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4-10-23

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选8篇)

1.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我省被国家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为做好整省推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辖市要统筹安排2015年工作进度,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她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农业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元和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对整市、县(市、区)推进的地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时优先给予保障。各地要根据实际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执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办经〔2015〕5号文件,由县级组织自查、市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

2.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重要性,遵循原则,操作流程,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首先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只有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归属,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有51 个村,2.4 万户,6.8 万人。 从2013 年12 月开展了土地登记确权试点, 到现在基本完成了50 个村的登记工作,测量土地4 933.3 hm2,张榜公示4 次,签字确认3 次。

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1.1 是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夯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需要

我国分别于2002 年和2007 年制定和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权属性进行了明确。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承包地财产权[1]。

1.2 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需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是按照《物权法 》的规定,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真正把土地作为自己的财产拥有和珍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2]。

1.3 是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搞细,利于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发展高效农业;也有利于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户到地块,让政策深入民心。

1.4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成为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突出问题,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不规范,土地面积四至不准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就是重点解决这些问题。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1 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这是确权工作的前提。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是1998 年左右,通过重新测量土地,召开村民大会,制定分配方案,经所有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承包合同,取得了农民群众的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确权工作,要在稳定当前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坚决杜绝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要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3]。

2.2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这是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明确登记范围,对承包经营权法定变更、注销情形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证书,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情状况记载于登记簿,把登记簿健全起来。

2.3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尊重农民意愿是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群众基础。在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少不了群众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重新测量承包、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实测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确认才能进行确权。动员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工作中重大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4]。

2.4 坚持因地制宜

这是确权登记工作的关键所在。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地的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重点。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3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操作流程

3.1 整理核实农户承包资料

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特别是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资料。

3.2 入户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待问题解决后再登记。

3.3 测量地块成图

聘请专业测绘公司,采用GPS定位技术和人工测量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勘测编绘。测绘结果要经户主四邻、村民监督委员会、村级确权人员、测绘公司“四到场、四签字”,确保图、表、册、证“四对应”。

3.4 公示审核

实行“三榜公示”定案。第一榜:公示测量初步结果;第二榜:公示确认修改后的结果;第三榜:由政府产权办公示最终确认结果,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3.5 建立登记簿

根据镇街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该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3.6 登记颁证

在明确权属、勘界测量、依法公示、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相关业务工作流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出解释。

3.7 整理归档

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份。同时把相关图表录入微机,形成空间信息统一、数据共建共享的电子数据库,实现电子化、一体化管理[5]。

4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思想上不重视

一些村级干部对这项工作不完全了解,对工作畏难发愁;个别乡镇领导没当回事,怕暴露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工作应付了事,满足于群众没意见就可以过关,其实村干部是在群众不明白的情况下签字了事,在一定程度上是愚民政策,属于糊弄老百姓。

4.2 认识上有欠缺

特别是村干部,对国家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了解这项工作对农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深远意义,为集体多留一点地,确保集体有收入。

4.3 行动上不积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牵扯面广量大,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村集体收入少,无人干活,工作中出现拖延的现象[6]。

4.4 原则性不强

首先是集体土地应确就确,不能把应确给百姓的留给村集体;其次是严禁直接用二轮延包合同面积作为这次确权面积。

5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5.1 关于提高认识问题

个别主要负责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重视,缺乏推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缺乏责任感表现在乡镇领导身上,就是求稳怕乱、怕添麻烦、工作被动,能拖则拖。表现在工作人员身上就是定不住人,稳不住神,工作“边缘化”,业务不熟,简单应付。表现在村级人员身上就是群众工作做不到位、群众参与不高、纠错环节不去、公示确认不管,造成工作被动。产权明晰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基础,也是激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基础。确权到位,产权明晰,就掌握了整个农村工作的主动权。所以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视问题,下大力气攻坚克难,把确权工作做实。

5.2 关于基础工作问题

基础工作包括宣传发动、业务培训、调查摸底等准备。这些基础性工作做得扎实与否,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推进的快慢和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弱化甚至跨过这些基础性工作,例如,在宣传发动上,有的地方就刷几条标语,不动员,也不发动,确权快结束,群众还不知要干什么;在业务培训上,习惯开大会,简单布置一下,不指路,也不教法,方法教得似是而非;在调查摸底上,照搬村里的“老底子”,不收集各类细致的产权信息。前期准备工作,宣传发动要贯彻始终,政策讲解要进村入户到人,要推广看得懂、易上手的“菜单式”培训,要培训一批懂业务、知流程、肯负责的工作人员,还要培训一批掌握图表填制、明白具体操作的村干部,要全部入户核实、摸清底子、签字确认等[7]。

5.3 关于矛盾化解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千差万别,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多测量出来的土地怎么办?农户土地私下流转,导致地证不符怎么办?农民通过开荒和整理出来的地怎么办?两户地界线不清怎么办?还有村民外出务工回不来,无法签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视而不见、无所作为,也不能瞒天过海、姑息迁就,要积极应对,对遇到的问题要分类,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看看哪些是政策界限的问题、哪些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哪些是现实利益障碍的问题,弄清来龙去脉、关键症结,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5.4 关于工作质量的问题

3.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三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5--02

目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多,随意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农民权利维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是为稳定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要对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确权登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具有开创性、探索性,我们作为县级主管部门,深感使命光荣、任务艰巨。

3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农民拥有土地这个命根子的“护身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有深远而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迫切需要。中央要求,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当前,就是要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土地承包搞扎实、把承包手续搞完善,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搞清楚,将承包经营权证书落实到户,用法律凭证的形式把土地承包关系固定下来,这样才能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巩固落实好党的农村基本政策[2]。

二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迫切需要。土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所以必须要解决好土地权益问题,只有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通过法律形式稳固下来,理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不能搞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梅县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梅县区人多地少,信访反映问题最多的还是土地纠纷。以往农村土地大部分都是自家在耕种,不确权的时候,你耕多一点我少种一点,看得没那么重。但要真正用法律手段、法律证书确权下来,四至界限用坐标定下来,农民就认真了,弄不好就会成为诱发社会矛盾的一大隐患。

三是增强和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迫切需要。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大,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户所有与城镇化进程及农业规模化生产存在着矛盾,要想化解这一矛盾,首先就是要搞清楚农户承包地的底细。只有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才能安心进城务工,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才能得到进一步激发。

四是对农村社会进行创新和完善治理的需要。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加快,土地纠纷越来越频繁[3]。近些年来,用于农民进城定居、城市扩容发展或交通路网建设等公益事业发展的耕地越来越多,但粮食产量还是实现了九连增,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老百姓生产经营积极性高昂。

4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给农民的好处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也将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基础。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既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又保护了土地流转双方的经营权、收益权,使广大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还是定纷止争的有效依据。

1)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使承包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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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更为牢固。土地确权颁证后,既是资源,又是资产,使用权把握在农民自己手中,要自己耕种还是进行流转,流转给谁,都必须经过农户同意。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大势所趋。确权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家的土地交给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农民得到租金收入或是流转费用收入,既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又使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放心投入生产和发展壮大,有效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2)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过去,虽然国家也一再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货款,可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信贷部门是不认可的,不作为抵押物的。没有抵押物,无法提供有效担保,融资难成为了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确权后,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取得货款资金投入生产发展,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发展慢的难题。

这些年来,农村土地纠纷频发,究其原因是以前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明确记载承包地的四至、空间位置,面积不准确,土地纠纷不能找到准确有效的依据,造成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担心流转后把土地现状改变了,难于找回自己的土地,所以情愿丢荒也不愿流转,农业经营主体也难以集约到土地,不能安心经营,这样,势必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4]。经过确权,有了明确的位置,准确的面积四至,农户就不怕找不回自己的土地了。

5 促进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完善财产权利的保护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促进了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完善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土地的流转。以农户为主体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这些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发展壮大,必然要有土地,这些土地只能从农户手中流转取得。通过土地流转,可能会培育和催生一大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7):162-163.

[2]杨仕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问题分析及建议[J].南方农业,2015(22):84-86.

[3]刘晓峰,雷晓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J].中国工程咨询,2015(8):68-70.

[4]韩长赋.明确总体要求确保工作质量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J].农村经营管理,2015(6):6-9.

4.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2014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确权办〔20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 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 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 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 予登记。

三、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臵、形成 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 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 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 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 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 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 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省辖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都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 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 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经营权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开 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 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 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 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 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臵,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 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 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市、县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 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 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应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对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 取召开动员会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 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里主要负责培训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 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 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臵,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臵图。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九、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有何要求?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豫农确权办〔2014〕2号文件要求,2014年,河南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力争2年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区选择1—3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任务,按照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总体要求,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以二轮承包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其他承包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十一、农户家庭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农户代表人,也可以是作为夫妻双方的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十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十三、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

对 于二轮承包期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 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权利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 记颁证。对预留期间权利人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十四、二轮延包不完善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 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 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五、对二轮延包后又调整了土地的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以后个别地方按照村规民约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 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 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六、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恢复农业用途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经过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也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登 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十八、对农户开垦的“四荒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开垦的“四荒地”按照规定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确权,如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九、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二十、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二

十一、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 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 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二十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二

十三、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 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二十四、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要求调整承包地怎么办?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 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 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二

十五、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二

十六、自然灾害损毁的承包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二十七、合并以后的村民小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二轮延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造成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二轮延包时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八、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二十九、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十、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三

十一、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 登记颁证。三

十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三

十三、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口或合户怎么办?

根据“农经发〔2011〕2号”文件,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三

十四、对确权登记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于确权登记以 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变更手续。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 颁证。

十五、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承 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 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 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十六、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十八、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 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十九、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确实无法收回或者丢失损毁的,自行失效。四

十、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确权?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乡村两级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十一、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十二、因山体滑坡、洪水、地震等特殊原因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耕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本次确权中,因灾害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十三、实测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钩?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上报面积为依据。待中央有新的政策后,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四

十四、是否可以确权确股而不确地?

对 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 到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缺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 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四

十五、同一地块,名称不统一怎么办?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地块“名称”,统一规范运用。

十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上妇女名字有啥好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妇女的名字,就明确了家庭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即使妇女出嫁、离婚、丧偶也不会失去土地。

十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 是法律有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在确权登记中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或者共有人进行登记。二是破除封建思想。有的妇女认为家里有 男人登记就可以了,自己不用登记,如果这样做就不能从源头上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三是妇女要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中要求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保障一辈子都有土地。万一将来家庭出现变故,妇女不至于因没有土地而被扫地出门,无法生活。四

十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哪些阶段、步骤?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6203”工作流程(6个阶段,20个步骤,3榜公示)。第一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包括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培训骨干4个步骤;第二阶段即调查核实阶段包括查清承包底数、查清农户状况、梳理矛盾纠纷3个步骤;第三阶段即组织测绘阶段包括勘测定界、公示确认、信息录入、张榜公示、核实修正5个步骤;第四阶段即资料完善阶段包括农户确认、完善承包合同、上报资料3个步骤;第五阶段为登记颁证阶段包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归类存档4个步骤;第六阶段即检查总结阶段。

十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四五六”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四 相符”、“五到户”和“六个一”。即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臵、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 本农田标注“五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核查确认表》、《农户承包土地空间位臵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即“一书、一表、一图、一簿、一证、一系统”“六个一”。五

十、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

严格遵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六条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

3、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4、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5、坚持分级负责。

5.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五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4月2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为贯彻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农村改革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听取了前一阶段试点工作汇报,研究安排了下一步试点工作。刚才,东临溪镇交流了去年的试点经验,各地要充分学习借鉴;县农委、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档案局围绕部门职责,进行了表态发言,对下步工作必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桃红县长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希望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就此项工作,再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成绩,着力在深化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在当前各项工作任务繁重、严格精简各类会议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样一个专项会议,主要是因为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非常复杂、非常艰巨,也非常紧迫。

说它重要,是因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基础的基础。就是让农民的土地拿到了“户口本”,土地拿到了“户口本”,可以进入市场有序流通。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曾强调,“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是一件可干可不干的事,而是非干不可,必须干好的事”;因此只有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才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扫除障碍;才能为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供保障;才能实现农村资源、资产、资金要素的合理转化;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定分止争提供有效依据。

说它复杂,是这项工作触及矛盾多,根据我省第一批试点县工作情况,省级相关部门汇总的各类矛盾问题涉及14类39个方面,具体问题有上百个。我县东临溪镇前期试点,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我想,随着我县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还会遇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诸如权属争议问题(包括集体与国有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农民与农户之间)、多地问题(从东临溪镇试点来看,实测后面积普遍多于原有合同面积,实际面积增加,有可能会在土地流入方与流出方之间引发新的矛盾),此外还有无地与少地问题、退耕还林问题、耕地与建设用地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说它艰巨,一是工作面广、量大。我县是山区县,耕地有 多亩,茶园有 亩,涉及农户近万户,涉及人口 多万。农户承包地块零散,地类多样,地貌复杂,工作量十分巨大。二是技术要求标准高。本次确权登记要求采取GPS、航测遥感等现代手段测量,同时要求标注经纬度,比例尺要求达到1:500-1:5000。三是需要动员参与的人员多。村级工作队按每村 人计算,全县就需要 人参与这项工作,还不包括县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测量机构的技术人员。四是工作费用高。根据我县前期试点测算,亩均工作成本需要 元,按照这个标准,全县面上开展需要工作费用近万元。

说它紧迫,是因为确权登记是推进一系列农村改革的前提条件,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首先在这方面取得突破,在3月份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会议上,省委明确提出今年新增的65个试点县,明年3月底前在基本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此项工作,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因此希望各乡镇要把此项工作尽快启动起来。

二、明确要求,规范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性强,既要解决实际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各乡镇要注重运用已有成功经验,把握基本原则,抓住关键环节,推动工作创新,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一)明确把住“三条底线”,注重规范有序推进。一是把住稳定承包关系的政策底线。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变”、“四个严禁”,即承包户、承包期、承包地块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二是把住依法依规的法规底线。要依法推进,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要按章办事,我们各级干部,尤其是乡、村、组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不能搞无原则的变通,更不能为了完成任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按程序操作,必须公示的一定要公示,做到“调查摸底全面化、试点过程公开化、确权颁证一体化、档案整理规范化”,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三是把住群众认可的民意底线。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确权登记的意义,把政策交给农民,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的事,群众最有发言权。要切实尊重群众,引导农村成立确权理事会,每个环节都邀请群众参与,每个争议都由村民协商解决,每项决议都经群众签字确认,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二)准确把关“三个节点”,统筹把握时序进度。这次工作任务较重,各乡镇要统筹把握质量与进度,既要防止赶进度松质量,吃“夹生饭”,又要防止有把“睡着的孩子拍醒了”的畏难情绪而不作为,要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一是5月份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全面铺开。此次会议安排在4月底召开,目的就是早部署、早安排、早完成,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各乡镇要周密谋划,根据县里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推进。二是6月底前东临溪镇要完成试点检查验收。东临溪镇作为先行试点乡镇,要全面做好资料归档,严格执行省档案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管理档案,为拓展确权成果运用提供依据。要全面开展“回头看”。要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实践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颁证之前,围绕确权登记关键环节和步骤,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切实予以纠正,全面提升质量。三是12月底前全县试点工作要基本完成。7个月时间要完成全县十几万亩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站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局的战略高度,参照试点乡镇的经验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正确把握“三个关系”,坚持因地制宜推进。一是把握“变”与“不变”的关系。这次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巩固和完善,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管理和保护,这一原则和要求是明确的。但在试点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承包地流转、转包登记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是否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要由农户之间通过协商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党组织来决定,更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二是把握“快”与“准”的关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拖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越不利于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快与准并不矛盾,只有准了才能更好的快,才是真正的快。首先情况要摸准,把好摸底关。这是抓好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掌握土地权属纠纷等基本情况;其次面积要测准,把好测绘关。以二轮承包为基础,采用试点总结的航测与实测相结合的方法,把农户承包地查全、量准、记清,给农民“确实权”;再次政策要把准,把好签字关。要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按照政策办事,要在程序合法、农民认可的基础上,坚持同承包户主本人签字,本人无法签字的,要履行书面委托代签,确保签字确认合法有效。三是把握主要模式与探索创新的关系。“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各有利弊,要向农民讲清楚,形成共识。确权确地是主要方式,符合农民的思维习惯,容易被接受,有利于保持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以“确权确地”为主也是中央关于确权登记颁证的最新政策要求。“确权确股不确地”仍处于探索阶段,虽可使农民的权益变现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省里正在开展调研,准备出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对“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审慎实施。

(三)认真注意“三个问题”,确保平稳有序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一是不能激化老矛盾。老矛盾主要有:户与户的纠纷、组与组的纠纷、村与村的纠纷、乡与乡的纠纷,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妥善处理。二是不能诱发新矛盾。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政策口径、统一登记范围、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技术标准和统一数据管理。政策一个口子出,操作一个程序走,工作一把尺子量,避免因工作原因造成新的矛盾。三是坚决避免大矛盾。要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结合清理二轮承包工作,认真摸排农村土地纠纷和隐患,梳理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线索,分清轻重缓急,选派专门力量,包案化解。在实际工件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又要借助村规民约,用农民群众可接受的办法,探索一条依靠群众自身化解纠纷的路子。

(四)切实抓好“三个结合”,释放确权总体效应。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牵动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举措,不能孤军深入。要树立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以确权登记颁证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农村改革,努力释放总体效应。一是要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相结合。要按照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和注销等规定,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二是要与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确权登记颁证是基础,强农富民是目的。要抓住确权登记颁证契机,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积极引导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三是要与农村其它各项改革创新相结合。要发挥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用,探索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融资。要与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相结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既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县指导、乡主导、村主体、组实施”的运作模式,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做到问题在一线发现,经验在一线总结,作风在一线锤炼。要夯实基层,对比较复杂的村组,乡镇要派得力的干部进行挂点。村里要开好干部会,组里要建好理事会,树立起威信。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调研、加强指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坚持合力协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主动服务,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要积极当好县委、政府的参谋,牵头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宣传部门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工作的社会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严肃工作纪律;信访部门要认真处理好确权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农业、国土以及政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的规范引导;其他各部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合作,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6.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六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答: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那些内容?

答: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我省的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业农村的资源才能够逐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乎民生、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不好,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确权登记的过程,既是明确承包地归属的过程,也是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确权登记的成果既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是定分止争的有效依据。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是: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方式?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地? 答、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什么为基础?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一)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内容是:

(一)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臵、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十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是:

(一)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二)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三)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步: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十五、什么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答: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十六、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

答: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承包人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人与原发包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无需经原发包方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合同的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方还必须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八、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4.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5.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十九、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已经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签字确认的,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推选的人。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存在纠纷隐患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十一、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不符,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单独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二十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答: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社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十四、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十五、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二十六、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十七、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承包面积?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十九、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十、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十二、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十三、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十四、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十五、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十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十八、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十、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合同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2005年3月1日前,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有效合同,应予维护,不得强行调整,依法进行确权登记。2005年3月1日后发包的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超过三年的,违反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确权登记。

十一、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十二、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三、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四、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五、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十六、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应当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四荒”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承包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应予修改,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七、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三)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十八、在订立家庭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未对土地进行实测,采取“手指地”的办法确定承包地,估数入账,造成面积不准应当如何处理?

答:“手指地”在承包地块边界四至范围之内的,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手指地”超出承包地边界四至范围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十一、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答: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十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的规定,对独生子女奖励的半口人承包田,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

2.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的规定,承包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机动地”管理。

十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实际经营面积超过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承包合同约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十四、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十五、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五

十六、2003年3月1日前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农转非已经收回的承包地怎样处理?

答: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其承包的耕地要全部收回重新发包。”和《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的规定,2003年3月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的,发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的规定,对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的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不再退回。

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确权登记地应当为1996年1月1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的户籍所在地。当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时,如协商不成,需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合同做出无效裁决或判决后,方可收回承包地。

十八、《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法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完成的承包在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十九、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主张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吗?

答:吉林省的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81年开始到1995年末结束,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到2026年末结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的规定,对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承包人索要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不予支持。如该农户户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动,其承包地可从集体机动地、农户退包地或复垦地中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通过候地解决。

十、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答: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那个为准?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到什么时候结束?

答:按照省里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2014年各县市区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铺开,2017年年末结束。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否需要农民承担费用?

7.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七

1 主要做法和经验

1.1 试点先行整市有序推进

2010年, 在息烽县选择2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研, 2011年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雏形, 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有关问题”。2012年初, 拟定花溪区、息烽县作为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县, 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筑府发[2012]28号) , 在花溪区、息烽县全县, 乌当区、白云区部分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2013年,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下发了《贵阳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筑府发[2013]29号) , 全面推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成为继成都之后全国第2家整市推进的城市。

1.2 构建五大工作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区 (市、县) 、乡 (镇) 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 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领导干部包片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职责, 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2]。二是健全推进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季度调度会议、阶段总结会议、重大问题专题会议等四大调度机制, 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加大经费投入。采取“上争下调、统筹兼顾”的方式, 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2级的财政预算, 累计投入资金5 000余万元。四是强化人员培训。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调查规范》和《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整理规程》等业务培训1.74万人次, 普训20万人次, 确保县、乡、村、组有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五是严格督查考核。制定督查、考核、奖惩办法, 严格督查。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区 (县、市) 和市直部门年度考核目标, 与奖惩、绩效挂钩。

1.3 规范确权登记工作程序

实行“三四五五五”工作法, 即坚持程序、方法、结果“三公开”;坚持摸底调查表、确权登记方案、勘界确权、确权发证“四公示”;坚持卫星影像数据、经营权证书、信息化系统平台、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流程“五统一”;做到确权登记通知书、二轮延包档案清查确认信息、户籍确认信息、勘界确权、承包地块图斑确认信息“五到家”;确保承包地分配、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地图斑印制、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五到户”。使每个过程、每项成果都由群众参与、群众认可, 确保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一致。

1.4 明确规程规范确权工作

在2012年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开始之初, 由市农委和试点县、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公司共同商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和各式登记表格, 最终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调查规范》, 规范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农委会同市档案局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 共同制定了《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整理规程》, 确保档案工作规范, 避免档案工作混乱、不全、重复、返工。

1.5 深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

一是充分利用农村广播、远教网、标语、宣传单等宣传方式, 多渠道、全方位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确权登记颁证的实际意义, 宣讲确权登记颁证的规范程序, 打消群众的顾虑, 争取群众支持。二是充分发挥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员的作用, 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 将政策宣讲到户到人, 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

1.6 加强调解, 妥善化解矛盾

为了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在确权登记中矛盾纠纷, 在每个乡 (镇) 建立了群众站, 村建立了群众工作室。同时, 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广泛收集农民关心的突出问题,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 逐一制定具体解决方案, 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村民议事会和村调解小组的作用, 每个争议都由群众协商解决, 基本实现家庭内部土地纠纷不出组, 户与户土地纠纷不出村, 村与村土地纠纷不出乡、不出县[3,4]。

1.7 整合资源搭建信息平台

整合农经信息平台、土地流转平台等资源, 搭建“贵阳农经管理信息网”, 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系统、农业产业管理系统等三大系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三资”管理等四大板块, 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的信息化管理。

2 存在的问题

2.1 确权工作的思想认识需要统一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个别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 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解不够, 认识不深, 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落实;部分农户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地确权的意义和重要性, 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存在指界无人、不签字等现象;少数同志认为现阶段农民承包土地有合同、有证书, 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搞精确测绘和确权登记是多此一举, 意义不大, 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害怕影响稳定。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求, 要全面丈量农民承包土地, 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 有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一方面担心诱发原来积累的流转纠纷、土地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益越来越大, 加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 农民更加看重土地, 担心搞确权登记会激发新的农村矛盾, 可能会掀起一个新增人口争要土地的高潮, 增加本地信访压力。因此, 对破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还存有顾虑, 认为这项工作难度大, 吃力不讨好, 对农村稳定和自身政绩会造成影响, 抱有观望畏难情绪, 存在求稳怕乱思想, 导致推动力度还不够大。

2.2 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矛盾凸显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方面, 1998年二轮延包时, 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对农村土地按一轮土地情况进行延包, 留下较多遗留问题。如人地不均现象日益突出等;二轮延包时工作较粗,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较多, 四至不清现象突出;登记时漏登现象较多, 突出表现为只登记一块的四至, 面积却登记为多块合计, 以及为逃避交公粮少登地块等。在确权工作中, 农户要求对二轮延包时漏登的承包地块及现耕种地块进行登记, 由于当前严格按照二轮延包档案资料进行确权登记, 导致部分地块漏登较多的农户不愿参加确权工作。另一方面, 二轮延包以来农户自行调地、私下流转土地等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打破了原有四至界限, 给确权登记带来困难;农户土地撂荒、土地整治等行为导致部分承包地地界消失, 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 打破了村组之间的范围, 进一步加大了确权工作的难度。二是面临政策矛盾难题。一方面, 二轮延包以来, 农户户籍变动较大, 有些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转为非农业户口, 此次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但又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难以处理。另一方面, 农村特殊群体 (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人员) 登记问题突出。如有些大学生高考录取后将户口移入学校转为非农户口, 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入原村, 但不能转为农业户口;有些公共服务人员被政府招聘录用后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因岗位减少失业后, 户口保留在原村但属非农户口等。上述特殊群体居住在农村, 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不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但又实际耕管和拥有承包地, 如将其实际占用的土地确权登记, 又与现行法规不相符合。

2.3 成果应用和政策配套亟待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不是一项单纯的基础业务工作, 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 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涉及农村社会稳定, 特别是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投入巨大, 工作成果十分宝贵, 做好成果应用转化, 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完善政策配套尤为重要。目前看来, 一是土地确权后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尚待培育。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功能尚未完全体现。亟需在下一步工作继续巩固确权颁证成果, 抓好成果的充分运用, 进一步探索建立土地抵押机制等土地制度改革。

3 对策和建议

3.1 深入开展宣传

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县、乡2级是关键, 工作重点在县级, 前沿阵地在乡村。要加大宣传力度, 让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 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到位, 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 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议事会的作用, 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 做到家喻户晓, 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2 做好业务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 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县要加大对乡、村两级干部的培训力度, 要针对重点和难点及时开展培训工作。各乡镇也要集中培训村、组具体操作人员。通过层层培训, 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 明确具体操作规程, 掌握工作要领, 提高业务能力, 保证工作质量。

3.3 加强指导督促

市、县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 要集中力量组成专门班子, 深入基层第一线调研指导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要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对当即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 要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 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要本着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通过统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办法统一加以解决, 确保任务完成。要着力解决好基层人手紧缺和工作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 强化工作进度, 确保工作质量。各级党委、政府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 帮助指导基层加快进度和提高质量, 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4 细化政策措施

一是研究出台针对小城镇落户人员确权的专门政策, 对其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认定、能否确权予以明确;二是针对农户普遍反映的二轮漏登地块, 或以多块面积登记为一块地的, 研究明确统一的处理意见;三是研究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办法, 把复员军人、大学毕业回乡人员等部分特殊群体人员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 让其拥有承包主体资格;四是探索将确权登记面积与农业补贴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挂钩的措施, 调动农民土地确权积极性。

3.5 完善相关配套

要开发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 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 实现土地档案管理信息化, 提高土地监管智能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深化农村改革紧密结合, 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 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拓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发挥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用, 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融资, 赋予农民更多的发展权和财产权;要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 提供信息发布、登记备案、抵押登记、流转交易、合同鉴证等服务, 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 推动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小丹.做好当前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J].南方农村, 2014 (9) :4-8.

[2]李国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探讨[J].当代农机, 2014 (6) :69-70.

[3]李明君.鲁甸县小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调研报告[J].农家致富顾问, 2014 (12X) :61-62.

8.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篇八

关键词:无人机测量;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引言

建立健全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是关键,入户调查是该项工作的重点基础工作之一,通过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等技术资源的组合,形成承包土地地块(位置与四至)、面积、合同的调查与登记工作。本文试图在此方案中得到的心得以及个人设想与大家一起分享。

2、项目概况

2.1 任务区概述

石河子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县级石河子市的唯一地方乡镇,也是全市唯一存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单位,全乡共下设21个行政村。东西宽15公里,南北长40公里,东临玛纳斯河为界与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接壤,西临塔城地区沙湾县,南临第八师一五二团,北临石河子总场。

2.2技术依据

(1)GB/T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2)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GB/T7930-2008 1:1000 1:2000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4)GB/T7931-2008 1:1000 1:2000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2.3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2)高 程 系 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地图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4)影像分辨率:0.1 m -0.4m。

2.4技术路线图

本项目技术路线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3、项目实施

3.1制作调查底图

(1)划分区域

石河子市集体土地全部分布在石河子乡区域内,根据石河子乡的分布情况拟定划分三个工作区域,国道312线以北石莫公路以东为北部区域;国道312线以南乌奎公路以北为中部区域;乌奎公路以南为南部区域。

(2)无人机空摄影

按照石河子乡的工作划分区域,本次无人机航摄分为三个架次,由GPS坐标固定每个架次的飞行范围,高度设定为350米,相机则采用佳能5D2。航飞重叠度为80%,旁向重叠为40%-50%,旋转角控制在12度以内,满足1:2000成图要求后进行低空摄影。

(3)像片控制测量

像控点对最近国家控制点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2m,本项目像控点采用双模型布点。全部布设为平高点。联测采用GPS静态相对定位方式施测、边连式布设控制网。

(4)空三加密

本项目采用SSK工作站进行空三加密,根据航飞架次分布情况,将空三区域划分为四个加密区域,采用自动与手动结合的方式进行加密,即采用自动匹配进行像点测量,剔除粗差。

(5)图件输出

将加密后的影响进行输出DOM、DEM、TIF等影像数据,并按照1:2000分幅要求对拼接后的影像裁剪后,制作图框进行打印输出,作为此次调查的外业工作底图。

3.2入户调查

(1)确定承包户范围

利用无人机航测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将承包户的边界土地进行内业矢量划分,对有争议及界址不清晰的地方使用RTK进行实测修正,最终形成该项目的外业调查图。

(2)填写调查信息

根据实地测量和调查成果计算出面积、边长及四至情况,并填写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公示表》等相关内容,通过农户检查后签字按手印确认。

(3)编制地块号

根据外业调查图的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利用GIS软件对每一个承包农户进行统一编号。

(4)图件输出

将所调查信息与叠加到影像图上打印输出,形成地块分布图,便于承包户直观的审核调查结果。

3.3成果资料

(1)成果公示确认

将修改后的承包经营权地块分布图以公告的形式下发至各个村委,并以张贴形式对该图进行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有异议,需尽快调整,并安排农户在调整处按手印确认,将确认后的成果最终报送至人民政府。

(2)制作宗地图并发证

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由农户提出登记申请,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宗地图即承包地块示意图,用于经营权证书,并发证。

4、利用无人机调查的優点

(1)直观真实

地面信息在航测的影像图上真实客观的反映,表现力强,而且能完整清晰的记录所拍摄区域的四至空间位置。

(2)提高效率

不受任何地域影响,飞机面积广,所需时间短。

(3)成本较低

使用无人机航拍测量,成本远远低于全野外测绘的费用。

5、利用无人机调查的缺点

(1)对GPS依赖性较高

当无人机的GPS受到外部干扰时,飞行轨迹与测量精度会有偏差。

(2)对天气有要求

无人机在执行航拍任务时必须要在晴天进行才能达到最佳效果。而且风的阻力对无人机的精度也有影响。

6、结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点之一,利用无人机测量技术实施该项确权工作也是一种创新手段,这就使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学习、不断的研究并积累经验,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完成确权工作,为实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标准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伟.无人机遥感发展与应用概况[J] .北京:遥感信息2009,1:

[2]刘林起.浅谈低空无人机航摄遥感在测绘领域的应用[J] .北京:科技咨询,2007.4:

[3]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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