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2024-08-14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共3篇)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篇一

关键词:专利诉讼,专利制度滥用,永久禁制令,停止侵权

0 前言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是为“天才之薪”加上“利益之火”的制度。然而, 在专利制度出现到现在的几百年历史中, 专利权人在运用专利制度的过程中却一直不乏滥用专利制度的现象。滥用专利制度与滥用专利权利不同, 滥用专利制度的行为人是有权行使权利的专利权人, 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却有那么些让人“可恨”, 他们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也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的初衷相违背。“专利怪客” (patent troll) 这个词近年来频频进入人们的视线。专利怪客以专利控告制造、销售公司侵权, 以取得高额专利授权费。专利怪客通过专利诉讼实现自己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正当权利, 但是, 专利怪客却本身并不生产产品或者根本没有生产产品的意图, 大多数情况下不生产任何产品, 专利怪客的诉讼不但增加了被诉侵权公司的成本, 更压缩企业利润空间, 不利企业发展。

1 MercExchange v.eBay案情分析

电子商务巨头eBay公司也曾遭到专利怪客侵扰。1998年, Thomas Woolston在他获得第一个在线拍卖系统专利后建立了MercExchange, 但是血本无归, 他辞退了雇员。而运用了这个在线拍卖系统的eBay的购物网站却在运营, 2005年的销售额达到了45.5亿美元。MercExchange起诉eBay故意侵犯了他在线拍卖的专利权。判决结果为MercExchange获胜, 给MercExchange造成3500万美元的损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最后把赔偿数额定为2900万美元。法院同样驳回了MercExchange申请永久禁止令的请求, 这也推翻了美国长期的法律惯例, 即判定一个专利侵权后将对侵权者采取永久禁制令。此判决也一时起了轩然大波。

在MercExchange v.eBay案中, MercExchange原来是使用其在线拍卖系统专利的, 但是后来并没有使用。而在大公司eBay运用其在线拍卖系统专利发展壮大占到一定市场份额时, MercExchange才跳出来对eBay提起侵权诉讼。MercExchange依靠专利赚钱, 但本身并不生产产品或者根本没有生产产品的意图, 大多数情况下不生产任何产品, 但是他们却利用手中的专利对真正使用专利的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支付许可费。MercExchange的行为便是典型的专利怪客行为。专利怪客的最可恨之处在于他们往往躲在暗处, 蛰伏数年, 等到使用他们专利的产品占有一定份额的市场之时, 才突然蹦出来, 将制造和销售这些专利产品的公司通通告上法庭。一场专利诉讼可能把企业积蓄了多年的老本都耗尽了, 丰厚的利润以及屡试不爽的招数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被专利怪客盯上, 给企业经营造成巨大麻烦。

2 MercExchange v.eBay案的专利诉讼制度滥用分析

2.1 专利诉讼制度滥用的经济学分析

在其他各方面相同的情况下, 法律的确定性越大, 则发生诉讼的可能性越小。专利作为一种知识财产被产权化了, 即被纳入一个财产权法律制度之中了。一旦专利被产权化, 被纳入一个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权制度, 专利权人就享有与有形财产所有人相同的充分救济。例如若一项专利被他人故意侵权使用, 而使用人比专利权人更有效率, 虽然其从侵权中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但是应当向允许专利权人向侵权人主张其从专利侵权行为中的获利。这样通过侵权人不能从侵权行为中获利, 法律就迫使该专利的潜在使用人与专利所有人进行谈判, 从而以市场交易来代替法律交易。当市场交易的费用较低, 通常的情况就是当某人认为其能够比专利的所有人更有效地利用该财产时, 效率就要求这样的法律救济, 从而强迫潜在的使用人与专利所有人谈判, 而不是直接使用专利, 再由法院来决定他应当为此而强迫支付的价格 (损害赔偿金) , 而后者是一种低效率的资源分配方式。

专利怪客滥用了专利制度赋予的救济制度。诚然专利怪客是专利权所有者, 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专利制度的保护赋予其诉讼的权利, 专利怪客的诉讼权利是正当的, 所以专利怪客提起诉讼不应看作其专利权利的滥用。然而专利怪客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 仍采取放任的态度, 不及时提起侵权诉讼, 待侵权人发展至一定规模时才提起侵权诉讼以索取高额赔偿, 这种故意便是滥用了作为救济的诉讼制度, 偏离了专利诉讼制度本来的目的。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 这种迟延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会使被诉侵权人蒙受巨大损失。专利权人是否及时行使权利本来是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在市场博弈中, 市场参与者在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中作出决策, 当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处于持续状态时, 该事实状态往往会误导其他参与者认为权利人已经抛弃或者许可权利, 进而做出不当决策并招致损害。权利人当然应该对其放任态度和懈怠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这里, 作为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怪客的懈怠行为实质上是旨在获得高额侵权损害赔偿的效果而采取的消极的不作为。

2.2 永久禁制令核发标准的分析

据统计, 在eBay案之前, 美国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 有95%的企业被核发永久禁制令不得再使用该向技术, 而eBay案改变了游戏规则, 即判定专利侵权后也不必然就核发永久禁制令, 美国法院核发永久禁制令的比例下降到了75%。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中有核发禁制令的制度以停止侵权人继续侵权。禁制令分为两种, 一种是初期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当专利权遭到侵害, 权利人再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诉讼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核发初期禁制令, 这种初期禁制令是在正式审理程序进行中经过法官初步审理后即与核发, 因此法院会令申请核发初期禁制令的人交担保金, 初期禁制令的效力也只到本案诉讼终结为止。另一种是永久禁制令 (permanent injunction) , 再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才核发, 其效力是永久性的。在美国专利审判的一大特点就是法院做出侵权判断后即签发永久禁制令, 许多公司因为对禁制令有所顾忌, 所以在接到警告函之后, 为了避免因诉讼而耗费更多的资源, 也为了避免败诉风险, 不得不接受专利怪客的敲诈采取妥协的策略。被告企业的妥协反过来有刺激了更多的专利怪客产生, 如此往复, 恶性循环。

在eBay案的终审判决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核发永久禁制令也要比照初期禁制令的检验标准, 即 (1) 若不予核发禁制令, 该侵权行为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 (2) 经比较后, 不核发禁制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将大于核发禁制令对被告造成的损害, 即依法获得的金钱补偿不足以弥补该损害; (3) 在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利弊得失比较下, 此项衡平法的救济方式是有正当理由的; (4) 核发禁制令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的影响。这样一来, 那些“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专利怪客们一下少了永久禁制令这个威胁手段。

对照这四点标准逐条分析对专利怪客行为的规制。 (1) 专利怪客不进行实体生产, 也无法衡量因侵犯专利带来的预期利益的损失, 因此他们并不能证明他们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2) 对专利怪客的损失仅通过金钱赔偿足以弥补, 他们并不会产生诸如商业信用等金钱不能弥补的损害; (3) 从平衡的角度来说, 专利怪客更是理亏。专利怪客仅仅是权力的享有者, 但是他们只是古罗马法谚中“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这种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奖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进步, 专利怪客的没有并不使用专利, 并不能让社会变得更好; (4) 被专利怪客提起诉讼的侵权人往往是市场上的成功者, 核发永久禁制令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 并不能让社会变得更好。

2.3 美国的诉讼制度助长了专利怪客的滋生

专利诉讼的案件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且耗时持久, 所以很多情况下对于专利怪客发信发函提出的勒索条件一般企业都选择屈服。永久禁制令的核发标准是MercExchange v.eBay案判决结果中与专利怪客之战中最为明显阶段性胜利, 然而, 专利怪客不仅仅是利用了之前美国专利诉讼制度中的没有核发永久禁制令标准的漏洞。专利怪客的盛行还有法律制度上的其他原因。首先, 从IT繁荣的20世纪九十年代, 到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迅速增加, 造成的结果是专利审查者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再加上那个时候IT行业对于专利局的审查者来说是一个新的行业, 在先技术的资料不足。这些因素造成了专利质量的下降, 有些专利本身可能就有一定缺陷。在IT行业2001年繁荣的泡沫破灭的时候, 许多IT公司破产, 不得以很低的价格转让他们的专利, 而正是这个时期, 混乱的专利买卖市场让大量的专利流入到专利怪客们的手中。另外, 联邦巡回法院的高重判率使专利制度的不确定性大为增加。这种不确定性是专利怪客们大为欢喜的, 专利怪客本身不生产或基本上不生产产品, 他们有时间耗, 就算地方法院判决对他们不利还可以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而地方法院的判决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假定。如果专利怪客在听证会或者法庭中能得到胜诉, 那么他们在联邦巡回法院的重审中也能胜诉么?再次, 美国法律诉讼的费用承担方式为各方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这就是熟知的“美国方式”。在其他国家用的是败方支付诉讼费用。这就是熟知的“英国方式”。英国方式下专利怪客提起诉讼会掂量一下胜算可能性, 否则一旦败诉将会承担巨额诉讼费, 而美国方式下专利怪客则不尽然有这种考虑。

3 MercExchange v.eBay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3.1 我国专利诉讼制度滥用的现状

我国的专利怪客现象虽然没有那么严重, 但是近年来中国企业迅速发展, 在国际上崭露头角, 已经引起了专利怪客的注意。据报道, 在零八年的全球最大消费电子展德国IFA展上, 中国参展的企业150多家遭到了以“专利侵权”为名的搜查, 50多家企业的产品被扣押, 这是依柏林公共检察官应欧洲某专利怪客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扣押要求而下达的行动指令。这次专利怪客向中国企业发起的进攻让中国制造的产品声名受损, 经济上也受到损失。专利怪客肯定不会放弃诺大的中国市场。

3.2 我国的专利法上的停止侵权救济应有一定限制

我国专利诉讼中, 在专利侵权得以认定以后, 如果专利仍在有效期内, 专利权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是自然而然的。我国专利法的停止侵权救济与美国专利制度中“永久禁制令”的效果类似, 但是我国专利法上没有对停止侵权救济有所限制。在历次的专利法修改中从未对停止侵权的理由和条件作出规定, 也未进行过修改。法院基本没有拒绝停止侵权救济的判决。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 第75条增加新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停止实施相关专利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责令侵权人停止实施行为, 侵权人可以继续实施相关专利, 但应当支付合理费用”。这一修改对专利停止侵权救济施加了一个条件, 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给予停止侵权救济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权人将无法得到停止侵权救济, 对停止侵权救济加以限制开始有所体现。尽管如此, 这一修改远远没有体现对停止侵权救济应有的限制。而且增加这一限制条件, 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与本次专利法修改中增加强制许可的理由、扩大强制许可的范围相衔接。我国专利制度中对停止侵权救济还缺乏更深刻的认识。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永久禁制令是专利怪客实现目的时一个有利砝码, 很多公司也是因为害怕永久禁制令的巨大威力而不得不支付巨额许可费后了事, 如果我国没有停止侵权实施的条件和限制, 专利怪客滥用停止侵权救济制度将会增加社会成本。

3.3 我国企业如何防范专利怪客的侵扰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行动起来对付专利怪客滥用专利诉讼制度的行为, 例如韩国知识产权不宣布将成立专门对付专利怪客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 美国为了防范专利怪客也成立了“专利联合防御基金”, 其主要任务是抢先发现未来五到十年内统治市场的新技术并对之实施专利覆盖, 定期检索公司核心产品和技术, 发现并及时填补漏洞。我国类似的基金组织还没有出现, 但是仅仅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件来防范和抵制专利怪客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企业在专利怪客大规模侵袭之前有许多未雨绸缪的功课可以做:第一, 做好专利检索, 防患于未然, 尽量避开可能侵权的专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 通过对可能发生侵权的行为进行专利监视;第三, 回避可能侵权的设计;当然, 做前面散步的工作都将会耗费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的, 一个企业同时做好非常不易, 最好是集中起来成立类似的专利技术联盟, 依靠多家企业的力量结成技术联盟共同完成上述活动。

4 结语

美国自从2006年的eBay案之后, 核发永久禁制令的标准比以前严了许多, 2007年的KSR案件之后, 专利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也提高了, 这些都增加了专利维权人的维权难度。此外, 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判断的其他案子表明专利权人现在获得较大的赔偿金比以前困难很多。如果被告知是侵犯产品当中一个小零件的专利权, 那么赔偿金只按小零件赔偿而不是整个产品来赔偿, 这些都在某些程度上削弱了专利怪客的流氓行为, 控制了专利怪客滥用诉讼制度的现象。我国对付专利怪客的经验不足, 制度上也有便于专利怪客的制度漏洞。因此, 我国企业应该总结国外对付专利怪客的经验, 未雨绸缪, 同时, 在立法上也应该堵住专利怪客可能攻击的制度漏洞, 让专利怪客无法在我国大规模盛行危害我国企业的发展。“专利怪客”是一个带有贬义色彩的称谓, 对专利怪客的描述可以看出专利怪客并不受人欢迎。专利怪客也可能仅仅是一个暂时性的现象, 随着制度的完善专利怪客也有一天会消失。

参考文献

[1][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why pharmaceutical firms support patent trolls:the disparate im-pact of eBay v.MercExchange on innovation HELM_COMMENT RETYPE.DOC12/20/20063:55PM.

2.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篇二

当今社会, 研发与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科技企业通过自身拥有的大量的专利作为战略部署, 对现有和潜在的竞争者进行战略打击。这种现实造成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有发生。科技企业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已经成为企业间竞争的常用手段。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方, 案件的胜诉带来的是较高的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以及后续的专利授权收入, 而竞争对手由于成本的提高, 其市场地位会受到较大的冲击。但是案件的败诉往往导致企业无利可图, 反而付出了高昂的诉讼费用。

由于“专利大战”结果的不确定性, 不少企业选择了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 这种交叉许可放弃了企业上游的专利竞争, 而将目光转移到下游的产品市场竞争中去。专利交叉许可的方式有效地降低的专利许可费用以及诉讼成本。但专利的交叉许可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专利壁垒所带来的独占的创新收益。因此, 从微观的层面研究企业专利诉讼与交叉许可的选择问题有助于对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 理论回顾

1.1 专利的交叉许可

专利的交叉许可 (Cross Licensing) 是指两企业间通过谈判的方式, 授权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有偿或无偿享有本企业的一项或多项专利的使用权的一种协议。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专利的交叉许可的形成机理和竞争效应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Fershtman和Kamien (1992) 在技术互补的双寡头模型里, 分析了交叉许可协议对企业产品开发阶段的影响[1]。Eswaran (1994) 的研究则强调, 如果两企业的产品不是完全替代, 那么他们可通过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来增强合谋程度[2]。方厚政则认为, 企业间进行技术交叉许可, 主要是为了避免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和相应的昂贵成本, 自由进行创新, 同时通过交叉许可与其他企业结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合资等技术合作关系, 以达到对技术发展的有效控制[3]。

1.2 专利诉讼

本文所述专利诉讼主要指专利侵权诉讼, 即专利所有人以对方未经本人许可使用本人所有专利为由向对方发起的诉讼。专利诉讼作为企业专利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 对其竞争优势有着重要的作用。Lemley和Moore认为, 专利权人通过在核心专利周围申请多个防御性专利, 可以对付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可能构成的威胁[4]。Bessen和Meurer认为, 专利诉讼源于潜在的侵权者对有效专利持有人的模仿, 通过诉讼在产品市场中构筑准入壁垒, 将其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屏障隔离在市场之外, 从而达到稀释竞争的目的[5]。国内学者任声策、宣国良认为, 专利诉讼的价值可以从市场、企业自身和竞争者三个角度分析, 在市场角度, 专利诉讼可以产生市场信息、影响产业结构和顾客选择, 对于企业自身可以保护创新积极性, 对于竞争者则无法获得高额利润[6]。

2 模型构建与讨论

2.1 模型的基本假设及问题描述

假设某同质产品市场存在两家企业A与B, 企业上游和下游市场分割, 上游市场由专利所构成, 而下游市场由最终产品所构成。在市场中没有不确定性, 多有关于市场的信息都是各企业和消费者所公知的。两家企业分别有一个生产最终产品所必须的专利, 并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使用了对方的专利进行生产。我们做如下假设:

假设1:企业要生产产品必须使用自己和对方的专利, 且双方的专利是完全互补的。

假设2:当A向B提起诉讼时, 企业B也会向企业A提起诉讼, 反之亦然。设A起诉B的案件为案件1, B起诉A的案件为案件2。对于A, 案件1胜诉的概率为P1, 案件2胜诉的概率为P2。如果起诉方获得了案件的最终胜利, 则会得到败诉方的专利侵权赔偿金额d, 并在以后按败诉方产量收取专利的许可费用, 分别设为lA和lB。

假设3:案件1和案件2相互独立, 诉讼费用为0。

假设4:形成专利的交叉许可协议的谈判成本为0。

假设5:产品市场的反需求函数p=a-b Q, (Q=qA+qB) , 边界生产成本为c。

企业A可以选择对企业B进行诉讼, 但在此同时将受到企业B的诉讼。诉讼的结果分为四种情况: (1) A在案件1和案件2中都胜诉, 概率为P1P2; (2) A在案件1中胜诉, 在案件2中败诉, 概率为P1 (1-P2) ; (3) A在案件1中败诉, 在案件2中胜诉, 概率为P2 (1-P1) ; (4) A在案件1和案件2中都败诉, 概率为 (1-P1) (1-P2) 。如果A不向B提起诉讼, 则选择与B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谈判, 并最终形成交叉许可协议。

2.2 模型的建立与讨论

2.2.1 各专利诉讼结果中企业收益讨论

(1) 两场专利诉讼案件都胜诉的情况下企业收益

在情况 (1) 中, 由于A在案件1和案件2中都胜诉, 所以A在获得B的赔偿金额d, 并收取B专利许可费用的同时, 不用向B支付任何的费用。对于企业A, 收益由三个部分组成, 分别为下游市场产品销售的收入、对B进行专利授权的收入以及B的诉讼赔偿金额。对于企业B, 由于每销售一个产品需要向A支付lA的专利许可费用, 所以其边际变动成本为c+lA;另外, 由于诉讼案件的败诉需要额外支付赔偿金d给A, 所以其固定成本为d。企业A和B构成一个二阶段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第一阶段, 企业A在上游专利市场决定B每生产一个产品需要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lA;第二阶段, A和B在下游最终产品市场通过确定自身产量进行古诺竞争。首先, 我们分别列出A和B的收益函数:

运用逆推法, 从第二阶段开始对企业A与B的最佳产量进行讨论。通过求得两企业对产量的二阶导均小于零, 可知存在一个最优解, 根据计算得到利润最大化条件下的行业总产量以及两家企业各自的均衡产量对于费率lA的反应函数:

由于第二阶段两个企业的均衡产量相对于给定专利费率的反应函数已经求得, 我们可以将反应函数 (4) 、 (5) 代入企业A的利润函数 (1) 中, 并对lA求导, 得:

由于qB>0, 所以, 即可推出企业A的利润∏A是其专利许可费率lA严格的增函数, 即提高专利许可费率会使企业A的利润增加。由于A具有专利许可费率的定价权, 其倾向于提高专利许可费率来增加其收益。而将 (6) 的企业B的产品产量qB对费率lA求导, 得出B企业产量受专利许可费率的影响函数:

由上述式子大于零可知企业B的产量qB是专利许可费率lA的减函数。而专利许可费率的决定权在A的手中, 根据 (6) 可知A倾向于提高lA来增加其利润。由此可得, 上游市场中专利许可费率会逐渐提高, 导致企业B的产量逐渐缩减, 最终造成企业B的产量为0, 其产品将退出消费者市场。市场由企业A垄断, 根据其利润最大化一介条件求得均衡产量与均衡利润为:

(2) 只作为起诉方胜诉的情况下企业收益

在情况 (2) 中, 企业A在案件1中胜诉。判决结果导致B每销售一单位的产品需要向A支付金额为lA的专利许可费用, 同时收取B金额为d的专利侵权赔偿金。而在案件2中, 由于A的败诉, 导致其每销售一单位的产品也需要向B支付金额为lB的专利许可费用以及专利侵权赔偿金d。这就构成了A与B相互进行专利单独授权的情景, 两企业的边际变动成本分别为c+lB与c+lA, 固定成本为d, 收益由三部分组成, 分别为下游市场的产品销售收入、专利授权许可授予以及对方企业的侵权赔偿金d。上述情况构成一个二阶段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第一阶段, 企业A在上游专利市场决定B每生产一个产品需要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lA;第二阶段, A和B在下游最终产品市场通过确定自身产量进行古诺竞争。首先, 我们分别列出A和B的收益函数:

解得利润最大化条件下企业A的最后专利许可费率, 为:

根据两企业的均衡费率和均衡产量求得均衡利润为:

(3) 只作为被起诉方获得案件胜诉的企业收益

在情况 (3) 中, 两家企业在起诉对方的案件中都败诉, 判决结果导致企业双方在上游的专利市场均不用向对方支付专利的许可费用, 也不用对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企业只在下游市场进行产品产量的古诺竞争, 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 边界变动成本固定为c。这种情形为典型的古诺模型, 企业上方都只进行自身最优产量的决策。分别列出A和B的收益函数:

求得两家企业在均衡产量下的最优利润, 为:

(4) 两场诉讼都败诉的情况下的企业收益

在情况 (4) 中, 由于企业A在案件1和案件2中都败诉, 导致其需要向B进行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 且每销售一单位产品需要向企业B支付专利许可费用lB。我们将此情况类比情况 (2) , 可知企业B的利润是其专利许可费率的严格增函数, 由于企业B掌握专利许可费了的定价权, 所以其倾向于提高专利许可费率来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而对于企业A, 产量是专利许可费率的严格减函数, 许可费率的不断提高将导致其产品最终退出下游市场。所以其最终既没有产品销售收入, 也没有专利许可收入, 另外还需要向B支付专利侵权补偿金d。所以其利润小于零, 为:

2.2.2 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下的企业收益

相对于以专利诉讼为主要手段的“专利大战”, 专利交叉许可可以有效地避免专利诉讼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结果和降低昂贵的诉讼费用和企业之间的专利授权费用。企业签订建立专利许可协议, 将生产产品的关键技术授予给对方使用, 而双方提供的专利价值通常是相等的或者相近的,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对于专利的使用权是免费的。在这里假设A与B企业通过专利的交叉许可免费试用对方的相关专利。从而上游市场的专利授权费用为零, 企业在下游市场进行产量的古诺竞争。其均衡产量和均衡利润为:

2.3 专利诉讼与交叉许可的选择

根据前文的假设, 由于进行专利诉讼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企业A知道两场专利诉讼中胜诉的概率, 分别为P1和P2, 并且两场诉讼是相互独立的。则可以相应地得出上述四种诉讼结果的概率: (1) A在案件1和案件2中都胜诉, 概率为P1P2; (2) A在案件1中胜诉, 在案件2中败诉, 概率为P1 (1-P2) ; (3) A在案件1中败诉, 在案件2中胜诉, 概率为P2 (1-P1) ; (4) A在案件1和案件2中都败诉, 概率为 (1-P1) (1-P2) 。进而求得企业A选择专利侵权诉讼的期望收益:

由前文的推导可知, 如果两企业选择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 其收益为Π*交叉许可A= (a-c) 2/9b。令E (Π诉讼A) =Π*交叉许可A, 求得使诉讼的期望收益等于交叉许可收益的表达式, 为:

从上诉公式可以看出来, 存在专利侵权诉讼的潜在危险的企业, 通过信息的搜集需要对双方专利诉讼获胜的可能性做估计。当p1>F (p2) 的时候, E (∏诉讼A) >∏*交叉许可A则表明企业如果选择与对方进行以专利侵权诉讼为手段的“专利大战”, 预计获得的收益将比专利交叉许可为企业A带来的收益更高,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 企业将选择对对方进行专利诉讼的方式解决专利侵权冲突;当p1<F (p2) 的时候, E (∏诉讼A) <∏*交叉许可A, 企业选择以专利的交叉许可作为化解侵权冲突的手段, 将相比专利诉讼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 企业将选择与对方企业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谈判来获得对方的专利使用权, 从而在最终产品市场与竞争对手进行产品产量的竞争。

3 结论

应对企业之间由于相互侵权所导致的专利冲突, 专利诉讼和交叉许可分别站在竞争和合作的角度作为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对专利诉讼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进行估计, 并依此为依据决定处理专利冲突的方式。当胜诉的可能性越大, 企业越倾向于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专利冲突;而胜诉的可能性越小, 企业越倾向于选择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合作。从本文的推导中可看出, 这种决策的关键影响因素是企业对于相互之间进行的专利诉讼的结果预测, 而这种预测通常受到企业自身的专利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分析能力、信息采集与处理能力、管理层决策能力、社会影响力等多方面影响, 为了使预测结果的准确性更高, 企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上述能力。

摘要:随着企业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 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建立专利壁垒来保证自身的持续竞争力与市场地位。“专利丛林”的现象导致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及新产品的开发举步维艰。为了节省成本, 科技企业之间相互的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面对相互的专利侵权现象, 有的企业运用专利诉讼的手段与对方发起“专利大战”以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 也有的企业通过专利的交叉许可协议, 与对方建立长期的专利合作关系。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 研究了企业进行专利诉讼以及交叉许可的选择决策的机理。

关键词:专利诉讼,交叉许可,博弈,专利侵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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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 Meurer, J Bessen.Lessons for patent policy from empirical research on patent litigation[J].Lewis&Clark Law Review, 2005, 9 (1) :1-27.

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篇三

与高通的知识产权纠纷落定不久, 诺基亚又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在2009年10月22日, 诺基亚公司在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 指控苹果公司侵权了其10项专利 (专利号分别为5802465、5862178、5946651、6359904、6694135、6775548、6882727、7009940、7092672、7403621) , 这10项专利是GSM、UMTS、IEEE802.11标准使用的必要专利, 涉及无线数据、语音编码、安全和加密技术等;诺基亚公司此前已经按照F/RAND标准向大批手机企业销售专利许可, 因此, 在谈判未果之后, 诺基亚要求苹果公司对其2007年以来售出的约4200万部i Phone手机, 依据F/RAND标准向诺基亚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诺基亚公司认为, 其过去20年的研发投入约400亿欧元, 全球申请专利数万篇, 仅在美国就获得近8000篇授权专利, 苹果公司“不应搭技术便车”。

2009年12月30日, 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 诺基亚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犯7项专利 (专利号分别为6714091、6834181、6895256、6518957、6073036、6262735、6924789) 。这些专利不是必要专利 (essential patents) , 而是C.A.09-791-GMS标准中的执行性专利 (implementation patents) 。

在美国ITC, 诺基亚公司也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 认为被告全部手机、便携音乐播放器、计算机都侵犯诺基亚公司的专利, 涉案专利保护用户界面、数码相机、天线、电池寿命等领域的核心技术。

作为反击, 苹果公司在ITC也反诉诺基亚公司侵犯9项专利;在相同法院反诉诺基亚公司侵犯13项专利。为了彰显其专利实力, 苹果公司同时在ITC和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起诉HTC公司侵犯其20项i Phone专利, 这些专利保护手机用户界面、底层架构、硬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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