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低工资标准(共8篇)
1.韩国最低工资标准 篇一
从上面的这份2015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可以看出,深圳的月最低工资将以2160元排在第一位,上海、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紧随其后。大家比较关注的北上广三地,北京的月最低工资为1815元,上海为2086元,广东省的月最低工资为13862119。如果在这些城市生活拿着最低的工资,无疑生活是非常困难的。
从表格可以看出,几乎所有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都在1000元以上,广西与其他地区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的,为9211337元。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而大多数的工作人员拿到的都应是高于最低标准的平均工资或者更多。
拓展阅读:
上海最低工资2015标准 增加到元每月
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
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到18元;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
2.韩国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确保分配公平、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最低生活标准而制定的。自提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很大的争论。支持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保障并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同时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倒逼机制, 促使产业转型。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则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质就是对劳动力产品的价格管制, 扭曲市场价格机制, 反而使得失业率增加。这里暂且不论上述两方观点孰对孰错。其实跟其他保障性福利政策一样,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缩小贫富差距, 构建和谐社会。但不同的是, 最低工资标准让政府挣足了“面子”, 而背后却要由企业来为其买单。那么企业到底会如何来为政府的一番好意买单呢?
一、对于正规企业来说
1. 非技能工相对成本提高, 转而雇佣技能工人。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使得企业中的非技能工工资标准相对于技能工来说有所提高。那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势必将调整两种工人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 企业将更多地选择成本相对降低的技能工。这将造成非技能工的失业率上升, 使得本来应该得到保护的人群更加困难。
2. 多元化的劳工合同使得非技能工收入名升暗降。
如今企业与劳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早已不是以前仅约定工资一项主要内容的一元化合同。合同的多元化使得企业在提高工人工资的同时, 可能通过降低工人的提薪频率、减少培训、减少各种社保福利费用的支出, 甚至是增大工作量来弥补企业自身的成本提高。这导致非技能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得不到提高、甚至反而有所下降。
3.“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标准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推出之后, 不少之前工资应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可能面临只拿到最低工资的境遇。因为对于企业而言, 只要支付了最低工资标准, 便是合法的。对于那些工资本应略高于最低工资的工人来说, 其所在劳动力市场同样也是买方主导型市场。这些工人原本跟企业议价的能力就不够, 最低工资标准的推出更让一些企业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使得这部分工人只能选择默默接受。这样的后果就是让更多的人“合法”地被拉拢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红线之上。
4. 涨工资溢出效应“火上浇油”。
劳动者之间除了会横向比较自己的收入, 通常还存在着一种纵向比较的攀比心理。当发现比自己级别稍低的劳动者收入有所提高的时候, 当事人往往要求增加自己的工资或者通过主动降低自己的劳动效率等方法是自身达到平衡。因此, 当非技能工工资被合法地提高之后, 稍微高一层次的工人也会相应要求提高自己的工资。当然这种逐层传递的溢出效益每传递一次效果就会有所减弱。但最终将导致的结果是几乎所有员工的工资都将上升, 企业的人工成本全面提高, 但相对来说非技能工的工资涨幅将是最大的。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来说, 无疑会选择减少雇员, 而最大的受害者依然是非技能工。
二、对于非正规企业而言
1. 非技能工供给增多, 企业更加无良。
基于上面对于正规企业的分析, 将有一部分非技能被迫失业。此时这些非技能工只能投靠那些敢于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非正规企业。此时非正规市场上, 劳动力供给曲线将向右移动, 结果将是在这些非正规市场上的均衡价格下降。也就是说, 对于那些本来愿意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工资的非技能工的收入将更加的低。
2. 工资上调, 非正规企业与执法部门博弈更加有利。
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前, 这些非正规企业已经存在。其存在的原因其实很简单, 因为执法不严, 或者是处罚了力度不够。导致这些企业从违法支付低工资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了被查出违法所要付出的代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 无疑使得这些非正规企业与执法部门的博弈中获得的收益将更加丰厚。
因此,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 基于上述企业可能采取的行为, 将导致本来应该受到保护的非技能工失业增加, 或者使其被迫接受更加低廉的工资。同时, 对于正规企业来说, 用工成本上升, 负担加重。而非正规企业却反而可以从中得利。这样必然将大大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的预期效果, 甚至违背其初衷。
三、对策及建议
1. 政府应同时从福利及社会保证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以辅助
最低工资标准, 避免多元化的现代劳工合同抵消最低工资标准的效果;2.提高农业收入。因为目前绝大部分非技能工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 也正是最低工资制度所要保障主要对象。农业收入的提高可以让部分农民工回流, 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也正好解决了最低工资制度可能造成的事业问题;3.加强执法力度, 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 坚决打击非正规企业, 加大惩罚力度, 保障非技能工合法权益;4.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增加非技能工的就业机会。同时国有企业可能更好的保障非技能的最低工资要求, 使得制度更好的实施;5.可以直接以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1]罗小兰、从树海.基于攀比效应的中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对其他工资水平的影响.[J].统计研究, 2009, 26 (6)
[2]姚先国、王光新.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理论研究.[J].经济研究, 2008, 14 (1)
3.“倍增”最低工资标准 篇三
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收入分配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偏低且呈下降趋势,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偏低且呈下降趋势。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整个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增速较慢,特别是各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偏低、增速较慢。中国低收入人群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普通员工,其中相当部分员工的工资长期在最低工资线上徘徊。
中小企业员工工资和最低工资问题
一是普遍水平低,明显低于国际标准水平。
中国中小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普遍明显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据统计,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95%以上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8199元,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36元的55.6%,比2008年降低了2.8个百分点。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
中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这一水平,总体上低于30%。据最新统计,经今年大幅度提升后,31个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约660元-860元/月(分别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和最高档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相当于2010年1月-9月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785元/月的23.7%-30.9%。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分别为当地的18.9%、22.3%和24.7%;广东、江苏、浙江三个发达地区分别为当地的20.8%-32.5%、21.2%-30.45%、25.6%-35.25%;河南、四川、山东三个人口大省分别为当地的28%-37%、26.4%-34.6%、23%-35.3%。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一般在省会城市实行,如果将其与省会城市社平工资相比,绝大多数均低于30%。
二是长期增长慢,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中小企业职工工资增速跟不上社会平均工资增速,收入水平相对进一步下降。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12%,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仅增长6.6%。据有关部门调查,2004年至2008年,31个省会城市中有25个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速低于当地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速。
2000年至2008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速分别为6.2%和12%,最低工资标准占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由31.3%下降到22.8%。
今年以来,全国31个省市区均较大幅度地提升了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最低的天津为12.2%,20%以下的有五个地区,20%-25%之间的有十个地区,25%-30%之间的有十个地区,在30%以上的有三个地区,增幅最高的内蒙古为32.4%。这种增速过去是少有的。
三是各地差距大,贫民之中还有穷人。
从大中小企业看,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2004年全国大、中、小、个体工业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为100∶69∶46∶30,近五年这一比例差距进一步扩大。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看,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较高,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私营和集体企业工资水平较低。
据统计,2009年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5053元、20958元和18199元,三者比例为1∶0.6∶0.52。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看,除北京、上海为单一标准外,其余均为多个档次,少则2档,多则5档-6档。
据统计,2010年全国31个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710元-1120元/月,高低差为410元/月,最低为最高的63.4%,重庆、宁夏为710元/月,上海为1120元/月;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为500元-850元/月,高低差为350元/月, 最低为最高的58.8%,安徽、江西和新疆为500元/月,西藏为850元/月。
如果将各地最低标准最低档与当地社平工资和全国社平工资相比,大约只有15%-20%。
四是涉及人数多,保守估计不下3000万人。
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的一项调查,被调查企业约有三分之一的职工工资徘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附近。从实际情况看,对员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普遍是中小企业。
中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的99%以上,吸纳了城镇就业的70%和新增就业的90%。以工业为例,2009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3.4万家,从业人员8831万人;其中中型企业3.8万家,小型企业39.3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从业人员6788万人,占77.7%,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788万人,小型企业4000万人。
加上规模以下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1亿人,占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85%以上,其中约80%为工资较低的普通员工,在最低工资线上徘徊的可能至少有3000万人。这还不包括在个体工业户打工的雇员。
最低工资标准“倍增”规划
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
当前调整收入分配不合理格局,关键要“提低、限高、扩中”,其中“提低”尤为重要。“提低”的重要环节是要尽快提高中小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水平,而这又必须首先尽快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中小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有基础性的推动作用。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十二五”相关规划时,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不低于15%的年均速度增长,“十二五”期末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实现倍增。
假设未来五年社平工资年均增长率为10%,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为15%,那么,到“十二五”期末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可达到社平工资的40%左右。
再经过五年继续努力,到2020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可达到社平工资的50%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这将为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地各级政府应当将“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作为一项主要的民生工程来推进,作为一项主要的执政目标来追求,作为一项主要的政绩指标来考核。
有条件实现工资“倍增”
从新世纪以来十年经验和未来五年发展趋势看,实现最低工资标准五年倍增目标完全具备现实的客观条件,不仅在社会政治上是十分必要的,在保持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客观条件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2001年-2009年的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7%和10.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未来五年三项指标仍可保持8%以上的增长率,宏观经济有条件支撑普通员工收入较快增长,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二:国家财税收入快速增长。2001年-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年均增速高达19.9%和19%,未来五年仍可大体保持15%以上的增长率,有条件通过财税杠杆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措施扶持企业发展,推动普通员工收入较快增长,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三: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长。2001年-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1.8%,实际增长9.9%,未来五年仍可保持10%左右的增长率,有条件通过合理调整高、中、低收入人群分配比例关系,较快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2001年-2009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1.2%,职工人均创造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8%,未来五年仍可保持相当高的增长速度,微观经济有条件较快提高普通员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客观条件之五:企业利润效益快速提高。2001年-2009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21.8%,所有者权益年均增长17.7%,职工人均创造的利润额年均增长16.4%,未来五年企业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仍可大体保持15%左右的增长率,有条件通过适当改变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关系,较快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实现倍增。
4.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篇四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政府强制的一个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必须高于这个标准,至少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要理解这个概念重要的要掌握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等几个概念。法定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不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时间,当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在一个周期内也要符合这个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为什么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调整工资分配关系,直接拉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参考政府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还要考虑劳动者个人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多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能否以实物替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
职工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确定试用、熟练、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相互的选择过程,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居民家庭的全天性保姆是否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 居民家庭自己直接雇用的保姆,目前还没有纳入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居民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应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
企业内部放假休息待岗、内退和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这些人员均在本单位离岗未上班,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存在领取劳动报酬的问题,自然也不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但是,他们的生活费或疾病救济费都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联系。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是否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这类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将受哪些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劳动者如何利用《最低工资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有哪些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效益好的单位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不包含哪些部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谁动了我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普涨
农民工——最低工资上涨最大受益者
农民工——最低工资上涨最大受益者
案例1: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底薪
番禺某展览制品公司招聘打磨师傅,工资待遇是“底薪900元+加班费+食宿补贴+勤工奖+工龄奖+岗位津贴”,每月工资可达2000元。如果从底薪看,这个岗位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从总工资看则达到。那么,这个职位的工资到底符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解读: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项保障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使用“保底工资”或“底薪”描述员工的工资收入结构,那么这个保底工资或底薪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底薪+加班费+奖金”这样的工资构成,黄巧燕老师说,首先,这个企业必须保证除去劳动者加班工资后,每个月劳动者的收入达到最低工作标准1100元以上;但有一点要明确:如果该奖金的获得,需要劳动者在正常劳动外的额外付出,底薪900元的规定肯定违法。如果不需要额外付出,劳动者正常劳动能够获得的奖金加底薪900元能达到1100元以上,属于合乎标准的工资支付。
案例2:试用期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现场询问应聘者,不少人知道企业支付正式员工工资必须不低于1100元/月(部分地区960元/月),但是对于试用期的工资,却极少人质疑。
开发区西区附近某世界500强企业,招聘100名男性普工,声称月收入是3000元左右,细问开去,才知道试用期与转正后薪酬各不相同。试用期底薪1030元/月+加班费;转正后底薪1600~2000元/月+加班费。那试用期的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
解读:
记者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说明,从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一天起,无论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员工应当获取的劳动报酬都必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员工有权争取合法权益。
案例3:“包食住”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在开发区东区人才市场,新塘某电子公司招聘“生产工”,其岗位薪酬是“底薪810元/月+伙食补贴240元/月”。增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如果只算底薪,该企业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加上伙食补贴,则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应聘者小谢告诉记者,这样的例子很多。之前他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当时的标准是1030元/月,该公司却把30元提出来作为考勤奖。也就是说,员工只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休假,每个月才能拿多30元。
解读:
《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或特殊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并特别指出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当地某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设施,每月发给职工500元工资,加上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费200元、住宿费220元,合计为920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案例4:无责任底薪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位于海珠区的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代理”、“经理助理”、“客户专员”等职,其中,对“客户专员”一职提出的“入司前三个月1000元无责任津贴”,该公司HR同时声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于自己。
解读:
黄巧燕老师提醒求职者,必须看清该公司招的是什么。如果是保险代理,那么不适于劳动法;如果是“经理助理”等员工岗位,则必定按照标准来办。
该公司对“客户专员”一职提出的“入司前三个月1000元无责任津贴”同样违法。黄老师认为,一旦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有义务承担对员工的培训,从长远上看,有利于公司业绩。“无责任津贴”也好,“无责任底薪”也罢,不过是个代名词,掩人耳目。
案例5:计件工资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某电器公司欲招3000名生产工。底薪只有1000元加集体计件工资。问及为何只1000元,是不是还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HR给记者分析说,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仅适用于计时工作,而公司招的是计件员工,不按那套标准行事。
解读:
不管任何企业,国有或民营,都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主体。黄巧燕老师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适用于计件工资,计件工作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清楚说明:“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黄巧燕老师引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判断说,如果一个单位确定的计件工资标准使得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该单位计件工资标准就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额标准,也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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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最低工资上调
求职者:这类企业不予考虑
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的企业,求职者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呢?来自江西赣州的小林表示,这样的工作她不会做。小林在广州已经3年,之前在花都做文员,月薪可以拿到1700元,现在没有1500元,她不想考虑。
在番禺人才市场综合营业厅门口,记者从一排排的招聘信息里发现有不少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家企业招汽车销售员,工资是底薪800元加提成。董先生表示,这样的企业不合法,贴出这样信息的人才机构也不道德。
“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肯定不干!”向先生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在他看来,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耍手段搞欺骗的企业,信用不过关,根本不值得为其卖力。但也有求职者表示,不会在乎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有些工作主要靠提成和奖金。刚从上海南下广州的刘俊表示,他丝毫不知道有“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这回事。即使知道了,他说自己也不在乎,“我有能力,怎么干也能赚到比这个数多的钱”。
专家视点: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同企业影响不同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汉辉说,政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阶层的劳动收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然而,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无疑增加用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用工需求。最低工资制度对不同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是否以及在何等程度上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取决于企业的利益权衡。刘汉辉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总体上会对企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参照各地最低工资制度的相关条例,若企业违反,将面临法律风险,受到相应的惩罚。
作为最低工资“普涨年”的2010年,很多省市都已经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很多省市计划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项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很多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中某些问题认识还比较模糊。希望能够用此专题使更多的劳动者清楚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来源:中工网
2010年无疑是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调涨年”。继江苏省今年率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然而,有许多求职者对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标准不很清楚,只知道最低工资标准,不了解详情。下面我们向读者详细解读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最新消息:]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有哪些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效益好的单位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不包含哪些部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5.最低工资标准江苏 篇五
南京等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120元
7月1日起,江苏将实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比如南京、无锡等)1890元,与目前的1770元相比,增加120元,增长6.78%;二类地区1720元,增加120元,增长7.50%;三类地区1520元,增加120元,增长8.57%。
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也将实行新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17元,增加1.5元,增长9.67%;二类地区15.5元,增加1.5元,增长10.7%;三类地区13.5元,增加1.5元,增长12.5%。
暑假即将到了,准备实习的学生要注意了!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在南京的单位顶岗实习,小时工资最低17元。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夜班津贴等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影响
一类区病假工资最低1512元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将影响一群按最低线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下月起,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512元。
最低工资涨,失业金上限也涨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7月1日起,南京市的新最低工资标准和新低保标准算下来,南京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最高为1890元,最低为1053元。
同样,加班费的最低数也将跟着最低工资标准而水涨船高。
“包吃住”也要付最低工资
小王今年7月将大专毕业,老板和他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1600元,老板说因为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这些加起来也远远高于新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老板这样做合法吗?”
6.河北最低工资标准 篇六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这是继12月1日上调之后再次上调。与目前相比,调整后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比目前的1320元上涨160元,执行最低标准的地区上涨170元,涨幅最大。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提醒的是,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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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还调整吗?凡是跟钱有关的政策调整很多人都很关注。据记者查阅公开报道统计,截至5月26日,全国已有山东、上海、天津、江苏、辽宁、重庆、海南等7省份对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作了明确。
“在当前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慢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次数,合理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为贯彻中央关于‘降成本’的要求,需要对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研究调整。”
已有7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最低省份差920元
截至5月26日,已有山东、上海、天津等7省份明确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剩24个省份未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见图表,标红五角星的是今年调整的省份)。而在过去的,全国至少有28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地区数量大大超过20。
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整体的状况是: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为全国最高,比位居第二位的天津高出240元,比位列第三位的广东省高出295元;青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为全国最低。
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拔得头筹,似与经济总量相关。翻看上海市20的GDP总量接近2.49万亿元,比同为直辖市的北京(年的GDP总量为2.29万亿元)高出0.2万亿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高出北京470元(北京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北京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可谓不小。
而上海跟同为直辖市的天津相比,其最低工资标准差距却没有北京大。尽管天津2015年的GDP总量只有1.65万亿元,上海高出天津0.84万亿元,而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上海仅高出天津240元。
同为直辖市的重庆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更不乐观了。重庆2015年的GDP总量是1.57万亿元,经济体量与天津相当,与上海的差距为0.92万亿元,但是重庆20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为1500元,天津比重庆高450元,上海比重庆高690元。
如果简单地从经济总量数据上分析,与上海相比,北京、重庆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还有上涨的空间。
其实,上海不仅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拔得头筹,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也最高,这里说的含金量是指到手的纯收入。上海明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住房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在榜单中,青海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最低,为1270元,与最高的上海相差920元。查看2015年青海省的GDP总量为0.24万亿元,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似乎最低工资跟当地的经济增速也密切相关。
7.试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隐忧 篇七
2010年7月1日以来, 国内不少地区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增幅一般都在20%以上。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其根本目的在于逐步改善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调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 使低收入人群真正享受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成果, 活得更有尊严、更幸福, 同时, 在收入提高的情况下, 增加消费支出, 拉动内需, 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下, 着实令人担忧。
一、主要的问题
1.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进一步加大了通货膨胀的风险
通货膨胀的一种类型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是指在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 由于工资和原材料的产品的价格引起的生产成本提高, 从而推动物价上涨, 物价上涨之后, 又要求增加工资, 再使成本提高, 这样又要提高价格, 引起通货膨胀。
国内不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 得益于人口红利, 长期以来一直依靠低工资低成本模式经营。不少企业在给付工资时, 只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即使对于企业的实际经营并未产生多少影响, 但这些企业可以以经营成本增加为由上调产品或服务价格, 从而推动物价上涨, 物价的上涨, 带来的是收入水平无法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 于是要提高工资, 进而提高成本, 提高价格, 陷入工资-价格螺旋式上升的恶性循环, 导致通货膨胀的产生。
2.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带来劳动者实际收入的降低
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视为最高工资标准或者标准工资, 在有限的工资水平下, 劳动者为了生活的需要, 只能“自愿”加班, 基本工资高, 加班就少;基本工资低, 加班就多。其结果就是最低工资上涨了, 但实际拿到手的却不见明显增加。另外, 还有一些企业以食宿费、福利费冲抵工资, 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造成实际收入的减少。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个税的征收, 个税起征点已经三年未曾调整,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一些地方的最低工资已达到千元以上, 劳动者除了基本工资, 加上加班工资, 总收入已达到或超过个税起征点, 这意味着低收入层也进入个税缴纳行列, 这样, 本来应该是“富人税”现在却变成了“穷人税”, 实际收入相应减少。
3.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未必能真正改善劳动者生活水平
这些年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 某地一旦有工资上调的传闻, 居民日常生活物资的价格总是先行一步, 提前上涨, 这样, 当工资的增加真正落实的时候, 物价的上涨幅度已经相当甚至大于工资增加的幅度, 完全抵消甚至超过工资的上涨, 使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仅不因工资上调而提高, 反而因此受到影响。
此外, 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偏低, 且上调幅度有限, 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相比依然有较大差距, 难以实现维持劳动者体面尊严生活的愿望。依照国际惯例, 最低工资应为平均工资的40%-60%,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 扣除医疗、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 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 按照当地的物价、消费等水平, 劳动者的养家糊口依然较为困难。
4.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的压力
受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影响, 企业会选择改变企业生产技术与生产方式, 以资本替代相对价格上升的劳动力, 或者倾向于选择身体健康, 技术水平较高的员工, 然而, 处于工资底层的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 这些人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 接受的教育程度比较低, 而且缺乏相关的职业与技能培训, 大部分人的能力与技术水平比较低, 只能出卖体力或从事低水平的简单工作, 因此,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无形中减少了这些劳动者的生存空间, 为了保住眼前的饭碗, 不少人只能选择主动加班而不敢向企业提出加班费要求, 或者工资收入在遭到各种巧立名目的克扣后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 无奈忍受企业的剥削。
也有一些非正规企业如小型非企业单位或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及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包工头与民工之间, 在最低工资上调的情况下, 采取不签合同, 雇佣临时工的方式进行规避, 为了生存, 一些知识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也只能接受, 权益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二、意见与建议
金融危机的爆发, 使得原来依靠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拉动的中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当前, 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严峻考验, 国家正努力把从过度依靠出口和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为以内需的拉动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居民收入, 拉动居民消费, 通过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是重要举措之一, 毕竟, 低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是最高的, 对内需的拉动也更为明显。但是, 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 相关问题的存在, 依然会严重制约甚至影响调整的效果, 对此, 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 增加教育投入, 提高劳动者素质
收入的增长, 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劳动者而言, 不能单纯依靠从事简单工作, 得过且过, 靠别人实现。中国有句古话“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 与其简单的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勉强提高劳动者收入, 倒不如通过改善劳动者自身素质, 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现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事实证明, 教育可以实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个人的接受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当前, 大量低收入群体主要来自农村, 由于教育投入的不平等, 导致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 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增加教育投入, 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投入, 保证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入学, 增强职业教育的投入, 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 使劳动者具备相应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并能够通过一定的岗位学习与岗位训练得到技能与能力的提升, 实现社会、企业、个人的同步发展, 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提高自己, 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
2.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上调个税起征点, 实现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应当包括最低工资的确定与最低工资的调整两部分。最低工资应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 因此,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扣除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实发工资, 其数额的高低参照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 当地居民生活费用支出,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的调整则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变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相联系, 不定期的进行调整, 从而实现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此外, 上调个税起征点, 还个税征收的本来面目。个税的征收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 对低收入者少征税, 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然而, 在个税起征点依然维持原有水平的情况下,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导致社会贫困群体工资水平接近以至超过个税起征点, 从而步入纳税行列, 这不仅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正向作用, 甚至可能拉大贫富差距。
3. 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收入的保障, 单纯依靠政策的制定远远不够, 毕竟, 对于经营者而言, 直接的利益诱惑要远远大于规范经营的效用, 而且, 在劳动力市场上, 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与雇主地位的不平衡, 使得他们无法实现与雇主进行工资福利待遇的谈判, 从而被动接受低工资待遇, 因此, 相关责权部门的监管显得尤其重要。各级劳动监管部门需要不定期检查各级各类企业非企业, 严格执法, 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规定者严厉处罚, 使不法者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支付低工资所获取的收益。此外, 相关责权部门需要对有关政策进行大力宣传, 明确解释, 让每个劳动者了解有关政策内容, 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 不会由于细节问题或者含糊的解释造成事实界定难, 被不法经营者打擦边球, 钻政策的空子,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4. 加强市场监管, 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反映, 是调节市场供需的重要工具, 但是, 当商品价格在不法经营者的恶意操纵下, 闻风而动, 背离市场规律, 危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时, 则需要相关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打击恶意涨价行为, 保证劳动者生活水平与收入的同步增长。
摘要:近来国内不少地方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其目的在于逐步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状况, 改善民生, 使劳动者活得更有尊严, 同时, 在收入提高的情况下, 增加消费支出, 拉动内需,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然而,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能否真正实现这样的愿望却令人担忧。文章对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加以分析, 并指出, 提高教育投入, 加强监管,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收入的提高, 实现最低工资上调的愿望。
关键词:最低工资,上调,收入,增加
参考文献
[1]黄小青:最低工资制现存主要问题及对策-以京、辽、赣、湘、渝五省市为例.南华大学学报, 2008, (12)
8.2010年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篇八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广西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8次调整。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目前全区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利于持续稳定就业岗位,增强企业活力,巩固和发展广西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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