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2024-09-12

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精选11篇)

1.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篇一

枝江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

一、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及灾后重建资金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下拨“福彩安居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37号)下达我市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补助经费220万元,资金已分配到各镇,待危房改造对象审核确定后拨付到个人。

二、良种补贴资金

2009年4月29日省财政厅以鄂财农发[2009]24号文件下达我市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872万元,其中:水稻295万元(早稻万元、中稻295万元)、小麦170万元、玉米79万元、棉花328万元。

依据《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2009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市迅速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尽快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一折通”的形式,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的农民手中。我们严格按下述程序办理:各镇(处)财政所以自然村为单位统计核实农户农作物种植面积,然后分村组进行公示,待公示无误后上报市局,市局核实审批后及

时拨付资金,再由各镇(处)财政所以“一折通”形式将良种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

我市2009年中稻、优质水稻、小麦、玉米良种补贴资金现已发放到户,棉花良种补贴发放工作正处统计核实面积阶段,待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将及时上网公示到户。

三、农村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

省财政厅于2009年3月16日以鄂财预发[2009]21号文件下达我市2009农村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539万元,我市已将以钱养事资金837.55万元(其中:省级539万元,本级配套290.68万元,上年结转7.87万元)分配各乡镇,督促各乡镇迅速将建设项目付诸实施。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该资金按进度支付,服务经费的70%分月预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服务主体,30%与年终考核挂钩。目前,预拨资金101.738万元,年终按合同结帐,资金将按实施验收进度依次拨付并公示。

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

2009年,省拨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33万元,该资金已下达到市水利局,项目正在招投标中,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特此说明。

五、沼气推广和改厕所补助资金

2009年,省拨我市农村沼气推广和改厕所补助资金195万元,该资金已分配到各镇,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特此说明。

六、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驻点帮扶专项资金

2009年5月15日省财政厅以鄂财农发[2009]33号文下达我市2009年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驻点帮扶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安福寺镇桑树河村新农村建设。我局于2009年6月22日以枝财农发[2009]31号文件,将此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到该村。

依据《湖北省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驻点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驻点帮扶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不得挤占,挪用。目前相关项目正处建设实施中,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将予以拨付资金并公示。

特此说明。

2.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篇二

陕西省岐山县财政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积极发挥财政公共保障职能, 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 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加快民生工程县级配套资金拨付进度。累计拨付民生工程县级配套资金1 090万元, 占宝鸡市下达配套任务的102%。

在民生工程实施中, 县财政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对县级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确保专款专用;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结合实际制定了民生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精心组织实施, 对惠农民生资金, 采取“一折通”社会化发放,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确保了民生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推动了“民生八大工程”的顺利实施。

3.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篇三

关于申请拨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

县财政局:

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于2008年开始,至今已修建廉租住房11幢,40921平方米。总投资达8185万元,现在国家及省市拨付资金为1268万元。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为1072万元,缺口资金高达5845万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9)73号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可出售的原则,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将已建成的1—4号廉租住房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预计可收资金1830万元。现已收回资金850.8万元,已于2011年2

月上解800万元,下余50.8万元,于2011年4月上解县财政局,现申请拨付50.8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特此申请,请批准。

镇原县房地产管理局

主题词:申请拨付

廉租房资金

报告

镇原县房地产管理

2011年5月6日

4.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篇四

2001年3月27日 财库[2001]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

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账户

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肩D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差额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

第十条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采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拨款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一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一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己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

因采购机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

人民银行同级国库或代理支库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据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仍在人民银行同级国库或代理支库,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人民银行同级国库或代理支库。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统一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

案。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

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

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二、采购机关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企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

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舍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一政府采购配套资金--XXX单位

(二)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三)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机关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采购合同和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付款时;财

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一政府采购款(按比例记账,下同)

暂存款-一政府采购配套资金--XXX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四、财政总预算会计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通知代理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 回。具体账务处理:

(一)全额支付的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1)将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将节约的资金,划回采购机关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一政府采购配套资金--XXX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经费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投入经费--X X X类--X X X款--X X 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舍计分录。

3、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事业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财政补助收入-一XXX类-一XXX款--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差额支付的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1)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经费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拨入经费--XXX类--XXX款--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事业支出--XXX类--XXX款-一XXX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XXX类--XXX款-一XXX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代理银行交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利息收入全额作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记: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同时记:

借:国库存款

贷:预算收入

六、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超出了财政部门和

采购机关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其

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增加的预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预算支出-一XXX类--XXX款--XXX项

贷:国库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应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XXX类--/XX款--XXX项

贷:银行存款

5.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篇五

项目经费的请示

***财政局:

《***卫生院及周转宿建设项目》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总经费为217.5万元,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发改【2015】**号)文件精神,于**年**月**日,在**三楼组织了该项目工程招标工作,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的实施单位为**公司,中标价为**万元。

我单位于****年**月开始施工,受汛期及其他因素影响,现在已完成环评、岩堪、可研、图纸设计、工程预算等工作,根据目前完成的工作量、我单位与**县****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特向贵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万元,其中,**万元为****年完成工程工作量结算资金,**万元为***l年施工工程的准备经费。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l卫生院

6.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篇六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南宁市建委、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公司申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已通过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获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1.7072万元,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已于2011年6月完成施工安装并投入使用,运行情况良好,年省电422948度,折合节约标准煤约51.98吨,减少CO2排量约129.95吨,减少SO2排量约0.832吨。该项目已具备补助资金拨付条件,根据南建计[2011]4号文件,本单位特申请办理拨付资金总额的60%即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

特此申请

公司名称:XXXXXXX公司 开户名称:XXXXXXX公司 开户银行: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XXXX 公司联系人: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

7.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所需资料清单 篇七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所需资料清单

各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完成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后,应将“企业登记表”、“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加盖公章,会同以下相关书面资料一并上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以及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④展方的收费通知或是展位费结算明细;

⑤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与展方签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⑥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二、管理体系认证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④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产品认证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④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制作合同复印件 ④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实物。

五、创建企业网站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④网站首页复印件及网址。

六、境外媒体广告及商标注册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境外媒体广告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④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⑤影视广告提供光盘;

⑥项目申报单位与广告发布方的合同复印件。

(二)境外商标注册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④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七、境外市场考察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需提供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和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 ④出国考察报告。

八、国际市场分析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申报单位委托科研单位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④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 ⑤提供受托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九、境外投(议)标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一)购置标书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证;

④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的相关资料; ⑤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及中标后的合同(若中标)。

(二)项目设计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三)考察及调研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需提供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和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 ④考察报告。

十、企业培训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③会议签到单;

8.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篇八

拨付申请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无出国任务批件的,应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以及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

4.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5.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7.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二、管理体系认证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等的合法凭证 1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三、产品认证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CMM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3.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5.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四、境外专利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境外专利证书复印件;

2.境外专利申请书复印件(中外文);

3.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制作合同复印件;

2.制作的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样本;

3.提供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六、电子商务活动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与服务商签订的制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创建网站项目需提交网址及网站截图;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需提交设计方案、系统演示光盘或各管理模块的截图;企业网络营销活动项目需提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址及首页截图、企业推广网页截图;

3.所委托服务商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4.所委托服务商所得认证及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制作网站要提供网站制作方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七、境外广告商标注册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境外媒体广告

1.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2.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3.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光盘;

4.项目申报单位与广告发布方的合同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等合法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二)境外商标注册

1.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八、境外市场考察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照出境,则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和签证复印件。

2.提供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行程单)以及购票发票复印件,需在机票或电子客票上注明相对应的航段;

3.出国考察报告(不得少于500字);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九、境外投议标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购置标书

1.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等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证;

(二)项目设计

1.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2.所委托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三)考察及调研

照出境,则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和签证复印件;

2.提供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行程单)以及购票发票复印件;

3.出国考察报告;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十、国际市场分析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申报单位委托科研单位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2.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

3.提供受托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银行付款等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十一、企业培训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会议通知及会议内容资料;

2.会议工作照片

9.关于请求拨付资金的函 篇九

×

×

×

×开发公司(业主:陈进华):

由于你公司定于2015年7月30日×

×

×

×商住楼交付使用,该工程进入后期安装装饰阶段,急需采购大量材料,支付工人工资,需要大量资金。因前期拨款按合同约定尚欠数额较大,外欠账目较多,经初步估算工程交付使用以前急需用款伍佰万元,具体用款计划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前急需资金100万元:

1、采购水电表、电线、电缆、配电箱60万元。

2、付后期装修粉刷人员工资20万元。

3、付水泥、砂石料款20万元。

二、5月份计划用款200万元:

1、付工人工资100万元。

2、水电工资30万元。

3、外墙保温、真石漆20万元。

4、交税30万元。

5、采购其他材料、门、地板、粉刷材料20万元。

三、7月份前计划用款200万元:

1、付工人工资150万元。

2、购买材料款50万元。

以上资金数额均按照实际、实付用款数量计划,工人工资是不能拖欠的,急于采购材料都是现款交易。若贵公司(甲方)保证不了资金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不能按时交工,我施工方不负任何责任。

请甲方给与支持,使工程按时顺利交付使用。

×

×

×

×项目部负责人:

2015年4月21日 抄送:监理部、×

×

×

10.关于请求拨付恢复工程资金的报告 篇十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丁家桥至、铜桥港污水管网工程自开工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及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关怀,参加建设的员工们经过日夜奋战,克服了很多困难,在时间短、任务重、天气恶劣等多种不利因素下,顺利按业主要求如期完成该项目的主体工程,现扫尾工程即将全面完工,但根据当地村民和政府的要求,需要对工程的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善后。特别是防洪设施,排、灌、水渠水沟的修复和影响村民生产的农田、菜地,也急需恢复,以免影响村民春耕、春作,为落实政府的指示精神,我们与业主一道,经实地登记,核实除合同内需扫尾的工程外,原设计合同外需要恢复的有防洪堤3处(防洪堤水渠堤按原貌恢复),计土方4600m3,排水、灌溉用水渠水沟17条计1600余米,鱼塘清淤流泥7口,面积9600m2,原挖沟槽已填鱼塘恢复2口,计3000m3农田恢复15亩,菜地恢复40亩,砼路面4条计700m2防洪堤片石护坡1处计100m2马路护坡,鱼塘(原有)护坡250m3,防洪堤砼护坡100m2,泻洪口1处,防洪堤闸门1处,围墙50m,水泥水管18m。各项恢复工程共需资金约100万元人民币,加上新增排污支线管网约400米,用于工程扫尾资金60万元,共计资金205万元。由于该工程前期我们除自己垫资外,还有多种款项尚未付清,现恢复工程(合同外)。加上支线工程、扫尾工程,工程量多,资金大,我们再也无力承担,望业主及时拨付资金,以便我部在最短的时间内按湘江乡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当地村民的要求及时修复和恢复,因工程造成影响的各种设施,及时让村民进行春耕春作,我部力保不影响村民的春耕、春作,生产和各种水利、生活、设施的尽早运用。盼各级政府和业主尽快回复,以便我部尽快安排生产。

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丁家桥至铜港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

11.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申请 篇十一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20 14:39:58

点击:315

浙财办发〔2001〕43号

厅有关处室局: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已经厅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出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项财政资金。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包括已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目前暂实行分别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及财政周转金在内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依据预算编制分月(季)用款计划的制度。

第四条

对各项资金收付与核算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专司其职,并根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严格控制和分离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或者计划指标执行。其资金拨付的具体指标依据是:

(一)一般预算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的拨付依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政府当年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

省人大批准当年预算前,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作为预算控制指标,经厅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预算批准下达后,即改按预算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的拨付依据,为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当年明细预算或计划,追加、追减预算或计划以及基金收入的进度等。

(三)省直接支出资金的拨付依据,为预算和计划指标及厅领导批准拨付的原始批件。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般预算支出的资金,由厅业务处依据已批准下达的明细预算指标(省人大批准预算前按控制指标),按照分月(季)均衡支出的原则,填写一般预算支出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国库处审核无误后根据库款和有关收入情况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一般预算收入退库资金,属于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退库预算,其拨付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属于退库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其拨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省直接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处根据厅领导批件,填写预算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政府性基金和国债兑付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有关收入与支出计划以及资金收入,填写请款书送厅国库处复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财政专用基金等项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正式下达的厅文件或厅领导审批原件提出拨付申请,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调度资金,由厅国库处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库款情况拟订调度方案,报经厅领导审签批准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拨付到规定的银行账户。规定的银行账户,是指现行政策制度所规定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所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应当事先按规定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算资金拨入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申报手续,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一个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由厅业务处向厅国库处提交单位出具的公函后,方准予向新设账户拨付预算资金。

第八条

厅国库处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各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对各项资金请款有无足额预算(计划)指标、已拨资金的进度、拨入单位及其银行账户全称、拨付款项的科目处理等项内容,必须逐项进行初审与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厅有关处室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划拨和挤占、移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或者以厅名义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或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题书面请示并经厅领导审签同意。

第十一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前款所列计划、文件或审批原件为依据,并应统一和规范请款格式和程序。请款书应当要素齐全,填写真实,列明使用专项资金的名称和用途、收款单位全称及银行账号、申请拨付资金的金额等项内容,具体格式由厅国库处统一设计制发。各项请款应当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各个责任环节的签字手续,并在请款书后附资金拨付的批准依据,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准确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支出要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使用,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专户资金审核拨付的制度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拨交给单位的非财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资金账户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人民银行国库或指定代理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存储,必须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并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按人民银行规定程序开设资金账户。除现有待清理的财政周转金之外,一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个资金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确有必要新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厅国库处统一开设账户和建账核算。

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以定期存款等方式擅自转存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管理。除有关专项资金按其规定的专业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按月(季)编报会计报表,并由厅国库处汇总报送厅领导。

第五章 印章与凭证的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财政资金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处室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必须书面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即予废止。

第十七条

各项资金拨款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必须分别指定稽核人员和分管处领导掌管使用。如有关人员出差在外,专用印章仍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八条

处室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处室领导履行签批手续。凡涉及对开户银行出具公函事宜的,还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加盖厅公章。

第十九条

拨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等支付凭证和收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健全领用及核销手续制度。支票签发,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签批手续。严禁拨款凭证(支票)和专用印章由一人统管。

第二十条

单位用支票向财政有关资金账户缴款需要厅相关处室背书时,有关人员必须对单位缴款支票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资金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审核无误,并在“被背书人”处准确填写“委托某某银行收款”字样或加盖“不得转让”戳记后,方可按程序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名章。本厅开具的付款支票,必须在“被背书人”处加盖“不得转让”戳记。

除上述背书外,未经厅领导审批,不得办理其他任何背书事项。

第六章

稽核与对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办理拨款时,除了按规定对资金拨付的依据进行审核外,出纳等相关审核人员还应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请款书和相关附件等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请款,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请款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结合资金存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和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送交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盖章,然后向开户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其中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指令,应当指定专人送达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同时,应当设置备查簿,序时摘要登记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移交记账人员保管,并由记账人员对付款凭证回执核对无误后登录账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账工作,定期核对账目。厅内有关处室之间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对账、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拨付对账,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的收支对账,有关处室与开户银行的余额对账等项对账工作,必须按月认真细致进行,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对有关对账和处理情况,应当设立工作底稿详尽记录,并专卷存查。

对账工作,应当纳入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室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每年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档案,由厅国库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

有关处室每年形成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会计档案,原则上也应按前款规定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未移交之前,仍由有关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有关处室保管的会计档案与相关资料,除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外,还应当包括资金分配预算或计划指标文件资料、有关审批依据、专卷备查的对账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备查簿等材料。每年终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档案资料清理造册,送处室领导核对签字后妥善保管。经办人员岗位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要不断完善和强化资金拨付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坚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资金对账等日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厅监督检查局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可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对厅内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核算管理以及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内控过程或自查被查中发现的差错,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如发现有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和行为,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处室应当根据本规程,分别对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的资金拨付管理、会计核算监督以及相关基础工作,拟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厅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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