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贷款支持养鱼范文

2024-10-07

扶贫贷款支持养鱼范文(精选4篇)

1.扶贫贷款支持养鱼范文 篇一

陇川县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

客户姓名:信贷品种:申报单位:申报日期:联系人员:联系方式:

武必建

信用贷款

陇川县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日

陈连喜,彭小花

0692-7186733

我们在此声明:

此报告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和本人搜集的材料,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后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客户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所作判断的合理性负责,并明确同意本次信贷业务申报方案。

一、信贷业务申报方案

(一)信贷业务要素

贷款金额:捌拾陆万元 贷款品种:助业贷款 贷款用途:网箱鱼养殖 贷款期限:玖个月 还款方式:还本付息 贷款方式:信用贷款 利(费)率: 6 ‰

二、客户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简历

借款申请人:武必建、性别: 男,现年62岁,身份证号: ***011,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昔马镇胜利村委会王家寨村民二组,现地址;陇川县清平乡广外村牙寨,已婚,妻子:李凤,现年58岁,武必建现在陇川县清平乡广外村牙寨承包有八个网箱进行淡水鱼养殖,妻子在家照顾家庭,儿子在上学。家庭和睦,身心健康,未参与赌博 2

违法犯罪等活动。

(二)申请人从业情况

借款申请人现在陇川县清平乡广外村牙寨承包八个网箱进行淡水鱼养殖,有稳定收入来源。

(三)客户能力、不足及社会地位评价

借款申请人现在陇川县清平乡广外村牙寨承包有八个网箱进行淡水鱼养殖,有稳定收入来源。不足之处属于私人经营,各项管理、财务制度都不太健全,在管理经营上自主性较强,面临着较大的管理风险。

(二)家庭负债

1、无。

借款人总体评价:借款申请人家庭从事养殖事业多年有丰富的养殖经验,年收入100万以上。

四、客户信用状况评价

(一)借款人(家庭成员)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实际银行负债情况(含或有负债情况),在其它银行负债情况(含逾期、欠息情况),民间负债情况

截止2013年08月03日,陇川县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蒋华夫妇无贷款,无不良记录。无其它负债。

(二)本行存量贷款情况 A.原贷款情况;无。

B.贷款贷后管理情况无。

(三)是否有其他不良资信信息;无。

五、信贷业务用途及额度需求合理性评价

借款申请人因在陇川县清平乡广外村牙寨承包8个网箱进行淡水鱼养殖,前期已投入约100万元,用于建筑必要设施和购鱼苗、饲料等,现准备新建鱼苗池需资金约50万元和购饲料需资金约40万元,自有资金不足,特向我公司申请借款86万元,期限玖个月,用途:淡水鱼养殖,借款用途合规合法。

六、还款来源分析

(一)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1.第一还款来源

根据借款申请人武必建目前家庭资产以及经营情况分析,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蒋华家庭经营收入。

借款申请人在陇川县清平乡广外村牙寨承包8个网箱进行淡水鱼养殖,该地段便于养殖和管理,现主要养殖草鱼、白鲢和鲫鱼,8个网箱。其主要成本有:一是鱼苗、鱼种成本,每网箱鱼苗、鱼种投放量约为10000公斤,每公斤鱼苗、鱼种价格平均约为6元,鱼苗、鱼种年成本约50万元。二是精饲料投放量,每网箱精饲料投放量约为7000公斤,每公斤饲料成本约2.6元,饲料年成本约40万元。三是人工成本,每亩水面人工成本约为2000,年人工成本约20万元,因是自已和父母在管理,此次人工成本不计算。其次承包土地及水电年费用约12万元,每年除去人工成本后需投入成本约35万元。每网箱产值约22.5万,年产值约180万元,养殖净利润约120万元。家庭除去生活费用等开支后,总年纯收入约110万元,因此能在玖个月内还清贷款本息。2.信贷业务期限合理性评价、借款申请人武必建年纯收入在110万元左右,根据申请借款

86万元和家庭收入分析计算,贷款期限玖个月是合理的,故申请借款期限为玖个月。借款申请人具有在玖个月借款时间内偿还借款与本息的能力,七、信贷业务风险与控制措施评价

1.管理风险:由于借款申请人属于私人经营,各项管理、财务制度都不太健全,在管理经营上自主性较强,面临着较大的管理风险。

2.利率定价:执行年利率6‰。

3.监控措施:我们建议借款申请人加强管理控制,多方采集意见,促使经营有序发展。要提高淡水鱼养殖效益,主要靠广大养鱼户改进生产模式,大力发展生态养殖、混合养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搞好增产节支,以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破解扶贫贷款难问题 篇二

笔者近期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建档立卡贫困户申办扶贫小额贷款难、银行资金放贷难,出现贫困户急需用钱而银行钱用不出去的现象,影响了精准扶贫进程。

要破解扶贫小额贷款难问题,就要找出银行资金难以贷出的原因。

银行按照其规定的贷款程序,在进行扶贫小额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时,因很多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符合准入条件而无法放款。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贫困户无明确的生产经营项目,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是贫困户户主年龄超过了60岁,不符合银行规定的20~60岁之间可贷款条件。

三是少?灯独Щг谧窦褪胤ǚ矫娲嬖谖侍猓?有的资质信誉度不够,有的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因此,通过不了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扶贫小额贷款申办不下来。

破解扶贫小额贷款难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对症下药。

首先,当地政府和单位驻村工作队应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对贫困户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助其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扶贫产业,并形成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可贷款的条件,具备充足的贷款偿还能力。其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可以易名,改成家庭其他年龄在20~60岁之内的家庭成员,让符合条件的成员办理小额扶贫贷款手续。

最后,当地政府应出台精准扶贫优惠政策,设立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危房改造贷款、异地搬迁贷款等给予免息补偿,以减轻银行的压力,防控贷款风险,降低银行贷款门槛。

(作者单位:湖北省赤壁市财政局)

3.扶贫贷款申请书 篇三

本人------系…………,现住……。身份证号码…………,男,现年44岁。

因本人想通过自己的勤劳致富,充分利用屋后的荒地,建一个饲养场,经过一些专家论证和技术指导,这个项目有很强的可行性,于是,在村委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本人想法筹集资金,着手建设,但由于自己没有多少资金,也没有筹集到太多的资金,所以,项目建设到一半时,资金就严重短缺,只好暂停下来,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扶贫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完成饲养场的建设计划。

我这个项目,可行性很高。建成之后,每年可以养殖生猪100以上,耕牛50头,羊100头,再辅助养殖一些家畜家禽,年收入估计8万以上,以此类推算。我每年可以还贷款伍万,预算可以在五年内能还清全部贷款和其他债务。同时,还可以带动这一方的饲养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

如果我在贷款期间无力偿还,我可以用现有的价值3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一定不会让关心支持我的政府领导为难。

我恳请上级政府领导能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帮忙我尽快走出贫困的困境,早日走向富裕之路,希望领导伸出援助之手,扶持我。我一定勤奋创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尽自己的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用成功来回报领导对我的支持和关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扩展阅读:

扶贫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扶贫贷款与商业化经营两种属性的矛盾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经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当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作矛盾迭出。

(二)承货主体能力弱化与信货主体控制风险的刚性约束的矛盾

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加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希望贷款投向于生产困难的企业和急需解决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银发[]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大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如此,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说,确实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从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矛盾加剧。

(三)三农的低效性与货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农业本身的自然特点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更何况贫困地区农业对自然的高程度依赖及农民对现有农业技术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均难以达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农产品的产量取得丰收,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决定了当前贫困地区三农的低效性。同时,在贫困地区依托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由于产品深加工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市场销路不够看好,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效益难以提高。

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要保证贷款本金收回来,而且要能够得到利息收人,这是贷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项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贷款追求高效目标产生矛盾,同样使贷款主体对承贷主体失去信心。

(四)扶贫货款风险的多重性与货款责任终身追究的矛盾

4.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篇四

8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办法要求借款人需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金融职能,加大对贫困地区光伏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贷款是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光伏扶贫贷款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专款专用、风险可控、保本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一类公司)。

(二)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

(三)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三类公司)。

(四)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理,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也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光伏扶贫任务。

(五)资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村级光伏电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及相关费用支出、营运资金需求等。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四)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六)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借款人时其民营企业股东,或借款人为民营企业,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70%以内、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信用等级在AA一级以上(含)、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

(八)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购买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九)借款人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投融资公司或新设法人原则上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十)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符合国家光伏扶贫有关政策,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已按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621号)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与贫困人口精准对接。项目须提供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单。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

(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六)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七)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意见或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地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有权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八)项目环境评价。项目建设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九)项目须取得当地电网公司出具的对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的认可意见,以及确保项目有优先上网和电量全额收购的承诺文件。

(十)项目须取得地方政府确定运维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

(十一)项目贷款由扶贫资金进行贴息的,须取得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贴息的文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

第九条 贷款宽限期。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适当的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10%,具体定价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定。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项目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额度须覆盖贷款存续期间贷款本息,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优化担保方案。

对采取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须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担保,其中: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省级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门购买服务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90%,质押后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第地市级政府或指定部门购买服务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80%;对采取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过70%。

对采取电费收益等项目收益权质押的,折率不超过65%。

对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各级分支行特别是省级分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提前介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对接能源主管部门储备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制定光伏扶贫融资支持方案,及时掌握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积极提供金融服务。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农发行须及时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一下方面:

(一)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是否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

(二)项目合规性及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总投资额和各项构成是否合理。

(四)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是否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是否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产品质量是否有保障。

(五)项目运维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

(六)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七)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还款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电费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九)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审查审议审批。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审议工作,审查部门应分别对光伏扶贫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总行授权省级分行的具体审批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十七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前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开户行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借款人等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项目监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十九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应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项目收益(含购买服务资金)归集账户,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项目收益等;也可接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项目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账户内分设资金管理台账,实现资金分类管理。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案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开户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关部门将项目收益按要求及时归集农发行账户。对地方政府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时将本年度购买服务支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事项变更。对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信贷事项的,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须按照农发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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