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2024-07-14

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9篇)

1.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一

鞍山市国税局2010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关于企业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二、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已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分5年平均计入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作为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如何确认利息收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应按如下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1、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试生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试生产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取得的试生产收入做冲减“在建工程”处理。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在建工程试生产收入是否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一直不明确。鉴于试生产收入何时缴纳企业所 得税仅是暂时性差异问题,最终并不造成所得税的减少,因此,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规定,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试生产收入暂不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考虑到工作实际,对于目前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暂可以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一次性扣除。

(八)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1、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及名单所属内。

(九)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发放或者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直不明确。鉴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规定,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业发放或者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并按照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房屋、建筑物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在实际经营租赁期内分期扣除;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费用,应根据预计受益年限分期扣除。企业实际经营租赁期或预计受益 年限无法确定的,应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不得低于三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跨期取得合法凭据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合法凭据,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除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能及时取得合法凭据的,均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取得合法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十三)关于开发产品符合完工条件必须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10]201号等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 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2010已经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如何申报问题 根据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在2010年纳税申报时如何申报缴税,经请示省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暂采取较为简单的申报方式,减半征收与5%的税率优惠可统一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15%税率的乘积填入纳税申报表的“减免所得税”项目。

(十五)关于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如何申报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不征税收入统一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应作相应的纳税调 增处理。其中,形成的费用支出应填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第3列,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填报该表第42行项目下对应的行次。

(十六)关于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何申报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金融、保险等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各类准备金,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统一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十七)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属项目部预缴所得税如何进行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凭完税证明作为总机构已预缴税款处理;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总机构已预缴税款。(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问题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准确计算确定收入总额,并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同时,企业需要按照《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鞍国税发【2009】77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依法使用和取得发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和取得发票,造成实际应税所得率变化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在确定下核定征收方式时适当提高应税所得率。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2.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二

一、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 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例1:2009年12月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订单, 为其生产一批按摩椅。2009年12月26日, 甲公司将生产好的按摩椅销售给乙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增值税为34万元, 货物的销售成本为15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 产品3个月内如不满意乙公司有权退货。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 估计该批存货的退货率为10%。商品已发出, 款项尚未收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 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假定甲公司对此项应收账款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甲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 2009年12月26日确认销售收入时: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 34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000。

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 500 000;贷:库存商品1 500 000。

(2) 2009年12月31日按10%估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 预计负债50 000。

由于12月31日是暂估退货金额, 税法不予确认, 因而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是50 000元, 计税基础是0, 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 000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 500元。

若2009年度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纳税因素,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0 000 000+50 000) ×25%=2 512 500 (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 512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 512 50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2 500。

(3) 假设2010年3月20日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且该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应编制相关调整分录并调整2009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情况1:实际退货占销售总量的10%, 且对方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000, 预计负债50 000;贷:银行存款234 000。

由于预计负债会计的账面价值是0, 计税基础是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消失, 因而应转回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

由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而企业应调减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12 500元[ (2 000 000-1 500 000) ×10%×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 5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

情况2:实际退货占销售总量的5%, 且对方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75 000, 预计负债5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成本)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贷:银行存款117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

由于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而企业应调减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6 250元[ (2 000 000-1 500 000) ×5%×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 2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25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75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 75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75;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 875。

情况3:实际退货占销售总量的15%, 且对方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225 000, 预计负债5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 000;贷:银行存款351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主营业务成本) 75 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 5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12 500。

由于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而企业应调减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18 750元[ (2 000 000-1 500 000) ×15%×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 7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75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 7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750。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 87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75。

二、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 并相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本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而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如果汇算清缴期未满, 纳税人也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处理是一致的。

例2:沿用例1, 假设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2010年3月10日完成, 销售退回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 假设实际退货占销货总量的5%。该项销售退回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但因其销售退回发生在年终汇算清缴后, 因销售退回而涉及的所得额在计算2010年度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而不是直接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额。

虽然企业不调整2009年度的所得税, 但是对于销售退回的未来影响, 即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少6 250元, 企业应在2009年度报表中予以确认, 作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2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250。

此笔处理思路为, 既然发生了销售退回, 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就不应该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相应的所得税即使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 也不确认。此方法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巧妙地将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转回, 而下一年度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抵减多交的所得税, 从而避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摘要:本文分别对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售退回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举例加以分析, 为相关实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3.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三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易混淆费用;列支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建筑在城市当中得到了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主体,房地产企业在运行当中,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开展中较为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如果在计算当中没有做好这部分问题的处理,则可能因此导致更多问题的发生。

一、开办费

对于部分房地产企业来说,当期完成土地款项的支付之后,则因不同因素的存在没有开工,并将开工前产生的不同费用都列入到了开办费当中。对于开办费来说,其主要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当中所产生的不同费用类型,包括有培训费、印刷费、工资、注册登记费以及差旅费等,以及没有划分到无形资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利益以及汇兑支出等。对于筹建期来说,即企业从获得批准开始到生产经营的过程。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当其通过竞标获得土地时,就已经进入生产期,对此,房产地筹建期即在获得项目筹建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作为房地产企业,在获得土地后,就需要及时做好相关成本以及费用的花费,并对不同年度的损益进行计算。而在实务操作中,也需要做好把握,避免将筹建期当中所有的费用都纳入到开办费范畴当中。其中,不能够被计算到开办费的支出类型主要有:第一,不同资产形成费用,以及构建固定、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费用;第二,在规定当中明确由项目投资方承担的费用,如工程筹建阶段所产生的咨询以及差旅费等;第三,为了对职工进行培训所购建的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等;第四,因对资本投入所自行筹措款项的利息不应当划分到开办费当中,而需要由出资方对其进行承担;第五,对于以外币方式存入到银行的手续费,则需要由投资者进行承担。

二、销售费用

对于该项费用来说,其实际所得税计算中需要将广告等销售费用计算到工程的开发成本,之所以按照该种方式进行计算,是因为这部分费用之所以产生,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的开发。而在我国所得税处理办法中,也明确指出了,当企业实际税务工作开展,扣除成本以及费用时,需要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期间费用同计税、未销以及已销的计税成本进行区分。在制定这部分规定之外,其在产品计税成本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土地征用拆迁费;其即是指为了对土地开发使用权进行获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有市政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变更用途相关税费、回迁建造支出、危房补偿费以及回迁房建造支出等;第二,前期工程费。其主要是指项目在开发前期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有设计、场地以及可行性研究等;第三,安装工程费。即项目在开发中将产生的不同建筑安全费用,主要包括有项目安装工程费以及建筑工程费等;第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即指项目在开发中所产生的不同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有项目供水、通讯、供电、排位以及道路等方面的费用;第五,公共配套设施费。即在对项目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独立、非盈利、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第六,开发间接费。在该费用中,主要是指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能够直接归属对对象费用支出的费用类型,包括有设备修理折旧、人员办公保护、工程管理等一系列费用。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广告宣传费以及模型费来说,都属于销售费用。在该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将其计算到开发成本当中,那么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此外,部分企业在实际税费计算当中将项目前期开展的物业费也计入到了开发成本,这也是一种不规范的方式。在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了企业对于已经施工完成、但还没有开始销售的开发产品,以及按照相关法规、合同以及法律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修理以及维护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在当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根据该种要求,则需要在物业费当中对销售费用进行列支。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国的地产行业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城市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自负盈亏以及自主经营的法人组织。由于房地产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且具有较大的资金量投入,则使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上文中,我们对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易混淆的费用列支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问题,以科学的决策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艳梅.浅议所得税汇算税金技巧[J].财经界(学术版),2014(05):253-254.

[2]潘余波.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5):142-143.

[3]姚亚妮.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250-251.

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 篇四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3号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5.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五

XX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XX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XX]XX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精神,我市认真开展了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了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基本情况

(一)汇算清缴户管情况。XX年度全市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户数3243户,比去年同期增加637户,同比增长24%。开业户数为3234户,同比增加了673户,开业面达99.72%;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不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167户,同比减少了35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汇算清缴面达100%.通过汇算清缴,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额7.83亿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21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6亿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23亿元,扣除减免税额及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11亿元,同比增加1.29亿元,增长率为70.88%;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8亿元,同比增加1.11亿元,增长率为62.71%;应补所得税额0.23亿元,同比增加0.18亿元,增长率为360%。

3076户企业在XX年度营业收入共计421.9亿元,利润总额为6.98亿元,企业通过汇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3亿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1亿元,调整后所得额合计为10.6亿元。我市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共减免企业所得税0.11亿元,抵免企业所得税0.01亿元。因无企业在境外投资,故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均为0。参加XX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已预缴2.88亿元,通过汇算清缴共补缴0.23亿元。

(二)汇算清缴行业结构分析。本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共有3076户,其中:盈利企业2471户,亏损企业19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09户。具体参加汇缴行业户数分布如下:农林牧渔业215户,其中:盈利企业123户,亏损企业3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9户。采矿业37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制造业1397户,其中:盈利企业1124户,亏损企业8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93户。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90户,其中:盈利企业71户,亏损企业1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6户。建筑业21户,其中:盈利企业17户,亏损企业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户,其中:盈利企业5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户。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6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批发零售业944户,其中:盈利企业800户,亏损企业35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9户。住宿和餐饮业9户,其中:盈利企业6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金融业19户,其中:盈利企业15户,亏损企业4户。房地产业163户,其中:盈利企业136户,亏损企业1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1户。租赁和商业服务业36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技术服

务业8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户其中:盈利企业10户,亏损企业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47户,其中:盈利企业36户,亏损企业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户。教育业4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户,其中:盈利企业2户。

实际税负率:除农、林、牧、渔业22.36%、制造业20.2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61%,其它行业实际税负率均为25%。

二、税源构成及增减情况分析

(一)税源构成情况。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3076户企业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215户,占总户数的6.98%;采矿业37户,占1.2%;制造业1397户,占45.4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户,占2.92%;交通运输业63户,占2.05%;批发和零售业944户,占30.69%;房地产业163户,占5.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户,占1.1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7户,占1.53%;其它行业则所占比例较小。

3.11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行业主要分布情况为:制造业入库税款0.44亿元,占15.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入库税款0.1亿元,占3.47%;交通运输业入库税款0.25亿元,占8.68%;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0.89亿元,占30.9%;金融业入库税款0.04亿元,占2.27%;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07亿元,占37.15%。

盈利企业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通过汇算清缴,盈利企业为2471户,占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80.53%。盈利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79.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9.39亿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3.23亿元,减免所得税

额0.11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01亿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全年已累计预缴2.85亿元,汇算补缴0.31亿元,应退0.05亿元。

亏损企业销售收入及亏损情况:亏损企业为196户, 占全部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6.37%,亏损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2.41亿元,亏损总额2.42亿元。亏损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80户,亏损额为1.26亿元;批发零售业35户,亏损额为0.26亿元;农林牧渔业33户,亏损额为0.15亿元;房地产业16户,亏损额为0.26亿元。亏损企业当年度预缴税款0.03亿元,应退0.03亿元。

(二)税收增收情况及原因。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入库2.8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增长,增收1.11亿元,增收比例达到62.71%,各行业均出现不同幅度增长的现象。这首先取决于经济环境的转好,企业度过了经济危机,经营状况逐渐改善,同时一些亏损企业也被自然淘汰;其次得益于我市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特别是“三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继XX年我市出台“三产”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并取得良好效果后,XX年继续将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针对小型企业、长亏不倒企业、零负申报企业和“三产”企业的预缴管理上。极大地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加。

三、减免税审批、报备情况

XX年度我市享受免税收入的企业共19户,免税收入0.36亿,较上年增长0.04亿;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10户,减计金额0.39亿,较上年减少0.25亿;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13户,扣除金额0.1亿,较上年增长0.04亿;减免所得额合计0.16亿,较上年增长0.11亿;减免税合计0.11亿,较上年减少0.03亿;抵免所得额合计0.01亿,较上年

减少0.01亿。

四、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层层落实。我局为切实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总局、省局文件要求,依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在3月份专门召开了全市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了XX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应放在政策宣传和有关年报填写辅导上,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严格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同时对企业汇算清缴面、时间要求和在汇缴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各县(市、区)局为了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均成立了以局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为组长,税政法规股、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搞好内外培训,增强宣传力度。针对各县区局普遍反映的部分税务干部素质难以适应所得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会计人员对所得税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市局进一步强化了对税务干部业务培训,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业务操作技能水平,并及时整理各项所得税相关政策和资料,通过内网传达至各县区局,帮助税务人员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并掌握操作方法,同时要求各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区)局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外宣传。XX县局及直属分局积极整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措施,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编制成册逐户发放,帮助纳税人了解所得税政策,指导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XX县局召集各企业法人代表与局领导班子进行座

谈,了解和征询纳税人对我局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并同时在网上开通纳税人交流QQ群,及时回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的疑难问题;XX县局及XX开发区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进行上门宣传指导培训,对长亏不倒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辅导;XX区局采取电话、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畅通与纳税人沟通反馈的渠道,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到有问必有答。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申报审核。一是在纳税人报送的企业申报表初审查下功夫,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发现因计算错误、漏项、政策执行不当等技术性问题造成申报不实的情况,及时通知纳税人纠正,并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二是在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后,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项目为企业的应税收入是否入账,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合理,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费的提取、工资性支出的核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三是严格审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对未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坚决进行纳税调整,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四)落实优惠政策,做好政策服务。汇算清缴期间,我局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出发点,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理解政策、执行政策。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依权限办事,依程序办事。另一方面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得以充分贯彻落实。同时,为适应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减免税的年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项目的台账管理制度,使后续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五、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较之去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来自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但总结工作后还是发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为:一是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立制,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而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税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难于操作。其次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征收难度增大。二是部分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尤其是汇算清缴有关的政策文件,如果在企业进行年终申报前无法传达到纳税人手中,势必影响纳税人正确申报及汇缴工作的进行。三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导致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因税务人员对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收法规的不知晓或了解不够而出现的政策执行错误。面向纳税人,也不能起到宣传、辅导、解疑的作用。四是对汇总纳税单位缺乏制约机制,有些纳税项目在上一级机构纳税调整,不利于调动基层检查的积极性。另外尽管在管理中要求下级单位未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盖章的申报表无效,不得汇总,但实际上不影响其上报汇总。五是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难以操作。现行的税收优惠多为项目性的税收优惠,其限制性条件多,涉及的知识领域广且深,没有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在审核时无从下手,只有听企业人员凭相关资料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是否真实准确,却是无法知晓,这给税务机关和企业都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真正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我局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并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通过做好日常工作来加强所得税征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的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零负申报企业及一些长亏不倒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责任区内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和疑点分析,通过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提供纳税评估线索。税收管理人员要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实事求是地表述对疑点的见解,协助评估人员搞好评估;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对上期管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相互反馈。对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以促进企业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和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五)要在加强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分类管理。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巡查和调查,核实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核算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严把握,准确鉴定,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6.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六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14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新纳税申报表推广使用工作及2014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市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升级工作预计2月底前完成。请广大纳税人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进行201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5年6月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5年6月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5年6月2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注意事项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等暂不支持网上申报; 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注意事项

目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包括两大类,即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事项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事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预缴已报送的,汇缴可不必重复报送),告知税务机关相关事项,完成备案手续。同时将享受优惠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2014版所得税申报表中存在对应附表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需要在相关附表中准确、完整填写有关基础优惠信息(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软件企业证书编号、资产、从业人员数量等),未按要求填写基础优惠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补正相关申报信息。

六、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报送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要报送资料内容(详见附件二)

(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除以上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附送资料外,纳税人需将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以待税务机关核查。留档备查资料详见附件三。

(三)专项报送资料时间

纳税人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将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其他

(一)纳税人应按时、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不能单独真实、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

(二)如果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各征管单位应该认可受理。

(三)纳税人进行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可与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123 2.纳税人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间遇到税收政策及申报流程问题,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可关注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通过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3.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国税局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附件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事项 附件二——纳税人需要报送资料 附件三——纳税人需留档备查资料

附件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事项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事项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所得税优惠。

3.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所得税优惠。4.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6.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9.中国清洁发展基金所得税优惠。

1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1.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3.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

1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15.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6.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8.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加速折旧或摊销。1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2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

2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23.涉农贷款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2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25.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件二: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内容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相关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涉税鉴证报告;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申报前或申报同时报送);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8.企业应自搬迁开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

(1)总机构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还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附件三:纳税人需留档备查资料

1.企业差旅费管理制度

2.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涉及的相关备查资料 4.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7.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七

1. 小微企业的工资费用,有可能不能据实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工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是各个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处理却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就可以据实扣除;而有的地方,为了避免个别小微企业借零申报个人所得税而虚增人工费用,便出台具体的规范加以限制。现在越来越多地方的税务机关把“企业是否给雇员缴纳社保”作为工资费用扣除的要件,如青岛市人社局、国税、地税三方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3]83号)规定:在报税系统的显著位置提醒企业办理劳动工资网上备案;按照企业社保备案上的名单来核实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评估时, 要与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从而加强对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也指出: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来确保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的准确性。

目前小微企业由于经济实力弱,支付给雇员的薪酬待遇普遍偏低,多集中在3 000元上下,由此导致了企业和员工个人都对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不想有额外的负担,职工也不想使得本来微薄的工资越扣越少。因此,多数小微企业不具备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要件,此类小微企业的工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做纳税调整。

以一个只有四个员工的小微企业为例,此企业是一家文化公司,主要从事节目编排、演出策划、演出器材及服装租赁等业务。2014年全年的工资费用为168 000元, 因为没有交纳社保,这些费用就不能扣除,需纳税调增168 000元。但是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现已废止,但是依然适用于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年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在适用20%的优惠税率基础上,给予“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虽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将年应税所得标准调高至20万元,但是2014年的汇算清缴还是根据10万元的年应税所得标准。由于工资费用不能扣除,上述企业就由年应税所得低于10万元享受优惠变成年应税所得超过标准、不享受优惠。工资费用不能扣除产生的应税所得为168 000元,由此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3 600元 (168 000×20%),并且之前按税收优惠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因此需要补一倍的税额。之前是按应税所得的50%、 20%的税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 150元,那么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再补8 150元的税,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为41 750元(33 600+8 150)。

2. 与工资费用关系密切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有可能无法扣除。小微企业的职工福利种类、数额虽然无法和大中型企业相比,但是为了提高职工待遇,使其有归属感,小微企业也会为雇员免费提供午餐、聚餐,或者在节假日发放一些日用品,那么这些支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地税会代收工会经费;小微企业也会有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少量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此三项都是以合理的工资费用的一定比例为限扣除,但是由于上述工资薪金受条件约束不能扣除,所以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工资薪金实际发生数额为零,所以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也为零,也就是说由于工资不能扣除导致了与其关系密切的三项费用不能扣除。 上述所列企业涉及的主要是过节福利6 980元,以及该公司的主策划人员为提高舞蹈编排能力而学习、进修的费用5 895元。职工教育经费从本年看是超标的[税法扣除限额=工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168 000×2.5%=4 200 (元)],由于可以无限期地结转扣除,2014年超标的教育经费1 695元可以在2015年继续扣除,但是由于上述工资问题的影响,变为全部不能扣除。由此两项所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 575元,而税负影响额增至44 325元 (41 750+2 575)。

应对措施:小微企业应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以上述企业为例,如果是按照地方最低社保基数交纳社保,4人全年的社保总额(包括企业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也不会超过4万元,而企业因为没有投保而需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44 325元。

3. 工资费用和劳务费用划分不清,导致劳务费处理不当,也有可能不得扣除。由于小微企业的实力有限,不可能负担得起全职的技术骨干人员。所以像这种情况往往选择兼职的形式,相关的支出应作为劳务费而不是工资费用。所以此处的兼职人员报酬应作为劳务费支付,就不受工资费用扣除必须交纳社保的约束,凭借兼职协议和当事人签收的凭证以及个税扣缴证明即可据实扣除。 前述小微企业中,有一人便是兼职的艺术策划,所以对其支出的报酬就不属于工资费用,应属于劳务报酬,应补缴其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据实扣除。

应对措施:小微企业的用工支出常常分为工资费用和劳务费用,对于工资费用部分,地方征管常常以交纳社保作为税前扣除的要件,所以企业应该为雇员交纳社保, 既提高了员工待遇,也没有额外增加企业的负担。劳务费用部分不受交纳社保的约束,可以正常扣除。

二、餐饮费用财务处理不当会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

小微企业的餐费入账不当,可能使得餐费支出不能据实扣除,而是在很小的限额范围内扣除。在2014年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中,许多小微企业把餐饮发票特别是除了差旅费以外的餐费,不分用途和类别,统统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扣除,只能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5‰。以前述小微企业为例,企业全年的餐费支出为11 400元,财务处理时统一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而全年的销售额为295 600元,所以业务招待费支出只能税前扣除1 748元,因此要纳税调增9 922元,企业要多交1 984.4元(9 922×20%)的企业所得税。但是汇算清缴时,发现因为企业主要业务是从事艺术、演出的策划,开展业务时需要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 由于服务时间长,常常需要在外就餐,所以此项餐费支出不应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而应该记入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上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应对措施:根据我们所接触的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 餐费支出实际上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数额并不多,小微企业的餐费支出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出差阶段的餐饮费,应属于差旅费支出,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的节假日员工聚餐,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费用总额14%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小微企业的福利不是很多, 所以大多企业是不会超标的,可以据实扣除;外出提供劳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餐费,应该计入劳务成本,也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外出培训时的餐费,应该作为职工教育费,虽然有可能当年超过标准不能扣除,但是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以后年度。小微企业的职工教育费开支不多,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总会在当年或者以后年度全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对其餐费开支,应按照用途进行分类,做出恰当的会计处理。除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餐费是部分税前扣除以外,其他的餐费支出都可以据实扣除。

三、免征流转税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自2014年10月1日起,流转税起征点进一步调整,更多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到免征流转税的优惠,而免征的流转税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流转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 000元提高至30 000元。所以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没有超过此标准的,就可以免征流转税。在此需注意,免征的是流转税,而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且免征的流转税也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一些小微企业在对此进行账务处理时,由于理解有误,这样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含税价)。 或者,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汇总计税时,因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3万元,免征流转税,此部分未做任何调整。如果是如上前者的操作,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调整,因为免征的流转税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已经并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而后者的操作应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为流转税的免税税额。此部分的账务处理应该加以规范,这样既能明晰计税收入,又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少纳税调整。

应对措施:小微企业应该在确认每笔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含税价)。月末统一从含税收入中调整出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当月的汇总收入超过起征点,就无须做进一步的处理;如汇总收入在起征点以内时,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如此操作,汇算清缴时就无须进行调整。

摘要:本文针对小微企业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固定、临时用工费支出,餐费支出以及由于流转税起征点调整而产生的减免税等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并分析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8.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八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稽查;风险防范

一、前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完整的计算清查,是一个工作量大、繁杂的过程,涉及到多种税收政策法规,也同企业会计处理工作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企业必须充分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收稽查工作,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收稽查风险因素

①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重视程度不够:从2008年起,我国便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也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工作中,仍普遍存在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及时学习、充分掌握新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而导致税收稽查工作中发现性质恶劣的违规问题。②税收程序欠缺规范:新的所得税法中增加了设备投资抵免、投资收益免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充分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十分必要。但是部分企业未能充分了解税收程序,一些需要报批、备案的项目没有按照相关流程执行等,税收程序不规范,进而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和损失。③纳税申请报表填写流程不规范:新企业所得税增加相关政策规范的同时也增加了各种申请报表,例如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需单独填报不同申请表格、查账征收表格和预缴税款表格不同、年终汇算清缴和预缴税款申请报表也不同,因此如果企业未能合理正确选择并填写申请报表也会造成税务风险。④虚增企业成本费用:部分企业在纳税实务中存在虚增成本费用的违规行为,例如员工薪资未按规范进行扣税、增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福利费同税前列支规范不符、税前将同收入不相关的其他支出款项扣除、将暂估与预提成本费作为税前扣除款项等。企业纳税人以上行为均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收规范。⑤虚报企业销售收入:部分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存在所申报收入同实际销售收入不相符的情况,部分企业纳税人采取少报收入或者不计收入的方法将企业销售收入削减掉一部分,或者迟报、利润转移、将收入挂到其他应付款或者应付款项等其他往来科目中的手段达到减少计税依据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收稽查风险防范对策

1.树立正确纳税观念,杜绝偷税漏税

企业纳税人在缴纳税工作中的违法行径一旦被税务机关部门查处,不仅要补缴应缴纳的拖欠款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一定的罚款,严重者还需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税务机关可对企业逃税、偷税行为展开无期限追究[4]。因此企业纳税人应意识到逃税偷税实际上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相反还会带来税务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此,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及时反思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改过自新,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依法履行企业汇算清缴义务,规范汇算清缴流程,尽量避免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带来新的税务风险。企业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既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还可降低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2.建立科学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均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若是不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麻烦,还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声誉,加重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将汇算清缴列入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结合企业已有的税务管理制度、业务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加快建立科学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应合理设置专门负责税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做好岗位及人员安排,实施岗位责任制,使部门内各岗位人员明确自身权责。同时还需加强企业税务风险评估,以便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并采取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消除税务风险隐患。

3.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汇算清缴工作并不是阶段性的,而是持续进行的一项工作,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还应对相关事项展开跟踪管理。因此企业还应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纳税时间性差异调整有关事项的台账,包括升级纳税调整时间、期末留存的递延债务、递延资产、年度内增减变化等,从而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年度衔接,有效减少离岗、换岗时遗漏调整事项等事件的发生率,规避税收稽查风险。此外,一些较为特殊的纳税调整事项应及时进行处理,防止逐年积累而影响税收稽查;同时一些相关的资料应分类整理好并妥善保管,保证资料的真实、齐全;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相互协作及时消除,从而有效地防范税收风险。

四、结语

总之,税收稽查税务风险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违法行为,规避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黎红梅.如何有效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J].经营管理者,2016(01):57.

[2]钟淑君.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收稽查风险防范[J].新财经,2013(04):217.

[3]袁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探讨[J].管理观察,2015(18):124-125.

9.汇算清缴1201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 篇九

2018-04-03

2018年3月30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

主 题: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2018年3月30日(周五)14:30-16:00 嘉 宾: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郭春涛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国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的李刚处长和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的郭春涛处长,围绕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 李处长,首先能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

[李 刚]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为进一步践行“放管服”改革,保障汇缴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联合部署,共同做好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是按照总局要求,针对2017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做好申报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二是梳理当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地税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三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方式,我们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网上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截至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陆续完成,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郭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么?

[郭春涛]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主持人] 谢谢郭处长,有网友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郭春涛] 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预计4月1日正式开通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主持人] 有网友问,企业在去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李处长能简要解答一下么?

[李 刚] 去年,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国税和地税部门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主持人] 谢谢李处长,很多网友都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感兴趣,想了解使用该系统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李 刚]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近期总局下发了2017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那么请郭处长简要介绍一下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郭春涛]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报表体系由原来的41张简化至37张,涉及优化调整表单25张,减少填报数据项目1100余项,调整填报项目200余项,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税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提问,17年3月企业由北京迁移至天津武清区,在北京期间以前亏损可以弥补亏损吗?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如果贵公司由北京迁移至天津市武清区时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且存在符合规定的尚未结转弥补的亏损时,可以按规定结转弥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这次升级最大的变化在什么地方呢,申报系统可以自动提取上报表吗?月申报的时候可以自动提起上月数据吗?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软件升级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表单变化内容以及申报流程中“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内容进行的升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相关申报表会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按季度申报)或月度预缴申报表(按月申报)中的数据进行勾稽。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提问,我公司是17年12月成立的企业,在2017年时,国税和地税没有信息,故2017年第四季度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想问一下,我们企业还需要申报2017汇算清缴么?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按照目前税务总局征管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且是开业状态的纳税人,属于应参加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范围。如果贵公司2017成立并按要求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则需要进行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17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报表是否在2018年3月31日前,必须申报?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 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请贵公司按规定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主持人] 有网友问,企业是高新企业同时也符合小微企业要求,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万按照15%还是10%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是按照高新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50%扣除还是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75%扣除?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企业进行提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优惠政策吗?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主持人] 有一名网友提问,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什么?

[李 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可在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主持人] 有企业进行提问,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 有企业进行提问,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义务,并取得了代扣缴完税证明。请问能否以代扣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结合非居民企业开具的列示了净支付金额的形式发票,作为境内居民企业在该笔支付下实际承担的总费用及代扣缴税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主持人] 有很多网友提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其中有网友提问,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那郭处长能否解答一下?

[郭春涛]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近期总局出台了财税【2018】15号,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李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主要变化点吗?

[李 刚] 财税【2018】15号文件是在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该文件的主要变化为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税收限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结转扣除了,文件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 谢谢李处长,又有网友提问,如果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当年既有以前结转过来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又有当年新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那么在税前扣除时有没有先后顺序 ?

[李 刚] 对于这个问题,文件中也进行了明确,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应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则,文件中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主持人] 李处长,有一个网友提问,我公司2016年10月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超过2016汇算清缴税收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2017汇算清缴申报时结转扣除吗?

[李 刚]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扣除的部分,可以在2017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规定结转扣除。因此贵公司2016年10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2017汇算清缴申报时结转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郭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郭春涛]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主持人] 谢谢郭处长,有网友提问,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郭春涛] 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想咨询李处长,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李 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谢谢李处长,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您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想咨询郭处长,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郭春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郭处,还有一位网友提问,我们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郭春涛]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指标难以核实,部分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最低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认定条件”--“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郭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郭春涛]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的如何税前扣除,郭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郭春涛] 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装修费如何税前扣除,郭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郭春涛]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主持人] 谢谢郭处长,有网友想咨询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郭春涛]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主持人] 有网友问,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能存在分摊问题,如煤、水、电费的分摊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属于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相关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有企业提问,2017年汇缴结束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延长吗?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因此,2017年汇缴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如有延长申报期限的新文件出台,我局会第一时间通过门户网站进行政策宣传,请纳税人关注我局网站文件更新。

[主持人] 有企业提问,"尊敬的领导,您们好!就以下问题,希望您能给予作答。一是企业发生的工伤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二是汇兑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郭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郭春涛] 关于您提出的工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对于汇兑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 有企业提问,现在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是否可以使用银行的回单入账进行税前抵扣?是否必须要银行重新开具手续费发票,具体要求有哪些?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主持人]有企业提问,您好!我是天津**区的一家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我想咨询以下2个问题:

1、由于经营需要,我司与具有营运资质的班车公司签订合同,定时定点接送我司员工上下班,并取得了合法凭证。请问我司支付的此笔班车服务费是作为“交通费”税前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请问:我司作为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一方,如我司自行核算统计派遣人员工资明细,将工资总额支付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代为转发员工(派遣公司只是代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第二种情况,作为我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以上问题,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对于您提出的定时定点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只有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主持人] 有企业提问,您好,如果企业有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需要申报前去税务局备案,还是直接申报,汇缴后交汇缴申报表即可?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企业有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资料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不需要备案。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提问,申报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所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科委的备案资料?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当不迟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项目文件是指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无需科技部门备案。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提问,我想咨询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什么时候开始?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 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主持人] 有企业提问,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是2018年开具的可以吗?还用调增所得额吗?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 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规定,如果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已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两位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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