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共11篇)
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篇一
http:///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联系的理论争论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联系的理论争论。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1)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必然的联系,他们认为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恶法非法”。法律敎育 网
(2)否定说——法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强调法的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强调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恶法亦法”。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1)近代以前的法律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2)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共识。但是最低限度如何确定仍然存在分歧。分歧在于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自己或伤害公
http:/// 众情感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德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和容忍与社会完整性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的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等原则。
3.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二者的联系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在社会调整中何者为主。
传统社会重道德的社会调整;近现代以来,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其原因在于:
第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成为必然且逐渐增多,法因其肯定性、普遍性和严格的程序和较强的操作性,能胜任这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法律 敎育 网
第二,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和常态化,道德难以胜任;
第三,民主政治是程序性的政治,因此法律调整尤占重要地位。
2.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篇二
一、二者之联系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有追求社会生活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指向, 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 具有共同的正义性、应当和必须的价值追求以及相似的表现形式。
1. 共同的正义性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或反映人类共有利益的需求决定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道德效力所追求的从行为层面讲, 就是社会个体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价值层面看就是正义的实现。一旦失去了正义的理想和崇高性, 道德也就失去了它应该有的价值。道德失效也指日可待。正是由于道德的这种内在价值精神, 成为了法律规范制度与实践的价值参考。法律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正义性, 正义性是法律之为法律的标志, 也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动力。法律效力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实现。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道德原则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是不可能有效力的。法哲学研究的先躯——古希腊学者, 是正义论研究的先行者。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法律的基础。他认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 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这个前提出发, 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实现了正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 并且是它的准绳。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名言, 一直成为人们探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基点。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就指出: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 并不是看它是否是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 而是看它是否正义、与自然相一致。他把法律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义, 而非国家强制性。与一个社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 很可能会由于经常受到消极抵制以及在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产生的种种困难而丧失其效力。这样就把法律与道德拉得很近了。可见, 正义性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共同追求的目标, 也是它们共同的内在本质。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实现也就标志着正义的实现。
2. 二者都具有强制性和价值性要求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追求的是对人的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的成功调节。二者有两个基本的要求, 一是强制性, 即所谓必须如此, 它保障的是规则的基本有效性;一是价值性, 即所谓应该如此, 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从人类早期开始, 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有些规则主要是靠对不服从的惩罚和威胁来维护;另一些则依赖于人们对规则的尊重、负罪感或者自省来维护。“必须”与“应当”是既存于道德中又存于法律中的两个共同的对秩序的追求。实际上, 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 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之强制, 也需要体现价值合理的“应当”。法律效力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 只需要外在的强制性。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流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否则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 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 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可以说价值的合理性是法律精神的基础;而道德效力的实现也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 只需要价值的引导, 它同样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两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在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中, “必须”的实现机制和“应当”的运作原理各有特性。虽然从总体上道德效力体现“应当”的要求, 法律效力体现的是“必须”的要求, 但是从根本上说,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必然追求“必须”与“应当”所体现的秩序目标。道德规则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它能够造成保障它们效力实现的强大的社会压力;二是它在相当程度上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或与之相连的个人偏好。前者为“必须如此”, 后者是“应当如此”。道德效力也需要有强制力作为保障。道德效力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舆论对道德的履行施加一定的社会压力, 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合理性能够得以实现。
3. 二者效力的基本表现形式都是赋予力和约束力
道德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 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行为个体的理性自制和内在良知为保证的, 表现为赋予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的权利和赋予人们对遵守道德规范、品行高洁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赞誉、支持的权利以及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同样, 法律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法律效力首先是一种“力”, 是一种“作用力”, 这种“作用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表现为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和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二者的表现形式很相似。
二、二者之区别
1. 道德载体和法律载体之不同
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是一种作用力, 而这种作用力只有通过某个事物才能传送到各个方面, 所运载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这种作用力的事物就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载体。道德效力的载体是道德, 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善恶和是非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 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活动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作为道德效力的载体的道德是作为整体的道德, 其中包括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三个方面。道德活动既是人们的观念活动, 也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派生出来的用以调节人的交往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道德自身的要素, 如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等构成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个自组织系统——道德系统。
法律效力的载体只能是法律, 而不能是法律派生文件、文书, 不能是民事行为。第一, 法律的作用力是法律的效力, 派生文件的作用力是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法律的派生文件、文书只能用“效力”来指称, 而不能用“法律效力”来指称。通常所说的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在效力两字前加上法律两字只是强化效力的严肃性而已, 就实质内容而言, 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与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无任何差别。第二, 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是特指的、具体的。虽然也可以用“时”、“地”、“人”、“事”来牵强解释, 但与法律的效力范围这种泛指的、抽象的概念相比则相距甚远。法律的效力与派生性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也不能同日而语。法律效力中的法律是指整体的法律, 包括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三个方面。许多人把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效力。而事实是, 法律效力之法律是作为整体的法律, 即作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等法律要素有机结合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律, 因此法律效力便不能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效力。
2.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不同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
其一, 产生和表现的形式不同。道德规范源于人所具有的自我完善能力和一定的价值追求, 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它是从一种自发的习惯而开始升华, 最后成为群体的固定行为模式, 从而形成规范。因此, 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 没有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则不同, 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运用国家权力,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一般说来, 在现代社会中制定法律规范是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的, 在规范的形成中具有最高的严肃性。这对于大陆法系自不必言, 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判例也是如此。因此, 法律规范一般都存在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诸如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它有着其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 道德规范属于意识形态, 而法律规范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
其二, 实现的方式不同。道德的基础是自律。因此, 道德规范的实现, 主要是通过教育的作用, 使之逐渐成为人们的观念模式, 升华为内心的崇高信念, 再转化为习惯的行为模式。它的实现具有高度的自觉性。诚然, 道德规范的实现, 也并不排斥他律, 即一定的外在强制性, 这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的力量。但是, 即使是这种外在强制性, 也必须首先转化为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性, 道德规范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的实现则完全不同, 它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也并不排斥自律, 即人们的自觉守法。但法律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他律, 它以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构、设施保证其实现, 它原则上不允许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存在, 它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给以相应的、有力的法律制裁, 以保证其实现。
由此可见,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确定不移的界限, 这种界限就在于二者在产生、表现和实现形式上的区别。由于这些形式上的区别, 使得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的载体泾渭分明, 人们便能够简单明了地区分什么是道德, 什么是法律。
3. 效力作用机制之不同
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和法律, 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能否产生普遍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与各自的维护机制是密切相关的。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来加以维护, 而法律效力则主要是通过特殊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这种弱强制力来加以维护。这种弱强制力, 在个人层面是个人的理性自觉、个人的良心机制, 是一种特殊的自我控制的强制力;在社会层面则是舆论及风俗习惯这种社群压力, 社群压力也是一种强制力, 否则就不能合理解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礼教吃人”现象。社群压力这种弱强制力并无特定的机关来行使, 它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共谴责、他人嘲弄、孤立、谴责而进行的一种精神性的、非物理强制性的强制力, 它充分体现了舆论和道义的力量。良心是自我控制的核心。良心的特殊的强制力是社群压力和国家强制力所不可替代的。作为公民个体行为内在的制约力, 良心一经形成便会贯穿在个人意识和行为的始终。个体良心的是非认同和好恶情感对个人的行为起着支配的作用。在行为中, 良心对个体行为具有内控作用, 即道德监督作用。它随时监督行为者按良心的要求做事, 纠正和克服不良的情感。人们常说的“改邪归正”、“良心发现”就是这个道理。人的行为是道德良知的外在反映。良心不仅是一种知耻心、一种责任意识, 更是人的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 是人行为有德的内在推动力, 对道德效力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3.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篇三
【关键词】体育规则 法律规则 体育行业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3-0222-01
1.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也逐渐由物质需求转向为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体育消费作为健身娱乐的一部分正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促进了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从而推动了体育制度及规则的转变。目前我国的体育制度变迁的方式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向政府与社会共同作用的类型转变。主要是政府通过政策和法令对改革过程从整体上进行规划、组织、协调,从而主导着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强制性地推动改革。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进行,体育供给侧改革也被提上日程,有以前纯粹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进行。因此,形成了现实体育行业管理中的法律、政策与行业规范交织在一起,矛盾、冲突、竞争充斥在其中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考察法律、政策与行业规范的冲突和竞争,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理论可以借用,就是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多元理论隐含的预意是国家制定法是法,其它的则是规范,如道德、政策以及行业习惯等也是法,而是立足于把维系体育行业有序模式的要素通称为规则”。规则是指在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为全体成员所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和。一般分为两种:技术性规则和社会性规则。社会性规则自接涉及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感情、良知和道德评价;而体育最讲规则的本原意义则是从技术性规则角度出发,技术性规则作为判断体育行为与技术正确与否的尺度,价值是中性的。
2.体育的规则
2.1行业规则
体育行业规则具有自律性、规范性、约束性和专业性等特点,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少职业化的运动项目与市场经济相接轨,不断丰富完善行业规则。所以有些学者在研究足球法治问题时认为,足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最完善的:足球联赛具有一整套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具备的最完整的规则系统,除了法律法规,有各种各样的类似、效力不亚于法律法规的职业足球规则、竞赛规则、申诉规则、仲裁规则等,既有国内足球协会制定的规则,又有国际足联的规则。由于行业规则最贴近体育行业的实际,因此,长期地、自接地、具体地调整着体育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2潜规则
潜规则是“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又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正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从表现形式上看,潜规则是一种隐性的、看不见的规则;从形成机制上看,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一种私下认可的规则;从内容上看,潜规则是一种背离正式规则的规则,它是不太合法的,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
2.3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国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在中国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
3.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体育规则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体育相关领域,能够发挥其最大化的规则效益。
从规则存在的意义来看。无论是体育规则和法律规则,都蕴含着一种追求公平、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具体表现为权利本位、正当程序、平等适用等内容。体育规则的价值理念在于保障团结、公平、公正的体育道德精神。“物竞天择”,竞争既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不断进化的动力之一。当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竞赛时,就需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赛者,让参赛者尽可能发挥自身的天赋、意志力、勇气以及刻苦训练的提高等,也要尽量降低其他客观因素。因此,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基础。而公平的竞争来源于统一、公开的体育规则,只有通过统一、公开的规则,通过对参赛者行为的肯定、限定和否定,体育规则实现对赛场秩序的控制,最终实现公正的比赛,这样的比赛结果才能被世人所认可。
如体育规则对兴奋剂的抵制,使用兴奋剂对于运动员而言就是一种欺骗行为,通过使用兴奋剂取得的成绩,违反了同一竞争的比赛秩序,玷污了诚实、公平的体育道德精神。
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又有很多相联系之处,互相依存共同维护体育秩序。违反体育规则不一定违反法律,违反法律的事也不一定跟违反体育规则有什么联系,但是他们都是在维护不同领域的合理秩序,只是范围大小、效果等不同,但是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支持。
4.总结
规则的生命在于实施。无论是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都必须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贯彻运行,才具有意义。体育规则的参与者是场上拼搏的参赛选手和教练,对规则的判断权则掌握在比赛裁判的手中。法律规则在司法领域中运行也需要有法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有居中掌握司法裁判权的法官。
无论是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其背后都代表着对某种秩序观念的确认。规则的创立、修正和废止,往往出于现实生活对某种社会关系需求。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离不开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法律规则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关注而创立,而随着社会变迁,法律关注的重点也会随之改变,就需要法律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正,直至废止。
因此,加强规则意识的培养,对于树立一个良好的秩序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在领略精彩体育赛事的同时,通过对体育规则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理解竞技体育运动的精神。同理,熟悉我们的法律规则,理解法律规则背后制定的社会因素和现实背景,尊重法律的权威,也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构建一个美好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4.法律与道德的作文 篇四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无处不无名与利的争夺,爱与恨的纠缠。幸好,有那最厉害的武器:法律。控制了坏人们的野心与邪恶,让世界保持美好。
我记得那天,妈妈因工作原因去参观了女子监狱。里面有着大大小小犯了罪的人们,他们过着忏悔的生活,专心改造。妈妈说,她在她们的眼睛里看到了后悔与未消失的善良。只有认真悔过,他们才有获得自由的可能。妈妈说,法律,是可亲的,可敬的。
我记得那天,电视里的《今日说法》播放着一个令人痛心的新闻:儿子杀死双亲。这引起了我的深思:如果法律观念更早的树立在他心中,是不是就不会有今天了?如果他树立好道德观念,是不是就不会有今天了。电视上的专家说:法律是具有约束力,是具有惩罚性的。
我记得那天,同学告诉我:在人潮拥挤,车辆川流不息的街头,一位老太太被人砸了摊子,打得鼻青脸肿。当大家都大喊抓住肇事者的时候,他却逃之夭夭。过了几个小时,警察们最终把他找到。他依法赔付了损失与医药费。警察叔叔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既然法律它是可亲的,可敬的、是具有约束力,是具有惩罚性的,是对受害人有保护作用及安抚作用的。作为新时代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遵守呢?
我们,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小学生,作为一名致力于仪表美,语言美,行为美,心灵美的小学生,应时刻审视自己的一言一行,时刻遵守学校的一规一纪。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校园里,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同学之间,我们也要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
在家里,勤劳俭朴,孝敬长辈。多与父母沟通,多帮他们做事。照顾比自己幼小的兄弟姊妹,不以大欺小,不打架,不拌嘴。
在外面,任何时候维护国家荣誉、见义智为,与他人友好相处;不勾搭结伴去营业性歌舞厅,网吧,酒吧;多合作,多交流与学习有关的事情。
法律是把双刃剑,它既可维护个人的权利,也会约束个人的行为。若每个人都遵纪守法,和平与他人共处。那么每个人都会感受到法律的可亲可敬。这就是法律的神圣。
因此,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从我们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遵守,维护那神圣,可亲又可敬的法律吧。让我们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古国继续延续下去,越来越好吧!
5.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名言 篇五
2) 道德中最大的秘密是爱。 —— 雪莱
3) 真诚的爱情,并不等于娓娓动听的甜言蜜语,慷慨陈词的海誓山盟,如胶似漆的接吻拥抱。爱情是一种高尚美丽纯真的感情,应当以忠实诚恳取代虚伪欺诈,以互尊互敬取代利己自私,以道德文明取代轻率行动。 —— 黄少平
4) 道德美,包含两个互相区别的因素,就是正义与慈爱。 —— 库申
5) 道德不是良心的可卑的机谋,而是斗争和艰难,激情和痛苦。 —— 托马斯·曼
6) 美——是道德纯洁精神丰富和体魄健全的强大源泉。 —— 苏霍姆林斯基
7) 历史使人聪明,诗歌使人机智,数学使人精细,哲学使人深邃,道德使人严肃,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 —— Bacon,Francis
8) 人要正直,因为在其中有雄辩和德行的秘诀,有道德的影响力。 —— 阿米尔
9) 庸庸碌碌心安理得地过下去是不道德的。而自动从战斗中退缩的人则是一个懦夫。 —— 罗曼·罗兰
10) 人类的食粮大半是谎言,真理只有极少的一点。人的精神非常软弱,担当不起纯粹的真理;必须由他的宗教道德政治诗人艺术家,在真理之外包上一层谎言。——佚名
11) 人类在道德文化方面最高级的阶段,就是当我们认识到应当用理智控制思想时。——查尔斯·达尔文
12) 人类最不道德订户,是不诚实与懦弱。——高尔基
13) 人类最大的幸福就在于每天能谈谈道德方面的事情。无灵魂的生活就失去了人的生活价值。——苏格拉底
14) 人类最高的道德标准是什么?那就是爱国心。——拿破仑
15) 人们宣扬的一切道德家庭的道德,社会的道德,只有失掉了利己主义才是美好的,只有在为了过分人道的亲爱者——好儿女或好配偶——而牺牲了自己神圣的思想时才是美好的!——罗曼·罗兰
16) 人生就是那么回事,跟厨房一样腥臭。要捞油水不能怕弄脏手,只消事后干净,今日所谓道德,不过是这么一点。——巴尔扎克
17) 人生最美的东西之一就是母爱,这是无私的爱,道德与之相形见绌。——武者小路实笃
18) 人受到震动有种植煌械氖窃诩棺倒巧希械氖窃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的感官上,而最强烈,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佚名
19) 人要正直,因为在其中有雄辩和德行的秘诀,有道德的影响力。——阿米尔
6.我国法律精神与道德精神的整合 篇六
我国法律精神与道德精神的整合
在我国的依法治国过程中,法律必须与道德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法律精神和道德精神必须取得一致.然而由于道德转型相对于精神转型的.相对滞后性,我国的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了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必须采取措施实现法律精神与道德精神的整合.
作 者:李丙清 薛凤伟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62 刊 名:兰州学刊 英文刊名:LANZHOU JOURNAL 年,卷(期): “”(6) 分类号:B82-05 关键词:法律精神 道德精神 整合7.论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 篇七
一、道德向法律制度的渗透
近年来, 我国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经济基础的稳步上升使得我国社会上层建筑面临重大改革,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变革给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造成不小的冲击。传统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瓦解使得以往的道德规范面临严重挑战, 而新的道德体系在短时期内无法生成;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的民间国际交流日渐频繁, 多种价值观和道德理念输入国内对传统的单一道德价值取向造成冲击, 使传统社会道德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削弱, 社会道德规范在一些地方出现真空, 传统的社会道德领域出现较为混乱的状况。有鉴于此, 为寻求解决之道, 更好地缓解社会矛盾, 提高国内社会的整体道德素质,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加强道德立法, 使道德法律化”的主张和建议,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展开探讨。
首先, 我们要客观看待道德向法律渗透这一社会现象, 无论何种社会制度, 只要发展到一定阶段, 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一现象, 我们可将其视为社会的一种自我净化功能, 其实质是通过立法将某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其次, 从立法层面上看社会道德向法律渗透也是有选择性的, 能够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
由此可见, 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是一种客观现象, 是不以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的法律化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法制社会中社会成员都享受同样的权利自由, 并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每一名合法的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 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我们提倡“加强道德立法, 使道德法律化”的社会意义也在于此。
二、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是指法律规范宣传、普及到一定程度之后, 在实施过程已经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 人们已经自发的将遵守某些法律看作是一种道德义务, 以对待道德义务的行为方式和理念来对待法律义务, 不需要外力的监管就能自觉遵守法律。关于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的问题, 目前国内学术界还缺少相关研究。我国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 就必须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进而实现某些法律道德化的重要性。
眼下我们探讨法律向道德的渗透问题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遵守, 维护法律的正义和人性化准则, 法治社会要社会成员要坚守法制理念, 对法律制度要有为之献身的道德精神。法律道德化不是将二者简单融合, 而是各自保持独立性, 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上有选择的相互渗透。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 推动法律制度道德化, 要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根据上述关于道德和法律异同的论点, 我们提出法律道德化的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 法律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前提的, 遇道德感染教化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偏重于对恶的抑制, 这一点在立法环节尤为重要。立法阶段必须明确界定法律条款的限制范围、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性以及不同法条之间是否连接紧密、有无冲突之处。立法阶段必须考虑法律在实施时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 国家机器必须保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者与法律相冲突。
其次, 在法治社会里, 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民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公平公正的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自觉遵守法定义务, 法律就要维护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法律道德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树立起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 我们根据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形式上的区别进行分析, 法律主张“律他”, 道德强调“律己”。而法律制度道德化可以看作将两者统一, 共同发挥作用。面对法律空白, 以自律的道德精神自觉遵守;面对法律细则, 严格依法行事, 将法律作为行为标准而不是准绳, 自发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小结
从理论上讲, 法律向道德渗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要想做到这一点, 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其次提高是公民的文化素质, 只要能够做到以上两点, 公民的道德修养也会同时得到提高, 在这个基础上, 法律才能向道德渗透, 社会成员才能以对待道德的精神来对待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 在外在行为上服从法律, 而且是发自内心的服从, 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主动维护法律尊严, 从社会道德体现中渗透法律制度的精髓。
参考文献
[1]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8.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探 篇八
关键词:实证主义法学;现代自然法;拉德布鲁赫公式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界争论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其中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现代自然法主张描述法律普遍需要某种道德评价。两种理论之争,突出表现在哈特与富勒之论战。
哈特在《实证主义与法和道德的分离》一文中阐述了实证主义立场的五种观念,其中第二项“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法律实际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被视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也被称为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1]哈特就是在论述“分离命题”的基础上确立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明确了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他认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法律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律与道德并不存在逻辑上的依附关系,法律效力不以是否符合道德为存在依据。但他也并不绝对反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从重要性,非有意改变,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和道德强制的形式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的代表,坚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认为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为前提,这些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这种“内在道德”包含八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颁布,溯及既往型法律,法律的清晰性,法律中的矛盾,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之间的一致性。[3]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项事业是有目的性的,那就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实现人类服从于一般性规则指导,这就是法律“内在道德”的追求。富勒的论证摒弃了传统自然法寻求外在依据的思路,从法律自身出发,以法律存在“内在道德”的论点,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实证主义法学与现代自然法学的这次交锋,可以说双方都有其合理性的论断,也辨明了许多问题,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仍难得出确定性答案。
二、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多有重合的情形,比如关于杀人放火的规范。在尚无法律时,杀人放火是通过道德规范的。直到道德对此种现象无力调整,需要法律这种强有力的规范,于是就有两种规范共同调整杀人放火这类行为。可见有些法律的内容直接源于道德規范。
再看计划生育政策,一国因人口、社会环境等因素,为了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相关法律。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形成了一种以少生、优生为内容的道德意识。此时若有人不顾法律超生,不仅受到法律惩罚,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谴责。可见法律同样对道德有重要影响,一种道德风气的形成,或许就是当时的法律促成的。
因此,现实中法律与道德存在一种互动关系,法律会借鉴道德,道德意识的形成也可能受法律影响。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
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规定相冲突是个难题。当有权威的法律与正当性道德标准冲突时,实证主义法学仍坚持法律有效,“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认为该法因违背道德标准无效,“恶法非法”。较好解决该问题的是拉德布鲁赫,他提出如下公式:①法的安定性原则上优于合正义性。这是因为实在法的存在本身即有一种价值:有法总好于无法,它至少产生了法的安定性。所以通常情况下,安定性处于优先地位。②当法律违反正义的程度已经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时,这个法律就不再是法,而只是权力的运作。如果具有安定性的实在法与合目的性和正义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关系时,那么实在法就应当让位于正义。③为补充原则二,可提出另外一项判断标准:立法者在立法时如果有意地不承认正义的核心原则——平等原则时,这个制定法就会丧失法的资格。因为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4]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调和了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在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情形时的对立态度。“恶法”究竟是不是法,仅依实证主义法学或者自然法学的思路来判断是不够的。因为“恶法”的“恶”是性质问题还是程度问题,是主观性问题还是客观性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拉德布鲁赫的解决方案应当肯定,他在论证中对法律各种价值的考量,对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分析,全面地把握了这种冲突中的各类要素,为其解决提供了更好的途径。由此我们得出在最极端情形下法律应当服从于道德的结论,但这并不推导出法律与道德就存在逻辑上必然联系的结论。
三、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初步结论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在逻辑上,如“分离命题”描述的那样,法律与道德不存在法必须始终反映道德基本要求的关系,法律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体系,各有其自身的规则结构、实施方式和影响后果。而现实中,法律与道德有多种密切联系。在其重合的部分,存在一种互动关系,法律可能直接源于道德,法律的具体内容变化受到道德影响,相反某类法律规定也可能促从某种道德规范的形成。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不是一概否认法律权威,也不是否认道德效力,而是具体分析冲突内容,全面考量冲突的性质和程度等方面,最终获得较好解决。
参考文献:
[1]徐显明主编:《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2](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174页.
[3](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7页.
[4]徐显明主编:《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作者简介:
9.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篇九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单选:关于我国法律和道德说法正确的有()①凡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②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③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没有相同之处 ④我国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行为
10.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篇十
关键词:背景;法律与道德区别;法律与道德联系;两手抓
一、引发探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背景
一直以来,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始终是法律专业学生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更是社会实现中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大问题。通过观察最近几年的社会热点,我们不难发现, “摔倒无人敢扶”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从众所周知的南京“彭宇案”到惨不忍睹的佛山“小悦悦事件”再到武汉的“八旬翁倒地无人赶扶”。面对这些负面报道,广大社会人士在抱不平的同时,更应当反思当今社会的道德滑坡与信任危机问题:在我们这个向来讲究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的社会出现这种现象,为什么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与约束。从立法,执法,用法,守法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应该完善些什么。这些问题反映到理论层面,便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正如梁健惠老师所说,在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它们二者的本质一致,历史使命相同,社会价值的表现形式一样。[1]在我们看到它们一致性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二者的区别,以求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2]而道德的基本概念是:道德可以是传统沿袭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也可以是社会伦理的标准或公共善的意识。[3]
分析二者的基本概念,对分析二者的区别有很大帮助。二者不同之处主要有:
1.二者产生条件不同
正如前文介绍概念得知,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方程序制定出来的;而道德主要受人们内心信念,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产生的,而这些信念、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并非像法律那样,通过立法程序立刻产生,而是有历代的历史积累,最远可追至原始社会。例如,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是通过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道德方面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二者产生条件不同。
2.二者表现形式不同
依旧由上文概念得知,法律是通过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除了这种形式,还通过认可某种行为规范,使其具有明确内容,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制定判例、认可某种习惯等,是成文的。相比之下,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比较抽象,模糊,它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如道德规范要求我们不随便扔垃圾,维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这并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远大于法律。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限,是从外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形式。除此,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是一种自发行为,是从内部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这两种界限在一定范围内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4]比如王二生活极度拮据,因此想了歪招,想要偷隔壁老王的钱。如果王二,他只是在心里想,“我要偷老王的钱”,这种思想犯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如果王二确实进入老王家并成功盗走了一定数额的钱,满足了盗窃罪成立要件,那便进入了法律层面的调整范围,王二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的罪行负责。
4.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
正如上文提到,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传统沿袭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及自律维持。
5.二者内容不同
这点比较好理解,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且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而道德,多强调义务。
二者的主要区别介绍完后,让我们再回到老人跌倒却无人搀扶的问题上来,这实际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导致冲突的原因是法律与道德不同步:面对丰富的社会现象,法律具有滞后性,即我国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立法方面没有及时更新。
总之 ,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制度及体系是立足于我国民族伦理道德的基石,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同时,道德的实施也需要法律的保障。要想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如此才能更好更快更科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乔军,李桂荣.《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几點思考》[D]《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0卷第F07期:187
[2]梁健惠.《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和作用的思考》[D]《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70
[3]张瑞.《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认识》[B]《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5期:220
[4]赵蓓.《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D]《资治文摘:管理版》,2010年第7期:49
作者简介:
11.法律与道德 篇十一
1. 道德的概念
几千年来, 人们对道德作过种种解释。以往普遍的看法是把道德说成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人的良知、良能的表现, 是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这种道德不是后天产生的, 而先天就有的, 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孔子就说:“天生德于予”;董仲舒则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道德准则“三纲五常”说成是“天意”, 所谓“王道之三纲, 可求于天”, 而且“天不变道亦不变”;在西方, 《旧约全书》认为道德是耶和华对摩西的启示, 然后通过摩西向百姓宣讲的戒律。近代以来, 资产阶级学者中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视为来自上帝或自然的观念和准则。
2、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认为
(1) 道德不是抽象的人性的反映或上帝意志的反映, 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 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其内容归根到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并随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 道德不是抽象的、永恒的东西, 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每一时代都有相应的道德, 每一种道德都有时代的、社会的局限性或烙印。
(2) 道德作为历史的范畴, 它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由于各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物质利益不同, 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他们的道德也不同, 如有的把“君为臣纲”等作为自己道德的核心, 有的把利己主义作为自己道德的核心。
(3) 道德虽然是历史的范畴, 具有阶级性, 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也有某些共同之处, 即具有继承性。因为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一方面道德本身有一定的社会性, 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讲究礼貌等, 是各时代的道德都包含的内容, 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另象的、永恒的东西, 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每一时代都有相应的道德, 每一种道德都有时代的、社会的局限性或烙印。
二、当近社会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和谐统一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 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 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 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 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 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 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 甚至建立小金库, 乱发奖金;社会单位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 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 (特别是企业) 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 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 “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 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 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 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 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 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 一方面, 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 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 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 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 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三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 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 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此现象,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 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 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 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在现代社会, 法治是主要的, 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法律虽然严密, 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 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 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 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 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 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 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 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 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 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摘要:在法理学上, 一般认为, 法的实施是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的, 但是, 在实践上, 法的实施除了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之外, 还同其他多种多样的因素相联系, 比如, 同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文化程度、个人修养、伦理道德、生活状况等等, 也是相联系的。所以在这种种因素中, 道德同法的实施有着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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