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协议书

2024-09-26

房产纠纷协议书(共9篇)

1.房产纠纷协议书 篇一

协 议 书

甲方:安庆市4444444医院

乙方:3333 身份证号:***

患者33333,男,48岁,因“肛门肿物脱出伴疼痛”到甲方就诊,门诊以“环状混合痔”收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3年10月30号行手术治疗。乙方认为在甲方在术后护理操作中存在不足,要求甲方给予精神抚慰,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乙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元整(¥元),双方一次性了结;

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就本起医疗争议对甲方主张其它任何权利,双方关于此事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甲方:

2013年11月7号2013年11月7号

2.房产纠纷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婚姻法,基本原理,离婚,房产纠纷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条例, 在法律上明确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部分条例涉及了房产纠纷的争议问题, 尤其是在双方离婚之后其房产的归属权处理、解决方法。对这部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大争议, 所持的意见存在差异性。虽然婚姻法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生活需求而进行法律界定, 方便了司法机构的办公, 但颠覆了对物权的分配, 特别是亲属产权的界定, 在判断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明确有关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对现今离婚财产、房产纠纷进行研究与论述, 进而为夫妻财产权益提供相关保障, 正确解析房产纠纷事件。

一、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界定及制度

针对婚姻中的法定夫妻, 国家在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婚后所有财产的共有权, 这体现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等值贡献, 理应对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由于实际财产在关系上的复杂性, 其财产在离婚事件中的分割涉及了各自切身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的新修订, 财产分配在离婚时应该遵循均等的基本原则, 同时还要照顾双方子女的利益, 对离婚损害实施赔偿、以及经济补助等重要原则。但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受到限制, 不能切实落实好公平分配的原则。尤其是在传统思想的束缚下, 夫妻结婚的房子需要由男方进行采买, 其房产属于不易消耗的固定财产。女方在离婚时理应对财产的分割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方能突显财产分配的合理性, 其真正的财产纠纷在房产上纠纷比较严重, 这是以上原因导致。因此, 婚姻法应对财产的分配进行明确的分配界定。

二、现今离婚事件中房产纠纷表现显著

面对经济因素的影响, 其购房已经成为夫妻结婚共同努力的目标。因此, 可见房产在婚姻生活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在后期离婚中其房产成为最瞩目的纠纷事件, 其双方最显著的纠纷就是房产。例如: 婚后由男方家长投资购买的房屋, 而后将房产过户至夫妻双方的共有名下, 随后在落实离婚诉讼程序中, 女方要求对房产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条例规定, 法定夫妻若在存有婚姻关系中继承财产是归双方具有共同拥有权。因此, 在办理离婚程序当中, 应对房产进行合理、平等的分割。针对该离婚案件进行浅析, 男方父母在婚后投钱购房并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 实属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一定的房产赠与行为。因此夫妻二人在离婚程序中有权平等分割房产。根据当前夫妻结婚形势, 基本由父母购买房屋。在房产权方面普遍存在忽视赠与行为的现状, 在离婚中涉及了较多纠纷。从道德角度思考, 对父母财产权益构成了法律威胁, 从侧面也展现了房产分割的不合理性、不平等性, 不利于维持社会群众生活的稳定性。

三、研究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

( 一) 对亲属法中财产缺少本质、规律研究

现有的亲属法研究成果一直停留在微观的角度、层面, 而对其本质、规律没有进行宏观性研究。这样的研究导向必然会导致婚姻法的立法界定不够清晰、明确, 应该运用婚姻法学的研究会进行高层次的研究, 它在学术界中所发表的文章并没有从本质上研究亲属法在内容上涉及的基本原理。直至2010 年在学术界发表的相关性文章并没有超过10 篇, 这样的研究数据表明亲属法涉及的财产基本问题没有收到研究协会的高度重视。

( 二) 对亲属法中法律问题缺少内在关联性研究

在现今的亲属法研究方法中, 没有与相关部门的法学进行关联性研究, 导致其法律问题在研究方面缺少内在关联性, 致使司法在解释有关婚姻法法律问题时, 急切想通过有效手段解决婚姻生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因此, 应该通过《物权法》等对其实施关联性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这也体现了物权法在婚姻法中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 因而解决婚姻纠纷问题应将二者结合在一起, 运用法律法规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 以此明确现行婚姻法在立法中的范围及界定。

四、基于民法视角分析婚姻法相关纠纷问题

婚姻法根据法律效应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明确的划分, 法律效应的差异性需要借助人类进行准确性划分。因此, 它在法律关系方面、法律制度方面的构建又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与联动性。部分学者对《债法》、《物权法》划分进行批判, 它分割了婚姻经济、伸过的完整性。例如:《合同法》从第一百三十五条条例之后, 对动产的交易行为、滋生的义务进行相关性界定, 其动产在交付方面应履行的义务需借助《物权法》进行规范性界定。虽然没有构建专门法律进行专一性界定, 但在解决、处理婚姻纠纷问题中, 法官可以根据有观法律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其《债法》、《物权法》在解决该问题时具有广泛的应用性, 综合所有法律去解决婚姻事件的纠纷问题, 更能彰显法律约束的全面性、谨慎性。

基于夫妻在婚姻生活关系中的复杂性, 在法律中也涉及了重大的纠纷, 尤其是对不动资产的纠纷。在面对离婚事件过程中, 其财产纠纷必然会引起民众的重视, 仅靠《婚姻法》去解决婚姻纠纷问题会在法律上暴露出不具全面性的问题。因而, 需要结合其它相关法律对其实施解决策略。若夫妻在法律中的关系不涉及离婚、房产纠纷的双向问题解决条例, 会导致婚姻法失去保护权益的法律效应。但在实践上, 中国的单项法律虽然不具完整性, 但其法律间存在关联性, 因此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时, 能够突显法律的叠加效应, 进而运用综合法律的全面性去解决现今离婚、房产纠纷的双向问题。因此, 在涉及离婚、房产纠纷的问题中, 其财产分割应选用《债法》、《物权法》进行支配性处理。

如果该项纠纷问题用较为单一的《婚姻法》去处理, 不仅是法律条例失去合理性, 还会却是一定的法学秩序, 譬如: 运用综合法益、法价值构成的法律秩序会缺失合理性, 因此, 法益在人格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阶面, 尤其是财产涉及的利益问题。在许多离婚事件中, 会牵扯至人格平等权在法律面前的冲突, 体现了权利、权益牵涉的歧异性, 难以作出抽象性的区分及比较。其《婚姻法》在相关立法中, 没有明确界定家庭伦理的重要性、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无法对其进行具体的判断, 而只能结合实际事件去权衡当事人的婚姻利益关系。

五、解决与处理相关房产纠纷的有关保障

( 一) 利用借贷关系

为了使夫妻双方在离婚事件中得到有效、合理的权益保护, 基本采用和谐的方式完结相关纠纷问题。因此, 房产纠纷应该利用借贷关系作为保障。对父母、夫妻间构成一种借贷关系, 父母在投资房产过程中, 应有夫妻双方出凭借贷字据。在构成借贷关系之后, 当在离婚程序中女婿、儿媳分得平等的房产产权, 父母可凭借贷字据在法律中进行诉讼, 向他们追回投资房产的部分财产。因此, 运用借贷关系会在未来离婚程序中构成一种全新诉讼方式, 保障父母的房产资金, 但其房产产生增值利润部分与父母无关, 也无权作出申诉行为。

( 二) 明确房产的赠与对象

为了在房产纠纷中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投资购买房产者应该进一步明确日后房产的赠与对象。根据国家对《婚姻法》规定, 其中第十八条指明: 遗嘱书、赠与合同如果明确阐明了归于夫方、妻方都属于夫妻单方的私有财产。其司法对其解释为, 夫妻在婚后有父母投资所购买的房产并将其落户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者, 根据社会道德的解析, 由于父母指定了房产赠与的单独对象, 不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不动资产。因此, 该策略的实施又是在保障父母、夫妻单方的婚后权益, 体现了财产在法律中的公平性。

( 三) 结婚时进行协商、约定

夫妻各方在达成结婚共识时, 应该事先对资产进行协商、约定, 以免在日后生活中涉及纠纷, 尤其是对房产的纠纷。对财产进行约定去解决未来纠纷问题, 应该依据双方结婚时的约定, 有利于解决房产产权的纠纷现阶段问题。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构建道路上, 其法治建设是核心部分。因此, 一切纠纷问题都要依据法律进行判决, 通过协商、约定去解决各种纠纷问题, 是最有效的方式, 同时也是最具合理性的权益保障, 有利于维护婚姻在社会中和谐、稳定发展下去。

六、对婚前的按揭房产归属进行界定探讨

在现今多数离婚事件中还涉及了还钱的按揭房产归属的纠纷, 实际上是夫妻单方在婚前进行的个人首付行为而展开的按揭付款购房交易, 并将其登记在私人财产的名下, 但婚后由双方共同实现还款活动, 其对最终归属进行界定探讨如下:

( 一) 夫妻双方财产在制度上发生的变化

原有的婚姻财产在制度上为基本的共同财产所有制到结婚后的共同所得制, 但是截止2001 年国家对婚姻财产的相关制度作出了调整, 重新归类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法律效应上优先其法定制度下的财产归属权。该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姻关系、现实生活而制定的, 有利于夫妻双方经营婚姻的和谐关系。但近些年的婚姻关系, 受经济影响发生了转变, 在财产方面表现出独立的特征, 对财产而作出的约定使夫妻在后期财产纠纷中削弱了法律指定财产归属权的职能, 进而对其财产的支配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与法律性。此外, 在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相关制度的界定进行了部分修改, 在共同财产方面进行了完善与改进, 使其制度更具合理性、紧密性、公平性, 有力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 但其保护的财产范围变小了, 旨意在强调夫妻不是同体的原则, 设立了约定财产的合法制度、个人财产的合法制度。而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约定财产事项, 足以体现夫妻双方的自愿性、自治性, 这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约束。其中夫妻单方的债务信息若被泄露, 并且告知第三人对财产实施的约定, 应由该方偿还对外债务。该制度的建立在法律中提升了相应的地位, 在财产规定方面得到完善; 此外, 运用个人财产的合法制度对夫妻的个人财产实施法律性保护。其财产的法定制度、夫妻特有制度、夫妻约定与协商制度等在形式上完善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及关系, 从而形成具有完整性的体系。在财产判决方面, 法律完全优先依照夫妻约定制度, 对其财产进行依法处理与判决。而在夫妻财产的法定制度中, 需要明确特有财产、共有财产, 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进行判决。

( 二) 夫妻涉及婚前的按揭房产纠纷归属问题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条文一中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单方具有的财产不会受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改变, 这不包括已经约定的财产部分。例如: 夫妻单方在结婚前所签订的房产合同, 以及各银行之间签署的按揭还款合同, 该房产在产权上归夫妻单方所有, 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如果经过夫妻双方进行有效性约定, 可将其划分为共有财产的行列中, 否则依旧属于夫妻单方的私有财产, 但其在离婚纠纷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这主要体现在婚后按揭还款上。婚后所履行的按揭还款行为, 实际上是属于花费了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条文三中第十条规定, 将该房产问题进行细化、具体化。针对以上按揭房产实施离婚程序后的房产分配问题, 此不动财产理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形式处理。根据法律条款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约定, 就不能构成公有财产, 因此法院会将其房产判决给夫妻单方。其未经偿还的部分款项为个人债务, 而在婚后经双方共同偿还的款项属于公共财产部分、以及归属增值部分, 在办理离婚程序时法院应该根据并借鉴《婚姻法》中的39 条条例第一条款项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 其产权登记为夫妻单方并对夫妻另一方实施补偿。离婚程序在处理房产纠纷事件时, 当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分配进行法律约定的情形下, 法院会默认为该房产的产权归夫妻登记一方所有, 这有效保护了夫妻单方在结婚前个人财产权的利益, 也间接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在结婚后的相关财产权益。

自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例在婚姻生活中实践以来, 其在学术界内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并将争议的重点以及焦点都放在了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分割、补偿等方面上。其中第十条条例在婚姻法中规定: 如果是离婚的非财产所有者, 夫妻单方就会在此房产纠纷中净身出户, 在实际婚姻生活当中, 具有非产权的夫妻单方基本上是弱势方, 但在婚姻生活中却付出了较大的努力, 而在办理离婚程序时, 如果贸然从事上诉的判决就会突显法律的不公平性。如果单纯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共同偿还按揭房产的房款、以及对应在财产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会严重削弱了夫妻非产权当方在经营婚姻方面、夫妻关系方面、所得财产方面的积极态度。其中婚姻关系体现为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 身份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基础保障, 而其财产关系主要是由身份关系演变而来, 所以身份关系直接影响着婚姻当中的财产关系, 单纯使用《物权法》解决婚姻关系中夫妻的房产产权纠纷, 就会将夫妻共有财产赋予市场经济性, 遮蔽了夫妻身份的复杂性、特殊性。因此, 要想处理好夫妻财产产权关系不能只参照基础财产法, 应该理清财产纠纷涉及的《婚姻法》在内在关系上的逻辑性与关联性。然而在国外处理婚姻纠纷时, 房产产权归夫妻单方所有。但法院会根据夫妻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产权作出的贡献进行依法判决, 并赋予其房产权益。因此, 我国在立法上应该承认女方是非产权者对婚姻生活的过程, 并用法律的界定去对该夫妻单方进行财产补偿。

( 三) 对房产增值财产部分纠纷的处理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司法相关解释, 投资的房产在获取收益、增值之后, 在法律上实属夫妻的共同财产, 进而彰显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在争议上将焦点锁定在房产的资金方面。其资金的获取在房产增值合法范围之内, 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房产所获取的收益, 间接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 在这部分设计了夫妻双投入的问题, 将租金的收益定义为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按揭房产涉及的增值问题, 应综合夫妻单方为还房款作出的贡献程度, 进而对其进行合理性财产补偿。如果将该房产硬性定义为个人财产、共有财产, 不仅破坏了夫妻财产权益, 还制约了对婚姻关系的维系。因此, 房产产权的纠纷应该借鉴国外法律, 其判决在法律上应该尊重夫妻协力的重要原则。

七、总结

房产问题自古以来是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尤其是对离婚纠纷的处理, 房产的纠纷涉及了夫妻双方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由于我国部分区域法院存在一定的处理、解决问题, 其在原则、方法上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因此, 解决房产纠纷相关问题还应完善法律、法规, 对房产归属判决形成可行性依据, 为婚姻关系、房产产权等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以公平、公正的态度维护房产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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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纠纷协议书 篇三

2008年12月17日,黄琛南在家里吃完早餐后,像平时一样骑摩托车去上班。

20多分钟后,其父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的是儿子的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了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你是?”黄亚生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不省人事,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这才给您拨打的电话,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到。”黄亚生慌慌张张地对老伴郑梅喊道:“儿子出车祸了我们得马上赶到医院。”郑梅一听,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黄亚生一起赶往医院。

当他们赶到医院时,还是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见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瘫倒在地。这时,黄琛南的妻子孙琼也从单位赶到了医院,她扶起婆婆,然后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回过神来,他们从医生那里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原来雨天路滑加上黄琛南的车速过快,摩托车不慎翻下了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了_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醒,当他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因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

儿子安葬后,黄亚生和郑梅开始担忧起往后的生活。原来,年近七旬的他们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

在黄亚生的提议下一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他们居住的楼房成为了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

2008年12月23日,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黄琛南的儿子黄明所有;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家庭风波不请自来,协议反倒变成诉讼的导火索

黄琛南去世不久,孙琼的父母和亲友们不停地劝她再找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拒绝。可后来她也招架不住众人的劝说,点头答应了。亲友们四处为她介绍对象,也时不时地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

儿媳要改嫁,黄亚生夫妇也知道这事儿是拦不住的,司儿媳总是在眼皮子底下张罗着,他们看在眼里,心里难免有些难受。每当他们与儿媳碰面时,老俩口因心情不佳,总会给些脸色,日子久了他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

2009年6月28日,孙琼与郑梅在家门口擦肩而过,郑梅说:“你现在看到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儿子才死了几个月啊。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呢。”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抱怨:“妈,咱们天天见面,您怎么变得那么生分了而且我正想着事,走神了。”“我看你是急着找个老公再嫁出去吧!”说到这,郑梅满肚子伤心,禁不住落下泪来。孙琼没有理睬婆婆的情绪变化,上了楼后重重地把门关上了。

此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的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虽住在同一幢房子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他们再次争哦黄亚生拨打了“110”。后来他们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明所有,房屋的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争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这怎么行。”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气冲天,他们要找孙琼问个清楚。“咚咚咚”,他们使劲地敲孙琼的房门。孙琼一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她,并责令她马上把房子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黄明的,黄明又是我的儿子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黄亚生夫妇顿时无言以对。

孙琼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房子若变成孙琼的,那他们的居住权会随时打水漂,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考对策。

到了这地步,他们想去法院起诉孙琼。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子过户到黄明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黄琛南的遗只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黄明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那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小,她是黄明的母亲,又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2011年4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

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则由继承人重新继承。

面对法律冲突,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允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

4.房产协议书 篇四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就权利与义务等细节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甲乙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议定房屋价款(包含附属设备的共有权)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将房屋所有钥匙、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签字按印后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自此房产转移成立完毕,其房屋产权便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原土地证所登记范围土地面积东户所占的土地拥有单独的使用权。

五、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如需要甲方出面协助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积极协助。

六、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以及因卖 房产所产生的所得税,概由甲方负责。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 自承担。

七、乙方实际居住该房屋后,双方都应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友爱,邻 里互敬,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楼道及院落卫生。

八、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 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 ‰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出售前所有权归甲方,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 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 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甲方如不清理, 自愿支付给乙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房屋所在土地使用证(号码:地号 ) 持有人、其承受人和共同筹资出钱承建楼房所有人都同意永久出售该 楼房给乙方,永不反悔,否则,若甲方内部出现分歧,应承担全部责 任。 十

一、若遇老____区改造或国家征用土地,楼房确须拆迁时,所给予的 拆迁补偿,应按乙方购买楼房所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的实占比例进行 分配,双方均无异意,永不反悔。 十

二、若遇国家对水、电、气等进行改造时,甲方应优先给予协助, 并有义务理顺与四邻的关系。 十

三、国家若对新建民房的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核实时,乙方所购 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即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等证件的户主名称应为乙方)费用自理,甲方决无异意、,并 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十

四、本合同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无论遇到任何情况,绝不反悔,否 则,违约方赔偿对方购房总价值的20%违约金。 十

五、乙方居住后,电费、卫生费自理,水、公共照明电费均摊。 十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补充条 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不成可XX过人民法院诉讼, 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

七、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

5.纠纷协议书 篇五

法定代表人:戚__

乙方:北京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__

甲、乙双方就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事,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该纠纷涉及的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签订三次标识系统合同书,标的额分别为工程款x万元、x万元、x万元(已支付现金x万元整),共计人民币x万元整,其中由于乙方工程的质量问题,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程总额一次性结算价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__市__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703号房屋(详见置换协议)交付给乙方,房屋总价值为x元。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房屋手续,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对于第二条所涉及的房屋,甲方一次性办至乙方北京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签订购房合同后此房不予退换。如遇特殊情况乙方需变更房屋户主,须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相应费用(签定电子合同和已经开具购房发票的不能更名)。

第四条对于置换房屋后剩余款额x元,由甲方负责开发的位于泰山东路北、灵港路西、七号路东的“__美地双子星商业开发项目”中的房产来支付,价格为项目开盘价来确定相应面积的房产,工程款与房产总价差额处理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甲方完成相关协助事项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不得再因该纠纷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6.房产包销协议书 篇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包销甲方开发的事宜,在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项目商品房(共房屋套,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的包销商,销售甲方在兴建的项目,该项目系现房(期房),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包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详见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约定之包销,是指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签订包销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承包销售开发商的商品房,按约获取服务费,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商品房的行为。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包销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非甲方或乙方严重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行指定其他代理销售商进行销售,甲方亦不得自行销售上述房屋。

第三条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报纸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所约定的包销房屋的包销基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在包销期限内,乙方对协议约定的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享有独家销售权、房价确定权,本项目销售超出基价部分的房款收入属于乙方的包销服务费收入。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对本包销协议的履行进行担保。包销期间届满,仍由未售完房屋的,该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乙方承购未售完商品房的购房款。

第五条包销服务费及支付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包销服务费。

1.在与客户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包销义务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包销服务费。

2.乙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基价房款支付甲方;属于银行按揭的,乙方应收齐预付款,扣除包销服务费后在3日内将余款支付甲方。甲方可委派财务工作人员监督乙方的收款行为。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商品房验收备案登记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项

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关于代售的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销售(的独家)销售商的委托书,委托乙方与购房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或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风险、赔偿和其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保证本项目销售享有银行7成20年按揭的政策。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前期文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注意、应避免、应克服的事项。

4、包销期间届满如包销房屋仍未售完,则甲方应在5日内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自然人按包销基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提出按揭申请,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包销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5)代理甲方与购房客户沟通、谈判、签署意向书或合同、收受定金、预付款和购房款;

(6)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虚假承诺;

(7)鉴于乙方将对房屋进行装修后销售,售后房屋如出现装修质量问题与

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负责向买受方收集办理产权和银行按揭所需的资料。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金港湾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4、包销期间届满如包销房屋仍未售完,则乙方应在5日内由自己或指定的自然人按包销基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财务等事宜。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销售,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乙方仍不同意出资将所剩房屋按双方约定包销价格全部收购的,乙方所付保证金以及装修投入费用概不退还;

2、如乙方在收到购房款后未能如约将应付款移交甲方,甲方可按应付款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自行销售房屋或委托他人销售房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两者一并执行):

(1)自销房屋或委托他人销售房屋全部列入乙方已经完成的包销任务,溢价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

(2)按实际销售面积*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协议的,除向对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要求违约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万元用于预期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本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包销房屋房号、分户面积及分户平面图;

7.房产纠纷协议书 篇七

一、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待商榷的方面

(一)从房产税的来源角度看

从房产税的来源来看,1951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在当时,内资企业取得土地为国家划拨,地产税多年无法征收。后来,国务院以制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方式,将城市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对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税不再按地价计征,而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从根源上看,是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开征税,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同时还对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则让纳税人难于接受。

(二)从房产原值依据会计制度确定的角度看

我国的会计制度先后历经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阶段,即使现在也存在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也即多种会计制度并存的现象,不同的会计制度对房产原值的内涵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导致了因会计政策不同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产生差异的不合理的现象:

一是从纵向看,同一企业因不同阶段执行不同会计制度而导致房产原值的计量不同。比如,执行行业会计制度期间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分期平均摊销,此时房屋原值不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金额;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因此,同一企业存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前的房产原值很可能没含有地价,而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期间取得的房产其原值却包含地价。

二是从横向来看,不同企业在同一期间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而导致房产原值的计量不同。

三是从静态的企业内部看,存在同一时间、同一企业房产原值计量不同的现象。

从税收公平角度看,房产税的征收不应因为会计政策不同导致计税依据产生差异,因此,长期以来,征收房产税时房产原值依据会计制度确定本身就依据不足。因此,财税[2010]121号文使房产原值的确定不再依据会计核算,是值得肯定的。

(三)从房产税的立法本意角度看

在1986年制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将房、地分开征税,也就是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这是基本的原则。也正是当时内资企业的土地都是划拨的历史状况,从便于征管角度出发,房产原值依据会计制度确认并无不妥。然而,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改进,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仅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几年中出现了原则上将土地使用权金额计入房产原值的现象,因而出现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现象。我们知道,往往税收法规跟不上会计制度的变化,此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仅是个因会计制度变化而产生的例外。所以,不论从会计制度的演变角度看还是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立法本意看,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不妥当。当然,尽管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已提高了很多倍,但仍远不及地价的不断攀升,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不是很完美的办法,因为这对土地使用权既征收了房产税也征收了土地使用税,放弃了最初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本意。

(四)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

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会引起税收的不公平,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重复征税。如果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含了地价,也就是对土地使用权征收了房产税,再征收土地使用税已是重复,从前文两个税种的来源和立法本意角度看,显然有失公平,既然对土地使用权征收了房产税也就没有必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致使税负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企业获得土地的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比如,对于原划拨取得的土地,不存在地价可以计入房产原值;而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有地价可以计入房产原值。此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直接导致了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而引起的税负不公。

三是借入或者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建房如何征收。如果企业借入或者租入土地使用权,财务处理上不作为土地使用权核算,在土地上自建房产,土地上已经有了房产,应该征收房产税,此时房产原值中如何包含地价,依据此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计算出的房产税如何征收,向谁征收?此问题不解决会给税收筹划提供空间,通过注册全资公司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分离等方式,很容易让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新规“失效”。

四是不同时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地价不同难以实现税负平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飞速上涨,与土地相关的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地价的巨大波动,即使在性质和用途一样的相邻地块,由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份不同,地价会有很大的差距,此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显然有失公平。

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建议

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着积极的一面,从近年来飞涨的地价来看,以地价为依据进行征税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制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但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同时取消土地使用税,至少对已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是将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根据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稀缺性导致其价值也越来越高,因此,原有按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与地价相联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否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形成房产就减少了税源。

三是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或者以新税种予以替代,但不能仅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形势简单处理,新税种的开征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四是征税时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在地价巨幅波动的时期,依靠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征税,远远不够,应该重视建立土地价格的跟踪评价体系,培养专业的人才储备,将作为征税依据的地价的确定由历史成本向市场价格转变。

摘要:面对近年来地价飞涨的现状, 将地价与税收联系起来, 一方面在税收政策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从房产税的来源和立法本意、房产原值计税依据以及税收公平等方面有着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原值,地价

参考文献

[1]朱东吾, 徐平.论房产税中房产计税依据的统一和完善[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9, 14 (04) :13-14.

[2]张莉丽, 刘志耕.探析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的两大疑惑问题[J].财会学习, 2011 (04) :50-51.

8.一纸财产协议化解“黄昏恋纠纷” 篇八

家住洪山区的王爹爹,四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前年11月,老伴因病去世,四个女儿便轮流回家照顾王爹爹。今年年初,王爹爹经人介绍认识了50多岁的张阿姨。两人一见如故,不久开始了“黄昏恋”。可女儿们唯恐父亲“上当受骗”,反对王爹爹再婚。王爹爹再三向四个女儿解释:自己只是想找个伴,不会分财产给张阿姨,但几个女儿就是不同意父亲再婚,双方僵持数月。

今年3月,王爹爹决定把张阿姨带回家一起生活,四个女儿闻讯后马上赶了过来,双方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民警也无法调停。为避免与女儿发生更多冲突,王爹爹只好带着张阿姨外出租房住。几个女儿则表示,王爹爹与已故老伴有一套100平米的还建房,还有16.8万元存款,她们担心张阿姨因贪图王爹爹钱财才与其一起生活,一旦钱财被骗,王爹爹将身无分文。

后来,在社区工作人员与律师共同帮助下,王爹爹起草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确定了房屋产权和存款的归属和份额。父女还约定,在王爹爹去世前,四个女儿不能干扰他的正常生活;一旦王爹爹恢复单身,四个女儿须提高每月的补贴份额。双方都表示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并签了字。王爹爹和张阿姨也高高兴兴搬回了家。

9.房产议价协议书 篇九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丙方:(经纪方):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山区分公司

本着三方“公平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现对如下待售房产达成一致协议。

一、待售房屋情况

1.房屋坐落于东陆座1803号,户型为一室一厅,面积为44.61平米。2.屋内设施为精装修,水电 有线电视齐全。南北坐向。3.待售房屋甲方欲挂牌交易出售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整)4.待售房屋出售价格包含房屋内装修等一切设施。

二、待售房屋议价情况

1.甲方欲出售挂牌交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整 2.现乙方对待售房屋价格提出异议,3.经过乙方反复比较及磋商,现对待售房屋应价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整)4.为尽早对待售房屋达成交易经过与丙方协商,现乙方委托丙方对待售房屋进行市场行情调查,5.乙方委托丙方对待售房屋与甲方进行价格磋商协商,以期尽快达到乙方应价价位并达成交易

6.为尽早达成应价价位并交易,乙方同意缴付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整)与丙方担保,作为乙方购房担保诚意金。7.乙方与丙方协商同意此诚意金作为乙方购房诚意金,督促丙方与甲方谈判磋商价格,若价格达到乙方应价价位,此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交付与甲方,若谈判磋商价格未达到乙方应价价位,此购房诚意金全款退还与乙方。

立约时间:2011年7月10日

立约地点: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约人(甲方):

签约人(乙方):

经纪方:昆明创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山区分公司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1、买卖双方和居间为了顺利完成房屋交易事项,在签订其他合同协议前先达成该补充协

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是这次买卖成立的前提和有关合同协议生效的要件。

2、卖方出售房屋价格为人民币元整,订金已付人民币买方与卖方承担各自的税费、评估费与中介费。

3、卖方出售的房屋为,房屋

所有权证上面积为平方米,加建面积为平方米。如有不符,买方 有权终止交易,并要求两天内退回订金。

4、卖方保证自己是该房唯一的所有人,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出售该房是合法的,有效的。

卖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无查封、无抵押、无债务纠纷,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屋,若有

隐瞒而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负责全额赔偿并负法律责任。

5、卖方保证该房屋无重大质量问题,包括墙壁开裂,屋顶渗水,并保证该房屋无发生重大

不利事件。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并追回订金。

6、卖方保证在房屋过户前未被房屋管理部门追究顶楼违建的责任,否则买方有权终止交易

并追回订金。若过户后发现卖方隐瞒实情的,买方有权要求退房。

7、买卖双方应该在买方交付订金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在完成过户手续后,买方应付

房款人民币 元整。卖方应在买家付款后一周内完成物业交割,待完成物业 交割后,卖方应交付该房屋钥匙。卖方应在完成物业交割后一月内配合买方完成水电过

户、有线电视过户及迁出户口,上述事项完成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买方付清房屋尾款人

民币 元整。

8、卖方同意赠送给买方的家具和电器等包括:(以经过卖方签名的照片为准)

客厅:

饭厅: 主卧:

次卧: 厨房:

(如在物业交割时发现物品缺失,卖方应赔偿买方与缺失物品相应的款项。)

9、卖方应在物业交割时向买方提供房屋结构图、水电装修线路图。

10、已付订金但未完成过户其间,如果出现新的税收,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属于己方的税费。

11、在物业交割前卖方负责修理好防盗门呼叫系统及楼梯灯,否则买方有权暂扣房屋尾款。

12、以上内容如出现卖方违约,买方有权终止交易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追回订金。

13、本合同一式三份,涂改无效。买卖双方和居间各持一份。

选房篇

选址:市区内,地段较好。不宜靠近变电站、医院、信号发射塔、垃圾站、戏院、酒楼、学

校、街市、警局、消防局、寺庙庵堂。不宜在十字路口。最好住富人多的地方。勿选

坐落掘头巷尾的楼宇。最好靠近广场或公园。

外墙与楼梯:外墙新净,无乌黑破损,马赛克或砖仔外墙佳。楼梯光亮。

格局:南北一字楼最佳,前后阳台,通风透光,二房二厅。

全屋:方正无缺角,天花无渗水痕迹,墙壁无开裂,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无噪音。

大门:看立向。前面宜平坦开阔,大门及窗户最忌马路直冲。大门和房间门不可相冲。大门

冲窗户不聚财。大门不宜冲卫生间门。大门不宜与对面人家大门正对。

客厅:越大越纳财。天花越平越好,不宜做假天花制造横梁压顶。

露台或阳台:越大越聚财,花草生机勃勃风水好。

主人房:明亮舒适,方正。忌昏黑污损,忌窗外见烟囱、路灯、灯箱、下水渠或高压线。卫

生间门不可冲睡床。不宜有西斜阳光入屋。

睡床避忌:最忌横梁压顶,忌床头与房门直冲,床头宜靠墙。忌睡床对镜,床头不宜太靠近

玻璃窗。

厨房炉灶:清洁卫生,炉灶忌背后露空,宜靠墙,不宜背靠窗户,不宜开门见灶及与洗菜盆 太靠近而造成水火相冲。不宜有西斜阳光照射。不宜横梁压灶,有横梁宜用假天花遮盖。炉灶忌与洗手间的坐厕相对,炉灶不宜太近洗手间。

车房:大而亮,地下车房较好。

家居风水布局:

1、二手房最好重新装修,或在屋中央烧衣、烧炮竹。

2、天花和横梁上不可装饰假花草。不宜挂有尖角的灯饰。

3、不可用上一家的床和冷气。冷气若用要彻底清洗。

4、窗要保持干净,多开窗,饿水人窗帘应加厚。屋内不要有杂物。

5、神台不可对正大门口,不宜太大,最好坐北向南或坐西向东,高度四尺,最好不要背靠

洗手间,也不要压于横梁之下。天部神宜用金色香炉,供奉甜饼、红酒、蔬果。供奉地主土神宜用陶瓷香炉,供奉甜食、酒类和肉类。

6、饿金水之人最好将墙壁涂成白色。用白色雪柜,越大越好,宜放厨房内。

7、严禁装修工人入住贵宅。也切勿得罪装修师傅。

8、只能有一个灶,不可对镜,灶面灶底经常清理,灶上的橱柜顶不可放花瓶。

9、饿水人洗手间越大越好,宜住洗手间隔壁,住套房更佳。洗手间最好用单开门。

10、家中阳台可种不开花的绿色大叶植物,如万年青。睡房中不可以种花草。

11、饿金水之人最好挂圆形会叮当作响的金色铜钟。

12、水喉管、水管、电线、移动插座和充电器等用完及时收藏好,不见为妙。

13、饿水人电视越小越薄越好,睡房不宜放电视。

14、买床要买有床头的床,两边有床头柜更好。睡床之上不能有灯饰,镜子宜放衣柜门

右边。睡床之下不可有杂物。

入伙篇:

通胜择日法:搬迁、动土或安床要择吉日。选通胜上红色吉日,宜移徙、动土或安床,不冲

家人生肖,选吉日吉时进行。

入伙前:全屋搞清洁,最好把上家的家私等彻底清洁并略微移动再放好。

(一)安床:包括床褥摆好,床单铺好。床上用品必须全是新的。

(二)旺五方:未入宅前先旺宅。(见笔记本)

(三)入伙仪式:

1、安枕:几口人准备几个新枕头,每个内藏138元利是,按年龄大小依次放好,边放边说

“安枕无忧”。

2、安米缸:准备装满米的米桶,上面用红纸写“常满”。

3、通气:开风扇、冷气等通风。把全屋可以开动的水喉和电器全部开动一遍。

4、开水龙头烧水,每人喝一杯开水。

5、拜四角:拜家中四个角,或在屋中央烧炮竹即可。也可在屋中央生一盆火,将芥兰花的

种子撒向火盆,每撒一次,念一句吉利的话或念经。同时应烧衣纸。

6、拜神应准备的物品:三牲四果、甜酒、糖果和甜饼。烧猪肉在中间,鸡在左手边,鸭(或

鱼)在右手边。四种水果一定要有橙和苹果。(拜时用短香插在每种祭品之上,香点

完才享用)

7、入伙:令新居旺,应摆入伙酒,请反斗儿童和大狗入内。当晚必须在新居过夜,之前不

能在新居过夜。

买房要求:

近公园或广场,马赛克楼或砖仔楼,南北一字楼,前后阳台,全屋亮,通风透光,新式装修,格局方正,无黑房,楼梯明亮,近路不难找。二至六楼最佳。90方以下,各打各税。付定金前先验房:

1、可带卷尺量度并记录屋内真实使用面积。

2、外墙和楼梯有无开裂,防盗门呼叫系统与楼梯灯是否正常运作。

3、房屋内部天花有无渗水痕迹(下雨后),墙壁、墙角、阳台有无开裂现象,地面是否平坦。

4、查看所有下水口是否畅通,包括洗手盘、地漏,厕所,水龙头出水畅顺,无泛黄和漏水。

5、检查所有门、窗、防盗网是否完好,开关自如,开窗看周围有无高压线、烟囱、电线杆。

6、检查所有灯具、煤气灶及电器是否能正常运作,断开总闸看室内有无完全断电。

7、检查水电表有无损坏及记录读数。

8、详细记录卖方答应赠送的家庭用品、家具和电器等,拍照签字确认。

9、最好询问邻居该房屋有无重大不利事件,问楼下住户有无漏水现象。

10、准确记录房屋的详细地址。

付诚意金前:

1、先验房,然后达成补充协议。

2、明确中介收费标准,成功过户后付清,合同注明一旦交易不成,中介公司两个工作日内

无条件全额退还诚意金。

3、中介公司负责房屋产权调查,卖方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

口本、查验卖房人和产权人是否为同一人。如不同一人,应查看卖房者是否持有产权人签发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4、付定金或诚意金务必索取付款凭证,必须有中介公司盖章。

物业交割:

1、检查所有电器、家具、家庭用品是否齐全,能否正常运作,检查遥控器是否齐全。

2、索取房屋平面图和水电路装修线路图。

3、索取钥匙,换钥匙。

4、检查楼梯灯与防盗门呼叫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5、索取有线电视初装凭证。

6、水、电、有线电视过户,到派出所确认卖方户口已迁出。

7、向卖方索取所有电器的说明书和发票、保修卡等资料及煤气瓶押金凭证。

过户所需证件:

1、买方夫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买方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买卖合同。

购买流程:看房—议价—验房—付定金—签约—评估—交全款、税费、佣金至指定监管账户—买卖双方过户面签—交税、领取新房产证—物业交割—水电宽带有线电视过户,卖方户口迁出—办理土地证。篇三:房产买卖协议书范文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中介方(丙方):厦门中振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直营店 / 加盟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及其中介事宜达成一致,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的房产,用途,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用房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号(购房合同号)。乙方经过丙方介绍现场看房后对甲方所出售房产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甲乙双方向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时的申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本协议书所约定的成交价与申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房屋装修及设备转让款。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

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并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给甲方: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给甲方;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购房定金先交由丙方保管,待甲乙双方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当日再由丙方转交给甲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及中介代理费用由承担。(备注:若上市交易时交易税费政策发生调整,付费方应按新的缴税政策支付相关税费)。第四条乙方将总房款分次支付给甲方,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可冲抵首期购房款。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如下:

1、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2、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4、乙方向银行申请□商业□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该贷款由银行直接转至甲方帐户,若贷款银行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贷款申请金额,乙方应于收到银行同意放贷金额之日起柒日内将差额部分直接支付给甲方。办理按揭贷款所应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上述房产的产权现状为()类,甲乙双方均清楚该房产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a:上述房产已经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无银行抵押按揭贷款。b:上述房产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c:上述房产已经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但处于抵押状态。甲方应于日前前往甲方原申贷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将银行按揭余款一次性还清,同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若解押款为乙方提供,则甲方应将产权证原件交由丙方或乙方保管,以便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用。(若双方协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转按揭及房产过户手续,则双方应于日前到担保公司签属相关合同。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于日前,以本协议书为基础签订土房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若于 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则守约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详见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七条乙方若需申请按揭贷款,应在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叁日内备齐银行按揭所需的材料办理按揭申请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按揭贷款。乙方在取得上述房产名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在该手续办理过程中,乙方取得的产权证原件应交付丙方或贷款银行保管。

第八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则共有人均已同意出售;如为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的,则同住成年人已同意出售。本协议签署之前及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交房事项:

1、甲方应于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室内整洁,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管道等应当完好,交房前产生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数字)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3、若房产售价包含装修及附带家私电器,则甲方不得破坏或更换上述房产既有的门窗、壁橱、厨房厨柜、洁具、水电设备、灯饰、不锈钢、通讯等装修及固定设施,不得将附带之家私电器搬出或进行更换,否则须

赔偿乙方之损失。

第十条甲方在转让上述房产时,若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甲方保证已将该房产出租情况告知乙方,并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乙方不同意继续出租,则甲方应在交房前解除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将落户在上述房产上的户口全部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房产成交总金额的0.05%赔偿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后,双方不得中途悔约。若甲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乙方及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乙方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若乙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自乙方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2、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0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超过七日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悔约方应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悔约责任。

第十三条鉴于丙方已促成甲乙双方之间房产买卖关系的成立,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中介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其篇四: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

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一、协议目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供价值依据;

二、抵押房地产座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 字第 号,(丘号:),抵押建筑面积 ;

三、协议结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平等协商,共同确认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四、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房产转让协议书

房产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李波

身份证号:3706***517 单位:锦能公司企业文化部 住址:陕西神木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王平

身份证号: 单位:锦能公司供应部 住址:陕西神木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榆林家属房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文景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56.54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132.13平方米。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2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42万元整(大写肆拾贰万元整),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房款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转让协议书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砚山县城内盛禾现代城d幢4单元402室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双方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100800.00 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佰元整)第三条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甲方70000.00元(柒万元整)定金。其余房款乙方在办理完房屋所有的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三日内无故不付清视为违约。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无故不办理视为违约。第四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 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协助视为违约。第五条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5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的完整性,不得有意损毁。逾期无故不交付视为违约。第六条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乙方应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给甲方。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但甲方应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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