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2024-08-06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共7篇)

1.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篇一

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探讨

高增安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 610031)

摘要: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决定于法律规制和控制体系,它集中体现为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地理风险,它聚焦于账户。通过回顾反洗钱方法的历史演变过程,本文提出了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细分与风险评估的洗钱风险管理两阶段模型。

关键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风险细分;风险评估;反洗钱机制

作者简介:高增安,博士,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Based Anti-Money Laundering Mechanism Abstra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s’)money laundering risks(MLRs)are classified into two categories: interior risks and exterior risks.Originated from legal regulations and control systems, the interior risks are typically represented by regime risks.The exterior risks include product/service risks, customer risks, and geographical risks, with their focus on accounts.A two-stage MLR management model is proposed on the basis of FIs’ risk segmentation and evaluation through a review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AML)approaches.Key words: Financial institution;Money laundering risks;Risk segmentation;Risk evaluation;Anti-money laundering mechanism

经济金融一体化加大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Alexander, 2001)[1]。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与洗钱较量的主战场。目前,我国的融资渠道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截止2005年底,金融业90%以上的资产都集中在银行业。基此,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确定为现阶段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对象。然而,现行监管制度假定,所有金融机构都提供相同或者大体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业务关系类型和组织结构状况也类同或近似,因而凡事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其实,金融界是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相似”只是偶然,“个性”才显客观。尤其是众多的民营机构,他们充满活力,在商业化的、高度竞争的、瞬息万变的环境中锋芒毕露。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方法,赋予金融机构以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应该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理念和举措。本文拟探讨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细分与评估的反洗钱机制。

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细分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风险等。20世纪80年代以前,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进入90年代以后,全球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趋势的加强、表外业务的迅速膨胀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其他一系列重大变革,已经把市场风险推向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风口浪尖。特别是美国9·11事件以来,随着洗钱和恐怖融资形势的日益严峻,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专业性机构的一系列规定,都赋予金融机构以法定的反洗钱义务,防范洗钱风险因而成为金融机构的监控重点。

洗钱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为从事、参与、纵容或便利洗钱活动而带来的商誉损失和合规风险,是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风险的综合反映。无论从发生的可能性还是从危害程度来看,洗钱风险都是当前金融监管和机构行为自律的一大重点。就微观而言,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如图1所示)。其中,内部风险决定于法律规制和控制体系,它们集中体现为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地理风险,其焦点集中在账户。

a)内部风险b)外部风险

图1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模型

1.制度风险。金融机构的内部洗钱风险集中体现在制度建设方面,它是由法律环境和内控体系共同决定的。反洗钱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将给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以可乘之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一方面应该是国家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机构自主反洗钱意识的体现,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漏洞都会使金融机构面临体制性洗钱风险。比如,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失察所滋生的白领犯罪,便是金融机构内部洗钱风险的一种表现。

2.产品/服务风险。这是金融机构因为提供产品和服务而带来的风险。普通的产品和服务风险体现在产品/服务不为消费者所接受,或者被市场所淘汰,但洗钱背景下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风险恰好来源于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行为。不同产品或服务被用作洗钱媒介的几率是不一样的。产品/服务风险蕴含在通过账户进行的交易之中,并因产品或服务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程度。研究表明,高洗钱风险的产品/服务主要有三类:

(1)电子汇兑和电子银行业务。现代通讯与银行技术的发展,使得资金可以在广泛的地理区域内快速、便捷地转移且不留下传统的纸质痕迹,这就使事后追踪调查缺少了有力的“证据”。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电话、个人电脑、自动取款机、自动清算所等电子方式传送信息,提供信用卡、贷款、储蓄、电汇、支付账单等产品和服务。用户的匿名性便于洗钱者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这是电子银行业务对洗钱者最大的诱惑力。

(2)国际往来账户。各银行之间为便于结算而相互开立并保留的大量往来账户,扩大了银行与外界的联系,更为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私人银行账户。这类账户的开户人往往是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PEPs)、商业团体、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信托公司等,他们的特殊身份背景决定了银行必须为其提供完备的个性化服务,这同样可能使银行置身于较大的洗钱风险之中。

3.客户风险。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是由客户的反洗钱体系建设、被其他洗钱者利用的可能性、风险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客户不同,潜在的洗钱风险也不同。根据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2002)[6],银行的高风险客户有:(1)非银行类金融机构(NBFI),包括货币服务机构(如证券经纪经销商,支票兑现服务商,货币交易商或兑换商,旅行支票、汇票或储值卡的出票人、销售方或赎回人)、纸牌俱乐部、赌场、汇款人等;(2)非政府组织(如慈善机构);(3)离岸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位于离案金融中心(也叫做税收天堂或保密天堂)的银行;(4)大量使用现金支付的企业(如便利店、停车场、餐馆、零售商店等)。

4.地理风险。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开展业务、为来自不同地区的客户开立账户、便利不同地区的交易所承担的洗钱风险是不一样的。地理风险是洗钱犯罪的区位特征,它存在的逻辑是:“如果某地的洗钱活动猖獗,那么该地的任何客户都是值得怀疑的”。在国际反洗钱领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定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NCCT)是典型的高洗钱风险地区(见表1)。各国政府根据本国情况拟订的黑名单,也是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

表1 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NCCT)名单变更情况表

资料来源:根据FATF有关NCCT报告(2000~2006)整理。

在我国,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因为走私猖獗,云南因为毒品贸易,江浙地区因为民营经济发达且多以现金交易为主,深圳和珠海因为非法经营外汇买卖的地下钱庄较多,新疆因为非法炒卖外汇,甘肃和山东因为黄金产销,湖北因为物质回收公司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偷逃税收,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列为人民币和外汇重点可疑交易行政核查的重点区域,特别是广东,其重点可疑信息占全国总量的40.5%[10]。图2说明了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助警方破获的洗钱案件的地区分布情况,它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的洗钱高发区,也就是洗钱的高风险地区(括号内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数)。

反洗钱方法的历史演变

从总体上看,反洗钱方法经历了从早期基于规则的推理到当今运用异常识别和预测模型进行分析的转变。

基于规则的方法用来发现与洗钱有关的特殊交易行为模式。规则通常是根据警界、业界或者司法界提供的类型,由专家来制定的。《美国9·11事件调查报告》发现,恐怖分子偶尔通过慈善机构来转移资金。但是,假如规则定义“所有通过国际汇兑系统划转的资金都是可疑的”,那么,大量的慈善机构就会不堪其冤。

FATF强调识别异常交易(行为)模式。但是,基于异常识别的方法使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技术,只有首先确定了什么是“正常”的,才可以借助标准差或方差等来判别哪些是“不正常”的。9·11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乘坐美国航空公司第11次航班的恐怖分子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他们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而且大多数是从已知的、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大笔电汇的,但几乎没有典型的学生消费支出。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会杜撰许多“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其“异常”表现,这正是基于异常识别的反洗钱方法的缺陷。所以,要谨慎选择警兆指标来区分“正常”与“可疑”,而不是简单地区别“正常”与“异常”。

预测模型是根据先验知识,运用决策树、回归分析、粗集神经网络等技术来建立模型,计算任何新进入行为的可疑概率。该方法在信用卡和保险欺诈识别中有非常成功的应用。但是,预测模型要求用已知洗钱和非洗钱行为模式的历史数据作为训练样本,而这正是许多机构所欠缺的。

在实践中,上列方法都各有成功的应用,但伴随着大量的误报。只有把各种方法集成起来,才可以在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对账户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基于风险的方法,正是综合运用专家规则、孤立点挖掘、预测模型及其他工具,就每一种情境下的风险进行赋权,汇总每一笔交易或者每一个账户的风险得分,进而确定监控目标。这样,某一账户或客户可能因为某个高风险的行为或者多个低风险的行为或属性而被列为调查对象。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

[5]借鉴KPMG(2004)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管理的反洗钱机制,如

图2所示。该机制要求发挥高级管理层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将国家法律

规制内化为机构的政策与程序,通过教育与培训提高机构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和对可疑交易的监控能力,并强调机构对反洗钱的承诺。同时,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应该贯穿于反洗钱工作的始终。

图2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示意图

资料来源:参考KPMG LLP in the United Kingdom,2004制作

1.发挥高级管理层的主导作用。

高级管理层要在三个关键领域为反洗钱工作确定基调和重点:(1)制定政策与程序;(2)通过明确的、合乎逻辑的组织机构来授权;(3)正式监控有关流程与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了解有关业务与控制的管理信息。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能够制定高水平的政策和详细的操作程序,但确保政策与程序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工作却较难落实。在整合资源、确保理想与现实不脱节中,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2.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审计与风险评估机制。

在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中,制度风险是“特洛伊木马”,它的存在注定了金融机构会被洗钱者从内部攻破,进而纵容、便利甚至直接从事或参与洗钱活动。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把国家的反洗钱法律、规章内化为其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并始终保持内控体系与有关法律规制要求的一致性。具体地说,起码要做到下列几点:

(1)制定机构内部关于防止洗钱的政策、规章、程序、措施,为不间断履行反洗钱法律规定的义务提供制度上、组织上、程序上的保证,为机构内部人员提供监督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范标准;

(2)设置反洗钱合规专员(money laundering compliance officer,MLCO),在央行反洗钱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和实施有关反洗钱的程序;

(3)对员工进行持续的教育与培训,提高组织各层次的风险意识,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手法演变、洗钱犯罪动态、可疑(交易)行为模式的特征与识别技术、国外立法趋势、专业性机构的指引、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

(4)建立独立的稽查部门,督促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确保反洗钱原则(如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等)和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得以

[8]贯彻落实(高增安,2007a)。

3.基于风险细分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与风险类别和等级相适宜的客户调查(KYC)程序和账户监控程序,如图3所示。

图3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两阶段模型

产品/服务风险和客户风险大多是通过账户来体现的。账户是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就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与消费达成的协议,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现载体,是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焦点。因此,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控制主要就是对账户的监控。基于洗钱风险细分

[7](Veyder,2003)的风险评估,要依据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专业机构指南、银行内控制度等,进一步划定风险等级,将账户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类。比如,“一锤子买卖”的现金存取业务的风险小,发售股票的持续业务的风险大。单一的存折存款账户因为不涉及到资金的转出和转入,而且每笔业务都由开户人亲自到柜台办理,所以洗钱风险小;相反,信托账户和公司账户洗钱的风险就比较大,因为一方可以轻易地代理另一方管理资金,来自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也易于与合法的营业收入混为一体,从而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某人在某家银行位于闹市区的营业部开立工资账户,其洗钱风险较小;但如果某人与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做生意,其账户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就比较大。针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1)对于低风险账户,执行一个完整的KYC程序就足以完成审慎监控的义务。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3]文件精神,健全的KYC程序包括四点内容:

1)客户接受政策;2)客户身份识别;3)持续监视高风险账户;4)风险管理。

(2)对于高风险账户,在KYC程序之外,还应该实施账户监控程序。不管是表内、表外资产还是以受托人名义者,都应以全球化为基准,设定若干账户属性警兆指标,严格监控其交易。如果账户流通量或者余额在规定范围内,只需要定期执行经过更新的KYC程序就可以了(Gill and Taylor,2003)[4];倘若超过了警兆值,则需要实施标准监控程序和重点监控程序。

关于监控数据库的来源,依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KYC一体化风险管理》[2]的意见,可以考虑建立集中数据库和分散数据库。前者是通过统一设立和管理的数据库来监控账户余额、交易活动与支付情况,其优点在于任一分支机构都可以利用同一数据库系统来全面监控集团内部的每一个账户。后者是由各个分支机构自行建立有关账户和交易的数据库,因此,总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双向沟通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双方配合默契,才可能将机构的风险降至最低。

(3)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FATF《40条建议》等,对账户的监控分为标准监控和重点监控。

标准监控执行常规的监控程序,主要针对的是账户正常存取范围内的异常交易(如突然与账户日常交易行为模式不符的一系列大笔交易)、账户的异常交易量、账户的异常条件、短期内重大的集中转入分散个 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交易、重大现金和支票交易、没有摘要的交易、圆整金额等,必要时可以借助同类参照组账户比较分析来判定异常交易(高增安,2007b)[9]。

重点监控是有选择的监控,主要针对长期闲置不用而突然活跃的账户、重点检查账户、境内账户(home account)、远距离开立以后未曾使用过的账户、经他人介绍开立的账户、政治公众人物(PEPs)的账户、账户主管的统计数据、客户偶然开立的账户(仅限现金交

易)等。重点监控是在标准监控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于外国的往来银行账户,监控分析的内容还包括开户意图、外国银行的处所、银行许可经营协议的性质、对方银行的洗钱侦破与预防措施、国家对银行的规制和监管程度等。

对于私人银行客户,要强调开户审查与交易监控的有机统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应该延伸到开户人的直系亲属和亲密伙伴。除了进行常规调查外,还要确认证明人的身份,并进行背景调查。尤为关键的是,要弄清楚并详细记载客户的财富来源、需要、预期的交易水平和类型。私人银行关系可能是极其复杂的,可疑交易行为监测与报告系统要能够合理地评价客户的全部行为活动。

4.借助黑名单,防范洗钱的地理风险。

金融机构应该清楚在高风险地区开展业务、为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开立账户、便利涉及高风险地区的交易所蕴涵的洗钱风险。黑名单是识别高洗钱风险的地区和客户的过滤器,又是金融机构有效的保护网。

黑名单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1)政府间组织或国际组织的黑名单,如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恐怖组织名单;(2)外国政府拟订的黑名单,如美国国务院观察名单和《国际麻醉品控制战略报告》(INCSR)名单、美国外国资产监管局(OFAC)“主要关注”名单、美国财政部“主要关注国家(地区)”名单等;(3)本国政府编制的黑名单;

(4)银行管理机关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黑名单。

掌握了有关黑名单的信息,金融机构就可以制定或者修订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或措施。对于来自黑名单国家(地区)或者机构的交易,金融机构必须特别谨慎。另外,政治公众人物是一个特殊群体,也应该引起进金融机构的特别关注。

5.积极参与国家反洗钱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机构间、区域间、国际间信息共享与合作力度,全面防止本机构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之中。

结论

金融机构要以风险细分和风险控制为导向,制定与洗钱风险类别和等级相适宜的KYC程序和交易监控程序。金融机构建立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首先要明确高层管理者对实施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责任。同时,要发挥教育、培训和机构反洗钱承诺的支撑作用和内部审计评估与洗钱风险评估的保障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控、可疑信息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制度规定,并设置专员就机构反洗钱工作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确保高级管理层能够适时了解有关业务与控制的最新信息。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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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篇二

“洗钱” ( Money Laundering) , 是指把非法活动所得的金钱, 重新引人经济和金融系统, 以遮掩其来源, 并获取利润。这个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 当时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设了一家洗衣店, 在每晚结算当天的收人时, 他逐步把自己非法所得的赃款加人到洗衣收人中并申报纳税, 扣去应缴税款外, 剩下的非法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人。

从广义上看, 无论采取何种手法, 只要是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 并将非法、犯罪活动的收人穿插于银行及经纪行等金融或其他机构的户口, 以达到蒙混转移之目的, 就是洗钱。洗钱是不法分子把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过程的总和。一方面, 通过洗钱, 有组织犯罪分子或集团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 得以“正当的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 洗钱为犯罪集团介人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 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收益和势力。

洗钱方式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 传统方式包括:一、走私携带;二、利用“掩体”洗钱;三、利用金融系统和其他公共服务系统洗钱;四、利用地下银行、收买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洗钱等。现代方式包括:一、利用互联网, 主要是网上银行和网上赌博。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可以方便的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划转到另一个账户;二、利用电子货币。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能够匿名进行重要的交易, 并且完全地脱离银行系统, 使洗钱者避开了银行关于现金和金融机构预防措施的制度的隐蔽性, 轻松的将资金转移和消费。尽管洗钱行为方式异常繁多, 但所有形式都有一个相对简单的结构, 这就是“洗钱者”寻求一个金融市场, 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或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洗钱的规模也空前增长。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估计, 全球每年洗钱数额或称“全球犯罪生产总额”约占世界总产值的2一5%之间, 即介于8000-20000亿美元之间。洗钱犯罪给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掩盖并助长了犯罪、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并影响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 全世界都加大了对洗钱的控制和预防。

2 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洗钱活动的逐渐猖獗, 中国也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 在反洗钱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并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合作。2003年1月13-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3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 以加大对跨境“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5年1月, 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观察员。同年10月,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在莫斯科成立, 中国为创始成员国, 中国同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合作进一步加强。2006年10月31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法律方面:反洗钱法律制度过于粗犷, 缺乏可操作性;责权上不够明晰;执行上不够到位。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和 “反洗钱法”都是从大框架下约束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处理办法, 涉及金融机构, 特别是银行部门的具体操作没有一本规范的操作手册以供前台业务人员及后台监测人员学习参照。部分金融机构把反洗钱的任务落实在保卫部门, 而反洗钱的日常监测却在业务经营部门, 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2) 制度方面: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尚无具体制度保障。

反洗钱工作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 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 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 对待洗钱犯罪, 相关行业应该紧密合作, 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网络。就目前而言, 侦查部门对洗钱犯罪行为的侦查亟需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和支持。如今, 我国只在外汇领域形成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机制。多个部门的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许多部门常常基于自己的利益决定各自所能采取的对策。

(3) 思想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普遍不足, 思想上不够重视。

部分金融机构为拉拢客户, 放松资信调查, 违规为企业多头开户, 甚至主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的开户证明。少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洗钱风险的认识也只停留在强调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及时性上, 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缺乏足够重视。

(4) 人力资源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现在洗钱犯罪正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很多精英人士参与其中, 其中多数身为律师, 精于钻法律漏洞;也有税收和金融方面的专家, 从中捞取巨额回扣;还有不择手段拉生意的银行家。相比之下, 我国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 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人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缺乏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同时, 很多金融机构只注重效益, 而忽视对员工的道德教育, 致使一些员工有章不循, 甚至自己也参与到洗钱犯罪中去。

(5) 金融机构自身条件方面:反洗钱手段科技含量较低, 反洗钱防线薄弱, 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 但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较差, 商业银行的数据采集、加工, 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经验判断上, 人民银行虽然与辖内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传输接口接收相关数据, 但仍需要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专职人员进行经验判断和筛选。按照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 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 没有任何技术支持。

(6) 监管方面:缺乏实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虽然金融机构成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检查部门, 但在监督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内部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上, 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其事后监督的范畴。事后监督只重视业务的录入, 忽视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只重视凭证要素审核, 忽视对资金对转关系的甄别;只重视账对表平余额核对, 忽视账户性质与资金性质相关性分析。反洗钱工作监督深入基层行检查少, 工作不连续,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的查处力度不够, 奖罚措施不严, 屡查屡犯现象严重。

3 对策及建议

3.1 国家应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

(1) 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主要是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措施。首先, 信息披露增加了洗钱的成本和难度, 是预防洗钱犯罪的主要措施之一。银行实施信息披露后, 银行负有对特定交易保持高度警惕的法定义务, 洗钱者则在利用银行洗钱时会产生畏惧心理。而罪犯只有在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才实施犯罪, 当得不偿失时自然会放弃。其次, 信息披露有利于获悉洗钱信息, 收集证据, 打击犯罪。另外, 由于当前洗钱犯罪大多进行跨国运作, 而各国国内法和司法管辖权存在差异, 从而使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 信息披露有利于各国间的沟通与合作, 能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并遏制其他犯罪。

(2) 加强组织保障。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己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部署、协调和领导责任, 设立了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钱协调机构一一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之间的反洗钱协调会商机制。但是, 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监管执法薄弱、法律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 要进一步强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反洗钱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地位。

(3) 构筑全社会反洗钱体系。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参与、协同合作才能取得实效。在我国破获的各种犯罪中, 绝大部分来自社会举报、检举的线索, 所以, 反洗钱工作也要激励全体公民普遍参与进来, 使之成为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义务, 而不限于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专利”。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该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3.2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首先, 在立法的内容方面:密切关注国际上洗钱发展趋势和反洗钱立法动态, 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公约、条约、协定、协议, 以之作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指南。同时, 把洗钱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拓展到一切罪, 加大对作为独立犯罪和从属犯罪的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其次, 在立法的侧重点方面:从反洗钱事后侦查、打击向事前监控、防范的转变, 注重事前防范与事后追踪监督。最后, 在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根据实际情况, 详细规范和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 做到有章可依。

3.3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1) 组织方面:

在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反洗钱官和反洗钱团队, 从而做到权责分明。

(2) 制度方面:

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洗钱犯罪分子最惯用的手法是用匿名身份或假身份开户, 或成立空壳公司开户, 他们之所以能得逞, 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开户审核很不严肃。谨慎的做法应该是:前台作为非专业人员仅接受客户的申请, 交由后台分析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邮寄给申请人, 确保申请人的通讯地址的准确、可靠, 给洗钱犯罪分子抬高门槛, 降低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等洗钱活动的数量。

(3) 人力资源方面:

加快培养金融机构反洗钱专业人才, 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的甄别能力。同时, 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强调洗钱犯罪的危害, 普及法律知识, 提高员工对洗钱犯罪的警惕性以及自律程度。

3.4 扩大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

洗钱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唯有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 才能彻底铲除洗钱犯罪的栖身之地。

总之, 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 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洗钱犯罪也进一步升级, 对社会及其各个领域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 但是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包括法律、制度、从业人员、思想建设等多个方面, 因而只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进,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3.金融机构反洗钱问题透视 篇三

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纷纷成立反洗钱体系,希冀从经济源头上打击恐怖主义。我国也不例外,而且反映十分迅速。200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一个反洗钱领导小组;2002年4月,公安部在经济犯罪侦察局内部专门设立了洗钱犯罪侦察处;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挂牌,并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这一阵容构成了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框架,标志着中国正式拉开了反洗钱大战的帷幕;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法”)等三项法规,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和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全面启动。但是,我国反洗钱工作毕竟处于起步阶段,基层金融机构在工作开展中仍然面临一些法律、技术、机制、管理方面的难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反洗钱与商业银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相悖,导致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反洗钱体系的建立需要商业银行投入较大的成本,但并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与银行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从而使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缺乏动力。其次,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强化反洗钱可能造成市场、客户和存款的流失,导致部分基层商业银行一叶障目,过分注重反洗钱给银行经营及个体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故意放松对反洗钱规定的执行。三是责权利不统一。反洗钱不仅会增加一线员工的工作量,而且若对洗钱行为判断不准,工作人员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工作压力加大。但是目前的有关制度对反洗钱工作有成效的商业银行及其员工的奖励问题却无任何规定,银行担心干得越多,成本越高,甚至对反洗钱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二)反洗钱监管技术落后,影响了反洗钱工作质量

首先,作为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主要依靠临柜人员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在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交易资金流量大、流速快、类别繁杂的情况下,难以严格按照“一规两法”中列举的数十项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进行甄别筛选,错报、漏报现象在所难免。其次,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登记、统计、汇总、报送主要依靠纸质材料,传递速度慢,数据准确性差,降低了反洗钱的有效性。三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执法检查,主要依靠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不足,无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监控。

(三)反洗钱合作机制运行跛脚,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金融机构虽处于核心地位,但若无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多家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将难以奏效。但从实际情况看,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协调机制十分缺乏,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在反洗钱层面上的沟通、协调、配合的合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即使在金融系统内部,由于各部门的利益驱动、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之间反洗钱的协调、互动关系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金融机构内部衔接机制不畅,反洗钱体系亟待完善

首先,反洗钱内控制度较为欠缺,使反洗钱工作失去了操作规范。其次,反洗钱报表统计手工操作,与银行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相分离,使反洗钱统计人员缺乏对客户背景和可疑支付交易背景的了解,信息采集难度加大,情报交流渠道不畅。三是银行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反洗钱专业技能参差不齐,对相关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理解不透,报告的流转程序不清,成为反洗钱工作的瓶颈制约。

(五)会计核算体系和模式的变革,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随着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金融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和核算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存通兑、数据集中、网上支付等早已不是什么新名词,传统的手工操作的会计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目前,金融业通过网络通信和计算机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实现会计业务处理的数据集中、账户集中和事后监督集中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在实行票据截留,只需确认电子信息就可轻松完成账务核算的情况下,即使是银行一线人员所掌握的支付交易信息也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对每笔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和判断,很容易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六)反洗钱法规的效力不高,且与有关法律相冲突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为存款人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且反洗钱规定中的某些条款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密原则相冲突,势必会妨碍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反洗钱专业人才奇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界定困难

目前,针对洗钱犯罪借助各类支付工具,在异地异行甚至境内外频繁进行资金运作、专业化程度很强的犯罪活动,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得很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加强反洗钱工作策略的选择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反洗钱提供制度保障

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反洗钱法律,如美国《反洗钱法》、日本《反洗钱法》、瑞士《反洗钱诈骗法》等。虽然今年初人民银行出台了“一规两法”,但这只是部门规章,只对银行系统有约束力,调整范围具有局限性。所以应结合我国实际,对《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条文予以整合,扩充内容,拟定专门的《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应明确我国反洗钱的定义,确立国家反洗钱机关及其地位、任务、职能配置,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金融机构存款保密设限等问题。以便形成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法规体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操作细则,对具体的条款尽可能细化,以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在执行法规过程中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提高工作质量。要完善反洗钱的组织体系,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分,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优势。要整合内部规章和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反洗钱工作要与存款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大额现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信贷登记咨询管理以及外汇账户管理、外债登记、进出口外汇核销等紧密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要引入利益机制,改变目前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失衡的现状,充分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要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部门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商业银行内部对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有功的个人也要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构筑切实有效的社会协调机制,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是社会各部门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在此项工作中,社会各部门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责而有所为。人民银行应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洗钱案件;工商机关应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杜绝洗钱者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转移黑钱;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并从中发现违法资金的流向等;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案、侦察和审判工作,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等。

要尽快建立社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和沟通机制,比如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应由金融、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参加,统一协调、讨论、研究和制定反洗钱的战略和政策,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机制。

(四)加快开发信息智能化监测软件,提升反洗钱技术条件

人民银行应加快本外币收付系统建设,统一银行本外币账户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发信息智能化监测软件,与银行业务系统链接,建立银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监控平台,以提高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同时还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银行系统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利用计算机技术,与全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该中心的职能是分析、研究和整理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任何看似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或洗钱线索,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该中心应设在负有反洗钱组织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

(五)改革现金管理制度,堵塞利用现金洗钱的通道

一般来讲,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其初始形态往往表现为现金,犯罪分子洗钱的目的就是对其非法获得的现金来源进行掩饰或隐瞒,因此遏制洗钱的关键在于切断违法犯罪分子获得现金来源的通道,规范现金管理,尽量不用现金或者少用现金。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已实施10年有余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将自然人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将非银行系统流转的现金纳入现金管理范围。加强存取现金的管理,鼓励单位和自然人通过转账结算方式支付交易款项。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从账户提取现金收费制度,包括大额现金提取收费和预约制度。通过以上现金管理改革,规范单位和自然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在保证合理的现金需要的基础上,限制或控制不合理的现金使用,防止利用现金从事洗钱活动的发生。

(六)加强反洗钱培训,切实提高银行员工反洗钱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4.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四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相继发生的金融机构重大操作风险案和洗钱案等违规事件,使各国的监管当局越来越意识到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此先后出台了有关合规管理方面的指引。近几年来,反洗钱合规管理作为一门独特的风险控制技术,日益引起全球金融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如何大力倡导金融机构建设自身的反洗钱合规文化,培育有效的反冼钱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界亟待研究和实践的课题。

一、合规、合规风险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

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不论合规的具体定义如何表述,其基本内涵必定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有一个“规”。这个“规”包括了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各方面。二是要“符合”这个“规”,就是必须有一种氛围和机制,使金融从业人员去遵守以上的所有规范。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简单而言,合规风险即为“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或准则不一致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发生的金融机构重大违规案例看,几乎都是由于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导致金融机构不仅遭受巨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甚至因此遭遇毁灭性打击。

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即对合规风险进行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内外部的监管规定等,制定或修订与之相符的合规政策、操作规程、行为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以持续识别、评估、监测、防范、补救和处置合规风险的一个动态过程。它是构建金融机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

合规管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以及自律性组织制定的准则,并且需要适时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自身经营发展等多种因素,持续改进合规政策;二是金融机构应组建一个与自身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相一致的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素质较高的合规人员,开发相应的合规管理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合规政策在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主动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主动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全体从业人员,应按照合规管理规则对经营行为、工作行为进行审查,并主动报告存在或潜在的合规风险。独立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有权独立检查监督,并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架构设立的报告途径进行报告,不受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的干涉。

二、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涉及金融业务风险的方方面面,而洗钱风险是业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反冼钱也是合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将反洗钱作为合规部门的一项特定职能,明确指出:“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通常涉及如下内容:遵守适当的市场行为准则,管理利益冲突,公平对待消费者,以及确保客户咨询的适宜性等。同时,还特别包括一些特定领域,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冼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在遵循反洗钱的“规”。

加强合规管理与推动反洗钱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反洗钱本身就是合规遵守与风险防范的统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报告这三项预防和监控的基本制度,从而发现异常资金交易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的洗钱活动,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而合规管理同样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增加对交易的监测,缩小了冼钱者利用金融机构的余地。因此,需要将反洗钱工作融入口常合规管理活动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从国内外的反洗钱实践经验看,实施合规管理是反洗钱的重要手段。例如,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往往需要结合客户身份的识别来判断,并且与对客户的熟悉程度紧密相连。由于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审查客户的真实身份,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这样就大大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及非法交易的潜在风险:,如果金融机构不履行相应的审核及识别程序,甚至违反规定开立假名、匿名账户,或者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业务往来,那么该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合规风险,同时还存在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隐患。金融机构只有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正确处理反洗钱与合规管理的关系,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

三、反洗钱合规管理的特点

(一)反洗钱合规管理是以风险为本的管理活动。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或修订与之相符合的合规政策、程序及措施,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相关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还需要根据面1临的洗钱风险状况,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能力,采取相应的监测和控制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二)反洗钱合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反冼钱合规管理涉及厂机构搭建、内控建设、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并且覆盖’厂金融机构各个业务环节和操作岗位,是金融机构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首先,反洗钱合规应从高级管理层做起,高级管理层的重视及支持对于自上而下推动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其次,要建立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相吻合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最后,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协调各相关部门、动员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参与到合规管理当中,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活动。

(三)反洗钱合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反冼钱合规管理不仅强调要遵循“规”的约束,同时也强调要保持“规”的有效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规政策的更新情况,以及不同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需要,相应调整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措施,以体现反洗钱的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距离国际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全面执行FATF《40+9项建议》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核心标准仍存在相当难度,需要不断改进自身反洗钱合规管理,逐步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实现与国际规则完全接轨。

(四)反洗钱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达到金融机构防范和管理市场、法律、操作等风险的目标,从而实现经营日标。反洗钱合规管理着重预防和监控合规风险和洗钱风险,从本质上讲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反洗钱合规管理不到伉,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其他环节的有效实施。

四、反洗钱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合规管理是—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风险管理程序及合规操作指引,并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内部反洗钱合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指引的最新发展要求。

(一)完善反洗钱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能,同时将各业务操作、技术支持、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纳入各自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当中。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应具有充分的职权和独立性,在反洗钱工作中处于核心的主导地位。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规定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实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定、执行与监督方面的有效制衡。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给予反洗钱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至少要达到四项要求:一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覆盖与洗钱风险相关的各个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结束的整个过程;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涵盖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从业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规定;三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并能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四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能够保证洗钱风险的有效防范,即通过实施预防监控制度,能够及日寸发现和报告异常的资金交易活动,防止金融机构成为洗钱工具。

(三)全面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在按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反冼钱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1.客户身份识别。制定具体的账户管理规定,对客户实行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性质客户办理不同业务实行有针对性的识别措施;持续关注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特定的情况—F重新启动识别程序,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明确委托代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确保在客户信息的提供方面不存在障碍。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防止出现资料丢失和信息泄漏的风险。不仅要保存客户身份识别时采集的相关资料、证明和文件,而且对客户每笔交易的相关数据信息、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资料也要进行保存。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明确可疑交易内部甄别、分析和审核的责任划分;对符合报告标准的交易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途径和方式进行报送;强化对已报告可疑交易的二次分析,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线索应按照规定进行专门报送;在反冼钱报告工作中既要防止漏报和迟报,又要避免滥报和错报,逐步提高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质量。

4.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反洗钱的社会影响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洗钱,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按照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组织内部反洗钱培训工作。应制订培训计划,持续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不同风险岗位的员工实施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措施,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5.协助调查。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与反洗钱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提供被调查的可疑客户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及时报告任何可能有洗钱嫌疑的情形与线索。协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协查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协查结果应按时、保质进行反馈。

6.保密工作。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泄漏所提交反洗钱报告的内容,或者告知其自己知晓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情况。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子以保密,否则,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反洗钱台规检查与评价

5.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科学评估宁夏辖区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促进反洗钱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依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负有反洗钱义务,且在宁夏展业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按照反洗钱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负责考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包括金融机构自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两个阶段。

(一)金融机构自评。参评金融机构应根据《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指标》(简称《考评指标》,附1)的内容开展自评,完成以下工作:填报《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表》(简称《考评表》,附2);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整理“信息依据”待查;提交反洗钱自评报告。

“必要信息”是反映金融机构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和自评真实性的重要信息。被考评机构提供的“必要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档案等资料作为“信息依据”。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抽查被考评机构的“信息依据”验证该机构所提供“必要信息”的真实性。

(二)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人民银行对被考评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实,并根据《考评指标》直接考评金融机构的部分反洗钱工作内容,最终综合确定被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被考评的反洗钱工作时间跨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各被考评机构每年应及早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考评表》和反洗钱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已接入金融城域网的金融机构(注: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可通过反行钱监管交换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机构总部或者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同时组织在宁夏所属机构开展相关考评工作,并报送按要求汇总后的自评结果;在宁夏无下属机构的被考评机构只报送对本级机构的自评结果。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上报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结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考评次年的第二季度分别向被考评机构通报考评结果。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等级包括单项工作等级和总体工作等级,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单项工作等级

1.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完全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可评定为“合格”,计2分。

2.基本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核心内容,但有个别非核心内容不能满足,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应评为“基本合格”,计1分。3.不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不能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多数内容或核。

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必要信息:(1)相关内控制度名称 ;(2)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结论描述。信息依据:(1)相关内控制度;(2)自查档案。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 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6.开立保管箱(银行业)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保管箱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保管箱。

7.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银行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或者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办理了一次性金融业务。8.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资金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9.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业)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8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了基金账户或者为客户开立了匿名或假名账户。

10.订立规定金额以上保险合同(保险业)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包含本数)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与身份不明的客户签订了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合同或者与匿名或假名客户签订了保险合同。11.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一票否决”事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与身份不明的客户签订了金融业务合同或者与匿名或假名客户签订了金融业务合同。

(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特定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

12.大额现金存取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存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关于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

特殊说明:若本机构制定并执行了有效了解存入和提取的大额现金来源和用途的内控制度,可作为特殊工作成果报告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13.跨境汇款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在境外汇入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境内银行可入账。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14.保管箱使用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制度中应包括相关识别和认证要求,能够区分首次租用人和日后使用人,并分别识别其身份。

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1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使用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公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5项。16.其他银行业务 对于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休眠账户启用、挂失/解挂、销户、结售汇、代销金融产品、授信、提前还贷等银行业务,本次考评未专门设立指标,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重视其中的洗钱风险,加强反洗钱建设。证券期货业(含基金业): 17.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变更、销户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本项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必要信息:(1)相关内控制度名称;(2)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结论描述。信息依据:(1)相关内控制度;(2)自查档案。18.资金存取业务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19.代办证券账户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0.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1.转托管(包括基金份额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2.代办股份确认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3.交易密码挂失(包括证券交易密码和与资金存取相关的资金密码等)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4.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

25.开通网上交易、传真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6.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工作要求、必要信息和信息依据:同第17项。27.其他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务

对于变更第三方存管或银期转账的银行、银行账户、账户资料和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等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本次考评未专门设立指标,但证券期货及基金业金融机构应充分重视其中的洗钱风险,加强反洗钱建设。保险业: 28.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业务

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体现以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包含本数)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6.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篇六

一、加强组织推动。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该行成立了由主管行长任组长的推广应用工作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同时结合支行实际,制定全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措施,明确推广应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确 保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工作及时、有序、顺利的开展。

二、加强业务培训。为确保严格执行人行规定,准确规范操作,该行组织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应用培训,重点学习“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填录操作说明、代码证发放工作业务流程及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业务应用”等内容,保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操 作规程。在机构信用代码发放过程中,要求操作员认真核实、录入信用代码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加强宣传推广。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该行结合自身特点实施多方宣传:

1、电话联系,对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用电话逐一通知客 户及时来我行办理机构信用代码手续。

2、柜面宣传,充分发挥大堂经理和前台柜员的作用,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做好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宣传工作。

3、公告宣传,将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公告张贴在各营业网点显要的位置和客户较为集中的市场,来扩大宣传力度。此外,对优质客户实行客户经理上门服务,确保机构信用代码推广 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沟通、建立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制度

7.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篇七

关键词:保险机构,反洗钱行动,客户身份识别

一、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保险机构的要求

我国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是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保险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主要有:第一,保险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内控制度,并且要保证该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应当进行客户以及客户的代理人、合同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第三,当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业务时,应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并为第三方机构履行该项义务提供相应的保证;第四,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出现异常等情形时,保险机构须重新识别;第五,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第六,建立客户黑名单制度。

二、保险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保险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或直接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洗钱手段缺少应有的认识,导致这些保险机构大多以牺牲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为代价,一味追求企业利润,其内在的矛盾使得保险机构难以真正深入了解自己的客户。因此,对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也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应付思想。

(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了解你的客户”作为核心原则,其完整工作流程包括了解、登记、核对、留存四个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仅重视留存证件而忽视对客户身份的真正了解和对证件有效性的核对。

(三)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困难

一是复杂的程序使客户尽职调查难以进行。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尤其是深入了解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时,需要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来进行,程序比较复杂。二是客户尽职调查与保险机构“客户至上”宗旨存在不相容性。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就是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而客户至上的含义则是一切以客户为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当保险机构要求客户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时,客户就会认为保险机构是故意刁难或为难客户,从而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加以拒绝,甚至以到别的公司办理业务相威胁,使保险机构在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困难重重。

(四)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划分对象不完整,划分工作流于形式

近些年来,在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工作方面,保险机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划分对象不完整。如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对通过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非面对面业务建立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有的寿险公司特别是在团险业务中只对投保人划分了风险等级,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没有划分标准。第三,划分工作流于形式。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没有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而是依照保单来对自己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如果某一个客户投保了多份保单,则会发生同一个客户被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的情况,这就会使保险公司无法总体把握客户的风险。

(五)缺乏系统支持和法律保障,难以有效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作用

一是对个人身份证审核技术存在缺陷。保险行业还没有像银行业一样,全面采用公安身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识别,仅采取人工审核方式难以发现虚假身份证件。二是对企业身份证件审核缺乏识别系统。客户身份证件审核涉及技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而各保险机构均无权利到相关部门了解深层信息。例如,对法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身份信息的核实,在这些部门一般采取了保密措施,保险公司无法获取这些信息,这无疑加大了保险机构识别法人单位身份信息的困难。

三、解决保险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努力营造客户身份识别环境

第一,广泛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客户对身份识别制度的理解、认识,积极争取他们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客户识别社会环境。第二,人民银行应强化对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并加强监管。一方面,制订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保险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另一方面,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第三,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柜台人员和保险代理人)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认真梳理和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保险机构应结合洗钱活动复杂多样的形势,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促使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有效性。通过定期的培训提升内部职工的认识水平,从而保证业务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认真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对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认真登记。同时,要增强持续识别的意识,即保险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以便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交易性质,识别可疑交易,并对获得的客户基本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对比,以求及时发现问题。

(三)完善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一,适时修订、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二,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提高各业务部门和员工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熟悉程度,强化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第三,整合各部门管理系统,增强技术管理。

(四)制订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指引,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

一是引导保险机构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信息证明和核实标准,尤其在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行为等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况下,明确对职业、联系方式、地址、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的证据佐证和核实指引。二是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的整合,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明确任何能够接触客户的工作人员均有实时更新客户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实现客户信息的共享。

(五)加强部门合作,搭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应加强银行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税收征管部门、工商部门、水电通信等多部门的合作,建议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中心,协调联合公安个人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税收征管系统以及水电、通信等部门系统数据,对上述基本信息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中心。在确保安全、不泄密的前提下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以此来增强保险机构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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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世煜.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浅议[J].青海金融,2013,(1).

[4]玄立平,李函晟,张园园.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知识经济,2012,(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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