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2024-11-03

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精选6篇)

1.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篇一

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活动

查摆问题阶段的总结

按照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活动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结合行业实际,我局通过集中学习、分散学习、召开民主评仪会等形式,对照《自查自纠对照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开展了第二阶段活动,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

根据时间安排,我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了第二阶段活动情况,并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一是9月27日,在总结学习教育阶段活动的同时,召开了第二阶段动员会议,要求大家严格按照《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的意见》,认真深刻地进行查摆分析。二是发放《自查自纠对照表》,全体干部职工对照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方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任务完成情况,认真查摆分析,并对查摆出的问题上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三是国庆节期间局领导就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活动深入到干部职工中征求意见,与大家一起讨论、一起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发放了《征求意见表》。

二、认真整改

通过全面深入的查摆,各科室都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同志开拓创新意识不强;二是有的同志存在重业务轻学习现象;三是有的同志精神不振、不思进取,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四是有的同志沉浸在繁杂的事务中,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五是有的同志办事拖拉,不推不办,工作效率低下;六是有的同志讲大话、图虚名,不切实际;七是岗位目标责任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为全面制定整改措施,我局积极妥善安排好大量的日常工作,集思广益,积极反思,认真分析研究了存在的问题,拿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抓好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发动工作,切实提高全体同志对学习教育、工作纪律、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认识,增强创新意识和大局观念。二是加强学习。严格执行“星期六学校”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激发干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使局机关的每个科室、每个岗位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实现由“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的转变,努力建设规范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

垦利县盐务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2.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篇二

一、进一步优化法律设计

鉴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上还存在权力设计不周延等突出问题, 结合当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 笔者认为在进一步优化法律设计中应着重把好三个方面:一是要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2012年版) 中赋予检察机关而现行刑诉法又未明确的相关权力 (如技术侦查监督权) 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二是要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手段上增加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享有惩戒建议权, 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发现有关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 可以直接向其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惩戒建议, 相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回复处置结果。增加检察机关惩戒建议权的目的就是增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强度, 提高其监督效果。三是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力行使机关及权力作用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制裁①, 其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从法理上对权义责进行调适, 使立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不致于产生形式上的“肢体残疾”;另一方面是有力地保证权力的运行及义务的履行, 实现刑事诉讼立法的预设价值。

二、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流程

要立足于《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2012年版) 等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 结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丰富实践, 制定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流程。笔者认为, 制定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流程, 要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要体现合法性原则, 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流程的设计既要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又要符合法治精神。换言之, 流程制定要既合法律, 又具法理, 有理有据, 并与现实需要相符。二是要体现资源节省原则, 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按流程运行, 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资源,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三是要体现效率提高原则, 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监督效果。四是要体现便于监督制约的原则, 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流程既要体现诉讼与诉讼法律监督适当分离, 又要更加有利于公开透明, 便于接受监督制约。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其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促进工作有序运行, 另一方面是便于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 最终是实现工作的规范化。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建设

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而言, 要实现其运行的规范化, 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上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健全完善发现机制, 尤其是要健全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要最大限度地打破内外两个方面的信息封锁和资源壁垒, 实现信息等资源的深度融合和共享, 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等资源的利用率。二是要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相关工作也应进行信息化管理, 一方面让监督者自身也接受他人的监督, 另一方面便于及时发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有效地改进工作提供依据。三是要严格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责任机制。要最大限度地改革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行政化工作模式, 实行承办人员负责制, 确保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责清晰、权责一致, 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监督别人的公权力, 从法理上讲其更应该接受他人的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规范性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制约。笔者认为, 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监督制约, 关键是要符合监督制约的内在规律, 体现及时性、全面性及有效性。监督不及时或者事后监督, 则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甚至作用为零;监督不全面、留有余地、留有空白、留有死角, 则监督的效果和作用难以体现;监督无力则效果不佳。因此, 在强化监督制约时要做到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就立马监督, 应该监督的内容绝不能遗漏、推迟、放弃、打折扣, 要始终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考评考核机制

制定合理科学的考评考核机制对促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运行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 健全完善考评考核机制, 最关键是要注重对监督是否及时、是否全面、是否有效等三个方面的考评考核。对及时的考量, 关键是要看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时间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时间间隔, 间隔越短则说明监督越及时越主动, 间隔越长则说明监督越滞后越被动。对全面的考量, 关键是要看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覆盖率, 即实际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次数与实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数之比,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覆盖率越高, 则说明监督越全面。对效果的考量, 关键是要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否起到了止错纠偏的应有作用。

六、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队伍的素质

司法官之高素质及其法治理念是实现现代法治的核心。②一个国家只有拥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之后, 正义的法律才能带来法律的正义。而“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包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本身的了解, 还包括对其背后背景和原因的理解) , 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③客观地说, 检察队伍素质与现实检察工作需要不相适应是不争的事实。实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范化, 必须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范化运行奠定坚实基础。在笔者看来, 提高检察队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素质, 应主要在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在教育培训上加大工作力度, 使教育培训工作保持经常性和连续性;二是要在业务实践上加大工作力度, 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三是要在实际能力考核上加大力度, 要通过采取笔试、面试、知识竞赛等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素质能力的考核与考查。

注释

1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刑事诉讼中因违反程序性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层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100.

2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94.

3.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篇三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的论证、重大项目的建设、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中都起到了积极重大的作用,大大提升了行政办事的效率。但截至目前,仍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多数是“顾而不问”,形同虚设。

1、领导重视不够、制度流于形式

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统计,有23500多名律师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这仅占全国25万名律师的十分之一。这说明了我国政府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数量还比较少,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的程度还不够。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做决策难免会出现“重领导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有些政府只是应要求出台设立法律顾问的文件,但长期不向顾问律师咨询,顾问律师没有参与或很少参与政府工作,面临“顾而不问”的尴尬,制度流于形式。

2、遴选程序随意、能力参差不齐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年轻的制度,法律顾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政府机关在选择法律顾问的程序比较随意:更多凭借律师和政府的关系,或者是司法部门的推荐;更多关注的是有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而忽视了有强大团队的律师事务所,忽略了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在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选聘模式下,会导致一些符合专业要求的优秀律师无法进入法律顾问的队伍,为政府依法行政建言献策;也会导致行政法律服务方面能力欠缺、专业水平不高的法律顾问无能应对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事务,无法正常发挥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3、服务范围传统、顾问作用受限

由于政府机关和法律顾问是契约关系而非领导服从关系,我们一些领导对于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等涉密事项有所顾忌,从而把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政府信访接待、陪同政府领导下访、处置重大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比较窄,介入的程度不深,大多属于事后补救事宜,承担“消防员”的角色。而在法律风险事前评估与防范方面很少参与,不能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律师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大打折扣。

4、专项经费不足、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无偿服务,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法律顾问为省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一般不给付报酬。”主要是因为政府财政中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开支的专项经费,大部分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支付的劳动和获取的利益失衡,严重挫伤了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服务不规范”也成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例如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受限、顾问职责不明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都成为政府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绊脚石和拦路虎。

二、完善顾问制度、建设法治政府

综上分析,要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在各地各级政府的全面覆盖,并能有效运转、取得实效,确实存在诸多障碍。要消除这些障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突破。

1、转变政府观念,全方位多角度参与

首先,政府机关领导要重视法律顾问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服务框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其次,建立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选取符合条件的人选列入专家备用库,专业领域涉及公共资源、土地管理、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与政府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各个方面。再者,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政府法律顾问不仅要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作用,也要在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包含:为政府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研究和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为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重大招商引资中的涉法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设项目合同、资产处置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协助政府对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信访事件的处理;对国企改制、企业破产清算等经济事项上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积极在新兴产业、民生领域及涉外领域拓展服务项目;参与政府日常的法律事务,接受委托代理诉讼、调解、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等,确保法律顾问能全程深入地介入政府工作,让法律顾问充分参与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政府决策的合法合理。

2、规范遴选机制,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其中常年法律顾问可以采取法律顾问团的形式,由政府法制人员、法学专家以及资深律师组成。对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设定较高的资格门槛。《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了担任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值得借鉴。其选任的程序可以采取部门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择优选录。

专项法律顾问是针对特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在顾问团内的成员产生,也可以在顾问团以外的成员产生。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的成员的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提升法律顾问的服务水平。拟聘法律顾问的建议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同意聘请的由本级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向社会公示。

3、规范工作细则,予以刚性制度保障

我国山东、海南、浙江、深圳等地制定了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只有十几条的内容,规定比较粗糙,并不能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的标准和依据。我们政府在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不应是应付形势所需,而是在于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规则除了要规定法律顾问的组织结构、担任的条件、服务的范围、遴选的程序之外,还应该明确法律顾问发表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和保障法律顾问的异议权,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工作权责和责任承担方式、纪律要求和监督管理以及工作业绩评价考核等内容。通过制度化促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4、设立专项经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要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落实经费便是当务之急。2010年吉林、上海等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在服务类中就增设了“法律服务”项目,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数额较大时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支付。2014年4月,山东人民政府也将政府法律顾问费用列入了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费用。这些举措可资借鉴。要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价值评估、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機制。

4.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篇四

发布时间:2011-04-01 15:36:46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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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围绕“服务、规范、创新”的工作新思路,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抓好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称赞和好评。

5.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篇五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30分)

1、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可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3、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介绍买卖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乘坐小型出租车过程中,乘机抢劫司机钱财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6、虐待罪和遗弃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应当免除处罚。(×)

8、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0、甲提出盗窃某商场,乙、丙同意,按甲的分工,丙在外望风,甲与乙撬门进入该商场后窃得现金5000元,甲、乙各分得2000元,丙得1000元。公安机关抓获丙,甲、乙在逃,丙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告破。(×)

11、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13、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14、某国驻华使馆一外交官涉嫌犯罪,且依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外交官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外交豁免权,则对其涉嫌犯罪的问题,我国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5、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但必须邀请原鉴定人参加。(×)

16、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没收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17、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支取。(×)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19、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的同时交纳保证金。(×)

20、张三(男,30岁)殴打一名刚满10周岁的小孩,致其轻微伤,派出所可对张三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

21、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24、虐待家庭成员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5、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应以被处罚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被受理为前提条件。(×)

2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

27、犯罪分子正举枪向人民警察准备射击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8、人民警察对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后拒捕的犯罪分子,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29、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30、某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派出所作出处罚的案件有错误,责成派出所纠正,派出所拖着不办,县局法制部门提请局领导批准,决定撤销派出所的裁决。(√)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A.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B.被依法执行管制

C.被传唤 D.被行政拘留

【答案:】B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B.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

C.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

【答案:】A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究时效从行为()起计算。

A.发生之日 B.发生之次日

C.终了之日 D.结束之日

【答案:】C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

A.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B.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C.减轻处罚

D.从轻处罚

【答案:】A

5、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裁决

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仲裁

D.申请行政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6、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通过:①威胁;②引诱;③欺骗;④感化手段收集的证据中,不得作为处罚根据的是()。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A

7、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A.方式和程序 B.途径和期限

C.程序和依据 D.途径和理由

【答案:】B

8、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如有违法所得的,()。

A.应当追缴 B.不予追缴

C.应当收缴

D.不予收缴

【答案:】A

9、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超过()次的,则构成犯罪行为。

A.2 B.3 C.4 D.5

【答案:】B

10、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不受侵犯。

A、合法财产

B、私有财产

C、合法的私有财产

D、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答案:】C

11、下列案例中,成立犯罪未遂的是()。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欲强奸妇女李某。李某为脱身,便骗他说:“我有性病。”丁害怕传染,遂将李某放走。

【答案:】A

12、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强迫妇女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对王某应当()。

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答案:】D

13、吴某因一次输血感染上艾滋病,绝望之余,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针筒,先抽取自己的血液,再随意向街上行走的行人针刺和注射,引起社会极大的恐慌。吴某的行为()。

A.构成传播性病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D.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B

14、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A.导致婴儿死亡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完成了该行为

【答案:】C

15、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答案:】A

16、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诈骗罪

C.偷税罪 D.逃避追缴欠税罪

【答案:】C

17、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是()。

A.刑事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行为人具有可罚性 D.应受刑罚惩罚性

【答案:】B

18、下列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中,对()不得监外执行。

A.怀孕妇女

B.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自伤自残的罪犯

D.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答案:】C

19、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的照片。

A.3人 B.5人

C.7人 D.10人

【答案:】D 20、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

【答案:】C

21、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立案侦查。A.原监管部门

B.犯罪地公安机关

C.原案件侦查机关

D.原户籍所在地侦查机关

【答案:】B22、2005年7月7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对刘某的讯问中,刘某提出案发当日他一直在该市一个网吧和李某在一起上网,没有作案时间。那么,如果李某作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不是刘某的近亲属

B.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

C.身体没有缺陷

D.已成年

【答案:】B

23、在某县法院审理郑某盗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告人郑某不仅有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盗窃行为,而且涉嫌另两起盗窃案件。为此,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以便对此进行补充侦查,则()。

A.应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予以协助

B.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应协助

D.人民检察院应自行侦查,公安机关不再协助

【答案:】B

2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应当逮捕但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D.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答案:】C

2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A.2人

B.3人

C.4人 D.5人

【答案:】A

26、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C.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D.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答案:】B

27、人民警察执行强制传唤时,遇有违法人员可能袭击人民警察的,()。

A.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

B.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C.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D.应当使用约束性警械

【答案:】C

28、章某杀人后,长期流窜潜逃。某日,县局刑警大队获悉,章某藏匿在该县园林场一平房内,立即组织警力火速赶到现场进行围捕。章某发现后,持炸药包和上膛的大口径猎枪拒捕,并持猎枪向民警开枪,且要点燃手中的炸药包向民警扔过来。刑警江某见状,未警告即开枪将章某击毙。以下对江某行为的看法正确的是()。

A.江某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B.江某应先警告,再开枪

C.该种情形不可以开枪

D.江某使用武器后,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向所属机关进行口头报告

【答案:】A

29、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

A.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B.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C.向公众公布 D.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C 30、关于人民警察法所称人民警察的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B.仅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

C.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C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宪法集中规定了国家的()。

A.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B.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

C.国家的性质

D.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案:】ACD

2、下列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表述正确的有()。

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C.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CD

3、下列情形中,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有()。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投案的 B.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C.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D.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答案:】ABCD

4、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

A.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

B.盗窃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D.盗窃银行大额存单

【答案:】ABCD

5、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答案:】ABCD

6、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人王某拒不作证,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B.对犯罪嫌疑人方某取保候审后,如果方某不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

C.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

D.强制措施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答案:】BC

7、经过侦查,A市公安局发现吴某有涉嫌抢劫的重大嫌疑,准备对其先行拘留再提请逮捕,执行中发现吴某已经听到风声逃跑了,则A市公安局()。

A.可以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直接发布通缉令

B.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

C.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D.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答案:】ACD

8、犯罪嫌疑人向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某的妻子吴某是同案犯,可能与案件有牵连,因此不能作保证人

B.吴某可以向公安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向某办理取保候审

C.向某在某政府工作的朋友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D.如果向某被取保候审,则保证人负有监督向某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的义务

【答案:】ABD

9、案件具备()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A.有犯罪事实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犯罪事实必须清楚

D.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答案:】AB

10、有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A.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加起来不得少于3人

B.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C.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聘请或者指派翻译人员为其翻译

D.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答案:】BCD

11、属于赌资的是()。

A.甲在赌博中押注的100元

B.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下级庄家乙

在参与赌博前向上级庄家交付的押金5000元

C.丙在赌博中用来换取筹码的1000元

D.丁在赌博前向庄家缴纳的押金10000元

【答案:】ABCD

12、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不予处罚 B.对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C.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D.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或不予处罚

【答案:】ABCD

1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不得扣押。

A.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B.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C.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D.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文件

【答案:】ABC

1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

法进行

B.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严禁刑讯逼供

C.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D.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答案:】ABCD

1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卖淫,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组织 B.引诱

C.容留 D.介绍

【答案:】BCD

1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A.智力残疾人 B.精神病人

C.不满14周岁的人 D.60周岁以上的人

【答案:】ABC

17、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警械必须由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使用

B.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是指依法配备的警用器械

C.使用警械不得致人伤亡

D.使用警械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

【答案:】ABD

18、下列情形中,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有()。

A.犯罪分子持刀拒捕

B.犯罪分子正举枪向警察准备射击

C.犯罪分子正举枪向警察警卫的对象射击

D.犯罪分子抢劫得手后逃走

【答案:】BC

19、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

A.强行带离现场

B.依法予以拘留

C.立即予以劳动教养 D.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答案:】ABD 20、被盘问人的家属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料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A.老年人 B.残疾人

C.精神病人

【答案:】ABC

6.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 篇六

(更新至 2014 年 8 月)

(一)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2002年 11 月 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2011年7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 规(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规 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1 月 28 日建设部令第 166 号发布,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 月 5 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91 号发布并施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 2 月 3 日建设部令第 124 号发布,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 年 8 月 25 日建设部令第 81 号发布并施行);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8月 23 日建设部令第 13 号发布并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 号);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 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

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

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

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

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

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

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

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五)标准规范(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 总则》(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9、《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工办

品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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