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共9篇)
1.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一
浅析涉农领域职务犯罪
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毛辉平
【摘要】本文以我院近年来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了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涉农 职务犯罪
近年来,我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及省、市院的部署,将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2010年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件13人,其中受贿罪案件7件7人,行贿罪案件2件3人,贪污罪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罪案件1件1人,大要案6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更好的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受贿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从我院查办的12件涉
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受贿犯罪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
犯罪类型,受贿案件7件7人,占案件总数的58.3%。
(二)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在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
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部书记、主任等基层组织人员,也有县直涉农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
(三)作案手段基本相似。犯罪分子多是利用自己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作案手段基本相
似,基本上是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
(四)案发环节大都是在涉农工程建设方面。涉农工程
建设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共7件8人,占总数的58.3%。如
2011年查处的县水利局原局长吴某、农水股原股长邵某、工程师张某三人受贿案都是在小农水工程建设方面收受他
人的财物,今年查处的县农发办原主任舒某、科员董某受贿
案都是在农田综合改造工程建设方面收受他人的财物。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基层干部
具有能吃苦耐劳、尽职尽责、基层经验丰富的优点,但是受
年龄、文化修养、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局限,往往法制观念淡
薄,缺乏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因此一些基层干部难以抵挡
金钱、物质的诱惑,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少数基层干部看到
别人过上富裕的生活,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
苦劳,就千方百计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好处。甚至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错误地认为收受他人钱物、侵吞款物只要做得隐蔽一点,就能蒙混过关,不受查处,法律意识淡薄。如某居委会原书记吴某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虚假青苗补偿协议骗取公共财产60多万元,其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是为了补偿自己其他方面的损失。又如某乡镇干部万某竟然挪用征地款用于个人炒股及个人消费,大势挥霍公共财产。
(二)行贿人法律意识淡薄,“潜规则”盛行。现实中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 大多数出于农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行贿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够,部分公职人员认为请客送礼是人之常情,收受“回扣费”、“感谢费”天经地义。且工程建设领域供小于求,工程项目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各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不法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在竞争中通过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工程项目, 迫使其他合法经营的企业也竞相效仿,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渐渐演变成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如去年查处的邓某、黄某行贿案,邓某、黄某均是村民,其二人供述送钱是为了以后好办事,且社会风气就是这样的,所以二人商议为了承揽涉农工程建设才送钱给他人。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政府部门及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建立了一套规章制度,以制约公
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但还是存在种种的漏洞,相关的监督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公职人员有空可钻,特别是单位的一把手,现在都演化成“一把手,一支笔”,很容易滋生腐败。如县水利局原局长吴某受贿案、江西中储粮余江直属库原主任阳某受贿案,俩人都是单位的一把手,他们在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相关的监督机制失灵了,以致二人可以很从容的为一己私利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慑力。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加大了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检察机关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要深挖窝案、串案。除此之外,在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审判中,审判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审判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处罚比较轻刑化,没有对犯罪分子形成应有的威慑力。①
三、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首先就要从思想上进行预防,对于基层干部,要注重运用正反典型案例,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思想上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严、从紧要求自己,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同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要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①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易顺平.《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也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加大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定期开展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筑牢干部的思想防线。如县国土局每年都会邀请检察机关干警定期给本局全体公职人员上廉政教育课。②
(二)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以打促防。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遏制犯罪、威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涉农职务犯罪,一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公共权力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同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权,防止职务犯罪轻刑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加强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三)不断拓宽案源渠道。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有关部门人员违法违纪信息。深入基层跟踪国家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主动敏锐捕捉线索。③发现违法犯罪的苗头,要及时干预,对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并对多发部门、领域,发送检察建议。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举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②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易顺平.《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③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王森,张京晶.《当前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如今年立案侦查的江西中储粮余江县直属库主任阳某受贿案及业务科科长张某受贿案,就得益于群众的举报,该直属库属于省直管理单位,若非群众举报,很难发现这里面的“蛀虫”。④ ④法学教育.2009年第9期.殷静.《浅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2.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二
一、农村集体土地及征地补偿款界定
农村集体土地, 从承包的角度分, 可分为已承包给农民个人部分和村、组自留部分 (简称村公共土地) 。其中村公共部分除了可耕种土地外, 还包括沟、塘、路、坝等未承包给农民个人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的规定后, 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决议, 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尽管征地补偿款最终会发到集体或个人手中, 但是征地款的来源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支付。为了保证国家的款项不流失, 安全发到被征地集体组织或个人, 对征地款的性质应从征地款办理环节上给予正确的定性, 便于对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准确定性。
二、农村征地领域常见犯罪类型
征地领域的各类犯罪, 常常围绕征地款这一“关键词”进行, 犯罪对象就是“征地款”。征地领域常见的犯罪类型, 根据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行为、犯罪客体等方面进行分类, 主要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甚至还有诈骗罪。
据调查显示, 2010年山东省共查办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近400起, 涉及犯案仅村官就达到近600人, 其中“村官”贪腐最高贪占额达600多万元。此非个案, 2010年初至2011年5月, 江西省累计侦查涉农职务犯罪369起;江苏省仅扬州市从2009年至2010年就查办村干部违法涉农案件500多起。
整体来说, 农村征地领域犯罪行为有如下特点:一、主体广泛。大到省市高层领导, 小到村官、村主任, 甚至村民本身都涉及其中。二、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江苏、江西多省调查中, 因农村征地问题导致的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数量均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部分地区甚至翻倍递增。三、犯罪种类多。涉及农村征地问题引发的犯罪种类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10余种。
三、征地领域常见犯罪定性
(一) 从实施犯罪的主体上认定
农村征地领域犯罪主体主要有政府公务人员、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甚至还包括村民自然人主体。政府公务人员在代表政府执行征地过程中, 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或挪用征地款, 根据法律规定, 应认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集体组织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成员, 在代表集体组织从政府部门领取征地款后, 利用经管征地款的职务之便, 侵占或挪用集体征地款, 按照法律规定, 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政府, 履行征地职责中,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有关人员的钱物, 达到受贿立案罪标准的, 按照法律规定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贿人在征地过程中, 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可对行贿人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对于自然人主体, 如果其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方法, 骗取征地款, 应认定为诈骗罪, 此类犯罪在司法实务中, 较少发生。
(二) 从侵犯的客体进行认定
征地领域常见犯罪, 犯罪对象主要是“征地补偿款”, 但是侵犯的客体往往是不同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款, 受贿犯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基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集体组织的公共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
(三)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
特别是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上, 常常出现混淆。认定以上犯罪性质, 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征地还是帮助集体组织进行征地。协助政府部门征地的主要工作包括做群众的工作、丈量并造册上报被征土地、领取并发放征地补偿款。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主要看行为人领取的征地款是否为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托其领取征地款, 如果有集体组织证明或村民证明, 行为人代表他们领取征地款, 行为人挪用征地款或侵占征地款, 则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参考文献
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三
一、“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基层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根据基层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很多干部对资金的管理、发放、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十个全覆盖”资金发放过程中贪污、挪用等现象。
(2)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因“十个全覆盖”各项政策性款项的给付均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发放的程序也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很难单独完成犯罪,因此涉案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往往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同盟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证实了这一点,多表现为查处一个揪出一窝。
(3)贪污占大比重。“十个全覆盖”的基层领导干部权力相对集中,他们手中握有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审核权和项目验收权的权利,这种状态容易导致基层干部合谋,在“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中冒领、骗取、套取各项补助款,而冒领、骗取等犯罪手段是贪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4)作案手段简单。“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管理、发放补贴的有力时机侵吞补贴款;二是采用虚假申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补贴款;三是采取虚开发票、收据的方式,骗取专项资金;四是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
二、“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
(1)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干警通过“十个全覆盖”走村入户和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村干部在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方面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宗旨意识不强,有些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将保管的专项资金挪做它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犯罪人和村民都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辨别。
(2)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政策观念不强。部分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力和认知力较差,经常处于被动等待阶段,很难享受到政府的惠农政策。部分“十个全覆盖”工程因操作过程不够阳光、宣传不够到位、公示方法不够健全,导致群众对于惠农项目种类、标准等不是很了解,知晓率不高。
(3)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十个全覆盖”惠民领域基层干部手中权力相对集中,例如危房改造工程、街巷硬化工程、店里村村通和农网改造工程、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程、文化室建设工程、农村牧区常驻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乡镇干部和农干部手中;另一方面,这一领域基层领导干部相对固定,从事工作年限较长,碍于情面同事之间不好意思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相对弱化,而人民群众因不了解国家具体政策而无法实施监督,上述原因均为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4)查办惩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明显。多年来,检察机关把办案重点放在查办大要案上,惠民领域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多数犯罪数额小,判处缓刑的偏多。除此之外,在查办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取证困难的情况,导致了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量较低,没能很好的发挥震慑作用,导致了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三、预防“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源头治理。要引导农村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不仅要为群众服务,更要服务好,使他们真正成为百姓发家致富、和谐生活的带头人,切实把针对基层干部开展的各项预防工作转化成为检察机关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的积极成果。
(2)加强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苗头。作为监督单位,检察院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村内情况,督促“十个全覆盖”方面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广泛进行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以减少和遏制基层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建立綠色通道,优先查办“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案件。对“十个全覆盖”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查办、快速查办。同时,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特别是把维护集体利益作为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尽力挽回经济损失,确保农村的稳定发展。
(4)坚持打防结合,以打促防原则。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涉及“十个全覆盖”工程职务犯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要将惠民设施建设以及惠民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完善的案件线索系统,加强检察、纪检、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涉及“十个全覆盖”案件线索进行整合、归类处理,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避免出现争抢或推诿现象;二是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重点查办窝案、串案,对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清理查处,扩大办案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5)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预防工作。党的十八大后,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反腐败职能,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办案件的重点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所以,一是要以此为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典型案例剖析工作;二是要通过媒体、报刊、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动态,宣传预防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
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篇四
案例一
被告人邸德维身为扶余县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扶余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是蔡二线国债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管理国债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告人邸德维对工程质量严重不负责任,对业主代表、施工方、监理方出现的诸多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没有按规定做试验,石灰土剂量不足,搅拌不均匀,碾压遍数不够,施工方自检频率低,中标方白城德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将工程转包给松原市政公司的付少先和个体承包商焦阳,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被告人邸德维虽在工程中发现一些质量隐患,但纠正不彻底,造成蔡二线国债公路花费返修费4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德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不入腰包的腐败”,刑法照样伺候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了比较普遍的以权谋私受贿案外,还有渎职案,也就是“不入腰包的腐败”。滥用职权罪就是其中一种。
文成县政府原办公室副主任赵金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当年在一份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盖章会带来那么严重的后果。
文成县规划建设局原规划管理科科长赵汉增,也为自己6年前签下“同意予以建设”的6个字付出了代价。
近日,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决赵金勇与赵汉增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12月25日,文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文成县土地管理局,公开出让坐落于该县华侨新村总建设面积为1746.3平方米的“老法院地块”。2001年1月4日,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夺得该地块,建造东风公寓。
2003年3月间,东风房开公司总经理吴某在拿到土地部门的审批后,找到了时任文成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赵金勇,让赵在东风公寓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盖章。赵金勇发现该工程平面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及房屋间距等多处不符合规划规定,并发现超出45.6平方米的土地未经审批。吴某便请赵金勇帮帮忙,“他和我说先盖章,将来会补齐手续的。”赵金勇说。
看到上级领导都审批通过了,时任规划管理科科长的赵汉增也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中签署了“同意予以建设”的意见。就这样,规划建设局向东风房开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吴某并没有补办那45.6平方米的手续。2005年,文成县华侨新村30幢全体住户以东风公寓侵犯其采光权和通风权为由,状告文成县规划建设局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9月1日,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法院判决撤销,东风公寓成了违规建筑。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住户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联名上访,违规建筑事件背后的赵金勇、赵汉增也浮出了水面。
5.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五
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学习建设法律制度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年年都有新的突破,道路桥梁、公用设施、环境绿化等工程建设得到了新的发展。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着与经济建设不协调的一面,诸如工程搞上去而干部倒下的现象不在少数,甚至出现“团伙犯罪”、“前腐后继”现象,尽管这些违纪违法者被严肃查处,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总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长期被列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根治预防职务犯罪问题还需有一个过程,有待于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应该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了。反腐败实践告诉我们,打击只是治标,预防才是治本,只有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才能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才能减少党和人民事业的损失,才能减少个人及家庭悲剧的发生。我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加上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1-
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施工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因此出现了“工程一立项,攻关紧跟上,确保君满意,成功才有望,一旦争到手,垫资也要上”的不正当现象。
(二)、行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由于一般建设工程造价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数十亿元,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惜下大“赌注”。在相互竞争中,水涨船高数额惊人,否则,怕出手太小气,起不了作用、还白白耗费了钱财和精力。
(三)、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而且权钱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几个重要环节,表现为送、收好处费、回扣等,实行招投标后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上述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受贿者也精明地采取有第三者在场不收、不是熟人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有的还以请对方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实行一条龙服务等等。
(四)、职务犯罪具有共生性。以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开始从个体隐蔽作案,逐步向合伙作案转化,互相勾结,团伙作案的现象增多。在查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多人、查处一般干部带出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拔出萝卜带出泥,窝串案也时有发生。如代号为“5·28”的广东省交通系统特大受贿窝案,涉及公职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
二、工程建筑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
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二)、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靠歪门邪道取得了经济效益,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三)、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作为同级了解较清楚,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官员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根据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要遏制和预防工程建设
领域职务犯罪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免疫力,自觉抵御贿赂的诱惑,做到立党为公,掌权为民,遵纪守法。首先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宗旨教育,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淡化“官念”,增强“公仆”意识;其次,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行)》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处理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率先垂范,做遵守和执行的表率;第三要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始终,经常利用各种正反典型,开展以案论纪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推行干部定期“述廉”和定期交流换岗的做法。
(二)、完善制度、规范市场运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形建设市场工程立项、设计、发包、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方面的制度,形成完整的工程体系,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程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施工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竞标。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做到四个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实行招标的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范围外,还应对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作出具体的规定,防止借此之名规避招投标。二是明确评委评标的具体打分标准。如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大小所给的分值应作出较为合理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中标
价合同实施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标价合同实行跟踪管理,做好信息反馈、行为调控、决算审计等,杜绝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使工程决算远超概算。四是明确规定对违反招投标制度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处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规避招投标、搞私下发包、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纪律监督的职责,采用专项执法监察、随机抽查、通过决算审计等各种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各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要突出重点,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加大对市场进入、中标价格合同落实、施工企业资质复核等主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切实抓好制度、政策法规和纪律约束性措施的落实,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等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让腐败分子以“党票”和“乌纱帽”抵罪。撤销腐败分子职务,只不过是斩断了其贪婪的“魔爪”,没有以身试法的人在前面倒下,就可能有更多的前“腐”后继的人出现。同时,要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做到关口前移,实行全程监督,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实有效地预防和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更为科学和有效。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源头治腐、建筑市场治乱的重要措施。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实现
了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一方面,工程量清单招标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价格,其中标的单价既包括了市场风险因素,又对材料的规格、品牌作了明确的、相对固定的规定,从而革除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设备缺项、缺价,不法承建商勾结业主漫天要价的弊端,有效地堵塞了承包商依托政策性调整施工现场价格签证进行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的漏洞。另一方面,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企业,从而改变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和施工任务的比例趋于合理,实现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启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说起来容易,真正做好并非易事,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大、工期长、环节多,监管程序复杂,往往会面临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稍有松懈,就可能会出现漏洞和问题。因此,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主要环节和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额逐年加大,为确保政府投资运行中的安全和高效,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创”目标。职务犯罪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秘密的,无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犯罪分子会认为这样就不容易被外人知晓。另外,看到其他大小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来中饱私囊,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可以获得大量的“财富”,却一直没有被告发和查处,从而在心理上产生一种不平衡,同时又使自己的关系网给自己产生一种不易被检举、即使被告发亦可“收场”的侥幸心理,故而愿意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不断发生在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给我们深刻启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务实清廉,抵制各种不当思想的侵蚀。做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时刻保持思想防线不放松,纪律红线不碰。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
好权。
姓名:王祥波
报名编号:114112092464
6.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六
时间:2013-04-15 15:38:00作者:罗国勇
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近年来,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在资金的使用、审批上渎职犯罪犯罪多,同时存在贪贿受贿、挪用公款等涉财型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侦查中,涉农资金领域线索发现难;侦查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法律适用难度大同时伴随着检察机关对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处。为此在侦查中应加强与涉农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系,全面了解涉农资金现状;找准切入点,从摸排损失入手;以点带线,以线盖面挖掘线索;紧抓资金流向,摸准发案节点;注重证据,锁定因果关系,加大对涉农资金领域渎职失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关键词】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特点 原因 侦查规律
涉农资金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从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看,涉农资金包括支持农业生产资金类、对农民的补贴类、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从涉农资金使用的实践来看,分为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资金的管理上,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如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等,由于属于经常性补贴,农户对补贴标准及发放政策比较了解,且一般直接发到农户“一卡通”折子上,这部分资金在申报、审批、发放领域渎职失职问题较大;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管理比较薄弱,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扶贫款、抗旱救济款等,尽管制定了一些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但由于运行时间短暂、透明度较差,给付环节简化,缺乏必要的审批、发放监督程序,往往容易在失职渎职中伴随着贪污挪用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国家惠民资金资金的安全使用?是摆在县区、乡镇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特点
涉农资金涵盖的部门多、范围广、涉及资金量大,涉农资金渎职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往往会出现涉案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的情况,动辄就会出现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国家损失。具体而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下列特点:
(一)串案、窝案现象明显
为确保涉农资金确实落到实处,国家在出台、实施涉农惠民政策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部署于不同的部门进行把关、监管,实现权力平分与制约。由于这每一个环节是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负责,且每一个环节都是在前一环节基础之上实施的,所以案件就表现出串案现象。对每一部门内部而言,涉农资金大审批、发放、管理等各个环节一般都是部门领导总体负责,具体人员具体操办,要想享受相关涉农资金就需要部门领导与具体人员的共同认可,所以就表现出窝案现象。在怀宁县院所立案查办的涉农项目资金渎职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有4人,窝串比例高达92.5%。
(二)徇私舞弊使用涉农资金致使贪污挪用资金时有发生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类涉农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均要求专款专用,但在实际中,一些监管部门负责人员徇私情私利,常常违反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涉农资金。一是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并造成损失。涉农资金,顾名思义就是指定专门资金或专门用途的涉农资金,涉农资金的管理一般都有“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套取”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部门、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二是违规将涉农资金拆借给私人使用或经营。各类涉农资金均为专款专用资金,严禁私自拆借或挪作他用,但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为徇私情私利而非法将资金借出,造成重大损失。三是直接挪用涉农资金或以资金银行存单为质押向银行贷款,进行盈利活动或用于赌博、1 个人日常开支等行为。
(三)失职渎职审批各项资金导致资金被骗取现象严重
涉农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严格遵从法定程序和条件,但一些监管人员在核报、审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负责资金发放管理人员在审批过程中,不严格遵从法定程序,不依照法定条件认真审核,导致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非法获得资金,致使资金被骗取,造成重大损失。
(四)“弄权卖法”的主观故意性犯罪较多,“疏于职守”的玩忽职守类犯罪较少
从目前查办的涉农资金渎职犯罪案例来看,涉嫌罪名大多集中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又以滥用职权罪居多。在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当中,大多数情况是属于主观故意型犯罪,是因为循私情私利而故意违规违法操作,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出现。真正因为水平能力不高或者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出现损失的情况并不多。这一点实际上也非常符合客观实际,一方面,能够成为掌握支配大量资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哪一个是水平能力比较差的。另一方面,大额资金的收取、支配使用往往需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多重手续,一个人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往往不会导致大额资金出现损失,只有在处心积虑的违规使用资金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出现资金损失的情况,从而导致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作案手段较为单一,作案跨度较长
从怀宁县院查办的粮食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来看,主要作案手段是虚增耕地面积,利用权钱交易,相关部门对申报粮补材料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从而造成涉农资金被人恶意套取;同时,一旦虚报耕地面积套取涉农资金一次成功,这块虚报耕地将继续在后面相继出现,造成恶性延续,因此作案手段较为单一,但作案跨度较长。
二、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原因分析
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是既有主观上相关部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放纵欲望致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引发渎职犯罪,但主要还在于涉农资金在管理、实施和监管上制度的漏洞。为渎职犯罪提供了空间。
(一)在管理上,多元化和权力集中化易引发渎职犯罪。一是涉农资金使用分散,目标多元化、管理多部门,为犯罪提供空间。初步统计,怀宁县涉农资金多达40余项,参与资金管理的部门有20多个,每个部门负责分配的资金少则一两项、多则四五项,部门里每个资金又有一个具体管理的机构和分管领导,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涉农资金管理队伍。加上部门间政策要求不统一、信息沟通不流畅,部分资金职能交叉,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属多个部门多头管理,从而加大了监管难度。二是政策不透明、信息不对称,让犯罪有机可乘。目前有些资金分配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各类涉农资金申报、审批分配政策的知情权仅限于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大部分农民个人对涉农资金的种类和操作程序不是很了解。这种不公开、不透明助长了部分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容易诱发犯罪。三是权力过分集中致使犯罪易发、高发。一些部门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单位一个地方往往形成“家长式”作风。尤其是来自不同渠道的涉农资金供小于求,僧多粥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资金和资金分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一个涉农资金的分配与领导意图的关系愈加紧密。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争取资金,不惜重金向某些领导干部行贿,进行钱权交易,致使某些领导干部渎职行为的发生
(二)在实施上,随意化和形式化提供了渎职犯罪空间。一是部分涉农资金审批监管不严。各部门在计划管理方式及资金管理上各自为政,在资金申报和管理上不从实际出发,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出现“领导资金”、“人情资金”。二是资金分配和管理缺乏严谨性。一些资金主管部门和单位只管拨付资金,对资金管理使用不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将违规问题发现和制止在萌芽状态,而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三是一些资金主管部门在项目项资金实施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招投标,存在转包现象,或是采用邀请招标和指定承包的方式进行,甚至为了逃避 2 招标,将部分项目化整为零,使项目标准降低在招标标准以下。四是验收流于形式,走马观花,主要采取抽查和跑面的验收方式,不能深入到每个资金施工现场对项目质量进行深入考察验收。
(三)在监管上,部门化和手段软化为渎职犯罪提供了温床。一是由于政府领导的分工多为各管一块,互通信息情况沟通不够,政府及其领导很难掌握本地涉农资金的总体状况和真实情况,政府在认真加强领导、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责任上难以到位,甚至个别领导批条子、打招呼插手资金分配,破坏资金资金的管理原则。二是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绝大部分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上指导,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施工,财政负责资金拨付,基于责、权、利等原因影响,各主管部门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而给为渎职犯罪提供了温床。三是对重点环节、重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必要的管理监控手段,以致于形成部分涉农资金管理干部个人专权,容易诱发渎职犯罪。四是涉农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公示和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侦查困境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涉农资金的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具体为:
(一)线索发现难。涉农资金透明度低、处于下流的农民对涉农资金的运转和操作情况更是无从知晓,致使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加上渎职犯罪本身就比其他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人民群众不易掌握犯罪标准和了解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涉农领域渎职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少。
(二)侦查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涉农资金是自上而下的流向,在侦查中往往要深入农户家中询问取证。农村地区地域的广阔和住户的分散以及分到每户的资金量少、户数多,这就导致了侦查成本高、时间长。加上涉农领域渎职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涉农领域渎职案件的取证增加了不少难度
(三)法律适用难度大。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大多存在责任人众多、介入因素较多、因果关系链条复杂导致因果关系证实难度大。另外,在损失认定上,对于涉农资金被截留挪用用于盖楼、购车、发放临时工工资、发放奖金、吃喝招待等,这些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是否能够认定为渎职犯罪中的危害后果?以上因素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加强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查处力度的对策
通过对涉农资金监管中渎职犯罪行为特点的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就查办涉农资金中渎职犯罪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涉农资金现状
要加强与各类涉农资金监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农业、移民、扶贫、水利、林业、民政、交通等相关涉农管理部门的沟通,特别注重与财政部门、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全面系统地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农资金的资金类别、法律依据、主管部门、使用对象、工作规程等情况,并认真地逐条学习,熟悉资金的用途及使用资金的审批手续等,分析研究其内在规律,探索发现易发案部门、环节,努力发现各类资金监管中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二)找准切入点,从摸排损失入手
根据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失就没有渎职犯罪,所以深入排查掌握是否存在损失是我们摸排任何渎职犯罪案件所必需开展的工作,查办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 3 罪渎职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在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办中,首先落实资金的使用是否落到了实处。如退耕还林补贴资金,我们要落实该部分资金是否真正用在退耕上,对于退耕还林补贴,我们要落实这部分资金是否真正补贴到农民手中。如果查实这部分资金均没有落到实处,回过头来我们再看资金的真正用途和去向,看这部分资金是被截留挪用了还是被侵吞了。需要注意的是,摸排该类损失,不能简单地去看看账目是否做平了,不能仅仅根据帐面记载的用途来确定资金的真正用途和去向,而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确定。
(三)以点带线,以线盖面挖掘线索
以点带线就是要通过对已掌握的某一线索进行初查,在初查中尽可能扩大线索,以促进线索的滚动发现,力争挖出窝案串案的线索;以线盖面就是以“系统查、查系统”的模式,对某线索所涉及的整个系统领域进行全面地收集线索,特别是已查办的某一类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认真分析剖析,从中发现这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发案环节、犯罪手段、特点、规律,对这类线索,不能就事论事,而要触类旁通。要注重经营线索。对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不宜马上初查的,要进行必要的经营。对这类线索,不能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要注重长远的发展。
(四)紧抓资金流向,摸准发案节点
当前涉农案件涉案数额小、取证成本高、查处难度大、隐蔽性强的实际情况,在查办案件中把梳理资金流向,定发案节点,作为发现、查处涉农犯罪案件的主渠道。针对基层领导、站所负责人和村级干部对支农惠农资金的发放有着得天独厚的决定权,且相互间存在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加之资金审批、资金发放及使用、工程承包和验收缺乏监督,管理漏洞大,极易造成渎职失职现象。重点采取从资金下拨源头与抽查受补农户对比,摸清资金发放情况,对资金每个发放环节进行清理,查找资金是否被“抽血”、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五)注重证据,锁定因果关系
在审讯、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通过供述和证言准确证实因果关系。通过供述和证言要明确:一是渎职行为触犯违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的目的,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这样做不能那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是防止出现什么危害后果;二是渎职行为对于危害后果的出现起了什么作用,即证实渎职行为是不是导致危害后果出现的必要条件,渎职行为结合哪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三是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该危害后果,即如果没有该渎职行为,危害后果是否就不会出现等。
参考文献:
1、吴云、陈兴才、秦 瑜:《建立涉农资金整合的长效机制研究》,载《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5期第52页
2、朱光宇:《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不容轻视》,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日第3版
3、宫新军:《中国“村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4、陈荣飞:《涉农职务犯罪生成机制剖析及应对策略》,载《企业家天地》2009年4下旬刊
5、胡渝:《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9卷第1期
7.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七
一、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特点分析
(一) 商业贿赂突出
当前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以受贿罪为主。某院2008年至2010年来立案查处医药卫生系统的案件共8件8人, 其中涉及受贿的案件有7件, 占全部案件的87.5%。
(二) 以窝串案形式出现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往往以窝串案的形式出现, 查办一名行贿人, 就会带出多个性质相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某院在2008年3月近一个月内连续立案查办了医疗卫生系统的7所医院8名正副院长涉嫌受贿罪, 均是通过对行贿人代某进行立案侦查, 从中挖出的窝串案。
(三) 易发案环节稳定
在医药卫生系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销环节, 由于市场机制未能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导致采用行贿手段达成合意的方式时常出现。
(四) 社会危害性较大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 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 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 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 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均直接打入医疗机构进货成本。涉案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 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 既损害患者健康, 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 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 滋生了腐败和贿赂型职务犯罪。
二、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由于国家物价部门对药品存在虚高定价, 形成医药购销虚高价格, 医院就有了较高的售价, 即使从药商手中进药的价格高一点也能保证医院的利润。加上财政投入不足, 不少医院普遍存在“以药养医”问题, 于是部分医院以“养医”为由, 以高价出售药品, 掩盖其以较高的价格进药而收受回扣的事实。药品价格虚高产生的利润在流通环节的产生, 使药品经销商在药品购销中向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行贿过程中有了更多的操作空间。一些厂家通过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药品价格从而提高利润, 加大给医院或医生的回扣空间, 以此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医疗卫生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 权力过于集中, 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 从客观上给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随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矛盾日益突出, 营销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 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显现出来, 成为药品及医疗设备营销商们“主攻”的对象, 加之一些医疗机构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 而忽略了对医院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招投标制度缺陷, 对药商的监管乏力。当前药品采购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各医院跟市里的标, 另一种方式是各医院药事委员会组织招投标。因为跟市里的标是使用标的的品牌和单价, 而各医院在选择药品供应商上有较大的“选择”权, 由于物价部门定价问题等原因, 药商的利润空间依然较大。为了提高医院到自己药房采购药品的“积极性”, 药商采用各种手段“见缝插针”, 贿赂采购药品医院院长。各医院药事委员会组织招投标, 因建立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对院长采购药品的监督也大多流于形式, 监督乏力。而从目前经营模式来看, 很多医药公司在药品销售上都是交给私人在经营, 药商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 就会对医院相关人员行贿, 以增加药品销售量。医院得利的相关人员和药商构成了利益共同体, 一般不会主动反映, 即使有人想举报也因不知道相关情况而无法举报。此外, 执法部门因医药购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及其他原因, 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有限, 而有关监督部门 (如药监部门) 则因监督手段疲软等原因, 不易发现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4.涉案人员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首先, 对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是导致贿赂型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从查办的医疗系统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 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虽然文化程度较高, 但法律意识较差, 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 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中, 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没有直接受贿, 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不是犯罪, 而只是违犯行规。其次, 价值观的畸化。一些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追求个人享乐, 抵制不住诱惑, 经受不住考验, 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 心态的失衡。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收入差距问题, 很多医药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存在收入的攀比的心态, 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治理对策
(一) 加强监管, 严密监管体系
对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不仅是某一个部门的事, 更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地方政府、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卫生部门、社会相关协会组织等都应该参与进来。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预防部门, 应当与卫生系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 建立和推行兼职法制副院长工作机制, 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医院法制副院长, 从五个方面履行工作职责:一是要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积极帮助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滋生腐败的漏洞。二是要积极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拒腐防变意识。三是要在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咨询活动, 针对一个时期医患纠纷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医职务犯罪隐患问题, 特别是暴露出来的吃回扣、收红包等潜规则问题, 要积极向医疗卫生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疏通医患关系。四是要帮助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以及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工程项目的建设, 切实预防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五是要在医疗卫生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优质, 干部优秀”活动, 营造廉洁从医氛围。
(二) 加大对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行贿受贿人的处罚力度
要建立和完善对行贿人的从业禁止处罚制度,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行贿受贿不良记录黑名单”, 将违法违规医务人员列入“黑名单”, 永不录用并予以通报或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 同时取消行贿药商在医疗机构的经营权、参与国家药品招投标权。此外, 要遏制通过商业行贿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 还必须运用高额经济处罚的手段才能奏效, 20万元的最高行政处罚额度已无法达到打击商业违法行为的目的。逐步扩大检察机关在医药领域招投标的行贿违法犯罪档案的查询力度。
(三) 促进体制改革, 解决各种矛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等营销市场体系体制, 确保药品及医疗器械实行阳光交易。一是国家要尽快建立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切实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二是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购销, 逐步实行挂网竞限价购销, 使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阳光”下进行交易, 切实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 真正让利于民。三是积极探索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实行专营的市场流通新路子, 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 从体制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设备购销环节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问题。
(四)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 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 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 应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 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 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 形成监督合力, 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 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五) 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价格, 截断贿赂之源
国家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价格, 防止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虚高定价, 大大压缩流通的中间环节的价差“水分”, 缩小产品销售的利润空间, 使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生产企业和营销公司, 没有丰厚的物质条件行贿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
摘要: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破坏了公平竞争、良性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文章从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入手, 就其现状和社会危害进行客观分析, 并对预防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发生提出对策。
8.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篇八
关键词:退耕还林领域;职务犯罪
近三年来,城固县检察院共查办退耕还林领域职务犯罪案10件13人,占该院三年来查办职务犯罪人数的29%。其中贪污案7件9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滥用职权1件2人,均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现对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案件呈现的特点
(1)贪污和渎职犯罪突出。2011年以来,该院查处的10件职务犯罪中,有7件是贪污贿赂类犯罪,3件是渎职类犯罪。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以虚报冒领行为居多,渎职类犯罪主要为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居多。
(2)犯罪主体多为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和“村官”。林业人员有对退耕地的实地勘察、手续初审上报等实际操作权,而村干部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比较熟悉,协助林业干部具体进行实施。所以这两类人员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该院查处的该领域职务犯罪13人中,5人是林业站工作人员,1人是财政工作人员,其余均为村支书、主任、文书等村干部。
(3)涉案金额大。从目前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最少的为3万余元,最多的达58万余元。
(4)社会危害大,易引发群体事件。退耕还林直接关系着农户的切身利益,很多农户因对村干部及林业工作人员虚报冒领等贪污行为的不满引起上访告状,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二、发案原因分析
退耕还林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手续复杂,发生职务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2003年国家颁布退耕还林条例后,退耕还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部分村干部忽视法律政策學习,法律意识淡薄,为满足一己私欲,钻政策的空子,受利益驱动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二)部分林业工作人员对退耕还林条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
(1)对政策执行不力。城固县大多数乡镇林业站都在山区,所以林业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加之工作条件艰苦,使有的工作人员产生了“管林靠林”的思想,对有的申请明明知道不符合政策,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瞒天过海,最后捞点小恩小惠。有的便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亲属或他人的名义承包荒山荒地进行违规退耕还林,从中谋取更大的利益。
(2)责任意识淡薄。退耕还林工作主要靠林业人员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由于退耕还林的土地多位于山岭、山沟、偏僻的位置,林业人员未到实地勘察,或者勘察的时候工作马虎失职,导致村干部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农户开荒的土地等搞退耕还林,骗取国家资金。该院2011年查办的郭某和唐某玩忽职守案就属于这一类,郭某系某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唐某系该镇财政所干部,二人在负责退耕还林工作及资金发放工作中,因郭某没有逐块对退耕还林面积情况进行公示,致使某村将700.50亩集体林以73户农户名义上报林业局,实施了退耕还林,财政所干部唐某违规将资金直接兑付到村上,致使该村村干部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8万余元。
(3)林业部门审批不认真。退耕还林由村委会负责申请、上报,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然而林业部门对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时仅仅流于表面,难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退耕还林的申报情况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把关作用。如某村三名村干部将不应享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的权属集体的公坡和撂荒地700.5亩以73户村民已承包的名义上报,林业管理部门也不深入了解情况,不认真审查核实,报多少批多少。从而使“第一道”监督关口失去应有作用。
三、预防对策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退耕还林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退耕还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墙报、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退耕还林的意义、原则、政策措施及要求,特别是补助标准、年限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监督了村干部和林业干部。
(二)开展素质教育,提高村干部和林业干部思想认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主要在农村,而村干部和乡镇林业干部的作用很大,因此要加强对二者的教育和管理。联合纪检、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教育,利用所查办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其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三)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申报、验收制度和资金兑付制度
实施退耕还林,林业部门要加大力度进行扎实深入的实际调查,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地类审查,防止弄虚作假、申报不实。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严格的验收和复查,保证退耕还林的实效。对国家拨付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要加强管理,应根据退耕还林的实际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对未达到退耕还林标准或不负责任、不履行退耕还林义务的当事人要减少或停止补助款的发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退耕还林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要给予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规范工程实施程序及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正确把握退耕还林标准,将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程序监督有实效;二是加强监督,建立完善退耕还林公示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对乡镇林业站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杜绝林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参与退耕还林,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打击效果
9.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篇九
涉农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区也提出了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签约落户我区,由此,我区土地整理的任务十分繁重,旧村改造步入快车道,涉农征地拆迁的压力越来越大。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借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不仅造成拆迁改造工程的惠民效果大打折扣,更因资源分配不公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阻碍了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我院对近三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力图为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建议,更好的服务我区的城乡一体化建设。
一、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初查涉农职务犯罪线索38件49人,立案查办了14件22人。其中,涉及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线索共计16件25人,立案查办8件15人,占我院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68%。经法院审理已经做出判决的9名被告人中,2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名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涉农职务犯罪线索及立案查办的该类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区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
个突出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被举报的25人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线索中,5人系村委会主任,6人系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另有6人系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占被举报的68%。在立案查办的15人中,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50%。
二是线索以署名举报为主,立案案件多为自行发现。16件涉农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线索中,署名举报的有7件,占44%,匿名举报的3件,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件,自行发现的4件。8件立案查办案件中,自行发现的4件线索均成功立案,占50%,署名举报和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各2件。三是举报时间集中在农村“两委”班子换届前后。2007年至2009年,我院受理的涉农职务犯罪线索较少,共计9件,基本没有征地拆迁领域的线索。2010,正值农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同时,农村拆迁改造工程相继大规模推开,在此前后反映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线索的数量激增,接近前三年此类线索的2倍。
四是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特征明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环节众多,该领域职务犯罪往往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之间或者与其他人员相互勾结作案,以共同犯罪、涉嫌数罪的形式出现。我院立案查办的8件农村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中,4件为串案,即由一起受贿案件深挖出行贿案件3件3人。窝案2件,共涉及8名犯罪嫌疑人。五是涉案罪名集中在行受贿案件上。在立案查办的8件15人中,贪污案件1件3人,行受贿案件6件10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2人。可见,在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案件以行受贿为主。
三、犯罪的四种主要手段
通过剖析近年来查办的涉农征地拆迁环节职务犯罪案件,我院发现此环节职务犯罪在手段上呈现多样化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类表现形式:
一是向欲承揽拆除原有房屋业务的施工队收受或索要贿赂。目前,我区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多个镇村,拆迁的面积很大,但是,拆迁市场因为专业性不强,准入门槛不高,造成竞争依然十分激烈,不少施工队为了拿到拆迁合同,或主动或被动的向握有施工队选择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已成为拆迁市场的“潜规则”。
二是利用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差挪用公款。由于拆迁工作涉及不同的被拆迁户,环节多,周期长,进度不一,由此造成拆迁补偿费的滚动下发或暂时滞留,这就给具有拆迁费管理权的人员挪用提供了可能。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一年时间内,个人决定将本村村民的拆迁补偿款814万元分10次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至案发时仍有
180万元尚未归还。三是伪造征地拆迁项目或内容,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一般是被拆迁户与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相勾结,以工作存在失误、审查把关不严、领导有交代等为说辞,使被拆迁户的相关手续顺利过关,共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后分赃。已经发现有下列不法行为:
1、采取伪造的方法,虚假延长被拆迁地块承包合同年限,骗取根据延长的合同年限多给予的预期补偿;
2、冒用已去世村民的名义倒签合同,编造征地拆迁补偿承诺,骗取根据拆迁补偿承诺多给予的补偿款;
3、移花接木在其他地块的他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多骗取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款;
4、事先通过内部渠道获取拆迁信息,在即将纳入拆迁的地块上抢建、抢种,多获取拆迁补偿款。
5、被拆迁户采取多报拆迁面积的虚增方式或者将已分别出租的多块土地“合成”为一“新址”进行虚拟承租的虚
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
四是拆迁中介人员违规帮助被拆迁户多骗取补偿款。在拆迁过程中,为工作方便,政府往往将谈判、评估等事项委托给或一同与拆迁中介机构开展,由于评估过后建筑物在短时间内即被拆除,有些评估人员受利益驱动,采取人为操纵标准等手段,对被拆迁地块的“地上物”的数量、规格等肆意进行高估,使拆迁户获得高额补偿,进而从拆迁户收取好
处。
四、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我院在查办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同时,及时对案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高发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征地
拆迁补偿工作随意性较大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征地拆迁费用专户存储的硬性规定没有落到实处。如在某村集体土地拆迁征地过程中,本该由征地单位打入村镇共管账户,由镇级财政进行监管的拆迁款,却直接打入了村集体提供的7家个人或单位账户,导致镇级财政对拆迁补偿工作无从监管,进而为其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是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的审批条件执行不严。根据《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被拆迁房屋应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同时,依据《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和使用状况,并应制作详细的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然而,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被拆迁人使用注册在同村其他地址经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通过该单位补缴税款的手段获得纳税凭证,且拆迁员并未进行入户调查,导致被拆迁人的违建房获得了四百余万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村、镇工作人员及拆迁员的审查疏失、甚至积极配合,客观上为被拆迁人运用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骗
取国有资金大开方便之门。
三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租的决策程序贯彻不力。《昌平区村级事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暂行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及出租的决策方法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政府审批;将发包合同文本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等等,但从我院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某些村集体土地的发包、出租并没有完全经过这些程序,广大村民也并不清楚集体土地发包、出租的具体情况。这就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某些行为人与农村干部相互勾结,虚构承包合同、虚增承包面积,骗取国家的补偿款。
(二)外部监督不到位导致某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权力过于集中,农村基层组织缺乏民主决策的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投资大幅度增加,大量的投资通过资金划拨的形式下发到基层组织,再由基层组织根据农民土地被征用的面积,折算成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这也就使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具有一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和管理权。而在现实中农村基层村干部议事决策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规范制度,设置的“村帐镇管”制度在有的地方仅仅表现为形式上的管理,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我院查办的案件来看,几个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间的监督比较薄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独揽大权,个人意志强,随意性大。当面对物质诱惑时,他们往往利令智昏,利用手中权力实施犯罪活动。例如某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是出了名的“一言堂”,重大事情都由其一人拍板,其他村委会委员、甚至是村党支部书记都不敢提出反对意见,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其职务犯罪行为。
(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在我院近三年立案侦查的15名涉农征地拆迁领域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3%,薄弱的文化基础和自律意识是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对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的宣传越来越多,教育力度也越来越强,但个别农村干部仍然缺乏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对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自己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缺少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把自己凌驾于村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村规民约和各项决策程序、财务制度,集体决策、村务公开无从执行。另外,村财务人员往往和“一把手”存在裙带关系或是利益共同体,其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也令人堪忧,财务人员的监督功能形同虚设。有的村会计受村书记、主任的领导制约,往往出于碍于情面、胆小怕事等多方面原因,很难严格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不能发挥财务监督,有的村会计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完全失去了监
督作用。
(四)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不尽科学,在执行中难以避免出现偏差 一是拆迁要求与拆迁规律存在矛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它关系到每一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往往工作流程环节较多,工作周期较长,但受现实情况的种种限制,目前大多数涉农征地拆迁工程必须在特定或限定时间内完成。因此,为了确保进度,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往往需要采取非常规方法,一些负责管理或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便用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来推进拆迁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进度优先,政府有关部门也无奈的放宽要求,这在客观上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二是拆迁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存在漏洞。目前的涉农领域征地拆迁工作都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是管理者,各类拆迁中介机构受政府委托是具体实施者。但实际上,由于拆迁工作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镇政府(街道)是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我们无法要求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在此项工作中不接触被拆迁人,也就无法避免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所以,这种拆迁工作机制,虽然从表面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但实际上也带来了很多深层次、隐蔽性问题。
三是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拆迁市场混乱。我区作为首都的城市发展新区,在快速推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房价居高不下,拆迁补偿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就使得拆迁补偿的利益诱惑越来越大。在现有政策出台前,由于对违章建设的认定及补偿标准较为宽松,没有及时制定新的标准,因此在拆迁领域出现了“拆托”这一特殊群体,这些人为在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常常在临近拆迁前大肆抢建、乱建违章建筑,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骗取拆迁补偿款。还有的甚至为减少获赔“阻力”,上下游说,并承诺将部分补偿款用来回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这种情况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幅流失,也
滋生了职务犯罪行为。
(五)涉农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为滋生职
务犯罪留下了空间
征地拆迁中的衍生行为需在法律层面进行界定。根据办案实践,目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自身获取的内部消息的便利,在得知土地即将征用拆迁的信息后,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向原土地承租人承租地块,待土地征用拆迁时获取暴利。如我院反贪局查办的线索中,发现某村委会主任采用此手段获取拆迁补偿款一千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原土地承租人的利益,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
二是拆迁评估人员身份界定问题。拆迁评估人员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集体土地拆迁环节中违法违规操作,收受好处或者贪占补偿款的行为,不至因其身份而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若拆迁评估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进行虚假的高位评估,进而获取好处,则在犯罪的认定上产生困难。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拆迁评估人员自身身份的界定,需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房屋评估规定评估确定。在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委托的基础上,对于非国有评估机构人员身份的认定,引发的思考是:评估机构人员贪占补偿款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认定为贪污罪,而此类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目前只能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但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上的差异及国家进行大规模拆迁改造工程的惠民旨意两方面考虑,依照受贿罪处罚采用虚假评估的手段收取好处的行为,打击和遏制犯罪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是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和拆迁改造的惠民政策钻营牟利。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其重要作用不言自明。作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然而,实践中发现,个别纳税人长期不履行纳税义务,待征地拆迁开始后,为获得完税凭证,从而享受停产停业补偿,才进行相关税款的补缴和滞纳金的缴纳。虽然国家税收政策得到了贯彻,但这部分长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拆迁改造的背景下,相当于以少量滞纳金换取了高额的停产停业补偿,惠民政策在落实中陷于被滥用之虞。不仅如此,“不患寡而患不均”,个别人钻营得利的现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正当纳税群体乃至普通基层群众
中还引发了不稳定因素。
五、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区的拆迁工作任务,结合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我院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区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将呈上升趋势。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一)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 一是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农村基层村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对典型的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有效地震慑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的预防网络。检察机关可以在涉农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点和联络员,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工作制度,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和土地等有关部门结合查办案件的特点和发案规律,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发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堵塞漏洞,从源头上达到预防目的。三是继续加大对违章建设的治理力度,不断净化和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实践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与违章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违章建设的重灾区往往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涉农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抓党建、治违建、创先争优促发展”主题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对违章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并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坚决遏止违法建设诱发的诸多后续问题。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内外部的监督制约 一是配好配强村“两委”干部。在基层农村组织每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之前,镇党委要全面深入掌握在任“两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各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既要强化村党支部在村内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配好配强村“两委”干部。要通过设计科学的审批、决策程序,不断健全“两委”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农村干部中的“一言
堂”。
二是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指导。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加强村级民主决策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生活会等民主决策制度的作用。对于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在集体重大经济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干部,应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机关。三是加强经常性的廉政教育。镇党委、政府应把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短期专门培训或轮训的方法,抓好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增强其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引导他们合理使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并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将集体资金用于投资保值增值的项目、农民入股分红,使村干部真正为村民办实事、谋福利,缓和干群矛盾。四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镇(街道)纪委、农村会计服务所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发包、出租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后续的发包、出租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事项进行审批时,要注意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昌平区村级事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并加强对村务公
开工作的监督。
(三)注重研究解决拆迁领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主要包括对征地拆迁中衍生行为的界定、引导及规范等问题。如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自身获取的内部消息的便利,在得知土地即将征用拆迁的信息后,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向原土地承租人承租地块,待土地征用拆迁时获取暴利;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费用比私房拆迁补偿费用低,有的村委会为使村集体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采取将村集体所有的公房以个人名义(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虽然这些行为在目前看来,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和引导,不进行相应的处理,将会引发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农村的和
谐稳定。
(四)强化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结合一线办案情况搜集、整理征地拆迁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适用和完善层面,着重对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和管辖分工方面存在的难点进行研究,积极提出相关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建议,避免因认识分歧产生的“两不管”案件;对相关环节及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大局。
二、新形势下拆迁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及特点
一是“拖”。行使职权者不给拆迁户讲明拆迁政策,不签定协议,让拆迁户心存疑虑。虽签订好协议,但不及时计算、通知领取补偿款,等把被拆迁人“拖”急了,等待被拆迁人上门“纳贡”。
二是“给”。拆迁过程中好多是熟人关系,犯罪嫌疑人自然要给予照顾,拆迁中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熟人也心知肚明、知恩图报,人情关系演变成权钱交易。
三是“钓”。犯罪嫌疑人“放长线钓大鱼”,谈拆迁条件时,先给被拆迁户按最低标准谈,最后再按最高的标准进行赔付,使被拆迁户产生一种自己占便宜的感觉,“自愿”给犯罪嫌疑人送上好处。
四是“套”。涉案人员应动迁企业主或委托人的要求,随意虚构事实、增加动迁项目进行补偿,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从中捞取好处。
三、如何预防拆迁环节职务犯罪的相关建议
(一)把握四个环节。
1、对拆迁施工单位的审查:一是对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看是否符合资质要求;二是对拆迁单位的信誉审查,看是否有在竞标时行贿的记录,是否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记录。
2、对拆迁房屋面积的测算审查:一是防止虚假测算,夸大房屋面积;二是防止虚设户头,将根本不存在的住户编入测算拆迁补偿安置之中。
3、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审查:一是防止虚假户口的进入和利用时间差安置户口;二是防止利用租赁协议套取拆迁补偿安置;三是防止工作人员放宽补偿标准或超标安置住房面积,从中收受贿赂;四是防止以劣等房源套取优等房源。
4、对拆迁资金的使用审查:主要是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和挪用拆迁资金。
(二)采取四项措施
1、细化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在一般情况下,拆迁工程除要建立工作人员廉政承诺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审批制以外,还应建立补偿安置复查制、资金安排分析制、拆迁信访接待制和文书档案管理制。
2、实行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阳光”操作。为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应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拆迁安置程序、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拆迁对象的自然状况、投诉和复议渠道等进行公开。
3、实行复审制。在拆迁测算工作结束和户口冻结以后,要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对测算结果、户口状况进行复审,并吸收所在街道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小组人员以及拆迁居民代表参与监督。如果因工作量太大,时间来不及,可以实行抽审或对重点、疑点进行复审,但为了保证复审监督的力度,复审率一般不能少于20%。
4、加强财务审计。拆迁工程结束后,审计部门对该项工程的财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公开反馈:一是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反馈;二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三是向投资方反馈。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向案件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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