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精选10篇)
1.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一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强制)
第四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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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二
一、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社团的基本状况:以青岛市为例
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社会团体占有使用资产同样为国有资产。了解社团分布状况, 掌握社团类型数量, 是强化监督的必备条件, 是规范管理的重要前提。据调查, 截至2010年8月, 青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共设各类社会团体200多个, 其中多数社会团体按规定设立或与上级所设机构对应, 少数社会团体无设立依据或无上级对应机构。主要设立形式包括:
(1)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直接出资设立社会团体。由于历史原因,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资设立社会团体时,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通常仅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 由民政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批准成立。
(2) 行政事业单位不直接出资, 而将国有资产出租或出借给所属社会团体使用。
(3) 行政事业单位既未出资, 也未提供国有资产给所属社会团体使用, 但所属社会团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赋予的行政职能, 收取会费、开展相关工作、设立服务事项收取相关费用。
二、如何规范社团资产管理
1.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资产使用管理力度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 既要分析类型化, 又要关注层次性。因此,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 应制定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和强化。
(1) 制定综合管理制度, 加强资产使用全方位管理。为加强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了全面掌握单位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基本情况, 为强化使用管理奠定基础。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 要求各单位对新增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事项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对在《办法》生效之前的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事项, 必须在市资产信息统计中进行备案。备案时, 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将要求纠正或者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制定关键环节管理制度, 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程序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青岛市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行为, 重点强化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通知要求, 单位发生对外投资事项, 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产权设立、变动或注销登记, 并进行产权登记年检, 形成“关口”前移, 有效避免了单位“绕过”财政, 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形成所谓“既成事实”的现象, 降低了国有资产损失风险。
(3) 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社会团体的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入口”控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 必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时, 要按规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 (包括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 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 结合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年度检查,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中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要予以整改。
2.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行为清查, 规范社会团体使用出租出借房产的行为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 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 必须要摸清社会团体使用出租出借房产的情况。根据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组织清查, 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社会团体的出租出借问题, 认真分析, 提出相应规范意见, 促进部门 (单位) 规范房屋出租、出借行为, 进一步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基础。
3. 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实施分类管理, 逐步清理规范
(1) 对按规定设立或上级设有对应机构的社会团体暂予保留, 但禁止赋予社会团体行政管理职能。该类社会团体必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 收取的费用应由物价主管部门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取的会费, 须经全体会员同意。目前, 中央、省正在开展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工作, 市财政局将按中央、省对其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 对保留的社会团体进行规范。
(2) 对无设立依据或无上级对应机构的社会团体, 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 切断部门与协 (学) 会的利益联系, 打破垄断, 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对确因承担辅助政府管理等特殊职能, 暂不宜与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 经市政府批准后暂予保留。
三、深入规范社团资产管理的思路
(1)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举办社会团体, 进行对外投资, 要严格事前评审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 建立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 确保投资项目论证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 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实行统一招租、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不断完善,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包括单位向社团提供房屋, 须按相关规定,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实行公开交易, 并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推进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实施分类管理, 逐步清理规范。对无设立依据或无上级对应机构的社会团体, 尽快脱钩;对暂时保留的相关社团, 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规范管理, 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 切断部门与协 (学) 会的利益联系, 避免社团依托行政职能, 设立账户乱收费;对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社会团体, 规范产权管理。
3.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三
关键词:档案管理;创新;以人为本
行政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价值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行政人事档案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多媒体技术应用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已经在社会各层次管理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针对高校行政档案管理工作遇到的各种挑战,本文从档案工作创新,要解决好四个关系问题行政人事档案的重要性、行政档案服务手段创新、行政档案拓展服务领域、高校行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途径、等方面来阐述如何在新形势下更新理念,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行政档案服务手段创新
(一)建立行政档案馆(室)网页,开展网上利用服务
随着行政档案馆(室)内部局域网的建立,行政档案部门将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制作自己的网页,积极组织上网数据和信息,使行政档案管理服务系统联上企事业单位网站,实现行政档案信息的网上检索,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建立“电子文件(档案)数据管理中心”
行政档案馆(室)与企事业单位信息管理部门可加强密切配合,建立“电子文件(档案)数据管理中心”。该中心设在学校档案馆(室),是学校信息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文件(档案)数据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网站内各单位的归档电子文件,并在网站上提供有限制性或非保密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服务,实现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共享。其优点是覆盖面广,内容丰富,利用率高。
(三)电子文件的自动上传收集
目前在单机上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工作,已成为行政档案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传统纸质行政档案收集有很大差异的是,许多电子文件的形成通过下载和上传就完成了,因此,行政档案部门可以改变传统工作模式,在网页上建立电子文件自动上传的工作窗口,在第一时间将其收集到,并在行政档案馆(室)的服务器上归档。
(四)开展在线服
传统的行政档案利用方式,如到行政档案部门利用行政档案、参加行政档案展览、阅读行政档案复制件或公布件,特别是到行政档案部门利用行政档案原件的方式,在信息化时代里必然要发生变化,至少是部分变化。社会的全面信息化改变了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使人们更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希望通过信息系统、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获得多种信息。因此,被动的、手工式的行政档案提供利用方式必然逐步被主动的、现代化的行政档案服务方式所代替。
二、高校行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途径
(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认识行政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健全行政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根据我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从行政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保密、利用、鉴定等方面入手,制定一套完整的行政档案管理制度。二是引进先进的行政档案管理软件,制定电子行政档案的管理、分类标准。逐步向自动化转变,实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体化管理。要实行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一体化管理,同时借助先进的行政档案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档案管理机制,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以多媒体技术应用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已经在社会各层次管理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在现代化过程中,高校行政档案的载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以纸质档案为主发展为纸质与磁盘、光盘、缩微等新型载体共存的局面,特别是缩微技术、扫描技术、光盘技术的广泛利用,极大增加了行政档案的信息存储量,而且开发利用速度快,具有直观性、选择性、易操作性。高校行政档案载体的多元化、信息存储和处理的数字化以及行政档案收集与传递的网络化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就对行政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现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可以将行政档案管理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使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行政档案的各种规律,不断改善行政档案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学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新时期的高校行政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具备较全面的行政档案业务知识和实际能力,还需要树立行政档案管理信息化意识,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组织行政档案管理人员系统地学习行政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灵活运用行政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大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逐步提高对行政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行政档案管理人员有很强的责任感与事业心,做到爱岗敬业,坚持原则。
另外,做好档案工作,还需处理好四个关系,即创新与基础的关系、创新与现实的关系、创新与学习、借鉴的关系、创新与实践的关系
总之,加强高校行政档案的管理,要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行政档案工作者只有不断更新理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行政档案管理工作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只有不断地创新,行政档案工作才能有高度、有特色,档案事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使档案工作常常变,时时新,这样才能使我校行政档案工作立于不衰之地。
【参考文献】
[1]王英玮主编.专门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四
第一条 为提高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总体工作目标:在全面掌握辖区无照经营状况基础上,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原则,依法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实现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消除隐患、可控有序的目标,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程序、措施和处罚,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措施和处罚,但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照经营行为的定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各级工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确保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组织开展全局性无照经营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具体承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取缔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等无照经营行为。重点加强校园周边、居民小区、繁华街道、旅游景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无照经营易发区域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各级工商机关要畅通无照经营举报途径,建立以“12315”为中心,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联动的举报网络,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案情重大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检查,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工商所在辖区内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片区监管人员、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实时掌握辖区无照经营动态情况,依托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模块,建立电子化监管档案,详细记载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项目、无照经营原因、处理意见及结果等信息。定期组织实施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无监管盲区。
第八条 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区分不同情况及原因,分类进行处置。
(一)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需要办理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单独执法的无照经营行为,要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拒不办理,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二)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执法,但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要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许可审批部门。拒不办理,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三)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执法,但工商部门属于配合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要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许可审批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无照经营行为,要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许可审批部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行政许可审批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仍然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后,依照本规范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应当坚持查处与疏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依法开展无照经营综合治理。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积极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个体经营为基本谋生手段、无恶意违法和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要积极疏导,并为经营者办证办照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其合法经营。
(三)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
(四)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
工商所对无照经营采取强制措施,对集贸市场外的无照经营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所属县级工商机关名义作出。
第十二条 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逾期不改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遇到阻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办理:
(一)对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请求协助配合。
(二)对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照经营,应当向当地政府、综治办书面汇报,请求协调处理、工作指示或组织联合执法,并将有关情况留存备案。
(三)对影响较大暂不能取缔或者取缔工作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工商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并将汇报情况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查处取缔工作中发现无照经营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有关规定一并查处;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查处取缔工作中,要做好情况记录和信息反馈。
(一)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要及时归档,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保存时间的,保存三年。
(二)对群众实名举报并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案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反馈给举报人。
(三)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在依法调查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及结果及时回告相关部门。
(四)对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交办单位。案情重大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及处置、抄告、核查、反馈、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地录入工商所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对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已经依法取缔的无照经营场所,应定期进行回访,直至违法行为消除,防止死灰复燃。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机关要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工作协调,建立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责任制度,将查处取缔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指标。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力度。
第二十条 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失察、失职、渎职和包庇袒护等行为,致使发生因无照经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五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省、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重点加强了“三项整治”,建立和完善了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在全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我局2005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05年以集中开展“三项整治”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新理念,努力
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一)狠抓落实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通过多种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断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资料,也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全县应验照贴花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年检贴花验照期间,清理有前置许可证的企业230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万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打击无照经营尤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组织到位,细化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无照经营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罚没款金额万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5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县7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22人(次),出动车辆43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88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3万余元。
(四)“三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全面落实“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6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检查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种、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线废旧收购站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收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全县辖区煤矿、矿产业、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规范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成功的举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交流大会;在我县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区集贸市场进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
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组织对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张贴宣传标语60余幅,在媒介报道4篇。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1个,帮教传销人员20余名,有力地维
6.行政接待工作流程、规范 篇六
一、行政前台接待 1.接待来访者
接待不明目的的来访者,先问清对方来访原因,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通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接待。若有正当访问理由或已预约,应快速联络相关人,请来访者到接待处等候,给客人泡上茶水或矿泉水,如是重要客户,需及时进入会议室添水。2.接待咨询者
若有业务咨询者来访,应及时请相关部门经理来协助接待。3.接听转接电话
接听电话时,应先说“您好,榆林东方集团”,然后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通知公司相关人员接听。4.接待推销人员
上班时间若有其他公司的推销人员上门推销,应婉转拒绝(可留下名片),告知上班时间在公司推销,会影响他人工作,若有员工需要他们的服务,告知希望他们在公司休息时间(如:午餐时间等)再来。
二、传真及信件转交 1.转交传真
一旦收到传真,应快速、仔细辨认接收人并及时转交,必要时应电话提醒查收。2.转交信件
7.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七
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渔业法》、《行政强制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印发《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规程》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管理规定》,并从2012年9月11日起执行。
为严肃行政执法工作,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明确组建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建立严格的案件审核、监督与协调机制;细分了畜牧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渔业等养殖业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拟定了从案件受理到结案、销案的工作流程;建立了立卷归档制度和保密措施。同时,对违反行政处罚规程和行政强制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印发的《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规程》分总则、管辖与分工、办案程序、附则共四个部分共31条,并绘制了工作流程图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管理规定》共14条;阐明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定义、实施权限,依法明晰了实施主体、实施措施和实施程序等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规程》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管理规定》的制定,从机制和体制上进一步规范浏阳市养殖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有利于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浏阳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来源: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8.行政管理部工作规范 篇八
关键词:法规制度 机构队伍 监管服务
为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监管水平,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单位,下同)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二、队伍建设
单位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命必须符合法定手续;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门要全面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监管,按照行业或技术职称类别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资料库,加强培训与交流,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其单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工作规范
1、法律规定必须建账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的规定分别设置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视同建账。
2、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同时要字迹工整、科目正确、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4、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记账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
5、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6、账证、账账、账表、证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应及时核对;如有误差,应及时调整,试算平衡。
7、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8、单位会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制度建设
1、会计核算制度。依法建账,并按要求使用账本;制定会计核算流程,实施会计电算化;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会计报表分析制度。
2、财务控制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内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財产的完整性;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五、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顺利展开,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是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从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努力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2、明确要求,落实措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范围涉及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并抓好落实。此外,为有效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对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所设置的机构、配置人员、组织核算、管理资料,要加强监督,落实措施。
3、协调配合,相得益彰。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严格遵循《会计法》,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要认真自查自纠,分析存在问题并积极整改,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贯穿到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中,着力推进会计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对基础工作不扎实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9.酒店行政会议管理规范 篇九
一、决策会议
(一)参加的人员:
决策会议由总经理主持,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参加。
(二)决策的内容:
(1)确定管理目标:
确定总的管理目标,这是饭店长期的,带有战略性的管理目标。确定总的管理目标后,会议还要研究长期的、中期和短期的实施方案和计划。研究世界先进饭店的特点、它们的优点和缺点;本饭店的优势和短处;吸取优秀饭店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克服自己的短处,发挥本饭店的优势;树立信心和决心;一步一步接近和达到管理目标。
(2)确定利润目标:
确定年度营业计划和营业指标包括利润指标。确定还债能力:对饭店的贷款、投资总额等,决定是按期还是提前还清贷款或投资。
(3)确定市场发展方向:
根据市场调查和本饭店客情分析的情况和数据,决定业务拓展目标和方向。确定价格政策。
(4)确定饭店的发展:
确定饭店的发展是指扩大饭店经营范围,使饭店业务横向发展。如成立管理公司,发展饭店管理业务,在其他地区建立或联营新饭店等。决策会议的内容还有许多,如机构的决策.人事的决策等。
二、业务会议
业务会议是指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某专业部门,或几个部门一起开的业务会议。业务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领导意图.发挥群众智慧,共同分析和策划业务活动,进行业务沟通.达到加强管理、实现管理目标的目的。
(一)市场销售会议
这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由销售部、餐饮部、客务部、房务部、订房中心、财会部等部门经理和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商讨有关市场及其销售问题,各业务部门向总经理和会议报告并提供下述资料,以便总经理掌握情况,进行决策。
(1)提供市场信息和分析报告。
(2)提供同行业主要饭店的市场推销情况,它的经营政策,手段和方法。
(3)提供本饭店的客情分析、外联、客房预定等情况的报告。提供本饭店商品信誉的报告。
(4)提供同行的饮食信息和市场情况,宴会开座率及其客情分析。
(5)提供本地区各公司、单位业务活动中的订房、订餐情况报告。
会议通过上述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报告,进行业务分析和综合研究,确定市场拓展方向和目标,展开业务“公关”和市场销售活动。
(二)房务会议
这是总经理召开的,由房务部、客务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经理参加的业务会议。参加会议者必须提供下述资料和情况报告:
(1)提供开房情况报告,如开房率,住客国籍分析、客情报告。
(2)提供长住客和常客的情况报告,以及客人的要求,客人对饭店商品的评估等。
(3)提供房间状态报告,如好房、坏房、已修理房、待修理房等等。
(4)提供房务管理、员工素质、员工状况的报告。
(5)提出各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
会议根据上述资料、报告、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向各部门提出工作指标,帮助部门解决疑难问题。
(三)餐饮会议
这是总经理召开的有关餐饮方面的会议,参加人员以餐饮部经理、餐厅经理、行政总厨、大厨、酒水部经理等为主。参加人员必须准备下列资料:
(1)饮食销售的市场情况,同行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情况。
(2)本饭店饮食经营情况的资料.各餐厅营业状况,营业额及完成指标数、成本控制等情况。
(3)提供客情分析报告、常客、散客、宴会、酒会、团体包餐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4)提供餐饮部的服务、食品质量、客人的投诉等情况报告。
(5)饮食的销售和市场拓展情况,饮食销售活动中的新招等。
通过召开饮食业务会议,了解和掌握情况,进行业务决策和工作策划,使饮食销售、饮食服务、食品质量、利润指标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工程会议
这是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有关动力工程方面的专业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以动力工程部、总工程师、工程师或经理及各部经理或负责人参加,参加者必须准备下列资料:
(1)设备的更新、更迁、维修保养、技术状态等资料。
(2)有关饭店基本建设方面的新建、改建、扩建资料。
(3)有关饭店改造、装修、翻新等资料。
(4)有关动力、能源等资料。
(5)有关绿化工程方面的资料。
动力工程会议可以是就某个专项进行开会研究,也可以是综合各部就动力工程方面的问题进行开会研究。通过会议传达总经理的意图,沟通各方面业务联系和情况,使饭店经营活动建立在稳定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五)其他业务会议
除上述会议外,饭店还有许多其他业务会议,如人事会议,财会会议,培训会议,仓库管理会议,采购会议、重要接待任务会议、安全保卫、消防会议等等。
三、早餐例会
这是总经理及各部经理参加的利用早餐时间而进行的碰头会,一般用十分钟至半个小时左右,通过早餐碰头会形式,就某些问题和事项进行决策。
(一)进行饭店上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业务沟通。
(二)就某项业务工作进行策划和决策。
(三)除每人担负的正常的业务工作外,总经理就当天需急办的事情,进行分工。
(四)总经理传达自己的工作意图和工作指示。
(五)总经理因事外出而交办事情。
四、经理例会
这是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饭店各部门经理都参加的业务会议,通过这样的会议发展纵向和横向联系,进行业务沟通。这种会议一般一周或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内容有:
(一)总经理进行工作讲评,策划和决策
(1)将会议周期间客人的表扬、投诉、建议的处理结果进行讲评并提出指令性意见。
(2)将会议周期间发生的事端和管理活动中的一些情况,如对治安、消防安全、操作安全等方面进行讲评和指出指令性意见。
(3)将会议周期间管理活动中的经营状况,如销售活动,服务管理,卫生管理,食品质量及其他等等事项进行讲评和提出指令性意见。
(4)将会议周期间巡查、批阅文件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和提出指令性意见。
(5)将决策会议,业务会议,早餐例会和其他会议的内容进行传达和贯彻。
(6)宣读和传达有关的文件资料。
(7)会议上总经理就某些事情进行决策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策划和安排。
(二)部门经理参加会议的要求
(1)准备有关投诉及处理结果的情况?正报。
(2)汇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工作中需部门协调的要求,和需总经理决策的问题等等。
五、部门经理会议
(一)部务会议
这是由部门经理主持召开的对本部和各部门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沟通、策划和决策的会议。参加人员以部属各部门负责人为主。部门例会一般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
(1)参加会议人员要准备自己部门业务活动中的有关资料。
(2)对上一个周期进行的工作策划和决策进行检查,对未完成的,经理可提出咨询,部门负责人要解答,理由不充分者要受到批评或处罚。
(3)对下一个周期进行工作策划。
(4)对总经理的工作策划和经营决策进行传达和安排、布置实施。
(5)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策划和决策。
(二)业务例会
这是按业务系统由部门经理主持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所谓业务系统指的是几个密切联系的部门会议。如饮食部的中餐部各餐厅、中厨各厨房、宴会部、管事部、酒水部等;西餐各餐厅,西厨各厨房、宴会部、管事部、酒水部等,其他部门亦同。这种会议主要是进行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协调,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准的目的。
(三)业务会议
10.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细则 篇十
(暂行)
为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使各级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避免越权执法、越权审批和案件流失,根据市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简易程序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界定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虽然罚款额度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有拆除、限期拆除等附加项目的案件,不能按简易程序处罚。
(二)备案要求
1、对公民实施的简易处罚,由“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定额票据标号)等三种文书形成卷宗备案,科内暂行保存。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简易处罚,处罚额度超过自身权限的需填写“简易程序处罚审批表”、“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约谈通知单”、“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等文书形成卷宗 备案,科内暂行保存。
3、在每本处罚决定书用完后,领取新的处罚决定书前,形成一本合订卷,上报案件科备案。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界定: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虽然罚款额度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有拆除、限期拆除等附加项目的,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二)办案要求
1、一般程序案件应按规定履行层级审批手续,各环节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是必须经过立案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二是必须经过调查终结审批,履行告知程序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需要听证的案件必须在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履行听证程序;四是全额收取罚款,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全部执行完结后,填写结案审批表。
2、一般程序案件结案后3日之内,将案卷报案件科审核存档。
3、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问题随时到案件科审核,坚决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错误。
三、案卷制作的有关规定
1、一般程序案件的证据要件:应制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或照片、方位图、授权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询问笔录必须了解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包括职务、联系方式、住址、与违法主体的授权关系等),并针对违法违章的行为内容细致地进行询问(主要包括被询问人是否 2 为具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指使人或实施人、具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违法违章行为所用工具、通过违法违章行为获取物品的去向和运输工具、对造成违法违章后果的责任认可等几项内容)。
3、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违章时间和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违章程度(如违章建设的形象进度,损毁绿地的面积,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胸径或地径,幼树棵数等)、以及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等。
4、影像资料:摄像和照片应能够充分证实违法违章行为的视觉存在,必要时要制作方位图(可以最近街路或大型建筑为参照物,定向标距制图)和违法违章物证的中心视图,以上证据资料要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5、赔偿费、道路修复费的认定:在查处损毁树木绿地、违法占挖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等需要追究赔偿责任或以赔偿额计算处罚额度的违法违章行为,需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配合,取得绿地树木赔偿费、道路修复费认定证明等合法依据。
6、案卷装订:结案案卷封装次序必须与案卷目录顺序相符,并打印页码。目录顺序依次为,案卷封面、案卷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立案审批表、复议决定书、证据材料、财物处罚单据、其他有关材料、案卷封底。
7、存档:执法科结案案卷经案件科审核报批后,由案件科录入微机并存档。
四、重大案件处罚的规定
1、重大案件的确定:一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和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二是拆除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案件。三是损毁树木绿地、违法挖掘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违 3 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案件;四是上级交办的案件等都属于重大案件。
2、重大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各执法科在查到属于重大案件时,应立即通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原则上应该到达现场,指导办案,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签字。如特殊情况主管局长不能到达现场,执法科应详细汇报现场情况,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包案局长对所包重大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组织查处。
五、听证案件的有关规定:
1、对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非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应履行听证程序。
2、执法科遇需要听证的案件,要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之前,向案件科提出申请,经分局批准后,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3、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先行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在听证的7日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后应根据听证笔录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程序。
六、集体讨论的有关规定:
直属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以下案件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罚款处罚的。
2、领导包案的重大案件。
七、案件撤销、移交、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1、撤销: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经立案,原则上不许撤案。因证据不足、反映失实或其他原因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填写《撤案审批表》提出撤案理由,逐级审核,最终由分局主要 4 领导批准撤销案件。
2、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破坏市政设施、砍伐树木等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其情节及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案件科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按规定将涉案原始材料及物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科及案件交出部门应留存该案卷复印件。
3、延期缴款: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办案部门可以提出具体意见,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责令违法违章行为人作出缴纳罚款计划,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延期不超过一年。
八、查审分离的有关规定:
1、需要查审分离的案件:重大案件中的损毁树木绿地、违法占挖道路、破坏市政设施、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件,由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实行查审分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包案领导另行指定审理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九、扣押占道物品和保全证据的有关规定:
1、《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后,在没有改正的情况下,使用《黑龙江省扣留(押)财物清单》扣押当事人占道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5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十、收取押金的规定
各执法科原则上不许收取押金,确需收取押金的,履行如下程序:
1、先到案件科登记,填写“收取押金审批表”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2、持“收取押金审批单”到综合科交纳押金。
3、押金返还或转入罚没款时,案件科核实案件情况,拟定处理意见,逐级审批后,由综合科退回押金或转入罚款。
十一、需要呈报市局案件的有关规定:
1、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分局集体讨论后,报市局执法监督处复核,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2、经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及时报市局执法监督处,为研讨、培训提供参考。
3、每月26日前,将本月适用一般程序的在办和办结案件统计表及明细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4、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后,上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5、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应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一式三份,加盖直属分局公章,上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6、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各科应详细详细向案件科汇报案件情况,并协助案件科整理案件资料,案件科 6 在接到传唤或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该案卷宗及相关材料报市局执法监督处审核。
十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市局对下列执法问题进行监督,同时分局也按此内容对相应的责任部门严格进行审核,并按照目标考核规定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问题严重,无法弥补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越权实施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3、适用法规条款错误的。
4、违反法定幅度实施处罚的。
5、证据严重缺乏或丧失法律效力的。
6、被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重大变更或撤消的。
7、应报市局审批的案件而未报批的。
8、应报市局备案而未及时报送的。
9、其他严重违反规定办案的。
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直属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细则》废止。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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