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2024-10-02

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通用8篇)

1.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一

第一笔外地爱心捐款——武汉中盈盈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宋青青捐款

2012年3月20下午,因双肾坏死急须救助的患者宋青青母亲王玉梅,在武汉协和医院从好心人乐凡梦手中接到由武汉中盈盈丰投资管理公司全体职工捐助的第一笔外地爱心捐款5000元。

宋青青,下坪乡留驾村村民宋开贵、王玉梅夫妇的小儿子,经州医院诊断为双肾坏死,从诊断至今,这个年轻人只能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命,每周透析三次,每次需要治疗费1500元。高额的费用让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不堪重负,无力承担,目前,宋青青病情严重,换肾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他的母亲爱子心切,情愿捐出自己的肾脏挽救儿子,而且经过经血检配对,母子俩配对成功,符合换肾条件,需要马上到武汉进行换肾手术,然而各种医疗费用高达30万元,这对于任何一个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下坪乡人民政府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决定向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发出倡议,用大家的力量去帮助宋开贵、王玉梅这一不幸的家庭。3月17日,“献爱心捐助倡议书”由乡镇府组织办公室发布在一个网名叫“武汉小区群”的群里,消息一经发出,引起了好多好心人的关注,特别是一个网名叫“人生如梦”的网友(真名乐凡梦),一再发问“怎么帮,患者在武汉没有。。”,并且连夜打电话给留驾村书记,了解情况,询问患者病情、目前治疗情况,再三强调宋青青一旦到武汉就马上通知她。

乐女士把这一消息带到了她们公司——武汉中盈盈丰投资管理公司,在她的组织下,该公司全体员工默默捐款,五十,一百,两百……大家都伸出爱心之手,当场为宋青青捐款5000元。

随后几天,乐女士一再打听患者家属联系方式,什么时候去武汉?在武汉哪家医院治疗?等详细情况……

3月20日,得知患者母亲在武汉协和医院做手术前检查,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到武汉协和医院把爱心捐款送到了患者家属手中,并给患者鼓劲加油。

“爱人者,人恒爱之!” 下坪乡人民政府诚挚感谢武汉中盈盈丰投资管理公司全体职工!

为了帮助宋青青尽早康复,笔者再次呼吁社会各界的好心人为他们的家庭提供帮助。

2.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二

公司外地民工养老保险情况调查报告

公司外地民工养老保险情况调查报告

摘要:近年来,随着无锡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劳动力需求量急剧扩张,吸引了大量外地民工进锡务工。这些分布在全市各行各业,从事着不同职业的外地民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推进无锡城市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作为外地民工,他们该享受的社会保障却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很多人没有双休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仍然很低。

关键词:基本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素有太湖明珠之美誉的无锡,是全国十五个中心城市之一,同时也是中国十大经济活力城市之一。这里人杰地灵、气候宜人、交通便捷、生活富庶。优越的自然环境,繁荣的经济基础,以及和谐宜人的社会氛围,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外地农村劳动力来锡务工。作为一个经济发展快速的城市,作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其乡镇企业也迅速蓬勃发展,劳动力需求量急剧扩张。其中无锡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公司位于无锡市胡埭镇,是一家小型的乡镇企业,由于服装企业的特殊性,许多当地劳动力都不愿意加入,所以外来民工成了他们唯一的选择。在本企业有二十多名员工,其中除了老板自己的亲戚之外,其余都是外地民工,如何管理好他们,也着实让老板大伤脑筋,为

了规范他们的行为,企业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协议,协议大致如下: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规定了合同期限,期满后双方有意可以续签;乙方同间厂方的工种安排,应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规程;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违反规定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患病或因非工伤有能从事原工作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期间职工工资按规定支付,乙方在合同期内自动离厂的,需扣工资500元,作为厂部补偿损失;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准饮酒,酒后不得上班,酒后上班造成事故,后果自负;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偷盗工厂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等。综述上面的合同协议,不难看出,企业是本着自愿平等的态度订下了此劳动协议,在整个协议中,对工资,工作年限都作了一定的规定,然而对员工除了义务,好像没有什么应该享受的权利,特别是在此协议

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及外地民工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无锡市从开展大规模的扩面工作,市人大和市政府发文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招用1个月以上的,不论户口性质,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市委又提出了用三年时间,把农村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企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问题呢,是企业自身的,还是外来民工自己不愿意参保呢,为了了解服装厂外地民工的参保状况,近期做了一次农民工养老保险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各项保障政策的逐步落实,本厂外来民工的生存状况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厂里提供食宿,水电费都由厂里承担,但同时也发现,由于观念和制度的桎梏,外地民工的参保状况仍存在急待提高的地方,应当引起厂部领导的密切关注。在服装厂工作的绝大多数员工为青壮年劳力,跃出“家门”很大一部分动力来自于经济上的需

求,调查问及外出务工最大的原因时,大多数人选择“多挣钱,改善生活”,外出务工已成为外发民工增收的主要渠道,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里都希望他们多挣点钱回去养家糊口,所以多挣钱是他们外出务工的主要目的。随着近年来外地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多,他们在产业工人中的比例逐年提高。他们在为城市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改变自己的境遇做着不懈奋斗。服装厂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单位,由于服装企业的特殊性,加班加点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很多人没有双休日,作为高工时、超负荷的外地民工,他们的社会保障却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低。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调查中我感到,他们从事着繁重而长时间的工作,但他们的付出与获得却不成正比,特别是社会保障很不健全。调查中可以看出,企业没有为他们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从养老保险来看,无锡市早在就明文规定,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应是员工个人自缴一小部分,企业为员工缴一大部分,调查中发现,他们对此规定一无所知,甚至有的都不知道什么是养老保险,有的虽然知道一点,但对于企业能否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不抱任何奢望,他们觉得这是只有当地人才能享受的特权,虽然目前无锡市对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出了要求,但企业主还是不愿意为外地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外地民工出来做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在做工期间就是工人,就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享受产业工人的应有待遇。谁都不能否认,农村出身的工人与城市出身的工人应同样对待,应一视同仁,但实际是天壤之别。他们的劳动条件很难得到公平的合法的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公平体现,他们的子女教育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他们在别的城市更享受不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究其原因,一是体制障碍;二是政绩考核标

准障碍。市场经济必须逐步改变这种局面,因而体制要创新,政策要调整,法治要跟上。这种调整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这种创新是符合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创新,在调整和创新过程中解决“外地民工”问题。在调查中问及是否想参保时,多数人表示不想,问及原因,大多数人都表示服装厂是流动性最大的单位之一,今年虽然在这里干,但是至于以后会不会长期在这个企业干,谁都不会对此保证,因为出来打工都希望能多挣点钱,所以哪里工资高就往哪里去也就成为理所当然,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对是否参保不抱太大的希望,再者他们工资低,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也不强,“依靠儿女防老,依靠土地养老”的养老模式根深蒂固的嵌在他们脑中,一代又一代地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综合来看,养老保险覆盖农民工层面仍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办理保险,再加服装厂的外地民工流动性大,工人自

己参保意识弱,个人帐户在地区间的转移还无法衔接,从而导致了农民工参保情况不容乐观。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15名外地民工中,已由单位帮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为零,至今没有购买以上保险的各占100%。造成外来民工参保率低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服装企业由于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为了追求利润,维持低成本竞争,只能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不愿为外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二是服装企业工人自身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再加入外地民工对社会保险的政策不了解,对享受社会保险,感到遥不可及,喜欢现实惠多拿钱,调查中发现对于绝大多数外来农民工来说,如果他们打工后能够按时足额的拿到工资,那就已经是非常幸运了。对于社会保险,他们一般不敢奢求;除了工伤保险外的其他险种,农民工本人还要按照工资数额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这对他们来说,不如不交保险费而直接拿到现钱来得更实惠;

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把征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填补本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资金缺口的一种途径、在农民工离开用人单位后不能把社会保险费予以移转,导致农民工本人也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不去关心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目前无锡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外来农民工认为缴费基数太高,灵活就业的外来农民工参保不稳定,断保现象较为突出。

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受勤俭节约的饮食,工作强度大和经常加班加点的劳动等诸因素的影响,难免有头痛脑热的时候,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农民工更多的采取大病拖、小病扛的态度由于外来农民工没有医疗保险,医疗无保障,医疗保险覆盖面低,他们有病不敢轻易上医院。而农民工生病不愿上正规医院看病的主要原因是医疗费用太高,近一半的农民工生病后无力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不敢轻易去医院看病,小病能熬

则熬,实在熬不过了,才选择自己到药店或个体诊所去看病或买药,如果得了病情较重,一般都选择回老家治疗,因为对他们来说,无锡的生活水平较高,费用较大,而相较之于无锡,老家的各项检查治疗费用较低。据了解,目前外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要占年收入的17%左右,而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支出约占工资比例的7%,最高也不过10%,这种不平等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外来农民工难以接受。再者由于尚未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如果农民工要异地转移保险金,则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即相当于自己的没有利息的储蓄,企业和社会统筹部分大都不能转移,而输出地也没有接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措施。“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和短期性,他们人走了,顶多只能带走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只占其养老保险金的30%,他们很难享受到足额的养老保险金。其次,很多农民工也不愿意买养老保险,因为他们不大可能在一个企

业干15年,而即使满了15年,离开打工之地时,仍然很难享受到。尽管农民工对公共财政的贡献也十分巨大,但他们并未享受到公共财政带来的相应的福祉。周庆行认为,这是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个制度缺陷,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工”存在了20年,直接导致“一城两制、一企两制”,而在社会福利上又往往优先考虑城市人口,包括养老保险问题,因此,除了财政、税收等体制需做调整外,必须对具有某种经济待遇和社会福利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对于异地转移问题,必须实行全国统筹,办理统一的保险卡,将农民工个人、企业和地方统筹部分都打进卡里,一旦离开,所有账户也随人走,接受地区的社保部门也不难办理转移手续。“要想靠企业主的良知来推行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因为有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现在开始全面推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但应当“逐步

推进、区别对待”。

3.外地车辆进京新规定 篇三

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一、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

二、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工作日9时至17时,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

三、下列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1. 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 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大型客车。

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相关解读:

1、外地车进入北京哪些区域需要办理进京证?

答:主要是进入六环路以内外地车需办理进京证(不包含六环),但是,有三个远郊区昌平、怀柔、延庆的城关道路也实施了外地车禁行措施。

2、外地车环路主路是否限行?

答:每天早晨6点至晚上10点二环路主路是全线禁行的,但并不意味着外地车不能进二环,还是可以在辅路上行车的。

3、已经办理进京证外地客车早晚高峰是否遵循限行规定?

答:当然是要限行了,工作日早7点至9点、晚上5点时至8点,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包含五环)。

4、外地车在长安街周边是否有限行措施?

答:每天早6时至晚上10点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路段、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河沿大街、府右街、北长街、南长街、人大会堂西路、正义路、台基厂大街禁行。

5、外埠进京车辆是否要遵守尾号限行规定?

答:当然也要遵循尾号限行了。外地进京车辆同北京牌照车辆一样,需要遵守尾号限行政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6、黄标车能否办理进京通行证?

答:不能,全天禁止黄标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7、外地载货汽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答:外埠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6时至24时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以及其他明令禁止货运机动车(含专项作业车)通行的道路行驶。24时至6时需办理进京证后方可进入六环路以内。

8、外地进京车辆是否都能办理电子进京证?

答:只有微型和小型载客汽车可以申领电子进京证,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等其他车辆以及临时号牌车辆还需要到窗口办理实体进京证。

9、“北京交警”APP启用后,进京办证处、城区换办延期窗口是否正常运行?

答:正常运行。网上办理不成功的朋友们依然可以到进京办证处现场办理实体证,也就是各个告诉路口,不过现在有了app,再也不用排那么多的人了。

10、电子进京证与实体进京证有何区别?

答:电子进京证和实体进京证均符合规定,但同一辆机动车只能办理一张进京证(要么是电子进京证证,要么是实体进京证)。但电子进京证需最少提前一天办理,实体进京证可随时到办证处办理。

11、电子进京证预定成功后还可以再重新修改预定时间么?

答:不能。

12、一辆车是否能够同时申请多张进京证?

答:不能,每辆车只能够持有一张有效进京证(电子证或实体证)。

13、一个驾驶员是否能够同时申请多张进京证?

答:不能,每位驾驶员只能够持有一张有效进京证(电子证或实体证)。一个手机账户可以为三辆车申请。

14、电子进京证最长可以申请多少天?

答:最多为7天。

15、电子进京证是否必须打印、并放置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

答:目前,对打印电子进京证没有明确要求,但为了便于民警提前发现、识别,建议有条件的群众提前打印出电子证并放置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当然如果没有条件的,不打印也是无妨的。

16、电子进京证可以提前多少天预约?

答:首次办理电子进京证,可以在进京日期前1-4天进行预约办理。为避免办证日期重叠,已办理过电子进京证,需要续办,应在之前电子进京证到期日再申请。例如先前办理的5月27日至6月2日的电子进京证,还想办理6月3日至9日电子进京证,您需要在6月2日当天申请,提前无法办理。

17、电子进京证能否到城区换办窗口办理延期业务?

答:不能。只有实体进京证可以到城区换办窗口办理一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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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到我市市属以上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部队、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其应缴纳的税款,由市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到我市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其应缴纳的税款,由各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征管实际,确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实行双轨管理或单轨管理。所谓双轨管理,即对外地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及其所属外地分包、转包单位实行依法登记申报与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双轨管理;所谓单轨管理,即对外地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及其所属外地分包、转包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并由其单独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到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到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所属分包、转包单位为外地施工企业的,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或办理税务登记,依法接受税务管理。

对未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颁发的外出经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外来施工企业,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应视同当地纳税业户进行税收征管。

第五条

对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建筑业营业税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方应按规定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定期向委托方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工程竣工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及时对代征税款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办理终止代征手续。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的各种信息渠道,通过建设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的情况,并及时纳入管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时,要及时通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每月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登记报验情况及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地税机关。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发生的应税劳务一律由我市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擅自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在我市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建设单位开具的代征税款凭证(税收完税证)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代开发票,并不再征收税款。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日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并补交差额税款后,准予代开发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于实际支付外地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单位工程决算两个环节代征税款,并同时向外地施工企业开具完税凭证。建设单位可依据外地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支付工程进度款,此时不必向对方索要建筑业发票。但是,建设单位与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位工程决算时,必须向对方索取由我市主管地税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发票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准接收。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如实申报经营收入情况,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勘探、安装等各类承包、分包合同;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预算、决算书;

(五)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六)合同总金额;

(七)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还需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设单位实际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决算情况,被建设单位实际代征的税款,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税收完税证复印件。

第十条

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未通过建设单位代征的建筑业营业税,其它劳务收入实现的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各税。

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所有地方各税。

第十一条

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有分包、转包工程的,应主动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提供有关分包、转包合同,并代扣代缴分包、转包单位应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向分包、转包企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转包企业也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对分包或转包后再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纳税人,由于其应纳税款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而且又无法取得代扣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凭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分包(或转包)单位的介绍信向主管地税机关索取《建筑业再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作为完税记账凭证。

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有分包、转包工程的,因建筑业营业税款已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征,总包单位无法再代扣代缴分包、转包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款,分包、转包施工企业也无法取得代扣税款凭证,其应凭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总包单位的介绍信向主管地税机关索取《建筑业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作为完税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

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其所属分包、转包施工企业需开具发票的,凭总包单位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施工合同以及单位工程决算书,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再分包或转包施工企业需开具发票的,凭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以及《建筑业再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征收税款。

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其所属分包、转包施工企业需开具发票的,凭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以及《建筑业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缴税证明》时,必须对纳税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内容真实和一致。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要确保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发票三者内容一致。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必须详细、完整地填写发票抬头(接收发票的单位名称)、施工项目名称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按月申报缴纳代扣分包、转包施工企业的税款。建设单位按委托代征有关协议规定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第十五条

那入市级征收机关管辖的外地施工企业以及与市级征收机关签署委托代征协议的建设单位只能向市级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如果外地施工企业所属分包、转包单位为区级或区级以下企业,其被总包单位代扣或被建设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的建筑营业税,由区级税务机关凭分包、转包单位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建筑业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等资料,于年底向市级征收机关提出调库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调整入库税款级次。

第十六条 对总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转包施工企业营业税款,建设单位代征总包施工企业营业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户建立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健全并妥善保管各类征管资料。

第十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的施工任务完成后,在撤离之前,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按单位工程进行税款清算,写出税收清算报告,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第十九条 该办法由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未完税的,机构所在地如何补征税款? 附:

1、《建筑业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

2、《建筑业再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 建筑业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

号码: :

你单位送来的 施工合同以及

单位工程决算书收悉,经审查核实,你单位提供的该项建筑劳务,确属总包单位

的分包(或转包)施工项目,该施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款已被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扣代缴,决算金额为(大写)

。请你单位据此作为完税记账凭证。特此证明。

附:

1、施工合同

2、单位工程决算书 二○○ 年

日 本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与纳税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总包单位的介绍信一起留存备查;第二联给分包(或转包)纳税人作为完税记账凭证;第三联分局发票岗凭此联代开发票。

建筑业再分包或转包缴税证明

号码: :

你单位送来的 施工合同以及

单位工程决算书收悉,经审查核实,你单位提供的该项建筑劳务确属分包(或转包)单位的再分包(或转包)施工项目,该施工项目建筑营业税款已被总包单位

代扣代缴,决算金额为(大写)

。请你单位据此作为完税记账凭证。特此证明。

附:

1、施工合同

2、单位工程决算书 二○○ 年

5.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五

为维护我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围标、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外地进芜建设企业管理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外地进芜建设企业从事建筑、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绿化、市政、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及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工程规模5000万元以上)等经营活动。

二、外地进芜建设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后,开展承接第一条规定的经营活动。

三、设立子公司要求:子公司注册资本中,公司出资额应占95%以上。

四、由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港航局)实施外地进芜建设企业子公司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五、施工合同应由建设方与外地进芜建设企业的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签定。

六、政府性(国有资金,下同)投资项目:

(1)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作出书面承诺,中标后在芜注册子公司实施中标项目。

(2)未在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也应明确要求投标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中标后在芜注册子公司实施中标项目。

(3)施工合同经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港航局)备案后,市(区)财政、建投公司、交通、水务、港航局和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建设单位才予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至子公司在芜基本帐户。

七、部门联动要求:

1、市工商局在办理子公司营业执照时,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建设业务的应与公司一致。市工商局对子公司注册应实行一站式服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时,依法办理,提高效率;

2、市地税局在办理子公司税务登记证时,应做好服务工作,随到随办,当日办结;并对子公司所得税依法实施征收管理;

3、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港航局)在办理子公司建设手续时,应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

4、市统计局应根据工商注册情况,及时做好子公司建筑业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八、各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此规定执行。

6.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六

一、适用范围

前次备案结束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外地施工企业,如需继续在杭开展市场活动,应办理进杭续备案。

二、受理时间

每季度第三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前1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杭续备案申请。

三、备案到期后续备案

1、《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续备案登记表》一份(填写内容须打印)。

2、附件资料:(原件核对后即归还,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须提供)副本;

(2)驻杭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办理)或驻杭办事机构登记凭证(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办理,地址:延安路484号2号楼,联系电话85176806)。

(3)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4)已签署盖章的《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当年已签过的外地企业不需要再次提供)

四、注意事项

1、在企业办理续备案时,驻杭负责人须持相关证件亲自到场办理。

2、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填报的企业信息如有变动的,应进行相应的变更,并“发起变更审核”。

3、前次备案结束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如需进杭开展市场活动,应按“外地施工企业初次进杭备案须知”的要求重新办理进杭备案。

4、续备案时,企业驻杭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变更的,《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续备案登记表》中可不再提供近期免冠照片。

五、受理部门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企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1-88310591、88035230、88920981(FAX)

7.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七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普陀区城管执法局陈圣达 王成钢(2010.9.8)

为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的城市管理经验,完善普陀区城市管理体制,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9月2日至3日,张禾波副区长带领区城管、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人,赴杭州江干区、西湖区进行学习考察,4日至6日,区城管执法局还考察了深圳宝安区的情况。现将考察情况和和我区下步城市管理工作建议汇报如下:

一、两地城市管理体制模式的基本概况

(一)杭州江干区、西湖区。实行建设、管理、执法职能分开,分别由建设局、城管办、执法局负责。区城管办与城管执法局分设为两个机构,城市管理与行政处罚分别为两个行政主体,各自独立办公。区城管办主要负责综合协调、考核指导和市政、市容、环卫、绿化等审批管理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建、养护管理工作,俗称“第二建设局”。区执法局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今年1月,江干区实行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将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权、指挥权、考核权下放给街道,进一步落实了属地管理责任。

在数字城管方面,杭州市立足“市、区、街、社”城市管理网络,着眼“管理与养护、执法、建设、经营”分离的实际,建立了统一受理、层级协调、按责处置的运行模式,以及城市管理信息中心和城市管理协同平台。江干区、西湖区均单独设立了二级协同指挥中心,强化了派遣、协调、处置的职能。信息采集通过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深圳宝安区。2007年撤销城管办成立城市管理局,与执法局合署办公,保留原城管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管理与执法没有分离为两个部门,而是统一在一个正处级单位中。在运行上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两部分的职能统合起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本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管罚合一”,权责一致,责任明确。街道成立综合执法队,为副处级单位,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综合执法权,实行“一级执法两级管理”。

在数字城管方面,深圳市设市、区监督指挥中心,监督与指挥平台合二为一。市级平台协调解决重大城管问题,对各区及市级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评价;区级平台负责监督员的管理、指挥派遣案件的处置,对区属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评价。区监督指挥中心为副处级单位,单独挂牌,设在区城管局内,由区局负责管理。信息采集通过“外包”的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两地城市管理的主要经验

(一)坚持“环境立区”。两地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坚持“环境立区”的科学发展理念,始终把城市管理工作当作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大事来抓,坚持“四高标准”(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全力打造一流的城市环境。根据“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方针,建立了“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资金、人员、应急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投入保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服务保障能力和长效管理水平。

(二)强化前置管理。城市管理管理在先,处罚在后,处罚应该是管理无效后的补救手段。如果以罚代管,不仅使城管执法的压力越来越大,更难以提升整个城市管理的水平。因此,无论是杭州单独设立的城市管理办公室,还是深圳与城管执法局合署办公的城市管理局,两地都十分重视前置管理,通过建章立制,有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强化行业管理与公众参与,整合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以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等职能,实行相关许可权与处罚权适度分离、又密切关联的运行机制,提高了管理和执法效能,降低了行政协调成本,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

(三)合理设置执法权。2007年,深圳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先后赋予街道市容环境、药品、林业、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等21项执法权,但由于执法范围过广,职能过散,技术性过强等原因,导致城管执法难以承担。为此,深圳又提出了综合执法职能划定四条原则:即非固定场所的经营行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执法队伍的,不需要专门仪器鉴定的,与市容市貌密切相关的。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纳入综合执法范围。今年8月份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给城管“减负”,城管执法范围拟减至11项。深圳城管执法权设置的变更说明,合理设权,按责处置,齐抓共管,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关键。

(四)执法“重心下移”。今年初,江干区实行城管执法“重心下移”机制,把执法中队的日常指挥权、调度权、考核权,从原来的以条为主转变为以块为主,下放到街道,实行双重管理,街道干部与执法人员双向任职,方便了横向联系,激发了街道、社区的工作积极性。而深圳宝安区的街道综合执法队的人事、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使街道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加强,使基层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

(五)重视“数字城管”。一是领导重视。两地都将推进“数字城管”作为的城管体制改革重要抓手,区主要领导都是亲自挂帅,协调处理重大事项,建立了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按责处置,扎实推进,确保了数字城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舍得投入。如宝安区投入8000多万元,用于数字城管建设,北京等地学习采用了该区的做法。三是落实机构人员。同时,两地的信息采集都实行市场化运作,克服了政府雇员采集信息存在的管理成本高、制约因素大等问题,保证了问题及时、全面、公正地巡查发现和采集上报。

(六)实行社会化运作。除数字城管信息采集等均采取市场化运作外,两地还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社会化运作模式。如深圳鑫梓润物业管理公司向宝安区西乡城管承揽了包括城市绿化、消除四害、环卫清洁等六项市政管理的服务,同时要辅助管理乱张贴、乱摆卖、乞讨等七项城市管理“老大难”问题,实际效果明显。江干区凯旋街道在凤起桥下推行服务外包模式,由属地单位牵头,执法中队考核,并按照区域序化成绩确定奖惩。目前,该处已实现每日“1+6+16”有效管控(由1名执法队员负责,6名保安人员管理,进行16小时不间断管控),实现了序化管理“零扣分”。

三、我区城市管理下步工作建议

(一)完善我区城市管理体制

无论是杭州的城管办与城管执法局分设为两个机构,城市管理与行政处罚分别为两个行政主体;还是深圳的撤销城管办成立城市管理局,与执法局合署办公。两地都赋予了城管部门协调、管理和处罚权。我区的城管体制与杭州、深圳基本相同,根据区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执法局与城管办合署办公,由执法局承担城管办的日常工作,主要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和协调职责。应该说我区的城市管理体制比较先进。但是,执法局成立后,由于执法任务的增加,区城管办的协调管理职能有所削弱。下步要充分发挥城管办的协调作用,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将城市管理的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依托“数字城管”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资源,通过城管委督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杭州、深圳两地由于街道管辖区域较大,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两地都成立了街道执法队伍,实行城管执法“重心下移”,但同时又都保留了局属直属执法队,具体负责中心区域的管理。我区早在1999年就由区联合执法大队、沈家门镇政府、东港管委会,分别行使沈家门老城区主要道路、小街小弄及居民区、东港开发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管理职能,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明显改观。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城市管理中出现了执法职能不顺、执法资源浪费、存在执法“空白点”等新问题,可见,实行街道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目前我区的情况来看,由于街道规模和人口还相对较小,与大、中城市比较相对容易管理,因此,比较适宜采取区局直属管理体制。这样,便于区局集中优势执法力量对城市的重点部位实施强化管理,以避免分散执法、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城管执法“重心下移”,落实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下步,要加快推进“城管进社区,对接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社区城管执法人员,确保一个社区至少进驻一名队员,三个社区为一个网格小组,实行统分结合、联勤搭档,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及配合社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基础性工作和整治工作。对社区队员实行区局和街道社区双重管理,在纳入我局统一考核的同时,社区对社区队员的评议考核享有建议权,在考核总分中占有一定比例。为鼓励队员进社区,提高队员在网格化工作中的积极性,社区队员的工资、各类津贴以及“四统一”规定的考核奖和个人福利,按我局标准享受,由我局负责发放。各社区要为进驻社区的城管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同时,各社区要继续履行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使社区干部的“软力”与城管队员的“硬力”相结合,实现1+1>2的最佳管理效果。

加强对勾山、展茅、朱家尖三个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在维持现有体制的同时,委派我局业务骨干担任街道城管执法中队的中队长,街道城管科长担任政治指导员,对街道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

建立小干岛管理长效机制,成立小干岛城管分队,隶属于我局城西中队,配副股级分队长1名,协管员5名。

(二)理顺与职能划转部门的关系

杭州和深圳都实行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但两者的执法范围又有所不同。杭州江干区、西湖区的城管执法职能基本与我区相同,而深圳市实行街道综合执法,执法的范围更加宽泛。从我区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确立,客观上割裂了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所固有的许可、监督、违法认定、处罚的连续性,在个别领域出现了新的职能不清。如环保方面对噪声和排污的检测需要相应设备和专业人员,但由于环保方面部分处罚权划转后,环保局的相关人员和设备并未实行“人随事转、物随事转”,公共检测设备隶属环保部门,对于生活噪声等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执法事项,查处时需要就环保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检测设备,无形中造成效率低下。深圳综合执法职能划定的“四条原则”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建议参照深圳综合执法原则,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对于环保执法方面噪声、排污监管等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执法事项,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建议明确由环保部门首先受理并做好群众工作,只有检测结果超标,才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或者为城管部门增配环保检测所需要的相应设备和专业人员,赋予城管检测职权,便于城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对其他有明确管理或执法主体的,都应采取“按责处置”原则,由该部门负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通过政府督查、向社会公开等手段,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三)深化联合会审制度改革

针对一些职能部门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对一些审批许可事项,只批不管,以罚代管,忽视了自己的日常监管职责,导致我区部分路段出现室内无照经营多、取缔难的现状,建议进一步深化联合会审制度,在原协调会纪要的基础上,出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组建联合会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办,抽调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卫生、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加强联合会审力度。加强对店面装修的监察,对涉及纳入联合会审范围的业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由联合会审办公室现场办公,实行联审联批,并通过许可、年审等手段加强前期干预和后续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无照经营。

(四)加快“数字化城管”建设

建议成立普陀区“数字化城管”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数字城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城管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职工作。成立“普陀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采用“两级监督、两级指挥”模式,主要负责信息的采集管理、核查、立案、检查、结案、考核以及派遣、督办、协调等。实施范围一期终端接入建成区12.5平方公里范围内与事件部件相关的责任单位。通过按责处置,量化考核,督察通报,调动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的管理资源和执法力度,有效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

(五)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8.外地子公司车辆管理 篇八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1996-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6]41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天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津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本文统称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第四条 市经协办和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经协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我市有关区县经协办提出申请,由有关区县经协办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统一规范名称,均称为“×××驻天津办事处”。

第九条 第九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一经批准成立,并分别由市或区、县经协办核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后,即可挂牌办公。

第三章 机构的职能和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是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津的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可从事如下工作:

(一)发展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派出地区、部门和单位与天津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完成合作项目的汇总统计。

(二)传递、交流国内外政务、经济、科技、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对派出地区和部门其他驻津单位的联络、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津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完成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在津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接受我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驻津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我市有关部门应支持外地驻津办事处的工作,主动搞好服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我市对外地驻津办事处实行分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经协办审批的,由市经办联系、管理;经区、县经协办审批的,由区、县协办联系、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户籍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其级别为厅局级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20人;县处级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15人。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驻津办事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5人。其他驻津办事处,除因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特批户口指标外,一律向驻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二)申报集体户口,须凭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文件和市经协办的证明,到市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关系确认和落户手续。

(三)凡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口指标,均为常住天津市集体户口。该户口一律落到驻津办事处内。如驻津办事处撤销或职工调离,须将户口迁出天津。

(四)不享受我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户口指标的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津办事处,凡在津投资、纳税或购置房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根据我市有关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津办事处,可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刻制公章、设立银行帐户、建房、购房、安装电话等手续。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入托、上学的,经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出具证明,并遵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就近在我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借托、借读至高中毕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人员因公赴边境地区,应持有关证件,经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赴边境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均不得直接进行经营活动,但经派出机关同意,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办妥相应手续,可开展代理业务。如收取服务费,要持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的证明,到我市财政部门备案,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税收法规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和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备案。机构撤销时,亦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每末,由市和区、县经协办根据管理权限,对外地驻津办事处进行年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不具备条件、不参加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我市原有有关驻津机构管理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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