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共8篇)
1.专利说明书 篇一
说明书(申请专利)
说明书
1.格式 说明书
(写明要说明的事项)
1.……
2.……
2.说明
说明书是申请专利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专利应当提
交说明书,说明应
当说明的事项,说明书一式两份。说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
方式和顺序说明以外,应按下列顺序填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该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所属的技术领域;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
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技术的文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清
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实现
为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的效果;如有附图,应当有图示说明;详细叙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但不
得有商业宣传用语。
(2)说明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整洁清楚,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
涂改。字高在0.3-0.4厘米之间,行距在0.3-0.4厘米之间。四周须
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各留1.5厘米。
(3)说明书首页用此页,如写不下,可用白纸续写。续页必须与首页大小、质量相一致,横向书写,只限于使用正面,反面不得使用,四周应留有空白。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居中,名称与正文之间空一行。邮寄申请文件不得折叠。
2.专利说明书 篇二
1 有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规定
我国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体现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即,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1]对这一法律规定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解释。根据该解释, 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整体上分“清楚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要求。其中, 清楚性是指:说明书应当主题明确、表述准确;完整性是指, 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就某一具体的说明书来说, 其是否是“清楚和完整”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也就是, 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假想的法律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审查指南中还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不能实现的常见五种情形进行了列举。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1]进一步规定:对于药物组合物来说, 应当记载其具体医药用途或药理作用, 同时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和使用方法,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其医药用途或药理作用, 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室试验或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1]。对于化学产品用途来说也有同样的要求。上述要求在审查实践中同样适用于中药专利申请。
2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常见情形
根据笔者的审查实践, 中药专利申请中导致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未充分的常见情形主要有:
2.1 中药材名称公开不充分
中药材名称公开不充分的主要表现为: (1) 申请文件记载的中药名称在现有技术文献中没有记载, 而说明书中也没有对中药的具体动植物来源等进行说明, 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无法获知这种中药。 (2) 所记载的中药名称为中药异名, 其对应多种不同来源的中药正名, 而且这些中药的功效并不完全相同, 选用不同种类的中药可能导致中药组方整体功效发生变化, 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申请人究竟想表达的是哪种中药。
2.2 药效实验公开不充分
(1) 说明书没有药效数据:对于一种治疗某疾病的中药组合物, 如果说明书没有提供任何药效数据, 而中药组合物中各药的功效和性味并不完全相同, 由于中药处方的各组分之间的作用关系复杂, 一般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原料药的功效判断出其中药是否一定具有某种临床或药理作用。而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无法判断该中药是否确实具有治疗所述疾病的作用, 通常这样的情形被认为公开不充分。 (2) 说明书有药效数据, 但该数据只是结论性的结果描述, 如只记载对某疾病“治愈率为80%”, 但没有描述具体的实验过程、实验药物和疾病的治疗和判断标准等, 而疾病本身的筛选和判断标准复杂,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该数据是如何得到的;或者组合物本身的范围很大, 或者申请中包含了很多明显不同的技术方案, 而说明书未表明其药效数据是根据哪种情形或哪个技术方案获得的。
2.3 提取物公开不充分
提取物公开不充分的表现有:如新的中药提取物, 说明书没有公开提取物如何获得, 根据现有技术也无法获得该提取物;或者申请文件要求保护某特定含量或组成的提取物, 说明书公开了提取方法, 但没有对提取得到的提取物进行成分分析或含量测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提取方法能得到本申请的提取物。
2.4 技术方案本身不清楚
一般的不清楚通常不足以导致公开不充分, 但如果技术方案本身不清楚比较严重时就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常见的有中药组成中同时出现相对用量和绝对用量, 如整个说明书的处方中都是部分药以份数为单位而部分药以g为单位;或者处方中的个别中药没有单位, 而且根据说明书其他部分也无法判断出其实际的用量是多少;或者技术方案前后不一致, 如中药组成或味数前后明显不同, 而且从说明书其他部分的内容也无法判断其究竟哪种情形是正确的。
3 申请文件撰写中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上述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要原因, 申请人在撰写中药专利申请文件中应注意下列几点:
3.1对于中药材, 应当采用规范的中药名称, 最好采用药典、公开出版的药材标准或《中药大辞典》记载的中药名称, 并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药材的来源, 品种、药用部分以及其功效的信息, 尽量少用异名;对于一些民间药材或地方药材, 不应采用出版物中没有公开的当地的叫法或民间称呼, 而应当确认其规范正确的药材名称。
3.2尽量完整公开药效数据, 对于数据获得的主要过程, 如实验药物的种类、剂量、病例的筛选标准, 疾病的判断标准, 治疗效果的判断标准或者模型的选择等, 要尽量在说明书中体现出来。实验数据本身不能前后矛盾, 临床病症和药理模型的选择要与保护的疾病或用途之间相对应, 临床病例数要足以证明其效果, 不宜采用简单的概括性结论性描述, 也尽量不要只通过处方分析去证明中药组合物的功效。
3.3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的提取物, 应完整公开该提取物的具体制备方法, 包括提取溶剂、工艺步骤等;有特定含量或组分限定的, 应该对提取物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分析, 公开检测和分析方法以及测定结果, 以证明该方法确实能获得所要保护的提取物。
3.4撰写过程应该严谨认真, 对于关系到技术方案的数据单位或其他信息应该要进行充分的核实, 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要注意前后的整体一致, 避免明显前后矛盾或不一致而导致无法判断申请人实际要表达的技术方案的情形。
摘要:本文介绍了在中药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 并基于这些原因分析了在中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应如何注意的这些问题, 为中医药工作者在专利申请时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中药,专利,撰写
参考文献
3.落入专利圈套与专利竞争 篇三
第一张“骨牌”已然倒下
2006年的北京车展目睹了自主品牌的崛起,奇瑞、中华、长城、江淮、长安、长丰、哈飞、上汽、一汽等企业在本届车展纷纷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针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却在不断增多。2005年中国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外案件同比上升77.48%。从通用对奇瑞、丰田对吉利,到日产对长城,再到本田对双环,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因外观专利而引起的诉讼。
汽车行业只是国内企业遭受专利诉讼打击的一个典型行业,在众多的其他行业,尤其是出口行业,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如DVD、打火机、摩托车、电池、数码相机等等,都遭遇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控诉。通用电气、松下、IBM 等先后在中国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护机构,针对国内企业的“专利大战”初露端倪。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已经被拉倒,可以预见,针对国内企业的专利诉讼案件必将接踵而至。
事实上,当人们还在就“狼来了”、“狼没来”争论不休的时候,跨国公司已悄然完成了在华专利布局。从全球大势来看,专利申请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反映。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06年WIPO专利报告》,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和墨西哥等国国外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反映了市场和生产活动的国际化。尤其是,东北亚地区过去20年的专利申请量激增,最显著的原因是中国和韩国成为重要的工业经济体。由于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庞大的现有和潜在市场都吸引着跨国公司趋之若鹜。2006年9月15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专利局(JPO)发表综述文章指出,日本企业的知识财产战略重点为加强向中国申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等工业产权。自1993年之后,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即呈迅速上升趋势,说呈“井喷之状”亦毫不为过,而总申请量中发明专利占绝对多数。
跨国公司在华战略是首先进行专利布局,之后则是坐等中国企业落入“圈套”。其策略往往是,等到国内企业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能够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之后,才提起侵权诉讼,以“坑蒙拐骗+威逼利诱”的种种策略迫使国内企业就范,长期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专利垄断甚于市场垄断
随着外商投资的增长,一些领域的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但由此便认定外资垄断中国市场则太过武断。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在制造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行业依次是: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和金属制品业。这些行业恰恰是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较充分的行业,其中不仅都有大量的内资企业参加市场竞争,而且外商投资企业也较集中,在同一行业中有几百家甚至几千家的外资企业角逐。外资企业中有许多是中方控股或中方参股的,外资对中国不同行业的控制是非常有限的,并未出现外资垄断现象。当然,考虑到外商投资在加剧中国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存在着跨国公司依靠强大的技术、管理、营销、人才、资金等优势取得市场领先地位,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具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不能把可能性等同于现实)。
即使还没有出现市场垄断,但外资企业及其母公司的“专利垄断”问题却更为严重。如果说市场垄断还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予以控制的话,打破“专利垄断”的路途却更加艰辛。其实,对我国企业的专利诉讼已经折射出了“专利垄断”之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汽车行业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调查》报告显示,1985年至2005年,我国共受理国内外企业涉及汽车的3种专利申请31497件,其中国内企业申请15686件,国外企业申请15811件,各占总量的50%。但是,所受理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主要来自国外企业,实用新型中的98%则来自国内企业,而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保护时间最长,对市场的控制度更强。相比于整车企业,中国零部件企业的专利申请数则更是寥寥。在中国注册的中外零部件专利总数仅占全世界的2%左右,在中国境内本土零部件企业的专利拥有量只有22%,78%为跨国零部件企业所拥有。“中国制造”占据了全球拉链市场的半壁江山。2004年中国拉链产量即达280亿米,足足可以绕地球赤道700圈。然而,我国有关拉链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却大部分掌握在国外专利权人的手上。各国在华专利申请的总量虽然只占1/3,但是却占到了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绝大部分,而国内申请人拥有的专利基本上是对拉链做小改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对外形做出新变化的外观设计专利。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打火机、汽车和摩托车配件、锁具、剃须刀等产业。
通过“专利垄断”,跨国公司牢牢控制了市场的主导地位、产业链的最高端,当然也是利润“蛋糕”的最大块。同时,“专利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国通过三资企业学习先进技术的期望。事实上,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量密度大、增速高,但其在华的三资企业研发水平较低,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不仅远远低于母公司在华的平均水平,而且远低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平均水平。
区分歧视性的“专利壁垒”与正常的“专利竞争”
我国企业不仅在国内市场上遭遇专利诉讼,而且还在出口市场上屡遭专利“打击”。然而,凡事不可“一刀切”,应该区分歧视性的“专利壁垒”与正常的“专利竞争”。所谓“专利壁垒”一般并非指的是企业的专利及其维权行为,而是指政府的专利政策。如欧盟的“CR法案”明显针对的主要是温州与宁波的打火机。因为“CR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保险锁,防止儿童开启。而在欧盟打火机市场上,温州产的打火机,售价全部在2欧元以下,欧洲及日本、韩国等生产的打火机则没有在2欧元以下的。种种迹象表明,除了常规技术问题以外,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更多的是各种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技术或环保等标准,而这些法规与标准的背后,往往有与我国企业竞争的国外企业在推波助澜,他们往往预先就布置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毫无疑问,类似于欧盟“CR法案”之类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就是“专利壁垒”,它明显带有歧视性和阻碍贸易正常发展的目的。
然而,从全球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专利摩擦和争端都涉及“专利壁垒”。因为,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是正常、合法的企业竞争行为,是更高级的竞争形态。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苦力。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是跨国公司开展全球竞争的“组合拳”。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跨国公司虽然可能在制造环节已经不占据优势,但却牢牢掌握着市场的主导权和利润的最大头。
事实上,不仅仅是在中国,全球范围内各大公司之间的专利之争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2007年2月22日,美国圣地亚哥联邦法院判定微软公司擅自使用了阿尔卡特-朗讯公司的两项专利技术,并开出了价值15.2亿美元的赔偿单。这场曾被认为将不了了之的官司,创下了历史上专利赔偿的最高纪录。最终其结果如何,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而故事的被告——全球最大软件制造商美国微软公司,在另外一连串的诉讼中却成为了原告。继在海外掀起反盗版旋风之后,微软又把打击地点转回国内,向美国多个法庭提出诉讼,控告美国26家公司销售盗版微软公司的软件。同样的故事还发生在其他产业领域,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领域。作为欧洲顶级PC品牌之一,宏基与美系厂商惠普和戴尔的战火由欧洲和亚太地区扩至美国市场。2006年,宏基在美国市场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20%,此一比例预计在2007年还将继续上升。宏基的笔记本电脑业务不仅在欧洲和亚太地区对惠普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还高调宣布继续进军美国市场,并计划收购其他品牌计算机厂。作为回应,惠普在得克萨斯州东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控诉宏基侵权其5项专利,因此要求宏基给予损害赔偿,并要求法院禁止宏基在美国销售计算机。对此,宏基也针锋相对,强调它自身也有多项专利,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也将采取必要措施,一场专利的战争在所难免。此刻,我们就会发现,专利是跨国公司为了开发和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专利诉讼是激烈的竞争的一种表象而已。无怪乎,考虑到进行全球竞争的需要,微软拆分案从一开始就注定会不了了之。
专利垄断并非世界末日
从理论上来看,“专利垄断”并非铁板一块。因为专利也具有“竞争性”,只不过参与竞争的门槛较高罢了。专利主宰者与专利合作者(追随者)处于竞争中。它们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也面临着蛋糕划分问题。“卖产品”和“卖苦力”的企业也可能在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技术,转变为专利主宰者,甚至变成主宰者的竞争对手。同时,专利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往往会吸引竞争专利的出现。垄断导致竞争,竞争导致垄断特权的消解。
怨天尤人还是奋起直追?我们理应选择后者。因为,作为后进之国,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实力去颠覆已有的格局。但在现有的框架下我们也有机会,关键要转变观念并做出切实的努力。著名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BCG)发布的《为中国企业度身定制: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报告指出,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必须走过知识产权发展的五个阶段,即出口基本产品阶段、出口高科技产品阶段、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的高昂成本阶段、巨额投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阶段以及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阶段。从日本的发展经验来看,它也曾为专利付出过巨额的代价,但毅然选择了“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并于2003年在专利许可费一项上实现正现金流,并一跃成为全球专利第一申请和授权大国。
4.如何撰写专利说明书 篇四
2.说明书的结构和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了说明书8个部分的内容及行文的顺序,除发明名称外,一般情况下,各部分应当至少使用一个自然段,但不用加序号和列标题。
a.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名称一致,简洁、明确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应表明或反映发明是产品还是方法,例如“高光催化活性二氧化钛的制备方法”。名称还应尽量反映出发明对象的用途或应用领域。不能使用与发明创造技术无关的词来命名,字数控制在25个以内。名称应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位置,下空一行写说明书正文。
b.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是正文的第一自然段落,一般用一句话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或所应用的技术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技术领域是特定的技术领域,如“半导体制造”,“碳氢化合物”,而不是“物理”、“化学”等广义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的书写可采用“本发明涉及一种…·” 的形式。
c.现有技术和背景技术
申请人在这一部分应写明就其所知,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引证的如果是专利文件,应注明授权国家,公布或公告的日期,专利号及名称;如果是书刊类的现有技术,应写明该书籍或期刊的名称,著者,出版者,出版年月及被引用的章节或页码。这些现有技术中应包括相近和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即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用途相同,技术实质和使用效果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这里特别应当突出最相近的技术方案,详细分析它的技术特征,客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可能时说明这些问题或不足的原因。在这一部分也可写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d.发明的目的
在这一部分里要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说明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课题。语言应尽可能简洁,不能用广告式宣传语言,也不能采用言过其实的语言。所提出的目的应是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实际上能达到的直接结果,而不应是发明人的主观愿望。一般采用“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避免(克服论述……中的不足(缺点)而提供一种…产品(方法)”的描述形式。
e.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这一部分应清楚、简明的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方案,并能够利用该技术方案解决所提出的技术课题,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写法可采用“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如下措施来达到…”语句开始,紧接着用与独立权利要求相一致的措辞,将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写出。然后,用诸个自然段,采用不肯定的语气记载与诸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特征相一致的技术特征。在发明简单的情况下,后一部分可不写,而在实施例中或图面说明中进行说明,但与独立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一段是必要的。
f.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
这一部分应清楚而有根据地说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主要弊端。可以从方法或者产品的性能、成本、效率、使用寿命以及方便安全可靠等诸方面进行比较。评价时应当客观公正,不能以贬低现有技术来抬高自己的发明。
g.对附图的说明
如果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创造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并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首先简要说明附图的编号和名称,例如:“图1是本发明的俯视图”、“图2是本发明A-A的剖视图”,接着可以在此逐一说明附图中的每个标注的符号,或结合附图对发明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阐述。
h.实施例或者具体的实施方式
这一部分应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施发明的最好方式,并将其作为一件典型实例,列出与发明要点相关的参数与条件。必要时,可以列举多个典型、实例,有附图的应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关键要支持权利要求,而且要详细、具体。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还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前述说明书的几个部分,一般都要采用单独段落进行阐述。但对内容特别简单的发明创造,第e、g、h可以合为一段进行阐述。
e.发明的技术方案。
g.对附图的说明。
h.实施例或者具体的实施方式。
3.说明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a.没有按要求的8个部分来撰写
如有人用写论文的方法撰写说明书。写论文一般以理论为主,以实验装置和产品为辅,重点说明一种理论的成立,而专利说明书是以具体的技术方案为主,理论说明可有可无。
b.没有充分公开
说明书对发明创造进行充分的公开,是为了说明申请的内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局可以根据说明书给出的内容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因此,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应当给权利要求以支持,否则,就不会授予专利权。有些说明书通常说明产品和方法的功能,对实质性技术内容,如产品的结构和方法的步骤没有公开,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能够获得专利权的。
c.说明书内容不支持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措词和对特征的描述应与说明书完全一致。有的申请人撰写说明书时随心所欲,将一特征使用多种措词,势必造成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
d.使用广告性宣传用语,不适当地贬低现有技术,无根据地夸大自己发明。另外写入很多与发明内容无关的文字,这也是不允许的。4.怎样撰写好说明书
a.全面研究、分析发明,确定发明的技术领域,深入了解发明的实质。
在这个过程中,要准确确定发明的技术领域,应结合IPC国际专利分类法来进行。如果是方法发明,应深入研究其各个步骤和工序,以及各个工序中使用的工艺参数和条件。
b.要认真进行全面检索
做好专利申请前的检索,是申请人撰写好申请文件和顺利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对检索的结果要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哪些是属于影响新颖性的材料,哪些是影响创造性的材料,哪些仅仅是背景材料。对关键的材料要深入研究。
c.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在检索结果证明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后要确定最相关的文献。特别是对于改进发明,应对发明原型的文献进人深入细致的分析,明确它的优点和不足,根据它的不足可以提出本发明的任务,同时要确定它与本发明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d.明确保护范围
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很重要。太宽了,审查员通不过,专利批不了,太窄了,发明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所以应选择一个尽可能宽的、但又能够通过审查的、合适的保护范围。
e.严格按照前述介绍的起草说明书的8个部分的内容和要求撰写 f.检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检查说明书和附图的关系。5.绘制说明书附图的一般要求
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的,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附图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
有关附图的具体要求为:
a.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楚、适合复印要求。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
b.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图纸上。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
C.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当和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一一对应。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当一致。
5.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篇五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审—授权—公告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
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3、所需时间
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8~12个月左右,办理授权手续后三个月内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产品专利申请。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事项:
1、专利名称应该简短、准确地表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含糊笼统的词语,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是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部分尤其要引证包含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4、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说明其效果,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同时说明有益的效果;
6.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说明书 篇六
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具有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本文在研究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专利
诉讼
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类别确定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第一、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第二、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参考因素综合确定:
1.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3.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 4.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下面是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
1、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产品
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具有独立产品形态的相同或相似设计相比,如果产品的用途不同,则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举个案例说明: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深圳市鑫辉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柠檬)”,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玻璃杯,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设计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玻璃杯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更具有参考价值。
举个案例说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除供食用外,消费者购买后也可以将其作为贡品和摆设,达到装饰的效果,也就是说,尽管被诉侵权产品的果实中盛装了果冻,具有食用的功能,但由于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装饰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对比对象
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
1、专利产品不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涉案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晨诺公司购买的产品实物无论其是否与涉案专利设计外观一致,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2、经过公正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可以作为比对对象
举个案例说明: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中,作为对比基础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依法经过了公证,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对该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行审查后认定了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基础。
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定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的重要一环。
1、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2、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
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该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
成套产品设计,是指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5、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在保护范围基础上增加特征仍落入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陈纯彬与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图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形状,没有图案。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涉案专利的罐体没有图案,但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的影响应区别对待
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没有排除使用透明材料,但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使用透明材料也落入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8、设计要点不等同于保护范围 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自行作出的关于申请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所在的声明。记载在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但设计要点不等同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但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除了整体形状之外的其他外观设计要素均不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图片中提手处的条文线与杯盖表面的十字交叉线均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图案和色彩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9、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四、侵权比对
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1、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侵权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除微小变化之外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举个案例说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威科公司和张春江认为,涉案专利设计产品的使用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具有高压电器操作使用技能与资格的特殊群体,因而会对诸如极柱顶部、极柱中部的接线端子、极柱与箱体的连接形式、箱体表面的具体设计施以特别的注意。而作为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不仅能够注意到该类产品接线端子的具体形状、极柱与箱体的连接方式、箱体表面具体设计上的变化,也能够注意到极柱与箱体的比例、极柱的具体形状、波纹的分布、具体形状、疏密、有无底盘等方面的变化,并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综合判断。威科公司、张春江的上述主张系仅从该类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使用的角度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判断,在判断主体上没有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判断方式上没有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故该判断结论不能成立。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2、侵权比对
(1)列出相同点和区别点
首先应当找出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为后续比对的基础。
(2)找出更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因此,需要列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应的设计特征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3)列出不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因此,应当找出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其他队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即是否侵权的结论。
来源:IPRdaily
7.美国专利网站专利检索的比较评析 篇七
1 两种专利检索系统的概述
1.1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专利数据库 (USP-TO)
1999年4月, 美国专利商标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通过其官方网站提供专利、商标数据库进行免费服务。所有的专利数据可通过两个入口进行检索:授权专利数据库、公开专利申请数据库。授权专利数据库Issued Patents, 该数据库包括1790年到最近一周公开日 (通常是指每周四) 美国授权的专利文献。公开专利申请数据库Published Applications, 该数据库包括自2001年3月15日, 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出版公开专利申请文献, 该数据库的检索方式与授权专利数据库相同。该网站还提供了有关的其它信息, 如专利概述, 专利申请, 文献公布程序, US专利分类体系, 专利维持费用、专利审查流程、专利公报信息等。
1.2 GOOGLE专利检索系统 (GOOGLEPATANTS)
GOOGLE专利检索系统是由Google推出了一项新的搜索服务, 用户可以搜索和查询美国的专利资料。整合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专利信息之后, Google专利搜索涵盖了700万个专利文件, 这些专利都是经过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 认证的。专利文件不包括在过去几个月内发明的新产品, 最早的专利可以追溯到1790年。
2 两种专利检索系统的性能比较
2.1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专利数据库检索方法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授权专利数据库和公开专利申请数据库都提供了三种检索方式, 分别为:快速检索、高级检索及专利号或申请公开号检索。
2.1.1 快速检索 (Quick Search/BooleanSearch)
用户最多可选择两个检索字段输入检索内容或检索词进行检索, 并确定两个检索字段之间的布尔逻辑运算符及年代范围进行检索。快速检索方式中可供选择的检索字段有30个, 其提供的逻辑运行符有:与、或、非三种。
2.1.2 高级检索 (Advanced Search/Manual Search)
用户在一个检索提问式窗口中使用检索句法, 使用两个以上的检索词或检索字段进行布尔逻辑组配运算。高级检索式的句法为:字段代码/检索内容。这种检索方式给具有一定专业检索人员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方便的检索方式。
2.1.3 号码检索 ( (Number Search)
用户在输入框中输入一个或多个专利号申请号进行检索, 输入多个号码时, 号码之间需空格、逗号或使用逻辑运算符OR。
2.2 GOOGLE专利检索系统检索方法
Google专利搜索提供了两个层次上的专利检索入口:快速检索;高级检索, 此外它还随机提供了其他用户最近检索的五项热门专利信息。
2.2.1 快速检索
用户可以直接在输入框中输入需要搜索专利的关键字。该关键字可以是专利号, 专利分类号, 发明者姓名等任何与专利著录格式相关的信息。
在搜索结果中, 出现了很多与关键字相关的专利信息, 显示结果全为英文表示, 通过点击需要的链接来查看具体的专利权信息。点击相应的链接后, 进入了详细的专利权资料界面。全文显示页面依次包括专利文摘、著录数据、引用的美国参考专利文献的专利号码列表、权利要求以及专利说明书等所有的文字信息。
2.2.2 高级检索
Google专利搜索提供了多种搜索方式, 如可以通过关键词、专利号、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等进行搜索, 浏览Google数据库内所有专利的全文内容。另外, 还提供了一些高级选项, 用户可以根据美国分类或者国际分类, 还能使用申请日期或批准日期。此外“-”、“OR”等其他一些常用的搜索参数也是支持的。这样可以得到更加准确的数据, 从而快速查找所需要的资源。
2.3 相关性能的比较
对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专利数据库和Google专利搜索专利检索系统, 从资源来源数量、页面数量、最后更新日期以及检索功能这些方面进行比较, 详见表1和表2。
2.4 总结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专利数据库的特点是收录信息全, 具有权威性。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专利数据库通过其官方网站提供专利、商标数据库进行免费服务, 还可以申请专利。
Google专利搜索的特点是:检索功能丰富, 检索过程简单容易操作。Google的操作界面对于初次使用者来说容易操作;二次检索的功能, 使得检索的效果更加突出;随机显示五项用户最新查询的专利信息。
因此USPTO适合用于竞争情报分析或研发应用。Google专利搜索引擎适合非专业人员和对需要查找的专利文献外部特征不明确的人群。
参考文献
[1]http://www.uspto.gov.
8.专利说明书 篇八
上诉委员会的这一裁决非常重要,它可防止欧洲专利局实施越来越严格的专利修订标准。比起其他的专利局,欧洲专利局的这个标准已经严格得多。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专利局授予某欧洲专利后,第三方提出异议。为了应对该异议,专利权人提交了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鉴于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可以维持该专利,专利权人同时要求删除所有的专利附图。具体来说,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将附图与所述特性相联系的参考数字。
虽然异议处也认为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字面上支持此前申请的相关专利,异议处同时认定,删除附图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而《欧洲专利公约》并不允许在专利授权后扩大其保护范围。异议处认为,尽管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但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特别是可以消除歧义。因此,异议处认为删去附图可能导致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
与之相反的是,上诉委员会认定,在该案中删除附图并没有造成保护范围的扩大。原因有如下两个:第一是事实性原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不局限于已删除附图中的任何公开细节;第二个法理性原因:虽然《欧洲专利公约》认为专利附图在消除歧义方面会有所帮助,甚至是有必要的,但本案例中并没有发现任何模糊之处,异议处撤销该专利的决定中也没有发现类似的模糊之处。上诉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在本案中,在没有专利附图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读起来与有附图时在意义上并没有差别。因此,按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版本,该专利在没有附图的情况下可以得以维持,因为这个版本没有引起原授权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
对于从专利中删除技术信息的权利书修订来说,该裁定显然是有利的。实际上,虽然对专利权利书的修订多是插入新的技术信息,但当相关信息与专利不符时,删除技术信息的情况也同样存在。若删除信息可以使专利更加清晰,当然会更有利于专利权人和第三方。因此,允许此类删除有利于整个专利制度,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欧洲专利局也能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