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通用8篇)
1.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
4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
详细信息: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企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2、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政策是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领先性,是否对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4、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能源替代效果,是否具有很好的示范宣传效应;
5、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项目经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支持资金。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有关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6、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开支资金的范围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支出,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企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2、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政策是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领先性,是否对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4、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能源替代效果,是否具有很好的示范宣传效应;
5、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项目经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支持资金。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有关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6、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开支资金的范围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支出,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 篇三
为发挥好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作用,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的同时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的部署和省政府“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及其“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道路运输结构优化专项行动
(一)目标:
营运客货运输车辆单位能耗较2008年下降4%,节约燃油折合标准煤18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3.2万吨。
(二)任务:
1.2009年至2012年厢式车辆从8万辆增加到12万辆,占营运车辆比重由18%提高到20%;重型车辆从4.4万辆增加到9万辆,占营运车辆比重由9.8%提高到15%;专用车辆从1.9万辆增加到4.8万辆,占营运车辆比重由4.2%提高到8%。
2.2009年至2012年全省淘汰高能耗货车8万辆,城际城乡道路客运淘汰老旧车辆2.15万辆。
3.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率达55%;2009年至2012年全省整合改造城际班线超过50条,改造农村客运班线超过200条。
(三)措施:
1.出台大物流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推进物流基地建设,1 培育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完善物流公共信息系统,提高运输物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2.调整运力结构,鼓励经营者购买低耗、高效、环保的货运车辆,增加重型车辆、厢式车辆、专用车辆在营运车辆中的比例,逐步淘汰普通敞蓬货车;积极推进甩挂、汽车列车运输技术和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单元在货物运输领域中的应用。
3.推动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办法,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限值指标的车辆,不得从事营运;在车辆年审年检时,鼓励淘汰车况达不到一级的客运车辆;鼓励运输企业提前淘汰使用期限6年以上的老旧客车,效益较好的班线车辆鼓励5年淘汰。
4.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公交化、区域化改造,在地方政府资金配套和政策支持下,逐步实现农村班线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发班、统一服务;提高城乡公交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水平,加快城市公交共通向农村延伸,完善城乡公交客运网络;加快乡镇客运站和农村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加大农村公交客运政策支持力度。
5.根据《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精神,通过对各市交通局(委)的考核,推动全省中长途客运资源整合,重点对受铁路提速影响较大的城际班线进行整合,实现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竞争力。
二、水路运输结构优化专项行动
(一)目标: 内河货运船舶平均油耗比2008年下降6%,节约燃油3万吨,折合标准煤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沿海货运船舶平均油耗比2008年下降8%;节约燃油16万吨,折合标准煤2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53万吨。
(二)任务:
1.全省运力规模达到1600万载重吨,比2008年底增长24.4%;海运船舶平均吨位达到4000载重吨,比2008年底增长62%;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00载重吨(杭嘉湖内河),比2008年增长48%。
2.沿海形成以100万载重吨以上的企业为龙头、20万载重吨以上的企业为骨干的企业结构,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内河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达到150家左右,平均年增长率保持在5%以上,提高内河运输组织化程度。
(三)措施:
1.按照《江苏省船舶运输发展规划》,引导和推进沿海运输船舶向现代化、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标准船型改造的要求,发展内河特种运输船舶、标准型船舶。
2.组建航运联盟,鼓励航运企业联合经营,发挥规模优势,增强综合实力,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以京杭运河、钱塘江中上游等干线航道为重点,加快内河航道改造,构建内河水运网络,提高内河通航等级。
4.鼓励企业加强船舶节能技术改造,推广经济航速等节能 型航行技术,提高燃油利用效率;提升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推进水路运输的智能化管理,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
三、港口设施技术改造专项行动
(一)目标:
沿海港口万吨吞吐量综合生产能耗较2008年降低8%,节约标准煤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9.6万吨;内河港口万吨吞吐量综合生产能耗较2008年降低5%,节约标准煤0.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0.48万吨。
(二)任务:
1.沿海港口实施“油改电”技术改造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达80%以上。
2.大型专业化码头变频调速、自动化系统控制技术推广率达90%以上;沿海5000吨级以上码头完成靠岸船舶岸电改造。
3.全省新建与改造的港口作业区节能灯具普及面达100%。
(三)措施: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并实施节能减排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2.分类选取重点联系港口企业,跟踪和分析重点联系港口企业的能源消耗和减排情况,建立港口生产综合单耗指标体系。
3.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港口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与审查,将之作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中的刚性指标。
4.研究制定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港口机械的能耗限值标准。建立对重点耗能设备的抽查检测制度,淘汰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设备,提高生产系统节能减排水平。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四、废旧沥青再生利用专项行动
(一)目标:
全省公路大中修沥青路面再生利用里程四年累计达到240公里以上,沥青路面废旧材料再生利用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
(二)任务:
1.在国省道大中修工程中,确保废旧沥青再生利用里程达到大中修里程的10%以上,路面废旧材料再生利用率达到50%。
2.鼓励全省范围引进沥青再生机械设备,逐步建立起再生设备机械引进的激励机制。
3.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科研成果。
(三)措施:
1.积极引导公路大中修项目采用泡沫沥青、乳化沥青冷再生、半柔性冷拌、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温拌沥青等技术。
2.制定政策,鼓励各地引进再生机械,促进再生利用和预防性养护技术全面推广。
3.鼓励各地区建立废旧沥青回收中心,对路面废旧沥青作 5 回收再生利用,避免乱丢乱弃,减少环境污染。
4.加强对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的研究、交流、培训,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延缓大中修时间,延长再生路面使用寿命。
五、隧道照明技术改造专项行动
(一)目标:
每千米隧道照明耗能比2008年下降30%,节约标准煤2.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6万吨。
(二)任务:
1.按照“先国省道公路、后农村公路”的排序,从2010年起对营运五年以上隧道分批、分类实施照明设施技术改造。
2.全省国省道(包括高速公路)隧道照明节能设施安装率达20%。
(三)措施:
1.制定隧道照明技术改造政策,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改造隧道照明设施,对收费公路的改造也给予适当补助。
2.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按照公路隧道的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省隧道照明设施改造的指导意见。
3.在隧道新改建及维修改造中充分考虑使用照明节能减排设施;在列入计划实施维修改造和照明设施增设、更新的隧道项目中,同步实施改造。
4.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获得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EMC 从节能收益中按比例分成以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更好更快地推进隧道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六、驾培设施技术改造专项行动
(一)目标:
汽车驾培行业降低油耗358万升/年、减少尾气排放13亿立方米/年。
(二)任务:
1.全省使用模拟器教学的驾培机构覆盖面达到75%,配备、使用模拟器超过1000台。
2.建成较完善的全省驾培行业节能减排体系,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
(三)措施
1.按照“机动车驾驶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购置驾培模拟器的驾培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2.严格执行《江苏省汽车驾驶员培训模拟器配置和教学管理规定》,明确驾培机构的模拟器配置和教学使用等要求。
3.将配置使用驾驶模拟器列入对各市运管部门的考核;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对配置使用模拟器教学情况的专项检查。
4.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凡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拔付严格按照再就业资金拔付程序执行,实行绩效评
价管理。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应配套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上述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进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创业专项资金审核、审批程序。
初始创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开办时间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根据镇发20104号文一次性给予壹仟元初始创业补贴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
(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456
9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人员类别:①下岗失业人员;②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③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④被征地农民;⑤返乡农民工;⑥农村劳动力;⑦复转军人;⑧残疾人。
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自2010年1月1日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元的创业实物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发票原件,填写《**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何时被认定为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户籍所在地
创业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补贴金额
申请人:年月日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票据。(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
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456
9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个体工商户升级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由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与创办私营企业非同一人的不得申请升级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户元的升级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填写《**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后,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发放补贴。
3.申报申批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私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原个体工
商户信息
名称号码
成立日期
经营者姓名
根据镇发20104号文一次性给予贰仟元的升级补贴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认定证明(存根)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
(企业)。
特此证明。
(单位章)
经办人:年月日
--------------------------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来源:好范文 http:///)
认定证明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号:,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章)
年月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2010年1月1日后市区新创办的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直企业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区属企业向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向南山联合社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创业服务所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填写《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直企业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联合社区)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个体工商户由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初审后于每月15日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复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
申请补贴金额
创业实体
情况简介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初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1.“三新”企业。享受补贴的“三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目前优先发展产业范围,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导向,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等产业。
2.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专业对口,在“三新”企业从事科研、技术等工作。
二、补贴标准
“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1000元补贴。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认定
(1)认定申请。企业根据条件自行向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提交《**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企业简介及企业运行情况;
③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或产品先进性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2)部门会审。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认定,并征求环保和安监部门意见。
“三新”企业认定当年有效,仅作为发放就业补贴的依据。
2.补贴申请
(1)补贴申请。企业自行向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就业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2)部门审核。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联合进行审核。
企业申请时,一并填写《**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就业补贴申请表》。
3.补贴发放
1.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于部门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取审核通过的《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领取《就业补贴申请表》后,应提前将个人补贴部分垫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制作《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3.企业凭《就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到市财政局社保处领取就业补贴,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
4.由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附表:1.《**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2.《**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表一:
**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产业类型
新兴产业技术领域说明
(含发展状况、阶段和规模等情况)
部门会审意见
备注:1.“产业类型”栏目填写内容为“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环保产业、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产业、其他”中的一种;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表二:
**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人数
补贴金额
产品或服务介绍:
企业盖章:
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专业岗位
表三: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联系方式
本人签字
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进入**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本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
三、申报程序
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列入见习计划的人员应在一周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基地上岗见习。
2.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市级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建立《**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花名册》连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推荐表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
3.办理生活补贴卡。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生活补贴卡。
4.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每月5日前,市级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录入《见习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即可将补贴存入个人补贴卡,并由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1.《**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样本)
甲方(市级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签章)
年月日
**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市级见习基地(公章):
编号
见习基地名称
见习岗位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是否是特困或低保家庭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专业手机
进入基地时间
离开基地时间
出勤情况(天)
第一月
5.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2016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预算。
(二)配合市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委审核拨付资金。
(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和下达项目计划。
(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考核。
第三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业项目,商业综合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电子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项目,口岸建设及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八)对促进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九)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它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按《柳州市外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项目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已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三)奖励。按照《柳州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办法》(柳政办〔2012〕187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柳政办〔2015〕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资金奖励。
第四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商务委在每年8至10月收集次年项目建立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的次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在每年市人大通过预算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在柳州市(含六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跨区域公司在柳州市注册设立的分公司(需在柳州纳税),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柳州市(含六县)机关事业单位。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求项目已启动,建设期限不能超过2年,能在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1.同一项目已列入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或已获得过其它 财政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2.项目单位获得各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五)项目单位上会计年报、纳税证明,新成立的单位如无上会计年报和纳税证明,须提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六)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要说明、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项目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构成。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要列出固定资产投资的 详细数量、金额。严格控制一般性办公设备采购数量和金额,一般不得包含日常办公、乘用车辆购置、企业日常成本性支出等经常性开支。
(四)资金来源说明和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委业务工作及需直接受理的项目除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二)项目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提出初评意见。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参加评审的专家从“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意见由第三方机构书面出具。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
(四)项目审定。市商务委汇总项目评审情况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形成项目资金扶持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确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投资。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准备好符合要求 的项目验收材料,向市商务委申请项目验收。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拨付项目扶持资金。需提前预拨资金或按进度分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按照计划完成,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70%的不予验收;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70%-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或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告、报备。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一旦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 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责。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级资金项目,如委托市本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改善民劳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财政资金。民营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汇审、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和扶持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根据我省产业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
(三)民营经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和有关活动。
(四)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活动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五)民营经济的宣传活动,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
(六)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结合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两种扶持方式。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贴息是根据项目投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对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贴息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利息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的贴息比例。
(二)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项目或活动,一般采取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或活动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或活动经费发生额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资助比例。
(三)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或活动,采取补助方式,按照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当凡享受过省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三)申报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属于服务我省民营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单位需附报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需附报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资金的证明。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贴息资金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渠道拨到相关企业。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
在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7.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股份低于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十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县财政给予匹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
(一)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至10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金注入。
(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二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科技成果作价经专家评估后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创新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创新资本投入实行退出机制。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本价值回购用创新资金投入的资本金。省财政收回投入资本以及创新资金投资收益继续用于增加创新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当前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每年初发布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指南。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指南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以下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本市上报项目,分别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七条一个企业在同一,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如实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奖励证书等)。
(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部门和个人提报的项目申请,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或评估机构对申请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的意见,审定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属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拨付市财政转拨市以下企业。资本金投入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新创办企业,新创办企业到省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后再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获得的创新资金经费可视不同情况作帐务处理:无偿资助资金冲减“管理费用”;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一一国家资本”。
第二十六条各用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补助经费,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后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聘请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用,由省财政厅从创新资金中据实拨付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规定支付。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三十条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签订《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五份)。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项目合同由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收齐分别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递交所管理的创新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合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8.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
专项扶持办法
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电力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支持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五)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115-2008)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六)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燃气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第四条(设备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项目单位向上海市推进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该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燃气处,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索取《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以下统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
《申请表》可到市推进办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办办公地址:徐家汇路579号12楼,电话:53014798-126
1,5301816
5,网
址
:/shsz/shrq/)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推进办。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燃气企业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五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与燃气企业要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总制冷量或发电量和燃气需求量等数据。
(二)市推进办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推进办在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要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并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推进计划,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组织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机构开展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新型高效燃气空调新技术的攻关,促进关键设备国产化,提高系统集成水平,降低设备造价和系统维护成本。
市消防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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