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精选9篇)
1.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 篇一
2011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公示存在问题整理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完整性方面的问题。1.有些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问题。
2.少报19.22亿元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问题。
3.批复的2011年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与实际差异较大问题。4.部门预决算报表未完整反映政府采购情况问题。
(二)关于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的细化和执行方面的问题。1.年初预算未全部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地区问题。2.个别投资计划安排不够合理问题。
3.向一些项目安排的财政补助投资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分配散、金额小问题。4.在执行中调整预算项目用途问题。6.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时间滞后问题。7.部分预算执行率低问题。
(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方面的问题。1.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仍应加大问题。2.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
3.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未实现预期目标问题。
(四)关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1.基金预算代编规模偏大、执行率低问题。
2.执行中改变部分预算级次问题。3.基金征缴不到位问题。
(五)关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问题。
2.现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仍偏低问题。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功能定位不够清晰问题。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不细化、下达时间晚问题。
(六)关于国库管理方面的问题。
1.9个国外无偿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归口国库部门统一管理问题。
2.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操作不够完善问题。
(七)关于财税审批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3、职工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4、部分重大决策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5、所属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或调度政策。
6、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八)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编制方面的问题。
1.财政借款未及时清理、也未在决算草案中编报问题。
2.编报程序和科目不完全符合制度要求问题。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预算执行未完全到位。
(二)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够严格。
(三)一些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够明确完善。
三、县级财政性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县级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较高,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差。
(二)一些县在招商引资中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有的存在虚增财政收入现象。
(三)县级财政支出压力较大,一些地方民生资金计提不足。
(四)对超收收入缺乏制度约束,财政管理还不够规范。
四、重点民生项目及其他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审计查出的问题。
(四)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五、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招投标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关于一些项目投资和进度控制不够严格的问题。
(三)关于一些项目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六、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
1、管理不合规、勘察设计不到位
2、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二)关于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
1、重建城镇居民住房建设进度难达预定目标的问题,2、项目施工质量、监理和投资管理中的问题,青海省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3、工程款预算存在问题。
(三)关于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
1、存在工程款汇入个人账户的
2、招标投标工作不规范
七、土地和资源环境保护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违规批地用地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管理还不够严格的问题。
(二)关于部分地区和行业发展方式落后,资源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三)关于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统筹规划不够,污水垃圾处理等工作滞后的问题。
八、金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资金借贷方面的问题。
(二)关于金融创新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九、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一些企业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不到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够严格的问题。
(二)关于财务核算和经营活动中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
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2.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 篇二
目前, 我国审计机关共有8万多人, 其中审计署3000人, 各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的人员在全国审计系统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虽然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规模、审计金额、审计质量、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与审计署存在着一定差距, 但它仍然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力量。因此, 讨论和思考基层审计机关如何有效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引起国家审计的重新定位
国家治理, 就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管理和服务。实现良好的治理是每一个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标志着我国的国家治理理念发生重大转变:一是从注重效率优先的发展型国家到公正价值诉求的和谐型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二是从市场治理逐渐演变为市场、国家和社会多元并治;三是国家治理作为一种满足不同利益主体需求的过程, 不仅是一种政治理论更是一场社会变革;四是国家治理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应对, 再到推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程。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 国家审计要从传统的审核监督逐渐发展为协助政府加强问责、坚定反腐、增进绩效、促进透明、达到善治;国家审计要从单纯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到关注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 通过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推动制度创新和机制转变。
作为基层审计机关, 应当与时俱进, 尽快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改变工作方式, 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 通过对基层地方政府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 基层审计机关如何有效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
2.1 如何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作用
国家治理的手段就是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 使各个公共权力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的关键就集中在权利的制约上。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的监督控制系统, 国家审计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预算执行审计更是国家审计的“生命线”和“常青树”。著名预算专家希克认为:“毫不夸张地说, 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基层审计机关要紧紧抓住预算执行审计这个“牛鼻子”, 不仅要关注预算执行的“合规性”, 还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执行程度的审计。通过细化预算执行审计, 增强财政透明度, 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从财政监督层面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
政府部门掌管权力的官员应当时刻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为人民办实事。但是由于权力的管理者——政府官员和权力的所有者——人民, 由于目标不一致和利益冲突, 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在这一点上, 我国开创了国外所没有的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近三年来, 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对10.4万民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者, 较好地起到了权力的制约作用。基层审计机关要在原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认真学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加大审计力度, 提高审计质量, 扩大审计影响。要改变离任审计占据主导的局面, 加大任中审计力度;要减少“只唱赞歌”和“走走过场”式的经济责任审计, 提高审计报告的“含金量”;要逐步公开披露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接受当地人民的监督。通过审计的监督、揭示和评价, 发挥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2.2 如何发挥为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可靠信息的作用
国家治理要顺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通过采取提高或降低税率、扩大或减少政府支出等一系列财政政策和措施, 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审计通过对这些相关政策措施以及重大项目执行管理情况的审计, 掌握执行进度及效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偏差, 为国家科学决策、完善宏观调控措施提供第一手的可靠信息。
基层审计机关首先要做好对国家相关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 能否实现预期的效果, 关键在于执行。而基层政府部门是各项政策最直接的执行者, 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 政策本身是否制定到位和全面, 基层是最有发言权的。基层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 掌握、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并对各种经济信息进行验证、筛选和判明, 以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要情、信息等形式, 为国家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
另一方面, 基层审计机关要做好对当地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审计署近年来开展的对京沪高速铁路、西气东输二线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践证明, 跟踪审计能够为政府完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化, 遏制政府投资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基层审计机关由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员力量和专业知识的限制, 跟踪审计的开展程度有限且发展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很多县级政府都出台了当地跟踪审计的相关法规措施, 而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很多县级审计部门跟踪审计至今仍为空白。基层审计机关应克服困难, 通过建立“专家库”和积极引进专业人才的办法, 解决开展跟踪审计的“瓶颈”问题, 以当地政府投资的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为对象, 开展跟踪审计。通过全程介入, 对重点环节重点关注, 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当地政府完善投资决策、加强项目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一点上, 虽然基层审计机关只能为基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 但是应该认识到, 国家治理实现“良治”必须是建立在基层政府实现“良治”的基础上, 否则只能是空谈。
2.3 如何发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安全, 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 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几乎所有部门的共同职责”。近年来, 审计署连续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审计, 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国有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审计等, 通过及时分析和反应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可靠信息。
基层审计机关要继续配合审计署, 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审计署去年开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 涉及到全国所有县级政府, 点多面广, 任务艰巨, 各级审计机关密切配合审计署, 通力协作, 圆满完成了审计任务。在参与审计署大项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基层审计人员拓宽了视野、转变了思路, 同时也感到了在计算机审计和绩效审计方面存在的差距。今后应在这些薄弱环节狠下功夫, 以高水平的业务能力配合审计署完成各类专项审计任务。
2.4 如何发挥维护社会民众根本利益的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 我们也付出了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日益恶化的代价。随着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 公民对个人利益和生存环境的关注和期望也越来越高。近三年来, 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民生及资源环保类项目和单位5.4万个, 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惠民及环保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为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做出了贡献。
基层审计机关尤其要重点关注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 对切身农民利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涉及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征地补偿的问题、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落实到位问题等都要予以重点关注。对于国家拨付用于农村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垃圾处理厂建设等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加强监督, 杜绝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从城市转向乡镇。
2.5 如何推动行政公开和透明, 落实社会民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就是要实现政府运作的公开透明, 解决政府和公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国家审计通过真实披露和全面揭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落实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有利于缓解公共领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增加国家治理工作的透明度, 达到以权力制约监督权力的目的。近几年来, 我国审计机关逐步完善了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信息发布制度。最近三年各级审计机关共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1.4万篇。同时, 审计机关还邀请新闻媒体对重大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报道, 及时公开审计过程和进展情况, 有力地促进了审计整改和落实责任。
应该看到, 基层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与新闻媒体合作方面与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许多市县级审计机关在这方面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今后基层审计机关应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为“突破口”, 结合跟踪审计, 首先开展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 进而向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方面延伸, 最终全面落实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为民众了解政府履行职责情况、民众参政议政提供重要条件。
3 基层审计人员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作用的发挥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监督控制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执行审计任务的一线审计工作人员, 更要发挥“助推器”的作用。
3.1 努力践行当代审计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审计署“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树立“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 的审计价值理念, 这是全体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 也是审计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精神源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 有助于审计人员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有助于指导审计实践;有助于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全体审计人员应当牢记这十二字核心价值观, 在审计实践中明确责任、忠诚为党、廉洁自律、依法审计、独立客观、无私奉献, 为推动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3.2 树立建设性审计的思想
建设性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已存在或潜在的问题、风险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帮助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完善规章制度、改善管理、增进绩效, 从而起到堵塞漏洞、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作用。建设性审计首先要以发现问题为前提, 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 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刨根问底”的精神, 不能以发现问题为工作的终结, 而要思考问题背后的原因。为什么这个单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是内控制度建立不全还是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是工作人员能力水平有限还是“明知故犯”;是被审计单位自身管理的问题还是国家机制体制的问题。遇到没有问题或问题较少的单位也要多动脑筋, 为什么这个单位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他们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 是否值得借鉴和推广等。只有经常从问题、现象的背后和实质着手, 深入思考, 才能不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建设性思维能力和水平, 提高审计质量。
3.3 在各项审计业务工作中融入绩效审计理念
绩效审计产生至今已经历了大半个世纪, 它以关注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保性, 成为当今世界政府审计的主流。西方审计学者认为, 在政府审计史上, 绩效审计的实施, 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催化剂, 能否不失时机地选择并接受效益审计, 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政府审计是否具有活力的标志之一。审计署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的工作任务。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之前, 基层审计人员不能坐等观望, 要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投资、经济责任等各项审计工作中融入绩效审计的理念, 在关注资金使用真实性的基础上, 进一步作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保性方面的检查和评价。在这方面, 深圳、青岛等审计局走在了审计机关的前列。基层审计人员可以认真研读这些地区典型的成功案例, 从中找到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大胆探索, 勇于实践, 由易到难、由少到多、由点及面, 逐步推进绩效审计的全面开展。
3.4 不断加强学习, 努力发展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 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政治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新期待, 更好的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功能和治理作用, 要求审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过硬的业务水平、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而我国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一线审计人员匮乏的问题。在目前人员少审计任务又繁重的情况下, 一方面, 基层审计机关要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 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审计人员要怀有强烈的危机感并转化为强大的学习动力, 不怕不会, 只怕不学。要在精通一门专业的前提下, 努力学习各种知识, 能够胜任各种类型的审计工作, 把自己打造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 在实践中反思, 在反思中寻求发展, 才能不断提高专业水准与职业胜任能力, 才能更好地适应参与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宋常, 王睿, 赵懿清.国家审计在走向善治的国家治理中的若干问题[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2 (01) .
[2]杨肃昌, 李敬道.从政治学视角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J].审计研究, 2011 (06) .
[3]尹平, 戚振东.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中国政府审计特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0 (05) .
3.浅谈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的对策 篇三
【关键词】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对策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纠正自身存在的违规问题,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对薄弱环节加以改进。近几年,虽然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此,国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妥善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问题。
一、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审计整改效果差
当前,很多被审计单位还有着应付审计整改的思想,具体表现在完成审计后,通过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方式,在形式上进行整改。如此一来,既掩盖了违规、违纪和违法活动的本质,同时让其更加隐蔽,增加了审计整改工作难度。而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同一个部门时,还未做到每年一审,对一些需整改的问题无法实现长效约束。
2.审计整改不深入
在审计整改过程中,还只是满足于发现问题上,未能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源头治理力度薄弱。特别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很多被审计单位仅仅重新修订了制度,避重就轻,没有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导致相关资金无法被追回,这样审计整改工作很难取得较好成效。
3.审计整改不彻底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因为领导思想上的忽视,导致惩罚力度不足,让审计整改流于形式。而有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整改到位,屡查屡犯。如在审计同一个单位时,连续多年查处存在违规收费、漏交税金等情况,或者在审计多个不同单位时,也出现了相同的问题。
二、审计整改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审计机关仅仅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个别审计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有着“重审计、轻处理”的问题。而很多被审计单位也敷衍了事,主观意识上存在着“选择性整改”,针对追回挪用款项、纠正往年问题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就故意拖延,态度非常消极。或者是新官不理旧事,新领导对前届领导的审计问题“事不关已”,对审计整改应付了事。
2.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第一,缺乏合理制度。不仅制度上存在缺陷,也没有严格执法,必须尽快加快体制改革;第二,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很多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挪用资金,也没有处理到位,影响了审计整改的顺利进行。
3.监督力度弱
第一,当前缺少能够联合各职能部门的机制,对于审计报告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并通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不能单独进行整改;第二,国家审计机关只是在查处的经济案件上,与司法机关进行协作配合,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与其他部门缺少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不能更好地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审计监督是我国《审计法》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审计监督的职能,保持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引起重视,大力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加强领导,实行有效措施,依法审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有效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完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落到实处,合理采纳审计意见,及时为国家审计机关汇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为人民政府汇报整改状况,同时也反馈给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将各部门整改情况汇总以后,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3.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机制
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尽快整改。国家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是采纳审计建议。要重点督促检查审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针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在督促后还未解决的,应深入分析其原由,加强监督,通过审计要情和审计重要情况反映等形式向向党委、政府和人大专题报告,从而让相关机关能够尽快开展专题督查处理。通过实行监督检查机制,有利于更好开展审计整改工作。
4.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真正为干部选拨任用作参考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到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对于整改不到位,甚至是拒绝整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若是因为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出现重大损失的,要根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这样一来,才能在思想上引起他们的重视,主动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另外,还要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付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给予相应问责处理,在今后的干部选拨任用中作出相应的决策,区别情况使用。
5.落实整改情况公告制度
要与审计结果公告结合起来,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应该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发动社会各界参与进来,通过加强舆论监督,确保获得更大的审计整改工作成效。现阶段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公众除了希望知道政府“做错了什么”以外,还希望了解政府“错了以后怎么办”,而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可以将相关情况传递给公众,满足他们对审计信息的需求。
四、结语
总之,在审计整改过程中,不仅要通过审计找出问题,更应该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对此,需要国家审计机关提高重视程度,主动采取有效的策略,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开展纠正与改进工作,避免出现屡查屡犯的问题,从而逐步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真正发挥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勇.内部审计提升整改能动性的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16,(01):12-15.
[2]陈晓曦,夏军.如何有效开展审计整改跟进工作[J].中国内部审计,2014,(11):78-81.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5号.
4.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 篇四
根据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对山东省2018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中有关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我县及时成立由财政、审计、督查、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对反馈意见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213.88万元的整改情况
(一)技术中心改扩建项目。
该项目申报内容为:将公司原检测实验室搬迁到济宁市食品园区,新建1200平方米技术中心,建设相应的供排水、供电等公用配套设施,购置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162套(实际为62套,经与企业核实此系印刷错误)。项目总投资3106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880万元,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安装费1812万元,其他费用400万元,流动资金14万元。依据此项目,2013年1月,该公司收到拨付技术中心扩建项目补助款40万元。
经过核实,该公司并未实施此项目。
财政部门责令该企业已于10月11日将补贴资金40万元退回县财政。
(二)农产品研发检测平台项目。
该项目申报内容为:该公司投资187万元购买信息系统,对2008年建设的农产品公共信...(剩余全文70.01%)
5.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 篇五
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为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审计署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和国际培训交流等工作职责,校(院)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根据工作需要,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良好;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和身体健康;
(四)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此前公开招聘和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5.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
本次共招聘5人,详见《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岗位表中,本科专业分类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研究生专业分类参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确定。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主要分为九个环节: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专业加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报名。
考生通过电子邮件报名,邮件及附件标题按以下格式注明:姓名+岗位名称。报名截止日为2018年1月12日,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考生应在此日期前向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送达相关材料接受资格审查(特别提醒:为确保材料寄送及时安全,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所寄材料不再退还,请做好备份。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邮寄材料清单如下:
1.《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3)一份(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报考岗位要求工作经验的,请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报考岗位有英语或计算机水平要求的,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6.各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电子版(可扫描或拍照)请于报名截止日17时前发至招聘单位电子邮箱zhaopin@auditjyxy.com。
(二)资格审查。
2018月1月下旬,在审计署门户网站发布资格审查结果和笔试、面试、专业加试通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下一步笔试、面试、专业加试的时间地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笔试、面试、专业加试和体检。
2018年2月24日至25日,在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综合教学楼内进行笔试、面试和专业加试。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和专业加试范围人选。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笔试、面试和专业加试成绩分别占综合成绩的50%、35%、15%)由高到低的顺序,各岗位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
2018年2月26日,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察、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同上)由高到低的顺序,在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各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按规定组织考察。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审计署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考生,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将依据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及提交的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将按规定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考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核,届时请考生携带有关材料的原件。
(三)笔试、面试和专业加试均由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功底和综合素质,无指定复习材料。
(四)考生本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为便于联络,请各位考生保持通讯畅通。如联系方式有变化,请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
(六)聘用人员在江苏省南京市办理落户。按照国家和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有关规定,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原标题:中共审计署党校 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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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联系方式.2018年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中共审计署党校 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学院
6.审计署审计法律检查和调研 篇六
在参加审计署关于审计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相关会议后。灯塔市审计局当即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审计署会议精神,迎接审计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调研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近年来,灯塔市审计局坚持依法审计,审计执法水平和审计项目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这次检查调研工作目标明确,意义重大,是加强灯塔市审计法制建设,提高项目质量控制水平,改善审计法制环境的良好契机,对今后灯塔市开展审计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全局上下高度重视,通过这次检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增强依法审计的意识,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迎接检查调研以及自行组织检查和调研的工作方案,将迎接检查调研及自行组织检查和调研的任务进行逐项分解,落实每个人的工作职责,从而为迎接检查调研、组织开展检查和调研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各相关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审计厅检查组开展工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汇总,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通过检查,既要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增强信心,充分展示灯塔市审计
局依法审计的良好形象,又要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明确方向,进一步提供依法审计的水平和能力。
7.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 篇七
一、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本质的同源性要求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的本质是基于委托和代理关系产生的。国家产生以后,国家的执政者受国家所有者的委托进行国家治理,成为国家所有者对管理国家事务的“代理人”。在现代民主法治制度框架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但不能每个人都亲自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于是,人民通过选举各级政府机关将公共资源委托其进行管理,从而实施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人民,代理人是各级政府机关。
国家审计从本质上来说也是源于委托代理关系。如前所述,政府机关作为代理人承担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其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拥有信息优势,而人民作为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于是,为了尽可能实现信息对称,委托人最大程度地获知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保证和促进国家治理的受托责任的充分履行,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第三方,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国家审计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而产生的。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国家审计产生的根源与国家治理产生的根源是一致的。
二、国家治理目标与国家审计目标的内含性要求国家审计服从于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的目标取向是“善治”,善治的基本要素有10个: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有效、稳定、廉洁、公正等。这些要素的实现程度越高,善治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在现实社会中,政府通过受托责任代表人民治理国家,需要通过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等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走向善治。法治政府能促进合法性和法治的实现,责任政府能帮助责任性、回应性和廉洁的实现,阳光政府能增强透明性和参与度,效能政府能提高有效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以服务国家治理目标为前提,是政府治理的工具,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促进政府改进管理和决策、加强监督和增强责任心。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国家审计的目标是推进法治、维护民主、推动改革和促进发展。”
三、国家审计职能的深化,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
审计的职能反映审计的价值,并源于国家治理的目标定位,对国家审计职能的研究来自于国家治理所赋予审计的使命与职责,国家审计职能的发挥直接服务于国家治理的需求,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要求审计职能不断深化。深化国家审计职能,实现国家治理目标,在国家治理导向下通过建立“责任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来促进国家治理“善治”目标的实现。
(一)国家治理导向下国家审计职能的新定位
传统的审计职能主要表现为监督、评价和鉴证三大职能。随着国家审计的不断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计内容不断拓展,由简单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审计转变,从资金向资金、资产和资源“三资”延伸,从传统的合法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也从县级领导干部向地厅级领导干部扩大,并逐渐扩大到省部级领导,行政领导和党委领导的“同步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由行政领导干部向党政领导干部扩展。与审计内容变化相适应,审计职能也从广度上和深度上持续扩展。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当今世界,无论各个国家国体和政体如何不同,国家审计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进而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主要发挥了“预防”、“揭示”和“抵御”三个方面的职能。“预防”是指审计自身固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点和审计的权威性,有条件、有责任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感知风险,尽早发出警报起到预警作用;“揭示”是指审计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如违法违规、损失浪费、损害公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等各种行为进行披露,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并依法处理和处罚,促进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健康安全;“抵御”是指审计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促进管理规范,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审计由于具备了上述职能,有利于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建立。
(二)依法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有助于政府治理公开透明,促进法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建立
通过坚持依法审计,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障国家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种形式,也是促进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手段。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可以增强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息不对称,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整改,在提升经济社会管理水平,推动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审计也逐渐从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转变,受人民之托,发挥免疫功效,促使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职责,促进整个社会委托受托关系按既定规则有序运行。云南省创造性地开展了民选审计,审计计划项目通过网络公开征集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选择人民普遍关注的审计项目。通过广泛听取人民声音,征询民意,促进社会各界关注、参与和监督国家财政收支活动,建立和巩固政府和人民间的信任,提高人民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三)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强化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监督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廉政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绩效与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人格化”,为领导干部的任用及问责提供审计依据。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公共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明确权利和责任,依法履行领导干部的受托责任,规范领导行使职权的行为,从而促进民主建设,促进政府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促进政府部门公共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提升政府治理效率。
云南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来,为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经济责任审计以规范权力运行为目标,重点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政府四项制度,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情况进行审计。同时,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犯罪线索,注重从体制机制及政策措施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促进效能政府的建立。
8.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 篇八
【关键词】国家治理理念;国家审计;职能变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政府自身职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动态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经历了多年的实践探索,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必然选择。国家审计制度是依据法律确立的一种监督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力配置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但是,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其自身职能的发挥又对国家治理整体效率具有影响。因此,国家审计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国家审计如何服务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过程中如何和其他监督子系统有机地协调,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二、现代国家审计应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作用
在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下,国家审计不仅应关注微观领域,还应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宏观层面上,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战略分析作用。国家审计针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分析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数据指标分析的结果来评判宏观政策的制订是否恰当,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可实现性;二是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效果要及时的做出科学的评判。因此,国家审计要站在宏观战略的视角,综合分析国家宏观战略规划的可行性,综合评价战略布局规划是否合理,评价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是否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目前的资源能力,是否考虑了未来科技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国家审计要从政策顶层设计的高度去分析和评价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及实施效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政策的不合理之处,不仅要明确指出问题所在,而且要向决策机构提出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建议,真正发挥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优化。例如某县某林场2012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审计中,2012年至2013年某林场共向某某预付危旧房改造工程材料款295万元,施工方没有开具完税发票,漏交税费17.79万元,这就需要国家审计提出建议,及时缴纳税收,降低税收风险。
三、我国国家审计职能变革的路径选择
1.改革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安排
理论上分析,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能及作用的发挥。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治理功能,必须改革我国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肩负着双重职能:一是代表“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即国家审计的职能;二是政府内部的不同层级之间的监督,即政府内部审计的职能。例如,某某同志担任某县某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部分资产购置未作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经查,某局在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购置办公设备及各学校学生食堂、宿舍楼建设等总计 20,514,890.67元未入固定资产账。这对该同志的任期考核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然而,随着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大”对预算各环节的监督职责更加明确,新《预算法》对各级“人大”在预算、决算审查中如何利用审计机关的结果作了具体规定,突出了“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作用,而现有的“人大”内部的财经委员会虽然也有预算审查的职责,但受人员和专业力量的限制,无法胜任新《预算法》对预算监督的要求,尽快设立一个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的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势在必行。因此,随着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社会公众越来越希望有一支专业的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的监督队伍履行对国家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职能,实现国家审计监督由行政型向立法型模式的转变。
2.加强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同机制
由于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行政型监督,存在着监督手段的局限性、信息资源获取的有限性等方面的缺陷。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国家审计在完善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应只关注其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领导关系等问题,还应注重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同与合作,只有与其他监督机构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国家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我国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其他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的监督。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订法律的权力。立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制订法律为国家治理提供行为依据。二是通过监督法律的实施实现对国家治理过程的监督。
(2)司法监督。一般来说,司法监督是与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国家审判机关将法律适用于纠纷或者案件的过程。在我国,司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3)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督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是一种党内监督机构,各级纪委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是各级党组织和中共党员。监察监督是一种行政监察,是各级政府内部设立的监督机构,各级监察机关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由于我国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监督的客体有时同时具备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双重身份。因此,二者通常不能截然分开。
参考文献:
[1] 田园.拓展与变革:国家治理视角下政府审计的发展路径[J].宜宾学院学报. 2015(10).
9.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以下称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部门直接实
施完成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务司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司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规司派人参加。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司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没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四)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如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业务会审定,法规司不再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司分管司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审理会议一般由法规司司长(或其委托的副司长)主持,法规司其他司领导、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法规司其他处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司分管司领导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规司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种情形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要求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六)、(七)种情形的,一般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规司直接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法规司。
第十六条 法规司根据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业务部门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七条 法规司审理及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署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审计署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规司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法规司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法规司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修改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法规司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
附件
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20xx年第xx号
被审计单位
主办单位
审计项目
审理内容
审理发现的问题
审理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
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
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恰当,编制规范
一 审: 二 审: 法 规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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