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4-07-26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精选9篇)

1.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安政〔2016〕13号 【发布日期】2016-04-01 【生效日期】201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明确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包括安阳县政府、文峰区政府、北关区政府、殷都区政府、龙安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城市卫生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城市卫生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城市卫生管理常态化,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省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第四条 遵循城市卫生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先进引领原则,立足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不断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市级总管、县级实施、监管分离的思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无缝隙、无死角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城市卫生管理考核,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

第七条 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组织协调落实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和迎接届满复审等事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是城市卫生管理主体,对辖区卫生管理负全责。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指标。

第九条 市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检查指导评比活动,抓好所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所辖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是管理的基本单元,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落实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年底撰写工作总结;按时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人,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季度检查评比结果,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根据检查评比结果,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缓慢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六条 建立周末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周末卫生日,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重点开展“门前三包”和单位内部卫生整治,清除积存垃圾,清理卫生死角,营造整洁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 建立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制度。由各级爱卫办牵头,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每季度评选一次,按季度积分评选出卫生先进单位,颁发流动红旗,并作为申报市级、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设立曝光台,及时公布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动态,强化舆论监督;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对明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严格销号。

第十九条 公平公正、严明考评。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体系,落实逐级检查评比制度。形成市检查评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检查评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评比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检查所辖单位、居民楼院等的逐级检查评比体系。

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进行检查考评,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相关部门的检查考评由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选调有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联合进行。新闻机构、市12345联动服务中心、市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等负责及时提供群众投诉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国家级专家来安检查指导。

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每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周,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每天组织一次检查评比,结果及时逐级上报并公布。从2016年起,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季度检查评比结果对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其结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细则由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奖励资金,总额2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向一线倾斜,考评得分上不封顶,下要保底,每季度对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第二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20万元。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部门的前两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得分较低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通过媒体向全市群众表态承诺;一年内连续2次检查评比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和部门考评得分结果与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挂钩,根据得分多少扣减相应分数。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做到有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价和迎接复审等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自觉参与城市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大经费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城区卫生设施等的建设,加大对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执法保障。强化依法管理理念,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为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强化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权责明确、快速反应、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十大规范”,确立“安阳规矩”,培育“安阳习惯”,打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二

为了适应现代城市物流配送业的发展, 满足现代城市物流配送服务的需求, “城市货的”作为一种城市物流配送业的新载体、新理念, 其健康有序地发展需要良好的经营环境, 因此, 从沈阳实际出发, 了解当前城市货的发展中遇到的经营环境问题, 并分析原因, 找出问题的症结, 提出改建建议, 能为城市货的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城市货的”经营环境的相关概念

“城市货的”作为一个新事物, 学术界尚未给出确切的概念, 不同学者给出的概念也不尽相同, 大多数是从物流配送载体角度来界定的, 一般认为, “城市货的”是城市运营日常生活工作中物流配送小型搬运的一种货物运输车辆、或货运出租车的简称。

本文从广义角度对“城市货的”概念进行界定, 即指为了实现城市内物流配送服务以城市货物出租车为运输载体的一种新型物流配送方式。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如下:是一种以城市货运出租车为运输工具的物流配送活动;是在一个城市范围内进行的配送活动;是参照客运出租车运作模式进行的城市物流配送活动;其服务对象比较明确, 主要服务对象是普通市民。“城市货的”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物流配送方式, 体现了城市物流配送业的新理念, 具有以下特点:灵活性, 统一性, 规模性, 大众性。

“城市货的”将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物流配送模式取代原有城市零散的货运模式。“城市货的”可以将整车货物化整为零, 按信息指令快速、及时的将货物分拨到各个区域, 其机动灵活、及时高效的作业特点, 很好地顺应了市场的需求, 优化货物流通。

沈阳“城市货的”经营环境状况及其影响分析

一般情况下, 城市经济越发达, 物流配送服务水平要求就越高, 随着沈阳市经济的高速发展, 沈阳城市居民的收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随着沈阳城市居民收入处于高速增长, 沈阳市商品购买量和“城市货的”的需求必然增加。

随着电子商务企业的迅速发展, 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许多市民开始热衷于网上购物, 据沈阳商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 沈阳市民网购业务量日益增加, 对城市物流配送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 且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为沈阳“城市货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市场空间。

城市物流配送需求量主要通过一个城市的商贸企业销售量 (或销售额) 体现出来, 而且可以用批发型企业销售量 (或销售额) 和零售型企业销售量 (或销售额) 来衡量。随着沈阳市最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沈阳市商贸企业销售额也会日益增加。而商流的迅速发展必然带动城市物流的大发展。

政治法律环境对“城市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业规范、政府引导、行政法规等方面。依据沈阳市交通局网站和相关网络资料的统计, 沈阳市政府为大力促进城市物流配送业发展, 制定了一些规划、政府规章、条例等,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沈阳“城市货的”的发展。但还缺少推进沈阳“城市货的”发展的专门性法律政策, 影响了沈阳“城市货的”发展。

交通环境, 包括交通路线、运输车辆等作为发展“城市货的”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沈阳市发达的交通运输线路构成“城市货的”发展的基础;沈阳市交通运输车辆状况有助于“城市货的”发展。

沈阳“城市货的”经营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规范的城市物流配送市场就是要求城市物流配送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为物流配送企业创造一个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而沈阳城市物流配送市场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如下:沈阳城市配送市场被过度开发, 出现散、小、乱现象;沈阳城市物流配送市场组织化程度极低, 信息沟通不畅, 致使多数货车的使用率也非常低, 造成大量能源严重浪费。

“城市货的”作为一种城市配送新模式, 主要为普通市民服务。而调查结果显示, 目前许多市民不知道“城市货的”这种城市配送新模式, 更不了解“城市货的”用途。

执行标准统一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标准, 客观、严格、公正地付诸实施。尽管沈阳市政府为大力发展沈阳“城市货的”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政, 时常执行标准不够统一。主要表现如下:不同时段交警执行标准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够严格。

沈阳市政府为了发展“城市货的”制定一些政策法规, 但是, 由于违法成本过低, 许多企业就会选择违法来开展城市物流配送活动, 采用一些违规操作等行为, 造成城市物流配送市场不能够规范化, 阻碍了沈阳“城市货的”快速发展。

城市配送市场应该具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 规范市场秩序、参与企业资质、行业规范等。城市配送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就会导致城市配送市场不规范, 许多资质不够企业都纷纷加入城市配送行业, 给整个城市配送市场造成一定的混乱, 如城市配送车辆不统一、经营混乱、胡乱要价等现象。

“城市货的”运作活动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 如交通警察部门、道路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查部门等等不同职能机构, 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因此,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高效协作直接决定着“城市货的”城市配送活动的效率和成本。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不够、执行标准不统一的根本原因就是相互之间沟通不畅, 在执行过程中不够统一, 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现象都是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政, 相互之间缺乏沟通或者沟通不畅的结果。

“城市货的”从业人员不仅应该具备深厚的城市物流配送基本理论包括基本业务流程、业务活动内容以及业务流程优化与设计等, 而且还应该具有一定年限的实践操作经验, 熟悉各业务流程操作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而沈阳一些“城市货的”公司, 城市配送、营销技能素质不高, 缺乏企业品牌推广意识, 导致城市配送业务活动不规范、影响力弱的根源。

优化“城市货的”经营环境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城市配送行业准入制度, 从事城市配送业务的企业应该是有一定经济实力企业, 对从事“城市货的”城市物流配送的企业, 其经营门槛应有一定的限制。如, 规定需配备20辆以上的专业物流配送车辆方可正式营运;专业物流配送汽车的经营权、所有权禁止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运营车辆不得使用拆除座椅的微型、中型客运面包车;对已经取得《城市道路通行证》的面包车, 应该规定使用年限, 使其逐步规范或淘汰等等准入条件等等。通过制定具体的城市配送行业准入制度, 提高从事城市配送业务市场门槛, 让有资质企业参与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从而达到优化城市配送行业市场环境的目的。

可以通过成立政府管理部门“城市货的”项目协调小组来解决政府各职能部门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城市货的”项目协调小组可以由市政府领导, 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主要相关部门人员成立,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统一标准。加大市场规范管理力度, 重点整治影响“城市货的”发展的不规范市场现象, 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促进“城市货的”健康快速发展。

3.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意识;环卫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得益于全社会的工作,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市在执行相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后,市容环境卫生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和市民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与城市素质和政府形象挂钩,集中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较高的生活环境,而且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城市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做出了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环卫工作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点,解决这些薄弱点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1.1环卫意识较差

社会各界的环卫意识较差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最大的障碍,不仅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而且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部分城市中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街头贴小广告等。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城市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市,城市市民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镇居民。环卫意识差延伸到行动上主要体现在对环卫设施的破坏和对环卫工人的歧视上,部分市民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另外,随着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其中部分人环卫意识较差,成为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力量。

1.2市容环卫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金不足是影响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在目前我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属于垄断经营状态,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建设中需要的所有资金也是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划拨的资金并未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而是直接转化成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企业来说,垃圾处理是一个高投资、低产出的工作,单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利润较低,企业不愿意参与,社会资金很少投入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中。而仅仅靠政府财政投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需要,资金问题成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提高的障碍。

1.3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

城市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的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也会逐渐增多,虽然各个城市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环卫设施的,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卫设施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究其原因主要与城市整体规划有关。在城市规划中没有考虑城市人员密集度,城市商业网点周围公厕、垃圾箱等设施不够,出现如厕难、丢垃圾难的局面。

1.4法律法规落实不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法规,其中不仅明确了政府机关的职责,而且对市民的行为也做了一定的约束。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该管理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部分人不懂法、不守法,而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并未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对本身职责不清楚,各部门角色混乱,出现管理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而对于城市市民个人而言,法律意识较差,不遵法守法,影响执法部门工作情况较多。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对的问题较多,要提高管理水平必须要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清楚了解,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目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卫意识

市容环卫事业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事业,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市民的积极参与是有效的保障。因此,市容环卫部门应该以市民需求为核心,征求市民对市容卫生服务的意见。加强宣传,以舆论推力提高各单位和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市容环境的法规知识,街道办事处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社会公德,抵制不文明行为。尤其在学生群体中,要从小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中政府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在城市中要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市容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责任,精简层级,配置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形成服务型体系。其次,要推动环境卫生产业化进程,打破垄断地位,建立开放性的环卫服务市场,通过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吸收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入环卫市场,形成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竞争机制的形成能促进环卫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最后,政府主导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在环卫作业中普及机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工作速度和质量。

2.3加大市容环卫设施投资

政府财政是市容环卫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种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卫管理市场的开放性,就要鼓励各种企业进驻环卫市场,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种所有制的环卫实体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方面要促进环卫事业单位自身的转变,其次要大力扶植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等实体,与政府共同进行市容环卫管理。市容环卫设施投资主要集中在两部分,一是要增加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二是要利用投资实现环卫设施的经营,发放环卫设施的管理权,吸纳社会资金。

2.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政府部门根据卫生管理的薄弱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同时要形成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下转第30页)(上接第26页)规范收费管理,降低成本。在市容环卫管理中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单位给予奖励。另外要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对本市市容环卫管理情况向市民通报,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2.5加强协管力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在管理中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齐抓共管:首先,采用堵疏结合的方式,对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对不文明行为及时遏制。其次,采用建管合并的策略,对各种市场进行规范,将街头市场、马路市场等整顿,以“便民”为原则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禁止随便摆摊设点。最后,采取封闭管理机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顿,实现封闭作业,在工地外围不得乱堆乱放。

3.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环境问题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要构建有效的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机制必须要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境卫生意识,加大环境卫生设施投资,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齐抓共管,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1]吴利平.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活力,2013(6).

[2]侯端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0(12).

[3]李冬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政策研究[J].科技风,2010(12).

[4]李景.基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2012(17).

4.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篇四

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410(颁布时间)20030601(实施时间)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文号)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灯饰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灯饰,是指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建(构)筑物、临街门店、牌匾上设置的光源及其设施。

城市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市灯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区城建部门在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灯饰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文物、电业、工商、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城市灯饰规划和相应标准应当公布。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灯饰: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四)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

(五)广场、开放性公园、名胜古迹景区等;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

第六条 前条

(一)、(三)项所列范围以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构)筑物、主要广场、名胜古迹等的灯饰设计方案应当经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拟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其灯饰与主体建筑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灯饰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应当按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设置期限应当根据灯饰的设置位置、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城市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证书,并到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道路、广场、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灯饰设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灯饰的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的灯饰运行费用,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经营性灯饰的运行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城市灯饰应当经常保养,及时维修,保持完好;确需移动、改变、拆除的,应当报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期间、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中秋节、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开启时间与路灯相同,关闭时间:4月10日至10月10日为24时,10月11日至次年4月9日为22时30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区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缴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灯饰行政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者规定期限设置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灯饰设计、安装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者提前关闭灯饰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灯饰脏污、损坏、残缺,未及时修复、更换、刷新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城市灯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吉利区的灯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洛阳市城市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6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0日

2003年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5.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五

工作方案

为坚决完成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打造高品质生活之都。按照炼红书记、有为市长关于深化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创卫工作“不能放空炮、不能不了了之、不能毫无结果、不能败下阵来”的具体要求,坚持“创卫为民、标准要高、要求要严、工作要实、务求成功”的创建理念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创建原则,实行“全力攻坚、全面整改、重点整治、阶段验收、整体达标”的创建机制,切实发挥体制、社会、市场、群众“四种力量”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国家暗访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锁定“让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的城市发展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狠抓整改提升,从根本上治理城市“脏、乱、差”问题,通过深入开展扎实、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与服务能力,优化生态与人居环境,努力把浑南打造成为展示沈阳城市风貌、城市形象、城市品质的样板之作、代表之作、经典之作。力争在6月中旬,宣传发动类、执法管理类、工程建设类等创建任务基本完成,6月下旬到

—1—

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提升验收条件,全面进入迎检状态,确保浑南区在全市率先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浑南区深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书记、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王一兵

区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李 军

副组长:区委副书记 刘 欣

区委常委、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裴希岩 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刘绍东 副区长 陆长春 副区长 董 斌

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 汪德军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接受市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坚决完成市里交办的各项创卫工作任务;制定深化创卫方案,指挥调度全区创卫工作,统一调配全区资源,统一实施考评奖惩。

领导小组下设10个工作推进组:

1.督查督办组 组长:裴希岩,副组长:邹帮仁,成员:刘长青。负责开展督查督办,对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和表彰,对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和追责,开展创卫工作绩效考评。

2.宣传发动组 组长:刘欣,副组长:李凯,成员:姜震、—2—

张忠凯、张贵勇。负责开展宣传发动,做好新闻宣传、网络宣传、社会宣传和社会发动。

3.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组 组长:汪德军,副组长:丛延峰,成员:赵胜志、祝永泉、刘希洲、梅永春、陈新宇、刘春满。负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和“乱停乱放”等“十乱”现象整治。加强全区环卫扫保,清除各类卫生死角,做好垃圾运输提升改造工作,实现垃圾运输收集密闭化。加强全区建筑工地和待建工地的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单位、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城市道路、环卫、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垃圾、污水、粪便的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加强城区街路、水面、岸坡等清扫保洁、城区绿化、美化工作。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4.公共交通秩序组 组长:董斌,副组长:刘春满,成员:赵胜志、丛延峰、彭建。负责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教育。加强完善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工作,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5.食品和生活饮水安全组 组长:陆长春,副组长:刘希洲,成员:刘长青、于洪潮、梅永春。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餐

—3—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落实牲畜屠宰卫生防疫要求,开展饮用水安全全过程监管。

6.重点场所卫生和公共医疗服务组 组长:裴希岩,副组长:刘长青,成员:张贵勇、冯凝、郑红颖、苏颖、党若龙。负责开展公共场所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加大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活动。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7.环境保护组 组长:汪德军,副组长:宋平,成员:赵胜志、丛延峰、于洪潮、祝永泉、沈小舒。负责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坚持源头管控,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治理和管控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抓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的达标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8.市场管理组 组长:陆长春,副组长:刘希洲,成员:刘春满、丛延峰。负责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各类农贸市场。整治市场周边秩序。加强食品经营规范化管理。加强烟草广告监管,确保城区无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9.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 组长:裴希岩,副组长:苏颖,成员:李凯、刘长青。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开

—4—

展全民健身活动。在公共场所全面开展禁烟控烟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10.病媒生物防制组 组长:裴希岩,副组长:刘长青,成员:赵胜志、丛延峰、祝永泉、刘希洲、沈小舒。负责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导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置,确保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全区开展春秋季统一灭鼠、熏杀越冬蚊及夏季灭蚊和蝇公共地段消杀活动。组织疾控部门对病媒生物密度开展监测和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裴希岩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刘长青担任,专职副主任佟方伟、李腾,抽调专人实行集中办公。

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市创卫办部署的各项任务;在区领导小组指挥下,推进全区创卫工作正常开展;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第三方评估力量,开展暗访评估,定期向创卫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适时召开推进会、调度会;对创卫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和处罚建议。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宣传发动方面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各街道、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国资局、团区委等。

—5—

做好新闻宣传。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进行我区创卫工作宣传。政府门户网开设浑南区创卫工作专栏;在微信、微博、APP上进行主题报道;创卫期间进行全面的舆情监控。

做好社会宣传。加大户外LED大屏幕等媒介的播放频率、增加时长。在城乡结合部200米可视范围内设有一处主题口号或主题宣传图片。保证建成区内社区和城中村都设有至少一处健康教育专栏。在建成区269个小区和三环内11个城中村出入口,至少设有一处主题宣传口号或主题宣传图片,宣传海报覆盖到每个小区(城中村)内。在主次干道、重点场所等部位做到创卫口号抬头可见。

做好社会发动。开展创卫“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活动,提高市民知晓率和支持率;广泛发动全区各级文明单位、各行业志愿者、社区居民志愿者,开展“志愿清洁行动”和“志愿劝导行动”,3-6月份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清洁行动”,组织创卫志愿者走上街头宣传创卫知识,深入社区、交通路口和公共场所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社区清除卫生死角等,带动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到创卫活动中来。广泛发动驻区单位和企业,建立联系人制度。设立群众投诉举报平台,开展“随手拍”等有奖征集活动,鼓励和发动群众走上街头,深入社区,曝光脏乱差问题,引导群众参与创卫、支持创卫、监督创卫。

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在医疗单位、窗口单位、—6—

学校、机关、企业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按季节及时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板内容,做到有控烟宣传内容。扎实做好禁烟控烟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窗口单位、医疗机构等有醒目禁烟标识,禁烟区域无吸烟现象,有劝阻吸烟监督员,禁烟监督员配备明显禁烟监督标识,建成区内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二)执法管理方面 牵头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

配合部门:各街道、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交通局、区农发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交警大队等。

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强化重点街路按等级和规范时限清扫保洁作业。进一步推进环卫保洁市场化,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对全区环卫清运车辆进行改造,全部加盖实现运输密闭。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签状率达到100%。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建立网格巡视管理体系,划分重点街路和重要区域,“定人员、定区域、定频次、定责任”,对257条主要街路认真落实路(街)长制。加强城市绿化美化,查处各类侵绿毁绿行为。(责任部门: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各街道)

开展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发挥数字化城管平台作用,建立综合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清理整治露天烧烤、占道经营、违规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法建筑、早夜市与农贸市场周边秩序、渣土运输及餐厨垃圾运输

—7—

违规车辆和“十乱”现象。街道(社区)建立巡查队伍,加强宣传发动与教育劝导,及时发现市容秩序问题,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公共服务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道)

开展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对三环内的背街小巷进行专项整治,落实街(巷)长制。全面拆除背街小巷违章建筑;整顿取缔露天烧烤等违规占道经营,整治侵占绿地和公共空间行为;整治违规占道停车,严格道路挖掘审批,保障交通通行秩序;整治乱堆杂物、违规张贴和违规悬挂现象;整治施工现场;完善市政设施;整治建筑立面。(责任部门: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交通局、交警大队、相关街道)

开展早夜市综合整治。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加强早夜市(临时便民市场)的管理,提升早夜市卫生及流动商贩管理水平,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早夜市实施规范化管理,杜绝外溢经营、超时经营、超范围经营、扫保不及时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早夜市,坚决清理取缔,杜绝反弹。(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交警大队、相关街道)

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综合整治。5处城市出入口路依照二级街路扫保标准作业,加强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实行机械化清扫与人工保洁作业相结合的方式,消除作业盲区;加快整修破损道路,对人行道进行硬化平整,补建绿化植被,美

—8—

化道路环境;治理散养家禽、小开荒等问题,落实路长制、村长制。(责任部门: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交通局、交警大队、相关街道)

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针对全区39个老旧弃管小区垃圾清扫清运不及时等问题,建立健全按区域专人包片、网格管理的制度,建立“区长制”、“楼长制”,落实责任人、责任区域;针对非物业小区扫保人员工具长时间未更新和分类垃圾桶破损严重等问题,增加环卫扫保工具及设施设备数量;积极推动老旧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老旧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与此同时,要对照标准,加强对198个物业小区的督导检查,逐个落实“区长制”、“楼长制”,确保全部达标。(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房产局、相关街道)

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逐个落实“场长制”,合理规划市场分区,做到生熟食区域分离。重点整治水产品销售区,按与其它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不小于5米的标准设置,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落实基本信息公示制度,统一摊位信息公示板样式,做到全区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持照率达100%,亮照率达100%;按照二类标准,加强市场公厕建设,全面取缔通槽式厕所;加快推进全区农贸市场农药残留快检室的建设工作;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全部加装规范标准的“三防”设施;全面清理市场内活禽销售,做到无销售和宰

—9—

杀活禽现象。做好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和乱停乱放等问题的清理工作。(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局、区城管和执法局、交警大队)

开展建筑工地综合整治。规范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时更换或修复破损围挡;实施出入口部地面硬覆盖,并设有车辆冲洗设施;规范施工物料堆放,保证场内整洁有序;全面排查工地食堂,确保具备经营资格;全面取缔工地内旱厕;开展临街单位店面装修施工中施工占道、脚手架搭设、围挡设置、绿网覆盖、机具物料堆放、垃圾渣土清运等行为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

开展“八小”行业综合整治。整治小餐饮店(小饭店)、小熟食店、小食品店(小食品加工店)、小型理发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小浴室、小网吧,逐个落实“店长制”。加强对“八小”行业证照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健康证明、室内外环境、垃圾收集和控烟宣传工作的监管,禁止跨门经营、出店经营;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制度上墙,消毒到位;要求餐饮单位,做到食品索证台帐、消毒台帐规范齐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确保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符合标准要求,环境整洁。(责任部门: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文体局)

开展大气污水综合整治。一是抓好大气优良天数的达标工作。按照《沈阳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继续削减

—10—

燃煤总量,完成重点区域型煤替代任务;按要求开展全区建成区内的2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作;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违规建设的餐饮企业。全面取缔地排烟道,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重型柴油车、冒黑烟车辆加大监管力度,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加强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物料堆、粉尘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管控;加快项目化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基本实现秸秆100%离田。(责任部门:环保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房产局、区农发局、区市场监督局、交警大队)二是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工作。做好浑南区产业区污水处理厂至桃仙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传输工作。(责任部门:环保分局、区建设局)

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依托网格化管控机制,建立“路(街、巷)长制”,全面落实静态交通治理实名负责制,全面整治乱停乱放、乱占停车位、僵尸车等问题;突出抓好主次干道以及农贸市场、早夜市、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三站一场、商业街区、医院、学校等部位周边街巷路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探索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商业中心等停车资源工作,推动居民小区泊位错时开放工作,实现共享使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实现机动车违法停车整治范围覆盖率100%,重点部位和乱点路段排查整改率100%,机动车违法停车、擅自利用地锥地锁占用停车泊位、废弃车清理等重点违法行为查处率

—11—

100%。(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房产局、交警大队、相关街道)

开展公(铁)路沿线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对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长途客运站点、公交枢纽站、城市出入口路、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做好交通枢纽站、火车站的创卫达标工作,加强清扫保洁,督促站内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亮证经营制度,落实控烟制度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责任部门:区交通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卫计局、各街道)

开展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综合整治。规范免疫门诊,做到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规范预检分诊点设置,做到按要求设置预检分诊点,标识清晰明显,有医护人员值守。规范发热与肠道门诊设置,做到发热与肠道门诊标识清晰明显,处置流程规范。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理,做到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分类存放、安全贮存,医疗废弃物储藏间标志清晰明显,实行上锁管理,医疗废弃物收集与处理台账记录相符。(责任部门:区卫计局)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综合整治。以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强化各行业病媒生物防制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确保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以环境治理为主要内容,采取有效手段,消除卫生死角,清理三堆杂物和积水,彻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以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鼠类、蚊类、蝇

—12—

类、蟑螂》为依据,督促疾控部门做好全区建成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和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到监测、指导全覆盖。(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房产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旅游局、各街道)

开展废品回收站综合整治。规范整治全区废品回收站点,以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及三环、四环周边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重点,严格属地化备案管理,贯彻落实行业规范标准,促进规范运营。(责任部门:区农发局、区市场监督局、公安分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各街道)

(三)工程建设方面

开展农贸市场提升工程。按照每个市场一张问题清单、一套整改措施、一份改造计划,争取市里改造资金,对8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规范化标准。(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局)

开展老旧小区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对71个居民小区进行改造提质,为部分居民小区提供筹建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支持。(责任部门:区房产局、相关街道)

开展棚户区改造工程。争取上级资金,改造棚户区1870套,确保按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区房产局、相关街道)

开展城市绿化美化提升工程。实施裸露地面覆盖工程,争取上级资金,对全区排查出的约5万平方米裸露地面进行覆盖,—13—

并对54条街路的1126棵行道树进行补植。(责任部门: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

开展水系综合整治工程。争取上级资金,继续实施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程,确保如期达标,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反弹;加强对水系护岸的建设。(责任部门: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和执法局)

开展环卫设施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实行垃圾随送随压、减少暴露时间,保持箱体周边卫生和及时冲洗;改善垃圾站(点)周边环境,增设果皮箱4000个、垃圾桶10000个、小钩臂垃圾箱120个。(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

开展城市公厕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按二类以上标准,对我区20个公厕进行改造提升,改造3个旱厕。(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

开展城市立面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对区内113万平方米违法建筑和400余处违规广告牌匾进行拆除。(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

开展交通秩序设施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新增电子警察设施104套,新建机非隔离护栏1公里、新建交通标志36个,进一步完善全区交通秩序执法设施。(责任部门:区建设局、交警大队)

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安装户外健身路径150件,建成1处健康步道、1处健康主题公园。(责任

—14—

部门:区文体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和执法局)

开展城市亮化提升工程。争取上级资金,对青年南大街等9条街路、SR国际新城等22个小区126栋楼体、富民桥等9座桥梁、奥林匹克公园等3个公园广场的亮化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推进景观照明提质升级建设。(责任部门:区城管和执法局)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严格对标国家标准,摸清工作底数,明确目标,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召开会议,对创卫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培训、再部署。

第二阶段:全面攻坚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以背街小巷、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十乱”、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旱厕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全力攻坚,全面达标。

第三阶段:全面迎检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通过第三方督导、行业督导、上级专家培训辅导及开展模拟暗访等方式,查漏补缺、逐一销号、不留死角,全面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长效巩固阶段(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完成创建工作,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巩固创卫成果的长效机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实现创卫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15—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创卫为民理念,强化高标准理念,强化工作务实理念,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督查、亲自协调,确保创卫工作真正成为一把手工程。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建立日督查、周调度、月汇报工作机制,区创卫领导小组组长每半个月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各组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区创卫办每日进行工作协调、督查、督办、通报等工作;各部门、各街道实行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三)进一步压实责任主体。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楼长制”、“路长制”、“场长制”、“店长制”、“河长制”、“院长制”、“校长制”、“所长制”、“站长制”、“村长制”等责任机制,合理优化网格设置,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将创建工作任务逐项具体到人,保证每个网格点配备保洁人员、巡查人员、居民代表监督员和志愿者,层层压实责任,对每个网格点开展“晨检”“夜巡”,加密巡查频次,真正建立起无盲区的责任体系。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争取上级资金和区本级资金,加大对创卫工作的经费投入,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整治、背街小巷整治、农贸市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对未及时列入城建计划的资金,通过开通绿色通道、设立

—16—

专项资金等方式,确保创卫所需资金及时得到保障。

(五)进一步严肃奖惩机制。区督考办将对创卫工作全程开展督考,实行半月通报、每月评比、年终考评;将创卫工作列入即时奖励内容,对创卫工作落实好、进步幅度大的实施奖励;对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在上级检查考核中多次排名末尾的实施追责。

(六)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创卫工作由“行政推动”向“制度保障”转变、由“突击治理”向“日常监管”转变、由“非常态创卫”向“常态有效管理”转变。

6.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六

为贯彻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12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在实行实物供应的基础上,尝试实物供应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洛阳市城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补贴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其中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40元,商品房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0元。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效期为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有意向在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现状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登记。住房办采取询问、查证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拟补贴购房对象在新闻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购房对象。住房办将建立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档案,并向购房对象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

(二)补贴购房对象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购买本市区内面向社会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一套(不含二手房)。

(三)补贴购房对象携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加盖有“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字样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交款凭证等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领取货币补贴款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卡向补贴购房对象发放货币补贴。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或个人购买的补贴住房,购房合同禁止撤销、变更。登记发证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中载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及货币补贴材料一并进入产权档案。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或个人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上市交易的,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所购房屋产权满5年后为完全产权。

第八条:实行退出制度。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或个人,适用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补贴购房对象到住房办申请办理期限截止到2010年1月31日。

从现在开始,洛阳市实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助政策:凡洛阳市城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可享受最高3.6万元的资金补助。

据洛阳市住房办负责人介绍,此次补助对象购买的必须是普通商品房(144.5平方米以内)。补助标准:9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低于90平方米的,据实补助。

洛阳市此次发放的住房补助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效期为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购房补助对象申请办理期限截至明年1月31日。新政策中对申请者购买普通商品房区域也有明确限制,即在有效期内选择购买洛阳市城区面向社会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

政策实施过程中,洛阳市所有享受补助的对象,都要通过社区和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的申请家庭或个人,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洛阳市民弃购经适房最高补3.6万 补助住房5年不能卖

11月24日,洛阳市住房办全面启动实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助政策:凡洛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可享受资金补助3.6万元。

□今报记者 李娟娟 通讯员 聂天宇

●每平方米补助400元

“按照补助办法和资金规模,补助对象最高可获得3.6万元资金补助,可以补助900多户。”洛阳市住房办经济适用房开发科销售负责人张玉安说,此次补助不包含购买二手房。

此次补助对象,购买的必须是普通商品房(144.5平方米以内)。补助标准:9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低于90平方米的,据实补助。目前,洛阳市政府配套的1821万元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

据悉,洛阳此次发放的住房补助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效期为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购房补助对象申请办理期限截至明年1月31日。

●补助住房5年内不能卖

“政府出钱补助中低收入人员买房子,5年内这个房子不能出卖。”张玉安说,为防止有人虚假领取补助资金,洛阳还出台了多项限制性规定。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或个人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上市交易的,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助款项;所购房屋产权满5年后为完全产权。

政策实施过程中,洛阳市住房办将邀请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全程参与、监督。所有享受补助的对象,都要通过社区和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补助须符合3项条件

张玉安说,申请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购房家庭或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二是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三是在限定时间内购买了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房。

与此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洛阳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住房现状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提供住房和收入证明时,要由单位和市纪委派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社区和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相关新闻

郑州每平方米补600元,开封补200元

记者从开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昨日起,城市低收入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补助,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执行。开封市住房办主任李均戌介绍,凡同时具有开封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水平(政府确定的人均收入700元/月)、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在90平方米以内的,均可申请补助。

李均戌说,申请退还土地出让金补助的家庭,携带有关证明和资料向开封市住房办提出申请,住房办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确认意见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公示后直接退付给购房家庭。

李均戌也提醒申请者,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助的家庭,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研究 篇七

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

现阶段管理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上,除了负责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度政策的制定以外,往往还要兼具负责一些政策的执行以及执法工作,既参与政策制定的同时,还要参与执行,这就造成了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往往出现自我监管力度较弱、执行效率不高的问题。究其根本,还是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职能定位不合理的问题,在垃圾运输、资源回收、市容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仍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1.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在环境卫生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各自为战的局面,对城市环境卫生齐抓共管的意识不前,环境卫生管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受到较多的限制和制约。其次,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也缺乏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往往陷入发现问题、集中治理、问题复发、再集中治理的怪圈,环境卫生管理整体水平不高。

1.3 城市环境卫生运行中还存在问题

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限制性因素。首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经费不足,尤其是由于对社会资本引入不足,再加上垃圾处理费等相应的费用收取不足,造成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财政投入较为紧张。其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高,各种信息化的手段没有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以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率不高。

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优化研究

2.1 理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等一系列的问题,重点应该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优化完善。将优化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以及权限进一步的归集收缩,在管理模式上尽可能的采用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增加环境卫生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以确保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以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快速得到落实。在具体管理体制的设计上,应该重点遵循重心下移的原则,尽可能的采取属地管理的模式,明确街道、社区、物业等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具体责任,确保各项环境卫生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执行。

2.2 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建设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执行,最关键的是必须进一步的强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建设,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设计,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构建依法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是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以及考核管理制度,通过落实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进行优化约束,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管理水平。同时,重点还应该全面统筹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力量,加大对各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处理力度,确保共同配合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

2.3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化水平

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的优化上,应该注重加强技术手段创新的应用,依靠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运用,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效率。首先,应该建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网络,特别是将调度指挥、环卫车辆管理、垃圾收运管理、工地监控、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监控等功能统一整合。其次,提高环境卫生管理网络的联动控制,例如可以采取对城市主要街道和社区建设视频监控的方式,对环卫车辆加装了GPS定位系统和实时对讲设备,依靠环卫系统,在发现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问题的同时,可以及时通过数字地图,及时快速进行处置。

2.4 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宣传教育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仅仅依靠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以及投入,很难取得较好的实效。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的优化中,应该有重点加强对宣传教育的侧重,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中,增强其公共责任意识,进而带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 结语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重点在制度管理、技术创新、设备保障以及激励考核等几方面完善管理举措,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为城市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建立.城市环境卫生中的公厕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06).

[2]张建立.城市环境卫生中的公厕设计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研究[J].科技传播,2012(04).

[3]赵丽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6).

8.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篇八

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环境保障工作的圆满完成,不但使首都城市环境建设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而且在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秋,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同志最早提出研究“城市运行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就城市运行环境的管理问题分门别类,从体制、机制、班子、科学技术、财力保障、信息沟通传递、监督检查、新闻发布、媒体监督等各方面具体化。全书分为十章,分别是城市运行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内涵,体制保障,法制保障,信息化保障,财政保障,人才保障,信息发布、舆论监督与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执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城乡结合部环境建设等。

城市运行概念是在筹办奥运会的过程中明确提出的。从2000年悉尼奥运会开始,国际奥委会对举办城市的运行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国际奥委会要求举办城市针对城市运行各个控制要素制定总体的城市运行纲要,并建立整体的城市运行体系,主要包括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能源及各种资源供给、营造奥运会环境氛围、提供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在国际奥委会为北京奥运会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中,城市运行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共包括11类、72项任务。北京市政府为此专门印发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具体明确了与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直接相关的12个方面的城市运行重点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能源和水保障、市场供应、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组织、大气治理、市容环境、旅游接待、文体活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防灾减灾。由此可以看出,与环境管理相关的内容占到了城市运行保障工作的半数以上。

城市运行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是在系统归纳城市政府“规划、发展、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六大基本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对北京奥运环境建设中形成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综合集成,是对城市环境建设管理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和创新。书中大量观点或建议已经转化或正在转化为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的生动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城市运行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是一个伴随着城市管理理念调整转变、管理效能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增进参与的持续改进的长期过程。本书所提供的思路和方法是北京市在特定发展时期的写照和总结。在中国高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如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人的需求相适应,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本书是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几任领导对研究工作悉心指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专家学者鼎力支持,各处室同志们辛勤工作的成果结晶。本书内容详实,案例充分,既有国内外前沿理论,又有城市管理一线经验,真实反映了当时的课题研究成果并吸纳了最新城市研究经验,对当前城市环境建设工作有启发和思考意义,可为各地城市运行管理提供借鉴与参考。

本书订价:25元。

订购联系电话:

010-68529005

010-68529718

9.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篇九

第126号

《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20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2年9月26日

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节能环保,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指由城市热源单位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利用热源提供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热户,指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井、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 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节能减排、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经营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

—1—

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规划、建设、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限制改造分散锅炉。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城市供热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敷设供热管网应当在规划供热热源负荷范围内进行。

集中供热能通达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的锅炉房。现有分散锅炉房应当按照供热发展规划,逐步实行集中供热。按照规划需要建设分散锅炉房的,必须采用高效节能锅炉和先进配套设备。

未经批准,不得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采取其他供热方式供热。

第九条 城市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新建、改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表,未采用分户供热及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经竣工的,不得验收使用。加强对老旧房屋供热管网和设施的改造,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表。

分户供热改造、分户计量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2—

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温度要求,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0日内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并提供相应的竣工技术资料,双方应当签订移交合同,建设单位对移交的供热工程从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热单位接收供热设施后,应当建立有关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保修期届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单位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共用供热设施时,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财政补贴的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审验。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热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

—3—

算办法、违约责任及温度不达标准的确认方式等。

合同示范文本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24时至次年的3月31日零时。遇有极端天气适当提前或延期供暖。住宅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也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活动。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进行供热设施检修。避开采暖期,按照国家供热技术规范提前完成设备检修、调试、燃料储备和人员培训等供热准备工作,并于采暖期开始前1个月将供暖准备情况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期间应当保证住宅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2摄氏度。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下列情况除外:

(一)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的;

(三)供热设施抢修期间。

第十九条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72小时。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或者未能达到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用热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并可以要求供热单位退还采暖费。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用热户的原因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具体退还和赔偿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

—4—

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5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1%收取,存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交付的保证金赔偿用热户损失不足时,由供热单位补齐或者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款项中予以扣除。剩余保证金由市财政部门于翌年4月15日前退还供热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热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热户室内的,应当向用热户出示供热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等,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用热问题。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抢修现场应当设臵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服务。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需要停止供热达8小时以上的,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停止供热,应当通过媒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热户。

—5—

第二十六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施和循环泵;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热户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给相邻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户承担赔偿责任。对危及供热系统安全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的,应当于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三十条 用热户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当年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不按期交纳当年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催交。用热户收到催交通知书后仍不按时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在7日内采取限供或者缓供措施;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停供。

单位用热户可以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单位于交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第三十一条 供热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由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制

—6—

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用热户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照经营性房屋标准收取采暖费。

对在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面积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阁楼面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的,阁楼净高超过2.2米的部位,收取全额采暖费,净高在1.2米至2.2米的部位收取50%采暖费,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收取采暖费。

对在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设施的,地下室面积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地下室面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2.2米以上的,按照实测平面面积收取采暖费;层高低于2.2米的,按照实测平面面积的50%收取采暖费。

采暖用户房屋层高超过3 米的,每超过0.2米,按照供热面积的10%增收采暖费。

第三十三条 停止采暖的房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内温度过低致使室内给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或者给供热企业和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热户改变供热合同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用热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3米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者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等;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7—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报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10月21日发布的《辽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上一篇:有趣的瓶子大班教案下一篇:校园电子展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