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

2024-09-18

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精选11篇)

1.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 篇一

保险理赔四大要点

出险后,保户通过索赔使损失得到赔偿也就达到了投保目的。因此,避免陷入索赔误区,依法依规办事,做个明白的投保人,才是正确的选择。

文/荣生

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参加保险的家庭、个人日趋增加。但投保后,一旦遭遇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大小小的灾祸事故,有的保户却因不清楚保险条款而陷入索赔的误区。

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员工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讲清楚,这位保户方知,个人装修破坏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自酿的苦酒只有自己喝。

现在,保险险种较多,像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除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基本险外,还有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种;而家庭财产保险除基本险外,附加险包括家庭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现金首饰盗抢险、计算机硬件损失险、家用燃气器具责任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赔偿责任险、家庭治安险,涵盖了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

由于基本险、附加险有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因而保户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再说得明确点,得什么病吃什么药,只有发生的灾害、事故在你投保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选择好险种,日后才能得到可靠保障。弄清保险知识

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保户应妥善保管保险单。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期限内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地在出险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不但白白耗费人力、物力,还会闹出笑话。

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户家庭几年前参加过一年期家财保险,一年后没有再续保,实际上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没想到,又过了一年的春夏之交,其家中不慎失火,损失不小,忽然,这家主人想起加入过保险,就到保险公司登门“索赔”,声称“肯定”入了保险,但保险单已“丢失”。保险公司一听不敢怠慢,组织人力从电脑底档中查了个遍,才知他家早已终止保险合同,与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谈不上赔付。直到此时,这家主人才恍然大悟,1方知由于自己的侥幸心理没有续签保险合同,使今日的损失无处赔付,于是又重新投保,亡羊补牢。

明白赔偿手续

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偿才成为保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须的单证,缺一不可。像机动车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填写出险报告,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

相反,有的人出了事故后,什么手续也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能得到理想的赔偿,这更是一种误区。理赔过程有数道程序监督,每一笔费用支出有严格的界限,有数道审批关口,找不找熟人都一样,应该遵照索赔规定办理,提供应交予的一切手续、单证,才能加快赔付进程。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财产悉数投保本身也是理财的一种方式。出险后,保户通过索赔使损失得到赔偿也就达到了投保目的。因此,避免陷入索赔误区,依法依规办事,做个明白的投保人,才是正确的选择。

插排:

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期限内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益属于谁等。(报告来源:中国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门户 ——e财富管理网)

2.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 篇二

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 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将保险利益的定义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利益, 而此定义中的“法律”是指何法律则决定了保险利益的范围, 实体法的保护范围影响或决定了保险利益的外延。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的外延存在几种学说观点。第一种是价值说。此学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对象是保险利益, 而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保险的本质是补偿经济损失。第二种是关系说。由于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以金钱价值加以衡量, 价值说无法解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关系说从利害关系的角度对保险利益进行界定, 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基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性质上及利益范围上的差异,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了规定,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要求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列举式的规定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有保险利益。而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可以转移的, 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流通性, 保险法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采取了囊括式的排除并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

保险制度因其“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得以存续和发展, 在射幸保险合同中确立保险利益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 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就人身保险而言, 若无保险利益规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合同, 则投保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伤害被保险人, 以谋取保险金。就财产保险而言, 如以无保险利益的他人财产投保, 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 必不会等待被保危险之自然发生, 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保险利益原则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渗透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首先,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 人身保险投保人须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投保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不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合同权利。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 其承保行为可以视为对投保人保险利益基于意思自治的承认, 双方达成合意, 保险合同成立。若保险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则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产生了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及投保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作出了规定, 如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再次, 对于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是人们会因其损害而受损或者因其完好而获益的客观存在, 保险标的附着了人们的利益, 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最后, 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承载的利益是衡量保险价值的重要标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保险金额的进行了规定。

四、保险经营管理规则对保险利益的保障

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或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损失填补是对保险利益的承认形式之一。保险法主要从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则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利益进行保障。

投保人投保的利益是与其关系紧密且存在危险的利益, 其投保行为不仅是对经济损失可能性风险的转移, 也是对保险业协力分担, 填补损失机制的信赖。因此, 保险经营管理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成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设立要求严格, 注册资本较高, 审核程序严格。保险法第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业分业经营与禁止兼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的监控制度,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 整顿、接管制度都体现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承认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对投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架构了良好的偿付基础。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物质基础。

五、结语

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对保险利益的承认与保护是保险利益原则实现的表现。从我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到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可以看出其在规制和承认保险利益的前提下, 对保险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立法思路, 可以说, 保险利益原则贯穿了保险法, 是保险法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 它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引申出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概念及规则。本文试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及内涵、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探究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 并揭示我国保险法立法的一条思路。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谢虹.保险利益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王萍.保险利益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3.避免保险纠纷四大秘诀 篇三

秘诀一:抓住要点解读“天书保单”

投保前,代理人通常会将保险利益描述得比较简单,而在签署投保单之前,消费者往往还没有拿到保险合同条款。一旦拿到了保险合同条款,大部分人却又会将其如天书一般束之高阁。而真正发生理赔纠纷时,才发现条款中的“文字陷阱”很多,惊呼“怎么有这么多的内容我以前都不知道!”

有位客户在朋友的推荐下买了一份重疾险。2014年3月,他不幸被确诊患有脑囊肿。不过,就在他拿着相关诊断结果和保单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良性脑肿瘤虽然是可以理赔的重大疾病之一,但是合同在这一病种后面有个说明,不包括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疾病。也就是说,他的病不能赔。

其实,在保险合同中,类似“除外”“或者”“等”“及”的限制性词语非常多,有时候条件设置甚至可以说相当严苛,但在销售前端、投保过程中,代理人往往很少和客户过多解释。作为消费者,自身要尽量抓住要点,看清保险责任、免赔范围、特殊名词定义等主要信息。

一旦投保人签署了《人身险投保提示书》并确认“本人已知晓以上注意事项和所有风险”,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有了“免责的挡箭牌”,将来若发生纠纷,投保人一方相当被动。所以,保单签字和签署这句投保提示书语录的时候,一定要在自己已经了解清楚保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再动笔。

秘诀二:躲开“避实就虚”的陷阱

在保险推销环节,有些销售人员会使出“避实就虚”这一招,让消费者“中枪”。特别是在常见的银行保险推销过程中,这类带有主观色彩的误导行为屡见不鲜。

一位工作人员在某银行网点营业厅向王女士推荐了某个寿险公司的分红险,并介绍说:“你每年只要存6580元,存3年就可以拿钱了。这个保险不但可以为你提供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每年还可以得到分红,一直保10年。”

王女士一听,觉得这个产品不错,但是认为10年时间太长。工作人员告诉她存满3年以后可以把本金取出来,于是王女士就购买了。但是3年后,王女士想把钱拿出来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却告诉她,现在退保要损失6000元。原来这款保险的交费期限是3年,但保险期限有10年,在工作人员的解答下,王女士把“存满3年能把本金取出来”,理解成了“存完3年就能取全部本金”,没想到3年后虽然可以退保,但并不一定能拿回全部已投入的保费。

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前询问“我若退保,大概能拿回多少钱”等问题来更清楚地了解。尤其针对诸如分红险、万能险或者投资险的产品,一般保费金额较大,若是按期交费,投保后一至两年退保,往往会出现20%~70%的保费损失,这显然让许多投保人难以接受。

秘诀二:躲开“避实就虚”的陷阱

在保险推销环节,有些销售人员会使出“避实就虚”这一招,让消费者“中枪”。特别是在常见的银行保险推销过程中,这类带有主观色彩的误导行为屡见不鲜。

一位工作人员在某银行网点营业厅向王女士推荐了某个寿险公司的分红险,并介绍说:“你每年只要存6580元,存3年就可以拿钱了。这个保险不但可以为你提供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每年还可以得到分红,一直保10年。”

王女士一听,觉得这个产品不错,但是认为10年时间太长。工作人员告诉她存满3年以后可以把本金取出来,于是王女士就购买了。但是3年后,王女士想把钱拿出来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却告诉她,现在退保要损失6000元。原来这款保险的交费期限是3年,但保险期限有10年,在工作人员的解答下,王女士把“存满3年能把本金取出来”,理解成了“存完3年就能取全部本金”,没想到3年后虽然可以退保,但并不一定能拿回全部已投入的保费。

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前询问“我若退保,大概能拿回多少钱”等问题来更清楚地了解。尤其针对诸如分红险、万能险或者投资险的产品,一般保费金额较大,若是按期交费,投保后一至两年退保,往往会出现20%~70%的保费损失,这显然让许多投保人难以接受。

秘诀四:用点心思规避“信息不对称”

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种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想要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最好的方法其实在于多了解、多思考。千万不要有“花钱的是大爷”这种心态。花了钱,当不了大爷,却成为冤大头的大有人在。

同时,也要花点心思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无论是人身险还是车险、家财险,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拒赔,或者克扣你已交保费的前提,在条款中其实已经明确写明了。条款中没有的那些理由,根本不可能成为最后拒赔的理由。通过仔细阅读条款,你能发现不少有疑问的地方,然后去咨询、解决疑惑,为自己规避风险。

《人身险投保提示书》这样风险提示性质的文件,篇幅不长,内容却很多,所以更是要花几分钟时间,来确保自己长达几十年的保单利益。

一定别忘了,即便你已经签署了保单,仍然有10天(部分公司为15天)的“犹豫期”权益,在此期间内,你可以反复阅读保单条款,并和家人商量。如果反悔,此时退保一点也不难,几乎没有成本,至多承担10元左右的工本费。

4.财产保险公司营销的四大策略 篇四

营销团队建设和管理

保险营销是关于保险商品的构思、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推销及售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过程,也就是保险公司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或者说是一个险种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最终转移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一个动态管理

过程。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营销有利于了解市场需求,从而推出针对性的保险商品,进而达到占有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公司无论在保险营销的意识、保险营销的理念以及保险营销的手段上都跟国外同行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其中又以财产保险公司的差距尤为巨大。

在国内,寿险公司率先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与营销机制,使其业务经营日新月异,业绩明显提高的时候,财产保险公司仍沿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下降,业务徘徊不前,经营陷入困境,行业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发展出路,一些有远见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着手探索财产保险营销方式。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探索营销之路注定是漫长和艰辛的。

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去挖掘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无论是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来看,我国和世界平均水平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了。巨大的差距昭示了我国保险业的落后,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潜力。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国内保险需求将进一步增长,而最近几年我国保费收入一直以高于GDP增长率的速度增长也表明了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势头。面对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面对行业从新洗牌的机会,各保险公司只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变现实需求为对自身产品的需求,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乃至在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否则,将逐渐失去市场份额,并被市场所淘汰。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剧了财产保险市场竞争

在保险业开放之前,我国产险市场只有寥寥几家财产保险公司,而且市场份额也基本上由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家保险公司垄断,其中人保财险更是长期占据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这样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各保险公司维持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地位显得比较容易,因而各保险公司缺乏保险营销的紧迫性。

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国际保险巨头纷纷将眼光投向中国,或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或者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产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产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外资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历史的包袱,而且拥有巨额资本、先进的保险管理以及营销理念,给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强有力的挑战。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进行保险营销也能维持市场份额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在客户资源、渠道建设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探索适合自己的保险营销道路,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来维持甚至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的现状

(一)营销意识薄弱,营销理念落后

受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过去保险展业经验的影响,国内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营销的意识还很薄弱,营销理念也相对落后。好范文版权所有很多财险公司的营销理念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过分强调自身,而忽视顾客及社会的需求。有的认为营销就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再经过短训后推销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把招聘营销员当成增收保费的措施和权宜之计;有的认为财险业务只宜于直销,而不应上营销;有的没有把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建设当作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总之,财险营销观念亟待改变。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产品设计缺乏特色

市场调研和预测是现代营销的基础,市场定位则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受错误观念及粗放经营方式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均不重视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受此影响,相应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研发等便无法开展,市场定位也无从谈起。由于缺乏市场定位,各公司设计出来的产品往往没有特色,产品相互模仿现象严重,一些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仍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难以适应不同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三)营销渠道单一

5.公司制度四大原则 篇五

基本薪酬部分:联想的职位薪酬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是按照职位重要性划分职位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管理类员工和技术类员工支付不同的薪资,又称职位等级薪酬制。辅助薪酬部分:年终奖金的发放采取总部和分公司差别化:子公司年终奖总额的多少取决于其当年业绩,总部职能部门的年终奖金则与全集团业绩挂钩,而员工个人的年终奖金则依据员工个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决定

福利部分:联想采取统一的福利体系,员工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其中,公司除了给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法定福利外,还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将建立其他福利基金。公司每月从员工薪酬中扣除8%,同时对等投入8%作为员工个人福利金,这样员工月收入已相当于薪酬的108%。这在当时是比较好的福利。

员工持股(应归入福利部分):联想于正式开始操作员工持股计划(ESOP),将35%的分红权转变为股权,利用中科院的利润处置权,柳将利润的35%归员工,其余的 65%上缴财政部。又将35%的分红权作出如下分割:1984年的15位开创者占35%;1986年以前加入的100位员工占25%;1986年以后的员工占40%;这当然是权宜之计。

柳传志目光深远,将员工的分红都攒起来,一直到,用攒出来的小金库,柳终于将35%的分红权变为股权,让自己的创业同伴们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柳是好高骛远与兢兢业业的完美结合,拥有足够的耐心和忍耐力与旧制度周旋,直到达成自己的目标。

联想集团薪酬制度的四大原则

公平性原则:包括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员工公平、小组公平;

竞争性原则:即企业薪酬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激励性原则:在内部各类、各级职位的薪酬上要适当拉开距离;

经济性原则:考虑企业人力成本不可过高;

“治理一家公司是系统设计。这里面有方方面面要考虑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你如果为了解决某一个问题就单兵突进,这个问题看似解决了,其他方面全乱了”。柳传志说。联想以工资、奖金、年度股权分红、股票期权建立起稳定、成熟、有竞争力和同级不断扩大差距的薪酬体系。“一分价钱一份货,什么样的薪酬吸引什么层次的员工”,这是规律,也是现实。

那么如何在保证人力成本不高的前提下设计激励性薪酬呢?

不同阶段的业务员,工作内容,提成比例,指标都是不尽相同,那该如何制定更有效果?

1)入职3个月以上,培训成长期:业绩平衡点为低值(如10万/月),主要关注过程性指标(如:跟踪量、询盘量、电话量、考核分值等),奖励力度为小值。把一些过程性工作给他做,一方面熟悉业务流程,另一方面增加自己产值收入,达到激励和留住新员工。

KSF设计的六个步骤:

1、岗位价值分析

分析这个岗位核心工作,直接为企业带来效益的价值点

2、提取指标(中层管理人员指标6-8个)

比如销售额、毛利率、毛利润、员工流失率、主推产品销量、员工培训等可量化的急需改善的指标

3、指标与薪酬融合(设置好权重与激励方式)

每一个指标,都配置对应的绩效工资。需要注意,不高把所有的指标平均分配工资,要挑重点。

4、分析历史数据

过去一年里,营业额、利润额、毛利率、成本费用率等

5、选定平衡点

企业和员工最能接受的平衡点,要以历史数据作为参考

6、测算、套算

依据历史数据,选取好平衡点,讲选取好的指标,各分配不同比例的工资额。

总结

薪酬福利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文化,以及对员工的激励。在统一薪酬福利体系的同时,也要有所侧重,对不同职位的员工在薪酬结构结构上做出调整,以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来推动企业的发展。这在联想不断摸索的薪酬福利体系变革中体现出来。

KSF增值加薪、PPV产值计薪,加薪却不增加企业成本。通过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人效、让管理者关注经营结果,让员工自己为自己干,实现企业增利、员工涨薪的目的。

6.掌握数学命题四大原则 篇六

考研试题无论哪个科目,其命题中都暗藏玄机,如果能掌握命题规律,那么势必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太奇考研老师将数学命题的四大原则和考生分享,希望广大考生可以轻松备战2015考研数学。

一、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科考试的性质及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思想,每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数学考试试题的命制都须遵循以下原则:

1.命题不以高校教学基本要求和某一指定教材为依据,而是以《考试大纲》为依据;

2.命题既有利于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又有利于高等学校各类数学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重点是前者;

3.命题须能将数学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考生选拔出来,进入更高层次的教育阶段学习、深造;

4.命题虽不以高校教学要求为依据,但要求试题编制能结合高等学校的教学实际,能反映教学的实际水平,能考查考生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利用考试“指挥棒”引导高校教学向培养学生应用数学能力的方向发展,从而为提高数学教学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数学试题以考查数学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原理为主,在此基础上考察考生运算能力、抽象概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空间想象力和综合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科学性与公平性

作为公共基础课,考研数学试题以基础性、生活类试题为主,尽量避免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过于专业和抽象难懂的内容。

2、覆盖全面

考研数学试题的内容要求涵盖所有考纲要求考核的内容,尤其要涵盖数(一)、数(二)、数(三)相区别之处。

3、控制难易度

考研数学试题要求以中等偏上题为主,考试及格率控制在30%-40%.4、控制题量

7.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 篇七

一、户籍差异引起的问题与矛盾

(一) 本地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因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产生不满。

虽然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对他们而言, 以缴费能力和享受养老待遇来看, 很多人还是希望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样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但目前因户籍障碍无法实现, 引起此类人员不满。

(二) 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同导致缴纳养老保险费终止时间不同而引发矛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在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 也是按照城镇户口50周岁, 农村户口55周岁。到龄时无论其能否享受养老金, 一律终止合同。这样就导致同一家企业, 同样岗位从事同样工作的女职工在缴交养老保险费上的不同。一是达到50周岁的城镇女职工,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大多希望与农村女职工一样, 由企业为其继续缴费。二是达到50周岁的农村女职工,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 则希望与城镇女职工一样可以办理退休。因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同, 不仅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问题, 还牵涉到工伤保险参保与停保, 一些企业, 特别是商贸服务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多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其不合理性。

(三)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无法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 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申报老年生活保障金时, 有些7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 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档案材料。他们曾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后因机构精简等各种原因回乡。原以为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可解决他们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却因农村户籍身份而无法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初审上报。他们年轻时也与同单位的城镇职工一样做出了贡献, 却在年老时无法享受同等待遇。

(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农村户籍职工只能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影响了其养老待遇。

当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职工, 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 按照《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虽然衔接办法改变了以往一次性办理退保的做法,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使农村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待遇。

1. 两种制度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同, 使得办理转移的农村职工养老待遇受损。

农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从2006年开始, 只是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农村职工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了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外, 还有政府每年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以及可能获得的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等。

2. 农村户籍职工无法延续缴费, 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职工已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并缴费多年但不足十五年, 想办理补缴不符合政策, 想延长缴费满十五年后办退休, 却又因户籍问题不能延续缴费, 职工个人往往感觉很委屈又很无奈。目前对这类人员只能转入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 其实对职工养老金影响很大。

二、进一步完善与户籍改革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 允许本地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据报道, 辽宁省大连市于2013年实行户籍改革, 取消农村户籍, 统一为居民户口, 原“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川省也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者, 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 建议我省修订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允许本地农村户籍就业人员, 可与本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样, 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 统一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 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因户籍不同而区别对待。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同, 一方面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水平。另一方面, 农村户籍的女职工, 往往因家庭经济等因素, 身体状况不如同龄城镇女职工;受教育程度方面, 农村女职工也大多处于劣势。而城镇女职工50周岁退出劳动岗位, 农村女职工55周岁退休, 显失合理与公平。因此, 在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改变的情况下, 建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统一, 即均按50周岁办理退休, 不再区别其是城镇户籍抑或农村户籍。

(三)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

为妥善解决福建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建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70周岁以上高龄职工, 不再区分户籍身份, 使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未参保高龄职工同样享受老年生活保障金, 让此项民生工程惠及更多的高龄职工。

(四) 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除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外, 还包括统筹基金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解决了长期以来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的障碍, 对广大劳动者来说, 不能不说是一种福音。同样, 农村户籍务工人员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企业为农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是法定义务且是职工本人应获得的权益。农村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缴费不足15年, 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在企业参保时, 未获得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因此, 建议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不仅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而且转移统筹基金12%部分, 将统筹基金转移额也并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此办法可弥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职工养老待遇损失, 有助于改变因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而导致企业不愿为农村职工投保, 农村职工也不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现象, 调动企业和农村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五) 建议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农村户籍人员, 可自愿选择延续缴费或办理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从法条看, 《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可以超龄续缴的人员, 并没有以“户籍”作为限定条件。因此, 对农村户籍这类人员, 可由其自愿选择, 即允许其后延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也允许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据悉, 2013年12月, 四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打破户籍限制, 实施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这一新政。这是城乡二元结构长久持续情况下, 对城乡一体架构的新探索新举措。建议福建省尽快修订完善同《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养老保险政策, 充分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所有参保人员“延期缴费”的权益, 以保障参保人在年老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养老待遇。

8.破解山寨保险顾问的四大猫腻 篇八

猫腻一:把保险说成理财产品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不少人会遇到一些穿着和银行工作人员相似的山寨版工作人员,他们往往十分热情地推销所谓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理财产品。对于这些山寨版银行工作人员,投资者一定要仔细甄别,他们所说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理财产品,一般都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只是由银行代为销售,并非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破解招数

如果遇到这类山寨版工作人员,最好提高警惕,购买之前,一定要弄明白推销员口中的理财产品究竟属于什么类别,询问其产品是银行自己发行的还是银行代理的。如果是银行代理的,且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产品,那就一定是保险产品。保险虽然是家庭必备的理财工具,但推销员推荐的保险产品并非适合每个人,所以,不要因对方的误导而买了不需要的保险。

猫腻二:礼品+承诺收益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推销分红险时,往往会提到分红险的分红收益,承诺每年可以得到本金百分之几的分红,有些为了让顾客能够购买,甚至还会送上礼品,如期交买1万元送电水壶、买2万元送电饼铛、买3万元送挂烫机等。虽然送的礼品是实际的,但承诺的分红真能兑现吗?未必,因为分红是未知数,所以,不要被小利和承诺收益诱惑。

破解招数

如果遇到这样推销分红险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则不能因为被礼品所诱惑而购买,二则不能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高收益去购买,而是应以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购买。推销员所承诺的分红险的绝对收益,往往就是一句空话,无法兑现。分红水平的高低是根据保险公司对该款分红险运作情况而决定的,分红结果无法提前知晓,更不会预先承诺。无论保险购买者到期后能得到多少分红,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时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关系,即使达不到承诺的收益水平,购买者也只能吃哑巴亏。

猫腻三:教你应对回访电话

在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会有专业人员对购买保险者进行电话回访,询问保险购买者是否了解这款保险、是否自己亲自签名等。为了防止保险购买者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口中知道更多详情后选择退保,保险推销员在保险购买者保险购买成功后,他们会告诉保险购买者,在近段时间内一定要保持电话随时畅通,以便接听保险公司专业人员的电话回访。“接受回访时一定要谨慎回答,否则会给保险合同的生效带来麻烦。”“如果问到了解不了解该保险,一定要说了解。”“如果问到是不是自己签字,一定回答是。”很多保险购买者在接受电话回访时只能这样回答。这样一来,即便这款保险不适合自己,也放弃了更正的机会。

破解招数

对于保险公司专业人员的电话回访,投保者一定要高度重视,实话实说,而非盲目听从保险推销员的“忠告”而充当“复读机”,到头来受害的还是自己。不仅如此,人们还要抓住这一了解保险产品的机会,在电话回访时进行咨询,直到完全明晰。一旦发现这款保险并不适合自己,就应抓紧时间在保险犹豫期内进行退保,避免损失。

猫腻四:声称填写病史不是重点

很多购买寿险者多数抱有侥幸心理,不想说出自己的病史,而保险推销员利用了人们这一心理,故意告诉保险购买者,在保单上填写相关病史时,可以跳过某一项或简单填是或否。很多保险购买者误以为有病史不说也罢,其实,对于寿险理赔来说,认真填写有无病史对出险后的理赔是起关键性作用的。

破解招数

《保险法》有关条例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9.初春的四大饮食原则 篇九

1.少食酸涩养脾气

中医认为,“春日宜省酸增甘,以养脾气”。这是因为春季为肝气旺之时,肝气旺则会影响到脾,所以春季容易出现脾胃虚弱病症;而多吃酸味的食物,会使肝功能偏亢,故春季饮食调养,宜选辛、甘、温之品,忌酸涩。饮食宜清淡可口,忌油腻、生冷及刺激性食物。此外,春季是蔬菜的淡季,但野菜、山菜其生长期早于一般蔬菜,而且富含维生素,可采摘食用,以补充一般蔬菜不足。

2.多吃蔬果助抗菌

春天是由寒转暖的季节,气温变化较大,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开始复发,活力加强,容易侵犯人体而致病,所以,在饮食上应摄取足够的维生素和无机盐。小白菜、油菜、柿子椒、西红柿等新鲜蔬菜和柑橘、柠檬等水果富含维生素C,具有抗病毒作用;胡萝卜、苋菜等黄绿色蔬菜富含维生素A,具有保护和增强上呼吸道粘膜和呼吸器官上皮细胞的功能,从而可抵抗各种致病因素侵袭;富含维生素E的食物也应食用,以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这类食物有芝麻、青色卷心菜、菜花等。

3.增加蛋白质的摄入

经过一冬天的脂肪储备,在春天要减少脂肪的摄入,增加优质蛋白的摄入,适当多吃一些如豆类及其制品、鱼类等。

在冬季的饮食上以温补为主,加之刚刚过完的年也是充满了肥甘厚味,春季的饮食我们要“清淡平和”,同时注意选择具有“升发”作用的食材,使聚集一冬的内热发散出来。

4.抓住时机补肝脏

我国传统中医养生“四季侧重”的原则认为春季肝脏当令,养阳益肝是首要,以防肝脏淤滞不畅,并提倡春季养肝食为先和以脏补脏的方法。结合这一养生特点,从现代营养学的角度来看,早春二月的膳食原则应该是高蛋白、高维生素、充足热量的均衡膳食。所谓高蛋白就是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增加蛋白质高的食物的摄人量,结合春季养肝食春季万物荫生,正是调养身体五脏的大好时机。

初春需防啥病?推荐三款防病的食疗方

1.初春防感冒食疗方

生姜红糖水

材料:生姜三片,红糖少量

做法:把生姜和红糖放入水中,煮开,趁热饮用。

适应症:祛风寒,防感冒,特别适用于感冒初期、受凉之时。

2.初春防胃肠道疾病药膳方

春天是万物生发之际,温度升高,容易使食物变质。如果不小心吃了变质的食品,则会诱发腹泻、肚子痛等胃肠道疾病。陈瑞芳主任介绍,干炒大蒜有杀菌的作用。一旦吃了不洁食物,可服用黄连素和藿香正气丸。如果出现恶心、呕吐、肚泻等症状,用白粥冲服紫苏叶5克可缓解不适。另外,多吃淮山、红枣、元肉也对肠胃有好处。

赤小豆玉米煲排骨

材料:扁豆,玉米,赤小豆,排骨。

做法:上述材料适量,煲汤。

3.初春防心脑血管疾病药膳方

“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老年人要特别小心,春季容易发生中风、心肌梗塞等危险。”陈主任说。做汤做菜时可以加一点黑木耳,对预防这些心血管疾病有好处。

燕麦粥

材料:燕麦(小米等五谷类杂粮也可)

做法:燕麦(可加入小米等)煲粥饮用。

10.托福写作四大黄金原则 篇十

为了确保作文的整体质量,首先要做到文章必须切题。这似乎已经超出英文的范围,只是一种思维方式,其实不然。道理很简单:文章要切题,比较重要的是看懂英文作文题目。题目看不懂,或者理解错误,那么你的作文写得再好,也是不切题的。

2)结构要严谨

除了切题以外,确保托福作文整体质量的另外一个主要方面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比较实效的方法就是“五段法”。

第一段:Position & Three Reasons

第二段:Unfolding of Reason 1

第三段:Unfolding of Reason 2

第四段:Unfolding of Reason 3

第五段:Repetition of Position

3)条理清晰

要想用好“五段法”,关键在于“三条理由”。不管遇到什么题目,都要想出三条理由来。有了三条理由,整篇文章的段落和构思也就基本完成了,余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去扩展思想。

4)分段要合理

11.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 篇十一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缴费激励机制

基金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训练课题: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项目编号:“cs1515003”)阶段性成果。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扮演了主要角色。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其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失的因素。为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社会保障须在向农村倾斜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整合。2014年2月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加速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顺应大势,上海市于2014年5月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适用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缴费方式与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本次调研以问卷调查形式为主,共计发放150份问卷,有效问卷129份。

1.基本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男女比例各占总人数的58.1%、41.9%;在年龄构成中,20周岁以下占3.1%,21-30周岁占8.5%,31-40岁占15.5%,41-50占12.4%,51-60占14.7%,60岁及以上占45.7%;文化程度上,初中及以下学历、高中(含中专、职高)、大学、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分别占样本总数的48.8%、39.5%、9.3%以及2.3%。

2.了解情况调查

在129位调查对象中,有4人对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分了解;24人对其比较了解;41人表示了解较少;60人不了解。

在了解渠道调查中,调查對象通过当地政府及村干部宣传、邻居及家人宣传、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宣传的方式分占52.7%、34.1%、8.5%,而通过看横幅及其他方式了解的总占4.7%。

3.参与情况调查

参与调查的129位中,参保人数为107人,未参保人数为22人,分占总量的82.9%、17.1%。其中,不参保的原因有:子女赡养无需参保(40.9%)、不能维持基本的养老需求(31.8%)、担心政策有变(13.6%)、费用太高,缴费负担重(4.5%)、养老金少,作用不大(4.5%)。而在参保的人中,按占总数从高到低的百分比分配,参保原因有年老后有生活保障(85%)、亲戚朋友建议(10.3%)、不清楚原因只是从众参加(3.7%)。

由参保能力的相关数据显示,72.4%选择的调查对象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18.4%的对象选择700元的缴费档次;9.2%的对象选择900元的缴费档次;选择其余缴费档次人数都为0。

4.满意情况调查

从居民对办事人员的满意度情况调查来看,43%的居民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感到十分满意,22%一般满意,4%的居民表示不满意;而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办事程序的熟练程度上看,49.8%的居民表示不满意,感到十分满意的占6.7%。

三、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根源

1.实施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层次低

调查数据显示,一半以上调查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少数选择700元、900元的缴费档次;而10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几乎无人问津。可见多数参保对象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缴费档次。

(二)居民了解度低

在调查中发现,样本总量中只有少数人非常了解制度,不了解的对象占了近乎总量的二分之一,可见调查对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度较低。从文化程度来看,调查对象文化程度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调查对象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人员宣传、邻居家人的告知来了解城乡居保制度,了解渠道较为有限。

(三)居民对办事人员满意度较低

从居民的满意度情况调查来看,不足一半的比例表示对其工作态度满意;从对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熟练程度上来说,满意度更低。总体上看,居民对办事人员的满意度较低。

2.根源分析

(一)激励机制不足,补贴标准偏低

尽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有“有弹性”原则,但在调查期间发现,调查对象对补贴水平待遇发放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较低。原因在于,根据计算可以发现,缴费档次越低,政府给予的补贴率越高:若按每年500元缴费,补贴率为40%,而若选择3300的最高档次缴费,补贴率仅为17.4%。这是导致参保人员大多选择较低参保档次的原因之一。另一原因在于,政府虽根据弹性标准给予补贴,但居民表示补贴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表明激励作用仍十分有限。

(二)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力度欠缺

参保者了解新政策的方式多通过政府宣传的渠道,但此渠道十分单一,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年龄较大者、文化程度较低者来说,不能及时清晰地接收该制度政策。况且,邻居及家人宣传带来的效果也取决于邻居家人本身对于制度的了解情况,从众心理的基础也是基于有一定的知晓情况。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大众媒体的作用不是很明显,在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也阻碍了居民及时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与细则。

(三)服务力量薄弱,人员编制紧张

伴随着近年来社会保险参保面的不断扩大,新型业务工作的增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和管理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管理人员及基层服务人员的要求也不断增高。新制度又是两种存在差异的制度的合并,资金来源、缴费主体、基金管理等内部结合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办事人员需自我调整整合熟悉。且机构中人员编制缺位、基层管理平台脆弱,工作人员的配备处于失衡状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压力也在不断上升。

四、对策建议

1.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完善补贴标准

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参保人的经济承受力,立足于实际情况,优化城乡居保制度设计,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按照缴费档次划分进行更具有激励作用的补贴。政府也可把补贴标准与缴费年限年龄进行挂钩,鼓励参保人员早参且长期缴费,对于符合早参长缴的积极参与者给予更高档次的补贴。同时,可以采取多方筹资方式,从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等余额中拿出指标投入至社会保险基金。

2.多种宣传方式结合,加强宣传强度

针对宣传渠道单一的情况,政府及社保局可以采取开办宣传栏、制作宣传海报、分发手册、开展讲座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形式;以社区、乡镇为单位,利用节假日,在人群较多的公众场合(如汽车站、广场等),设置宣传点、现场讲解政策、接受群眾咨询,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引导参保;同时,利用大众传媒广传播的方式,在相关网站上播放宣传影片、设立在线问答环节,从参保流程、缴费标准、待遇状况等具体内容入手为居民答疑解惑。通过其传播,提升关注度以及认知度,提高制度的宣传效果。

3.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队伍建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业务量大、情况复杂,从管理层面来说,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及时对基层人员进行政策解析以及服务力量培训,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减轻人员压力,为制度的合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基础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进了解相关政策,倾听群众心声,加强自我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美桃.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问题探讨[J].中国财政.2014(21)

[2]俞燕锋.覆盖城乡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以嘉兴市为分析个案[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11(4)

[3]薛惠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3(04)

[4]钟俊.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及优化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4(23)

作者简介:向晨曦,(1995-),女,湖北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周淑芬,(1988-),女,湖北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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