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2024-09-09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精选8篇)

1.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篇一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调查思考

[摘要]:基层民主是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意义重大。建国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给予了大量的关注,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为准确把握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我对邵阳县部分乡镇场进行了深入调研,并系统地作了以下分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

基层民主 法治建设 调查思考

近几年来,经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兴盛开之中潜伏危机,阳光之下也有阴影“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应当看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不仅关系到邵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还直接影响着邵阳县整体形象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推进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我于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1月8日,对邵阳县22个乡镇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分别听取了乡镇、场,主管工作的领导以及部分村民的情况意见,召开了8个座谈会,参加座谈的有部分乡镇、场、村、组党员以及相关领导和人员等,共130多人次。并组织11个乡镇128名村民作了问卷调查。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农村背景下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及工作成效

邵阳县地处湘中偏西南,是邵阳市的南大门和西大门。全县总面积1993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场,总人口98万人口,651个行政村,4589个村民小组。我县自1999年来设立村委会,全面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100%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至2009年4月7日,已有478个村党组织、246个村委会顺利选举产生了

新一届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能力结构更加优化,基本实现了农村基层群众依法有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强化了村民民主自治力度。

1、从思想建设层面上看: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 邵阳县各级党委、政府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到事关农村工作大局和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明确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想,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为促进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全县从3月开始开展农村法律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选举法律法规。<<邵阳县报>>用4个版面刊登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印20多万份发放到每家每户,掀起了学习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的热潮。并且利用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等做为普法工具,做到“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手机有信”,今年发送了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律知识的手机短信18万多条。同时在电视、电台、报纸开辟了普法节目和栏目,通过身边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广大村民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件积极参与,提高了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从制度建设层面上看:村民自治法治化水平提升

近年来,邵阳县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全县农村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县各农村依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多项制度,让村民参与决策管理和实施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邵阳县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紧密结合,目前已有93个自然村按“九条标准”和“七个一”要求通过验收。该县的黄亭市镇大河村,认真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依法抓好“两委”工作规范化、村务公开制度化,民主监督程序化,完善了村民自治运作机制,实现了健康有序发展。五峰铺镇的一些村、组,将村务、财务管理制度,村民公约、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村、组干部的工作职责、考核内容、收入、报酬分配方案和各村小组的出租土地、仓库、厂房等承租、承包以及资金收入的详细情况等印成小册子,发到每个家庭,既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监督各承租、承包户自觉履约。郦家坪镇的成天堂村民委员会,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推进建设“富裕成天堂、和谐成天堂、文化成天堂、生态成天堂、法治成天堂”工程,加强制度建设,诚心为村民办实事,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赢得了村民的拥护。

3、从队伍建设层面上看:农村法律服务水平提高

近几年来,邵阳县农村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公证等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五峰铺镇通过集中授课、举办讲座、法庭旁听、调解知识考试等形式加强对村级调解员培训,开展融法、理、情为一体的调解疏导工作,2010年以来成功调处矛盾纠纷137宗,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黄亭市镇冷水村委会等5名兼职调解员从2009年3月1日正式上岗,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办案补贴构成,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其调解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2010年协助基层处理社会矛盾纠纷673件,提出司法建议224条,被采纳387条,担任法律顾问238家,已成为基层政府、村委会、村小组身边信得过、靠得住、用得上的“好帮手”。县城塘渡口镇将全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情况及通信联系方式整理成册下发各村,并深入宣传发动,全镇34个村委会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其中困难村由律师志愿者队伍无偿担任法律顾问。

4、从民主法治建设层面上看:农村依法治村初见成效近几年来,邵阳县基层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凡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能依法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县城塘渡口镇白虎街街道居委会委会干部意识到发展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的保障,2009年率先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街道”创建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民主法治氛围。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了土地重组、旧街改造,产业调整等发展战略。邵阳县县委县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县城塘渡口镇的建设投入力度,计划投入约1、2亿元用10年时间建设山水园林邵阳县县城,有力地带动和促使全县农村村集体经济及村民收入稳步增长,环境越来越现代化,为邵阳县 “三旧改造”工作的推进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新农村背景下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但受思想认识、利益驱动、固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部分村干部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认识不够高

一是部分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不适应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近年来。邵阳县部分村干部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比较差。有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很大。二是有些村干部错误认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就是普法。近年来,邵阳县部分农村领导干部,只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效果不理想,据调查显示,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有10%的被调查村民错误认为就是村委会自治,有8%认为是村委会主任自治,有4%认为是村民小组长自治。

2、部分村民不依法解决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是部分村民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信“访”不信“法”,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黄亭市镇三联村村民小组杨三中等30人多次到省、市政府集体上访,反映该村擅自扩大扩股范围,损害村民利益。虽经各级部门调查处理,仍不满意,不断组织集体上访,负面影响较大。二是在征地拆迁、山林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时,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动下,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违法集体上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

3、部分农村基层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还不高 在调查中发现,邵阳县有少数村干部凭经验办事,随意性比较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该开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开会讨论,只由少数人说了算。该做记录存档的没记录存档,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公开招标,该依法公开的村务没公开,从而使极少数村干部侵占村民利益有机可乘,引起村民的不信任和不满。如塘田市镇雷公村干部,在买卖山地等重大村务问题上,从不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民主作风很差,引发了村民集体越级到省政府上访。据调查,有15%被调查村民反映不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有5%反映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4、不法势力渗入部分农村基层的管理,扰乱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呈蔓延态势

据霞塘云乡一些村民反映,有个别地方不法势力不同程度介入农村土地招投包、农副产品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威胁恐吓、低价下标、高价转手、垄断土地招投包;通过欺行霸市、勒索保护费、控制农副产品流通渠道;利用复杂的农村社会关系作掩护,通过暴力、引诱、胁迫等手段操纵民主选举。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不适应农村政制改革的新形势,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感到茫然,以致消极被动应付。第二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不到位,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据调查,有57%被调查的村民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获取法律知识的。而县级普法资源整合不足,普法经费投入不够,邵阳县电视台、邵阳县县日报、至今还未建立普法平台。有38%被调查村民认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普法、法律服务不够。第三是由于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为民争利、为民请命的旗号,借机利用农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策划并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误入圈套,违反规定越级、多次重复上访。第四是由于农村社会关系复杂,部分党组织统筹全局的能力不强,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使一些不法势力、宗族势力乘机制造事端,严重干扰了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和民主选举。

三、新农村背景下进一步推进邵阳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目前,邵阳县农村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推进农村体制改革,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具有保障性作用。因此,必须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常抓不懈。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和建议:

1、加强村党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要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必须明白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核心的作用,积极领导全村建立健全村级议事制度,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内容,牢牢把握村民自治的正确导向,监督规范村委会的自治行为。提高“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率,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交叉任职率,建立健全村“两委”统筹分工制度,增强“两委”工作协调性。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通过专家授课、民主法治建设先进村介绍经验、实地参观学习先进村等形式,分批组织对村党组织以及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学有榜样、干有本领,真正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村干部科学发展观念、服务村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支大局观念强、发展本领多、勤政廉洁、高效为民的村干部队伍。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克服可有可无、应付了事等错误认识,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来认识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全局联动,齐抓共管,克服镇和司法、民政等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充分发动、引导和依靠群众,经常传授和交流经验,通过弘扬先进和鞭策后进,让民主法治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崇尚民主法治的良好氛围。

2、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夯实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制基础 要紧紧围绕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农村实际,把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作为基础工作来抓。要在优化传统普法宣传基础上,着力拓展县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型普法平台,致力整合普法资源,加大普法经费投入,发动律师积极参与,以群众身边的案例解读法律,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寓教于乐。针对农村普法读物“千人一面”的问题,紧密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和具体案例,编印农村各类法律读本,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以村规民约代替现行法律法规,又要指导村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有效地实现村民自治。建议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好的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修改或废除,确保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有效实施,推动村民自治依法规范发展。继续深入持久地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公仆意识。

3、完善农村矛盾调处机制,保障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让群众自我教育,干部自我约束。据调查,有85%的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主要是找村干部协调或村调解组织调解。因此,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好调解的组织、制度、机制、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完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由法律专业人才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建立专职调解和有偿调解等有效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要积极发挥基层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综治、妇联、工会、公安、律师、人民法庭等的作用,增强调处矛盾能力,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4、加大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的社会治安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农村不法黑恶势力,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建议由市委政法委、公安、农业、民政和各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我市农村基层存在的不法黑恶势力情况作一次深入、客观全面的调查,依法对那些长期盘踞在镇、村,插手经济、生产生活、横行乡里,危及农村政权的不法黑恶势力团伙给予重力打击,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5、扎实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营造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浓厚社会氛围 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任重道远,不可止步,需要积极推动和实践。建议各区要积极探索基层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指导实施的组织领导架构,积极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要按照第一年发动和试点,第二年全面推开,第三年初见成效的目标要求,狠抓“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的落实。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把“民主法治村”建设列入总体工作计划,纳入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引导乡村治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通过“民主法治村”的建设,使民主法治建设融入各村的日常工作和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参考文献 :

[1]李清渠.再论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新贡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2] 彭

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C]//彭

真.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41.[3]林远山,论现代法治建设的要素,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5)

[4]张春莉,论公民行政参与,学海,2003,(6)

[5]林秋琴.试论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J].桂海论丛,2004,(S2).

2.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篇二

关键词:法治建设,执法行法,规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公路事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群众对公路部门的服务质量要求明显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造成路政队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对发展事物的多样化、路政案件的复杂化和满足群众的高要求服务等方面存在巨大压力。要不断完善和解决路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就必须继续夯实路政执法基础建设,促使路政执法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努力实现“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文明执法,改进执法作风,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的目标。

1“内树素质,外树形象”,查找路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路政基层队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按要求制订方案措施,并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目前,阶段性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执法队伍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这些问题主要是少数路政执法人员存在对执法理念、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规范和执法能力认识不足的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依法办案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执法文书的使用不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处理路政案件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路政基层大队必须采取专题会、调研会、民主测评、司乘人员评意和“六查六看”等形式,分阶段、有计划地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

2“准确定位,科学根治”,全面规范路政执法工作的途径

2.1规范法治教育培训体系,提升执法素质能力

强化“学法、懂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队员“应知、应会、应做”。明确教育培训重点,结合我国当前的交通形势和交通热点、难点、焦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案例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强化教育培训方式,落实“双一”培训(即月度开展一次培训学习,季度组织一次业务考核),落实评议考核制度,对不合格人员实施末位淘汰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专家讲座、案例分析、错案分析、卷宗评比等内容为载体,积极营造教育培训氛围。狠抓作风教育培训,提升路政执法人员应急反应的能力。实行军事化管理,抓好工作纪律、内务管理,以及队列、交通指挥手势、军体拳和交通现场处理演练工作,并积极开展“军事队列比武”和“突发事件演练”等活动。深化文明服务教育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以“微笑京珠”为主要内容,强化“文明执法,微笑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服务平台、服务设施、服务窗口,落实文明服务、主动服务、现场服务、免费服务和救援服务。

2.2规范制度建设,提高按章办事能力

健全制度体系,结合路政队伍建设、路政执法规范、内业管理、外业管理、路警共建、综合管理6项制度,做到路政巡查标准化、路政执法标准化、路政保畅管理标准化、路政内业管理标准化、路政队伍建设标准化,规范路政标准化考核评价。明确制度方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制定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法律条款模式向管理事项、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程序、管理考核制度模式转变。完善制度内容,不断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细节性。强化制度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坚持制度与职责、目标、效果挂钩,落实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实现奖优罚劣。强化激励措施制度,坚持“检查、提示、互检、考评”四原则,并设立月度执法标兵和月度先进班组等奖励措施,不断激发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3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严格按职责办事,强化权责关系,实行双责管理、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管段责任制管理,确保首责有人,倒查有无责任。严格按法律办事,树立“研究工作先学法,决策事情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为符合法”的执法理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严格规范执法形象,坚持落实《交通部执法忌语》《交通部执法禁令》等要求,规范队员着装、言行举止、统一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实施“一敬礼,二说理,三处理”。严格落实执法标准制度,强化路政许可、行政处罚、路产赔(补)偿、路产路权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超限管理等管理规范,明确“立案准确、依法查处、标准统一、程序合法”。严格落实路政案件办理制度,坚持在工作中实施,做到巡查及时、发现及时、立案及时、勘查及时、查处及时和归档及时。

2.4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提高精细化办案能力

统一文书管理,确立专职人员,设置专门档案柜,以及实行专门分类、专门领取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保管水平。统一培训,严格按照交通部、交通厅和高管局的法律文书种类、格式、标准、程序要求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培训中强调“四准确”,即准确定案、准确使用文书、准确用语、准确填制。积极开展“电脑办案”“说写办案”等活动,提高路政执法人员制作执法卷宗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确保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将差错率控制为零。统一考评,严格按照高管局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一案一考评”“一月一小评”“一年一总评”执法检查。

2.5规范文明执法,提高服务水平与能力

坚持利民、利路、利事的服务思想,强化“有警快出,有难必助”的服务理念,努力实现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开展利民机制,实施24小时办案机制,以及一站式路警综合办案,主动上门宣传和无偿救援。实施利民措施,实行免费牵引服务、银行POS机服务,以及交通执法信息查询、免费网上信息资料下载和热情周到的茶水服务。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多功能执法流动车的优势,能大大提高现场办案速度,实现网络视频传输,做到现场情况与路警指挥中心无缝对接。实现利民政策,体现人性化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先教育、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处理路赔案件时“先救援、后执行”原则,有特殊情况的,实施依法减免政策。积极开展利民活动(如“法律六进”等活动),缩短路政执法人员与司乘人员的距离,体现路政执法人员的真诚服务。

2.6规范联合执法,提高联队、联动、联查综合管理能力

加强路地联动,积极与驻地村、乡(镇)政府、公安、企业、学校、联络员联系,共同承担保护公路的权利和义务,起到“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路警联动,要坚持“资源互享、信息互通、人员互动、优势互补”的原则,深化“六个一”目标,积极开展“联合巡逻”“联合宣传”“联合执法”“联合保畅”等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建立以路政、交警、公安、医疗、消防、安监、省界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应急管理队伍,确保实施集中统一、信息互通、联动处置的应急措施。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道路保畅”“突发事件”演习等活动,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公路突发事件。

2.7规范法制宣传,提高爱路护路能力

创新宣传阵地,由传统的个人式宣传模式转变为集中式宣传模式,以学校、村委会、服务区为阵地,集中对司乘人员和沿线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创新法制宣传方式,由传统的路政执法员宣传教育方式,改变成由电脑合成的宣传纪录片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播放电影节目的方式;由原来的徒步式宣传,改变成利用“流车宣传车”进行宣传。创新宣传载体,积极开展“法律六进”、“综合治理矛盾隐患排查”、“维护路产路权专项整治”、扶贫助学、有奖知识竞答等活动,并与学校、村组、乡镇签订《爱路护路协议》,以调动沿线居民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有效地制止行人、耕牛随意横穿和占用公路,桥涵堆放杂物及隔离网破坏等违法行为。

2.8规范执法监督管理,提高行风建设能力

公开监督内容,实现政务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公开、办公场所公开、现场公开等形式,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机制,落实对人员、案件的监督,积极开展日常性稽查和月度稽查活动,规范执法人员言行举止和案件处理过程,并通过民主测评、自查方式,实行内部监督管理。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乱用自由裁量权、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通过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执法质量不断提高。实行服务监督,开展文明执法评议活动,通过向群众发放执法评议意见调查表和服务监督卡片、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电话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执法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实现外部监督管理。强化行业监督,发放聘书聘请相关政府、行业人员作为专业的路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对每位执法人员及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季度监督管理,主动接受行业外监督。

2.9规范路政法治创建工作,提高文明服务能力

强化创建组织专班,形成以大队班子为主体,班组为核心,员工共同创建的局面,并建立法治创建目标考核机制,把创建工作纳入正规化轨道。积极开展3项创建工作,第一项是在队伍中创建“六型”(即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节约型和廉洁型)活动。第二项是在高速公路上创建“畅通路、平安路、文明路”。第三项是在群众中创建“红领章”服务小组。扩大创建范围,由点到面,不断由高速公路行业向沿线群众、沿线乡村、学校、企业等不同人群和单位延伸,处处彰显法治创建之成效。突出素质创建,积极在路政队伍中开展“五项教育”(即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形势教育、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及“三学活动”(即学先进、学做人、学做事),通过“学习平台”“技能比武平台”“娱乐平台”“曝光平台”全面提升路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和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抓法治创建特色重点,以“三送”为主体,开展送温暖服务、送法治服务、送实事服务,积极为车辆、企业、行业、司机、乘客、沿线学生、群众等做好服务。通过“法治下乡”“电影进校”“免费牵引”“一站卡办案”“我为别人献爱心”“流动宣传车”等活动构建法治创建学习平台、交流平台、宣传平台、服务平台、办事平台和执法队伍“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的窗口平台。

3“准确总结,四项措施”,不断夯实执法基础

(1)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成员应率先集思广益、勤政廉政,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路政工作实际,不空谈理论,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深入研究路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例如怎样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如何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如何加强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特别是在基础业务工作上,班子成员要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先掌握,执法文书先学习,从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完善基础工作内部管理机制。由路政基层单位负责人牵头,对每日巡查日志、出警记录的填写、执法案件的文书制作过程及执法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追踪指导,做到每日一查,每案必查,保证记录档案翔实,经得起互查和倒查。案件归档前,由综合办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所有执法案件卷宗进行详细评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提高文书填制质量。

(3)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升路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加强执法路政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在工作中树立科学、先进的执法理念,务求达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坚持正确的执法工作方向;确保依法、高效的案件处理;确保不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通过执行每月案件通报、案件逐报、疑难案件及时汇报等制度,努力提高路政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从而推动大队执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4)加强执法工作的培训力度。为工作在一线的路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条件进行培训,每季度召开一次路政执法工作学术讨论动员会,动员各办公室、巡查班组针对日常工作中所遇到的执法疑点、难点研写一篇有关执法工作的论文,以便于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同时,聘请具多年交通执法工作经验及诉讼案件处理经验的专家、律师到路政基层单位为路政执法人员授课。

4结语

3.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篇三

关键词:气象;依法治国;法治;理念;思维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的客观表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建立,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一、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靈魂,体现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它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中并受其制约。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实现的根本保障;二是限制公权力是法治实现的基本精神;三是公正是法治实现最普遍的价值表述;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法治思维是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依照法律的逻辑规则,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事务的思维方式。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法律权威、宪法至上思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合法性优先思维。即在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要把合法性评价放在优先位置考虑,要根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包括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等等。三是人民主权思维。法治是民主的法制,人民主权是民主的本质体现。因此,法治思维也成为人民主权思维的本质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上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做到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四是权利义务思维。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的问题,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尊重他人权利是法治思维的表现,侵犯他人权利则是人治思维的表现。五是正当程序思维。正当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重要条件[1]。六是法律效率思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效率对于个案的实体正义同样不可或缺。七是逻辑推理思维。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讲法说理,运用法律逻辑规则、法律谁规则和法律解释规则等进行思维决策,探寻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2]

综上可知,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运用法治方式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当前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现状分析

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中国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依法治国执政理政能力逐步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也得到了较高的提升,诸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法律语言已经是全民耳熟能详。但同时,受到中国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制约,在法治实践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仍层出不穷、不可忽视。比如“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3]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1.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都能背上几句法律格言、法律精神甚至法律条文,但是没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没有“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的法律权威的意识,仍残存着人治大于法治的心理。同时,在法律规则涉及自身时,总是想着无数的借口采取利已原则,对法律制裁存有侥幸心理。

2.法律执行不到位

不少人戏称如今是“拼爹拼妈”时代,这里的“拼爹拼妈”拼的更多的是背后的权力。从法治精神上讲,权力应该依法运行,严守现代法治“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然而当前的许多诸如“拼爹拼妈”等权力滥用现象,使法律规则效力被减损,而法律监督体系的执行不到位更是无形中助长了权力滥用,破坏法律权威。

三、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几点想法

1.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法律在一个国家中是否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区分这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标准。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治的认同,没有了这种认同,法治就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来说,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秉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大旗,为官者依法用权、执政为民;执法者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全社会共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2.充分建立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由此可知,法律不应该只是写在纸上,也从来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虚无飘渺的东西,它是环绕在我们生活周围的鲜活的细节,可查可考,也只有在这些实践细节中,法律才得以铭刻在人民内心,法治精神才得以传承。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学习并熟练掌握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维护他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持之以恒,时刻坚信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时刻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时长日久,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自会深入骨髓。

3.坚持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法治从国家层面上说就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则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九点意见:一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二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四是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五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七是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八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九是加強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这九点意见指向明确且操作性强,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都要不断自觉审视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手段、目的等是否合法,自觉将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同时加强依法监督,坚决抵制和打击行政腐败,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4.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是一个全民的概念,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提升全民法律素养,着力法治精神的发扬和传承,才是法治最终实现的基础和保证力量。

有效普法,就是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体现在各类课程教育当中,从“学生”抓起;就是要把法治教育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体现在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从日常抓起;就是要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各类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防灾减灾月、世界环保日等开展专题宣传教育,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就是要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尤其是执行监督法律执行的法律,以公平正义的法律实践引导全社会自觉依法维护法定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总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不可一蹴而就,我们需要的是牢记初心、紧跟当前、立足长远、不断前进,在法治实践的道路上一步一步走出我们自己的法治之路。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2013.

[2]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4.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研究 篇四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庞桂婵

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首度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和信息工商”,这一高度概括的提法,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的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牢牢抓住这三个重点,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省工商系统也提出了打造“数字、法治、和谐”为内容的“三型工商”建设的目标,各级工商机关正在为推进目标的有效实现,努力创造条件。在此,本文仅就加强法治工商建设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法治工商”建设的理论依据及内涵

(一)“法治工商” 建设提出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快车道,在中国社会进入全面改革的背景下,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也使人们对法治的理解逐步接近法治的精义和内核。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臵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该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

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推行依法行政的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实施依法治国,党必须依法执政,为此,国务院作出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二)“法治工商”的内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念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种理念的变化表现为“法治”与“法制”比较,除了包含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还丰富了运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治理的内涵。

法治工商建设,是指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大力加强工商执法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的新跨越。进一步理解,就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权力来源和行使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都要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这里的“法治”就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方略或原则。而“法制”通常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其基本要求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最终要实现法治,那么对法治工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层面来理解:

1、职权法定。指工商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的获得及行使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非依法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权限,非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2、依法行政。工商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必须

遵守法定的行为规则,不得任意扩大行政权力,更不得将部门或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法规、规章之上,否则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公正行政。工商管理机关要以社会正义的要求,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出发,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做到实体公正而且保障程序公正,不仅考虑合法限度,自由裁量,而且实施人性化监管,文明执法,这也是法治工商建设的理想追求。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的确立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精神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思路以及我省工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我省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基本可以确立为:

(一)体制顺畅,职能到位——基本建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从理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出发,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也就是说按照所管理事务的特点和规律确定行政职能,设臵管理机构,明确权限职责,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多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职责不清等问题。法治工商建设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二)制度建设,规范科学

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工商的基础和前提,建设法治工商必须确保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三)依法履责,政令畅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的,行政部门的依法履责就是要实现“三必须”、“三平衡”。“三必须”指必须依法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必须文明执法。“三平衡”指价值、目的平衡,公私利益平衡,目的、手段平衡。

(四)决策科学,顺应民意

政府提供的信息、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保证决策科学、正确;只有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工商发展的决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治工商的建设才能向前迈进一步。

(五)纠纷解决,高效便民

法治社会要求一个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专业、迅速、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工商管理机关主要是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大力推进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

(六)权责一致、监督有力

现代行政是一种责任行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工商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只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责权一致,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才能有效推进法治工商的建设。

(七)观念增强,能力提高

法治社会,不仅是制定了法律制度,建立了法律实施机制,更要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法治意识,即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马怀德认为,科学的发展观,还应当包含科学的法治观。所以,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是能否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工商的关键所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和基本保证,工商部门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的执法理念,进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三、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根据《纲要》的规定,法治工商建设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中应当达到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即职权法定和行为有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既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也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而言,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则意味着“法不禁止即自由”。

2、合理行政。就是要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实施原则——公平、公正。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一视同仁,不偏私、不歧视。具体包括: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同样的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或者应当采用损害较轻的方式。

3、程序正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程序设定正当,不偏向、不歧视,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二是法律实施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高效便民包括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规定有时限的,行政机关要按时限办事,这是应尽的职责和最低的义务。二是在法律无时限规定场合,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不遗漏或倒臵必要程序的条件下,及时履行应尽职责,保障法律实施的畅通无阻,尽一切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办事便利,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主要表现在:工商机关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时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维护政府行为应有的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工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同时,如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要求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条件

1、完善的制度体系。要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就必须有一系列制度。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一套科学完备、逻辑严谨、成熟可行的规则体系,它包括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首先,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法治工商建设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为工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是重视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如在监管对象方面、在监管领域方面,在监管方式方面、在监管效果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再次,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如全面建立行政效能告诫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岗位职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领导问责制、廉政否决制等,以此规范环节、约束裁量、透明流程、强化监督,让权力运行规范化、规则化、序列化,用制度实现不准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通过完善的制度,使执法人员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办事规程及准则,为法治工商建设目标提供保证。

2、规范的执法行为。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工商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执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并能从社会规范的层面来恰当区分不同法律的适用领域,要精通与本身执法职业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且能够知晓蕴涵在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还应能够运用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空白,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法律效果。因此,首先是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次,明确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权限和职能划分;再次,对自由裁量权细

化,便于基层操作;最后,掌握各部法的立法精神并灵活运用。

3、牢固的法治理念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为实现法治工商的建设目标,首先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人权保障理念、权力制约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程序正当理念和法律极大权威理念。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是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工商执法干部队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目标要求,对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改善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充实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财会、外语等专业知识,扩大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覆盖面。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形成一支业务门类齐全、结构梯次合理、整体素质较高、有效适应市场监管和行政执需要的高层次专家型和基层复合型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4、高效的行政执法效能。执法效能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是衡量执法水平和效果的标尺,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就要切实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创新的能力,推进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效能,是新形势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到位的关键所在。

四、“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与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理论基础尚显薄弱,立法进程与形势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差距,仍然存在行政立法“量”的滞后性和“质” 的滞后性。由于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法规上的盲区,一些本应属于工商行政执法的领域由于无法可依而出现了执法的真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与规章的重叠性规定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违法行为不受制裁,缺乏法律的惩戒性,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出现有法可依,但无法可用的局面。加上部门利益思想作怪,参与起草制订的有关部门既是立法者,又进行执法,难免有偏见,这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执行机关的效能,也影响工商执法效果。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工商执法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至2006年6月30日,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99部法律和258部行政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其中一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要执法机关;总局单独以及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101部,其中,总局单独发布的规章69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32部;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理顺执法体制,促进职能到位

“工商监管体制”属于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它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所设臵和构成的工商管理机构和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工商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改革;二是领导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领导体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系统实现了与所办市场的全部分离,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定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真正站在了市场经济裁判员的位臵上,担负起市场卫士的重要职责,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历史性转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我们实现了两个战略性的转变,即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转到了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从监管比较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到了监管日益国际化的市场。2001年国发„2001‟13号和国办发„2001‟57号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升为正部级单位。从而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但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各自利益纷争、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影响职能的履行,只有做到工商职能真正归位,才能适应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要求。

(三)提升工商执法队伍素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有了一定增强,但距“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问题表现为:

1、执法队伍思想观念上仍存有偏差。目前工商

干部执法队伍中,仍有少数执法人员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没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对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握不够,工作上,喜欢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官本位、凭经验办事、按照“潜规则”行事、“管理即收费,执法即罚款”,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掌握程度不足。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仍较低,执法水平良莠不齐,一线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新招录的公务员留在一线办案的比例不大,由于办案经验的延续性,一线办案人员习惯于一些传统的案件,没有随形势的发展而有效跟进,有的执法人员不加强政治学习,宗旨观念淡薄,甚至还有不少的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自身又不注重业务学习,造成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3、执法能力不强。有些执法机构人员连基本的执法程序都搞不清楚,有的滥用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交、擅自改变执法办案流程、擅自剥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不当,案件定性不准以及法律适用不准确,咨询解答不到位问题经常出现,粗暴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越权办案问题仍有存在等。

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素质,影响执法水平,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必须转变观念,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必须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中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构建工商执法监督体系

目前,由于监督法律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差,致使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督力度仍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责任权利不相统一,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

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恃无恐,乱检查,滥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也是保障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可分为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途径为: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等;加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途径为: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确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执法监督体系,使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了经常化、规范化,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五、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主要途径

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着我们每一项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既包括依法行政的观念、理念,又包括依法行政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根据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及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我们应紧紧抓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这条主线,在工作实践中用已知求未知,在具体操作上以创新促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体系与培训网络,通过培训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培训是目前提高业务素质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期货贸易等新型经济领域层出

不穷,国际间的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强化新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成为必然。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的执法干部必须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经济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一线执法人员自学业务的自觉性引导,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运用,不仅要学习实体法,还要学习程序法,不仅要学习国内法,也要学习国际法。只有这样才能更新自己,超越自己,溶入大市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①在培训人员上根据工作所需实行分级分层培训,具体包括综合管理层、业务执法层;科级、分局级和一般人员、初任公务员培训;办案能手培训和各业务精英培训等。②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进修、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既有针对性较强的中长期培训,又有阶段性短期培训;既能建立网上培训,又能开展巡回培训,直接服务基层;还可以采用专题讲座,理论研讨、“实践工作的以老带新、传帮带”、组织岗位练兵,开展模拟办案实务竞赛、举办法制员案件核审技能竞赛,推行阳光办案和星级法制员评比制度等多形式;推行“两网,即通过系统内部局域网和互联网,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上级文件等网上发布;两书,即整理编辑《执法办案必读》(需要内容丰富、含盖面更广、能解决工作上疑难问题)和《制度规范大全》;一讲堂,即“法制大讲堂”,由各业务处室的骨干、专门教师、专家、学者主讲相关知识”等教育培训载体。③在培训内容上,应注意在执法能力培养中突出重点,增强业务技能培训的针对性。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疑难案例探讨研究、综合素质提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常规培训为主,融新旧知识的交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提升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④在培训质量要求上,做到通晓法条、学以致用;对教师质量的要求,更应力求专家、学者、业务骨干、执法办案精英教学相长、相互促进,以求达到最佳培训目标。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执法标准,建立执法标准体系,逐步实现

执法行为的标准化。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

工商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规范制度建设

首先要理解立法层面的精神实质,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如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与监管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案制度规范、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其次,制定工商自身发展与建设规范,如各职能机构工作制度等;再次,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2、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根据国务院对工商职能的定位,在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以国家工商总局梳理的458件执法依据,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商工作的实际,对不同违法行为表现及处罚依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便与实践中操作。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就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受地方保护主

义干扰和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加之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超过一定标准,超出一定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现象,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背离了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助长了特权思想,滋生了腐败。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是工商执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一实施执法实务指导制度。对执法实践中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的个案,通过编辑典型案例,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在执法办案中实行立案、调查、审核、执行分离,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来履行职责,建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规则细化。研究制定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性的意见,确保法制统一和执法公平、公正。如:江西、福建、上海、北京等地工商部门都已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或裁量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解,进一步规范了工商执法行为。

3、规范有关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的拓宽、执法力度的加大,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增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实践中主要做到: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简化和完善企业登记、公司登记、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和确认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关证照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证照的颁发、变更、终止等程序; 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费程序,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收费票证的使用、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等程序明确规定;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行政处罚程序做出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④对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以解决复议工作中复议管辖不清、复议程序不明等问题,对行政应诉

程序的组织、协调、诉讼代理人等事项作出规定,以规范行政应诉程序。

(三)充分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严格执法考核,以考核带队伍,以考核促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要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形成上下一体、法理相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体系,实现对全面执法活动的规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考核目标体系是搞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础和关键,应根据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目标及标准。并把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逐级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目标合理,责任明确。

如:实行执法人员能力考核可每年或分季度进行,建立考核档案,考察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采纳靠依据。考核内容为执法人员在工商执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包括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及执法实践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和在执法活动中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能力。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量化,将考核进行分解,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明确考核标准。

通过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探索和实施,评议结果作为行政主体矫正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以及对其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对于提高各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快基层法制建设步伐,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展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工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规范权力运行不可逾越的一个过程。

(四)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管理创新,在执法效能上求突破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已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并重”的阶段,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成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执法资源的整合,使执法力量整体合一,避免了多头执法,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如继续优化工商所的布局,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力量配备,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此外,科学调整事权划分,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在管理创新方面主要抓好:①制度创新。继续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要注重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外省市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合协作,建立长期广泛的协作制度,充分发挥系统垂直管理的优势,形成监管执法的强大合力;②手段创新。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含量,如建立电子执法档案,推行电子办案模板,规范办案单位执法办案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以此推动整体执法效能的提高。③执法实践创新。从拓宽执法新领域入手,以挖掘启动市场经济秩序深层次中的违法行为类型案源为切入点,攻克一批案件类型新、案值大、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大要案,严厉查处商业贿赂、传销和变相传销、“霸王条款”、陈化粮倒卖、坑农害农、公司虚假出资骗取登记以及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拍卖、中介等各种商事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对电子

商务市场的监管;④执法方式创新。严密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讲究工作策略,注重办案艺术,通过换位思考、柔性办案、人性办案,如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超期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以预警、行政告诫为主的行政指导方式。如采取以下行政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发布、告示制度;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奖励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评议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调研制度;建立工商行政指导审查制度。

六、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保障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支持。

1、领导重视,一手抓。

全省、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法治工商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树立“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的理念,将静态制度的“制”变为动态治理的“治”,使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工商”工作,从具体业务工作,提升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从法制机构的事情,提升为工商机关所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事,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各内设机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共促发展。

法治工商建设的核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各级要把各项

工作结合起来,实现整体推进。一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相结合,以整改规范的成果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要与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结合,严格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五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4、现代化设施基本配臵完备,提供技术支撑

吴仪副总理指出,“信息化既是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也是创新监管方式的依托”。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方式日趋多样化、现代化,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以信息化带动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以信息化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支持

无论是提高工商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加大培训力度,还是进行规范化建设,推行信息化建设,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和保障,只有资金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法制化,党的十六大以后,转向势头更为强劲,外部的法制环境开始形成,内部的工作机制开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依法行政的氛围日益浓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从人治走向法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工商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新跨越的必然选择。加强工商法治建设,必须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切实履行工商法规工作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以提高工商队伍素质为关键,以建

立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参考书目: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应松年:《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4、著名行政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5、我国行政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

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 马怀德: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

7、马怀德 薛刚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 冀政„2005‟33号》

5.申论热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篇五

申论热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就是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使权力。

现在的法治政府建设还停留在口号阶段,法治政府目标看不见、摸不着,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么顾此失彼、避重就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么主次不分、轻重失衡,“眉毛胡子一把抓”。如何让法治政府“看得见”、“摸得着”,防止法治政府建设的口号化、片面化和盲目化,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建立中央法院主要负责经济案件、地方法院主要负责民事案件审理的双重法院体制,改变当前分级管理的司法体制,实现中央地方司法权的有效分工,发挥中央地方两个优势。

二、是司法体制去行政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所有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要政务信息都切实公开了,政府的所作所为就被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这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来说,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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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权威统一的指标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逐一细化和量化,使法治政府变抽象为具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把内部考核和社会评议结合起来,找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有方向、有重点地加以改进,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正向驱动和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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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篇六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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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笔者理解,其重要性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急需的组织和人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行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保障,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建设宏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监督守法、全民普法的实现。

第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人才强法的根本举措。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四中全会《决定》的逻辑结构来看,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论述和部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基本布局出发,就是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第三,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但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工作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其基本内容是政治性、思想性、智慧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当复杂的事务,需要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这就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具有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实践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

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法治工作队伍,也就是法治队伍。过去,我们常说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要与时俱进地改称呼为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法治队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法治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笔者认为,最核心的一支队伍是法治专门队伍。总书记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展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法律服务队伍主要包括律师,也包括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这条要求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决不能在其中产生出以“法治”、“维权”作为招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异己力量。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决定》的第七部分专门设立一节部署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有一支更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才能做好日益增多和复杂的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承认,我们目前仍然缺乏,不是一般缺乏,而是十分缺乏这样的人才。

法学专家队伍对于探索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占领法治意识形态阵地,至关重要。《决定》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既指出了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极端重要性,也指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队伍的极端迫切性。为此,《决定》要求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而言,我们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很不适应、很不符合。其中,最大的不足当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薄弱。从客观上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也是最近逐步开始形成的,所以,西方法治理论一度在教材和教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主观上来讲,我们还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对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认识不足。现在中央强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教书育人,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这是有的放矢,非常重要的。为此,《决定》提出要着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治国理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出发建构我们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第三,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原名称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人才,更需要卓越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工程。

第四,大力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必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要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包括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

第五,深化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为此,要全面启动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由教育部、司法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共同参与的法学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雷厉风行地出台法学教育改革的相关意见,报中央批准后推行。

7.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意义 篇七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内涵

新农村建设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有关物质文明方面的要求, 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 而管理民主是有关政治文明方面的要求, 这些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解读“新农村”的内涵。[1]在新农村在法治的视野中究竟应当呈现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也就是说, 在这种法治下的“新农村”应该有哪些内涵,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为前提, 以宪法所致力于构建的宪法秩序为基础的社会状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 实际是要建立一种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秩序。这种社会生活从领域上看,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并力求它们之间的协调。“新农村”一定是现行宪法所建构的宪法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以宪法秩序为基础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说, 在法治背景下, “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 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 以法治国为目标取向, 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

(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 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 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 应当努力改变依靠行政手段或道德约束进行调节和治理的现状。也就是说, 在法治背景下, 新农村应当是一个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 主要治理模式的农村。

(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 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 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 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农村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 致使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 并力求民主的真正实现, 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

(四) 在法治意义上, 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意味着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领域的和谐。这就要求在谋求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和谐的基础上, 关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和谐性与协调性。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 农村的经济发展是走在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 并以经济为突破口来拉动政治、文化的发展。于是, 相应地造成了经济的发展超前于政治、文化的发展, 致使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在法治的背景下, 新农村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价值和意义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涵盖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文化等方面。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 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 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的提出, 是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根本需要。毋庸置疑, 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新农村。没有农村的法治化, 就不可能有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公平与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也离不开法治的积极参与和有效保障。目前, 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 由于诸多复杂的原因, 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现实问题, 法治水平较低, 亟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价值。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一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2]。作为一种最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 法治在人类历史长河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历来为人们所推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治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的引导, 法治必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方式和主导力量。

1. 法治是发展新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治经济, 要求以法制来指引, 规范和保障其健康运行。要促进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则必须要有健全的“三农”法律体系保驾护航及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3]。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也需要法制来调节和弥补, 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多元化, 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立法、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呼声日渐高涨。

2. 法治是完善新农村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核心是依法对国家进行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需要加强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而民主政治制度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强化村民自治, 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等方面的法制规则。通过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 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人翁地位, 不断提高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 为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政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法治是实现新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没有农村的稳定, 就没有全社会的稳定。农村的稳定与否, 关系到整个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否顺利建成与新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否息息相关。而要实现新农村的社会稳定, 最为有效的手段便是法治。法治以其权威性、明确性、稳定性的理性机制将影响新农村社会安定的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 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平衡器。

(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意义。

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 它是指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 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有序过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 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1. 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当下中国社会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模式和状态, 与之相对应, 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治模式和框架。法治是二元结构的。适用于发达地区的法律在农村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实施, 原因在于城乡具有极大的社会差异, 致使农村社会中的许多法律是缺位的, 或者说虽然有法律但也是虚置的。农村社会的法律需求与法律供给之间存在的错位是由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所导致的。法治需要基本统一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 如果没有统一的社会基础, 法律就不能在不同领域和地区形成统一的状态。所以,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必须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逐渐改变城乡分治的传统治理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 新农村建设实际上是在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统一的社会基础。所以, 可以说新农村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的工程。

2. 农村的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农村不仅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农村, 而且应该是法治的农村。为此, 在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每一个社会生活领域, 都要建立起相应的法的制度, 树立相应的法的观念。同时, 新农村建设的每一个成就和成果都需要用法律固定下来。所以, 在新农村的建设中, 农村法治建设也应该成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问题

就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进程而言, 存在诸多滞绊因素, 一些突出问题与不和谐因素日益明显, 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步履蹒跚, 法治水平依然较低。总体而言, 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农村立法机制欠完善, 执法体制不健全, 缺乏争议解决机制。

在农业立法上, 立法内容不完善, 农业立法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对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产权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内容的立法不完善;农业立法层次低, 基本上是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次上, 缺少较高法律效力的农业法律, 规范性、可操作性差。[4]

(二) 农村法治观念淡薄, “人治”意识传统浓厚, 造成乡镇政权职能错位问题。

任何一级政府, 发展经济是首要任务, 但在“重显绩, 轻潜绩”思维影响下, 对乡镇的考核评价体系主要以税费收取、计划生育等方面为主, 这些本属“法治”范畴, 但侵犯农民权益、损害群众利益的诸多事端却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凸显了在现阶段农村浓厚的“人治”色彩, 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这样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威信, 而且削弱了乡镇政权领导经济发展的精力和能力, 基层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急需提高。

(三) 农村社会治安存在不稳定问题, 形式严峻。

这主要表现在:首先, 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 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 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各类刑事犯罪;再次, 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 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 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基础的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展望

如上所述,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法治突出问题和现象, 也存在着诸多滞绊因素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垫定扎实的基础, 努力实现农村法治化, 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农民生活改善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具体做好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 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法治为龙头、以法制为重点,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相关问题, 健全完善新农村法律制度。目前, 我国现有农村法律制度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需求, 难以为调整纷繁芜杂的农村社会关系提供统一的规范性标准。为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 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 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 这类权利和自由是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证。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的环境权、平等受教育权等均欠缺实质性的法律保护,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急需通过完备的法律为农民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

(二) 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工作, 提高广大农民和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 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 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 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 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 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 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 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 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三) 转变执法观念,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独立职能, 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的规范化运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意义重大。目前在我国, 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 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 尤其是在尚处于法治化初期的农村地区更是面临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尴尬境地。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基层政权执法观念的革新与转变。首先要确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定授权、遵循预设程序并严格限定在权限范围内。否则, 权力的行使便丧失合法性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要求政府执法须改变过去忽视、冷落法律的反常现象, 坚持树立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其次还要崇尚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 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 确立民本位思想, 崇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工作的重心, 努力满足人民多样化的利益需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刘茂林.新农村建设若干法制问题思考.载上海法学网.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32-334.

[3]严颂, 何跃春.论法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及进路[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4) .

8.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篇八

关键词:法治思维;全面从严治党;环保工作

法治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环保局党组织在履行行政义务的同时,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切实加强环保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引领、规范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一、把法治思维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环保改革发展的前进动力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在改革中要努力做到改革与法治相衔接,确保环保行政执法不错位、不越位。

(一)要推动环保工作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

1.遇到问题找法

查找法律依据,弄清楚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怎样处置、解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怎样办,做到依法理性地看待问题、研究问题。

2.解决问题靠法

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既要研究直接规范调整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也要研究与问题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和解决问题。

3.创新发展“立法”

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及时咨询上级环保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指导意见,规范环保行为。

(二)要推动环保工作向既有秩序又有活力转变。更加注重维稳与维权相统一

把环境信访调处纳入社会治理大平台中,完善环境信访分流交办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重点约访、包案下访“三结合”,切实解决好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

1.更加注重综合施策

一方面坚持源头控制不降门槛、打击违法排污毫不手软,另一方面坚持环保宣教全民化、主动服务常态化、舆论引导多源化,通过政策上明确、心理上疏导、舆论上引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更加注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多方参与

依托三大平台建设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环保建设,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共治的社会环境治理体制。一是以环保政务微博、微信等为载体的社会互动平台。二是以媒体曝光、“四群双评”预防监督机制为载体的环境管理参与平台。三是以环保公益基金会、环保志愿团队为载体的环境救助平台。

(三)推动环保工作向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转变

目前面临的很多环境矛盾问题是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通过改革创新加以解决。要结合实际,通过建设“四维矩阵”模式助力环境矛盾化解。

1.环境监管维度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创新网格化管理模式,结合村(社区)环保员制度,实施“责任到人、每企有人”环境监管责任制。

2.矛盾排查维度

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源头信访、重点督办化解突出信访、定期回访稳控重复信访”的环境信访处理机制,做到疑难问题挂牌督办,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不断巩固工作成果。

3.区域协作维度

建立区域环境共建共批制度,共同探索项目合作开发,排出时间表,逐步清理整治区域交界环境问题,共建生态绿色隔离走廊。信息公开维度。抓好信息公开督查,全面、全程及时发布行政处理情况,依法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开义务,做到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监管对象名录“五公开”,着力打造阳光透明执法。

二、把依法行政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法治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一)法定职责必须为是勤政底线

认真履行法定环保职责,按照“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坚持为民惠民便民导向,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全部环保职能都履行好。建立环保系统绩效考评机制,以“重实绩、重贡献、重效能”为导向,对各部门、各岗位每项业务工作的效能、廉政、规范等各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推动工作提质、服务提效、形象提升。

(二)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廉政红线

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班子及成员履行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四个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厘清责任界限。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

(三)加强和改进依法履职是行政生命线

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开展环境执法规范年建设活动,研究出台环境监察履职尽责规定,完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和考核标准。强化环保司法联动,建立与公检法司对接机制,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司法提前介入、案件联席会商等制度,实行强强联手,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三、把法治宣教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党员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

坚持把懂法和守法作为环保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提升履职能力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和支持党员干部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环保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一)进一步提升干部学法用法能力

完善环保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新法新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把法治作为环保部门新进人员和初任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考核,努力使环保干部掌握工作所必须的法治通识、法律知识、守法常识,形成依法办事的自觉。

(二)进一步强化环保法治宣传能力

围绕环保法治建设,结合世界水日、地球日、环境日等重要节日,将环保法律送进学校、走进社区,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社会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环保普法宣传中的作用,与电视、广播、报纸联合制作专题、专栏、专刊宣传,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纸有形。

(三)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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