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共8篇)
1.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篇一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
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设立加油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加油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四);
7、负责管辖船舶水域的港航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五);
8、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9、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
1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地区设立加油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加油站(点)布点要求
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加油站布点要求。加油站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加油站。
(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2座;县、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山区路段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村道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4公里,在其他路段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10公里。
2、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法的加油站,在选择新址重建时,其服务半径、站与站之间距离可适当缩短。
3、加油点布点要求。县、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加油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加油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要求。
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附表七、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建的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附下列材料,报请省商务厅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八、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需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附表九、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扩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增加经营品种的需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
6、拟原址扩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7、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扩建的请示”;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加油站(点)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当地设区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三)加油船经当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附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期限及申请延期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改、扩建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办理的预核准文件,从批准之日起到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已超过3年的,经申请可再延长2年。延期期满后仍未建设竣工的,预核准文件作废。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延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点)预核准申请延期建设的请示”或“关于XXX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申请延期的请示”;
(二)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三)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经营单位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二),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七、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成品油,目标市场,细分,定位
面对成品油市场的全面开放, 石油市场上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实现客户群体的全面覆盖。为了实现市场份额和经营效益的稳定增长, 公司可根据目标市场的不同特点, 研究其顾客群体的规律, 加强客户管理, 实施不同的营销策略。
一、零售市场细分
成品油零售市场细分就是辨识零售市场上的各种消费者群体。
(一) 根据地理区域细分
就本地成品油零售市场而言, 根据中石油大连销售公司现有组织架构划分, 分为市内零售市场、开发区、旅顺、金州、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长海八大零售市场。因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 导致成品油零售量需求的差异性, 主要表现为需求品种的差异性和消费量增长的差异性。例如, 市内四区的柴汽比最低为0.5, 瓦房店地区最高为1.6 (以2010年为例) 。根据消费量增长划分, 瓦房店、庄河两个地区成品油零售量增长较快, 2010年环比增长17%, 市内四区相对较慢, 2010年环比增长6%左右。开发区和瓦房店是成品油零售竞争最为激烈的市场, 市内和金州次之, 长海市场是中石油大连销售公司控制力最强的市场, 主要是以保证海岛汽柴油供应为主, 没有其他经营主体。
(二) 根据贡献率细分
区分成品油零售市场大客户与普通客户, 要从客户利润贡献的角度进行识别, 也要从客户的购买数量来识别。根据客户加油量的不同和客户贡献率的不同, 零售客户可分为一、二、三、四类客户。一类客户年需求量500吨以上, 二类客户年需求量300吨以上, 三类客户年需求量100吨以上, 需求量100吨以下的为四类客户。一、二类客户以企业、集团客户为主, 三、四类客户多为个体或零散客户。
(三) 根据客户忠诚度细分
从消费群体的忠诚度来划分, 可分为固定客户、流动客户、流失客户、潜在的客户。固定客户是对某加油站的质量、服务、价格等都比较满意的客户, 稳定在某加油站加油的客户, 这部分客户是加油站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流动客户是因临时需要来站加油的客户, 这类客户具有随意性。流失客户是由于某种不满意流失到其他加油地点的客户。不满意可能来自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的缺陷, 也可能来自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潜在的客户是对企业不了解或拒绝体验的客户, 是他人的忠诚客户。
(四) 根据客户消费偏好细分
根据加油站消费重点客户加以细分, 大致可以分为: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客户、出租车客户、私家车客户、公交巴士客户、客货运客户、农业用油客户、非车辆客户、过境车辆客户。各类客户都有不同的消费偏好和需求特点:
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客户:这类客户消费量比较固定, 通常选择固定站点加油、对价格的敏感度低, 重视品牌、质量及服务, 通常希望加油站在提供加油服务的同时协助管理车辆用油, 提供更为便捷的结算方式。
出租车客户:这类客户加油频率高、全年加油量大、有比较固定的加油数量以及加油时间, 加油时间通常与交接班时间相近。通常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对油品价格、质量都很敏感, 属于消费群体中的敏感群体, 个体时间相互影响, 消息散布快而且较广。
私家车客户:近几年, 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 是汽油的主要消费群体。这类客户对油品品质非常注重, 多要求在加油的同时能够提供车辆养护服务及常识, 通常选择就近加油, 关注加油品牌和信誉。
公交巴士客户:通常选择距停车场较近的地方定点加油, 加油量大, 而且比较固定。对油品数质量有较高的要求, 价格敏感度不高, 希望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也希望加油站协助管理加油车辆。
客货运客户:客运车辆以大型车辆居多, 有相对固定的加油站点。货运车辆多以个体为主, 对价格极为敏感, 对油品数质量比较关注。这类车辆加油量大, 资金占用量大, 通常希望采取定期结算的方式。这类客户是柴油消费的生力军, 流动性也较大, 加油站应给予格外的关注, 为其提供热水、检修车辆等方便服务。
农业用油客户:这类用油主要是农业用户、农机单位的机具用油。这类客户对价格比较敏感, 对油品数质量比较关注, 用油季节性较强。
非车辆客户:主要是厂矿机械用油客户、建设工地客户和宾馆、饭店、洗浴等服务业客户, 大部分自身拥有储油设备并供应本单位机具用油, 有的用油机具不能离开工作场地。这类客户价格敏感度较高, 希望提供配送到货服务, 对储油知识比较缺乏, 希望加油站对此做相应指导。
二、目标市场选择
目标市场是企业为满足现实或潜在的消费需求而确定准备进入的特定市场。
(一) 从客户贡献率角度选择目标市场
一、二类客户以企事业单位等集团客户为主, 需求量比较大, 也比较稳定。根据帕累托“二八原则”, 80%的收入来源于20%的客户, 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利润。这20%的客户正是大连销售公司的一、二类客户。一、二类客户是零售市场的核心, 也是利润和销售量的主要贡献者。例如公交客运集团、大连港集团等大客户, 年需求量超过10000吨, 超过大连公司绝大多数加油站的年销量。这些客户与笔者所在的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但也有个别客户未跟大连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这些客户是公司客户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 从客户忠诚度角度选择目标市场
从客户忠诚度的角度对目标市场进行选择, 流动客户、流失客户、潜在的客户是重点工作对象。总体原则是以发展“流动客户、流失客户、潜在的客户”为核心, 同时兼顾固定客户。汽车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以私家车为主的流动客户越来越多, 销售量比例越来越大。对于流动客户, 主要通过改善站容站貌和加大品牌形象的选产, 提高进站率和回头率, 并通过优质服务转化为固定客户。流失的客户说明公司在营销政策、经营管理上存在不足, 令这部分客户不满意。及时了解这部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弥补经营管理上的短板, 力争让这部分客户成为公司的客户。目前潜在的客户多是在竞争对手加油站加油的客户, 在市场需求量一定的情况下, 这部分客户是新的利润和销售量的增长点。了解潜在客户的需求点, 进行营销政策导向性倾斜, 争取变“潜在为固定”。
(三) 从客户消费偏好角度选择目标市场
从客户消费偏好和需求特点的角度对目标市场进行选择, 出租车客户、客货运客户、农业用油客户是营销管理的重点对象。这些中的一大部分在竞争对手 (道达尔和中石化) 加油站加油。出租车客户、客货运客户、农业用油客户是油品价格的敏感群体, 道达尔和中石化油品价格政策比较灵活, 对这些客户有较大的吸引力。而且道达尔加油站促销手段灵活、形式多样, 也有较大的吸引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客户、公交巴士客户在笔者所在的公司常年购油, 比较稳定, 继续做好售后服务即可。私家车客户比较重视油品质量, 这是大连公司的优势所在。
目标市场选择结果:通过前面的分析, 大连销售公司应选择以下四类客户作为重点目标客户。一是需求量大、贡献率高的集团客户, 例如公交集团、大连港集团等;二是日益增长、消费潜力大的消费群体———私家车客户;三是柴油消费的生力军———客货运客户;四是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农业用油客户。
三、零售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是指企业针对潜在顾客的心理进行营销设计, 创立产品、品牌或企业在目标客户心目中的某种形象或某种个性特征, 保留深刻的印象和独特的位置, 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市场定位并不是你对一件产品本身做些什么, 而是你在潜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做些什么。市场定位的实质是使本企业与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开来, 使顾客明显感觉和认识到这种差别, 从而在顾客心目中占有特殊的位置。根据已确定的细分市场, 确定不同的定位方式。
(一) 集团客户市场定位
在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集团客户群体中, 宣传“中石油是永远真诚可靠的合作伙伴”的企业形象, 让客户形成恒久印象。这类客户通常要求良好的油品质量、优质的配套服务。针对这类客户需求, 加强加油站员工培训, 建立行之有效的配套服务质量标准, 协助客户进行车辆用油管理。定期与集团客户进行沟通, 开展售后服务, 了解客户在加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纠正加油站在销售服务过程中的不足, 及时调整服务经营策略。除了加油站层面的沟通外, 公司领导应与集团客户领导层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订立框架协议, 实现“强强联合”。
(二) 私家车用户市场定位
在私家车用户群体中, 宣传“加好油到中油”的品质优势, 让客户形成良好印象。私家车用户通常对消费价格不敏感, 而非常注重油品的品质和相关配套服务。要求加油站站容站貌美观、卫生、安全, 尤其对消费环境的舒适度和个人满意程度比较在意。因此, 销售人员的规范服务与服务技巧, 对这类消费者的心理、喜好、以及消费习惯都要有清晰的了解, 以便有效引导顾客的消费。
(三) 客货运客户市场定位
在客货运客户群体中, 宣传“质量可靠、保障供应”的经营优势, 让客户形成良好印象。加油站的品牌、形象标识是否突出、位置是否便利对客户进站率有很大影响。长途客货运车主通常更为看重品牌和油品质量, 因对长途运输车辆风险的担忧, 这类车主通常希望加油站在提供加油服务之外, 能够提供加水、休息和吃饭等服务。中短途客货运车主既关注油品品质也关注油品价格, 针对这类车主着重突出加油站的外观设计、加大形象标识宣传, 给顾客造成“眼前一亮”的感觉, 给顾客带来强烈的心理暗示, 提高客户的进站率。
(四) 农业用油客户市场定位
在农业用油客户群体中, 宣传“保质保量、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 让客户形成良好印象。农业用油客户通常在乡镇加油站加油, 以柴油消费为主, 用油机具以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辆为主。这类消费者属于低端消费群体, 对油品品质不特别关注, 对价格最为敏感。对这类顾客可以适当的用降价方式, 同时加强宣传引导, 从油品质量对农业机具使用寿命及维修成本等角度进行积极宣传。在资源紧张时期, 保证农村消费者的春耕和秋收用油尤为重要, 在资源紧张时期, 也是宣传中石油品牌和资源的大好时机。
参考文献
[1]田景惠.中国成品油市场与营销[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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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稳勇.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零售业务的改进策略[J].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 :48-52.
[4]王威.辽宁地区成品油营销策略研究[J].企业家天地, 2010 (5) :29-30.
3.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200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依法对全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拍卖活动(含扩权县市)。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未经市商务局拍卖,各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受理业主对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及用地的申请。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当年拟新建加油站数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并受理建设申请。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一律实行公开拍卖。拟新建的加油站,无人申建或者拍卖中流拍的,该拟建站的规划转至下一年度。
第五条 拍卖标的是咸宁市境内已规划的应建未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单站为单位)。
第六条 拍卖必须依法公开进行,采取确定底价、公开竞价、加价拍卖、价高者得的方式。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所得资金扣除拍卖佣金及拍卖前期相关费用后,缴入咸宁市市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市级财政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同时市及县(市、区)应按国家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成品油市场监管费用。
第八条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企业注册资金达到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
(三)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委托的拍卖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参与新建加油站竞买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买受人依法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查并报送省商务厅办理新建加油站批准文件;拍卖标的在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商务厅申报,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新建站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液化气(天然气)开办(转让)申报审批表》后,到当地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动工新建。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批复后应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结转下年度。
第十六条 加油站竣工后,填写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加油站竣工表。市商务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报省商务厅审核批准,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自营业之日起,未经批准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原未经拍卖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需转让或者出售的,其经营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按本办法进行拍卖。
第十九条 承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的拍卖公司由市商务局在具有拍卖资格的公司中招标产生,原则上每年招标一次。
第二十条 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成品油市场管理宣传资料 篇四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是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怎样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怎样审查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程序与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5.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甘肃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的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以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三章 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准或批转的甘肃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必须申请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加油站、油库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新建加油站、油库,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市州商务局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州商务局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该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市州商务局审核上报省商务厅确认。
(企业不可抗拒因素有:规划修改变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的等。)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四)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在高速公路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0公里以内示意图。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提供辐射半径1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国、省道上的,提供前后2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做为建成后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占地面积)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市州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批复,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申请文件;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十)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与当地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七)《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八)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水上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除提供上述
(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所有权证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由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规定对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颁发,并通过各市州商务局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年2月至4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由省商务厅直接负责年检;各市州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由省商务厅委托市州商务局年检;年检情况及总结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条 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检查时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附表5)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有效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附表5)1份;本条
(二)至
(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四十一条 检查合格的,由省商务厅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省商务厅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商务局汇总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及时报商务部。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四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臵;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按《供货合同》供售油的;
(十)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一)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商务厅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成品油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成品油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最近,根据审计署授权和省审计厅工作安排,我们对某市至6月成品油市场整治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作 者:刘石林 杜水清 作者单位:湖北省仙桃市审计局刊 名:江西审计与财务英文刊名:AUDITING & FINANCE IN JIANGXI年,卷(期):“”(z2)分类号:关键词:
7.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篇七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省经信委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提交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成品油供油协议须3年以上,如果申请企业具有批发资质则不需要供油协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
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乡道30万、县道100万、省道国道300万、省会和中心城市500万的要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期内的检验 证书、水域管理部门准入的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八)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九)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标准:除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外,具有培训资格企业的资格证明也可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二)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审查标准:加油站照片是否是全貌、是否清晰。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三)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所在市州的初审同意上报文件。审查标准:文件内容是否说明了加油站的具体情况,是否组织验收、初审是否合格。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8.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篇八
石家庄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依法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适应我国履行相关入世承诺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行政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2、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 3、4000立方米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按照国家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后,由省商务厅负责核准,报商务部审批。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行政许可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84)的设计图纸;
4、《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附件二)。
上述材料齐全后,市油管办负责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核准后,报省商务厅批准。
(二)申请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消防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环保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河北省商务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油管办核准后,填写《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三),连同验收材料报省商务厅批准,省商务厅综合验收合格后,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的营业手续。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
(一)申请设立加油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出具文字证明材料);
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6、《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四);
7、县(市)区油管办同意建站的申请报告(注明规划号);
市油管办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核准后,报省商务厅批准。
(二)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4、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市商务局油管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五),报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三)申请设立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3、县(市)区油管办同意建站的申请报告。
市油管办核准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核发加盖“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专用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申请设立加气站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在加油站规划点内建加气站的,按新建加油站程序申报;
2、在规划点之外确需单独新建加气站的或在现加油站增建加气站的,需持市规划、消防、安全部门的同意书,由市油管办到省商务厅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迁建申请与办理
成品油零售企业原址改、扩、迁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件七);
2、企业的申请报告;
3、该站平面位置示意图;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县(市)、区油管办同意改、扩、迁建的申请报告。
市油管办组织实地考察核准后,报省商务厅批准。
企业改、扩、迁建完工后,向市油管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油管办验收合格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提交企业,方可营业。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与新建加油站、点等同办理。迁往地点符合规划要求的优先办理。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八);
2、原证(正副本);
3、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油管办核实,经省商务厅核准,报商务部批准;仓储企业经市油管办核准,报省商务厅批准;零售企业由县(市)、区油管办核实,经市油管办核准,报省商务厅批准。
(二)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补发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
3、刊登费用发票原件;
4、县(市)、区油管办核实证明。
市油管办核准后,报省商务厅补发证书。
以上所有申请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均需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六、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油管办收到成品油经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油管办。
(二)市商务局油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实地考察,报主管局长批示,根据主管局长的批示意见,在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批准或退回申报单位。
(三)省商务厅批复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油管负责通知县(市)、区油管办,送达申请人。
(四)省商务厅批复同意立项的成品油经营项目,从批复时间算起,仓储经营项目8个月,零售经营项目4个月,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将予以注销,并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公布,注销后其他企业仍可按程序申报。
(五)为保证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市商务局油管办每月的8—9日和23—24日各两个工作日集中办理各县(市)、区上报的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领取新证等事宜,遇休息日顺延,无特殊情况其他工作日不再办理。
七、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油管办都要建立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以便于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站上查阅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等各种资料。
2、成品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同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依法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
4、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成品油经营单位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经营单位,属于批发经营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属于仓储、零售的,由省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5、成品油经营单位决定歇业半年以上的,应于开始歇业前1个月内填写《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件八)。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要求歇业的,报省商务厅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报市油管办登记。
6、经营单位终止经营应于终止经营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油管办提交《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件八),上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企业申请注销零售经营,由县(市)、区油管办受理,经市油管办核准,报省商务厅办理注销。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注销,由市油管办受理,报省商务厅。
7、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写《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九),并提交市油管办。省商务厅负责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油管办负责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应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商务厅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2)发生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行为之一的;
(3)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
(4)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不定期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市油管办填写的《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九)及汇总情况于2月10日前通过“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类企业的核查和处理情况以文件形式通报全省;并在成品油市场管理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