隐患识别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同时也是安全隐患治理的有效手段。

2.4 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为隐患识别提供必要的方法

事故因果连锁理论认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但这只是深层次原因的一种表征, 管理系统的缺陷才是造成安全隐患的最根本原因。管理系统的缺陷导致个人的缺陷和工作条件的缺陷。最终导致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 (包括环境) 的不安全状态, 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5 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安全隐患治理模型工作流程

2.5.1 行为安全管理培训

在进行行为安全观察前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以保证观察人员掌握行为安全观察必备的技能。

2.5.2 行为安全观察

行为安全观察工作分三个阶段:工作准备阶段, 主要完成工作计划的制定, 观察人员和观察目标的确定;观察阶段, 通过从七个方面观察员工的作业行为, 记录不安全行为和安全行为;交流, 认可好的做法, 就不安全行为的后果与当事人讨论并对其进行辅导纠正。

2.5.3 数据分析, 管理系统缺陷辨识

对行为安全观察过程中观察到的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行为以及在与员工沟通交流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进行整理, 并形成统计报告。对观察到的七个方面:员工的反应、员工的位置、个人防护装备、工具和设备、程序与标准、人体工效学、整洁进行整理, 制作行为安全观察分析表和行为安全观察统计表。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安全隐患治理模型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还大幅度的减低了安全事故给人们带来的重大的损失, 从而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理论体系, 改进并完善了安全管理系统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为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

摘要:在安全生活和工作中, 建立一个健全的安全隐患治理模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增强了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还有效的减少了安全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当前人们就在对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 来对安全隐患治理模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本文根据某航空公司的实际案例, 来对事故致因理论和安全隐患治理模型的概念、条件、识别方法以及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进行概述, 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事故致因理论,安全隐患治理,模型

参考文献

[1]贾明涛.行为安全管理在施工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2 (7) .

2.3.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篇二

编制单位: 青岛XXXX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2017 年 03 月 19 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持我公司安全工作平稳态势,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我公司一旦出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隐患,则应编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彻底整改已有重大隐患,遏制新隐患产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由重大隐患专项治理领导组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据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特性以及方案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对隐患整改时限作出要求。

(2)建立重大隐患治理责任制,分解治理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并督促方案实施

(3)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5)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1)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重大隐患治理经费到位。

(2)公司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物资的采购,并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到位。(3)安委会应确保采购的安全设施、安全物资合格有效,符合安全标准或相关要求。

4责任机构和人员

为了彻底整改我公司重大隐患,应成立重大隐患专项治理领导组,有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登记、整改、回查、销号管理工作,总结通报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真正形成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

(2)各部门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出现治理不到位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工作联动,形成重大隐患治理的合力。

(4)强化宣传,广泛发动。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三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

(三)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四)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三)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四)井工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的;(十五)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规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十八)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仍没有落实的;

(十九)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二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十一)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

(四)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

(六)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公共隐患治理整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销售)许可证。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火工用品等,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实施水、电、气、火工用品等的停供措施。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应当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上限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撤消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撤消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的。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落实水、电、气、火工用品等停供措施而没有落实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按有关规定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四

省长(代)韩寓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臵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长对本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将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或者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排查 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小煤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处分。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一)煤矿企业及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煤矿企业及煤矿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有关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制定。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五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办字[2003]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排查治理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管理、安全中介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非煤矿山和煤矿生产及建设过程中,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未实现机械通风;无满足通风能力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及其装置;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自然通风、微风作业或局扇抽循环风作业。

(二)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井下作业地点和风流中经常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超限;积聚超限后继续作业。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能实现有效抽放。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采掘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采掘工作面未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六)矿井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

(七)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八)井下停工区和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在恢复作业前没有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或未严格落实。

(九)井下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裸露爆破或放糊炮。

二、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二)煤矿矿井火区未按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封闭和启封。

(三)不符合井下动火条件而动火;符合动火条件但不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炸药库、油库、主要进风巷道、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

三、水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没有查清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没有足够防排水能力、没有进行探放水(尤其是老空积水区、陷落柱、导水断层及其它导水构造),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生产。

(二)导水断层、陷落柱、裂隙带、含水层及其它导水构造,未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矿(岩)柱。

(三)矿井没有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的措施;井口位于河道、泄洪道内;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

(四)露天采场上游或封闭圈无截排洪沟,采坑内排水能力不足以避免重特大水害事故。

四、机电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一)提升系统应设而未设防撞梁、托罐和摇台装置。

(二)竖(斜)井提升运输设施没有安装防坠装置、过卷保护装置、安全门、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井口与井底车场没有设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

(三)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装置严重超载或超载重差运行;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超过使用期限,磨损量、断丝超过安全规程规定。

(四)煤矿矿井无双回路供电或6万吨以下的煤矿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没有备用电源;非煤矿山矿井无双回路供电或可采用单回路供电但没有备用电源。

(五)煤矿井下应使用而未使用标有煤矿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或使用的电气设备失爆。

五、开采、建设重大事故隐患

(一)每个矿井不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能行人、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不具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二)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三)采掘工作面经过断层、老空、应力集中区、特殊地质构造带时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或采用危及相邻矿井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开采。

(五)未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设计、审批,在水体、重要建筑物、村庄、铁路、公路下进行采矿。

(六)露天采剥作业,未按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开采或者邻近矿山带来重大事故隐患。

(七)露天采剥作业工作面存在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没有处理。

(八)有冒顶、边坡滑落危险、工作面涌水危险、瓦斯明显增大、炮眼温度异常、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等情形仍进行爆破工作。

六、选矿、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选矿厂位于喀斯特、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和在地下采空塌落界限范围内及露天爆破危险区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尾矿库设在人口稠密的地方。

(三)尾矿库为危库、险库。

(四)在尾矿库库区内进行采矿、爆破和建设违章建筑。

七、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矿山建设、生产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资质而从事矿山建设、生产。

(二)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严重危及安全生产。

(三)矿井主要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八、其他可能导致矿山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五条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制度和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

第六条第六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排查治理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不具备检测、评估能力的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治理。

第八条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第十条第十条 矿山安全中介机构在从事相应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设计、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识别、分析,提出预防或排查、治理方案,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督导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治理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责令矿山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岗位、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制度及责任制度的;

(二)未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排查、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的;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瞒报、谎报或迟报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非国有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

6.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篇六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依据《工贸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标准》安监总局四(2017)129号文件判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全生产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七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

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

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

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

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八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矿的安全生产,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1.每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逐条进行整改、验收、销号做到闭合管理并进行效果评价。

按效果评价情况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及问题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到位。B级:隐患及问题按照整改通知单基本整改到位。C级:隐患及问题未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2.安全科对当月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对隐患建立台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情况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3.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根据安全科提供的月度统计分析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4.每月在行人斜井口利用牌版向全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总结 篇九

按照省厅《关于组织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吉交电[2013]42)号文件精神,2013年9月27日针对国庆节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再一次对内蒙古路桥有限公司嫩丹高速NDLJ06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脚手架、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交通安全,特种设备的租赁使用、钢筋工程、预应力工程、消防安全。总的大检查情况如下:

1、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AK0+209.04匝道桥、K23+733.85汽车天桥、K24+400汽车天桥、K25+358拖拉机天桥上部现浇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已完成,桥梁护栏还未施工,期中K24+400汽车天桥预应力筋张拉施工还未结速,所以还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事故。

高处坠落重大隐患2013年10月30日桥涵护栏工程施工完毕可销号。

预应力张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物体打击、触电事故隐患2013年9月30日孔道压浆完毕可消号。

3、K26+308.04分离立交桥由于处于高压线下方,电业部门预计10月末迁移高压线,由于气侯原因,今年暂停施工。

4、特种设备的租赁使用:我项目部还有一辆汽车起重机正在使用,所以存车辆伤、落物伤人重大安全隐患。此项隐患2013年10月30日桥涵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可消号。

5、交通安全:保平垃圾场分道与主线交叉路口,由于保平垃圾场分道过往车辆较多,存在车辆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此隐患2013年10月30日路基填筑停工可消号

6、临时用电:项目部、拌和站存在着触电事故、电器火灾重大除患。此项隐患2013年10月30日工程停工可消号

7、脚手架工程今年已施工结束

8、钢筋工程:桥梁上部构造钢筋施工还存着物体打击、触电事故、机械伤害重大隐患。此项隐患2013年10月30日桥涵工程停工可消号。

对上述排查确认的重大隐患,我单位严格按《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文件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详见附表。

内蒙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嫩丹高速NDLJ06项目部

10.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篇十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 关于印发《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

处属各单位:

为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了铁运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安检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生产单位应当报告处总工及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单位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并

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公司(局)同意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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