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的合同

2024-07-27

咨询服务的合同(精选9篇)

1.咨询服务的合同 篇一

聘请方:

__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聘请江苏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律顾问:顾问方接受聘请方聘请,指派姜晓亮和合作律师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双方约定由法律顾问与其合作律师和律师助理协助完成第二条约定法律事务。

二、工作职责:

2.1 投资策划: 项目投资论证及调查;公司设立;公司并购;公司转股;

2.2 基础设施: 房地产建设;设备管理;

2.3 客户管理:应收款的法律管理;资信调查;

2.4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的完善;

2.5 供应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的规范化;质量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2.6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管理;

2.7 物流管理:货运、货代合同的标准化和格式化;外贸代理的规范运作

2.8 电子商务:域名保护,网站法律审查;法律风险的预防

同时,法律顾问通过《企业与法》网站( ____.cn )向聘请方提供法律信息服务,为聘请方提供新颁布的涉及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合同范本及法务管理等法律信息。

三、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为聘请方处理商务及法律事务,聘请方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紧急情况,双方可以随时联系处理。(联系电话:__;传真:__电子邮件: __)。

四、顾问费: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聘请方每年向顾问方给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_元整. 于签约后支付。

五、其他费用:法律顾问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或参与项目代理,应另定代理委托书,代理费按标准优惠收费。法律顾问外出为聘请方办理__事务,差旅费、食宿费等由聘请方支付。

六、忠诚义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聘请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于20__年__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一方不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

八、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请方:顾问方:

代表:代表:

2.咨询服务的合同 篇二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1)实践中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为节约时间与成本,表现为格式条款合同。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之滥用,导致部分条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导致了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使其规范化,从而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条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选取了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这些案例不一定能完全代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全貌,但发现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条款”,值得我们思考。

(一)保价条款

由表格可知,在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中,就有62个案例因保价条款而引起纠纷,可见保价条款的问题之严重。保价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由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在运费外再支付保价费用,一旦发生货损,则按照声明价值赔付;如未保价,通常按运费的几倍赔付。(2)其本质上就是商业社会调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制度。通过对各个快递企业的快递详情单中的保价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出保价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质疑,而其是否有效决定了在发生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得到相应赔偿,同时决定快递企业承担什么限度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价费用及赔偿率未标准化。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免除或限制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快递企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利用免责条款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使得作为经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危害。根据笔者统计,约有18%的案件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免责情形不明确,快递企业利用免责条款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扩大免责情形,从而逃脱法律责任。我国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一为不可抗力;二为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为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根据调查可知,不可抗力的外延过宽,快递企业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免责,例如D快递公司的规定,其将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而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快递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首先,快递服务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次,还必须满足《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即快递企业需对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请注意义务,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而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均未很好的履行此项义务,导致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收寄验视条款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收寄验视制度。收寄验视是指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货物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收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并防止禁寄或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快递企业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封装,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快递运单。一旦发生货损,也有利举证。笔者认为货物的价值应通过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认,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快递企业未履行收寄验视义务以及寄件人未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导致发生损失后货物价值不明,从而引发纠纷。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有26%的案例涉及收寄验视条款,其中又有18%的案件同时涉及到保价条款和收寄验视条款,即未保价快件货物价值不明现象严重。此外,若不完善收寄验视制度,也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犯罪,例D快递公司的“夺命快递”,造成了一死八中毒的严重后果。

三、提出对策

首先,针对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对保价条款的效力条件进行明确确定,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一为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二为快递企业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是判断保价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二)由国家物价部门对保价费用进行标准化。通过分析上述各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可看到,保价费用参差不齐,不过大多相对于消费者来说过高,而过高的保价费也令消费者想保价也保不起。因此要改善这种高保费的现状,应当统一并且降低保价费率,保价费率的降低也会促使消费者更愿意了解保价制度,并且接受这一制度。因此,物价部门应该对快递企业收取的保价费用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

其次,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制快递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同保价条款,此均为快递企业规避分险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难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固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对寄件人是否进行清晰明了的提示说明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特殊标记免责条款,并标注在显著位置上,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可便于寄件人审查合同内容,知情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在实践中,部分快递企业(例A快递公司)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并未将其特殊标注在显著位置上,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知悉相关条款。

最后,收寄验视制度的严格执行,应通过立法、行业自律等手段去规范快递企业。一方面加快《快递条例》的出台,对快递企业的从业资格、权责义务、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快递行业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加强行业监管,不是仅在事后追责,而且要建立常态的事前监管机制,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违法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达到良好的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红燕.论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D].南昌大学,2015.

[2]胡燕冰.论我国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篇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构成,是业主自行组成的维护物业整体利益的自治机构。业主大会是民主性组织,成员在其中地位平等;业主大会是自治性组织,其成员是业主,进行的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约束;业主大会还具有代表性特征,代表了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大会基于其性质、宗旨、组成人员、运作机制等的特征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业主大会的独特地位,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就显得意义重大,其对于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从而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操控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监管权,更全面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并没有对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直至2009 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才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的地方性立法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却走在了前列。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均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地方综合利益的考虑,规定的内容往往千差万别,且屡有不甚合理的情况出现。这也是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大会的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进一步简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使得业主大会能尽早介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鉴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在此方面的规定屡有冲突,近年以来对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立法问题,学界在制度层面上的立法要求更是呼之欲出。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无独有偶,国外的一些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德国、日本等国家,或者赋予业主委员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允许其在适当的时机具有当事人的能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比如制定旧企业的退出时间表,同时规定违反时限时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4.的推广服务合同 篇四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进行网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推广服务。

2、乙方为甲方进行网络推广服务,可以在百度,google,360等搜索引擎搜索到乙方为甲方推广的相关信息。

推广方式主要为软文推广为主,借助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360等)、论坛、微信、QQ、QQ空间、门户网站、视频网站、微博等平台进行综合的交互的推广信息。

乙方综合应用多种方式为甲方进行网络推广服务,推广信息可由甲方提供,若没有则由乙方自行拟定进行网上发送推广。

乙方通过自己独有的方式或方法对推广信息进行关键字修改及优化。

乙方每月提供一份网络推广效果数据分析报告给甲方。

通过乙方网上推广的信息前来咨询的客户,乙方将引导客户到甲方处交由甲方处理。

二、付款方式:

服务费用合计:¥元(大写:¥ )

在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协定所需费用,甲方可使用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银行账号及户名:

三、合同签订期限:

乙方为甲方推广服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给乙方提供推广服务网上注册所需的相关认证资料。

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容。

定期提供有关最新动态资料给乙方。

甲方为为乙方所提供资料保证完整、真实、合法。

甲方可以对乙方推广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和变更。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推广服务。

(2)在保证甲方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及不改变原意情况下,乙方可根据推广需要对相关内容做相应的编辑、修改、增加和删除操作。

(3)乙方在履行合同时不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

(4)协同甲方线下活动同步推广。

(5)保证甲方敏感或私密相关信息不泄露给第三方。

五、合同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相关条款做以变更。

2、一方变更电话、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将变更的电话、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六、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提出合同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5.会务服务的合同 篇五

提供服务的合同范本 会议服务的合同范本

委托方:

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此会务服务合同,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项目内容

本项目的目标:进一步做好环保行业公司关于大气环保物理成份及化学组分分析的专业、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更好介绍、推广、完善本公司项目。

第二条 受托方的义务

2.1受托方应于提前进入场地进行布置,并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2.2受托方应负责提供会议所需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等相关工作。

2.3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完成本次活动,不出现因技术问题带来的意外情况,不破坏损坏会场硬件设施、设备。

2.4受托方应负责布置会场委托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5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受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受托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受托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第三条委托方的义务

3.1委托方应全力配合受托方的工作,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完成。

3.2委托方应将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变动及时通知受托方,并提供相关详细信息。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受托方就本项目获得的报酬总额:人民币300,000元,以最终实际双方确认的费用明细为准,其中包括:

(1)受托方租赁场地、布置活动场地的费用,包含会议场地费用、设备租赁费用、餐费、茶歇、服务费。

(2)受托方印制资料的费用。

(3)受托方安排参会人员乘坐机场大巴到达会议场地的费用。

(4)受托方安排外地参会人员入住酒店的住宿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无需就本项目向受托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双方之间如不能友好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员所作的仲裁裁决应为双方当事人作为终局裁决接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

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时间同步,项目工作完成,该合同即终止。

6.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受托方:

6.保安临时的服务合同 篇六

甲方单位名称: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公 司 地 址 :

公司类型名称:汽车销售4S店

服务项目地址:国际展览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单位名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开户行 地 址:

帐 号: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展览展销临时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岗位设置及人数:

1、保安工作岗:3人

2、保洁工作岗:2人

3、擦车员工作岗:1人

二、具体岗位设置及要求:

① 保安工作岗:

1、保安员3人属于形象礼仪岗位,身高1、73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早8:40分接班至下午17:30分下班。

2、负责展会期间场内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负责检查通行证、工作证、指示牌等。

3、对客户及工作人员必须热情、礼貌、大方、耐心进行引导,负责展厅治安防范工作,对可疑人员注意检查盘问,车辆停放指挥,巡逻人员做到,有事必接,闻事必行,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并接受甲方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② 保洁工作岗:

1、按约定向甲方派驻女性保洁人员 2人,年龄18 岁至40岁,统一服装。早8:40分接班至下午17:30分下班。

2、卫生区域:展厅及展厅内外玻璃、地面、楼道、踢脚线、走廊、楼梯内外及扶手、卫生间、客休区、卫生桶、墙面饰物、展架;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统一穿戴公司配发的制式工作服、胸牌,保持着装整洁规范。

4、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在岗时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5、主动为客户服务,不准拿、要客户及公司物品,拾到物品要主动上交办公室。

6、安全规范地使用保洁用具,爱护公物,做到专人保管,节约使用保洁用具。

7、保洁人员当班时如发现有物品损坏,应及时通知保洁主管和公司负责人员。

③ 擦车员工作岗:

1、配备人员年龄均为18至25周岁,身高1。70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素质俱佳,统一着装。具体工作按甲方要求进行。

三、后勤保障:

1、工作期间午餐由甲方提供。

2、工作期间早餐和晚餐由乙方负责提供。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201x 年 月 日始至 201x年 月 日止。

五、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1、保安工作岗每人每天?260元;

2、保洁工作岗每人每天?200元;

3、擦车员工作岗每人每天?180元;

4、合计甲方每天付给乙方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8天共计服务费¥ 元人民币。

5、合同签定开始服务两日后,甲方付给乙方全额服务费(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期顺延)。

6.乙方给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后,甲方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财务或乙方指定账户。

7、乙方未按时足额提供含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有权准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甲方逾期不支付服务费,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甲方须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9、甲方支付完服务费后,乙方应当按时支付人员工作报酬,若因此产生争议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按照本合同中的服务标准进行监督,满意率不达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其落实整改。

3、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4、甲方有权对场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对乙方提出完善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对乙方提出的治安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治安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教育本管辖区居民及单位工作人员配合和支持乙方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

6、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7、协助乙方处理治安保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紧急、突发事件。

8、负责将服务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包括居民情况、社会治安情况及其它应告知的事项)告知乙方。

9、负责告知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及需加强防范区域等应告知的事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定和其他行为规范,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乙方选派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用工条件符合甲方要求的基本条件。

3、乙方员工因工或非因工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不得溯及甲方

4、乙方员工有义务要对甲方公司、工作场所隐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八、合同终止: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的,本合同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由当地(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签章): 承包方(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7.涉外技术服务合同谈判的几点体会 篇七

关键词:涉外,技术服务,合同谈判

中国作为未来亚洲甚至世界核电产业的发展核心, 核能发电对于中国优化能源结构、保证电力供应的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中国核电市场的日益增大和世界对核电的要求日益增高, 越来越多的中国核电企业开始引进国外世界一流核电企业的顶尖技术、同他们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这为我国核电技术的快速进步提供了良好条件和重要平台。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比较、消化和实践, 有助于我们在更高的起点上实施再创新, 实现第三代核电技术示范电站的顺利建设和国产化、自主化目标。因此, 签订一份严谨的涉外技术服务合同对于合同的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笔者在此类合同谈判中的一点体会, 以下内容均是以我方为买方、外方为卖方情况为条件考虑。

1 仲裁

按照惯例, 涉外合同中规定, 当买卖双方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时, 会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做出, 立即生效。裁决作为解决争议的终局方式, 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一份完整的仲裁条款包括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但约定仲裁地的, 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 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 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与适用法律的关系至为密切。根据情况不同, 仲裁地一般为以下三种: (1) 我方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 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 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国仲裁。

据笔者的经验, 核工业领域的涉外合同中采取 (3) 做法的较多, 一般选斯特哥尔摩, 新加坡等, 有时候也会选择中国香港。

仲裁机构的选择, 也经常是合同双方争执的条款, 我方倾向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卖方可能倾向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或者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 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2 价格

根据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形式, 价格制定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模式。

2.1 固定单价模式

若技术服务发生在买方现场, 卖方同买方一起工作, 并指导买方, 多采用人员单价模式, 例如小时计价、每日计价和每月计价等, 同时, 按照不同级别的专家规定相应档的服务费, 例如, 管理类的专家级别有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和主管, 工程设计类的有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

假设卖方要求以小时计价, 笔者建议买方在合同中增加如下类似语言“若卖方每周加班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 则仍按照卖方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卖方在买方的要求下, 节假日工作的按工作日工作处理;卖方自行加班的不被视为工作。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双方的节假日、卖方员工的年假等。”“卖方工作超过一年方可向买方提出申请休假, 且年假天数不得超过12天。”此外, 笔者建议买方要求卖方每日填写考勤表, 格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2.2 固定总价模式

按照技术服务类型的不同, 又分为两种:讲座和境外技术服务。

2.2.1 讲座卖方派遣员工到买方现场, 对买方进行特定主题、固定时间的培训, 如“为期四天的讲座:

核电站如何选址”、“为期五天的讲座:人机交互培训”等。此类服务的价格多采用包干价模式, 计算方法是根据人员服务单价、人员数量和讲座时长算出总价, 双方根据此价格商讨出最终的固定价格。

2.2.2 中国境外技术服务对于有些技术问题, 卖方不需要到买方现场, 双方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技术服务。

例如, 买方书面递交某技术问题, 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将答案以书面或视频方式返回买方。再例如, 派驻到买方现场的专家需要借助卖方总部的信息库或卖方总部人员的帮助, 卖方会每月额外征收远程管理费用。由于此类技术服务的发生地在境外, 买方无法判断卖方实际的工作时间, 所以价格也多采用包干价模式, 计算方法可视同讲座的计算方法。如果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人日支出, 则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3 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 上述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不构成合同服务款的所有支出, 税款占据相当重要的部分, 这常成为谈判时双方争论的重点, 即人员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是否为含税价, 如果是净价, 买方还需承担中国政府向外方征收的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按照币种的不同, 支付分为外币支付和人民币支付。

外币支付的过程较为复杂, 如果买方不具备外贸代理权, 则需要先确定一家有资质的外贸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代理公司) , 代理公司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款项的付款单据后, 对付款单据进行初审, 如遇付款单据不满足付款要求时, 将提请卖方修改。对于初审合格的付款单据, 买方根据对外付款金额预核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卖方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额, 开具《支付通知书》并通知买方, 《支付通知书》应注明预核的付款金额、折算汇率、预核的卖方在国内缴纳的税款额、合同号、服务名称、工作单号、付款依据、付款方式、最晚付款时间等, 同时以快递形式向买方提供《支付通知书》、发票 (或收据) 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原件。买方对代理公司提交的《支付通知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相应款项支付代理公司, 并给出书面通知确认该笔支付。

对于中国政府向外方征收的税费, 由代理公司完成代扣代缴工作, 如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免税范畴, 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免税证明。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范畴, 代理公司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 再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外方。

每年, 买方和代理公司根据结算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向卖方支付金额和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税费金额进行结算。其中, 向卖方支付金额的结算按实际对外支付日的银行汇率计算, 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结算按实际税务局收取的税款金额计算, 与买方已支付给代理公司的金额比较, 多退少补, 并与代理公司代理费一并结算。

人民币支付较为简单, 买方在审核发票、交付成果等无误后, 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国内的子公司即可。

按照工作包的特定性质, 支付分为固定单价支付和固定总价支付。

按人员单价工作的合同价款, 买方相隔一定时间 (通常为季付) 向卖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按固定价工作的合同价款, 一般采用一定比例的电汇 (T/T) 分期支付:

(1) 买方确认卖方做出工作计划后, 支付预付款。

(2) 卖方签发可交付成果完成证明后, 买方支付进度款。

(3) 买方验收可交付成果合格后, 支付最终付款。

此外, 我们作为买方应尽量在合同中有如下类似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服务、交付可交付成果, 则该等未履行行为可以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

4 保密和知识产权

在合同谈判中, 笔者发现, 外方尤为重视保密和知识产权, 更有可能作为信息提供方的卖方通常会尽可能把保密信息定义的非常广泛, 例如, 信息接收方从提供方获得的秘密信息衍生的任何其他信息, 均属于保密信息。再例如, 一方以口头形式披露的信息必须变为书面形式, 清楚地标明专有、保密或类似性质, 以便视为保密信息。凡属于保密信息范畴的内容, 接收方在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为了保护我们作为买方的利益, 也要尽可能的把我方提供的口头信息变为书面信息, 并标注专有、保密等字样, 维护自身利益。

以上是笔者在涉外技术服务合同谈判中的一些感触, 总之, 深入理解合同的能力, 正确揣摩对方心理的能力, 优秀英语表达的能力是取得谈判胜利的关键和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周德蛟, 罗素芬.合同谈判是实现工程建设总目标的重要环节.人民长江.2004.

8.咨询服务的合同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府;非政府组织;承包方

根据各国的社会实践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近几十年以来,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然是政府改革的最主要的方向之一。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最核心的实现机制,也是政府改革最重要的工具。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同样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模式,解决了财政等很多问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速公路、轻轨、机场等公共设施就是我国很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典型示例。

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基本内涵

1.概念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了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目标,通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将某公共服务的项目交给该非政府组织承包。可以看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就是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而政府最主要充当的是资金提供者的角色。

2.特征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明显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目的特殊,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社会有更好的公共服务;其二,主体特殊,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非政府组织;其三,法律地位平等,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其四,权利义务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政府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有优益权。[1]

3.范围

一般认为,作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经办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众基本利益的可收费的或不可收费的公用事业。[2]大多数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而是有适合外包的标准,最重要的观点包括:(1)该公共服务是否属于政府的核心职能,如果不是政府核心职能则可以外包;(2)该公共服务的质量保证的难易程度,从项目的可表述性、竞争力、监督效果等进行判断,如果较为容易则可以外包;(3)该公共服务项目要求的公共责任性大小,如果要求公益性不高则可以外包。

4.意义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对政府、非政府组织甚至是整个社会大众都会有很积极的影响。具体有:(1)对政府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2)对非政府组织来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招标、竞标过程中无一不存在竞争,这种竞争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促使非政府组织不断改革创新,最终突破自己提高生产率;(3)在社会大众看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使该公共服务更专业化,更产品化,更优质化,普通群众对公共服务更加满意。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概括如下:

1.法律缺位导致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利益

我国没有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这明显不规范,完全混淆了政府采购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尽管政府与相对人也是平等协商的法律地位,然而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受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调整,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但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在理论上适用于公法还是私法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甚至可能更倾向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导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很多现实中的问题,最明显体现在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没能有效地规制。而实践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往往拥有比较强势的地位,常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直接干预承包方项目的实施,并且在实际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有更多的权利,比如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增加或者减少合同违约金等等。无论是法律的缺失还是政策的变动,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都可能会面临合同变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法律在对承包方蒙受损失后并没有给予补偿等规定,根本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

2.政府专业性不够导致交易成本较高

公共服务外包是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同进行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最重要当然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这也是政府给予承包方的相应报酬。政府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在核算整个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的成本上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更需要对该公共服务项目有充分的认识,有专业的水准。但是实际上,在招标竞标成本、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成本、交通工具的使用成本等各种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成本上,政府部门相比较于非政府组织而言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再加上公共服务成本本身的难估算性,使得承包方在价格商定上有很大的优势,这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较高。

3.招标中的竞争不充分导致承包商并非最优

政府进行公开招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最有实力的竞标者来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3]招标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充分保障各竞标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首先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还不是很健全,所以真正完全具备公共服务项目承包能力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无论是非营利性企业还是营利性企业)数量有限,可选择的对象较少;其次,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某些影响,在进行竞标的时候,一些当地的企业可能已经被优先看好,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可挑选的竞争对象更少;最后,还存在“内幕交易”,一些企业贿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致使整个招标竞标流于形式。种种现状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并没有招到该公共服务项目最适合的承包方。

4.政府监管不足导致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

政府订立公共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承包方作为非政府组织往往是营利性企业,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本来就存在矛盾。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全然不顾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必须加强对项目實施的监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往往会利用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巧取私利,政府部门也缺乏公共服务技术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政府很难进行监管。另外,因为公共服务项目本身所应该具备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很难估摸,更加导致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不足,主要是以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质量的考核依据。

通过上面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症下药,探索相应的完善途径,这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以及保障社会大众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的权益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设想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完善路径

1.出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专门性立法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属于行政行为,也属于法律上的行为。虽然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政策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提供了一些依据,比如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年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但是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与调整。我认为日前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逐步推广,需要尽快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规定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变更、解除合同的严格条件与程序以及承包方因政府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蒙受损失后的补偿等。

2.招标中注重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使项目招标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应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政府应该依法向社会大众发出招标公告,并且公告力争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期刊媒体上发布,争取吸纳更多有意向的企业参与竞标,招标书尽量详细,包括作为招标人的政府的名称、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文件获取方法等等,这可以充分保障各非政府组织平等的知情权;其次,竞标过程中列席媒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该项目有密切联系的公民的代表人物,动员社会的监督力量,保证竞标过程中的相对公平;最后,让各竞标者提出自己实施该公共服务的具体方案,将各具体方案公布在特定网站上,根据各方案的优势、社会大众的反响以及最有能力胜任与政府合作的竞标者选为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当事人,并将中标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选任原因公开。

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的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中,限制委托人目标实现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拥有更多的机会和动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4]。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使政府蒙受损失,或者价格不合理导致合同较为不公平,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政府在决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之前,就应该在掌握大量的社会信息的基础之上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市场环境是否适合该项目的外包等。而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更重要是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有关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基本信息,该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而项目完成后也要将定期检测结果或者质量评估结果公之于众。

4.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为防止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克服政府缺乏专业性评估等监管经验,政府可以设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该机构负有法律上的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比如明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同签订前的评估标准、合同履行后的检测标准等等。这些评估、检测的手段可以包括实地考察、民意反馈、投诉监督、工作记录的查看等,也可以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的一些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另外,该监管机构能够享有一定的奖惩权利,对其制定的各项指标都达到,可以给予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之外的一些物质或者荣誉奖励,而如果低于某些硬性标准,则可以采取处以罚款或者将其纳入到失信企业的黑名单等惩罚措施。

注釋:

[1]参见:陈静.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76.

[2]Joseph Nye,Soft Power[J].Foreign Policy,Fall 1990.

[3]陈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问题及对策[J].兰州学刊,2005(3):44.

[4]MICHAEL JENSEN,WILLIAM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10):309.

参考文献:

[1]宋世明.工业化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02,(4):46—52.

[2]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6):128—134.

[3]李东林,杨海洪.契约合作: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选择与实践——以正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酷中国2009低碳”项目为例[J].宁厦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4]敬嘉.中国公共服务外部购买的实证分析——一个治理转型的角度[J].管理世界,2007,(2).

[5]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6]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

[7]陈松.公共服务事业外包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8]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杨福韬.我国乡镇公共服务外包中的行政合同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10]陈振明.公共管理前沿[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9.电脑维护的服务合同 篇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位于 物业的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委托乙方实施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秩序维护人员(保安)的安排

由乙方向甲方派遣秩序维护员 名,实施大门每天24小时不间断执勤,进行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以及视线范围内夜班巡逻、检查工作。

第二条 物业服务委托事项

(一)秩序维护及安防巡逻监控

1、受甲方委托在 办公及生产区域 开展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及甲方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发生,维护甲方的正常秩序;

2、负责广西九盛控股有限公司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包括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及物品出入院内的检查监督管理;

3、负责维持甲方院内公共秩序,包括安全巡视、门岗执勤;

4、实行封闭式治安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和程序对员工进行出入管理。做好出入公司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的来访登记工作(非公司工作人员进入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方可进入院内),在管理区域内有权协助甲方制止各类案件、治安事件的发生,如:打架、斗殴等;

5、对进出甲方公司内物品的管理(外出的物品或物资须凭甲方“放行条”放行);

6、经甲方授权,对相关物业使用人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和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侦破工作;

7、乙方为甲方提供重大节日、庆典、各类重大会议及活动及重要接待的安全保卫警戒和指挥车辆停放等工作;(增加人员及员工加班费双方另行协商)

8、乙方巡逻岗值班时必须及时检查、发现、处理、消除甲方院内出现的各种不安全隐患,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9、乙方协助甲方、警方调查有关治安案件的义务(包括违法、违纪行为)。

(二)根据甲方临时性需求,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秩序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秩序管理人员。

2、甲方应为乙方秩序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为秩序管理员执勤、驻点提供方便。

3、甲方应尊重秩序管理员的工作,并对秩序管理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

4、乙方秩序管理员如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争议,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纠纷,未能妥善解决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协助、配合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6、教育和监督甲方人员自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和服务制度及规定。

7、按时给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8、乙方实施服务过程中正常需用的水电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方授权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所有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甲方保卫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规范有序的开展,建立健全快捷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让秩序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2、乙方有义务对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向甲方提出改进意见;

3、若甲方提出的服务要求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治安管理内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乙方有权予以婉拒;如涉及此项事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须及时撤换甲方提出的不称职的秩序管理员。

5、乙方须配合甲方安排原有的责任心强,表现较好的秩序人员。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确保全面履行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总体职责。

7、对违反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报告、劝阻、制止、纠正以及处理。

8、负责所有服务人员即秩序维护员的工作安排、调度和培训、教育及管理并支付其工资等费用。

9、乙方人员在值勤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形象,仪表端庄、文明礼貌,并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10、根据甲方的临时性要求,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11、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管理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2、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物业管理条例、法规,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责任;不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的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与本物业相关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经相关部门认定或有证据证明,确属乙方聘用人员责任和过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13、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4、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

第六条 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内容及实施要求

1、实行门岗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重形象、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2、乙方秩序管理员须遵守甲方公司内有关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甲方委托管理的治安秩序工作,维护好院内秩序,并服从甲方综合部在乙方职责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和调度。

3、乙方在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如因安全设施不完善、,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由乙方提出建议及整改方案,经甲方批准后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属管理因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依据甲方公司内的规定,加强对门外流动摊点的管理,维护公司外门口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5、对重点区间、部位加强定时和不定时巡视、检查,严密防火、防盗、防破坏;随时注意发现异常及可疑情况,消除隐患,防止一切不良的事态和案件的发生。

第七条 服务费用

1、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每月按人头费 元/人/月支付(详见明细表附后), 人每月共计 ( 元整,每月10日前以转帐形式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

2、乙方收到甲方每月支付的服务费后,应承担当月由乙方向甲方派遣的秩序维护员:月工资、保险及意外、加班、福利费、服装费。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3、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最低工资调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上调服务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有关条款的约定使乙方正常服务工作受到影响未能完成工作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有关条款的约定,未能完成工作内容及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 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九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1、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的委托服务事项,乙方进入管理区域内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服务活动。

2、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刷条款的本意。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本合同不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共 6 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可参与甲方新一轮的物业服务竞聘,并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聘权。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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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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