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精选11篇)
1.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一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总结
自从到中心窗口工作以来,在中心领导和局领导的双重领导下,以及各位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按照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形象提升、让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目标,努力把计生局窗口建设成“服务更优、效率更高、为民更便、形象更佳”的窗口。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我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使我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
作为窗口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掌握业务知识,将很难适应窗口的工作。要想把窗口工作做好并得到社会的认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作为计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始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心各项规章,积极工作,始终没有放松对本局业务知识的学习,以便将其应用到工作中去。
二、依法办事,把好行政许可关
本人深感一线工作的难处,深受责任重大。在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规范文明、程序完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为方便群众办理,将入驻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审批表格和内部办事流程均在窗口及网上予以公示,并将行政许可项目统一由窗口受理,统一送达,认真履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做到服务过程阳光。对申 1 请人申请的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我都即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哪一行政机关申请。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某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恪尽职守、提升效能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是代表政府的形象,而窗口是代表全局的行政许可职能。在服务上尽量做到热情、周到,做到业务娴熟,并对服务对象的问询能给予正确无误的答复;遇到群众有疑义的地方,能够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说明直至其理解;接待外地的服务对象时,使用普通话应答;遇服务对象文化程度有限不会填写表格时,能主动指导或代笔;服务对象离开时,能做到主动起身告别,服务过程中没有出现使用服务忌语的现象;接听电话时,能做到主动问好,未出现使用不文明或侮辱性话语等现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谨务实;做到与单位内部团结协调共同推动工作;积极为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疑难问题,工作作风扎实,一直以来没有与服务对象争执与不愉快现象,没有履职不到位而受到投诉举报。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通过一直来的学习和工作,虽然取得一点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重新审阅自己的思想,树立改革观念创新观念和服务观念。把学习当作作人、修身、为民服务的头等大事。学习政治,增强政治敏锐性;学习上级政策,把握好正确发展方向;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决策水平;转变工作作风,端正窗口工作思想;把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
不断树立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我始终把“以服务为己任、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作为自己在窗口工作的职业观念和宗旨。把廉洁自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时地敲响警钟,自重、自警、自励,争做一名文明优秀的政府办事员,为把打造和谐防城区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我将把这次总结作为对我个人支持、监督和帮助的一次极好机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进取,克难奋进,为推进我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但我觉悟程度有限,可能会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2010年8月9日
2.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二
目前,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构建系统完善的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点目标。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则是加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为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我国政府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概述
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利用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优化,将政府服务从人工服务转变为电子服务,以形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提高政府事务处理效率,以便为社会、为人民全方位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1]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电子政务基本法、电子政务经济法、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政务信息法、电子政务行政法、电子政务监督法等法律,从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基本内容、财政资金、技术与标准、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电子行政行为效力等方方面面对电子政务涉及问题作出规定,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电子政务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为人民服务,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
3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政务主要经历了2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90年-2000年)是电子政务的产生,包括各级政府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转变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将信息在网上公布与实现网上办公与办公自动化。第二个阶段是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2000年以后)。与之相对应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也可大体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主要是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规。在这一阶段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阶段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也取得了有意义的突破。主要表现为较高阶位的立法,例如《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肯定和促进了电子政务的发。此外,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广州市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首次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2004年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这不仅为天津市当地电子政务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依据,同时为我国将来电子政务立法具有借鉴意义。[2]
4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4.1 电子政务立法效力层级较低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国家层次的指引性法律。由于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低,这就导致电子政务建设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问题,会选择于本地方有利的法律法规,各级各地政府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造成了全国电子政务建设秩序的混乱。不仅如此,低效力的电子政务立法还会导致地方政府执行力度减弱,由于地方政府政策与法规办法的规范性与效力弱,因此不利于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规范电子政务更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电子政务立法效力层级较低,不仅影响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对于我国目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也产生了一定的阻力。[3]
4.2 电子政务立法散乱,无法形成体系
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网络建设缺乏统一、建网不规范、办公应用系统割裂、分散建设、低水平重复、浪费严重、信息孤岛等普遍问题。这对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统一构建形成阻碍。[4]电子政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5]电子政务立法应该先做出统一的规划,系统的确定其他方面的与电子政务配套的立法。我国除了在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外,并未制定对电子政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立法。此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许多法规之间互相存在冲突,不便于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形成。
4.3 电子政务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是由于强制性和规范性不够,各地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发展建设情况不同,因此各地政府参照实行情况各不相同,不能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数字鸿沟”问题。由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迅速,各地电子政务的参照标准不同,因此导致网络信息资源无法共享,许多设施存在重复建设的浪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
5 构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对策
5.1 加快对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的相关立法
我国对于电子政务的认识并不完善,很多地方一味注重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造成“信息黑洞”等不良情况。从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区域发展不平衡,对于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更应该考虑实用、避免重复建设、多重利用等问题。然而,我国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存在重新建、轻整合;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在实际建设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因此我国相关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应涉及财政资金的来源、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等,引导地方政府对电子政务资金的正确使用,力争最少的钱做最多的事。此外,还可以利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来解决我国电子政务方面“数字鸿沟”的问题,将资金扶持等政策列入电子政务相关法律中,例如可以将财政资金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加大欠发达地区资金投入,从基础设施建设到技术培训方面都予以资金支持,将一系列办法政策写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5.2 完善电子政务人才培养法律法规
电子政务使得原来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化方向发展,中间层被大大压缩,底层出现横向融合趋势,其规模日益扩大。[6]我国对于精通电子信息方面的高技术科技人才的需求不断的增大;此外,随着政府业务的转型,智能化业务更多的取代了传统手工业务,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对新型业务也很难适应。必要的信息技术培训是有效推行电子政务的前提,因此政府可以对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新型业务的定期培训,普及电子信息技术与计算机知识,将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转变成新型政府所需要的电子政务人才。另外,我国政府要想壮大电子政务人才队伍,还要向社会招聘具有一技之长的专职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政府的转型。所以,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政务人才的培训、资格认证及上岗制度。设立专职电子政务人才资格认定及培训上岗制度。因此我们急需在电子政务人才培养方面制订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政务人才能脱颖而出。
5.3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如今各国都在运用市场机制来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直接投入的传统模式。推动电子政务的长足发展还需降低与节约电子政务的成本,而电子政务的市场化能够带动企业与民间的投资,使问题得到极大改善。当然,电子政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国家与地区的发展基础之上,也就说,企业既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也促进了本地区甚至国家的经济与相关产业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该将电子政务建设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政策、加大投资、减免税收、市场引导等方面的手段来扶持与培养本土信息企业,发展壮大本土信息企业,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后方保障。
5.4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电子政务的关键是政务,国外电子政务在这一方面做的就比较好,他们关注电子政务的实效,双向互动式的电子政务网络配合效绩评估机制,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服务。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目标并不是简单要求实现政府信息电子化和网络化,而是将电子和网络作为手段,去实现政务工作方面的创新与改革。因此,不可将现有的政府管理、运作方式简单地搬到网络上。国外电子政务立法都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即电子政务的指向是为公民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方式相比传统方式而言更加快捷、便民、节约。电子只是一种手段,而在很多地方我们还秉持这错误的观念,仅仅把电子政务建设当作应付上级的“门面”。因此,建立我国的效绩评估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向良性方向发展。例如我国各省市可以按级别设置相应的绩效评估委员会,设定合情合理的评估标准与评估程序,进行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方面的绩效评估,以此促进各级电子政务的发展。还有一点必须是不能忽略的,电子政务的主体是政务,而提高政务能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因此,不能只顾发展电子政务而忽略了政府的根本宗旨。[7]
6 结论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在多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电子政务推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并不十分完善,构建我国良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仍需在实践中继续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政务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对于构建法制社会具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现状出发,提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存在电子政务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电子政务立法散乱,无法形成体系、电子政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并对此提出加快对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的相关立法、完善电子政务人才培养法律法规、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建立绩效评估制度等对策,以期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电子政务,法律规制,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陈健.我国政府电子政务的构建与实现——有关服务型政府视角的研究[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05:224.
[2]黎建勇.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现状及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27:147-148.
[3]吴银雪.小议我国电子政务法率法规体系建设[J].办公室务,2013,05:249-250.
[4]于汪洋.服务型政府视域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曾军.电子政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6]李广乾.论电子政务的法治职能——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框架的逻辑结构与构建[J].电子政务,2012,05:33-41.
3.浅谈政务礼仪对公务人员的重要性 篇三
关键词:礼仪;政务;意义;重要性
作为现代的公务人员,学习政务礼仪应是每个公务人员必备的素质。礼仪不仅是公务人员个人的素质、风度、气质的表现,也是每个公务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形象和文明程度的显现,更是一个民族综合素质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展示。
一、什么是政务礼仪
政务礼仪是指国家公务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内部沟通交流及对外服务,与社会接触时的礼仪标准及原则。随着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政务礼仪的适用人群也拓展除国家机关外的多数窗口单位的技能。其本质是通过系统的交流原则与技巧,维护机关单位的形象,提高服务的质量与好评度,拉近双方的距离,使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
政务礼仪属于社会礼仪,但有其特定的适应范围,即适用于从事公务活动、执行国家公务的公务员。政务礼仪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它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政务礼仪的核心是要求公务员真正自觉地恪守职责,勤于政务,廉洁奉公,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其根本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个人形象。每一名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政务礼仪。
二、政务礼仪内容
1.个人礼仪
仪容礼仪、举止礼仪、言谈礼仪、服装礼仪等。公务人员的个人形象是个人素养的外在体现,应当做到端庄得体,干练精明,朴素大方,温文尔雅。这是一个公务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礼仪。
2.日常办公礼仪(日常公务礼仪)
介绍礼仪、名片礼仪、握手礼仪、公共场所礼仪等。在办公过程中,公务员是否将就办公礼仪,不仅关系到国家政务机关本身的形象,而且还直接影响着公务员个人和所在机关的声誉。办公场所要公私分明,遵守规则,端庄思想,尊重同事,克服不良习惯。
3.政务社交礼仪
拜访礼仪、聚会礼仪、接待礼仪等。在公务活动中有大量迎来送往的接待工作,这也是最能体现政务机关的礼仪水准,体现公务员素质的工作。掌握好政务社交礼仪,能够更好更快的与公务相关单位互通协作。
三、公务人员学习政务礼仪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是国家政令的制造者和执行者,是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社会形象大使,是人民心声的代言人。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发展的快慢,影响到国家政令的制造水平和执行结果。
1.政务礼仪反映机关面貌
作为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员通常被社会民众视为观察政府的窗口。公务员是政府的化身,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政府,加强对政务礼仪的学习,领导干部的素质就会得到提升,个人的形象也就得到了维护,在社会民众眼中,机关单位就会有一个好的形象。
2.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在学习礼仪的过程中懂得“礼”是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桥梁,懂得知礼、懂礼、习礼、用礼是提高个人魅力和综合素质的体现,懂得政务礼仪中自律、认真、真诚、敬人、适度的原则。学习政务礼仪能够使国家公务员更好的甘为公仆,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3.政务礼仪可以提高行政效能
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与群众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处处注重礼仪,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就变得更加容易、更加融洽,工作的效率自然而然就会提高,那么就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需要的是一批,有着良好职业道德操守,有理想,有道德的良好公民。公务员是国家的一支小分队,是联系党与群众的桥梁,提高公务员的政务礼仪知识,有效的进行国家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对倡导文明风气,歌颂党代群众的高尚行为以及文明建设的傳播有着重要的意义。
4.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四
一、大厅考勤由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大厅实行指纹考勤制度。每天两次,早8:00,下午16:30。上班时间推后30分钟内,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内为迟到或早退,超过该时间范围的考勤数据系统不予记录。
三、大厅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出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因办理窗口受理事项在一天以内的临时外出行为。窗口工作人员需公出的,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到督察办填写去向单,去向单上应填清楚公出人姓名、窗口单位、公出事项和该项目的编号、受理时间、相对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联系电话、公出时间等,并在公出回来时将有直属领导签字的去向单带回大厅并送管理办公室。不在界定的公出范围的事情,一律填写大厅统一印制的请假单(特殊情况另行请示大厅主任,征得同意并按制度规定填请假单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大厅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找纪委书记请假,填写乡政府统一印制的请假单。
(三)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条送督察办公室。
(四)病假要有医院证明。
(五)休假按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岗位的工作由窗口首席代表妥善安排人员替补。请假(休假)一天以上或窗口人员较少的,应由部门事先确定替岗人员并填送替岗人员申请表,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准假。
五、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请假、不打招呼,擅自离岗半个小时以上的,以旷工论处。病假、事假三天以上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假等不享受岗位补贴。
六、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大厅主任是各窗口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管
理,并经常督促检查,严格考勤。无论请假还是公出,大厅主任应搞好综合平衡,确保窗口工作不受影响。
(二)大厅效能办对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处罚。对以公出之名办理非公出事项的,以旷工论处;对未征得纪委书记同意或未经咨询台值班人员同意私自填写去向单外出的,以旷工论处。
5.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五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XX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4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按《XX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方案》(办发„2010‟12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XX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树立XX市政务服务良好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结合市政务大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考评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市政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市政务中心进行考核,并作为个人晋职晋级调资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XX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条社会各界的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批评建议,是市政务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在窗口工作不满一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市政务中心的月度考评,返回派遣部门时,由市政务中心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评组织形式与考评方法
第七条成立由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派驻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八条市政务中心对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年终考核。
第九条每月初,由市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
员的考评档案。
第三章月度考核
第十条月度考核设置基本分100分,附加分20分,总分120分。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分别考核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30分)、遵守市政务中心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20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事项情况(3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20分)、其他情况(附加分20分)。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二)无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屡教不改的。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州级以上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可加分。
(二)受到国家、省、州、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可加分。
(三)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较好较快,服务对象以书面、锦旗等形式给予表扬的,经查实,可加分。
(四)向市政务中心报送信息被采纳的,在各级媒体上宣传我市政务服务工作或发表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章的,可加分。
(五)向市政务中心提出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可加分。
(六)当月考勤全勤、无任何违纪行为的,可加分。
(七)在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要求中,积极支持并采取各项有力的工作措施,主动服务,急
事急办,表现突出的,可加分。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设置基本分100分,附加分20分,总分120分。具体考核从月度考核情况(60分)、个人总结情况(6分)、公众评价情况(10分,扣完为止)、首席代表及分管领导评价情况(8分)、绩效评价情况(8分)、廉洁自律情况(8分,扣完为止)、其他情况(附加分20分)等七个方面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基本分100分-实际扣减分+实得附加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适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活动,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考评的重要依据,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月度、年终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政务中心另行制定,并行文公布。
6.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六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XX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务中心另有调整外,市政务大厅与进驻部门工作窗口实行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上下班作息制度,实行坐班制。周五下午为市政务中心及大厅学习时间,不对外开展业务。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和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本办法“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市政务中心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制度
(一)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请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有多名工作人员的窗口部门,窗口负责人需请假的;
2.有多名工作人员的窗口部门,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
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市政务中心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并报市政务中心备案。
4.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填写“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备案;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当日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交接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市政务大厅窗口临时替岗的人员,应在事前征得市政务中心同意。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市政务中心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市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窗口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替岗人员调度安排,不能出现空岗和业务停办现象,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五、其他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7.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七
“互联网+政务”大幕已然开启
背景意义
顺应“新常态”发展的时代潮流。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系统阐述了“新常态”:“新常态将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政府网站作为治理现代化的工具,在经历了一段时期超常的高速增长后,逐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化,由传统型向服务型蜕变。伴随移动互联网愈演愈烈的时代之变,政府网站顺应“新常态”实现“新作为”,打造不下班的“互联网+政务”模式的“网上政府”势在必行。
助力“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抓手。我国多次提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简政放权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一环,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通过“互联网+政务”实现审批事项精简、办事流程优化、服务水平提升等目标,实现政务“瘦身”,将成为助力“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抓手。
提升政府在线服务的重要引擎。“互联网+”的信息传递与共享是一个改造、提升、创新和再造的嬗变过程。作用到政府层面,通过信息传递实现流程和机制再造,提高效率、改善民生,有效提升政府在线服务能力。政府主动拥抱互联网,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理念、新技术逐渐应用到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领域,创新政府在线服务,对系统梳理办事事项、优化业务流程、推动协同业务信息化处理等方面将发挥巨大作用。
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在“互联网+”时代,以信息为核心的权力结构正逐渐颠覆以资源、地位为核心的传统权力结构,信息对称、资源共享、机会平等的互联网特质将催化形成新的社会格局。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和影响将逐渐扁平化,进而加速形成新的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活动,在这一新格局之下,政府扮演的角色不再是单纯的管理者角色,而是“角色+”,是示范者、引领者、倡导者、环境营造者,这些角色集成的目标是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构建中国社会治理新格局。
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积极践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不断改进政务服务。但同时,我国政务服务建设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严峻挑战:
需求导向不足。当前我国政务服务建设主要以问题为导向,即解决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而进行相关项目建设;同时,以公众为导向的评价机制的缺位,导致建设向政府自身的管理倾斜,而对公众需求的判断和回应不足。随着服务型政府、政府治理现代化等理念的贯彻实施,逐步认识到了以需求为导向、以用户为中心的重要性,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持续探索。
资源整合不够。目前我国政府各部门的业务资源整合程度和业务协同力度普遍较弱,“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在线办事整合流于形式,未建立统一的业务系统办事机制,部门间业务、资源难以整合。
服务能力欠缺。目前政府积累的海量信息存在“不可见”或信息不对称情况,服务流程壁垒较多,政府信息不能有效传递、共享给社会公众;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造成群众重复提交办事材料、往返跑腿,给群众办事创业带来诸多不便。
监管体系薄弱。现阶段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因职权边界不清晰、职权运行不透明等问题导致的“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网上受理、办理、监管的“一条龙”服务未得到有效落实,服务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生态发展不足。在数据开放战略尚未就绪、信息资源共享与对外开放能力不足、行政体制机制束缚尚未打破的情况下,我国在政务服务技术、服务产品、服务内容、服务意识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完善,政务服务生态体系薄弱,难以提升政府网上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发展趋势分析
引领性。随着信息化的深入,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务服务要从技术支撑向统筹引领转变,要从后台向前台转变,从配角向主角转变,从被动向主动转变,从分散向统筹转变。着重体现政务服务的引领性,强调政务服务对于政府改革、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引领作用。
自服务。自服务不只是电子政务单纯的服务表现,更是电子政务在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上的创新,它的重点将围绕门户整合、业务整合、数据整合和基础设施整合展开,实现以“权力”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向以“公众”为核心的服务模式的转变。
云模式。无论是从理论意义还是实践意义上而言,云模式都正在成为政务服务的技术主流,云计算的本质、特征、功能等助力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务业务协同,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互联互通。而在服务模式上,政务服务也将趋向于云化的模式,通过资源云化,实现资源的互通、共享、协同,使电子政务发展服务呈现出社会化、智能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数据化。大数据不仅带来了开放共享意识、包容的心态、科学思考模式及事物关系着眼点变革,借助商业智能、分布式计算、可视化分析等技术,正渗透政府治理的各个领域,催生了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治理,数据成为驱动政务服务发展的源动力。
智慧型。智慧型是指政务服务的发展将使政府的人、系统、管理智慧化。即广泛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业务协同,提高政府办公、服务、监管、决策的智能化水平,从而形成高效、集约、便民的服务型政府运营模式。进入智慧型阶段它将沿着建设集约、服务集聚、数据集中、管理集成的轨道快速发展。
O2O——政务服务新思考
8.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八
第一条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六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七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
第八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九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拒绝代理“司法黄牛”接揽来的案件,杜绝和“咨询公司”“司法黄牛”不正当合作。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机构是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法律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人员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十九条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法律服务人员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当事人所办理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六条法律服务人员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对当事人拟办理的事项要求属于法律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法律服务人员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二条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四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法律服务人员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法律服务机构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一)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二)提倡、鼓励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二)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四)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五)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严禁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
(一)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不立卷归档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二)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
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代理不尽职尽责,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合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等等。(三)法援中心严把案件审批,杜绝超范围办案,违规援助。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分、处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法援中心;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援中心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九
“我宣誓!老城区司法局,学习雷锋精神,牢记使命,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将公平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为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奋斗!”在《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歌曲中传出司法局全体志愿者朗读誓词的声音,铿锵有力,庄严神圣。随后,市司法局副局长薛丽萍,普法办主任李艾红向老城区司法局党员志愿服务队授“老城区司法局党员志愿服务队”、“老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进基层志愿服务队”旗帜。
现场丰富多彩的演出节目吸引了大量辖区群众到来。同时,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向辖区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家庭婚姻、防诈骗指南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志愿服务队工作人员针对群众询问的各类涉法问题耐心地进行解答,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依规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10.沈阳 政务公开 服务于民 篇十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让政务公开真正服务于百姓。沈阳市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服务新模式,开展政务公开“三进”活动。在进社区活动中,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养老、医保、计划生育、动拆迁等问题,组织劳动、民政、房产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逐一深入社区为居民耐心解答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在进农村活动中,针对农民关注的土地承包年限、土地补偿、宅基地审批、农机具补贴等问题,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政府涉农部门,深入农村现场解答,对部分疑难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到现场勘查和协调,促其尽快解决;在进企业活动中,针对沈阳市出台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和优惠政策,组织中小企业局、服务办、财政、经委等职能部门,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和讲解,帮助企业了解应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打造政务公开服务新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和全程代办服务全覆盖。沈阳市在128个街道、102个乡镇和908个社区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全程代办服务窗口,1402个村建立了便民全程代办服务点,低保、再就业、生育等40余项政府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市民不出社区、农民不出村就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高效服务。目前“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全程代办服务建设已在沈阳市实现全覆盖。
建立基层政务信息查询点,为市民提供便捷查询服务。在全市908个社区建立政务信息查询点,并实行标准化建设,群众在社区就能查阅到80余万条政府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农村还利用村广播站和远程教育网及时向农民传达政府惠农政策,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了解政府最新信息。同时,为扩展信息发布范围,沈阳市充分利用市区主要街路设立的40余块LED显示屏和乡镇、村建立的230个LED显示屏资源,统一发布内容和时段,集中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目前全市1300多个查询点日均查询量达1.2万余条,满足了群众查询政府信息的需要。
规范基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沈阳市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通讯、邮政和金融等10个行业基层单位全面实行标准化建设。各行业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统一制定公开内容、规范服务事项、明确承诺服务、开设诉求渠道、增设便民设施、印制服务指南,使行业基层单位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目前,10个行业1000多个窗口单位已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
建立基层专项公开站所,实现公开特色服务。为使公开与群众需求相对应,沈阳市根据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在全市230个乡镇街和2310个社区、村建立了基层法律援助站和联系点,并与135家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制度,实行律师预约登门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六进”活动(进社区、进信访、进家庭、进狱所、进工地、进机关),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实实在在地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纠纷问题。
搭建网络诉求渠道,做好群众政策咨询和办理工作。为做好群众问题的解答和解决工作,沈阳市同辽宁省《民心网》联网办件,组织专人负责省、市咨询件和投诉件办理,极大地提高了办件效率,缩短了办件时间。目前,沈阳市受理群众各类问题近万件,成为全省通过《民心网》受理件最多,答复和解决群众问题最好的城市。
积极探索基层公开形式,使百姓得到政务服务更便捷。一是建立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在原有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站基础上,扩充教育、房产、医疗、办事指南和家政服务等20余万条便民信息,并升级政务公开服务网,市民通过网站可查询到80万条政务信息和便民生活信息,使网站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服务作用。二是拓展“114公民政务咨询热线”功能。增加房产、教育、就业、卫生、工商等10余个行业的便民服务信息,变“政务咨询热线”为“政务服务热线”,被群众誉为“政府服务总机”。三是在电台开办《连心桥政务公开热线》。组织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走进直播间,现场接听和解答群众问题,介绍最新政府政策和信息。四是在沈阳日报设立《政务公开专栏》。通过“民生连线”、“难心事帮您办”、“民意直通车”等栏目。五是开设专题网络视频节目。开设了“局长访谈”、“审批讲座”、“百家社区讲堂”等栏目,向社会公众广泛介绍政府部门职能、审批事项、社区建设等情况。六是在电视台创建《民生面对面》节目。针对一个时期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领导走进直播间现场同市民面对面进行交流,解答群众问题,与群众进行互动。七是编辑出版《百姓办事通》和《农民办事通》。《百姓办事通》将政府38个职能部门为民办事内容汇编成册,使市民“一书在手万事无忧”,被群众称为“政府黄页”;《农民办事通》将34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涉农、惠农政策汇编成书,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办事需要。八是创办《政务公开报》。为使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和深入解读政府各项政策,我市创办了政务公开战线第一份报纸,《政务公开报》为周报,主要体现服务性,注重实用性和有用性,现已发行5期,是百姓离不开的政策和办事指南。九是建立政务公开研究会。为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讨和实践交流活动,沈阳市成立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研究会,目的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11.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法律 篇十一
通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期限限制,所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需要及时考虑续签或是做其他,一般公司不签或是降低劳动条件的,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有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到现在离退休只有几年了,现在要是离职了,会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所以有些劳动者想要接着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时下面的情况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还没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该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根据上面的规定,其实在劳动者连续在该公司上班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满5年的,符合这些条件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只满足离退休只剩三年时间,没有连续在该公司工作满15年的,那么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当然,要是满足上面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不得解除到期合同,应当续延到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最后,现在有些公司为了调整公司的人员结构,发现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就解除合同,其实并不是所有到期合同都可以解除,所以要是发现公司有违规的,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仲裁处理。
劳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时下面的情况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还没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该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根据上面的规定,其实在劳动者连续在该公司上班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满5年的,符合这些条件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只满足离退休只剩三年时间,没有连续在该公司工作满15年的,那么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当然,要是满足上面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不得解除到期合同,应当续延到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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