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论文

2024-11-01

金融法学论文(精选8篇)

1.金融法学论文 篇一

改革中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法学思考

马志毅: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阅读次数:

一、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许多缺陷。随着金融业务向国际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1.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金融监管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陈旧,监管的标准不一,主管机关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二是由于三个以上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监管权,各机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2.分业监管的格局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许多管理上的空白。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比如,(1)在票据承兑与贴现市场上,随着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的数量快速扩张,一些企业单独或与银行串通,违规签发或贴现承兑汇票。(2)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证券欺诈和违规交易现象增多。(3)对一些已经开办或即将开办的新兴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白银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相应的管理法规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将这类问题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而目前各自为战的监管格局是很难胜任的。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强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同时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因为一个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会因难以预料的金融风险而陷入危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安全的运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们必须重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状况等进行检查。这就需要在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综合评级制度,从而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3.金融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不适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而金融监管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和处理金融信息,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组织体系中,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上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证监会只是在各直辖

市、省会城市、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它所享有的监管资源只能满足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经常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没有能力对监管对象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人为分割了监管的资源和信息系统,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在分析了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发展的问题之后,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只保留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其内设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合并组建中国金融监管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共同履行混业监管的权能。

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上看,(一)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即享有发行本国通货和间接调控货币供给权。(2)制定有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手续费的收费办法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数值。(3)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4)负责对国家风险的管制。

(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行政监管权包括:

(1)对全社会金融秩序的监管;(2)对金融机构开业与停业的管理;(3)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和退出市场的监管;(4)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5)对金融机构分权机构的管理;(6)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7)对金融机构财务和人事的管理;(8)对金融机构的接管;(9)对金融机构信贷的限制;(10)对金融机构储备与股本的管理;(11)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12)对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限制;(13)监督金融机构的清盘;(14)对金融机构投资业务和范围的限制与监管等。

(三)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要求开设各种帐户并保密;要求不得干涉其帐户的正常收付活动;(2)要求调拨发行基金,保证现金的合理供应;(3)要求回收和销毁损伤银行券;(4)要求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5)要求收购或配售金银;(6)要求兑付国债;(7)要求再贷款;(8)要求组织全国清算;(9)当资金周转困难时,有权要求中央银行予以支持或紧急资金援助;

(10)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出改革中国金融管理体制建议的依据

(一)中央银行放弃金融监管权,是由其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的调节,主要表现在对市场利息率的调节上。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会使借贷资本增加。中央银行应当通过信贷资金的分配,正确处理生产发展与流通的关系。中央银行要通过正确处理信贷量和结构的关系,来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并使其趋于平衡,从而为微观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条件,通过贷款的投放,影响和改变生产部门的产业结构,通过存贷款扩张机制的作用,刺激产业部门生产规模的扩大。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1.中央银行是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都是通过金融业务的经营过程实现的。那就是以其所拥有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这些手段具有自愿性、有偿性,是按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这与一般行政机关直接监管管理的职能迥然不同。此外,中央银行还为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如对各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清算业务、发行业务,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对市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等,还有经营业务的收入。

2.中央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它仍然办理“存、贷、汇”,只不过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之一,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职能指导和影响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中央银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运用众所周知的三大工具──公开市场业务、贴现政策和法定准备金率来调控基础货币和乘数,并进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而不能直接调控,即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置、撤消和具体业务经营来实现。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选择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等几个方面履行其作为“国家的银行”的职能。

(二)全面监管的客观基础是适度的“混业经营”

1.分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特点

(1)分业经营管理最大的优势在于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资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流动性较强,这就使得金融风险一旦发生,便很容易在金融业中流动并迅速传播,以致各种业务之间相互引发危机,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实行分业经营,维持了整个金融安全和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2)分业经营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和收益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分业经营促使金融业提高专业化程度,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4)分业经营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人为地分割了金融业的市场、机构、资金和从业人员,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不利于资本的有效市场配置,降低了效率,从而削弱了金融机构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金融一体化,各国大型企

业和跨国公司更多地选择混业经营的银行,以便利其交易、维护其信息安全,这样就势必使从事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得不到足够的客户。

2.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特点

(1)混业经营最大的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代价和分工成本来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壮大其实力。同时,通过选择更广泛的投资组合,使银行的一部分亏损由其他部门的盈利来弥补,从而提高了银行经营的效益,保证了其经营的稳定性。(2)混业经营能较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客户的财务、信用等重要信息,减轻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避免了原本相对缺乏信息的经营者的判断失误,从而增加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提高了经营的效率。(3)混业经营促进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优化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从某个金融机构看,由于混业经营的实质就是多元化经营,从而具有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特点。(4)混业经营最大的缺点在于它弱化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防范,容易引起风险在整个金融的传播和扩散。同时,银行数额巨大的资金涌入证券市场,还容易在虚拟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中放大真实经济的发展速度,造成虚假繁荣的经济泡沫。

我们对二者的选择,实质上就是对风险和效益如何选择和平衡的问题。金融管理工作应当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本。但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水平还比较低下的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管理,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的基础上,在积累了金融各业发展和监管的经验,特别是经过“亚洲金融风暴”的考验之后,我们有可能实行适度的混业经营,从而促进金融在稳定与效率相统一的基础上发展,并最终建立起能较好的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的金融管理制度。

3.我国的金融业务实践已经提出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交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重庆市四家商业银行分别与几家证券公司联合推出了“银证一卡通”。这些都反映出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融合的趋势。

4.实行混业经营,是中国进入WTO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机构将不仅可以自由地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而且要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由于它们长期实行混业经营,这就势必对我国金融业构成威胁。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不仅可以为其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也可以将沉淀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注入资本市场,并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

(三)设立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符合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1.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完全放弃了金融监管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1)1984年4月1日韩国将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非银行监管局改组合并成金融监管委员会。韩国中央银行放弃了几乎所有的银行监管权,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负责货币政策的机构。(2)1997年6月16日,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从大藏省金融部门独立出来的金融监督厅,作为总理府直属局正式成立。至此,日本的金融管理开始向二元行政体制过渡,即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由金融监督厅负责,大藏省只承担金融行政规划工作。金融监督厅负责与行业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大藏省负责制定总体政策和方案。(3)瑞士的银行由瑞土联邦银行业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7-11个由联邦议会选举的委员组成,且独立于瑞士国家银行。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也负责监管投资基金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实施。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联邦银行业委员会负责银行业、证券交易和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4)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将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以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要。英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的审批和审慎监管;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国财政部负责全面金融监管的组织构架的制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5)香港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金管局监管银行;证监会管证券机构;保监处监管保险公司。银行在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时要分别向保监处和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此外,证监会和保监处有权取消银行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资格。

2.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如德国的银行监管由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和联邦银行负责。联邦银行业监管局直接向联邦财政部汇报。

完成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之后,我们更应注意减少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切实落实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以顺应全球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责任编辑:段钢)

2.金融法学论文 篇二

一、人类宿命———不可避免的经济危机

(一) 世界本身有着其运行的法则, 同理, 在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中也会存在着一定的运行法则, 当然, 宿命的制约规律也是无法避免的。就如同经济危机的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经历的过程。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联系越来越紧密, 各个国家经济的共荣与共损也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 一旦在世界上具有影响力的经济大国发生了经济危机, 便都会产生“蝴蝶效应”, 波及与之有着经济联系的各个国家, 从而引发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1]。而且, 这样的经济危机的发生总是不可预测, 不可不避免地, 这样的现象不禁会让人类对于多种经济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思考。

(二) 经济危机的产生似乎会让整个世界都笼罩着层层阴云, 生产与消费在此段时间之中都变得十分乏力, 并且该种程度的低迷总是会持续非常漫长的时间, 人类身处此种境地里, 所有关于经济繁华的美梦都会被眼前的现实所浇熄。然而, 人类终究是“万物之灵长”, 总会通过不断地努力, 运用自身的智慧来研究和解决所处的困境。让人欣慰地是, 这样的关于人类拯救自身的美好故事在各个时代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

二、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责任回应

(一) 发展社会经济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实体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支撑, 实体经济的发展或许会让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更为稳重, 而不会是想空中楼阁一样, 不知道何时会被刮来的疾风所摧毁。然而, 即便是这样让人类有所依靠的经济模式也会产生让人人类恐慌的问题。因为, 经济危机一旦产生, 便是任何一种经济模式都无法逃避的厄运。因此, 经济法学对于实体经济所面对的困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定一些更完善的立法, 以此来来保护实体经济, 当然, 同时也要适度地调控实体经济的发展道路。对于限制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政府作为调控的主体, 就必须起到调控的巨大作用, 这样才能为发展稳定的实体经济提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 如果说实体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始终抱有一种不锋利但却很绵长的希望, 那么此前乃至现在仍然大热的虚拟经济则带给人类的是无限的经济发展的繁华景象, 人类内心原始的冒险和欲望都在热衷于发展虚拟经济的竞争中体现出来。的确, 不可否认的是虚拟经济带给了人类无限的关于经济发展的美好的梦想, 然而, 每有实体支撑的空中楼阁在面对强风时, 或许会处于一种更危险的境地。因此, 利用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为未来虚拟经济的发展探索出一条长久的大道, 是当前研究经济法学的重中之重, 也是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不可避免的重大问题。

(三) 金融危机的产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其中既有经济发展的既定规律, 人类无法躲避的宿命, 同时也会由一些无良金融家操控经济导致。那么, 金融危机的产生与恶化便是可以追溯到经济危机的诱导者的责任。这时, 经济法学的地位和作用便要在此刻体现出来, 对于经济责任进行合理的法律认定, 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度的把握, 以及最终责任认定以及问责的具体实施, 都是需要仔细衡量并进行不断地完善的[2]。

三、结语

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有着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的, 同时也是人类发展文明的历程中所无法逃避的问题之一。因此, 面对经常性爆发的金融危机时, 人类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从某种程度上说, 经济法学原理的利用, 以及具体的经济法学条款的完善也许会为未来人类的经济发展探索出一条新型道路。

摘要: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的不断地快速发展, 其内部经济所隐藏的矛盾也会不定期地凸显出来, 其中, 最主要的表现便是金融危机的不定期爆发, 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规律。因此, 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影响将会是长期而又重大的。笔者对金融危机的发生、发展进行一些探讨与分析, 运用经济法学的原理来为规避和减小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经济法学原理,回应经济危机,规避经济风险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J].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2015:74-77.

3.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整合研究 篇三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的精神;法的形式

一、“法”的本质

早在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以前,对“法”本质的探究即已展开。虽然自古以来各种学说众说纷纭,但究其根本,可以归结为两种途径: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因而,首先不妨从更为抽象的哲学层面分析“法”的本质。从某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事物均可以用“内部性”与“外部性”这两重属性来诠释——例如“小说”这种熟悉的事物,其“内部性”表现为作者希望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外部性”表现为具体的语言文字。我们可以用眼睛看见小说的文字,却只有用心灵才能体验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内涵。其他的事物也如此,只是不同的事物在“內部性”上有深度的大小,在“外部性”上有形式的差异。“法”同样不例外,其本质表亦现为双重属性: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分别代表了法的“内部性”与“外部性”;具体说来,从内部看,法的精神动力在于对“善(或者正义)”的无尽追求;从外部看,法的形式既“法律规范”乃是对“善”的具体表现和实践,或者说是一种“善行”。由此,我们将逐一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各自的偏见以及二者分道扬镳的原因。

二、自然法学的理想与局限

自然法学的核心理念在于“法”应当等同于“善”,并认为违反“善”的法律均无资格成为法律。但问题是何为“善”?“善”可以作无数种诠释——大到“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小到“谁主张谁举证、保护善意第三人、罪刑法定”等都是对“善”的经典诠释——但任何诠释都无法表达“善”的全部内涵,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正如老子对“道”的诠释“道可道,非常道”——“善”亦不可为语言所尽道。再用一个虽然抽象但易于理解的类比补充说明:“善”可以类比为高等数学中的“极限”,对“善”的追寻过程正如对数学中“极限”概念的描述——一个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达到的过程,或者说永远处于进行时而无法成为完成时。也正因为此,自然法学才能拥有无穷的动力而不会因找到对“善”的终极诠释而宣告自身的终结。由此可见,自然法学的局限在于忽视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善”的完美诠释,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其试图将“法”等同于善将会来带法律的不稳定与随意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须是稳定的且能为大众所理解。于是自然法学将“法”应当等同于“至善”的理念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烈批判。

三、实证主义法学走向另一极端

针对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实证主义者批判:人们对于“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及随意性,且无普世的标准。因此这样的“法”没有统一的陈述,会产生大量无止境的争端,也就难以负担其作为社会规范的角色,正如实证主义的代表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于是实证主义者提出,应当搁置对于“善”的争论,将法学研究的重心从追寻无法定义的“善”转移到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法律的语言、逻辑结构、体系等)来充分保障对“善”的某个具体诠释的实现。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沿着一条与自然法学完全相反的道路展开对法学的研究,其动力在于“通过分析设计‘法’的外部形式以保障现有对‘善’的诠释得以充分展现”,而不去探究这些诠释本身的价值,也不去追寻其他的诠释。例如,针对“保护善意第三人”这种对“善”具体的诠释,实证主义法学关心的是如何具体设计法律最能保障上述精神的实现,而不去过问“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个诠释本身的价值。因此,实证主义的核心理念在于对法的外部形式的研究,而不去介入对“善”本身的追寻。不容否认,实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也对法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亦不无矫枉过正的负面效果。实证主义法学在搁置对“善”的争议的同时也将“追寻至善”这条道路一并摒弃。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对“善”作诠释,但不能据此否认“善”的不同诠释在内部性上具有深度的差异。例如,“男尊女卑”和“男女平等”都是对“善”的诠释,二者在形式上的确是“平等”的,但是从内部的精神上看,后者比前者立足于包容性更加广阔的视角上所做出的诠释,因而后者相比前者显然更加接近“至善”。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在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当演绎推理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出现缺陷时,我们所运用的实质推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寻求更高位的“善”作为新的大前提的过程。因此,实证主义法学因对“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而将这条道路从法学研究中剔除,无异于抽掉了“法”的灵魂而导致“法”沦为一具由枯燥、冗长的法律条文组成的冢中枯骨。

四、整合的尝试

现在回归对“法”的本质的论述,可清晰地发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分别只关注“法”本质中的一半而对另一半视而不见。自然法学的道路在追寻“至善”的同时忽视了每一个对“善”的诠释都是“至善”的真实显现与实践,其眼中的“法”是只在梦境中显现的海市蜃楼;而实证主义的道路在乐此不疲地实践“善”的同时却将追寻“至善”这一终极精神摒弃,其眼中的“法”是无比精密却没有灵魂的机器。故对“法”的本质中两重属性的全面诠释既是对二者的整合:“法”的形式——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善”作为出发点,并符合其所在时空下对于“善”的诠释,否则便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反之,“法”的精神——任何一个对“善”的诠释,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且为大众所理解,“法”才具有作为社会规范的意义。“善”对于法学来说,不仅是上行的顶点,亦是下行的起点。也许,短期内,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依旧难以接受彼此。但也许若干年以后,这两条在延绵几个世纪的争吵中渐行渐远的道路终将会蓦然发现,各自分别只是同一个圆环中的两半——它们分道扬镳的起点恰是它们殊途同归的终点。

参考文献:

[1]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2,30(9)

4.法学专业劳动法学试题(8) 篇四

一.单项选择(每空1分,共10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什么代表组成。

A、职工代表B、企业的代表C、工会的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E、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2、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B、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D、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E、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A、一年B、二年 C、三年 D、十年

5、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

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某职工介绍招用职员D、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6、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了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

A、支付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B、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D、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宋红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B、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

C、宋红应退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D、宋红应支付违约金,但无须退出房屋

9、《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生效?

A、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B、劳动合同依法订立起生效

C、劳动合同自鉴证之日起生效D、劳动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10、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多少为基数缴纳。

A、60%B、70%C、80%D、100%

二. 多项选择(每空2分,共20分)

1、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以下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A、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B、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D、应债权人请求代扣劳动者个人欠款

E、代扣劳动者个人向本单位的借款

3、张某自1980年7月起在甲企业工作,1998年7月失业,下列有关张某失业保险的表述哪些

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B、张某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C、设张某1999的1月重新就业,则张某仍能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D、设张某于1998年10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则张某丧失领取救济金的权利

4、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下列哪些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A、挂号费B、住院费C、就医路费D、药费E、住院期间伙食费

5、《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的劳动有()。

A、高处、低温、冷水作业B、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C、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D、人力进行的土方作业E、夜间作业

6、甲、乙、丙、丁为风华工厂的技术人员,四人受该厂指派完成一项技术革新项目,该工厂领导当时允诺如按期完成项目则每人奖励1万元。现技术任务已按期完成,但该厂领导说1万元太多,其他职工有意见,只能每人奖励1千元。根据以上情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提起仲裁则甲、乙、丙、丁既可同时参加仲裁活动,也可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B、甲、乙、丙、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化工厂依约发放奖金,则甲、乙、丙、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若该项技术获得专利,则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丙、丁共有

7、下列有关《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适用《劳动法》

B、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帮工适用《劳动法》

C、家庭聘用的保姆适用《劳动法》

D、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8、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有()。

A、主体的合法行为B、主体的违法行为C、事件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E、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9、我国技术考核的种类包括()等。

A、职业技能考核B、录用考核C、上岗、转岗考核

D、转正定级考检E、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依照劳动法,通过协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除企业、个体经济经织外,还有下列哪些主体?

A、部队B、国家机关 C、事业组织 D、社会团体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最低工资:

3、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

5、工资总量

四.简答(每题5分,共20分)

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2、简述工资保障措施:

3、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4、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五.论述(15分)论述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

六.案例分析(20分)

1、王某是山东省荣城市城西镇政府农机管理站的一名职工。去年9月22日,镇长助理安排其前往辖区徐家村联系收割机销售业务。在返回途中,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对面飞驶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王某耳鼻出血,处于昏迷状态,送医院治疗后基本康复,对方则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荣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通过调解,王某承担对方赔偿费用(总计4万余元)的30%,即12000余元;对方承担王某医疗费用(总计近7000元)的70%,近5000余元。为此,王某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支付对方的事故赔偿费及自己的全部医疗费用。单位领导认为,由于王某的过失造成对方死亡,事故赔偿费用12000元应由王某负担,至于王某自己的医疗费用,单位也仅同意支付70%。王某不服,遂反映到有关部门。

问题:(1)、工伤事故的处理问题;(2)、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2、今年三月,某服装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协商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服装加工厂为服装公司加工制作一批服装。在商谈过程中,服装公司发现对方是一家乡镇服装加工厂,技术力量不足,因此对承接这笔加工业务心里没底。于是,服装公司便提出将本公司年轻的技术人员贺某暂时借给服装加工厂使用,增强服装加工厂的技术力量。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贺某的借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借用时间为半年,借用期间,贺某的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

贺某借到服装加工厂工作后,为服装加工厂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问题,服装加工厂也按月向他支付了工资。半年后,借用协议期满,贺某回到了服装公司。一天,贺某突然发现,这半年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养老保险。当时,人事部张经理这样解释到:“你被借出后,咱们公司就没有你的工资了。这半年,你一直为服装加工厂干活儿,他们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资,就应该也为你缴纳保险。” 听完张经理这番话,贺某又找到了服装加工厂,服装加工厂给他的答复是:“在与你们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规定我们在借用期负责支付你的工资,并没有说还要负担你的养老保险,所以,我们根本没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

贺某一看服装加工厂也不管自己的保险问题,没办法只好又返回公司,继续找人事部交涉此事。“不是跟你说过了嘛,你的工资由谁发,保险就该由谁缴纳,因为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你在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咱们公司没向你发过工资,也不知道你在那儿挣了多少工资,因此,公司无法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说到这儿,张经理用不耐烦的眼光看着贺某,继续说到:“所以说,你的保险问题完全应该由服装加工厂负责解决,咱们公司是不会给你解决的,以后,你就别再来找我了!” 贺某走出人事部后,心中暗想:我现在简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两个企业踢来踢去。我算看透了,要想真正解决这个保险问题,只能去仲裁了。想到这儿,他转身直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法学会法学沙龙策划书 篇五

一、活动名称

2011年法学会许云鹤案法学沙龙

二、活动主题

讨论天津许云鹤案,大家争议。

三、活动内容简介

邀请学校法学老师和法学会成员,以天津许云鹤案为蓝本,由法学会成员简介相关案情,并播放一些相关视频加深大家对此案的了解。并由同学自由讨论相关案情,引用相关法律。最后由法学老师为此案观点进行总结,并给同学介绍一些法律知识。

四、活动目的从老师和学生的不同角度分析、讨论热点许云鹤案,让同学们学会多角度看待问题,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社会的关注度,对日后的生活提供帮助。

五、活动时间

六、活动地点

泉教A-501教室

七、活动对象

法学会全体师生

八、活动前期准备

1、广泛宣传,并征集提议。

2、由一同学当众播放视频。

3、邀请老师、同学总结。

九、活动流程

1、放轻音乐(观众入场)

2、播放相关视频

3、主持人入场,主持沙龙

4、学生上台发言

5、老师总结

6、学生自由提问(三分钟)

7、结束!有序退场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会策划部

张旭晟

6.金融法学论文 篇六

法学专业

民法学(2)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属4分,共20分)1.债

2.不安抗辩权 3.侵权损害赔偿 4.名誉权 5.财产继承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2分1

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返还定金。

2.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 ——与—— 两种。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与——。

4.生命健康权包括 ——、——、——。

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 ——、——、—— 作品的智力活动。

6.依中国专利法,专利可分为 ——、——和 ——.

7.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 的商标的权利.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留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 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遗嘱为准.

9.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

——原则.

10.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或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惜的 除外.

三、选择题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信托人依信托合同从事信托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信托人是该合同的()

A.中介人

B.代理人

C.当事人

D.利害关系人

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B.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C.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可以不支付报酬 4.依我国专利法,不能授予专利的领域有().

A.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B.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C.疾病诊断方法

D.中医药制造方法 5.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6.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遗赠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

A.丸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B.不享有继承权

C.享有继承权

D.享有准继承权

8.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身体健康权

9.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合B.抵销

C.提存

D.免除

10.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D.不影响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简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18分)

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 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问: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试卷代号:2098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

民法学(2)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7年?月

一、名词解释(每小曰4分,共20分)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3、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2分)

1.无权要求

双倍

2.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3.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4.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5.文学

艺术

科学

6.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7.相混同

8.最后

最后

9.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10.所有人

管理人

三、选择(每小2分,共20分,备选答案中,有一或二项以上的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B

2.C

3.AB

4.ABC

5.B

6.C

7.A

8.C

9.B

10.B

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

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4分)依《合同法》 014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既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台司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分)

(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目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2分)

(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2分)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亭法律行为.(5分)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分)

五、案例分析(18分)

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3分)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分)

3.6月20日棉纺厂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分)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3分)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分)

7.金融法学论文 篇七

(1) 教学方法方式有待改进。

高校独立学院法学院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方式上都有待改进。在教学方法上, 应当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进行灵活的课堂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理论性过多, 忽视了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法学教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 必须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 让学生掌握司法实践的能力, 因此, 必须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如运用实践教学的方法、论坛式和沙龙式教学方法、通识教学和精英式教学方法等, 这些方法在本文后半部分有详细介绍, 在此不做过多阐述。在教学方式上, 应当改变传统的老师只教, 学生只听只背不应用的传统方式, 要促进教学相长, 教学互动, 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 鼓励学生, 激励学生, 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学生能够自主、自发、自动、积极的去学习法律知识。

(2) 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高校独立学院法学院师资队伍在结构上、稳定性上、工作方式上等都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提高。首先, 独立学院法学院教师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独立学院法学院老师里面:女老师偏多, 老师偏少;中低级职称的老师偏多, 高级职称的老师偏少;青年教师偏多, 老教师偏少等, 需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才能使教学质量得到根本性的提升。其次, 独立学院法学院教师流动性非常强, 师资力量极不稳定。独立学院法学院老师收入普遍较低, 而且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不乐观, 难以使教师真正以学校为家, 没有归属感和使命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法学院担任法学专业教师的, 每个月实发工资不足2000元, 除去吃饭等日常开销, 几乎没有任何积蓄。因此, 导致不少法学院老师以独立学院的工作为跳板, 时机成熟后考公务员或者做律师, “骑驴找马”, 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 从而也就不利于学校的稳定。最后, 独立学院法学院教师需要承担大量的教学任务, 很少有参与科研的时间和机会。与公立学校法学专职教师每周6节的教学任务相比, 独立学院法学院老师承担了翻倍的教学任务, 有上课机器人的感觉。独立学院法学院专职老师很少有出去进修的机会, 甚至连参加教学探讨交流的机会都不多, 科研团队、学术团队无从谈起。使得法学院老师科研水平普遍不高, 甚至对科研活动产生抵触情绪, 不利于独立学院法学院教学工作的开展。

(3) 学生质量和能力有待提高。

从学生生源来看, 独立学院法学院学生高考成绩普遍不是很高, 生源也不是很充足, 偶尔能够涌现出个别佼佼者, 但是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从学生条件看, 独立学院法学院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 虽然独立学院学费远远高于普通本科院校, 但是很多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 没有吃苦和进取精神, 得过且过, 严重影响法学院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从能力上看, 独立学院学生都非常有个性, 喜欢标新立异, 法学院学生更是喜欢彰显个性。形成了一种虽然能力很强, 但是不努力学习, 不要求进取的“高能歪用”的格局, 需要对学生加强引导, 使学生的学习能力加强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加强。

(4) 学校对教学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

目前, 学校对教学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是很高, 学校将过多的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后勤保障方面, 对教学方面的投入非常少。学校应该以教学为中心, 以教师为中心, 以科研为中心, 将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后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只是教学工作的保障, 不应该本末倒置。

2 高校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 打破传统教学模式, 突出独立学院法学教学特色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全球化进程以及环境的变化, 法律的作用日趋重要, 法学教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针对这种社会变化, 高校独立学院法学院应当以培养具有法律基本精神、法律基础知识、逻辑思考能力、协调判断能力、其思维能够让大多数人接受的学生作为目标, 设置法律练习、法律英语、计算机讲座等丰富多彩的课程。并且, 积极开展实务性教学, 开展司法考试论坛, 公务员考试题型讲解等活动, 使法学教学与时俱进并且彰显特色。

(2) 培养高素质、有特色的法律高层次实用型人才的需要。

首先, 就是要培养学生具有法律思想, 知道用法律思想或者思维去思考社会问题。思想的科学本质是一种信息, 一种可以从灵魂深处给我们的行为以指引的信息作为高层次人才, 越是在某一专业领域深入, 就越需要“有效思想”的指引。而法学专业学生就是需要正确有效的法律思想的指引, 才能使自己具有独到的见解。其次, 就是培养具有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发现素质, 它至少包括认识与感悟未知的能力和素质, 认识与感悟未知的能力和素质是创新与创造的基础。在教学过程中, 要引导学生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引导他们进行法律思考, 形成法律感悟。最后, 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素质。让学生真正能够运用法律知识, 解决法律问题, 真正成为实用型的人才, 而不是“高分低能”型的人。

(3) 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大学的影响和活力在于特色。独立学院在发展中还要处理好上水平与创特色的关系。上水平是指独立学院要努力达到本科生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社会公认的重要教育质量指标上抓出成效。创特色是指独立学院要有明确的定位, 培养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特色求发展是独立学院学科建设乃至整个学院建设的立足点。独立学院必须进一步强化“特色意识”, 继续坚持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以质量求生存, 以特色求发展之路。独立学院只有在培育法学特色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才能构架良好的法学教学框架, 培养“实践型、应用型”人才的方案, 建立了相应法学专业和课程体系, 形成了比较鲜明的法学人才培养特色, 才能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教学的可持续性发展。

3 高校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压力, 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 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创出特色, 才能在新时期高等教育中培养出具有特色的法律高层次实用型人才。劳动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应用性越来越强, 涉及到民生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 必须积极开展特色教育, 突出劳动法学的特色和实践特色,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 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特色教学。

3.1 必须树立实践教学的理念, 在法学教学工作中进行实践性教学

在法学教学的过程中, 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案例辩论相结合, 注重课堂教学与模拟法庭演练相结合, 课堂教学与法律诊所演练相结合, 注重课堂教学与实证课题研究相结合。例如, 在劳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 由于劳动法学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式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劳动法学研究和保障的是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因此, 我们在进行劳动法学的教学中, 应当从全方位的角度, 改善实践教学环节, 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互结合, 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教学实践模式。

(1) 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劳动问题调查和劳动公益行动, 了解劳动者生存现状, 培养社会问题关怀度和问题研究意识。可以定期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 开展劳动问题调查、咨询、调研等活动, 让学生了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培养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关爱程度, 真正地让学生能够从更高的层次去关注劳动者问题, 形成多课题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研究。

(2)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积累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经验。学生平时学的劳动法学的知识, 更多的是理论层面的, 如何将这些知识运用的生活中去解决实际问题, 就需要劳动法学实务知识的积累, 而学校应当给学生提供这样学习的机会。

(3) 参加劳动立法地方化过程中的相关调研与实证研讨, 从理论和实证层面, 进一步深化学生对社会问题的理解能力与解答能力。

3.2 积极开展沙龙式与论坛式教学

“学术沙龙”教学模式, 即在现代教学艺术理论指导下, 将学术研讨基本原则和学术沙龙的民主形式引入教学过程, 使教师、学生、教材和教学媒体之间形成一种科学的结构, 最大限度地发挥课堂系统教育功能的教学方法。在劳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 我们可以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案例分析, 分析劳动法律关系涉及到的社会新闻, 分析国家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社会性政策, 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方面的经典著作, 开展劳动关系方面的调研活动, 定期组织学生和老师一起参与沙龙式的活动, 让学生更深的掌握劳动法学的知识。

此外, “圆桌论坛式教学”是借助法学院模拟法庭的“圆桌型”实验室设置授课课堂, 学生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通过抽签或者自由组合等方式组成相应的学习小组, 在课堂上尽可能多的采用讲授、学生小组研讨、老师与学生点评三者的结合方式, 使教学方法有别于传统讲授式教学单向式、垂直式和机械式的教学方法, 促进知识点的落实和问题意识的养成, 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等诸多能力。以武汉大学东湖分校为例, 2008年上半年, 对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建设, 形成了以法学院为中心, 模拟法庭为载体, “圆桌型”试验室为依托的新型法学教学模式, 在模拟法庭积极进行法学教学实践工作, 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如本人在劳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 采取圆桌式论坛教学, 让学生分成几个小组, 展开对劳动法学热点问题的讨论, 利用多媒体设备展示劳动法学时事动态, 并进行归纳总结, 使学生在劳动权益维护、医疗改革、劳动合同研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锻炼了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

3.3 进行阶梯式教学, 将通识教学与精英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当前, “稳定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 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彰显。“通识教育”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地传授劳动法治基础知识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 劳动问题的复杂化也带来了更多的劳动法治的现实理论问题, 其数量和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都超过了其他部门法, 也给劳动法学教学回应社会创造了契机。因此, 在通识教学的基础上, 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 应当及时挖掘社会热点问题, 进行精英式教学, 既有助于在解析现实问题中熟练掌握劳动法学基础知识, 又有利于为学生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这种阶梯式教学非常符合我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理念, 对我校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正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 2008, 21 (159) .

[2]王海霞.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选择[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06, (5) .

[3]刘勇兵.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 2005, (8) .

[4]周济.独立学院发展的三字经[J].北京青年报, 2005, 5-1.

[5]周济.促进高校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 2003, (2) .

8.金融法学论文 篇八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博弈;融合;规则与正义的统一体

一、自然法的局限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谢幕

历史悠久,著述如汗牛充栋的自然法学派,为我们的未来世界或者说理想世界描绘了一副甜美,闲适的生活图卷。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殚尽竭虑,可谓先天下之忧而忧。然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自然法学家为我们设定的价值标准各有其自己的偏爱,尽管如此,事实上,那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的需求来阐述他们心中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尽管从今天看,片面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正是如此才让我们能从不同的侧面来观看斯芬克的脸。自然法学对欧洲大陆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也是在美国结下了丰硕的果实。

实证主义法学自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创始以来,就不断地被人们言说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概括其理论。并在近代遭到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奥斯丁著作的《法理学的范围》的书名很好地说明了其理论的进路,即实证主义法学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定,并将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那些价值判断或伦理学的标准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原因在于其不可讨论、观测和证实,另外价值判断由于其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性使得其言说实现困难。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但是另一方面,立法科学则是伦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未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1]由此看来,那些对实证主义法学的非难是不公平的。这一点在司法领域内是极为重要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必须严格遵守现存有效的法律,否则,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法律的秩序是无从谈起的,恶法不得成为违法的理由,除非同立法加以改变;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重要,尽管判例法国家中有通过司法过程中的不遵循先例而进行司法改革的路径,但是这毕竟是例外,而且创造先例本身是为了后来的遵循先例,如果可以任意创造先例,即不遵循先例成为一种常态的话,很显然所谓法律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

二、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博弈在继续

法理学作为一门对法学及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具有本身的特殊性,而且是与自然科学截然不同的特殊性。尽管在学术上对法的产生原因和过程有着各异的理论,但是对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却有其普遍性的一致性认识:从最基本的功能来说就是定纷止争,从更高层次的功能来说包括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人的发展,实现文化进步等等。一个时代的法必然有其特定时代的历史要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在不同的时代对不同的法的思想史各有其偏好的,在一个常态的社会中,法应该追求的是一种秩序,尤其在法的适用阶段,不应该加入所谓的价值判断,而在一个极权或者混乱的社会中,自然法所倡导的价值评价必然为社会的前进方向指明道路,这种用"应然"来批判和指导"实然"的做法是必须和恰当的。

自19世纪以来,这两派之争就没有中止,也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实证主义法学已经到了末路,正好相反,两者的博弈仍在继续。然而,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真的"水火不相容"吗?事实上,在充满歧見、显而易见的概念命题之争的背后,这两个法学流派在为数不少的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一致性,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博弈的同时,也在互相取长补短,渐渐体现出融合的趋势。

三、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相互融合

(一)自然法学对政治因素的关注

首先,自然法虽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则体系所体现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来源于人的理性和良心的道德标准或原则。自然法承认实在法的规则,只不过认为实在法要接受一定道德标准和原则的检验,以确认这些规则是否符合道德正义,否则就是"恶法",不能称之为法律,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因为自然法认为这些道德标准和原则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仅注重逻辑分析,还要考虑规则本应存在的内在的东西。其次,自然法论者或道德论者也有政治立场。自然法论者或者道德论者在坚守自然法学的同时,不会忘记他们始终生活在一个政治国家之中,对政治事件或政治问题总会有一定的看法和立场,这种看法和立场必然对自然法论者或者道德论者的自然法立场或道德立场产生一定的影响。毫无疑问,在这个角度上,自然法必然要考虑政治因素对自身的影响[2] 。最后,随着数学、化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自然法学的概念、逻辑、思维方式、理论体系等都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烙上了强烈的科学化"理性主义"的烙印,而这种理性主义要求不再执着地追求对神或上帝的极端信仰,理性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互动或被其部分取代。[3]

(二)实证主义法学对道德因素的考量逐渐自然法化

首先,实证主义者承认在实在法适用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道德原则或标准给予指导,只有这样实在法在社会生活或法律实践中才能得到较好的适用、实施和贯彻。固然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法律如果真正地想要得到较好的适用、贯彻和实施,单靠强制性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道德标准或原则给予指导,使人们发自内心地、自觉地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自然法的道德正义原则在证明实在法的正确性,如果结果是肯定的,那么人们就会认为遵守该实在法就是维护社会的平正义,那么法律在适用、贯彻和实施时就会变得顺畅。[4]其次,实在法规则一旦被确立下来,无论是对于立法者还是法学家、法学学生及法官,都倾向于质问其是否公正是很正常的。因此,实证主义者事实上还是关注法律中的道德因素的,尽管他们坚持只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不进行价值判断。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实证主义者或多或少地还是对实在法的规则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道德判断和取舍,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迎合了人民对真善美的追求。因为法律不可能是孤立的,它必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5]

在当今的中国,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如果说要选择一种法学理论的话,笔者当然更加倾向于实证主义法学。首先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中,尽管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引进和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但是中国学者目前研究法学的方法模式依然是中国式的,即在于一种模糊性的描述和玄学式的解释,对于法学这个一直以来想摆脱神学、伦理学等等学科影响而成为独立学科的科学来说,传统中国式的研究方法--侧重质的界定而忽视具体的分析--是无法做到的。而方法论的问题,实证主义则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可操作的路径。另一方面来看,在法的适用方面,当前中国法治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笔者认为,不在于立法问题(并非没有问题),而在于有法不依的问题,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主张,实在法有其恒定效力,而不得因主张其不正义不公平而不予执行,这样的执法效果是符合顺应当今中国司法发展现状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主张实在法的绝对效力,而不对其进行反思,必然会导致法的停滞不前。如果在鱼与熊掌之间,我们必须做出选择的话,在闭门造车的斗室中绞尽脑汁,似乎能给自己一个选择其中之一的理由,但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与鱼和熊掌必然需要共存。

参考文献:

[1][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2][美]伯曼.刘慈忠译.论实证法、自然法及历史法三个法理学派的一体化趋势[J].环球法律评论,1989,(5).

[3]邓春梅.论古典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J].求索,2007,(9).

[4]李艳萍,李秋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源流考[J].河北法学,2004,(3).

[5]刘扬.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J].河北法学,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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