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国家资助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2024-07-13

西北大学国家资助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精选4篇)

1.西北大学国家资助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篇一

附件4: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协议书

甲方:(管理部门)安徽大学人事处

乙方:(申请者)

丙方:(所在单位)

甲方受安徽大学委托代表安徽大学与乙方及其所在院系丙方,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在《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内,就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的管理、考核及经费具体使用等问题,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丙方同意乙方以项

目申请博士科研启动经费3(文科)/4(理科)万元(大写:),项目完成时间自经费拨付之日起不超过3年。

第二条甲方分两期拨付乙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首期拨付科研启动

经费2(文科)/3(理科)万元(大写:),自经费拨付之日起2年内甲方对乙方利用首期经费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中期考核。

第三条甲方、丙方对乙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报销及项目进

展履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对乙方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中出现的困难、反映的问题,甲方、丙方在学校政策框架内予以积极解决,为乙方项目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乙方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购置仪器设备及支付维修费;

2、资助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会议及外出调研差旅;

4、购买、复印教学科研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费用;

5、购买实验材料、支付样品测试费、科技查新费。

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开支劳务酬金、协作费、餐饮费、汽油费、电信话务费及支付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若乙方报销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的开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报金额;若未予退还,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薪资或其自身其他经费中扣除。

第六条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期拨付的科研启动经费数额内使用经费,不得超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超支的金额;若未予退还,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薪资或其自身其他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收到甲方拨付的首批科研启动经费后应该立刻开展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期内乙方应取得的研究成果为下列指标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2、主持横向项目并且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不低于7万元;

3、发表2篇JCR三区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并被SCI、EI(不包含会议论文)全文收录4篇,或在《安徽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C类及以上期刊中发表论文2篇或D类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文章均要求乙方为第一作者)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受理发明专利3项。

其中乙方中期考核时应取得的研究成果为下列指标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2、主持横向项目并且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项目不低于5万元;

3、发表JCR三区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学术论文并被SCI、EI(不包含会议论文)全文收录3篇,或在《安徽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C类及以上期刊中发表论文1篇或D类期刊发表论文

3篇;(以上文章均要求为第一作者)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受理发明专利2项。

第八条乙方围绕项目利用此经费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材料等均应标注“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资助”字样,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中期考核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科研成果时,可填写《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中期考核表》向甲方申请中期考核。乙方经学校中期考核合格后,甲方予以发放乙方获批的后续科研启动经费;考核不合格者或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停止经费使用,甲方保留追回乙方已使用过的首批科研启动经费的权利。

第十条乙方在规定的项目期内完成项目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结项考核。考核合格后,结余经费乙方可继续使用;考核不合格或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经费停止使用,甲方保留追回乙方已使用过的科研启动经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丙方应积极沟通甲方、乙方之间联系,反应乙方要求,对乙方项目进展及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文件是本协议书的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丙方代表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2.西北大学国家资助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篇二

因工作需要,江苏大学

流动站(甲方)接受

同志(乙方)进站工作,合作导师为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自

日起至

日在江苏大学

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

二、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为:

课题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科研工作助手等,保证乙方进站后能开展工作。

四、乙方研究项目(课题)应在力求结合甲方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的前提下,由乙方与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商定。乙方应在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乙方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是江苏大学,其知识产权归属江苏大学。

五、乙方应按照科研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研究内容时,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六、乙方在站期间应努力工作,进站一年后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并向甲方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等书面材料。出站考核合格者予以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出站或退站后下月起停发工资。

七、根据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经审批,乙方在站期间可以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八、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科研活动。

九、乙方在站期间的表现不适合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甲方应劝其退站。

十、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校博管办备案一份。

十一、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3.西北大学国家资助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篇三

甲方:清华大学

甲方授权单位:

乙方(申请人):性别: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丙方(申请人所在单位):

乙方申请到甲方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甲方经考核拟同意接收。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同意,就乙方申请到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事项,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之有效期限,为乙方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为来

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即自年月日到年月日。若乙方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本协议的有效期以甲方批准乙方的提前或延期出站日期为准。

二、甲方的义务

1.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为乙方解决工资、住房、子女入托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子女户口在北京的附属学校不能接收)等待遇。

2.甲方合作导师在乙方进站前,明确乙方在站期间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证乙方在进站后可立即开始工作。

课题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3. 甲方合作导师在乙方进站两个月内,应与乙方签订《科研合同》,进一步明确乙方 1

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和科研条件等。

4. 在乙方进站一年时间左右安排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出站前两个月内安排出站科研评

审等工作。

5. 工作期满,甲方将按学校出站考核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发给乙

方博士后证书,并将乙方博士后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转给丙方。

三、乙方的义务

6. 努力钻研业务,按规定及时完成科研任务。

7. 遵纪守法,遵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8. 进站两个月内应进行科研课题的开题工作,并与合作导师签订《科研合同》,明确

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和科研条件等。

9. 爱护甲方的财产,承担保护甲方知识产权的义务。

10.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11.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以及保

守秘密的义务。

12. 甲方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制度。若丙方不再为乙方发放工资,则乙方须及时为甲方出具工资转移介绍信或工资停发证明,甲方自乙方递交证明之次月起为乙方发放工资,若乙方不递交此证明,则甲方不为乙方发放工资。

四、丙方的义务

13. 丙方负责乙方的医疗待遇。

14. 若丙方所在地为北京市,由丙方负责乙方的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待遇。15. 丙方应保证乙方在站期间不为其安排工作,使乙方能够全时在甲方从事博士后

研究工作。

16. 若乙方在站期间,乙方与丙方解除聘用关系,丙方人事部门应为乙方出具“同

意乙方出站后双向选择”的证明。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7.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应的内容。

18.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

丙三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19. 乙方若申请退站,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0. 若乙方在站期间与丙方解除了聘用关系,自双方解除关系之日起丙方终止本协

议,甲乙方继续执行本协议,也可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六、违约责任

21. 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办离校手续擅自离开甲方,按《清华大学教职工考勤办

法及各类假期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到甲方进校办毕报到手续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授权单位、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清华大学乙方(申请人):丙方:

代表(合作导师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代表签字: 公章(人事部门盖章):

4.西北大学国家资助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篇四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将设立“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项目”。现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0一二年一月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因科研工作或论文写作需要出国(境)进行短期学术研修,可申请本项资助。

第二章 资助原则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原则:本项资助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要为出发点,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依托学科发展平台和导师科研合作平台择优遴选。

第四条 资助对象条件:

一、武汉大学学制年限内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已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并进入博士论文研究阶段,成绩优秀,专业基础扎实。

二、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出国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四、出国(境)研修计划应与本人的学位论文紧密关联。

五、回国(境)时间距毕业答辩时间三个月以上。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资助:

一、教育部“学术新人奖”获得者和学校“学术新人奖”提名奖获得者。

二、在本学科顶级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论文研究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重大研究进展,预期有较大创新性或重要应用前景。

三、各培养单位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入围人选(以公开发文确认的名单作为参考依据)。

四、经评审进入我校“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推荐名单,但未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者。

五、培养单位或国(境)内外导师给予较大力度的配套资助者。

六、所在学科已与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搭建了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并签有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或申请材料中有虚假信息的。

三、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或国外院校已经给予生活费资助者。

四、暂不接受港、澳、台地区学生及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人员的申请。第七条 为保证访学质量,本项目资助方式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的相关规定,除报销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外,生活费资助额度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资助标准。资助的具体人数根据当年学校预算确定,并鼓励培养单位或导师配套资助。

第八条 国(境)外接收单位应是国际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收学科应在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国(境)外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终身副教授以上人员,负责指导资助对象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九条 资助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方式,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多推荐一名博士研究生申请本项资助(当年已有博士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培养资助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推荐博士生参与本项目),每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公派资助(含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我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等)。

第十条 出国(境)访学时间为1-3个月。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一、《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项目审批表》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各一式两份。

二、外方接收单位正式邀请函的复印件,内容应包括:资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访学的起止时间,导师,受邀人在国(境)外要从事的课题研究,外方提供的学习科研条件。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国(境)外导师的简历(不超过2页),内容应包括姓名、专业、所在院校、职务、学术建树,及近5年来的论文发表、课题、专利和获奖等情况。

四、出国(境)研修计划(中、外文各一份),内容应包括访学方式、研究任务与内容,资助对象国内科研准备工作概述,访学预期目标,科研方法,科研工作时间安排,双方导师职责和对资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回国后续工作介绍等(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学费/费用证明:是否收取学费,是否提供奖学金,是否收取其他费用,如注册费等。如收取学费,同时又提供资助或工作职位,则应标明具体额度(由外方接收单位提供)。

六、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本资助项目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申请资助者需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初审后择优排序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公布资助对象名单。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应在获批后半年内派出,届时未派出者访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资助对象在外研修期间不得更改研修身份、期限、单位和计划。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应提前1个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修期限(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擅自延期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专项经费资助”,且资助对象的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在外期间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定期向培养单位和中方导师汇报学习、科研情况,便于培养单位和中方导师及时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在国外合作研究期间必须购买整个在外期间的医疗及人身安全等各项保险项目,保险费用由资助对象个人负担。学校不负责资助对象在国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回国前,应请外方导师填写《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评估表》。回国后,由中方导师在《评估表》上根据资助对象研修总结(总结应全方位反映在外研修经历和生活体验,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外方导师评估

意见签署考核结果,经培养单位签字盖章后,资助对象持护照、《评估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应在返校后一学期内做一场公开学术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如讲义、PPT、照片等)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应自觉遵守《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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