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2024-07-18

松滋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精选5篇)

1.松滋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文书代理窗口

服务指南

一、窗口简介

长阳行政服务中心文书代理窗口成立于2009年6月,是经长阳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宜昌九章行政文书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便民服务窗口。窗口面向招商企业及各界群众提供项目投资咨询、创业咨询、文书服务及便民代办服务。

窗口以“规范高效,用心服务”为服务理念,积极践行县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办事、高效服务”核心价值观,积极配合长阳行政审批提速行为,为长阳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

二、服务内容

1、投资项目咨询及报告编写

可承担长阳县内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前期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政府奖励或补助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企业贷款资料编制(均可出具相应资质)。

2、一般文书材料编写

各种办件所需申请文书、范本提供等。

3、投资项目审批代办

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便民代办服务,包括:各类企业注册、验资、工商年检、税务申报等企业相关服务;代办国土、城建、环保、发改、消防、卫生、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各部门审批手续。

4、企业电子商务及信息化服务

国际域名代理注册、网站建设及互联网技术咨询服务。

5、其它便民代办服务

代办遗失声明、公告信息;文印及资料整理服务;为办事群众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服务承诺

规范高效:窗口直接能办的业务,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业务,现场沟通确定办理期限。

费用透明:国家或行业制定有收费依据的服务项目,按照或者低于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没有具体收费规定的,参照本地市场行情收费;为中心各窗口单位及经济困难的办事群众提供免费文印服务。

四、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717-5331136

监督电话:0717-5358268 ***

2.松滋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二

关键词:服务意识,诚实守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政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大,构建和谐运政,运政系统做到“更新四个观念,树立四种思想”。

更新“重许可,轻服务”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思想。道路运输行业担负的工作社会性强,管理对象复杂,行政许可涉及面广,能否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运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一些运管部门在许可前“吃拿卡要”,在许可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在许可后“不闻不问、不服务、不管理”的这些既影响运管部门与业户之间鱼水关系又损害政府形象的现象会有较大改观。由于运管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一旦因运管部门的不当作为使业户产生不满,其“泄愤”的首要目标必然是政府。和谐运政是以人为本的运政。当前,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工作,运政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既要重是依法许可,又要履行事后服务,推行人性化管理,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在履行职能中强化服务。不仅要文明礼貌,充分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既有原则性,又有人情味,有理有节,让管理对象从内心深切感受到运政管理的透明、公开、公正。把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作为运政管理的立足点,达到执法为民、管理亲民、服务便民的目标。带着感情和良心工作,把广大业户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更新“重收费、轻管理”的观念,树立发展共赢思想。运政部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征收的道路运输管理费开支范围涵盖了其一切开支内容,并要按比例上缴。种种因素交织,运政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收费养人上,“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运输市场的发展,其后果是费源的不断减少。因此运管系统认真研究怎样围绕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展开工作,始终围绕发展抓运输,抓好运输促发展,把收费、管理、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思想同步谋划,政策同步实施,问题同步治理,实现共赢互利。同时,运政系统坚持以人为本、相互协调的原则,以获得社会最大利益为取向,做好与各方的协调工作,通过多方参与、协同解决的方式,兼容并蓄,形成认同,形成互动,使道路运输和运政管理在和谐的社会中实现双赢与快速发展。

更新“重处罚,轻教育”的观念,树立促进社会进步、降低管理成本的思想。在运政执法过程中,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而立即改正。运政执法人员不但要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更重要的是对经营者和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白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与反复宣传,使道路运输法规从单纯的执法依据转变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准则,使全体经营者逐步达到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依法治运、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运政管理所要达到的管理目标,简言之,就是保障运输市场的合理、有序、健康运行,要在管好运输市场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运政管理的开支。

更新“重路查,轻源头”的观念。树立立足经营业户管理的思想。构建和谐运政,就是要实现从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从收费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从路检路查向源头管理的转变,从查处违章为主到以教育、服务为主的转变,从重许可轻监管到轻许可重监管的转变,从手工管理向科技管理方式的转变。路政系统将上路稽查和源头管理两者结合,针对不同的问题,合理地协调分配两种稽查方式,最终形成“运管企业、企业管车辆”这一良好局面。

运政执法队伍建设是运政行业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加强教育、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完善监督、深入开展学包起帆、学许振超、学青岛港,创建文明行业的“三学一创”活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促进交通改革和发展的理想信念;具有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纪律作风的“四有”交通运政执法队伍,实现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文明程度明显提高,行业风气明显改善,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于面,把交通运政执法行业率先建成文明行业。

加强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交通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素质。

深化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模式。结合机构改革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调整和优化执法干部队伍结构,从人员管理和组织建设上加强行风建设。

严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运政执法队伍建设既靠教育,又靠管理,坚持从严治政方针,从基层抓起,从基础抓起,建立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度,完善内外监督那个机制,严格规范交通运政执法队伍和交通运政执法行为。

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大力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根据依法行政,依法治治交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加强交通运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针对运政行风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色和宏观指导意义的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具有规律性的典型经验,做好典型经验的宣推广工作,运用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推动整体工作。

3.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办事电话 篇三

一层大厅窗口布局图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电话:88926105)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窗口电话:88926290)温州工商企业代理中心(窗口电话:88926103)温州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窗口电话:88926102)浙江电信温州分公司(窗口电话:88920961)技术服务部(窗口电话:88926111)二层大厅窗口布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电话:88926205)温州市电业局(窗口电话:88926322)温州水务集团(窗口电话:88926382)温州市林业局(窗口电话:88926204)温州市财政局(窗口电话:88926202)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窗口电话:88926208)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窗口电话:88926209)白蚁防治所(窗口电话:88926313)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窗口电话:88926313)温州市国家安全局(窗口电话:88926302)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窗口电话:88926109)

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电话:88926289 88379821)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电话:88926216)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窗口电话:88926010)旧车换新补助办理联合窗口(窗口电话:88926389)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电话:88926319)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88926218)温州市统计局(窗口电话:88926273)

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窗口电话:88927720)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窗口电话:88928200)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窗口电话:88902728)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窗口电话:88929202)温州市民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窗口电话:88927208)温州市工业设计院(窗口电话:88926057)温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窗口电话:88926291)三层大厅窗口布局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电话:88926372)温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窗口电话:88926303)温州市规划局(窗口电话:88926316)城建档案管理处(窗口电话:88926312)温州市气象局(窗口电话:88926305)温州市港航管理局(窗口电话:88926306)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窗口电话:88926307 88926308)温州交通局(窗口电话:88860507)温州市公路管理处(窗口电话:88926309)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窗口电话:88926298)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窗口电话:88926398)温州市卫生局(窗口电话:88926310)温州市建设局(窗口电话:88926318)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电话:88926314)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窗口电话:8892631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电话:88926317)温州科技局(窗口电话:88926212)温州市水利局(窗口电话:88926287)

4.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篇四

43001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1.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受理: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1)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3)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4)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四)决定机构

1.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

(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2)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1)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3)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4)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臵;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3.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5.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7.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三、审批结果

四、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五、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七、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7510进行监督投诉。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查询(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43002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2.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3.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的,由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所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所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三、审批结果

四、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五、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七、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7510进行监督投诉。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查询(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4300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批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 年的年报;

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

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1.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由银监会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特殊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WZYH0002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3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机构改制计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申请人关于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在中国境内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对改制前原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6.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7.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 年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意见书; 9.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国银行申请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

WZYH0004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贷款损失准备数额; 3.改制完成情况的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对于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制定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5.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8.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9.拟任外商独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支行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5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

7.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

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WZYH0006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7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

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符合筹建分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年报; 5.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关于同意设立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

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一级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WZYH0008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6.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8.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

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9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的支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其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其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符合筹建支行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或者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拟设机构上一级管理机构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支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

定。

WZYH0010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支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5.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11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符合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及其股东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外国银行关于变更分行营运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及外国银行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2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及其股东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符合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条

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5.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6.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7.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反洗钱制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8.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3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变更事项已经申请人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变更组织形成、合并、分立方案合法可行,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

3.申请人各方及其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各方股东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并、分立协议;合资经营合

同(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申请人各方股东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名单、最近一年年报; 6.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后银行的章程草案;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被吸收方自行终止的,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被吸收方变更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新设合并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其中,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新设分立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解散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4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章程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5.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6.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新章程草 案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

改章程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5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变更名称申请表;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5.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7.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或者意见书;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2、3项不适用外资银行名称未变更、仅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情形。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或经授权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监会授权的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经授权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6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变更后的住所符合公安、消防标准;

3.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2.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7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同意其申请;

3.申请人已制定合法可行的解散方案。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该机构解散的意见书; 5.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后资产处臵、债务清偿、人员安臵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解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解散的决定。

WZYH0018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3.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破产的意见书;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款第2、3、4项不适用于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

WZYH0019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

级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及外国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级分行的申请及外国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5.松滋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密山市2011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要求,中心街道办事处结合本部门实际,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行为,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一、坚持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基础

为确保如期实现法治政府目标,中心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切实保障依法行政的推进工作。狠抓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加强街道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设立了首问责任岗,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完成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任务。

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明确重要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二是完善重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论证的,不得轻易作出决策;三是坚持重要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并建立重要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实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调处,防止激化”的原则,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告之当事人申请解决的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一是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及时做好了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二是完善评议考核机制,创新评议考核方式,坚持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增强考评的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可操作性,提高考评质量;三是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四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认真查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四、强化考核奖惩,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中心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行为,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对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进行了分解,进一步明确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目标,确定了不同阶段的重点和责任部门,做到了工作任务责任部门“三落实”。同时还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对各科室、各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及干部考核,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约束并规范了自己的行为,极大的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

五、完善社会自治功能,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完成落实普法规划,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结合辖区的实际,积极探索依法治街的新办法、新路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创建“民主法制示范社区”活动,切实进行热难点的排查和治理,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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