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文化建设

2024-11-18

征信文化建设(精选8篇)

1.征信文化建设 篇一

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现状及现有模式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中国银行等1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海等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该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信息,并将个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汇集到其身份证号下。目前,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纪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经过数年的摸索,我国各部门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方案与模式。

该模式类似于欧洲模式,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导机构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两大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由人民银行筹建专门的征信机构进行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依靠人民银行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减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国建立起数据库,缺点是容易使人民银行对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垄断。

二、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征信体系建设模式选择不清晰

由于我国缺少类似美国联邦委员会这样专门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使得全国征信系统建设缺乏协调行动,建设步伐迟滞。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主导权和建设模式,各部门都在争夺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权,建设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将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2、法律体系建设落后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统顺利建设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实现,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3、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

由于技术标准不统一,使整个信用体系的数据可信度下降,各体系之间的数据交换成本增加,降低了信用数据的使用效率。

4、信用文化环境不健全

社会总体信用意识虽有提高,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信用文化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信用服务需求不显现,新闻媒体对信用宣传的力度也不够。在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方面,我国现在只有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少数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信用管理专门人才匮乏。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实现思路与建议

1、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

征信立法是征信建设的核心,是确保征信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征信立法,社会信用活动及征信建设就会失去标准和规范。发达国家170多年的征信发展史证实了征信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6部之多,内容涵盖了征信建设的各个环节。,采取的方式是先发展后立法,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法》。界定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范围,确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条件,区分信用数据失实与信用数据造假行为,建立可行渠道使失实信息可以得到及时更正,同时制定对信用数据造假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既是隐私就拥有隐私权。而现有个人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中,哪些是公众信息,哪些又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因而,隐私权保护,成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引人关注的焦点。

(2)建立广泛社会联防。社会联防由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公共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使失信者或者信用记录差的人,在信用消费、贷款、求职等诸多方面受到制约,促使个人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并尽量避免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交易,从而提高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对信用的需求与积极性,提高社会使用信用的意愿。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3)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用制度相冲突的部分得到协调和统一。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

(4)加大执法力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治特色鲜明是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整体的法制观念正逐渐形成,这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加强形成动力,从而对淡化执法过程中的人为色彩、加大具体执法的力度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

2、强化央行管理职能,营造良好的协作环境

要不断强化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与社会各部门可随时在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的信息库中查找到自己所需的个人信息资料。虽然国务院授权央行管理征信业,但相关部门同样掌握着大量的信用资源。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着相应的信用活动,并且出台了很多具体的和信用相关的管理规则与实施办法。这种自然形成的信用管理职能与分工,尽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但其负作用不可小视:即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又无法全面整合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社会对信用的重视,以及征信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央行进一步统一或协调组织,负责起全国信用管理的统筹安排。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的监督和规范。

同时,建议成立“中国征信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统一的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由于我国个人80%以上的融资及其产生的信用信息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的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库已经完全收录了这部分信息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国务院明确中国征信中心以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发挥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对全社会各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征集和整合。

3、加强信用标准化建设

所谓的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状况来看,征信体系标准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网络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二是信用服务标准。包括信用服务基础标准、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资质标准、信用服务设施标准等,皆在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用评估方法发展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从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两方面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评价。

4、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系统服务功能

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征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征信数据库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信用信息征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决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直接影响征信系统的功能发挥。现阶段,要不断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完善系统服务功能。一是要不断提升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水平;二是要以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为导向;三是在此基础上,向经济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信用和使用部门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库的查询使用范围,充分发挥数据库的服务功能;四是要积极推进数据库的标准化建设,为实现各部门、地区间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创造条件。

5、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

(1)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工作,要利用新闻、出版、教育、文艺、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意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给守信者以道德上的认同,予背约者以舆论上的谴责。诚信是现代化的社会标志,诚信建设应当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且成为全社会共奉的准则。

(2)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信用管理课程,为信用管理行业输送后备人才。除大学教育外,我国应在征信行业中大力开展各种短期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建立类似注册会计师的信用管理师资格认证考试,通过资格认证考试推动信用管理行业规范化的进程。

2.征信文化建设 篇二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 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民营”, 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 由私人或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 按照客户的委托, 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 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

在企业征信方面, 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批露的要求不同, 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批露范围、内容和时间等, 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 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 因此, 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而对非上市公司, 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 征信就显得必要, 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管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信息、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

在个人征信方面, 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公共信息。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息后, 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 最终形成信用产品。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 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 竞争激烈, 出现了并购重组。

在监管方面, 美国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 其运作完全市场化, 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 但必须受相关的法律约束。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 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代理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者的同意或司法部门授权, 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当前,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建设, 在这波澜壮阔的伟大工程中, 包括征信体系建设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那么, 美国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启示之一:美国征信得以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是以法治和诚信为基础, 而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基础性制度环境远不如美国。我国的传统文化中, 尽管重视诚信, 但重义毁信时而有之, 事实上, 多元素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缺乏的是法律元素, 而法治和诚信恰恰是现代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制度。

启示之二: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 加强法制建设, 是今后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础。我国必须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法规, 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 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的惩罚做准备, 同时, 尽快出台征信数据开发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 制定关于数据保密的法律法规, 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数据源的同时, 确定保密范围以及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3.关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 个人征信 个人信用信息 体系 建设

个人征信是指由征信机构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其他社会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数据库,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并向特定用户提供征信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是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必要条件,能够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并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几年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最早于1999年8月在上海开始进行试点建设。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于2006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截至2006年8月底,该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超过5亿,其中有借款记录的人数超过5200万,信贷账户总数超过7680万个;正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机构包括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6家城市商业银行、67家城市信用社和82家农村信用联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一些城市已经或正在尝试将税务、海关等部门纪录的个人信息接入该数据库。该数据库在个人信贷风险防范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全国各分支机构已开启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已为各金融机构累计开通查询用户近7.2万个,累计查询信用报告3523万笔,日均查询量基本稳定在15万笔左右。据一些商业银行反映,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而拒绝贷款的客户,约占申请客户的10%左右。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做保障

在我国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则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除《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个人征信,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全国性的法律,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专门法规仅有地方性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也主要是针对个人征信中的金融信息,有些还是暂时性的法规,不具有广泛性,也缺乏针对性。

2.信息数据覆盖面小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涉及个人在金融机构中的信用信息,而在我国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还分散在工商、税务、社会保障、人事、通讯、交通、司法等行业部门。由于缺乏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缺乏牵头机构或是权威部门的协调,一直以来无法实现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就目前情况来看,实现这些公共部门的信用信息的整合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3.个人信用信息的需求不足

个人信用信息需求不足主要表现在:从范围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还主要局限在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实际上个人信用在就业、留学、工商注册、医疗、个人贸易等领域都有巨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从机制上看,国内社会信用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缺乏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评级、信用调查、担保等形式的信用信息产品与服务。同时缺乏有关信用信息使用权限的法规,因而无法规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需求不足。应用范围的狭窄及信用市场运作机制的缺失都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4.个人信息使用尺度不明晰

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须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往往只是单纯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并据此作出审核,而缺乏分析过程。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只是一种记录,可能会出现已有的信用信息不能完全反映当事人的现实资信水平,造成商业银行判断失误。

5.个人失信惩罚机制缺失

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在我国,由于缺乏对失信行为和失信者的惩罚机制,而个人征信系统又没有达到覆盖和应用到全社会的程度,失信者往往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表现出“格雷欣法规”——失信者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反还能从中得利;而守信者却因守信而遭受损失,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排挤,从而出现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一定要立法先行。人民银行应针对已制定的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结合个人征信系统运行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应尽快协助国务院出台关于个人征信管理的基本法,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该法律应主要围绕提供與收集信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信用信息的流通与交换、信息的使用权限、保护个人隐私以及有效的惩戒机制来制定。政府还应尽快完善各种配套制度建设,如完善个人金融存款实名制、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信用担保与保险制度等。

2.明晰个人征信管理机构

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已经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行使信用管理职能,同时还应进一步颁发条例,就征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人民银行 “统一信用管理”的核心地位,以便征信管理局尽快制定政策和推动立法,发挥其职能作用。个人征信管理还需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配合,应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征信监管主体协调机制。从长远看,应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向“国家信用管理局”过渡,最终实现跨部委的统一领导。

3.扩大个人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政府各部门如工商、税务、司法等应带头积极应用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信用评级、资信报告等信用产品;还可以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政府还应尽快培育信用市场体系,促进各种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通过提供多样性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形成“需求推动”,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和信用市场体系“螺旋式”的双重发展。

4.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奖励机制

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也是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基础,能够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守信意识,在全社会创建诚信的社会氛围。对于失信行为应根据情节、危害与损失程度给予不同层次的惩罚,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罚、金融等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罚、舆论等形成的道德性惩罚、媒体做出的社会性惩罚以及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罚;在给予惩罚的同时还要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以示公平。对守信者则要给予奖励,可采用实物奖励、政策倾斜、社会公示等形式,使其获得实惠,帮助其树立良好形象,以形成对失信者的鲜明对比。

5.加快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信息的共享进程

应当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征信监管主体协调机制,促进拥有信用信息记录的各行业部门的有机协调配合,防止各部门垄断信用信息资源,在避免重复征集信息对征信客体增加负担的同时,实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与其他征信监管主体的信息资源共享,为推动联合征信创造条件。还应加快个人征信的标准化制定工作,重点是要制定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编码标识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以规范或统一信用信息的形式。在技术上应尽快解决各征信系统数据接口方案,各相关征信系统应预留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联网数据传输的通道,加快现有技术升级与软件开发工作,为最终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张中秀:个人信用指南[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P142

[2]欧志伟箫维等著:中国资信评级制度建设方略[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P13-P25

[3]国务院研究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研究”课题组.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N].中国经济时报,2006-06-30

4.征信文化建设 篇四

营造廉洁自律社会环境

——魏 绪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法律、制度、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和道德文化等内容。其中,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立。征信,即“征之以信”,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为的总称。具体的作用是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扩展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提供有效传播信息的平台,缓解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

建设征信体系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新职能。人民银行于2006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07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的

1经济活动中,开局良好。人民银行基层行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人民银行管理和建设征信体系、发展征信市场的职能,把征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重要工作。二是应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发展征信事业、创建诚信文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度。三是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积极培育国内信用市场,将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带进百姓生活,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四是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查询、异议处理、统计、纠错等功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提高数据库的数据质量,建立多渠道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快捷的纠错机制,充分挖掘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功能,加大数据库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力度,以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以“信用”为根本的银行业来说,推动征信系统建设,防止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发

5.征信文化建设 篇五

题及政策建议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2007-12-15 22:44:03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2)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04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

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

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贷款时对企业有无贷款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贷款查询制

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贷款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贷款的情况,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采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

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

6.征信文化建设 篇六

关于上海市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试点的调研报告

联合调查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2002年3月,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金融处与辽宁省计委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赴上海市专题调研社会征信体系试点情况,回京后又组织一些专家和有关地方的同志进行了座谈讨论。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上海市社会征信体系试点的基本情况

征信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在发达国家,普遍存在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收集、加工和生产信息产品,提供资信信息服务,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概称之为社会征信体系。据了解,国内最早见诸报端研究此项工作的,是1998年国家信息中心与美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征信机构邓百氏公司举办的一次国际研讨会。会后国家信息中心向我委领导和人民银行领导正式报告,建议在国内着手研究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并随即参与了上海市社会征信体系的筹建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地区,营造诚信氛围,提升城市信用指数,已经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上海人的共识。上海的金融服务业发展十分迅速,消费信贷余额迅猛增加,截至2001年底,上海市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已经突破1000亿元,成为我国个人消费水平最高的城市。同时,上海市个人消费信贷的活跃人群已经达到560多万人。这些表明,上海市已经具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1999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上海市计委为主,会同上海市信息办、上海市信息中心等部门成立了一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筹备研究小组,准备先行成立一家征信公司,作为试点工作的开始。

上海市政府十分重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工作,当时的上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良宇亲自组织实施,确定了政府指导、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1999年7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市计委、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参与下,内地首家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同年9月,朱镕基总理批示首先在上海市进行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试点。

-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

库存量)。目前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平台、网络建设、信息采集、报告生成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已全部完成,具备了向社会提供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的必要条件,并于今年3月28日正式建成开通,标志着国内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在上海已基本成型。

二、上海的试点对建立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近三年来,上海市就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法律框架、业务发展模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区域性合作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成功的试点,所建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经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并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全国的首创,积累了经验。

1、探索建立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框架。2000年2月,上海市颁布了国内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今年还将出台两个有关资信方面的法规。

2、探索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发展模式。为了有利于确定一个初步的行业约束准则和控制征信信息使用范围,成立了由16家金融机构以及移动通信、联通和公用事业企业等公司组成的“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心理事会”。这是在目前法制不健全情况下的自律机构。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取渐进方式推进业务的开展。最初以消费信贷起点,为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供同业征信和内部服务。到2001年5月,与移动通信、联通、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先后确定了合作关系,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与上海市的高校合作,通过对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随后,在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从行业服务走向社会服务。到2001年12月累计查询请求数25936份,报告提供数20307份;每天向商业银行提供报告800份。目前每天提供的报告总数达1200份以上。

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在探索介入租赁业(如个人租赁汽车)、百货业和拍卖等行业,并尝试电子商务和个人提供自己的信用基础资料供社会查询等新业务。

3、探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联合征信业务的实施办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方面,设计了从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到系列化评分卡的不同层次的信用考核办法。同时,同国外著名的征信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考核评价软件系统和模型,逐步提高信用报告的准确程度和量化标准。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

新世纪国际资本全球化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资本总是流向投资更安全、资本收益更高的国家和地区。上海市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投资的预期收益,将有效地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投资,扩大利用外资。

5、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诚信”等基本道德准则。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将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

7.从次贷危机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篇七

征信, 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 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 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作为金融体系中特殊的中介服务行业——征信业, 它通过两个途径来影响一国金融体系。一是通过影响金融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信贷市场利率、一国汇率等, 进而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的内部运行机制。二是通过影响各类金融主体, 进而影响一国金融资本的稳定。因此, 可以说征信业关乎着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 在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中尚缺乏应有的地位, 它所体现的解决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 防范信贷风险、拓展商业银行业务、促进业务创新的本质还远没有被认识。因此, 如何从战略上提高认识, 反思次贷危机中国际征信市场和征信监管存在的问题, 借鉴危机后国际社会所采取的相应改进措施, 进一步完善我国征信监管, 培育和发展我国征信市场,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我国, 最早的征信机构可追溯至1932年成立的中国征信所。改革开放后, 我国征信业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起步阶段 (1989年-1994年) 。主要是以银行为发起人, 在大中城市, 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成立了一些资信评估公司, 从事企业债券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二是民营征信业发展和外国征信公司进入阶段 (1995年-1999年) 。此时, 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和外资大规模的引进使得对信用调查需求增加, 从而带动民营征信企业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外国征信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从事征信业务, 使中国征信业竞争更加激烈。三是政府重视征信业发展, 人民银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阶段 (2000年至今) 。为了解决银行增加信贷与防范信用风险的矛盾, 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 我国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征信体系。2003年,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 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 主要职责是管理信贷征信业,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 还成立了征信中心, 负责运行、维护数据库和提供征信服务。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 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 调整为管理征信业。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目前我国征信业已初具规模, 形成拥有全国借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众多提供信用评估等增值服务的商业运作的征信机构并存的格局。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众多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 包括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 如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等公司为代表, 还包括已经进入我国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外资征信机构, 如美国邓白氏公司、台湾中华征信所, 它们主要对外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经过二十年的洗礼, 到今天虽已初具规模,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发展形成的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的征信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相比, 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在立法方面仍然是一个空白, 迄今为止仍没有任何具有规范征信市场行为的权威性的法律或法规出台, 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问世。而且,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也没有专门而详尽的规定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 哪些数据可以向公布于众, 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各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上既无法可依, 又各行其是, 信息泄密或信息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2. 征信资料缺乏系统性。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加上我国征信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等原因,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 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共享性差, 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 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 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程度的垄断式保护, 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 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另外, 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 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 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同时, 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 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 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 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 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 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 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 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3. 社会信用意识淡薄。

目前, 由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不够, 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等原因, 我国社会各界参与征信体系建设, 主动建立、维护和展示自身信用资质的积极性仍然非常欠缺。企业、居民等经济主体对征信体系建设的作用、意义理解不深, 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的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资料不准确, 信用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个别金融机构片面地认为参与征信系统建设加重了其业务负担, 而不愿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基础, 阻碍了征信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

1. 明确立法, 增强自律力

当前迫切需要加快征信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征信监管机构和征信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界定, 以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都规定了诚实守信这一法律原则, 《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 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参照发达国家经验, 当务之急是我国的征信管理部门抓紧时间出台《征信管理条例》, 明确征信活动的法律依据, 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市场化的全国性综合征信机构, 明确银行等放贷机构具有上报客户信用信息的义务, 明确征信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人民银行, 明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 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规定, 规范征信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 明晰信用信息使用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 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制度层面保证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

2. 完善数据, 提高公信力

结合西方国家征信工作经验, 针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 当前完善我国的信用数据库可从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 丰富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除了包含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履约信息等外, 还可收录查询信息、关联信息等;第二层次, 着手建设行业内信用数据库。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专业性, 在同一行业范围内, 企业的信用资料相对集中, 使用率也比较高, 这一数据库可由各行业遵照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自行建立, 凡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 均须提供自身的信用材料, 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的信用资料的权利。第三层次, 完善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 面向市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化运作。

3. 加大宣传, 重视诚信力

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级可以成为政府、企业或个人进入信用社会的一种资格证明, 成为从事契约活动的通行证, 要积极宣传征信的这种无形导向作用, 让大家意识到信用是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 从而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同时, 在征信宣传现有形式的基础上, 可积极利用征信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 展示征信成果、挖掘典型案例, 强化社会大众和经济主体对央行征信体系的感性认识, 使讲信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基本共识, 形成“诚信为本, 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气, 努力创建“和谐社会, 和谐中国”。

参考文献

[1]朱志强杨秀生等.“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 2009 (2)

[2]裴平:“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启示”[J].《江海学刊》, 2009 (1)

[3]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金融保险》, 2005 (9)

8.台湾网球征信社 篇八

在台湾能被称为运动产业的项目只有棒球和篮球两项,这两种运动长久以来一直受台湾民众的热烈追捧,当地的职棒、职篮体系早已十分完善,发展得很成熟。棒球在台湾的发展已有百余年历史,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而篮球也因“林书豪效应”备受关注,是台湾校园中最流行的体育运动。在新兴运动项目中,曾雅妮的出现让高尔夫运动在宝岛有了一席之地,加之这项运动本身在招商、门票方面的收入十分可观,能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办好赛事,所以也可称为运动产业。直到2010年卢彦勋进入温网八强,才为台湾网球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关注网球的人较之以往多了不少,网球成为第四项在台湾可能迈入产业化的运动。

在台湾,由于办理签证较为便捷,又因本土职业赛事还未达到一定水准,所以部分铁杆的网球球迷会自掏腰包去其它地方欣赏高水平的赛事。在台湾,真正关注网球运动的球迷很富激情,也很懂观赛礼节。

本土职业赛事中以台北海硕国际女子职业网球公开赛最为人所熟知,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五届,相比今年的高雄海硕国际男子网球挑战赛,在赛事的成熟度和球迷的热情度上,台北都更胜一筹据记者观察,此次高雄挑战赛的观赛人数并不是太多,说明赛事的影响力和男选手的号召力还有不少提高的空间。

据台湾网球协会秘书长刘中兴透露目艮下网球在台湾的发展方向有以下两个第一.打造明星球员,成功的赛事要有好的代言人台湾目前在亚洲范围内有几位优秀的选手,但更需要有国际影响力的球员。第二,承办比赛的硬件设施需加强在台北和台中已经开始糸斤建更符合国际标准的网球场馆。

目前.台湾观众可免费欣赏如高熊挑战赛这样的网球赛事、不售票的原因正是考虑到当网球在台湾还没有真正成为一项产业时,赛事主力方需要有一个养赛的过程。当硬件设施符合国际标准,赛事管理机制和明星效应更为成熟时,比赛的等级自然会提高,到那时再售票,更容易被人接受,网球运动的产业化也能顺理成章。

在曝光率方面,台湾媒体对网球运动的报道仍十分有限。与大陆相比,台湾媒体在网球方面的确很“萧条”,几乎没有专职的网球记者,大部分都是以篮球、棒球为主,网球为辅的体育记者。在台湾,没有一本专门的网球类期刊,针对这一点,来自台湾《联合报》的体育记者彭薇霓表示:“办网球类杂志并不能强求,在台湾杂志的需求量并不是很大,理论上讲是没有办法存活下去的。我们只能在报纸上多下一些功夫,让更多的人了解网球。”媒体的介入对提高网球运动在台湾的受欢迎程度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本次高雄挑战赛上,大赛裁判长Ed Handistv也呼吁当地媒体应更加重视网球赛事,努力将赛事传播到世界上去。

一哥一妲并非风光无限

大部分台湾网球选手在亚洲地区还是排得上号的,随着台湾网球大环境的转好,一些企业或多或少还是会给予他们赞助。众所周知,从事职业网球的开销巨大,奖金也并非像固定收入那般稳定,球员的主要经济来源仍需靠厂商代言和企业支持来维系。台湾一哥卢彦勋在温网打进八强后,经济状况好转了不少,但远未达到风光无限的地步,每天的开销仍然吃紧。卢彦勋尚且如此,更别提其他在职业网坛打拼的台湾选手了,可想而知他们的日子也并不好过。

台湾的职业网球运动员习惯了单打独斗,卢彦勋的哥哥就常开玩笑说他们是个体户。多数情况下,台湾职业球员想得到任何资源支持都需自己去争取,并非像大陆这样有网球协会的保障做后盾。台湾有关部门所要做的并不是直接给球员钱,因为如果球员发展不佳,那这笔钱也就失去了意义,通常这些钱来自于每个台湾人的税金,可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愿意支持这些球员,这也是相关部门的不得己之处。过网球协会将球员推荐给企业或许会成为一种对本土球员资助的新方法。像海硕集团这样的企业越多,台湾网球选手的日子就会越好过。在海硕运动的项目中,除了赛事运营外,还会对本土球员提供一系列的帮助,从球员包装、聘请教练、出国比赛等方面为球员制定全方位的服务内容,也使球员对职业网球运动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概念。

赛事升级一步一台阶

在大陆举办的中网与上海大师赛都拥有超级豪华的场馆,制约台湾承办更高级别赛事的最大问题恐怕就是场地条件欠佳。本次高雄挑战赛的裁判长说,五年前他曾来过高雄市阳明网球中心,五年过去了,这里的场地条件没有得到改观,设施没有很好地进行维护和升级。赛场较偏僻,交通不便利,不利于推动市民的看球积极性。台湾的主流媒体大多在台北,高雄的赛事想要通过媒体推广也就变得比较困难。然而台北的状况也不容乐观,符合标准的场地数量太少,即便是设施先进的小巨蛋,也是经过改建后的临时室内网球场地。台湾若想承办更高级别的赛事,必须新建网球中心。好消息是这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据悉,为了筹办2017年台北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一座大规模的网球中心的筹建已被提上日程。

在资金方面,台湾民间企业更愿意赞助棒球和篮球类赛事,台湾的网球市场还不成熟,仍需要时间去积累,像海硕集团这样对网球运动如此执着的企业在台湾仍属凤毛麟角。台湾的网球赛事目前还是以推广网球运动为前提,等网球这个项目火了,各方对赛事的支持才会多起来。

至于天气气候,本次高雄挑战赛可谓是饱受雨水困扰,几乎无法按时完成比赛。其实这些自然方面的不利因素都可避免,对高雄来说,10到12月份比较适合举办比赛,那时高雄温度比较适中,不会经常下雨。台北的赛事是在室内进行,所以无需担心天气不佳。

除此之外,每年ATP和WTA职业赛事的站数有限,球员又抱怨赛程过长,台湾若想在其中新增加一站比赛并不容易,一般得要有某站赛事出让主办权才行,而愿意放弃办赛权利的实则少之又少。

可见,目前台湾想要直接申办高级别的职业网球赛事并不现实。眼下,台北和高雄这两站赛事的主办方十分清楚这一现状,他们并未喊出不切实际的口号,而是把现有的比赛办好,再着眼一步一台阶的发展。

业余网球不温不火

台湾的业余网球圈不像大陆以俱乐部形式的体系支撑,相对来说比较偏重于个人,台湾网球爱好者常私底下约朋友打,并非像大陆的球友会附属在一个俱乐部里约球,或是代表俱乐部出去打比赛。但海硕运动创意总监韩骏铠认为,台湾业余网坛也可参照这样的俱乐部模式,或许可以推进未来业余网球的发展。

在台湾的业余赛事中以过去民生报(2006年底停刊)举办的比较出名,在台湾北、中、南三区选八队,再集中进行总决赛。比赛分为国小组,国中组、高中组、成年组(分甲、乙组),以团体性质的双打比赛。可惜如此大规模的业余赛事在宝岛早早夭折,近几年在台湾,以“阿迪达斯杯”和当地的业余排名赛较为火热。

据了解,如今台湾的业余赛事相对过去变得比较少了,资金缺乏的原因占很大一部分,另外网球的曝光率没有棒球和篮球那么高,推广难度也相对较大。场地流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台北小巨蛋对面曾也有一个球场,现在都已拆掉,挪作他用。像这种情况在台湾屡见不鲜,有关部门在推行这项运动的过程中忽略了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场地因素,这让每个曾经热爱打网球的台湾同胞有点失望。球场的减少会直接影响一般民众使用球场的频率,也会影响他们对网球这个运动本身的亲近感。

现在很多台湾人可以欣赏到网球比赛,但他们不可能长期花很多时间去很远的地方或是花很多钱去打网球,这也直接阻碍了网球成为台湾人民的全民运动。当地网协也开始重视起业余赛事减少的问题,但办法不是很多。在台湾,每一项运动存在的价值就意味着该运动能够实现全民运动和竞技娱乐的目的。如果网球运动无法像棒球、篮球一样在民众中得到普及,那么要得到很大的发展实在是很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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