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学习指南(2012上半年)

2024-08-31

劳动法学学习指南(2012上半年)(通用8篇)

1.劳动法学学习指南(2012上半年) 篇一

恩格尔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二0一二年以来,恩格尔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镇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领导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正确指导下,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网络和平台作用,不断加强和完善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这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集岗位,安置各类人员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全盟岗位需求调查活动的通知》为准确掌握2012年用工单位岗位需求我工作站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岗位需求调查工作,并对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用工情况、个体工商户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登记了各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我工作站共登记了9个个体工商户,37个岗位。将通过电视广告等形式传播岗位征集信息。此活动对失业人员提供了积极地就业去向,为广大求职者和个体工商户之间提供了良好的求职和招聘平台。

二、协助居民申请贷款以及办理失业证

社区积极协助有创业热情的、但资金遇到困难的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调动个人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大中专生自主创业,使他们尽快转变

就业观念,早日实现就业再就业。我工作站积极配合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对前来申请盖章的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办事效率,我站在今年共协助了34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申报贷款人员的项目、资产、场地、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等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核,现已全部上报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保证了小额贷款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的了解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为其带来方便。我旗就业局今年免费为居民办理《失业证》。2012年上半年我站协助65名居民办了此证。此证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有效凭证,在全国各地通用,该证为广大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工作保障,为就业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三、举办企业洽谈会,打造充分就业社区

为认真贯彻促进就业有关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努力实现将我工作站打造成为“充分就业社区”,3月末满镇与金钟矿业人事部合作,召开了《金钟矿业有限公司与满镇大中专毕业生现场招聘会》。对23位前来应聘者进行了面试,我工作站人员也积极参与会议,对与会者发放了各种宣传材料,让未就业劳动者更多的了解就业、创业等各类政策信息。

四、全面开展了居民就业情况调查活动

为了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工作站在4月中旬从完善劳

动保障平台和建立健全充分就业社区入手,开展了劳动保障入户调查工作。我站人员联系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挨家挨户的详细调查,对居民的基础信息,基本就业情况,就业培训愿望、就业意向、岗位需求等进行了登记,并统计,整理,分类,对有变动的人员情况重新做了详细记录。

社区居民1306户,3377人。驻区单位28家,个体工商户283户。社区劳动力1530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528人;自谋职业人员123人;暂不就业人员18人;劳务输出人员15人;驻区单位、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837人;公益性岗位人员3人。下岗人员131人,(其中4050人员61人),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牧民549人,个体工商户吸纳人员163人,登记失业人员74人(已就业68人),退休人员235人。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及公示

我工作站在4月中旬从完善劳动保障平台和建立健全充分就业社区入手,开展了劳动保障入户调查工作的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登记及公示。经过认真走访和调查询问我社区公示了14个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保送到了旗就业局。

六、开展各类用工单位入户登记,了解企业空岗情况

根据旗就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两个资源调查工作的方案》的安排,为掌握我镇各类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动态、恩格尔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于6月4日至6月16日对辖区内进行了2012年城乡各类用工单

位入户登记。恩格尔社区用工单位总数

318、企业职工总数

321、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职工总数583、个体工商户及雇员总数725、年内可提供的岗位总数48。

总之,这半年的工作有一定的成绩也有不足,对劳动保障工作,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对工作的超前思考和计划。对劳动保障工作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有待加强,对国家政策的宣传贯彻还不够深入,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服务的能力和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今后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实自身理论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具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恩格尔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012年07月03日

2.劳动法学学习指南(2012上半年) 篇二

在正式开始学习只之前,我一直和好奇开放教育到底是怎么回事,所幸我有了机会来到合肥电大来学习,让我有了了解的机会。

在这里我了解到这和以前的教育有所不同,电大开展的现代远程教育能让我通过现代技术自主学习,对我们不断地获取知识和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开放教育,它是对学习对象、教学过程和教育资源的一种开放,这种开放为学习这尽肯可能的消除学习阻碍和限制,提供学习机会、丰富且可选择资源。

开放教育在入学年龄、职业、地区、学习资历等方面,没有太多的限制,凡事有想学夕者,具备一定的文化和知识基础,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就可以申请入学,为许多因种种原因不能进入普通高校读书的人实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成为我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这一课程,我对教育思想观念有了更新,以前我们只是老师带着我们学,从封闭转变到开放,更加自主学习。更加有助于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树立新的学习理念,这能使我尽快的转变到适应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的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上来。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国力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停止不前将有可能在这个新世纪落伍,甚至有可能被淘汰。

所以说电大的开放就是为我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教育方式,能使我们更加全面地学习好所学专业,对于我们上班族而言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我要刻苦学习并掌握专业知识,争取更多的学分,以优秀的成绩取得毕业。

3.2012年上半年学习部活动计划 篇三

1、辩论赛(三月初开始进行)

据悉,四月份有演讲与辩论协会举办全校性辩论赛,最后选出优秀团队将代替学校参加赣州市八大高校辩论赛,为了做好充分的准备,我部门将在三月份举办辩论赛选出优秀的队员才加学校的活动。计划将活动将按照报名人数分为初赛、复赛、决赛。

2、配乐诗朗诵(四月初)

为了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让他们有所突破,将开展配乐诗朗诵的活动,锻炼大家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在众人面前讲话的勇气。

3、演讲比赛(四月中旬)

如今,还是有很多人不善于、不敢在大众面前或者陌生人跟前表现自己,对于一些害羞内敛的人,是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也给了那些善于表现自己的人一个展现自我的机会,也给了大家一个相互学习的机会,给他们一个突破自己的舞台。

4、化学竞赛(五月中旬)

4.劳动法学学习指南(2012上半年)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支部全体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理论素养,促进xx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x党委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结合支部实际,对2012年下半年政治理论学习作如下安排。

一、学习内容

(一)以十八大精神为重点的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

学习要点:党的十八大将于2012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2012年的全国“两会”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一次重要盛会。通过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全国 “两会”精神、省11次党代会精神等,结合我院发展的新机遇,认真思考“十二五”时期学院如何科学发展,增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资料:

1、十八大报告2、2012年全国“两会”会议公报、政府工作报告;

3、《人民日报》相关社论。

参考讨论题:

1、今年的十八大、全国“两会”形成了哪些新精神?

2、新形势下如何推进xx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及高等教育发展专题

学习要点:科学发展观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要继续深入学习实践,不断巩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学院制定的“十二五”发展规划是学院的工作指南和行动纲领。通过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转变不适应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立足岗位,团结一心,为实现学院科学发展多做贡献。

参考资料:

1、《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3、《六盘水师范学院 “十二五”发展规划》;参考讨论题:

1、“十二五”时期如何抓住机遇推进xx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2、影响和制约xx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3、怎样立足岗位,为xx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普法教育专题

学习要点:2012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之年,根据国家、省市普法办的工作要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加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同时,重点突出宪法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加强对全体党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的法律素养,指导全体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依法办事,推进学院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讨论题:

1、高校普法教育的优势与存在问题?

2、如何结合xx实际,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学习要点: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树立优良作风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自觉性,不断加强“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四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为建设和谐校园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参考资料:

1、《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2、《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习近平同志2012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考讨论题:

1、xx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有哪些?

2、如何通过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依法治x能力?

3、如何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二、学习要求

(一)创新学习形式,提高学习效率

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要精心组织,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个人学习要结合自身实际。各支部要勇于创新学习形式,运用举办讲座、专题发言、网络在线学习、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学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

5.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南 篇五

一 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权限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驻宁单位(含分支机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设区的市可以规定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权限,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和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 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招收、转入职工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备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首次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提供);

2.招收(转入)职工名册;

3.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名册》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留存《招收(转入)职工名册》备查,其余资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与职

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等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备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上确认职工离开该用人单位的时间,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留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备查,其余资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等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用人单位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职工安置协议书等;

6.青岛劳动者维权指南 篇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

求职巧辩“黑中介”。“一看”:进入职业介绍所,先看是否悬挂着《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如果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为非法中介。“二问”:询问职业介绍人员是否持有职业介绍人员资格证书。正规职业中介机构应至少拥有3名持有职业介绍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则可能是“黑中介”。“三要”:公共职业中介机构不向您收取费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可能会向您收费,缴纳费用后一定要记得索取凭证。“四忌”:切忌轻信车站、路边职业介绍人员散发的职业介绍信息广告。“五报”:务工人员如在求职过程中遇合法权益遭受黑中介、用人单位的侵害,请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及时依法查处。

签订合同需谨慎。一要“看得准”。要看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条款是否与招聘时用人单位的承诺相一致,以免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拿合同来说事,矢口否认当初承诺。二要“填得全”。工作内容和地点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您有理难诉。工资数额要准确,不应出现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字眼。此外,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病防护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内容缺一不可。您不要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以防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随意填写相关条款,您将有口难辩。三要“签得早”。如果用人单位让您上班,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您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您应当及时提出签订。四要“保存好”。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您手中一定要留一份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以防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领取工资要留心。您要留心单位向您发放工资的数额及日期。单位向您支付工资的数额及日期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日期执行。另外,国家还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单位发给您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住房公积金、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劳动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此外,单位依法为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您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目前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七区920元/月,五市760元/月。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您的工资,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加班时间要算准。用人单位应保证您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如要安排加班,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后,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周六、周日加班,在未安排补休的前提下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及加班费的有关规定,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您的单位说您执行的是特殊工时,您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确认,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单位不得执行特殊工时。但是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加班费的,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

缴纳保险有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新招用全日制职工,应从参加工作当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应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8%、2%、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也可以选择不缴纳医疗保险,但是待遇不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上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当年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的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为缴费基数。企业应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您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您也可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设臵的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上查询缴费信息。此外,您还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信息查询。如企业未给您投保,您可向劳动监察投诉;如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给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管理权限划分,市内四区的单位您可拨打85912783向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举报,其他单位您可向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举报,我们会按规定处理,并为您保密。

发生工伤早申请。如单位为您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您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您可要求单位及时将您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如您发生事故伤害,您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如果您的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您或者您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您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时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您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维护权益莫过期。发生争议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协调。如果您的单位有工会组织,您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协商。您也可以向当地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小组)调解,同时,您还可以向妇联、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据实反映,通过相关部门协调妥善处理。协调不成您可举报投诉或仲裁,但不要过了时效。如用人单位存在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不给您缴纳社会保险、不给您及时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您务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年之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您务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可诉讼,起诉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您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新劳动合同及签约指南 篇七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生效。同时,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当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二、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注意哪两点:

答:一、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之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的约定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写入合同,企业单方面写入合同,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在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此,《劳动法》第二十条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作了更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临时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自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所谓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五、在何种情况下,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签订不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不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不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租赁、承包后的劳动合同应如何订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继续履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所谓劳动合同无效,是相对于有效劳动合同而言的,指劳动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因而其内容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综合上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月 日 年 月 日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即属上述情形,应属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包括订立劳动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八、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提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大。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告知用人单位;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前者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实施后,该法在第三十九条中对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扩大规定,包括:(一)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条的规定中承继了上列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十五天应如何理解?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十一、注意辞职和离职差别。

8.劳动法实务指南(劳动者) 篇八

实务类别:劳动就业

实务内容: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的资格包括两方面,即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主体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其主要因素一是年满16周岁,二是身体基本健康,三是智力发育正常,四是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等。劳动者一般包括工人、农民、脑力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等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称为职工或员工。

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四)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50901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040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按“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20000124 司法解释2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20100317

地方法规7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2002091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1123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1219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020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0206· 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19990318

·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公告20080319案例2篇

裁判文书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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