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精选8篇)
1.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篇一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62号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2007-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强化运营监管,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投入不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短缺、运行效率不高的矛盾依然突出。目前,全省有69%的设市城市、80%的县城没有污水处理厂,有41%的设市城市、74%的县城还没有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平均实际运行负荷率约为54%,其中建成3年以内运行负荷率仍低于75%的约占42%。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呈加重趋势。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实施和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三、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设计规模和处理工艺,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一)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县城,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县城,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一级强化处理或二级处理。
(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防止盲目贪大、超规模建设的情况发生。
(四)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五)污水处理厂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的要求,并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体制
(一)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的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投入力度,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用污水处理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资金。
(三)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内银行贷款,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推行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人和运营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全省所有县(市)在2007年内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设市城市所在地收费标准在2007年底前应不低于0?8元/吨,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达到0?8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费用差额予以补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各地要根据供、排水量及上实际征收情况制订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各地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切实提高收缴率。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建设、财政、物价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设市城市的规划项目2007年内要全部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丹江口库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尽早实施。
(二)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等部分资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设施,并达到65%以上的运行负荷率。
(三)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
(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三)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要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城市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财政、物价、建设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建立污水处理月报年报制度。
(五)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这要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须事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运。对擅自停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非检修期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按相关规定对运营企业予以处罚。
(六)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加强污水处理监管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扩大城市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七、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为全省城市污水专项治理的牵头单位,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负责全省污水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实施方案。要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做到分解指标到县到市、责任到县到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限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争取国债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管;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收费标准的调整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污水处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在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范围内县(市、区)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省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各地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污水处理工作进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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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篇二
一、黄石成立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的背景
1. 严峻的外在形势
2004年以来, 黄石市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910万元, 筹集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房源2321套,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8万平方米, 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1.02亿元, 有效地缓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2. 迫切的现实需要
黄石作为典型的工矿城市和资源型城市,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面广、量大、类型多, 大部分为工棚、土坯房改造演化而成, 具有环境差、地质条件复杂、改造成本高、难度大的特点。根据2009年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 全市有1.5万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4平方米, 还有近2万户家庭居住在5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中, 此外, 再加上新生代、“夹心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 黄石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较大压力。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指标测算, 5年内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缺口达60亿元。
3. 试点的历史机遇
为解决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难题, 2009年初, 黄石市结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向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提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试点申请, 目的在于通过试点, 整合利用多种政策资源, 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办法, 用3~5年的时间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建设及资金回收机制;建立科学的筹集、转换、流转机制和完善的经营管理体制,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多层次、广覆盖、较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和科学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这一想法得到了住建部的认可, 并于2009年10月15日正式获批。
二、黄石市破解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难题的创新举措
黄石抢抓被住建部、国家开发银行列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和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双试点”城市的机遇, 搭建了专业性的投融资平台———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探索出“政府主导+专业平台+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新思路, 有力地支持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速。两年来, 全市共建设和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万余套, 到目前为止, 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达到90%, 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23600余套, 为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奠定了基础。众邦公司注册资本金由组建时的1.15亿元扩大到5亿元, 总资产由当初的2亿元增加到20亿元。公司成立以来, 累计融资、吸纳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10亿元。
1. 做实平台, 着力强化融资支撑
一是注入优质资产。众邦公司成立之初, 由市政府出资4000万元和国有住房资产7500万元, 组成注册资本1.15亿元。随后, 为进一步增强平台融资能力, 将近年来已竣工和收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部分办公用房等优质资产全部注入公司。为满足“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 市政府还将6000亩建设用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注入平台, 并将棚户区改造安置后腾退的土地及整理改造后的增值收益打包注入公司,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
二是整合政策资源。一方面积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土地供应、政府性基金减免、服务性收费优惠等各项政策, 严格执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的规定, 筹集地方配套资金;另一方面, 将中央财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配套资金等各种政策性资金, 通过项目代建的方式随项目一揽子划入公司名下, 壮大公司资本。
三是引进金融资本。成功争取开发银行第一期金广厦项目贷款6亿元。第二期“十二五”期间融资45亿元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已通过省开发银行初审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评审。同时, 还与地方商业银行合作, 争取贷款6000万元, 吸纳社会资本1.2亿元, 用于项目建设短期流动资金周转。这些资金的落实, 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证。
2. 做准定位, 充分发挥平台功能
众邦公司作为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 必须科学定位、明确方向。
一是科学定位。首先, 众邦公司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 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 利用市场化手段, 多渠道募集资金, 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 实现政府的投资意图。其次, 众邦公司也是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平台, 借助产权交易市场或资本市场,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再次, 众邦公司还是先导性的住房保障引导平台, 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 更好地利用债券、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 引导机构或个人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中来, 实现引导功能。
二是规划先行。结合黄石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群体住房需求, 根据建设用地情况, 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安排、方便居住”的原则, 在进行项目建设预告和接受住房困难群体预登记的基础上, 编制了《黄石市“十二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黄石市“十二五”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 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一次规划、一次评审、分项目实施”的原则, 编制了“十二五”期间总投资59亿元、贷款45亿元的项目包。
三是统筹推进。以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 从老百姓改造意愿强烈的项目入手, 从住房困难群体多的地方入手, 统筹推进保障房项目建设。2009年, 在黄石市开发区规划出207亩土地, 用于“十三排”等重点棚户区改造综合还建点———金广厦的建设, 举全市之力, 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目前, 金广厦项目北区8栋、16万平方米住房于8月底前封顶, 确保春节前拆迁户的入住。以该项目为龙头, 带动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3. 做强机制, 全力支持平台建设
众邦公司的组建, 打破了许多传统行政和行业管理架构, 涉及的利益主体多, 体制机制性的障碍多, 面临的矛盾问题多, 必须举全市之力, 建立超常规的工作机制来强力推进。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黄石市连续多年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列入市政府“十件实事”和全市“一号工程”、“一把手工程”, 市委书记、市长多次听取公司建设情况的汇报, 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为抓好保障房融资工作, 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 县 (市) 区和市直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融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建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 具体协调与开发银行的合作, 为项目融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构建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网络格局。为落实公司资产和融资条件, 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机制, 定期召开由财政、国资、审计、国土、税务和各城区 (开发区) 政府参加的融资协调会, 各相关部门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税费减免等多种超常规措施, 为争取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保证。
4. 做活运营, 努力实现持续发展
把外部支持力量通过平台运作, 形成合理配置、运转有序、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机制是融资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平台运作过程中,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和调节作用, 着力打造三大循环链, 努力实现多方共赢、滚动发展。
一是打造资金融通与偿还循环链。将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形成可靠的现金流作为平台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来抓, 在发挥保障性住房的公益属性同时, 千方百计创新拓展房产市场功能, 采取“拨、租、收、售、拓”五个途径, 使平台“既吃政策饭, 又吃市场饭”, 确保融资还贷渠道稳定, 生存有源头活水。其一, 通过中央拨付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补充现金流;其二, 通过市场租金充实现金流;其三, 通过“可租可售”的运作模式, 借助共有产权, 加快建设资金回笼;其四, 通过项目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租、售, 增强盈利能力;其五, 通过收储土地和棚户区腾退土地的市场运作, 稳步拓展增值空间。
二是打造房源供给与配置循环链。房源供给上, 严格依据规划, 把59亿元的总建设规模, 分解为46个子项目, 有序推进, 确保建成一片、运作一片、成熟一片, 实现房源供给不断流。房源配置上, 坚持“租金市场定、补贴收入定”原则, 确保低收入者住房有保障、负担不增加, 同时也确保各种不同收入阶层都能公平享受保障资源。
三是打造进入与退出循环链。对住房困难户的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节机制。每年对承租人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公示, 并按标准调整相应补贴。随着当承租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补贴越来越少, 实付租金越来越高, 自然形成“挤出效应”, 较好地解决了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问题。
三、加快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的建议
1. 要有强力的组织体系做保障
一是需要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是政府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它是保底、托底的公益性平台, 不同于其他投融资平台, 需要地方政府投入优质资源、出台优惠政策等措施的强力支持才能得到成长壮大。二是要完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规范内部财务管理,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 要有长远的规划目标做支撑
住房保障建设不是朝夕之功, 不可能一蹴而就, 要防止搞短期行为, 只做表面文章。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建设更不是新城市建设, 要防止大拆大建, 劳民伤财。推进住房保障建设, 必须规划先行。一是要从当地实际出发, 结合地方特色, 在涉及平台资金规模、目标任务等建设规划编制上有长远打算。二是要统筹全市发展, 在业务拓展上有长期考虑, 科学安排布局, 合理规划城市定位, 不搞盲目攀比和超过实际承受能力的达标升级。三是要开拓创新, 在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管理上要有长期探索, 试行可租可售、共有产权等住房保障多种产品实现形式。
3. 要有创新的运行机制做动力
3.湖北:政府网上“晒”编制 篇三
2004年大学毕业时,湖北枣阳的王黎明通过了湖北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进入枣阳市公安局上班。然而到岗后两年多,王黎明都没有领到过财政工资。王黎明曾经向枣阳财政局反映,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明明是经过招考、具有公务员编制而成为警察,但是为何枣阳财政工资发放的花名册上没有他?后来王黎明听说了一个名为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的网站,可以网上受理有关财政与编制问题的申诉。3月16日,王黎明在网上发出了一封求助信。
不久,王黎明收到回复:经过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与枣阳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席督办,2007年王黎明的工资将按人事局所批复的由枣阳财政统一发放,经费归入公安部门预算支出。
一封电子邮件解决了一位小人物的问题,能量来自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一年多来的改革沉淀。
编制和资金网上公开
湖北省常务副省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说,财政资金的分配和财政供养人口的增减,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财政与编制的政务信息都非常神秘,不仅群众没有充分的知情权,人大代表也很难清楚地了解这些信息。
而今,经过2005年的开始试点、2006年在全省推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改革,这种神秘感正渐离湖北而去。而其采用的办法则非常简单,颇像时下网上流行的“晒工资条”。
目前,湖北省各地已经建成了120个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任何一个人登陆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在编制查询栏目输入一个行政机构名称,从机构首长到各个岗位的公务员实名编制记录就查了出来,包括名字、编制类别、录用时间诸项目,大多数的记录中还包括了人员的具体岗位。若换成输入人名查询,也可以获得同样详细的编制记录。
在省网联接的各州、市财政与编制公开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以查到湖北省分配到每个居民、农户的财政补贴资金,以及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起止时间等信息。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组组长、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徐建国说,在这些网站上,湖北省2006年向公众公开了中小学危房改造、改厕所补助资金等42项专项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等5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金额超过了118亿。而2007年,公开范围增加到了包括2007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新增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等在内的48项项目资金、8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金额将超过140亿元。
在编制公开方面,湖北省人事厅厅长、省编办主任张兆本说,推行编制实名制是编制政务公开的关键,也是难点所在。在改革初始,湖北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要求就是编制实名公开,对事业单位的要求是先公开现状,清理人员编制,逐步推行编制管理实名制。
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湖北的省市县乡四级6627个行政机构和42397个事业单位共计130多万在职人员的实名编制信息已上网公开,涵盖了湖北省几乎全部的行政机关和90%以上的事业单位。
而财政与编制政务网上实名公开的重要一环是公众可以藉此参与监督管理以及有关公务人员进行互相监督。自运行以来,湖北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累计接到了查询、来信12万多次,处理了网上的咨询投诉9072件。由此湖北省去年累计清退了吃空饷人员4900多人。
而通过公众参与的网上公开举报监督,在2006年6月下旬到12月中旬期间,湖北42个市州县纠正了28955名不应享受专项补贴的人口,涉及资金上千万元;相关的专项检查查处违纪金额4亿多元。
湖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处长赵武松说,公开网站运行后,湖北建立了3008个公开查询点,覆盖了全省所有城区和乡镇(办)。之后,财政监督的信息量出现成倍增加。据介绍,秭归县群众通过网上举报了该县屈原镇九岭头林场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资金问题,查证后清退了41.28万元资金。而随州市群众举报的尚市镇财经所主任滥用职权用粮补资金照顾亲属的问题引发了对全省1158个基层财政机构的全面检查。
参与式民主的力量
巩固乡镇机构综合改革成果、降低全省财政供养系数是湖北省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网上公开的重要目的。湖北省省委书记俞正声曾指出,机构编制管理必须管住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必须与财政预算相结合,这种管理必须是法制的、公开的。
然而,政务公开以及其伴生的公众参与监督,则给政府执政能力带来了改观。
据悉,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对粮食种植等进行货币补贴后,基层干部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某县一位不愿具名的原农村干部称,在他从前所在的地区,基层干部通过虚报粮食种植,有的一年可以获得数万元的收入。但是,发放补贴的上级部门根本无从检查,而群众更不知情。
但是在湖北,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网上公开,补贴资金的发放直接公开到农户,生产小组共享的补贴则公开到组,包括地址和实名。这样,上级单位很难发现的问题,居住在同一区域的民众则可以对照查证。湖北麻城的群众曾经举报了该市乘马岗某村的粮食补贴资金有问题,查证后确认该村7名村干部虚报粮食种植面积136亩,冒领补贴资金1300多元。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项继权教授说,财政与编制政务通过网上公开,堵截了财务和人事管理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有助于打消人们对相关问题的疑虑,消除干群隔阂和矛盾,为树立公民对政府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基础。
湖北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徐建国说,根据他们今年4月份组织的最新调研,到各个基层查询点查询资金分配的群众比2006年最初推行改革的时期有所下降,除了群众考虑到交通等成本外,基层的资金发放工作已经走上规范、群众疑虑逐渐打消是重要的原因。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国际研究与项目中心副主任埃里克•弗理德曼说,由政府政务公开所带来的参与式民主是与代议制民主从不同角度衡量的民主形式,在代议制民主相对薄弱的地方,它的发展,可以起到补充代议式民主的作用。美国作为一个代议制民主十分发达的国家,它的约束政府政务公开的《自由信息法案》仍在不断地发展中。
而政府自身可以在参与式民主的发展中得到巩固,这在中国的政治结构中,显得极为有价值,弗理德曼表示。
政府信息公开的下一步
尽管在中国的政府体系中走在前列, 湖北省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有关学者称,目前湖北省公开的财政资金只是纳入预算、和公众个人具体相关的资金。而财政资金中很多重要部分,如国债资金的使用,仍然处于不透明状态。但是,如果要公开国债资金,则需要财政部做出布置,否则湖北省作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相应的权力对其进行公开。
另外,由于各自的原因,湖北仍然有极个别省直机关尚未网上实名公开编制。然而,湖北省省委书记俞正声表示,各项改革必须限期推行,并逐县逐单位验收,改革要始终如一,贯彻下来。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湖北讨论政务公开的内容时,谈到了是否要把财政工资的发放也公开的问题。但是,有意见表示这会侵犯隐私,不能公开。然而,从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毕业、现在北京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吴曦说,他在学校的时候,发现学校每个老师和雇员的年收入都有公开记录,图书馆就可以查到。但是私人基金支持的雇员是没有公共记录的。这在于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务人员的收入,是公共信息,不在隐私范畴。
而此前由于没有国家级的法律依据,湖北的改革只建立在文件和领导批示的基础上,缺乏系统和长期的支持,无论是从具体人力上还是各部门协调上也都面临一些困难。据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士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湖北就可以做细化的地方立法,系统地对政务公开作出相应规定。
4.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篇四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第八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有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上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左右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统筹地区结余基金支付,统筹地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应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即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三)事故伤害发生时间、伤害经过和核实的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和医疗救治的情况;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和市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任务: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七)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当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业要求,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本人身份证明;
(四)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业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依法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填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的鉴定结论栏中应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书面说明再次鉴定申请的理由,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受伤职工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伤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两个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提出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付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倒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每年随之调整。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需材料。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按《条例》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并发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条例》有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工伤保险费征缴规定的,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采取违法手段,严重妨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2004年1月1日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原支付标准、支付渠道继续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时限申请和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条例》实施以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篇五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十二五”时期,是湖北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对于湖北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和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县域经济“一主三化”的指导方针,县域经济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进入总量跃升、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后劲增强、活力迸发的新阶段,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并为“十二五”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发展速度加快,整体实力提升。“十一五”时期,全省县域地区生产总值从不到4000亿元发展到突破8000亿元,2010年达到8923亿元,5年年均增长142%,高出同期全省03个百分点。县域经济占全省经济的比重由“十五”期末的544%提高到565%。一批强县加快崛起,地区生产总值过100亿元的县(市、区)由2005年的7个增加到40个;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过5亿元的县(市、区)从无到有,达到21个。县域经济占据全省“半壁江山”,“基石”地位日渐突出。
(二)产业结构改善,内生动力增强。县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一二三次产业的比例由2005年的289∶355∶356调整为2010年的212∶463∶325,第二产业比重提高了108个百分点;工业主导地位更加突出,2010年县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057亿元,五年增长327倍;发展模式发生较大变化,由分散、粗放向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演进,县域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快,呈现出项目、企业向园区聚集,产业向集群化发展的强劲态势,形成了一批省级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一批在全国和省内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产业;名优产品大量涌现,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十一五”时期累计关闭小水泥、小造纸等企业(生产线)705家,2010年县域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15%。
(三)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协调发展。“十一五”时期,全省县域交通、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高速公路已形成“环射互通、路路畅达”的网络,所有市州和7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了与高速公路连接;火电、水电和风电、核电、太阳能等能源建设全面推进,能源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大型商品粮(油)基地、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等进展顺利。此外,仙洪新农村建设、鄂州城乡一体化、7个山区县(市)脱贫奔小康试点、竹房城镇带城乡一体化、“616”对口支援工程、88个乡镇新农村试点等多个层面的试点示范,覆盖了全省35%的乡镇和村,形成了点面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新格局,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四)投入力度加大,发展后劲增强。“十一五”时期,全省县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7153亿元,年均增长404%,比全省高出97个百分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一批行业领军龙头企业,一批全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县域,一批投资过10亿元、100亿元的项目相继启动实施,全民创业热情高涨,民间投资活跃,各类市场主体快速成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年净增6883家;上市融资取得新进展,一批重点企业成功登陆主板和中小板。
专栏1:“十一五”县域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指标单位2005年2010年比较地区生产总值亿元35538923年均递增142%GDP过100亿元县(市、区)个7405年净增33个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7153057年均递增244%规模以上企业数个4686115695年净增6883家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亿元9823309年均递增275%财政总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个1145年净增13个城镇化率%274340年均提高13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72158年均增长135%销售收入过10亿元产业集群个401505年净增110个注:本表中的2005年数据(除城镇化率)、2010年数据均按照目前参加考核的80个县(市、区)口径汇总计算(不含神农架林区)。
规模以上企业数按当年统计口径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标准计算。
二、形势分析
“十二五”时期,世情国情省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县域经济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综合判断形势,我省县域经济正处于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挑战,但机遇大于挑战。
(一)面临的主要机遇
1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相互交织深入发展,推动区域经济、产业分工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加快推进,为县域经济加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2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加快向内陆转移。“十二五”时期,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湖北既有资源丰富、环境容量较大和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优势,又有工业、交通、人才、科教优势,为促进我省县域要素集聚和产业承接提供了有利条件。
3国家实施扩大内需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十二五”时期,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有利于湖北县域经济充分发挥内生型优势,拓展和延伸发展的广阔空间。国家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持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加快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我省将会在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开放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发展机遇,县域经济也将迎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发展黄金期。
4湖北“两圈一带”总体战略全面实施。“十二五”时期,湖北大力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加快推进“一主两副”中心城市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将更好地对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发挥支撑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和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为促进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好的政策机遇,搭建了更大的发展平台。实施“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扩面、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竹房城镇带、7个山区县市脱贫奔小康试点,有利于探索不同类型县域经济发展的路子。
5强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氛围浓厚。中央不断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委、省政府坚持不懈地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政策支持,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断营造争先进位浓厚氛围,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进一步改善,必将强力推进全省县域经济趁势而上,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面对的主要挑战
1外部环境复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复苏的复杂性和曲折性超出预期,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竞争更加激烈。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增长难以为继,依靠廉价劳动力推动产业低水平扩张不可持续,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带来的产业发展竞争更趋激烈,对处于产业分工链条中低端的国家和地区形成较大压力。
2结构性矛盾突出。全省县域经济总量仍然偏小,缺乏强县支撑;产业层次偏低,核心竞争力不强;市场主体偏少,缺乏大企业大集团引领带动;各种创新资源整合配置效率不高,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够;城乡区域发展中的二元结构问题依然突出;开放性经济发展不够,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薄弱等。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着加快发展和加快转型的双重任务和压力。
3资源环境硬约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资源能源供需矛盾突出,劳动力、资源成本进入上升通道,生产要素和资源环境约束增强,节能减排的压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更加艰巨。
4区域竞争日趋激烈。沿海发达地区立足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抢占制高点,中部省份竞相发展,纷纷加大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我省县域经济处于前有标兵、侧有强兵、后有追兵的包围夹击之中,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紧迫局面。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坚持县域经济“一主三化”方针,以推进县域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重点,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以富民强县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奋力推进全省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支撑,集聚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扩大特色品牌,做强支柱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突出工业主导地位,大力实施“工业兴县”战略,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县域经济集约、集聚、集群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强化城镇产业支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开放先导,创新发展的原则。坚定不移地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承接资本和产业转移,吸纳各类资源聚集县域创业发展;依托湖北科教优势,加强县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走创新驱动和内涵式发展道路。
——坚持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把建设“两型”社会、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污染治理,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坚持市场主体,政府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于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改善公共服务,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和完善县域经济评价考核,强化激励和压力机制,营造争先进位的浓厚氛围。
(三)总体目标
——总量规模明显壮大。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源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式发展。到“十二五”期末,县域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生产总值过200亿元的县(市、区)数量比2010年翻一番;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数量比2010年翻两番;县域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县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6%;力争1-2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县(市)”,一批县市进入“中部百强县(市)”。
——经济结构明显改善。工业主导更加突出,新型工业化迈出坚实步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巩固,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加工能力显著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推动三次产业在更高水平上协同发展;县域城乡协调发展,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县域产业集群加快发展,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发展动力和活力明显增强。县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对内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开放性经济水平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市场主体大量涌现,民营经济占县域经济的比重明显提高。
——保障和改善民生成效显著。努力实现县域居民收入增长和县域经济发展同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转移农村人口300万人;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贫困人口显著减少。
专栏2:“十二五”时期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指标单位2010年2015年年均增长(%)经济发展地区生产总值亿元8923157251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3057830018%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亿元330980018%GDP过百亿元县(市、区)个4060〔20〕一般预算收入过10亿元县(市、区)个420〔16〕县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62471983926%结构调整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565600以上〔5〕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县域GDP比重%34353〔187〕县域城镇化率%340390〔5〕环境与民生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415——〔15〕县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56977920210%以上注:〔〕为五年累计数。
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幅以不变价计算。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壮大县域产业规模和实力
“十二五”时期,我省县域产业发展要坚持壮大规模与调整结构并重,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提升发展的质量,加快推进县域新型工业化进程。
1培育壮大主导优势产业,做大产业总量
把壮大规模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做大规模总量中提升实力,努力使“十二五”期末全省县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全省要围绕壮大县域主导优势产业,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认真规划和组织实施“支柱产业倍增计划”和“千亿元产业接续计划”,充分发挥我省汽车、冶金、石化、电子信息、食品、纺织等六大支柱产业对县域工业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加强县域产业配套协作能力,着力培育壮大县域主导优势产业;各县(市、区)要围绕自身资源优势,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确定自身的主导产业,制定工作方案,把主导支柱产业的壮大落实到工业园区、重大支撑项目和产业链培育上,推动县域主导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各级各地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组织策划工业项目,结合县域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著名企业、大型企业的对接与合作,大力服务和引导民间资本到县域投资兴业,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的规模和实力。
2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特色产业集群
各地在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特色产业集群时,要根据各自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特点、历史文化、环境条件的差异,发挥比较优势,在扬长避短中培育特色,在资源整合中放大特色,在技术进步中提升特色。要围绕县域主导产业,着力引进和培育领军企业,推动集群内企业联合重组,积极发展补链、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推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要加强集群内产品展示、技术公关、物流配送、专业市场、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注重县域工业发展载体建设,引导产业向开发区和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集约发展水平。全省重点扶持培育60家特色鲜明、集中度高、关联性强、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成长型产业集群,并对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给予重点扶持。每个县(市、区)也要重点扶持1-3个辐射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加快发展。
专栏3:全省重点培育的产业集群 汽车及零部件
十堰汽车零部件及铸锻件产业集群
襄阳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随州专用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荆州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冶金加工
黄石铜冶炼及深加工产业集群
鄂州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
武汉新洲钢铁制品产业集群
黄冈团风钢构产业集群
鄂州金刚石刀具产业集群
医药化工
宜昌磷化工产业集群
荆门磷化工产业集群
孝感应城化工产业集群
宜昌医药产业集群
荆州医药化工产业集群
鄂州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黄冈李时珍医药化工产业集群
潜江泽口化工产业集群
天门医药产业集群
电子信息
武汉蔡甸电子产业集群
孝感电子机械产业集群
咸宁机电产业集群食品饮料
宜昌稻花香、枝江酒业产业集群
黄石大冶劲牌饮料食品产品集群
荆州食品饮料产业集群
襄阳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黄冈大别山食品饮料产业集群
恩施富硒绿色食品产业集群
随州香菇产业集群
纺织服装
仙桃彭场无纺布产业集群
武汉黄陂服装产业集群
黄石服装产业集群
襄阳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孝感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咸宁苎麻纺织产业集群
黄冈茧丝绸产业集群
设备制造
武汉江夏重工机械产业集群
荆州石油机械及石化装备产业集群
荆门轻工包装机械产业集群
宜昌电力电缆产业集群
孝感安陆粮机产业集群
造纸及其它
孝感纸品产业集群
咸宁涂附磨具产业集群
3推动产业联合重组,提升产业竞争力
按照集中化、社会化、高度化、集约化的方向,推动县域产业新型化、规模化。突出汽车、钢铁、水泥、化肥、煤炭等规模经济领域和特殊行业的联合重组工作,研究制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与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以品牌为依托,通过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4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按照“优化结构、创新产品、增强配套、淘汰落后”的要求,紧紧围绕食品、纺织、汽车、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配套发展,调整优化原材料工业,改造提升消费品工业,推动轻工、纺织、食品等工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在改善民生、带动“三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新兴产业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构筑新支点,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做大工业园区,完善园区功能
把园区建设与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突出园区产业特色和产业定位,合理确定园区空间布局和功能配置,高起点谋划、高水平发展,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项目建设的平台、产业集群的载体、城镇发展的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推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交通、供电、供水、供热、环保、通讯等基础设施,形成生产、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的功能完备的园区产业生态系统。加强和改善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每个县(市、区)要突出抓好一个开发区或省级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提高县域园区的产业发展承载能力。
(二)加快农业现代化,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1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大力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重点的田间工程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把粮食主产县的基本农田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低丘岗地、低产林改造,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要求,继续推动水稻、双低油菜、柑桔、棉花、生猪、禽蛋、水产品、茶叶等8大优势农产品板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品牌农业,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业气象、病虫害监测预警、动植物疫病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2发挥比较优势,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依托湖北优势农产品资源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基础,重点发展粮油、畜禽、水产、林特、棉麻、果蔬及茶叶等六大农产品加工业,引导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业和加工区聚集;强力推进“四个一批工程”,着力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加工过百亿元的县(市)、一批过50亿元的园区、一批有很强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一批在全国有知名影响的品牌,将我省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支持仙桃、潜江、夷陵、襄州、枣阳、汉川、京山等一批农产品加工产值过百亿元的县(市、区)进一步发展壮大,加快培育过百亿元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稻花香、福娃、劲酒、奥星、国宝桥米、洪湖浪、金华集团等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专栏4:农产品加工“四个一批”工程 1形成一批有很强带动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以上,过30亿元的达到10家以上,过100亿元的达到4家以上。
2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品牌。力争农产品加工业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分别达到20个以上。
3形成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大力推动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力争农产品加工产值50亿元以上的加工园区达到16个以上。
4形成一批农产品加工大县。农产品加工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达到10个以上。
3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坚持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完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发展壮大农资连锁、信息中介、农民经纪人、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全方位、网络化的为农服务体系。推广“管理在县、服务在乡(镇)”的农技服务运行模式。推广“公司+基地+农户”、“公司+经纪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接,着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省县域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是县域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加快推进城镇化,并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逐步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加强新型城镇化规划体系建设
按照“资源能源节约、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人流物流便捷、经济文化繁荣、社会事业发达、城镇管理高效、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搞好城镇规划,加快形成结构合理、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城镇发展新格局。努力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障碍,建立城乡一体、精简高效、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城乡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
2支持县城、中心镇、特色镇发展
(1)重点建设县城。按照资源状况、发展基础和环境容量,通过扩容提质,突出县城特色,集中力量做大做强做美县城。按照“连接大、中城市,辐射县域乡村”的定位,加快完善基础设施,打造特色产业,增强人口聚集能力,力争把每个县城建成规划科学、设施配套、经济发展、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型中小城市,提升县城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力。
(2)优先发展中心镇。选择有一定产业基础、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心城镇作为示范镇,搞好总体规划,通过发展工业、商贸、旅游等产业,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加快人口向中心镇集聚。每个县(市)建成1—3个综合实力突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健全、特色明显的中心镇,使其成为经济强镇和县域副中心。“十二五”期间,选择100个重点中心镇,实施扩权强镇,不断增强镇域经济实力。
(3)积极培育特色镇。大力开展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创建活动,“十二五”期间,集中打造100个生态文化旅游特色镇,增强吸引力和服务功能,使其具有鲜明的人文和生态景观特色。
3做大做强城镇支柱产业
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发动机,城镇化是工业化的加速器。城镇化的核心和关键是产业发展,没有产业支撑,城镇化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坚持产业兴镇,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和城镇功能定位,着力培育和壮大有实力、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城镇集聚,形成1-3个支撑城镇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谋划产业发展中,要把做大龙头企业与产业集聚结合起来,把加快现代工业发展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起来,把推动工业园区建设与城市新区建设结合起来,以产业壮大推动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的工业重镇、商贸重镇、文化旅游重镇的建设。
4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城镇建设、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强化城镇综合功能,提高城镇的集聚效应和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整合各种资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5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积极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荆州“壮腰工程”、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山区县市脱贫奔小康试点、88个乡镇新农村建设试点、房竹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饮水、可再生能源、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宽带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建设,每年建成200个左右的农村新社区或中心村,2015年实现市郊和建制镇周边村庄农村新社区建设全覆盖,全省建成1000个示范宜居村庄,节约村庄建设用地100平方公里。
(四)积极推进服务业发展,努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工业化、城镇化是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现代制造业需要现代服务业支撑。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突破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不断提高县域服务业发展水平。
1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积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农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科技咨询、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科技服务业向制造业前期研发、设计等领域渗透,金融、信息等服务业向制造业融资、管理等领域渗透,现代物流、商贸、商务、创意设计等服务业向制造业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领域渗透。围绕服务“三农”,在生产资料、技术中介、产品市场信息、售后服务等方面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和结构升级。
2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在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重点促进商贸、旅游、文化、体育、家庭服务的繁荣发展,特别要着重发展旅游业。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加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核心景区、旅游精品线路建设;加快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武汉大都市旅游区建设步伐,构建“一江两山”、清江民俗生态游、荆楚文化旅游、红色文化旅游等四大特色旅游板块;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农家乐、乡村旅游和生态休闲游,提高旅游业对县域经济的贡献率。
3加强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着力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为扩大农村消费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加快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农村流通、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在商品生产地和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辐射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扩大开放和区域合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坚持敢开放、真开放、先开放、全开放,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促进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向县域集中,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培植各类市场主体,努力把全省县域建设成为思想最解放、资源要素最开放、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经济社会发展举措最活最好的区域。
1提升使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紧紧抓住国际资本和沿海地区产业加速向内地转移的机遇,进一步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坚持以使用外商直接投资为主,不断扩大使用外资规模;注重处理好使用外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使用外资与县域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延伸产业链条和增强配套能力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推动县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外商重点投向县域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引导外商投向县域开发性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重点引进能够提升县域现代制造业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工业项目;加快商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对外开放,增强县域经济社会服务功能;注重关联招商和配套引进,促进产业链和产业板块的形成;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进一步推动县域外贸出口,拓宽县域经济市场领域,提升县域经济外向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2大力引进和培育骨干企业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弱势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提高规模效益,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一体化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高起点招商,大力引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加强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完善服务平台,搞好综合协调,提高工作实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3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强化“小进规”目标管理,加强统计监测、检查考核和跟踪督办;制定全省促进小企业升级培育计划,建立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育成机制,对列入计划的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加大贷款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配”的发展路子。
4努力推进全民创业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和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让湖北市场准入环境全国最优;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一批创业基地和园区,为创业主体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和“二次创业”,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培育壮大一批市场竞争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民营企业;鼓励多种形式的劳务创业、能人创业、知识创业,鼓励农村党员干部带头创业,吸引外来人员、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壮大创业群体,拓宽创业领域,提升创业层次,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县域居民收入,增强县域社会活力。
(六)推进技术创新,提升信息化水平
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依靠科技创新推动县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建立企业创新体系
建立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攻关活动,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坚持自主创新与有选择引进并重,在加速本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的同时,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切实把科技项目的引进作为县域招商引资的重点,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作用大、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型项目,高起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探索和研究建立县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消除人才流动的政策性壁垒。鼓励创新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自由流动,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优化人力资源开发环境,吸引创新型人才;创新县域人才培养方式,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为载体,加快建设紧缺型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推进智力资源资本化。完善全民创业促进政策,引导激励外出学习、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着力加强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和一批科技带头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3加强和改善科技服务
全面落实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技术平台建设,支持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台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
4提升县域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信息化改造制造业,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选择部分县域企业进行“两化融合”试点,围绕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企业管理、物流库存、人力资源开发等环节推进工业技术研发信息化和产品数字化、生产流通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升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特别是促进信息化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渗透与融合。
(七)坚持生态文明,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统筹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加快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机制,走集聚、集约、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1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
落实能源资源“节约优先、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原则,提高能源资源保障和利用效率。
(1)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电石、造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增强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鼓励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建设模式和生活方式。
(2)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能源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石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为重点,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
(3)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规划环评落实力度,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和纳污红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落实治污减排措施,实施碧水蓝天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
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工业园,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共享、废物交换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污染物集中处理,使资源利用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支持一批县域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县市,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核心,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低碳服务业;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在武汉城市圈建立低碳经济试验示范区,探索区域低碳发展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加快低碳技术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低碳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创建低碳消费模式,引导公众低碳消费。
3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创建
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严格生态保护。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系统,加快实施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和洪湖、梁子湖、东湖等重点湖泊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继续抓好造林绿化工程,力争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大力开展清洁种植和清水养殖、化肥施用减量化和农药施用减量化、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等工程建设试点,推动村庄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明、健康和生态的生活理念,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和行动;培育绿色消费体系,倡导社会循环式消费和资源节约活动,推广绿色标识产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培育绿色消费新风尚;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逐步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生态补偿;全面推进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家庭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全民环保行动”。
五、保障措施
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严格完善的工作督查机制,切实解决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县域发展阶段性情况,积极适应形势变化,调整思路、创新方法,为规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要把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消除影响县域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和生产要素瓶颈制约,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1健全和完善县域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加对县级财政的一般转移支付;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稳定增长机制;坚持和完善县域经济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每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县域经济发展前20位的县(市、区)和发展进位快的5个县(市、区),分别授予“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县域经济发展进位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率先进入全国百强的县(市)予以重奖。
2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稳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县域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
3建立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顺应城镇化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和促进农民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通过控制城市外延,挖掘城区存量用地潜力,促进市民向社区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调整县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研究建立县域主导优势产业用地优先支持制度,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城镇土地开发整理数量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试点,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4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服务为基础、商业服务为支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整合行政资源,减少行政审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快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提供好资金、人才、技术、法律等服务。
(二)加强分类指导
根据县域不同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产业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促强扶弱带中间,努力走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发展路子。
1发展先进县(市)要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较为发达、资源比较丰富、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三次产业比例相对协调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优势,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发展产业集群,进一步放大县域经济特色;着力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外向度;着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冲刺“全国百强县”的县市加快发展,在全省县域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中等发展县(市)要争先进位,努力赶超。立足于壮大规模,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产业集群。在市场竞争中加快实现从粗放型、外延型向集约型、内涵型发展转变。
6.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篇六
严格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有序统筹麻城经济发展 ——湖北省麻城市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纪实
曾新文 夏元奎
麻城市位于湖北省东北部,版图面积3605平方公里,总人口120万。今天的麻城,人丁兴旺,百业繁荣,大别山火电厂、京九铁路、沪蓉高速、大
广高速等一厂三路的建设,为麻城提供了大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快速发展的地方经济建设与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有序统筹经济发展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麻城市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得到国土资源部的表彰并将经验在全国国土系统推广。
土地不可再生,扩充不是办法,节约方是途径,集约才是出路,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将城区划为不同的功能区,由分散经营转变为集约专业经营,达到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目的。同时该市积极整合、拍卖存量建设用地,清理、置换、储备闲置土地:拍卖农机公司等单位的土地60多亩,收回烟草公司等单位的闲置土地56亩,置换金桥宾馆等单位利用率低的土地120多亩,充分挖掘了用地潜力、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与此同时,该市大力限制城市建私房,形成新的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近4年的时间,仅城市居住用地一项,就节约用地150多公顷。该市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改造低丘岗地,建设总规模达19.5万亩,新增耕地3000多亩。该市大力推行旧城改造,迁移老城区36家大小企业和25家行政事业单位,形成了新的商贸集中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等一大批新的经济增长点。该市整合社会资源,聚集多方合力,多措并举,使麻城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25家行政事业单位迁建,36家大小企业土地置换和收储后的拍卖,既改造了老城区,靓化了老城区,盘活了老城区的存量用地,充分发挥了老城区商业用地的最大潜力,建成了以商贸步行街为代表的商贸中心;又建设了新城区,美化了新城区,提升了新城区土地价值,促进了新城区的发展,形成了以闽达•香榭花都、神光花园、兴业物资、中林木业等新的居住聚中区和新的工业园区,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综合效益都得到了充分体现。迁建工作和土地置换工作相结合,探索出了一条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改变土地利用方式,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昔日的茅堂草舍变成了今日的大型园林景观社区,“闽达•香榭花都”是该市整顿规范建城区个人建房、结合老城区25家行政事业单位迁建新城区而规划设计的。整个社区楼盘占地200亩,规划用途为商居用地,建筑面积容积率高达1.93,分三期开发,规划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商业面积5万多平方米,住宅楼2000多套,计28万多平方米,可供2000多户一万余人入住。一期已开发建成商业楼18000平方米,住宅楼627套96420平方米,已销售300多套。整个楼盘规划建设11层以上小高层电梯房17栋。比常规房地产开发节约土地120多亩,土地出让价格比常规用地高出一倍以上,节约集约用地成效十分显著。
7.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篇七
坚持每天提前20分钟起床,推迟30分钟睡觉,在校园内值日巡逻。这样无私奉献,你能坚持多久?在龟山中心学校的一次调查中,有的人说最多能坚持一个星期,有的人说能坚持一个月,但没有一个人说能坚持一年。而周旭辉就这样坚持了21年。
21年了,他一直耕耘在“中国映山红第一城”湖北麻城龟山风景区山麓的农村基础教育沃土上;
19年了,他始终坚守在初三毕业班战线上,期间,任8年教导主任,11年校长。
他就是周旭辉,湖北省黄冈市骨干教师、黄冈市历史研究学会会员、中学高级教师、湖北省麻城市龟山镇铺头坳中学校长。他把学校当成肩负责任的家,把教师视为处处关爱的兄弟姐妹,把学生视为时时呵护的子女,用汗水铸就学校的辉煌。
用爱去铺筑孩子健康成长之路
有人说,在教育的岗位上,爱是一股清泉,她能纯洁孩子美好的心灵;在师生的交往中,爱是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她能让师生其乐融融;在孩子的成长中,爱是一位守护神,她呵护每一个成长中的孩子,能让他们健康、快乐。在大别山区的教育队伍中,周校长就是一个充满着爱心的人。他的爱生之情体现在每一个感人的瞬间,倾注在每一个学生的身上。
在铺头坳中学,不管是春夏秋冬,每天晚上,当下晚自习的钟声响起的时候,大家常常能见到一个熟悉的身影,手拿一个手电筒,在学生宿舍和寝室门口穿梭,直到最后一个学生安静地睡下。多少个学生,多少次蹬被子,却被他悄然地盖好。他常常深入到食堂,察看学生的就餐率、察看学生秩序是否井然、察看学生对饭菜是否满意。放假前的时候,学校的周围治安不好,他总是要想一些办法确保学生的安全,并会亲自护送学生,直到最后一个学生安全地离校。学生们看在眼里,感动在心里。
一天傍晚,他正在操场上巡视,一名初一男生提着开水瓶突然摔倒,他急忙带着他到附近的卫生所治疗,如当时不急时送去治疗,就很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烫伤。
作为一名校长,他常常在思考着农村地区孩子的未来的问题,尤其是“最需要帮助的学生”。一次课间休息,一名八年级男生攀上教室外走廊护栏,他发现后,找来了解情况并主动承担起对该生的教育感化工作。原来该男生十分聪明,却不爱学习。于是,周校长总是经常关注他,主动找他说话,聊家常。一次,男生厕所疏通遇到麻烦,刚好他路过,二话不说,挽起袖子和学生们一起干起来。一个新时代的掏粪工人时传祥的形象在周围学生的眼中得到精彩演绎。不久,这名学生彻底改变了原来的不良习气,专心地开始学习。五一假后返校时,一进校门,这名学生就迫不及待地向周校长说:“昨天我在龟山风景区看见了几个外国游客,还用‘How do you do?’和他们打过招呼呢!”他的倾诉,他的微笑,打开了周校长纠结的心。
用爱去栖息老师安居乐业的心
由于物质的诱惑和工作的调整,学校领导、骨干老师外流严重,加剧了学校师资危机,部分教师唯我唯利思想严重,形象上语言不文明、仪表不端、缺乏为人师表的风范。
针对师资危机,为了教师的专业成长,他以“关注两头,即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和关注骨干教师发展,带动大多数”为教师培养策略,一方面,实施“名师引路工程”,发挥“黄冈名师”、“麻城名师”、“黄冈骨干教师”、“麻城骨干教师”等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实施“青蓝工程”,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他做历史老师的导师,师带徒,使老师成功突破初三瓶颈,成为初三把关教师。他指导年轻教师提高自身能力,帮助老教师改变思想观念。
他对老师的爱,不只体现在教学上,还体现在教师的生活上。2011年秋,得知陈为习老师暑假去武汉做了心脏手术,家中大女儿考上武汉大学,二女儿也在上小学,他带领部分校委会领导前去看望。获悉鲍在义老师家里拆平房盖楼房,而孩子上学的情况和陈老师家类似,他送去慰问金。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他想教师之所想,察教师之所虑,亲教师之所爱,为教师之所需,让教师对学校领导心存感激,对学校心有所属,对教育情有所钟。
用爱去造就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011年8月,他调任铺头坳中学校长,此时学校各项工作困难重重。尤其是学生来自龟山镇三办一区,成分复杂,三校合一的乱世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治,学生吸烟、喝酒、仪表不端、语言不文明、带手机入校等现象屡见不鲜。
针对学校生源质量差的具体实际,他率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学生自我教育模式,简称“三四”模式,即以“四自”为德育目标———培养学生自主、自律、自学、自强;以“四生”为德育内容———生命德育、生活德育、生存德育、生态德育;以“四大激励机制”为举措———目标激励、制度激励、体验激励、环境激励。其一,构建奖励机制。从学生的内在需要出发,以增强德育实效性为突破口,积极参与麻城市教育局“生活体验式”德育课题研究,着力于学校德育激励机制构建,学校的“校园之星”,各班的“每日一星”、“每月十佳”系列创优争先评比活动相继开展。其二,形成自主管理机制。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三代”会(学生代表、学生会代表、团员代表),树立学生校园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广泛征集议案,推选学生会、团委会干部,成立学生会、团委会,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机制已经形成。
为拓宽学生健康发展的途径,他倡导家校共建,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沟通与交流。他深知,学校教育不是万能的,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2011年9月,他组织全校老师家访,亲自带领三名教师到龟山镇周家岗村家访四处分散居住的38户人家,征求意见,听取家长的呼声。春节期间,他再次进行了回访。针对有些家长不懂现代教育理念、盲目教育小孩的现象,春节刚过,他抓住大部分学生家长在家,还没有返程务工的机会,主持召开了全校家长会,利用家长学校这一平台,组织全体家长进行综合性指导与评价,让家长了解自己的工作绩效,同时进行讲座,指导家长育子,做合格家长。沟通,让彼此更理解,增强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合力。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如今,校风明显好转,学校实现了安全零事故,社会反响良好。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对这些成绩,他看得相当淡。就像他自己所说:“在荣誉面前,我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压力,更切实的认识到自己在很多方面与优秀相比还有差距,这迫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不敢懈怠,努力在各方面超过强者,以慰藉那颗总觉沉重的心。”
8.河北省城市“夜经济”发展浅析 篇八
关键词:河北省;夜经济;经营;消费;文化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市场的自由化发展,城市“夜经济”应运兴起,近年来,随着“夜经济”成功案例的不断出现,在全国掀起了发展“夜经济”的热潮。河北省也在2010年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政策。如何正确看待“夜经济”本身及其在河北省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地位以及河北省具备的发展潜力对未来“夜经济”建设至关重要。
一、如何看待“夜经济”
(一)“夜经济”的概念
“夜经济”的相关研究比较少,其概念界定一直没有定论,但综合国内外各领域观点可以认为:“夜经济”即城市夜晚时空下的市场经济,是市民为满足精神文化需求,在晚上进行的涉及餐饮业、制造业、休闲服务业、旅游业等各种商业活动的总称。“夜经济”不仅具备时代特征和自身内涵与发展规律,而且能满足市民精神文化消费,适应现代市民夜晚消费的特点。未来它将随着商品经济和文化交融作为一种独立完整的经济体系自主发展,在城市经济建设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夜经济”发展现状
“夜经济”发展初期,经营者们大多是因贫穷、受教育水平低难以就业,或者是经济不景气失业下岗等原因被迫进入夜晚市场。然而随着“夜经济”的普及和壮大,许多夜市主体是出于创业需要、特殊爱好而主动选择该行业,大部分夜晚商家白天有着其他稳定工作。尤其是近年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门槛低、发展快的夜晚市场是大学生创业起步的绝佳机遇。
一般自发形成“夜经济”的城市都是由小吃摊聚集形成早期夜市,夜市不断拓展领域和规模,餐饮业之外又兴起制造零售业、休闲服务业、观光业等产业,最终形成夜经济体系。夜市作为一种特殊的领域可以消化白天市场难以交流的尾货产品,如因过时、瑕疵、反季、存货等原因被淘汰产品以远低于市场的价位在“夜经济”中再次进入市场,这种特殊的“消化”功能有利于优化资源调配,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未来“夜经济”很有可能成为电子商务通道以外发展最快效益最好的销售网络。
(三)“夜经济”的存与留
是否该发展“夜经济”的争议一直存在。一方面,因传统保守思想对人们观念的禁锢,很多人对“夜经济”存在认识偏差,夜生活中的非法娱乐行业和治安使人们形成夜晚外出是不务正业的印象,因此一票否决夜晚所有经济活动。而事实上随着人们生活格局的转变,夜晚外出的普及化和正常化,“夜经济”中许多领域是对传统文化、市井文化、地方特色的传承和表现,有种白天经济活动中难以寻找的草根气息吸引着人们的兴趣,放松着人们的神经。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夜经济”的弊病放大看待,认为发展“夜经济”是在扰乱市场秩序和污染城市环境。由于当下法规不健全和“夜经济”行业多样、形态不一,一直在合法与非法、现代与落后、传统与粗俗之间徘徊,发展壮大的同时备受诟病。尤其是夜市的增多不可避免地带来环境污染、交通阻塞,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事物或理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有其两面性,新生事物是否最终被人们接纳要看其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哪一面更重要更突出。况且,“夜经济”存在的问题只是结构性的,可以通过人为设计和改良措施解决。这也是为什么“夜经济”存在与现代化大都市理念和资本经济理念背道而驰的问题,却没有被城市管理者取缔反而受到各地政府的认可和扶持。总之,要客观对待“夜经济”,它是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在大力发展“夜经济”同时要解决好发展中的负面问题。
二、河北省发展“夜经济”的潜力
河北省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湾,涉及京津唐经济圈和环渤海京津圈,随着两大一线直辖市政治经济核心地位的强化,夕阳产业和粗放型产业不得不应市场决定或政策要求大批撤退外迁,河北省城市成为重要的工业、制造业等行业的承载地域,同时为京津提供绿色食材产品,支撑其经济文化发展。因此如何转变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成为河北省当下首要经济任务。“夜经济”作为经济领域的一种特殊形态,有扩大消费、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造新增长点的经济功能。如何发挥好夜经济并将其发展提升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中来至关重要。
(一)城市综合实力稳健
一个城市的综合实力是长期历史积累的,包括了经济、人口社会和环境的实力。近年来河北省城市综合实力稳步提高,以省会石家庄为例,2010年全市GDP3401.0亿元,同比增长12.1%。2014年河北省政府将经济增长目标下调以求稳定,全省上半年GDP为13640亿元,相比于2013年的13154.60亿元仅增长了285.4。全国城市GDP百强仅河北省就占6个城市,石家庄排29名。扎实的综合实力表现在交通条件、文化习俗、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开展“夜经济”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夜经济”人口素质上升
人口是社会人群聚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主导因素,也是“夜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河北省人均GDP已过3000美元,休闲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已经成熟,“夜经济”以休闲消费为重要组成内容符合人们文化休闲需求。人口素质影响“夜经济”水平档次,受教育程度是人口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河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初高中教育程度人口平缓上升,文盲人口也比2000年减少了187.74万人,大学文化程度人口为524.25万人,比2000年增长180.04%。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助于人们转变传统观念,“夜经济”产业由粗放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文化方向发展,更注重品牌效应和环保意识,更有利于“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资本投入增加
强大的资本资源投入能为“夜经济”带来启动基本资金,同时加速和保障“夜经济”稳步发展。河北省近几年,对其投入也不断加大,今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餐饮业较上一年同期增长24.5%,公共设施管理业上涨26.3%,娱乐业上涨32.8%,第三产业上涨12.5%。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多样化投资,将更加促进“夜经济”全面快速发展。
(四)基础设施完善
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是“夜经济”顺利持久开展的相关条件。交通道路和公交路线利于市民外出。2012年河北省第一座动车运用,北京到石家庄只要两个小时就到,远远突破客运及火车时速,使“夜经济”的客货运输更加便利。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电信电话无线网等无线沟通渠道等都为“夜经济”快速、及时发展提供了保障。
(五)内外机遇
国际上近几年经济整体低迷,欧债危机与美国金融危机影响蔓延,经济环境十分复杂,为了应对这种外部环境对我国出口市场的影响,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我们必须扩大内需、拉动经济,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本身存在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许多企业面临倒闭。因此,为了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河北省政府在2010年专门出台文件鼓励发展“夜经济”,并制定发展思路和扶持政策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功能。这对于各市“夜经济”的发展都是绝佳的机遇,同时机遇也是挑战,河北省各城市要抓住机遇创造条件发展“夜经济”,促进“夜经济”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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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鹏程,蔺爽.台湾夜市经济的启示与借鉴[J].辽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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