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备案所需资料(精选3篇)
1.竣工备案所需资料 篇一
竣工监督档案组成目录
1.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及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6.工程质量监督书 7.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8.工程质量抽查记录(行为、实体、材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
9.实体资料抽查项目(基础、主体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评定表、植筋拉拔试验报告)(涉及不到的可不提供)
10.节能资料抽查(项目门窗三性检测报告、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
11.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2.电梯的特种设备登记证(涉及不到的可不提供)13.避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14.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15.工程质量保修书(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16.工程质量资料核查单(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17.分户验收条件核查表(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18.建设单位分户验收方案(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19.分户验收汇总表(加盖建造师章)20.分户验收合格证每栋楼随机提供1户
21.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22.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23.图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24.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25.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26.竣工验收方案
2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 2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9.竣工公示牌影像资料(沧建[2015]38号文件)30.竣工验收责任主体影像资料
31.竣工验收报告(可向质监站寻求范本)32.住宅使用说明书 33.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34.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6.节能验收文件和节能办出的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3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不到的可不提供)
2.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所需 篇二
资料、负责部门及时间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3.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完成)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负责完成)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工程部)
6.监理部门质量评估报告书(监理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工程部)
7.工程变更通知(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成)
8.勘察、设计及变更后质量检查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9.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负责完成)
10.消防电检、消检检测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验收前完成)
11.消防及防雷检测及验收认可文件(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半月内完成)
12.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验收前完成)
13.环保部门验收认可文件(工程部负责竣工后1个半内完成——其中室外排水施工单位须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将室外给排水管道竣工图及雨污水排放许可证和验收书完成并提交工程部)
14.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工程部竣工后1个半月内完成)
15.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1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17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整改报告书(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部负责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
1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交技术部)
20.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后交工程部)
2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市场推广部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工程部)
22.民工工资欠费情况调查表(投资管理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部)
3.贵州备案所需资料 篇三
1、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5、法人公章制作时公安机关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黔从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岗位证复印件。(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在项目上)
6、在黔负责人,在黔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机构专职安全员两名考核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级/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员上岗证,质检员上岗证,资料员上岗证,安全员考核证,材料员上岗证。
7、每个核验人员应由本人在表四的“本人签名”栏签署自己的姓名。
8、9、每个核验人员的社会保险原件。在黔项目从业人员,应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记载于《核验表》的人员,并到岗、履职,未核验人员不得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入黔从业人员应接受本省地方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和地方技术标准的继续教育。
10、在黔从业人员应持本企业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11、表五和表六中,项目成员应是企业项目中的主要从业人员,编号应和表四中核验人员编号一致,姓名应是本人亲自签署。
12、法定代表人签署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未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合同欺诈行为等)的承诺书、企业入黔从业人员到位履职承诺书。
13、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企业分支结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结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分支结构负责人身份证、办公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在公共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注: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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