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2024-07-08

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共10篇)

1.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篇一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探讨

近年来,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必要补充,得到了长足发展,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对广开就业门路、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个体税收征收管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税务管理的难点和衡量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点。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个体税收的“跑、冒、滴、漏”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个体税收征管基础薄弱,征管难度大,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也是现实。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税务人员从思想上轻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个体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低,2005年沙河口区国税局全年税收53788万元,其中个体税收3258万元,只占6%,个体税收收入的多少很难影响整个税收计划的完成。因此普遍存在对个体收收征管工作的轻视,认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值得,导致规章制度的建立不完善,管理标准的不统一。存在执法的随意性,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程序办事,有的工作责任不是很明确,没能做到应收尽收。

二、个体纳税户纳税观念淡薄,税法知识匮乏。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部分个体业主认为自己只要能交一点税就行了,没有照章纳税的意识,没有树立起依法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也因此造成他们主观了解税收政策的愿望不强,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

三、征管监控难度大,管理欠科学。从目前情况看,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每位个体税收管理员管理少则上百多则几百户个体业户,客观上造成税源监控水平大大下降。也就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办理废业手续,造成税款和发票流失,还有部分业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偷逃国家税款。

四、税收征管力度不够,营业收入核定难。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户大量增加而从事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相对在减少,造成征管力量不足,管理放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偷逃税打击力度不够,不是因为人情关系未能按规定处理,就是个体户因资金困难无钱交罚款而不了了之。个体税收管理员对个体税收典调工作不重视、不认真,核定的营业收入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往往不一致,导致个体税收负担普遍偏低。享受增值税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如实申报缴税。

五、税负不平衡,导致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大部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由于在核定个体户销售额的过程中,缺少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办法,人为因素大,必然使各行业之间、各分局之间、各税务所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户与户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对定额户填开的发票金额超过定额部分只补税不及时调整定额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特别是对临界点的业户监控不力。这样一方面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纳税人心理失衡,产生拒缴税款的逆反心理。

六、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控制难。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经营活动变化频繁,内部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缺乏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开发票,导致大量票外收入无从查实,失去监控。

七、建账征收户少,税收监控难。绝大多数个体业户不愿建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纳税户的核定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差较大,不建账可能带来“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个体业户建账按实计征,怕加重税收负担,聘请会计人员又会增加经营费用和成本,还要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还不如“一定了事”永无后患。加之税收管理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工作方法简单,怕建账带来征管麻烦,不如采取定额征收,另一方面征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对应建账而未建账户处罚力度不大,导致建账建制难以全面推广。目前甚至出现很多原有的已建账、年销售收入上千万的私营以上企业,纷纷转为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针对目前个体税收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做好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及统一定额标准为出发点,以发票管理、建账建制为主要手段,以税法宣传为保证,建立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坚持长期性,多样性,实效性。既要讲求时间持久化,形式多样化,又要注重实效。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广大纳税人身上,以不断的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得到加强,将极大地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化协税护税网络。通过协税护税网络,解决税收征管人员相对较少,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规范个体征管,认真做好税收典调工作。税收典调工作是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税收管理员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在个体工商户对自身经营情况自报的基础上展开典型调查,力求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并对新办个体户的定额进行定期公告,个体户根据公告可以提出异议。这样既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

三、科学规范定期定额标准,促进税负公平。在充分开展税收典调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适用的税收定额统一标准和管理办法,允许不同地区在一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建议各分局之间、各税务所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经常性开展定额信息交流和沟通,尽可能杜绝由于各地区税负不均而引起的同行业间业户的非正常流动,达到税负平衡。

四、加强发票管理,促进以票管税。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征管水平。因此要花大力气抓好个体户在发票使用上的规范管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五方面的结合:第一是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相结合,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设立发票缴验台帐,每次换票,必须登记个体业户发票的使用期限和开具的金额,业户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看发票的开具是否超过其核定的税额;第二是发票管理与纳税户管理相结合,尽快推行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工作。发现纳税人有违反使用发票行为的,除补税罚款外,必须限期整改或取消领票资格;第三是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消除以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的不良现象,提高征管质量。第四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如采取以发票抽奖的方式,消费者凭其拥有发票可参加税务部门的抽奖活动,从而进一步监控纳税人用票行

为;第五、加强发票管理的日常辅导工作。定期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其用票行为进行辅导,规范用票行为。

五、重视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征收工作。个体工商户都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共性,虽然他们对自己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水平心知肚明,但不愿如实提供给税务机关,由于其面广量大,经营方式隐蔽,经营手段灵活多样,难以控管。目前,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确定,一般是根据纳税人同类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而进行事前核定,因此,不能完全避免定额核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部分定额核定不实,而定期定额的局限性正好给某些业户以偷逃税的可乘之机。建账在许多方面可弥补定期定额的某些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也完全具备了进行会计核算的能力。因此,税务机关还是要从鼓励个体业户建账的角度出发,不断规范其财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稳步推行个体建帐工作。

总之,个体经济税收不仅是税收收入中增长潜力较大的部分,而且也是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随着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体税收的潜力将愈来愈大,税务机关要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与加强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加强管理与改进服务并重,实现个体经济税收的持续稳步增长。

2.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篇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句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3.对我国当前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篇三

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的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加强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建立使我国走上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进程,税收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必须依照“平等、节省、便利”的原则,不断创新征纳制度,提高征纳流程的顺畅度,加强征纳双方素质培养,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主体地位,形成互动关系,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

一、税收征管的相关概念

1.税收征管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是稽核税额和征收税款过程的管理活动,是征收机关行使征税与管理税收权力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它是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体现,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征收入库过程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现状。第一,纳税申报和税款收方式逐渐多元化。在新《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依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纳税申报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税款征收方式多样化,根据不同纳税人可以实行灵活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第二,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主要税种与各地区收入均呈现协调增长态势。随着税收征管改革深入和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初步实现了从单纯考核收入任务向收入任务与征管质量双重考核的转变。第三,税收管理科学化、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管理系统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第四,明确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也促进了纳税人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税法体系不完善,税收管理缺少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也就越高。但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未设立《税收基本法》。税收法规的不完善,税收政策又经常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征纳双方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水平不同而产生对同一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矛盾。

2.纳税申报的效果不理想,流于形式。建立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运行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由于纳税人的知识水平和素质各不相同,对税法和税收计算方法的了解程度不够,从而建立自己申报纳税的意识还不成熟。另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查监控不严格,纳税人纳税申报不真实,少报虚报问题严重,使纳税申报在流于形式。

3.发票管理不到位,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普通发票的管理。我国纳税人主动开具发票的意识薄弱,或者是为了得到商场或餐馆的优惠而放弃开发票,这是现代纳税人最普遍的偷税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的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的秩序。

4.税法普及力度不够,税收征管效率低。虽然我国把每年的四月作为税法宣传月,但是税法的宣传范围太窄,大都是在城市进行,而且过于形式化。因此纳税人不了解税法,更不懂税收的计算,自觉纳税意识还很低。另外,从总体上看,我国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所以征纳双方之间缺乏一种互动关系,这将成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最终会导致税收效率的下降。

三、优化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加快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快推出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对各实体法和程序法起着统帅作用。同时,制订《税收基本法》也是规范中央和地方税收权限、协调税法与其他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我国税收法制的重大事件,对于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2.进行纳税人诚信建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要不断地加强税务工作人员和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培训,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种反偷税、避税手段的不断学习,练就税务人员的“火眼金睛”;税务工作人员应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认真回答或帮助解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切实提高纳税申报材料的可信度,税务机关应该建立纳税人的诚信档案,应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录入诚信档案中。

3.夯实发票的管理,严防税款流失。发票有奖制度各个相对于餐馆、商场的优惠策略而言已经逐渐失去吸引力,因此我们必须在发票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性的改革,防止税收的大量流失。第一,可以将发票与商家的收据、小票联系起来,实现发票与收据一体化;第二把发票与商品的售后服务联系起来,购买商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一律不给予提供售后服务;第三,把发票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联系起来。

4.加强税法的普及,建立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税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因纳税而减少的那部分收入在他所得到的公共服务中体现出来,应该加强普及税收知识,提高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的光荣意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计算能力。提高税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监督,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各个环节之间的互动。

[1]吴旭东.税收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篇四

当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点,结合省局数据大集中工程的实施,通过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但由于农村受地理、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数据大集中工程实施后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点多、面广、难度

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广大农民对税法知识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收费也是税收,认为工商收了税务就不应在收,对税收概念认识不清,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不清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双湾的90%个体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免征了增值税,正是由于对税收政策认识不清,他们认为什么谁都应该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有的农民拒绝缴纳,甚至漫骂。为此,建议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知识宣传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其

次,建议利用农村的广播站、文化站等宣传部门,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农村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作作风要扎实、工作方法要创新,要换位思考,把纳税人当作税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农村税务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

办,每月10日前电话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事宜,同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收过头税。

5.用心服务开创个体税收征管新局面 篇五

纳税服务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对税收征管的加强,对税收收入的增长,对税收环境的改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之所以把个体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服务单独拿出来探讨,是因为个体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服务在现阶段而言还是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个体工商户多面广、税收征管难度大、偷逃税现象严重、征纳矛盾突出等问题,不仅制约了个体税收的规范管理,也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的瓶颈。如何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融洽征纳关系,从而促进个体税收的规范管理,如何提高对个体户的纳税服务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热心是服务个体户的基础

缺乏热心的服务是苦涩的、表面的,有了热心,就会有笑

脸,有了笑脸,就会有好形象。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最基层部门,几乎所有税收政策的执行、纳税服务都离不开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整个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要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观念,充分认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成分中的一种,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组成部分,我们在履行执法、服务环节上,要有足够的热心,经常询问个体户的经营情况,主动与他们沟通,尊重他们的合法经营活动,热心帮助他们了解掌握税收政策,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提醒引导他们依法诚信纳税。在日常税收管理活动中,每一

位税收管理人员始终要以满腔热情的态度接待好每一位个体户。一个微笑、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句关心,都能拉近与个体户的距离,积极处理好每一件事,应该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以一颗炽热之心赢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二、耐心是服务个体户的前提

基层税务所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户数多、业务广、对象杂,经营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观念、年龄结构参差不齐,社会背景复杂,基层税务所在实施税收管理活动中,一件事多次提醒也未必能奏效,还有外来经营人员语言“南腔北调”,在政策解释、纳税辅导会上出现语言沟通障碍,税收管理员在个体户身上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没有足够的“耐心”是难以胜任此项工作的。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税收管理人员要练就一身超越自我的耐力,以包容之心、宽宏之度谅解他们的牢骚,心平气和、不厌其烦与纳税人“交流”。不仅要“交流”语言,还要“交流”感情,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讲清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享受减免税等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个性的人,采取灵活的管理与服务措施,从辅导填写一张税务登记表、一张纳税信息采集表、一份免税申请书等基础做起。遇到纳税人不会填写的,要手把手教他们如何填写,不会写的字要代替他们填写。在税款征收上,更要讲清定税的程序、依据,从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计税方法、税额计算等多方面耐心做好解释,让个体户感到他们人格受到尊重后的温暖,缓解各种矛盾的发生。

三、公心是服务个体户的根本

正是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人员结构复杂,“穷富”悬殊差距大,攀比心态各异,对纳税的态度非常微妙,多一点少一点都可能会引起他们的质疑甚至抵触。因而,无论是在执法环节,还是在服务环节,仅凭对他们的一片热情是不够的。税收管理人员要对他们一视同仁,决不能以个体户的“大小”、“穷富”另眼相看,要抱有一颗“公心”坚持依法征税,秉公执法。还要有同情弱势群体之心,高看他们一眼,用公平之心给他们以鼓励、以信心。特别在核定个体户的税额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抛弃私心杂念,不征人情税,不收关系税,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待每一位个体户,让他们看有所看,比有所比,想有所想,缴明白税、缴公正税、缴顺心税,这样才有说服力,工作才能有成效,纳税人才会信服你,真正体现公正执法是最好的服务理念。

四、细心是服务个体户的关键

“细节决定成败”。在个体户的税收征管服务工作中,多

年来形成的粗放式管理和简单化服务,是纳税人对我们工作不满意的重要方面,而很多问题都出在责任上,细心是提高责任意识的关键。在很多人看来,个体户简单好应付,税一核定,监督他们把税缴了就行,不用报资料,不用看报表,不用搞汇算,少了许多麻烦,特别是很多“小个体户”,更是一年半载见不了几面,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了解掌握得不细,往往由于忽视了对他们的服

务,管理难度不断增加,核定的税款征不上。因此,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都要掌握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利用一切时间(包括双休日)多下户,深入到个体户中去调查研究,注意细心观察,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具体经营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审核发票、讯问查验,不放过一个细节,从而真实掌握一些实际情况,做到有根有据、有理有据,适时对其进行定额调整,该调高的调高,该调低的调低。对下岗再就业等应享受优惠政策、经营困难、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应主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细微之处见真情,以细心促细化,以细化促成果。

总之,心到服务到,我们在广大纳税人中会迎来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纳税服务新突破,才能更好地完成区、市局赋予我们基层税务所的光荣使命。

6.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篇六

个体工商业户数量庞大,区域分布广,经营分散,交易灵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出于多种原因不愿建账,致使个税征收管理难度大、执法风险和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各种矛盾突出。个体工商业户建账难原因何在?如何进一步强化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成都市新都区内的石板滩、木兰、三河、军屯、马家、泰兴六个乡镇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及原因

(一)纳税意识淡薄。部分个体业主没有依法纳税的观念,开门就营业,不愿也不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利用法律、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千方百计少缴税,更有部分业主主观地偷税、逃税。

(二)征管力量薄弱。调查的六个乡镇一千五百多户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员3人,人均管理500多户。且个体工商业户点多面广,经营状况变动频繁,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弱化了税收征管力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综合治理力度不够。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很少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由于未建账,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掌握有力违法证据,因而处理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同时,相关部门间配合不够密切,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形成管理盲区,削弱了有效的管理强度。

(四)建账难以推行。除上述问题外,个体工商业户之所以难管,其关键就是不能规范建账,致使征管难度大,效率低。一是个体户自身不愿建账,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与个体业户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甚远,不建账可以带来“利润空间”,个体业户对实行建账按实计征,既怕加重税赋,又怕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故愿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定了事”,永无后患。二是不少个体户由于文化和职业素质的限制,多数纳税人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极少,就其本身能力而言无法准确建账,而且大多数个体户规模相对较小,无力承担专职财务人员工资费用,想聘请财务人员代账,但由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大多数财会人员不愿代账;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中介机构又不能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建账准确性不高,造成“为建账而建账”的不正常现象。三是政策因素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户建账建制的推行,起征点提高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符合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业户零申报缴纳税款,对这部分业户的建账也就无从谈起,且直接影响到其他个体业户的建账积极性。四是征管模式的影响。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业户不开票销售额部分普遍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双定”方式,其定额的真实性差。实际操作中,“双定额”定到实际经营的50%就闹,定到70%就跳,定到80%就又闹又跳,“双定”难度越来越大,且所定额远远低于实际经营额,这也是造成个体工商业户不愿建账的重要原因之

一。另一方面,对需开票部分还要再缴纳税款,不少业主为了少缴税就以打折送饮料等方式尽量少开票,或者开“鸳鸯”票,或者购买使用假发票,以此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二、措施及对策

(一)重新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要把个体税收征管放到依法纳税的大局上来看,而不能仅仅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抓税收管理。要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个体业户建账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业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通过纳税人学校、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个体业户进行财务知识、税务知识的培训辅导,提高个体户的建账能力,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修订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所以对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可暂不建账,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多管齐下,全面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从规范日常征管、推进精细化管理两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内外发力,强化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效。

1.规范日常征管。一是对未达起征点必须进行严格核实,严格审批,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加强定额核定管理,规范定额核定程序。定额核定中要控制起征点以下户占全部个体定额户的比例,对处于城区主要街道、大型专业市场内个体商户原则上其定额核定应在起征点以上。三是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做到要清理一批、管理一批、规范一批,并纳入长效管理。四是建立委托代征协管机制,解决零散税收“疏于管理”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全面组建代征协管工作机构,消除农村、社区税收管理空白,从而实行税源管理社区化。

2.推进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强片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结合目标绩效考核,建立起税收管理员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对个体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指标,应主要考核税务登记准确率、巡查面、纳税评估准确率、征税面、双定调整面、非正常认定率等指标。二是实行岗位轮换。对个体税收管理员按片组定期进行轮换。三是实施个税税收分类管理。对个体纳税人按税源大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采取不同的征管查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在发票控管、征收方式、税源监控、税管办法、纳税检查、纳税服务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以此集中精力解决重点工作、突破难点问题,提高对重点税源、重点纳税户的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个税征收管查水平,促进个体户依法诚信纳税。四是完善个体户纳税评估制度。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进行信息综合,合理

设定行业税控指标和个性税控指标,建立科学、实用的个体税收纳税评估模型,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可以引入民主评议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逐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要严格监控个体纳税人税负异常户,对零申报及不缴不报的异常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征收管理。

7.对地税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研讨 篇七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夯实联合征管基础

自年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初起,**县国税局即与地税局反复商讨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事宜,并两次共同外出考察学习,在三个方面做了精心准备:

1、统一管户信息。准确一致的管户信息是实行联合征管的基础。一季度,该局即着手与地税局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开展比对。通过信息交换获取对方管户信息,共同对全县5000多个体工商户的征管信息进行逐户检查比对,并统一信息修改维护标准,对1500多条不一致信息进行了维护,使国地税共管户信息一致起来,为联合征管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统一定额标准和定额参数。该局与地税局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从行业小类、所在市场、所在路段、机器设备、代理品牌等方面,对个体纳税人的相关定额信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采集,双方根据行业利润、路段等级、设备功率等相关参数,共同确定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房屋租金、市场摊位销售额、单台(套)设备月应税销售额、路段等级起点定额、行业利润率等定额核定标准,并据此对全县国、地税不一致的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为联合征管后续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3、建立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换机制。一是成立国、地税联合征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个体联合征管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工作;二是建立协作联席会制度,及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联合征管的顺利畅通;三是制定了税收协作制度以及信息交换办法;四是共同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保证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

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确定联合征管内容

根据本县国、地税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共同确定了在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停复业管理、申报征收、税务检查、委托代征、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管理等八个方面对个体共管定期定额户实行联合征管。

1、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向纳税人核发一套加盖国、地税双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另一方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负责受理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2、联合定额核定。国、地税联合进行典型调查,共同确定定额核定的相关参数指标与核定标准。新设立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由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另一方参照执行。国、地税双方如有较大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3、联合停复业管理。共管个体户申请停业的,由主税种管辖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另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对方传递的信息办理停歇业手续。对虚假停歇业行为,国、地税分别处罚。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向原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复业,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复业手续。

4、联合申报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款逐步实现统一扣缴。国、地税共同决定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分别填报国、地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需要补缴税款的,分别向国、地税双方缴纳。

5、联合委托代征。国、地税联合确定县内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镇政府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单位在其代征范围内与国、地税机关联合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6、联合税务检查。对个体税收征管中需要联合进行检查的,由国、地税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涉及到需双方共同处理的,由国、地税联合进行处理。

7、联合管理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国、地税联合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的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中分别补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转入正常户管理。

8、联合注销管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原税务登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收回登记证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共商户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规范操作,简化流程,发挥联合征管效应

1、制定联合征管操作规范。国、地税组成联合征管操作规范编写小组,结合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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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对八项联合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并调整,修订完善了登记管理、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与调整、停复业、汇总申报、日常巡查、非正常户与注销户管理等19项业务流程,最终形成了科学合理、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操作规范》,共计十章六十二条。

2、充分发挥联合征管的积极效应。以减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税务人员工作负担为出发点,把原来国、地税两家分别做的事情变为一家做,把纳税人原来国、地税两家跑的业务变为一家办理,减少了征管资源的重复使用,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联合征管后,国、地税根据主管税种的不同,由一方受理个体纳税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定额核定、汇总申报等业务,并即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另一方执行,个体纳税人办税程序大为简化,对税务部门的服务满意度明显提高。国、地税共同研究制定了适应联合征管要求的表证单书,把原来由各家单独编制、内容相近的表证单书合并为一家编制,共同使用,有效缓解了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压力过大的问题。

3、联合开发软件,提高联合征管效率。国、地税联合开发税务登记信息导入软件,一方受理税务登记后,另一方即可根据传递的登记信息,利用软件自动导入征管信息系统,彻底解决手工录入耗时长、差错率高的难题,最大限度地做到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的同步和统一。

国地税联合征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纳税人办税手续大大简化,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有效减轻,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大幅提高。

8.对旧村改造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篇八

一、旧

村改造的现状

旧村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集体居住房屋、配套设施等按预定规划进行改造新建以提升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一种方式。自国家停止福利分房制度、实行住房商品化以来,居民主要依赖商品化房屋以解决住房需要,导致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城市房价攀升并存。由于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土地面积的增多,使得城中村和市郊村的土地越来越少,有力推动了农村特别是具有地域和资源优势的村庄旧村改造的速度,由于房屋价格低廉,可以使村集体、村民和居民通过灰色地带享受房价上涨和土地增值的特殊利益,村民通过旧村改造获得了较大的福利。以文昌分局辖区为例,所辖33个自然村有40%进行了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率高达60%,城中村入住率达80%以上,市郊及较偏僻的村入住率不高甚至无人入住。

二、旧村改造的形式

旧村改造主要分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开发和所在村(居)委会自行滚动开发两种形式。按照房屋分配方案的不同,大体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村(居)委会负责规划、拆迁,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由于规划区域属于黄金地段,一般由所在村(居)委会依据城市规划提出申请,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政府以划拨的形式供给土地,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前期拆迁和后期安置,交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开发,楼房建成后,除安置拆迁户外,其余全部对外销售。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楼和沿街商业设施等,对内安置综合考虑旧村改造项目所处位置、村居委会集体经济基础、当期市场销售价格等多种因素,确定回迁安置方案。大多实行按旧房占地面积折算新房面积,超面积补差,不足面积退款的方法。回迁户不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外销售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以某村委会为例,旧村改造由本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首批于2003年建成后,确定了两个回迁方案:一是拆迁户按旧房占地面积1平方米1020元作价,直接以现金偿付,拆迁户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安置住房;二是拆迁户按旧房占地面积1平方米折算为楼房建筑面积0.85平方米, 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

(二)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规划,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发。由于城市规划建设原因,部分村(居)委会由于宅基地规划面积不足,为满足村民的居住需求,由村委会统一择地规划施工,建成后分配给本村村民,剩余部分进行对外销售,所获收益归集体所有。以某居委会为例,该村于2003年开工建设了70套住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村居委会给予每个村民补偿1.5万元,折算为楼房相当于每人按优惠价提供24.53平方米楼房,超优惠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分配方案。村民购买47套后,其余23套全部由房地产公司代理销售。由于对外销售房屋为“小产权房”,且当初销售环节许诺给外销户办理两证,目前该村在缴纳违法占地罚款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正协调有关部门补办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三)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统一规划,村民自行建造住宅,出售转让不受限制。以某村委会为例,2002年该村以划拨宅基地的名义择址新建,按一处老房分配一处宅基地的标准,根据村居委会统一规划要求,每户占地面积179.28平方米,每户上交村委8000元后(其中3000元由村委会负责修路和水电的铺设),由村民自行建造二层楼,新建房一律不办理两证。目前共建成二层楼241户(本村有户口172户,户口迁走分宅基地69户),部分住房已经对外转让。

(四)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统一规划,集中建造,出售转让不受限制。以某村委会为例,2005年以划拨宅基地的名义择址规划,统一施工。建成后,对需要分配宅基地的村民收取成本价,统一抓阄,决定住房位置。新建房不办理两证。目前已建户型为3间的二层楼57户,每户占地183平方米,收费8.7万元;已建户型为2间的二层楼8户,每户占地127平方米,收费7.1万元,部分住房已经对外销售。

(五)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统一规划,集中建造,出售转让严格限制。以某居委会为例,该村以划拨宅基地的名义择址规划,统一建房后分配给村民,每平方米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不办理两证,以按1800元/平方米收取楼房押金,三年内不得转卖,否则按2100元/平方米收取房款。

三、旧村改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凡旧村改造过程中规划建设占用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改造开发,在税收管理方面不存在问题,以其他方式取得规划建设用地的,存在问题较多。

(一)规避国家法律法规,追求利益最大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三令五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少村(居)委会在旧村改造前,一般都会对国家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针对土地监管和惩处上的漏洞,借鉴临近村庄的成功模式,认为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规划宅基地名义开发房地产是为百姓办事、为集体牟利,加上国家上下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即使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不会大规模拆毁,无非就是“先乘车、后补票”或者干脆就是“乘车不补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也给税收管理造成困难。

(二)实际调查取证难,税收征收阻力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村(居)委会无论是以规划宅基地名义还是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地产,对本村(居)委会以外的人员销售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由于税负较高,对于税务部门的调查询证,无论是村(居)委会主任还是会计人员,一般都推委扯皮,加之近几年来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人事更迭等原因,一些涉税开发销售的立项、审批、建设、分配方案等基础资料难以核实,个别村(居)委会甚至对调查工作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资料。而以划宅基地名义分房的村民,数量多、身份杂,不愿提供甚至故意隐瞒转卖事实,给征管工作造成阻力。

(三)基础设施建设形式多样,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村级财务人员由于素质差异和财务核算基础薄弱,缺乏索要发票意识,对旧村改造涉及旧房拆迁以及规划宅基地范围内修建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多采取白条或工资表的形式结算拆迁工程款;缺乏协税护税意识,宅基地土建工程一般由村(居)委会或村(居)民自行选定个体建筑队伍施工,施工方和建设方开票和索票意识较差,且村(居)委会经常以房抵顶工程款项,造成建筑业税收的流失。

(四)“小产权房”管理不力,难以应收尽收。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新规,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而在此之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是合法还是非法作出界定。同时,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该局认为税收管理意义上的“小产权房”界定至少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占用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制;二是城镇居民通过购买村(居)委会开发或村(居)民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住房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另外,城镇居民通过各种变通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房屋产证、土地使用证的,也应当认定为“小产权房”。目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部分已经能够明确界定“小产权房”销售的村(居)委会进行了征收管理,但是由于不能办理产权证书,普遍存在拖欠房款的问题,另外部分对外销售的“小产权房”不能准确界定,实际工作中难以征收到位。

(五)监管弱化和政策不明,税收管理难以到位。税务机关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农村划分宅基地属于免税事项,缺乏对实际运作中涉税事项加强管理的清醒认识,缺乏对旧村改造中发生应税行为规范管理的调查研究,实际税收管理工作相对弱化。另外,因为现行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税收征管措施无法落实。例如对于“小产权房”的征税依据,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目前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再比如旧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税收政策问题,依据国税函[1995]54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房地产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目前各省市执行情况不一致,省内目前尚没有明确政策,基层征收管理人员难以把握。

四、加强旧村改造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入正常申报征收。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严格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村(居)委会应税项目较多的实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于旧村改造中零散建筑工程项目较多的实际,及时办理扣缴登记,改变以往按年查账、一次征收的模式,实行按月申报、动态监控的方法,确保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要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深入开展税法宣传进村(居)委会、进社区活动,结合村(居)委会财务人员办税过程中常见问题以及旧村改造过程中涉税问题,举办专题辅导班详细讲解,充实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同时,要借助村(居)委会这个宣传平台,进行多形式、经常化的宣传,将税法、土地和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进行宣传,促使村(居)民增强索要发票和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避免村(居)民因不懂法而承担法律风险,为税收征收管理打好基础。

(三)实行区别对待,明确税收政策。实施旧村改造,既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必需,也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旧村改造的开发动机和受益对象看,一方面要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受益者是农(居)民;另一方面要通过旧村改造运营土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扩大福利积累,受益者是村(居)委会和农(居)民。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旧村改造的税收政策,对具体涉税行为应区别对待: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村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向非拆迁户出售商品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依托综合治税,实现源头控管。旧村改造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加强涉税管理,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加强与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建办以及村(居)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一方面要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完善旧村改造税源监控网络,完善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定期交换,及时掌控“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管理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小产权房”的控制政策,一旦政策松动,要及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加强与土地、房管部门的配合,在办证环节落实“以票控税”,及时进行税款的追征。另外,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对部分已经规划多年无产权的住宅小区,在责令补缴违法占地罚款和土地出让金后准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跟进管理,加强税款清算。

9.谈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 篇九

渤海新区地税局直属分局

谢广玉

依海而建,因港而兴,随着环渤海战略发展提上国务院规划议程,坐拥临港优势的渤海新区再次勇担“龙头”的重任,并在环渤海经济圈中占有一席之地。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渤海新区提出了“打造冀中南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和隆起带”的要求,沧州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等发展战略。这些战略和举措的提出,把渤海新区推向了一个成为带动全市乃至全省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的地位。值此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一大批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仅2010年一年,就有来自全国20多个省份的300余户施工企业入驻渤海新区,在新区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登录)手续,贡献税收收入4.5亿元,占新区收入总量的42%,为新区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外来施工企业带来税收收入的同时,我们也明显的发现,由于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其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不断出现,给税务人员的征管工作增添了困难,也带来了一定的执法风险。如何进一步规范对外来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税收收入,降低执法风险,成为当前新区地税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笔者在此就此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明确了问题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通过对部分外来施工企业的调研,结合实际征管工作中碰到的情况,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一)税务登记(登录)不规范: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能做到的却寥寥无几,先施工后开证几乎成了行规。通过查验施工合同,大部分工程往往都已完工几个月,甚至有的完工已经几年,只有发包方决定进行工程结算了,为了在当地少缴税款,施工方才开具《外管证》,进行登记并且申请开具发票。由于税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实地核查难度大,造成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外来施工单位不需要开具发票,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二)纳税申报不规范:按照《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同时由管理人员实地采集完工进度确定付款进度,由纳税人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往往存在纳税人只就施工费缴纳税款,漏缴原材料、物资、动力等项目应纳税款,从而申报不实的情况;二是由于多数存在工程分包、转包,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相关情况,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只能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而纳税人自行申报往往以支付工程款为凭据,平时多为无税申报,从而申报不实,造成税款的晚缴或者少缴。

(三)部分税种管理不规范: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税务总局先后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等文件,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机构认定、税款预缴等内容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但相对而言这些政策一是内容比较复杂,造成纳税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理解困难,执行难度较大;二是核定权限下放,由各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应税所得率,所得率从5-20%不等,造成税负不均,纳税人有了寻找税收漏洞的客观需求;三是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况,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夺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四)《外管证》开具、监管不规范:在开具方面,一是开具时间滞后,造成来项目税收管理的滞后性;二是开具样式不统一,有电脑版、手工版,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真伪;三是开具内容不齐全,有的没有编号、没有填写文书的开出日期及有效期限、没有具体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址或者没有填写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四是开具部门不统一,有县区局征收部门,也有管理分局。这些情况的存在,说明《外管证》在领、用、存各环节可能存在漏洞,容易造成《外管证》管理和使用失控,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监管方面,由于外来施工企业具有经营形式灵活多样和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的特性,加之部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外出施工企业《外管证》往往一开了之,不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同时全国税务系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致使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纳税人选择缴纳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和管理上漏洞。

二.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从目前征管的现状来看,全国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征管还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因此,我们应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启动综合治税机制,多措并举来控管外来施工企业,提高征管水平。

(一)事前控制:加强税收宣传,实现综合治税。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我们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除去少数大型施工企业外,施工单位多为挂靠情况,纳税观念十分薄弱。因此,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建安税收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

二是部门联动,实现综合治税,源头控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辖区党政部门的支持,加强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税收协作管理制度。比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从政府、发改局获取信息了解项目的、立项、投资规模等内容,总体掌握税源情况;通过从建设局、规划局、土地局获取的开具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整体规划图等信息,掌握项目发包方、施工方、分包方等相关信息。

(二)事中控制: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一是多措并举,提高管理水平。首先是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水平。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税收业务素质,还要有比较精通的专业素质。只有熟练掌握各种建筑类型操作流程,才能具备专业敏感性,及时发现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税源漏洞。仅2010年一年,我们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合同,开展甲供材清理就增加税收收入1200多万元。同时,只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新区地税通过“业余讲堂”,系统的对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学习,做到税收业务、理论知识试卷考,征管软件实行上机操作,限时办结岗位考。确保税务人员做到四懂一会:懂税收政策、懂税收法律、懂财会知识、懂操作规程,会上岗操作。这样,税务人员能够做到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进行首次辅导和项目辅导,填写纳税辅导记录,告知外来施工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和办税注意事项等内容以及需要报送的各种报表,辅导其正确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降低税收违法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其次是实施管理人员能级管理制度。新区地税局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将全区税源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采取“考试加考核”的管理模式,按照业务能力确定管理人员,能者上,庸者下。同时采取轮岗制度,对税收管理岗位定期轮换,杜绝因长期管理同一纳税人产生麻痹思想的弊端。第三是落实“ABB”岗运行机制,落实三人管户制度。一方面以管理小组的模式,确立一名“A”岗和两名“B”岗,确保管理和服务的连续性,防止出现断点,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明确划分税政、管理、征收三方认定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到纳税资料共用,涉税信息共享,减免、处罚共知,使管理权运行纳入三者监督之内,对“征、管、查、减、免、罚”执法权运行实现三人监控,三人制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风险。我局的做法先后在渤海新区《要情》、沧州市干部作风建设第11期《简报》、河北省地税局《决策参考》上转发。渤海新区纪工委于2010年10月份在我局召开现场会,号召全区各单位学习推广。二是严格执法,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源头获取的信息,根据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对经催办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是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介入。税务机关从工程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即可以开始介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合同、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等内容存档,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明确专人对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加强对外地工程临时用工的劳务费支出的监控,督促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加强对合同执行中甲方供材的管理,确保全额计税;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三)事后控制:加强税务检查,维护税法尊严。一是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数据管理平台和建安房地产管理软件,及时查询纳税人工程项目、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基础信息,对系统提示的涉税预警信息进行跟踪核查或实地调查,发现异常的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异常情况及时转入纳税评估,通过评估确定拟进一步采取的征管措施。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体现税法刚性: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项目变更、注销登记的行为,按照》征管法》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限改和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收取、开具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不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稽查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10.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篇十

——以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3级国贸2013092036

[摘要]

广州市工商局在2013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告》,明确广州市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在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版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必将对税收征管如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产生影响。本文笔者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内容以及小组讨论,阐述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一些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对策,希望能对广州市以及其他推行商事登记制度的城市未来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 税收征 广州市 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为城市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试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的同时,“先照后证”等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商事登记在先后顺序上作出调整,在营业执照上也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作为一个改革试点城市,广州现在在税收征管上遇到的问题,将来全国其他地区也可能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深圳还是广州,都应当积极主动研究问题和总结经验,尽快找出更加完善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税收征管问题的应对措施,这不但对广州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全国各地即将展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地税务部门同样将面临的税收征管新问题,也具有很大的参考借鉴意义[1]。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2]。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5)网络办理 省钱省力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注册系统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网上设立的申请。开办企业之初不但可以“一分钱不拿”,还可以“一个局不跑”,动动拇指上网就能申请营业执照。广州将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全国首创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方式。试点期间就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企业信息栏,社会公众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二维码,便可轻松获取并储存所关注企业的信息。工商部门又推出了“商登易”APP应用软件。通过这个软件,公众可以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快捷便利地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报告,在线移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

二、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有好有坏。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得到释放。截至2014年3月31日,广州地税税务登记户共86.9 万户,同比增长9.7%。2014年一季度全市地税税务登记新开30341户,同比增38.4% ;注销 11970户,同比增长4.4%。1—3月全市税务登记总户数和新开户数同比均呈加速增长态势[3]。

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然而问题同时也存在,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巨大冲击,在广州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税务信息方面的问题

(1)“宽进”、“简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幅度降低了登记门槛。导致商事主体剧增,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税务信息采集难度增加。“先照后证”又导致很多商事主体为了省事不办或者迟办税务登记证,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难度。广州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虽然新增税务登记的户数显著增加,但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数据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税务信息的不足将

难,尤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对企业所得税管户的界定很困难。(三)后续监管方面的问题

“宽进”导致新办企业的增多,激发了市场活力的同时,使得“宽进严管”难度有所增加例如监管广度、深度以及难度。并且保障“宽进严管”制度的执法力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在“ 纳税服务”和“规范秩序”之间的平衡不到位,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相称的税务执法人员数量的不到位,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如: 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纳税人容易以一个地址注册多个企业。一个企业挂多个牌子分散经营所得额,从而达到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少交税款的目的,给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造成比较大的困难。

此外,登记机关在检讨行政审批问题时,经常会强调审批部门之间在行政审批中职责与权益、权力与责任、任务与工作的对等性,认为“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由于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以及“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等不良现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无须对商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不再协助审批部门共把 “审批关”,在责任、压力此消彼长的状态下,改革有可能加剧单位之间的互不信任、踢皮球等问题。

三、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法遵从理念

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强化税法遵从理念,倡 导纳税人积极主动去遵从纳税相关法律条例。而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就应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主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在征纳双方及税收管理的相关方之间建立起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的税收法律关系。

(二)加大信息化管税征税力度

电子税收业务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实现从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缴纳和纳税证明开具等所有业务,便易纳税人全天候、全方位获取快捷服务。商事登记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全程电子化和年检报告模式,实现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相关事项。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税务机关也必须强化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税收业务的能力,(五)建立健全信息信用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关键,是将公权力与私权利连接起来的桥梁。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正常商事登记公示,再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改变信用监管模式。综合治税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实现依法征税全过程的治税理念。与其说经济决定税收,不如说税源决定税收。对税源的有效控管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实现程度,税收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了税收职能的实现程度。面对纳税人“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利益化、偷税骗税智能化”等新情况、新特点以及纳税人数量的大幅增长,仅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需要以政府为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税。

四、结语

简而言之,虽然广州市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实践过程中有出现例如税收征管、报告真实性等一些管理问题,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仍旧值得大力支持以及肯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市场主体稳步发展,新登记注册企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商事制度改革一年多来,总体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不仅提高了工商行政效率,还加强了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给税收征管带来的一些管理问题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不断深化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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