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2024-06-18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精选8篇)

1.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一

罗高军翟新明:当前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原因及预防

对策

近年来,我市一些医疗机构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仍较突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映十分强烈。结合我们办案情况,针对近两年来辖区内医疗单位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一分析和思考。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是受贿犯罪案件高发环节。由于前些年各地在产业结构调整上的失误和宏观调控不力,很多地方盲目地上项目,建公司、办企业,特别是制药企业有雨后春笋般之势快速发展,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发展和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一些药商为了促销盈利,挖空心思渗透腐蚀医务人员,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案的重灾区。仅2007年5月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且均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的涉嫌受贿案件,而且科室医务人员集体出现收受“回扣”情况,如此之高的发案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醒。

(二)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所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有的是医院领导审批签署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经销商以感谢的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回扣;有的是药剂科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单独“勾兑”;有的是医生在医院开处方而在药贩子那里拿回扣;有的是在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时,事前和经销商谈好一定比例的回扣,在每次手术后,经销商按回扣比例将现金给予相关医务人员;还有的是由经销商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医生个人及全家出国(境)旅游等。犯罪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些制药企业或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商,在推销自己的产品时,其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单线联系、开联络会、药品推广会、药品发布会等形式,把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同时,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上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即“明扣”和“暗扣”。“明扣”是药品供应商公开支付医院的折扣,医院在向药品供应商支付药品款的同时,会扣下事先谈好给医院的回扣,这部分回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20%。药品供应商在给“明扣”的过程中,暗中给予医院中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回扣,又称“暗扣”,一般是“一对一”的行为,回扣一般是医疗器械发票金额的30%-40%,隐蔽性很强,不易被发现,比较容易掩盖其犯罪行为,使这类犯罪更加隐蔽化,从而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行贿者“强进攻”与受贿者“弱抵制”形成明显态势。近年来,由于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市场不景气,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商们在销售环节使“绝招”,下“猛药”,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来诱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最终达到顺利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设备之目的,一些经不住诱惑的医疗机构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在“糖衣炮弹”面前,起初还能保持清醒头脑,进行抵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感情的加深,思想开始麻痹、意志逐渐淡泊,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渐渐地变弱了,一旦对方“强进攻”,思想道德的防线便被冲破,成了经销商们的“俘虏”。如今年我院反贪局在查处的案件中发现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武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石地区销售商王某某,在销售医疗器械耗材过程中,就是采取用钱物作为“敲门砖”主动出击,对医疗机构的关键人员进行“强攻”的手段,先后向我市中心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的有关科室负责人行贿,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社会危害性较大,直接侵害了医患的根本利益。从案件情况分析显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贿赂犯罪案件,其犯罪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非常之大,它直接侵害的是广大医患的根本利益,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涉案人员所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均直接打入医疗机构进货成本。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贿赂型职务犯罪。如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发现我市某医院科室负责人廖某在其任职的3年内收受医疗器械经销人员贿赂达20万余元,导致该医院部分医疗器械以高出市场5倍的价格提供给患者。

二、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体制不健全是产生犯罪的客观原因。由于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规范、有序的流通市场体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营销秩序仍然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些医药生产厂家或商家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采取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执行者的个人利益分别对待的办法,将商品以不低的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贿赂,这样的流通体制助长了非法的商业竞争,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有了客观条件。

(二)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客观上给犯罪提供了空间。随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矛盾日益突出,营销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医生等关键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显现出来,成为药品及医疗设备营销商们“主攻”的对象,加之一些医疗机构只注重内部的业务建设,而忽略了对医院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而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义意上的监督,导致一些有职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了一些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医生等关键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财物直至发生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三)药品、器械虚高定价,为行贿者提供了资金来源,是诱发犯罪的外部原因。一方面,由于一些制药、器械生产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药品、器械虚高定价,有的地方政府、物价部门为了扶持和保护当地的企业,对生产的药品、器械定价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定价,而是进行虚高定价,并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使药品价格难以下降。另一方面,政府物价部门只对已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器械实行定价调控,而占80%—85%的药品、器械价格则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因此,药品、器械生产厂家就有了给予药品、器械经销商较大的利润空间,经销商们就是利用这一较大的利润空间,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回扣”或“好处费”的数额可达25%,最高甚至可以高达40%。有如此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对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工作人员来讲,那双贪婪的手又怎么不伸出去呢?

(四)医务人员待遇偏低,寻求补偿心理欲望强烈,也是诱发犯罪的原因。涉案人员在忏悔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过程剖析原因时,都有带共性的认识,那就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虽然职业崇高,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非常辛苦,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并不高,从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和吃亏感,加之受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种内心失衡、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渐渐地强烈起来,便利用手中职权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中收受贿赂。如我市某三级甲等医院某科室主任柯某就是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大肆收受药品和医疗设备供应商贿赂20万元,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五)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犯罪的主观原因。从检察机关查办医疗系统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高,不少人员在医疗领域还颇有建树,有的还多次受到各级奖励。但是,由于医疗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真正接触法律的人并不多,因此,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不是犯罪,而只是违犯行规。

三、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对医药卫生领域贿赂型职务犯罪查处力度,注重教育,实行打防结合政策。针对药品及医疗器械两大环节贿赂型职务犯罪高发的特点,在当前市场经济转型体制下,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仍需进一步加大打击医药卫生领域内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力度,重点是对管理层人员的查处,同时,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和医药卫生系统自身的特点,在坚持贯彻中央宽严相济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惩罚并举、注重预防、教育为先的原则,对那些位高权重,态度恶劣,道德败坏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而对那些态度较好,认真悔改,积极配合的涉案者要查处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坚持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做到惩一儆百。以打击促教育,以教育促预防的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销售体制,实行阳光交易。药品、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体系体制作保障,不仅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泛滥成灾,而且对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体系体制,确保药品及医疗设备实行阳光采购,是预防和遏制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型职务犯罪极其重要的举措。一是国家要尽快建立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做保障,切实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交易市场秩序。二是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购销,逐步实行挂网竞限价购销,使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在“阳光”下进行交易,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流通环节的成本,真正让利于民。三是积极探索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实行专营的市场流通新路子,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从体制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治本性问题。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医疗机构频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不力,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是预防商业贿赂和贿赂型职务犯罪的关键。首先,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四)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价格,截断贿赂之源。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源头是行贿,而行贿的源头又来自不同的渠道,仅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发生贿赂案件来讲,截断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行贿的源头,关键是要理顺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在流通中的价格关系。国家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价格,防止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虚高定价,大大压缩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的价差“水分”,缩小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销售的利润空间,使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没有丰厚的物质条件给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以“回扣”、“好处费”等形式进行贿赂,切实从源头上达到治理贿赂犯罪之本的目的。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从我们对医疗系统诱发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一条深刻的教训是,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直至诱发职务犯罪。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作者单位:XX市XX区检察院)

2.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商业贿赂 法益 制度设计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反商业贿赂正式进入攻坚阶段。然而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与中央反商业贿赂坚强决心相比,民众似乎对商业贿赂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感。[1]从目前已经处治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几乎都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的结果,而民众大多对商业贿赂持“无讼”的心理态度。这使得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未能进入司法视野,严重妨害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整体治理。事实上,针对商业贿赂犯罪这种侵害社会公益的犯罪,很多西方国家都提倡实行公益私人诉讼制度,[2]以动员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来反商业贿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政府在1863年所颁布的《虚假索取法》。该法是规制与政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法律,它规定私人可以向犯有虚假索取行为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而代表国家的司法部可以决定是否加入该诉讼。不论是否有司法部的加入,一旦法庭判定国家胜诉,提起诉讼的公益私人诉讼人就可以得到国家所得到的赔偿数额的15%~30%。事实证明,这种公益私人诉讼制度极大的鼓励知情者的诉讼热情,达到了良好的违法预防效果,并形成了公共机构与私人合作的有效诉讼机制,成为各国效仿的典范。[3]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正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当前反商业贿赂活动中的实现,并提出了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对推动我国反商业贿赂活动有所裨益。

一、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公益私人诉讼制度是指因商业贿赂行为而使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相关利益人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可以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制止他人的侵害行为,恢复自身权益,是为“私利”而诉。但对来源于《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而言,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公益”而诉。“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律手段主要是以国家干预私权的形式出现的,其初衷并不关心受到公权干预的主体在此过程中的最终结局是受益或是受损,而是为了市场交易场所的井然有序—自由、公平、有序竞争。”[4]的确,良好的竞争秩序是商业竞争形成良性循环的前提条件,因而现在大多数国家的竞争法都规定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竞争法首要保护的法益。这就决定了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其首要保护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凡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维护义务的市场主体都可能参与到诉讼中来,即使是利益没有受损的其他竞争者和社会组织。

(二)原告范围的广泛性

在一般的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在商业贿赂犯罪场中,由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法律首要保护的,因而只要是危害竞争秩序的贿赂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既可以是贿赂行为直接侵犯的其他竞争者和其他消费者,也可以是利益没有受损的其他竞争者,还可以是法律规定的维护竞争秩序的社会组织。可见,相对于其他诉讼类型而言,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公益诉讼人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以利益直接受损为必要。

(三)原告地位的限制性

很多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与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直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诉讼制度。这样,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是无任何限制的人,只要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允许进行公益诉讼。而笔者认为,对于公益诉讼而言,不能无限制的放宽诉讼资格,否则会因为滥诉而影响司法的严肃性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只有对竞争秩序有维护义务的市场主体和因贿赂行为而利益受损的人才有诉讼资格,主要包括其他竞争者、法律规定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社会组织和因贿赂行为而受损的广大消费者。

二、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中公益私人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其侵害法益的复杂性,即主要侵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社会法益,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的个人法益。被害法益的复杂性不仅决定了立法上的差异,而且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具体实施,尤其是法益保护如何实现问题,由此产生了公益私人诉讼制度。

我国《竞争法》认为禁止商业贿赂旨在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反商业贿赂的应有之意。因为商业行贿行为“利己难免损人”,必然会剥夺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机会,同时行贿行为使得产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增加,最终导致商品价格上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当今大多数国家竞争法的保护法益的三元结构是相吻合的,即保护(1)消费者利益;(2)竞争者利益;(3)竞争秩序。因为从历史渊源来看,竞争法起源于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必然注重对私权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竞争的消极破坏作用日益暴露,加强对竞争秩序这种社会法益的保护以维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便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竞争秩序也成为竞争法法益目标的一部分。[5]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禁止商业贿赂首先旨在保护其他诚实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使行贿者不能获得优于其他诚实竞争者的竞争利益;其次,还间接保护公众利益,避免因商业贿赂行为猖獗而使伪劣商品泛滥和因贿赂而导致的商品价格上涨;最后,还保护公平、正当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6]与此同时,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也将商业贿赂的法益目标定位于:(1)保护竞争者;(2)保护消费者;(3)在维系竞争方面保护公共利益。[7]

然而,不同国家对商业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排序并不相同,由此导致了立法模式和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因为从法益分类的角度讲,市场竞争秩序是社会法益,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个人法益。各国立法根据法益排序位阶的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以保护个人法益为主而以保护社会法益为辅,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第二种是以社会法益为主而以保护个人法益为辅,如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法益的排序并不单是法益罗列上的随机,而是和各国的法律制度紧密相联,并决定了法益保护如何实现以及能否实现的问题,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体现。

3.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篇三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我们不难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特有的特点和规律,它总是发生在那些直 接掌管金钱或商贸的经济单位和管理部门,哪些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权力大,哪些部门就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热点部位。可以说权力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核心位置,权力的“魔杖”挥向哪里,贪污贿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⒈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突出。贪污贿赂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济部门向执法部门渗透的过程。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扩大“经营范围”,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发射“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有时利用有利时机,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谋求个人利益。

⒉“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巨大。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纷纷落马。

⒊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着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二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进行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规费过程中收费不开发票,或只打白条,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三是采取虚开“大头票”贪污,即在单位需正常支出时,实际支出少而入帐报销多,将多余的款项非法占为已有。四是虚列支出贪污,即单位根本没有该项支出而伪造支出,开具假发票入帐冲出现金,非法占有。

⒋贿赂犯罪率成上升趋势。在监管不力的许多部门,挪用公款等罪数额都巨大。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现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直接管理保险费,企业业务员直接经手企业货款,他们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⒌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近几年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受贿案占立案数的比例不大,但是贿赂犯罪不仅没有减少且有上升趋势,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罢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纸终究包不住火。近几年来我们查处的受贿案件逐年增多,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⒈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利益分配失衡,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处于利益分配的底层,客观上给此类犯罪营造了气氛。同时他们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近几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受贿,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⒉严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一段时期以来,各单位普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权力膨胀,无人监督。有的领导就认为,财政工作就是主管财政的“一把手”和财务人员之间的事,其他班子成员无权也不应该过问。重大财政问题不经班子集体研究,或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由“一把手”一人操纵,其他班子成员没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文笔审批”,财务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成为“一把手”贪污腐败的温床。我们在查案过程中了解到,凡是涉及“一把手”贪污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员往往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大项开支不甚了解,更谈不上集体研究,民主管理。

⒊制度不健全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单位,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有的单位“一把手”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处取现金,甚至取大额现金连“白条”也不打,成了所谓的“良心帐”。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帐又管现金,有时库存现金多达几十万元,为其利用职务挪用公款提供可能。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二是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都要一查到底,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三是加大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使一些想食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

⒉加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思想实际,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执法人员、财务人员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目标,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4.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四

因为这样,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缺陷,完善侦查途径,将对我们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带来新机遇。

一、目前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商业贿赂犯罪的多样性导致发现难。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原因并不是侦查部门缺乏工作热情,也不是办案人员的素质有所下降。事实上,几年来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通过业务培训、素质考试和“五好”检察院的创建使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但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站出来举报;一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一些群众则认为拿钱办事合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且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犯罪形式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导致一些案件在罪与非罪界限上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一些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为企业生存发展而进行商业“攻关”,宽严相济政策很难把握;很多国有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等客观原因,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2.协调机制的缺陷导致立案难。

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由于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导致了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工商、审计部门在制度和法规上的缺陷,导致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上的认识存在分歧。立案难除了在证据形成上的困难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到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与有关党政部门的协调不足,导致自各方面的干预还是很多的。而且检察机关自身在对待一些主体对象上也有一些法外约束。如规定对某些级别的干部在立案前须向当地党组织汇报,争得党组织同意后方可立案,增加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约束。

3.商业贿赂犯罪的诡秘性导致取证难。

取证难的问题也是一个束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一个老问题。突出反映在对证人的取证和对一些机关、单位的取证上。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以所谓正常的业务活动、行政行为掩盖行、受贿事实,留下的痕迹极少,使犯罪很难被发现。中国人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多,大多数人有与人为善的心理,不愿意得罪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在向证人调查时往往困难重重。如很多证人因畏其权势而不敢出证;一些证人怕事情牵扯到自己或事不关己而不愿出证;一些领导怕查出案件损害单位名誉、丢了单位荣誉、影响其政绩,而不配合调查工作;许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取证持漠然的态度等等。同样,在向一些机关、单位取证时也经常遇到推委、拖延现象,成为办案中的 一大难题。

4.犯罪嫌疑人的狡猾性致使突破难。

突破难的问题在侦察商业贿赂案件时感觉尤为明显。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水平的提高,他们大多聘有常年法律顾问,他们深知,由于近几年来法律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加之以前许多行之有效的突破手段被否认,特别是首问12小时的限制,使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显得既仓促又乏力。在办案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突破口供更难。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案件特殊性,案发后双方守口如瓶,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二是商业贿赂案件受贿方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就对案发后面临的情况做了精心准备,在作案前就策划好对抗侦查的办法。三是受贿人不仅利用手中权力索取和收受贿赂,而且还利用手中权力和金钱,在案发后找人说情,干扰办案,设置障碍,对抗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一些干警在干扰阻力面前也常常顾虑重重,导致成案率明显降低。

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完善途径

检察机关在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查办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职权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充分认识 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要预计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1.广泛收集线索,强化机制建

设。

要解决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一是要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反映出来不多的客观原因是我们没有有效的发现机制,许多线索等检察机关掌握时离实施犯罪时间已太远,往往已错过了最佳的侦察时机。针对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源少,质量差的情况,要提高捕捉线索的能力。要加大举报宣传力度,营造积极惩治商业贿赂的氛围,发动和依靠群众收集犯罪线索,积极兑现奖励政策来维护群众举报积极性。在办案中,要注意线索深挖,一案带多案。事实证明,很多商业贿赂犯罪串案、窝案,都是侦查人员注意深挖余罪,捕捉蛛丝马迹破获的。二是要加大对包庇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在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机制上要着重探索、研究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奖励机制。因为举报人在商业贿赂犯罪举报中面对的是手中握有公权和财权的强大势力,在被举报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己处于弱势,要使他们能积极举报,首先要解除举报人在人身安全、生存生计上的后顾之忧。因此法律应当对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加重情节给予严惩。换句话说,在所有犯罪中,只要查证属实有打击报复情节的都应加重处罚。这样,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力;才能逐渐形成意识上的保护屏障,使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才能形成公民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妨碍司法类案件中,涉及包庇、伪证等案件应当增设单位犯罪,实行双罚,以增大那些为了小集体利益而无视国家法律的单位隐瞒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行为风险,使他们不敢隐瞒、掩盖管辖范围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使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尽快地得到查处。在当前市场经济尚待规范、精神文明程度和社会总体道德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必须把法律设置得更加严厉一些,才能切实起到规范、约束、遏制甚至消除手中握有强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消极作用。

2.整合检察资源,强化立案意识。

整合检察资源,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检察官队伍,服务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大局,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检察官首先应当精通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应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知识技能,具备较合理的知识、技能结构,如金融、财会、外贸、税收等知识和电脑、外语等技能。在解决立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时,才能吃透法律精神,正确地理解法律,丰富的实务经验往往能提高办事效率。在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不能超越管辖办案,以此来体现和维护程序公正。要注意分析、总结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没规定、政策界线又不清的,要慎重对待。要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多研究、多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院支持。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增强检察机关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反商业贿赂工作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等,都是主观上解决商业贿赂犯罪立案难的行之有效途径。

3.构建取证网络,强化打击合力

取证难是困扰商业贿赂犯罪侦查的一个老问题,造成这种困扰在法律保障机制上有许多原因,也是新刑诉法遗留问题较多的一个方面。解决取证难,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反贪和渎侦部门之间的配合,注重查处滥用职权背后的商业贿赂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注重查处普通商业贿赂掩盖下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加强与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配合,积极查处这些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要与上述部门尽快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调取固定证据。二是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在刑事案件中拒绝作证缺乏制裁措施的情况,要坚持党的领导。商业贿赂犯罪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任和威信,关系到我国的政治根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死存亡。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突破商业贿赂犯罪取证难的关键环节。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给予更有力的打击,为政治服务的必然产物。三是营造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的法律保障氛围。为了保证打击力度,应当将明知他人有重大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在国家专门机关向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造成案件处理困难,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且应当规定单位犯罪,进行双罚;情节一般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四是对于本身也有犯罪嫌疑的证人(即所谓的‘污点证人’),法律应当允许采用更加策略的方法以提高取证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引入广为使用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豁免、证据禁用豁免和罪行豁免制度,使嫌疑人愿意主动如实供述,以迅速突破商业贿赂案件或窝案、串案,从而大大改善取证难的问题。

4.巧用侦查谋略,强化突破能力

5.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五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增大了农村干部腐败的可能性,由此而引发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村干部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有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触犯罪名比较单一。在新农村建设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划拨的建设款会越来越多,而掌管建设款的村干部往往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另外,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发放补助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源泉。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三)犯罪环节相对集中。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四)窝案串案比较突出。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如我院查办的朱某案,其就是和副主任兼出纳黄某共同预谋,贪污公款8万多元。

(五)危害后果严重。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体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它直接地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最直接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二、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土地、资金、水利等重要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村干部手中,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制约机制跟不上,有的村级组织根本就没有监督机制或只是流于形式,村干部管理时,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体现不出民主监督,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能够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村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不能做到政务、账目真正公开。很多村干部一人身兼出纳、会计,特别一些村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明显增多。

(三)村干部文化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现在大部分村官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小学文化,高中文化以上学历的很少,加上平时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有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时,以情代法,有时出于好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

(四)农村的民主制度尚需改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在现实中,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落实,选举中贿选拉票、宗族宗派破坏干扰选举的事时有发生,导致选出的有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道德素质差,施政能力弱,甚至就不能胜任工作。

三、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以上农村干部犯罪的原因,特点,建议在预防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中要坚持惩防一体、打防结合的预防理念,加强思想教育,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使他们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减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农村有一个廉洁高效的管理环境。

(一)选好配强村委会领导班子。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首先要保证换届选举时,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不受到宗族观念和金钱买选票的影响,选出思想政治素质高、年轻有为、工作能力强、有文化、有开拓精神和有经济头脑的村民担任村干部,使村委会能真正起核心和堡垒作用,保证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能带领群众搞好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逐渐吸收大学生在农村任职,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创造机会,使他们在工作中得到群众认可,及早成为农村两委班子的领头人,为提升农村两委班子的战斗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村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及时对村两委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首先是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适应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其次,结合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村干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最后,要搞好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村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各项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政治、文化等素质,提高施政能力和抵御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

(三)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温床,只有通过多种方式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乡镇政府可以建立完善村帐由乡镇财政所代管等制度的作用,指导和监督村委会做好财务工作,定期的对村上的财务进行审计。同时,换届选举可以选举三名财务监督员,不定期检查村帐,发现问题,可要求村委会及时改正和上报乡镇政府。二是建立财务公开栏,要做到涉农资金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或财务监督员审核后张榜上墙,及时全面地予以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三是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特别是针对有些村干部即将离任之前,想在土地交易、退耕还林、补贴发放等重大资金使用上大捞一把,进行重点盯防。

(四)加大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整治力度。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要采取检察、纪检、监察、乡镇纪委等联合调查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协同作战威力,把查处农村干部以权谋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凡经查明有违纪违法事实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同时,要注重研究村干

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

6.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六

xx卫生院—xx院长

在X月X日参加了由卫生局组织学习的《全市预防商业贿赂法律知识培训班》,由XX主持了会议,并做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指出了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卫生系统高度重视,并组织了这次集中学习培训班,深入学习了有关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知识。与会的还有分管卫生的市委常委XX同志,及检察院XX院长,分别做出了重要讲话和指示,同时由检察院XX科长主讲法律理论知识,并通过观看电教片及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专题图片展、举现实案例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深入浅出地讲解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如何预防预防商业贿赂的各项方法及措施。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收获博丰,使我深刻认识到预防医药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预防商业贿赂法律知识和预防商业贿赂的觉悟,强化了自己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意识,筑牢了自已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下面谈谈我对这次预防商业贿赂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后的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应该说,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目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些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比质量、比价格的合理竞争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的非法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市场经济秩序。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造成了恶性循环。

2、商业贿赂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的出现,使得商品在流通环节增加额外支出,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商业贿赂最终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以后的高价、高额的费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例如,产生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的虚高,而导致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虚高,很大程度上就是部分费用被用来支付高额回扣,商业贿赂造成的后果就转嫁到患者的身上。

3、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湛江市已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在我们医药行业里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例如,湛江市广东附属医院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案,国家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司官员受贿案等。因此,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有效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极有可能断送改革开放的成果,影响现代化的进程。

三、结合本职工作谈对商业贿赂的治理

如何才能做好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正确处理履行自身职责和发挥好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结合我院的实际,我们应该坚决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决定,大力加强警示教育,继续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堵塞监管漏洞。通过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乱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营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今后,我将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理以法约束自己,“管好自己的脑,不该想的坚决不去想;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去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去拿;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能去”。踏踏实实的做事,堂堂正正的做人。

7.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案例 篇七

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提及:广义的商业贿赂不仅包括为促成商品交易、排斥竞争对手而实施的贿赂行为,还包括其他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贿赂行为,比如生产厂家为获取生产许可、建筑单位为提高其资质级别而向有关管理部门行贿。我们倾向于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作广义的理解。

二、报刊报道

清远市阳山县30多个食品批零商致电本报时透露,今年年初,阳山县工商局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检查,据商户张易说:“查完账本和进货单,给我们做了一些笔录,然后告诉我们,我们都违法进行了商业贿赂。”

张易经营着一个批发兼零售的店铺,面积大约60平方米,主要是经营一些饮料、调味品和酒类。目前已关门停业。张易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书面行政处罚书,但是已经有阳山县工商局的电话通知了。

处罚的理由是商业贿赂。“工商局说,我卖王老吉的返利是商业贿赂,而收取一些‘堆头费’也是商业贿赂。”按照他与王老吉的合同,如果他能卖掉2万箱,就可以获得5200元的返利,这被定性为商业贿赂,除了要没收,还要罚款5万元。他想不通的是,这是和厂家签了合同的“惯例”,几乎每家厂商都是如此,怎么突然间就成了违法行为呢?

与张易有着相同经历的王山,则已经收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从事酒类的批发零售。这份告知书称,他以“陈列费”名义收受商业贿赂360元,以“返利”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540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

而另一商户李阳接到的处罚书中称,他在2008年曾以“入场费”的名义支付了阳山某超市商业贿赂款300元,也被处罚款5万元。

令这些商户想不通的是,厂家给的“折让”、“堆头费”、“进场费”,都是“生意惯例”,从未听说是违法行为。“卖统一鲜橙多,厂家给的‘折让’是卖完100箱就送4箱,一箱也就挣个四五毛钱利润,有些折让还是厂家配送到下面各个零售点的。”一位商户告诉记者,这4箱鲜橙多被折算成144元现金后,也被认定是“商业贿赂”。

阳山县工商局副局长古信标说:这次整顿中发现的批案,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行为,也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据记者了解,在广州地区,工商部门也对一些大型超市在堆头费、进场费、折让等进行过调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商业上的折让、回扣是供应商和零售商在制定合同时就签订的,一般双方都会入账。工商曾经查过,但不是以商业贿赂的名义,而是以规范零售行业公平交易的名义,对企业也进行了处罚。”

“批零商的这些行为是不是商业贿赂,要看是不是双方都有入会计账户。”广州市工商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入了账,就不能算是商业贿赂。但是,他也表示,由于很多案例有其特殊性,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果经营者以“明示入账”的方法,以赠与或者赞助等名目给予交易对方或者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财物等,则表面上合法,但也违背公平的竞争秩序。

三、案件

涉案方: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贿赂销售进口光电开关案

案情:2005年9月19日,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进口静电消除器、静电控制器等产品,合计销售金额350280元含税,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回扣共8982元,销售成本230730元含税,利润100053元。处罚:处罚款1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53元。

2贿赂销售音响器材案

涉案方: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2005年1月至12月间,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音响器材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填写“支付证明单”用现金支付中山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业务员回扣款86541元,取得经营额976191元,从中获利126905元。处罚:罚款73095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6905元。

3贿赂销售卫浴洁具案

涉案方: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情: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增加卫浴洁具、水暖器材、五金等产品的销售量,账外暗中通过“资金使用申请单”用现金支付客户费用101099.74元,取得经营额2169267.67元,从中获利173541元。处罚:罚款106459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73541元。

4贿赂销售深海鱼油胶囊案

涉案方: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情: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给付旅行社导游提成和佣金。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6日,当事人向旅行社带来的游客共销售鱼油产品人民币245000元,向20家旅行社支付“停车费”人民币15000元,“人头费”人民币19374元,“提成”人民币5712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赠送给游客的鱼油产品成本为人民币16060元,扣除已缴纳的税金人民币8231.46元,当事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80214.54元。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214.54元和罚款10万元。

5贿赂销售葡萄酒案

涉案方: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

案情:2005年8月16日,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某经销批发商场销售450件(6支/件)“金色长城葡园干红”到河源市源城区某经销批发商场,由该经销批发商场按照当事人规定的价格,每销售一支葡萄酒可以获得1元的回扣,至被查处时止,当事人共付给批发部回扣35件“金色长城葡园干红”葡萄酒,并获违法所得2500元。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和罚款10000元。

6贿赂销售板材案

涉案方:南海某家具板材有限公司

案情:从2004年3月开始,佛山市南海某家具板材有限公司以“返利”的名义对向其购买板材的客户支付回扣。至2005年6月30日被查获止,当事人共9次以此方式与佛山的4个客户进行交易,共销售板材67802张,支付给客户返利金合计10413.4元,共获取销售收入1411476.2元,获取利润8700.88元。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700.88元和罚款10000元。

7贿赂销售啤酒案

涉案方:佛山市某贸易商行

案情:从2005年8月开始,佛山市禅城区某贸易商行以给付现金方式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鼓励其向顾客销售XX啤酒。至2005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瓶盖4358个,支付服务员瓶盖回收款4773.2元。当事人销售的××啤酒进销差价为2.99元/瓶。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通过回收瓶盖方式销售啤酒4358瓶,进销差价共计违法所得13030.42元。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30.48元和罚款60000元。

8贿赂销售葡萄糖案

涉案方: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

案情: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向阳江市某医院、阳江市某学校附属医院、肇庆市某医院推销葡萄糖、力尔凡注射液时,账外暗中支付“赞助费”5万元。期间,当事人利用上述手段销售药品1379053.64元,获利20000元。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和罚款180000元。

9贿赂提供货运服务案

涉案方:佛山赵某

案情:2005年1月初,佛山市的赵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业

经营快运业务。当赵某在承接托运业务时,给予业务量大或有可能发展成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的具体托运经办人以运费20%~30%不等的“提成”。根据货物验收卡统计,赵某在2005年1月27日至2005年4月27日期间,对67宗业务给予客户托运经办人累计3965元“提成”,共获30418元经营额,获利2050元。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及罚款12000元。

10贿赂销售摩托车案

涉案方:汕头市某摩托车行

8.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八

1、领导层: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2、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各项工作;

3、领导班子应根据本镇实际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公道、正派;

4、镇机构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要明确、合理,符合镇实际需要,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

5、镇领导自己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自我发现问题,勇于主动纠正,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处;

6、领导负有本镇反商业贿赂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党委书记、镇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7、镇领导加强各部门的动态监管,对职工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8、领导层在决策、制度及各项工作运行中要在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9、镇领导层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购进、销售资金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购进、销售资金的管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单独的银行帐户,并做好相应的帐目管理。

三、每年年终要对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应定期追踪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用途。

五、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占用购进、销售资金行贿或转变成其它利益的形式向采购方进行贿赂。

六、不得利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违法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或用于贿赂。

七、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使用。

八、公司在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环节中一般应采用银行结算,尽量避免现金结算,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树立诚信意识,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造虚帐、假帐。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会计出纳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建立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信用档案,开展会计出纳人员信用评价。

四、实施会计出纳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会计出纳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视而不见,不抵制、不举报,则一经发现,对相关会计出纳人员应在一定范围予以曝光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在每年应对会计出纳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建立会计出纳人员监督机制,约束会计出纳人员行为。

六、落实单位会计账目管理责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对在日常帐目管理中发现的涉及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举报。

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单位内部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各个环节的财务审查。特别是采购、销售、结算、中层以上干部离任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大宗物品采购等的财务审核工作。

八、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设立会计出纳人员事后监督制,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单位会计、出纳岗位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

九、会计出纳人员对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反商业贿赂的情况,一是要拒绝开展相关业务,二是要向领导提出违规情况并要求公司领导层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反商业贿赂定期检查考评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对财务人员、采购和销售人员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

二、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从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考评。

三、每季度对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每季度重点检查一次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反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五、每年年终应针对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主要检查是否有以下行为发生:

1、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

2、在采购或销售产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过程中,收受或给予回扣、贵重物品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3、是否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贵重物品而不上交;

4、有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六、每季度应对受理商业贿赂举报登记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情况。

七、落实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责任,并与单位各项奖惩制度挂钩。反商业贿赂举报登记管理制度

一、群众举报是发现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因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面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

二、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举报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单位受理举报人应对群众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购域商业贿赂方面的举报、来访要热情接待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四、对举报人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受理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调查情况、调查结果要严格保密。

五、对举报商业贿赂的内容、线索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自行处理或上报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每年开展1~2次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

二、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部份:一是监管部门评价;二是行业内部评价;三是群众评价。

三、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的主要应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座谈;二是发放调查问卷;三是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网上调查的方式开展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调查。

四、反商业贿赂社会评价工作应注意点面结合,要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评价。反商业贿赂责任追究制度

1、没有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工作机制,由公司向监管者书面检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没有认真开展反商业贿赂教育,普及反商业贿赂知识,被有关部门检查批评的,由公司分管宣传教育人事的领导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并落实和改进、教育、培训、普及反商业贿赂的知识和方法。

3、对商业贿赂的问题没有按制度定期检查,自查发现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公司领导班子应及时评估损失,予以量化,由公司分管反商业贿赂副总经理承担相应责任的20%,具体岗位人员承担80%责任;

4、凡在各级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检查中,查出公司由于存在商业贿赂问题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首先是公司领导及班子集体承担20%责任,后将责任分别查清,按制度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80%责任;

5、司法机关在反商业贿赂中查处的有关商业贿赂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该谁承担责任就由谁承担。反商业贿赂资料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及时收集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以及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各级监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资料信息等。建立专门的信息资料库或资料档案。

二、公司应纵向横向收集保存与所经营业务相关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质证明材料。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种合法资质证明,与业务交往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商业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条款。

三、公司应对本企业各环节反商业贿赂的制度、规定、文件、信息、资料单独收集,建立专门的信息资料库或资料档案。

四、公司对每年开展反商业贿赂的自查情况,包括检查情况、所查问题的情况、处理问题的情况,归纳整理后建立专门的资料档案。

五、对于监管部门或法纪部门立案查处的本公司商业贿赂问题,不但应将各类文书资料收集保存,还应将本公司有针对性的汇报、说明、整改方案、落实措施一并建立专门资料档案。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树立诚信意识,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造虚帐、假帐。

二、镇应每年定期组织会计出纳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会计出纳人员反商业贿赂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建立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信用档案,开展会计出纳人员信用评价。

四、实施会计出纳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会计出纳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视而不见,不抵制、不举报,则一经发现,对相关会计出纳人员应在一定范围予以曝光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镇每年应对会计出纳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建立会计出纳人员监督机制,约束会计出纳人员行为。

六、落实单位会计账目管理责任,在日常帐目管理中发现的涉及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举报。

七、会计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单位内部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各个环节的财务审查。特别是采购、结算、中层以上干部离任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贵重物品采购等的财务审核工作。

八、要设立会计出纳人员事后监督制,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单位会计、出纳岗位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

九、会计出纳人员对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反商业贿赂的情况,一是要拒绝开展相关业务,二是要向领导提出违规情况并要求领导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反商业贿赂定期检查考评管理制度

一、镇应对各站所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

二、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从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考评。

三、每季度对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每季度重点检查一次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反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五、每年年终应针对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主要检查是否有以下行为发生:

1、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

2、收受或给予回扣、贵重物品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3、是否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贵重物品而不上交;

4、有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六、每季度应对受理商业贿赂举报登记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情况。

七、落实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责任,并与单位各项奖惩制度挂钩。反商业贿赂责任追究制度

1、各站所没有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工作机制,由各站所负责人写书面检讨,并承担责任;

2、没有认真开展反商业贿赂教育,普及反商业贿赂知识,被有关部门检查批评的,由站所负责人承担责任,并落实和改进、教育、培训、普及反商业贿赂的知识和方法。

3、对商业贿赂的问题没有按制度定期检查,自查发现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及时评估,予以量化。

4、凡在各级监管部门对部门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检查中,查出由于存在商业贿赂问题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将责任分别查清,按制度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5、司法机关在反商业贿赂中查处的有关商业贿赂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该谁承担责任就由谁承担。

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信息专报、情况通报和定期报告制度

为认真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时编写信息和情况通报,及时上报,经便让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庙尔沟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对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写出信息并及时上报。

2、对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采取的有效措施要及时编写信息,并及时上报。

3、各站所每周向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一篇信息,每月上报一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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