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

2024-09-06

资源税改革(精选8篇)

1.资源税改革 篇一

资源税改革之浅析

摘要:资源税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2010年6月1日,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改革标志着历时3年的资源税改革正式启动。关键字:资源税改革、资源、从价计征

一、产生的背景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黄金等或将纳入资源税科目

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但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不会增加部分税目,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黄金、水等,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二)计征方式从“从量”到“从价”

资源税改革除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也成为多年来业界的共识。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来提高税负,能够通过价格调整改变资源税,应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量定额征收在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无所谓,可是这几年价格变动很快,煤的价格过去每吨200、300元,现在变成了上千元。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那些资源型垄断企业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税收却没有增加,对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见。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资源品价格尤其是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达到最高时每吨2000元,这样算下来,资源税征收不足每吨煤销售价格的1%。煤炭价格上涨,但是资源税仍然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税率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已经到了必需改革的时候了。

三、资源税改革新疆试点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或初定为2%—5%。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保护环境。

参考资料

1.网易财经 .

2.新华网 .

3.晨网新闻中心 .

4.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成新疆加快发展“造血”处方.

2.资源税改革 篇二

一、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 征收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仅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产品征收资源税, 土地、水、森林、草场等众多自然资源, 至今仍未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资源税税目并未包含以上资源, 但是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却十分普遍, 没有对这些资源征收, 既不利于它们的全面保护, 也不利于它们的持续有效的利用。另外狭窄的征收范围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较低, 过度开发严重, 对环境有着严重的破坏。

(二) 计税依据选择有误

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做了如下规定:“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种规定使企业对已经开采而无法销售或占用的资源可以不付任何税收代价, 企业在开采资源产品时, 无需为开采过程中发生的资源浪费付出代价, 因此企业既不必考虑采用先进生产技术以提高开采效率, 又不必考虑资源开采的及时性, 从而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与积压。

(三) 从量计征的调节作用微弱

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根据不同资源产品及资源条件的差异, 区别不同的开采单位, 实行差别税率。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资源产品价格已经由计划调节转变为市场供求决定, 而资源税的从量征收方式无法体现税款与资源价格变化的关联, 阻止了资源税对不同企业的产品利润调节功能的发挥。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方式也使得资源税收入未能跟上资源价格的上升, 进而导致资源开采行业利润剧增, 增加了资源开采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

(四) 资源税税额过低

目前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 这也使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 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限制了资源税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空间, 弱化了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具体来看, 除1995年外, 其他年份增长缓慢, 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 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但即便如此, 2007年我国税收总额达到49449亿万元时, 资源税收入也仅为261亿元, 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53%, 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 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五) 税费并存, 相互混淆

我国目前对于资源除了实施一定的税收调节外, 还辅之以各种形式的收费调节, 形成税费并存的格局。1994年税改后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 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 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 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理论分析

(一)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指出, 只要产权明确, 并且其交易成本很小, 市场有效率均衡与开始时将财产赋予交易的哪一方无关。但现实中运用科斯定理解释外部性问题不一定真的非常有效。

第一, 产权无法明确地加以界定。例如空气这种资源, 在历史上就是大家均可使用的共同财产, 很难将其产权具体分派给哪一方;有的资源的产权即使可以明确界定, 但由于社会、文化、道德的不一致性等问题也使得无法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状况。

第二, 已经明确的产权不能保证总是合理转让。交易的过程涉及到信息是否充分、交易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交易成本是否过高等问题。

第三, 明确产权的转让同样有可能实现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产权的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产权的实际转让量与理论最优值不相等的状况。

(二) 庇古税

环境经济学家经过研究表明, 环境恶化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倒U形关系。具体而言就是, 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 环境恶化程度较小;经济发展的中期, 环境恶化严重;到了经济发展较高的阶段, 环境状况将逐渐得以改善。这一假定被环境经济学家们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我国目前尚还处于经济发展中期, 即经济发展的同时, 环境状况将恶化, 这就给资源税的调整和深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资源税是将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的手段, 而负外部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环境污染。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在发展了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庇古税收理论, 最早提出政府可用税收调节环境污染的思想。庇古认为,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是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主要原因, 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外部性问题, 即通过“庇古税”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适应。

但是“庇古税”也存在自身的不足。税收本身并非中性, 税收增加必将导致一部分社会福利损失;另外, 实施“庇古税”, 需要政府具有充分的信息, 准确的度量负外部性的大小, 而这并不容易做到。

三、现行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思想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要求, 确立资源税的应有地位, 对照前述资源税现存的各种问题, 对现行资源税改革做如下建议:

(一)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为解决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太窄的实际状况, 我国应该大幅度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不仅应该把不可再生的资源全部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还应该把包括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沙漠资源、地热资源、滩涂资源、海洋资源、燃料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也全部纳入资源税调节范围, 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大资源税”概念。在执行过程中, 可以选择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要调节对象, 同时还可以将土地使用税、水资源费等合并, 使之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 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二) 完善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了资源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 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 这样能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功能。计税依据的改变, 一方面能体现国家对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 另一方面也能通过物质利益刺激纳税人合理开采, 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 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 避免过度开采, 减少积压和浪费。

(三) 计征方式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资源, 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改为按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数量的市场价格计税, 而不是按照现行的从量计征的方式。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 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税, 其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 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关系。通过从价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通过资源税调节产品利润, 提高资源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 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从价计征的方式也能更好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价格自由变化的情况下, 税收和价格之间的联动性, 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度变化而引起资源税功能的弱化。

(四) 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

一个税种地位高低, 除了受到税收立法层次等因素的影响之外, 更重要的还是看这个税种所带来的收入量的多少以及这些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现行资源税不受重视, 与其税收收入太少, 资源税税率过低, 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分不开的。要想提高资源税的地位, 必须需要提高资源税收入总量, 使之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得以加强,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但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并不能将所有资源一视同仁, 不加区分, 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较为稀缺, 而且其开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较大负外部性, 因此对于这类资源就应该要大幅度提高其适用税率;对再生周期较长的耕地资源、原始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滩涂资源、海洋资源和相对稀缺的水资源, 从保护这些资源本身出发, 也应该大幅度提高其适用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资源可以实现循环使用, 但其开采过程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 并且这些矿产资源本身也属于稀缺资源, 因此对于这些资源的适用税率应该提高, 但不宜提高幅度太大。

(五) 清费立税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 收费适用的是利益报偿原则和成本补偿原则。但从目前的资源品税、费负担来看, 过多的收费严重地侵蚀了税基, 弱化了资源税的调节功能。且许多对资源的收费, 从其性质看是应该属于税收范畴, 本身就应该通过资源税来征纳。因此, 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 全面清理现行资源各类收费项目, 并逐步将这些收费转变为税收是强化资源税调控的重要环节。目前, 可首先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改为矿产资源税, 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 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通过对这类费改税的试点, 逐步推进并完善这项工作, 既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 又能保证政府的权益, 还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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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捷.我国资源税改革设计[J].税务研究, 2007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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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宁, 彭毓蓉, 甘家武.资源税改革的公共经济分析——基于生产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5) .

[6]、安体富, 蒋震.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J].涉外税务, 2008 (5) .

[7]、杨志安.现行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偏差及其矫正[J].税务研究, 2008 (11) .

3.资源税改革提速 篇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7月16日透露,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此前不久,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连启华公开表示,资源税改革肯定会如期在年内推出。

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大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资源税改革一直伴随着各方利益纠缠和博弈,进展较为缓慢。

但以量定率已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新资源税方案,则是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将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定率”,税率为5%~10%;煤炭的资源税定额,将从原先的“每吨0.3元到5元”提高至“每吨0.3元到8元”。

新改革有助拉平东西差距

资源税的改革如何把握好轻重缓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近日在参加“中国力量·中国资本市场高峰巡回论坛”时表示,下半年物价指数会回调,但这是一个比较短的回落过程,明后年物价还有上冲的势头。而基于此,明后年财政政策肯定要转型,而在CPI下降后,有关方面必须抓住资源税改革的契机,理顺资源价格。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说,此次税改的亮点之一是将资源税改革扩大到煤炭,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改革,因为煤炭是中国储量最大、使用范围最广、对经济影响最大的能源资源。

“这也预示着煤炭企业要做好双手准备,随时对接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影响并相应地整合行业资源,更有侧重点地专注于所投资领域。”宛学智说。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地方经济来说,资源税改革一方面使资源税收大幅增长,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而高耗能企业迫于成本压力,不得不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这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西部地区潜在优势明显。市场化价格之下企业超高利润得以调整,我国石油、煤炭等资源多产自西部,而资源多用在东部,并未能很好地给当地创造税收,东西部发展不均衡在加剧,资源价格偏低,使东西部差距加大,资源税调整后收入差异会缩小,会增加地方收入。资源税是拉平东西差距的有效手段。不过因现在发电企业受煤价高位运行导致的压力等原因,煤炭征收方式不变,依然是从量计征,但税额从原先的每吨0.3元~5元人民币提升为每吨0.3元~8元人民币。煤炭资源税对当地贡献作用有限。

而对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多位专家发出不同的声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王炜翰认为,矿产资源是全民财产,但税收却归地方,是否违背现行法律?资源税的本意为调节资源价格,使之体现资源的价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是其附加作用,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实现。我国应该建立真正的交易市场,让市场决定资源的价值。

税种扩大推向全国

据了解,去年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较为成功的经验,尤其是资源输出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日前,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

河南省发改委资源综合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表示,现在是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机,上半年资源税改革中重要的阻力是来自于CPI。由于资源性产品影响广泛,一旦推动资源税改革,相关商品的价格将会增加,从而推动CPI上涨,这也是政府在推动资源税改革中最大的顾虑。今年上半年国内CPI居高不下,但是随着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下半年国内的CPI将会下降,整体经济保持平稳,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故而下半年对于资源税改革来说,时间十分宝贵。

从时间上看,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资源税改革一直呼吁了多年,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它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普遍征收。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相对将近千元的煤炭价格来说,资源税不到1%,不但对地方经济发展起不到推动作用,而且对限制煤炭滥采作用不明显。而这次将从价计征,现行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为9元/千立方米。若按照5%的从价方式计征,现在石油每吨6000元,则每吨需交税30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将近960元,则需交将近50元,提高幅度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不但石油、天然气等大幅度提高,其他矿产和盐也都开征资源税,并且将资源税从12个省区推向全国,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值得期待。

企业呼吁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尤其是能源企业和以能源产品作为主要原材料或生产成本的企业,将面临较为严重的考验。刘桓认为,此前资源价格暴涨,但资源税却并未调整,从事资源开采的公司获得超额利润,垄断资源的行业利润过高,但下游产业受资源价格限制利润减少,资源价格市场定价,超额利润应该由政府收取。

我国现在对7种矿产品征收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制定的,当时从量定价,煤炭价格已由当初的100元左右涨至1000元,上涨10倍左右,但资源税却并没有调整。从定量征收到改为计价征收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资源无序开发的情况。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资源税上涨后,资源价格也必将上涨,增加通胀预期,这是一个不确定因素。而石油、煤炭等能源不可再生,尤其是我国属于资源紧缺国,资源使用应该有一定限度。综合以上因素,资源税全国征收后,对企业成本核算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必然要求企业朝低碳方向、循环经济方向发展。

宛学智认为,资源税实施后,对于资源性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而言,纳税比例和纳税额均将大幅上涨。尤其是从量征税被从价征税取代后,资源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额。

据公开资料显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试点之后,中石油新增税约55亿元,中石化新增税约15亿元。如果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推广到中西部各省,甚至进一步扩大到全国,将对国内石油和石化行业带来巨大影响,以2010年石油产量在2亿吨的水平,三大石油企业将承担600亿元左右的资源税。而这些税额压力有可能会传导至下游,增加炼化企业成本,最终导致石油下游产品提价。除对能源生产企业会造成影响外,高耗能企业受冲击也将较为严重,高耗能企业生产成本将会大幅上升。

然而,多家企业明确表示,资源税全国推广后,担心对企业良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媒体报道在近期“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有企业提出“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观点,得到众多矿业企业一致认同。上百家企业将上书国土资源部,希望能够免征资源税。多家资源开采企业均在公开场合表示,资源税给企业盈利能力带来压力。

4.高度关注煤炭等资源税改革问题 篇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反映较多的“房产税改革”、“股票红利税征收”、“打击制售假发票”、“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资源税改革”等七大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回复。

在回答网友有没有对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的问题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煤炭等资源税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清费立税问题,近年来,我局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调研,将按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开展有关工作。

给国家税务总局留言

人民网网友:以煤老板为代表的一些靠卖国家资源暴富的案例,说明我们国家征收的资源税过低,对煤炭等经济命脉资源产品的价格放的过松、价格定的过高。这是国家制度的悲哀,错不在这些煤老板。

因此,我们国家要大幅度提高煤炭等资源产品的税率,同时限定这类产品的价格。因为煤炭等资源产品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社会生产的必需品。不限价就会出现税高价高的恶性循环,煤老板依然暴利。请问国税局有没有对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又该如何改革?

5.资源税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篇五

由此可见,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课税方式资源禀赋差异考虑不充分,调节深度不足。一方面,从量计征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各类自然资源的丰度、地理位置、开发技术难度的不同。

第二,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目前的资源税税制只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资源税,而对于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和平的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第三,资源税的税率过低。我国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只反映劣质资源和优质资源之间的单位级差收入,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并且资源税税率没有与资源的利用挂钩,导致资源税在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征管方面存在缺陷 一方面,资源税征管办法不明晰、不规范导致资源税税源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同时,由于税费并存,费挤占税的现象严重,征管部门的增多,加大了企业协调的难度和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征管力量和手段落后。

税务部门缺乏对资源税的专项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机构,税源信息监控体系的缺失,导致资源税调控能力严重不足。

二、资源税改革对宏观层面的`影响(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地方政府增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有着明显的影响。资源税将与资源价格直接关联,有利于通过税收调节品利润,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当前分税制管理模式下,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他所有资源税收入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和支配,资源税改革后,税率的提高和征税范围的扩大会显著提高资源地地方政府的资源税收入,使资源税占整个地方税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资源税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可以在资源开发环节获得大量收入,增强本地区的自有财力。对于当地公共物品的提供、减轻环境污染、治理受到破坏的资源环境,补贴需要扶持的行业乃至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短期内资源税仍是个小税种,收入预期不可高估,其作用将十分有限。同时,我们也不应以资源税制改革在短期内产生的较大财政收入为目标,而应以在长期内产生的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影响为侧重点,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资源税改革应服务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战略。 (二)资源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资源税制改革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纠正,具有税收负担再分配效果。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收把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促进种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资源税制改革后,得到的收入不仅能弥补资源的使用,也能弥补资源占用而使他人丧失使用机会后造成的损失。并且,由于贫富阶层消耗资源的不同,通过资源税制改革可以使税收负担在贫富之间发生转移,这样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从收入分配的功能。另外,通过资源税制改革将税款用于补贴合理有效利用的资源的企业和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资源税改革对产业投资的影响 通过调节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资源税制改革对产业投资的影响一般会降低相关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因而会减少投资。当对的使用征收资源税时,资源的价格就会提高,使用资源的企业必须使用高技术含量的设备,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当资源的需求量减少时,就会促使生产企业彩先进设备提高开采率。从这一角度讲,资源税改革将会提高企业成本,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资源税改革会从税收政策导向上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抵制和淘汰浪费资源、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将会产生明显的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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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志安.现行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偏差及矫正[J].税务研究,(11).

6.资源税改革 篇六

谢美娥 谷树忠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1)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区域特征,分析资源税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的有关影响,进而以榆林市为例,剖析现有资源税缺陷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的负面作用,最后提出促进这类区域发展的若干资源税改革建议。关键词:资源税;改革;欠发达地区;资源富集区;榆林地区;区域发展

欠发达资源富集区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区域,资源富集而经济不发达。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因此资源税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影响重大。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准备进行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其改革结果将直接影响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发展。为此,本文深入分析了资源税与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的关系,提出了若干有益于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的资源税改革建议。1资源税改革与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关系

1.1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区域特征

资源丰度(abundance of natu-ralresources)是用来表明一个地域单资源税改革与我国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研究元所拥有的某种自然资源的总量及其与可比地域相比较的状况,或一个地域单元所拥有某种自然资源中可利用品位或高品位资源所占比例的一个概念[1]。欠发达资源富集区是指拥有较高丰度的自然资源但经济暂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一类区域,如陕西的榆林地区、新疆的阿克苏地区、内蒙的鄂尔多斯地区、贵州的毕节地区等。欠发达资源富集中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经济不发达,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区域财政收入困难,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资源丰富,产业结构以农业和资源采掘业为主;主要分布在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中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等。

1.2资源税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影响

我国资源税制度始于1 9 8 4年,1994年在原有资源税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我国第二代资源税,也就是现行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1.2.1资源税有助于缓解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财政收入紧张局面

目前,我国的分税制税种划分中,资源税作为一种按品目划分的共享税,除海洋石油税收归入中央财政外,其余资源税收入归入地方财政。虽然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一直是个小税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几乎可67以忽略不计,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财政却有一定影响。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资源绝对数量大或经济品位高,其资源税收入相应较高,又直接归入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紧张的窘境。

1.2.2资源税有助于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资源开发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环境破坏,资源富集区由于资源开发规模大,其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程度也很高,而我国资源富集区又主要分布于生态脆弱的中西部地区,因此在资源开发中保护资源就显得更加重要。资源税可以约束资源开采者的行为,如资源税的征收可以与资源开采率挂钩,限制其浪费资源的行为,因此资源税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有助于维护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资源环境基础。

1.2.3资源税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

一方面,资源税可以调节企业级差收入,促进不同区域的同一类型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资源税的转嫁有利于调节不同区域的利益分配。资源税是比较容易转嫁的税赋,特别是在政府放开价格管制情况下,适当提高资源税有助于提高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财政收入,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1.2.4资源税有利于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在现有分税制体制下,陆上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资源税收入归入地方财政;资源税作为国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增加资源税就提高了资源有偿使用的地方分成比例。由于财税体制的原因,以及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国有企业众多的特点,这些都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如国有企业的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全部归入中央财政,增值税的75%也归入中央财政,地方只拿了小头,而地方却要承担资源开发留下来的地质塌陷、环境污染等后果,因此中央和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上存在一定冲突。所以,资源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中央和地方在资源开发上的利益矛盾。

2现有资源税与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存在的矛盾分析—以榆林市为例 陕西榆林市具有典型的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特征,煤炭、石油、天然气、盐等资源富集,被誉为我国的“科威特”。目前已发现8大类49种矿产,储量占到全国能源矿产总量的1/3,相当于陕西全部资源潜在价值的95%,我国资源潜在价值的30%左右。同时,榆林又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均GDP长期低于陕西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仍然很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表1 “十五”期间榆林市人均GDP状况及其比较(单位:元/人)

资料来源:陕西统计年鉴2002、2003、2004、2005和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3、2004、2005。

2.1资源优势不能转化成财政优势

我国资源税税率低,征收范围窄,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类产品,因此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比较低。西部地区是我国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据测算,水能蕴藏量占全国的82.3%,煤炭资源地质储量占全国总量的21.9%,石油储量占全国总量的38.6%,天然气储量占全国总量的21.9%[2]。自1999年西部大开发以来,我国的资源得到不断开发,资源税的总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见表2),这说明西部的资源优势远远没有变成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

表2 1999~2004年资源税在西部12省(市、区)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年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2003年榆林市的石油资源税由每吨8元提高到12元,2004年煤炭资源税由每吨1.5元提高到2.3元,2005年天然气由每千立方米10元提高到12元,同年石油资源税由每吨12元提高到28元。“十五”期间,因资源税提高就累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9亿元,占“十五”期间榆林地方财政收入总和的2.6 0%[3],也高于资源税在1999~2004年中任何一年占陕西省财政收入的比重。这说明正是资源税制度的原因,使得资源税收入在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高。但从另一方面看,西部地区资源富集,在今后随着资源开发规模扩大和税制的完善,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会上升。2.2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

资源税设计的初衷之一就是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然而,由于资源税设计不合理,无法有效地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这在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表现更为突出。榆林就是国内典型的生态环境脆弱区,该区处于黄土高原和毛乌素沙漠、鄂尔多斯草原的过渡地带,土壤抗蚀能力很低,植被矮小稀疏,降雨少而集中,水土流失严重,而这里的煤层埋藏浅,易开采,资源开发很容易使地表植被迅速受到破坏,水土流失加重。

征收范围过窄,不利于资源的全面保护。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资源开发初期往往无暇顾及资源环境保护,许多项目的开工上马忽略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致使许多不在应税范围之内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草地资源受到破坏。榆林市在资源开发初期也出现这种情况,只顾采掘,没有充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了较严重的资源环境后果,特别是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在榆林神府矿区一期建设期间,平均每年增加土壤侵蚀量880万吨,增加进入黄河泥沙786.8万吨,二期工程建设平均每年增加3 634万吨,增加进入黄河泥沙量1232.2万吨[4]。征税依据不合理,破坏资源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根据1994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课税数量以销售数量或自用量征收。由于课税数量只与销售量或自用量有关,而与资源开采方式、开采数量无关,这导致矿山企业为节约成本,普遍挑选容易开采的、资源条件好的地方开采。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资源浪费现象在榆林地区也不例外。榆林石油采收率仅7%,远远低于25%的平均水平[6]。在当地煤炭开采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挖浅甩深、采大弃小等问题严重。据调查,拥有最好的煤田、设备和技术的神东公司的煤炭回采率不到30%,地方煤矿仍采用原始落后的采煤办法,回采率不到20%。同时,大矿超设计能力开采更造成资源服务年限急剧缩短,生态环境破坏加重。如神华大柳塔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600万吨/年,但目前的实际生产能力已达2 200万吨/年,资源的服务年限由108年锐减为37年,造成采空陷区和植被破坏成倍扩张[5]。税率过低,刺激了对资源的过量开采。我国目前资源税税率过低,而近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很快,生产者的利润空间不断扩大。例如,2004年榆林地区的煤炭资源税由1.5元提高到2.3元,但是煤炭资源税额仅占当地煤炭售价的2%,占港口交货价不到1%,无法有效起到遏制资源过度开采的作用[6]。

2.3税价比例失调,资源属地利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财税体制原因,资源富集区利益在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在欠发达资源富集区,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占比例一般比较高,这对地方财政收入不利。因为,增值税、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在现有财税体制下,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75%归入中央财政,而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归入中央财政,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而且,由于一些资源如油气资源是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资源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就很少了,但是地方政府却要承担资源开发留下来的负面后果。如神华集团是榆林市影响巨大的国有企业,2005年其煤炭产量占榆林市煤炭总产量的1/2左右,按现有财政体制,增值税部分中央、市、县级次分配比例为75%:12.5%:12.5%。2003年神华集团在榆林神木县境内实现增值税6.2亿元,但按照级次比例分配后留到神木县的部分只有0.77亿元,占神木县财政总收入不足1/8。企业所得税中,2003年神华集团在神木县境内仅生产环节的利润就达10亿之多,按企业所得税率为33%计算,地方每年应得3个亿,但因现行财税体制的原因,地方实际上一分也得不到。

资源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有限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量计税,而不是从价计税,因此地方不能分享资源上涨带来的红利。以石油资源税为例,榆林地区直到2003年资源税税率才由8元/吨提高到12元/吨,2005年进而提高到28元/吨,而目前的原油市场价达2 000多元/吨,是1993年的4倍多,虽然石油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有所上升(国内原油平均生产成本已达到600~800元/吨),但与2 000多元/吨的油价相比,石油生产已经从微利变为暴利,石油资源税率实际已下降至6‰左右。即使在2004年7月1日进行调整后,我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实际上美国的石油资源税每吨已超过130美元。

3促进欠发达资源富集区发展的资源税改革

3.1结合资源富集优势,充分发挥资源税潜在的地方主体税种功能

针对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资源富集的特点,应通过资源税制度的改革,变资源优势为财政优势和经济优势。首先,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给予欠发达资源富集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考虑到我国自然资源空间分布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不平衡的特点,中央不宜完全放开资源的税收立法权,但可本着事权和财权相对等的原则,对于一些非战略性资源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区域内的资源特点,制定一些符合本区域发展的资源税政策,同时真正担负起本区域内资源保护环境、环境治理等职能。其次,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当今资源价格放开,资源税税负具备转移的条件,可以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最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把目前未列入征税范围的水资源、草地、森林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也列入征税范围。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到,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用在消费性支出方面,为了使欠发达资源富集区不受到“资源的诅咒”,建议规定资源税的使用方向,如资源的培育、环境的治理、人才的培养、技术的革新等有助于提高区域竞争力等方面。

3.2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的设计,加强资源税保护资源环境的功能

我国人均资源少,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这一弱点决定了保护资源环境是我国一项长久而严峻的任命。如果说对排污征税是在资源的使用环节,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那么资源税就是在资源生产环节,从源头上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而且极其有必要,特别是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资源税保护资源的重点在于通过科学的设计,使我国有限的自然资源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利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可再生资源扩大征收范围,把目前未列入征收范围的水资源、草地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也纳入征收范围,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要完善计税依据,促进资源的节约开采。例如,把资源税的税率、应税数量与回采系数、地质储量、是否超采、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地质灾害的发生次数相挂钩,提高矿山企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3.3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和其区域特性,完善分税制改革

欠发达资源富集区长期担负着保障国家资源供给的任务,但在资源开发的同时,却承担着环境被污染等后果,国家需要给予资源属地一定的补偿。通过改革资源税,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区域财政困境,但从长远来看,却不是解决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财政困难的根本办法。因为:第一,资源税的多少受区域资源数量的限制,而在一个特定区域内,其资源再怎么“富集”也是有限的,何况过度开采资源还潜伏着环境生态危机;第二,区域的产业结构以重工业居多,其特点就是有机资本构成高,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进项扣除,重复征收严重,这不利于矿山企业的技术改进和扩大再生产,对于提高区域企业的竞争能力相当不利;第三,从所有制上看,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由于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交中央,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国家应高度重视欠发达资源富集区资源开发强度大、环境破坏严重、经济不发达等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属地的自我积累再发展,就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在资源税改革以外,应采取更强有力的财政措施促进欠发达资源富集区的发展。如增值税转型,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地方政府对增值税分成比例;中央企业所得税改按隶属关系增收为属地增收,再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在资源跨区域使用中,改革营业税按营业地点征收的规定,提高资源输出区的分成比例等。

7.应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 篇七

本文认为, 资源税改革是完善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资源税改革,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资源税发展状况

对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不同于对各行业普遍征收的税种 (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 , 是对矿产资源经营开发活动征收的特定税种。矿产资源税具有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作用, 既包括具体征税项目的界定、税率、计征方法和征管制度, 也包括税收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制度。

中国对矿产资源税征税, 即资源税开征, 始于1984年。最初, 资源税设计为一种累进税制。1986年起, 开始对石油资源税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

1994年税制改革, 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根据分税制原则, 资源税收入属地方财政来源。

2007年8月, 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率涨幅达3倍到16倍, 这是现行资源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最大幅度调整。

总体来说, 中国资源税额标准并不高, 远低于国际水平, 在相关企业的成本中所占比重非常小。近期, 关于新的资源税改革消息不停传出, 新资源税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上报的方案首先把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由现在的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征收;其次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征收比率由目前的1.18%逐步提至3%, 还将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分成比例, 改为中央和地方按2∶8分成, 从而加大地方财政分成比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资源税在调节资源开发、经营和利用方面的作用明显滞后。由于长期以来, 资源税负担较轻, 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影响了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 应尽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二、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

关于当前讨论的焦点, 本文认为, 推进资源税改革, 不必然引发通货膨胀。第一, 通过资源税改革调整资源定价和资源产业利润分配, 有利于进一步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定价体系趋于合理, 同时通过统筹实施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使价格结构更加协调;第二, 资源的价格受供需影响。一方面资源利用率低, 另一方面, 资源初级产品出口量大。因此, 通过调整进出口税制, 减少稀缺资源出口, 增加国内供给, 降低资源产品价格, 能够减少资源价格上涨压力;第三, 对当前通货膨胀预期的调节, 应通过稳定农产品价格和房地产价格, 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和扩大就业, 妥善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加强货币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协调解决。

因此, 应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

(1) 推进资源税改革, 有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由于资源要素价格过低, 导致资源型产业链定价普遍过低, 而资源型产业利润高, 浪费和滥用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驱动地方实行资源型经济扩张, 不利于开发资源的科技和服务发展, 不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进资源税改革, 加快资源价格机制改革, 有利于调整分配结构, 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资源保护意识, 有利于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的过度需求, 理顺和规范资源市场秩序。只有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增长, 转变一些地方依赖资源扩张型经济增长方式, 才能真正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 推进资源税改革, 有利于增强国内资源行业的竞争能力。

虽然2005年以来中国开始推进资源行业市场化改革, 但资源市场多数还是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因此, 实行资源税改革的同时, 要推进资源行业转换经营机制, 鼓励资源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产品精加工, 促进资源产业结构和产品升级, 消除对资源的简单低层次依赖发展模式, 在资源产业价格调整过程中实现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配置, 引导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中, 努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 推进资源税改革, 有利于保护环境。

中国资源产品的价格, 目前主要是直接的开发成本, 不体现环境生态破坏等间接成本。伴随着政府考核体系中环保内容的强化, 实现资源税改革, 提高资源利用的成本, 有利于强化地方政府环保意识, 有利于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 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 推进资源税改革, 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

原有资源税制度调整范围小, 调节力度不充分,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中没有能够充分发挥税收作用。改革资源税制度, 实行从价计征, 进一步体现税收调控职能, 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要求。

(5) 推进资源税改革,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 人民币汇率上升趋势明显, 近两年股市也已经达到新的高度。适时推行资源税改革, 增加资源在国内的供给和提高利用水平, 减少初级资源大量出口, 适度调节资源企业利润水平, 有利于中国金融稳定, 保障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6) 推进资源税改革, 有利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改革资源税制度, 伴随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分配和地方政府职能的确立和落实。2006年,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 即从2006年9月1日始, 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可见, 推进资源税改革, 必然要顺应公共财政要求和收入分配体系的合理设计要求。

三、关于完善资源税收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是在完善税制层面统筹考虑资源税制度改革。

税收对资源的调节, 不是仅限于资源税一个税种。因此, 要协调资源税改革与完善相关税种的关系, 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把改革资源税与完善流转税统筹考虑, 使消费税和资源税在调整成品油价格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提高成品油、大排量汽车、实木地板等产品的消费税, 提高税收对资源产品的调控力度;可以把资源税调整与开征燃油税统筹考虑, 还可以降低资源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以调节资源的供给等。可见, 应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税收制度体系, 把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是将有关资源经营权益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入发展, 探矿权、采矿权已逐步纳入到有偿使用和流转的范畴。同时, 更多的资源权益也纳入有偿使用管理, 例如实行了水利、林业、海洋等资源开发权出让和有偿使用等。这些权益的合理有偿流动是加强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 对取得这类资源经济权益收入及其权益流转收入的征税规定, 已不适应当前资源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 应及时调整对资源经营权益的征税制度, 将有关资源权益流转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以完善对资源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对有关资源利用的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

8.资源税改革出台成谜 篇八

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特别指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这与去年提出的“改革资源税制度,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显然又推进了一步;

3月底,国务院批准新疆煤炭资源税提高到每吨3元,市场盛传这是资源税全国调整的信号。但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马上否认了资源税改革在短期内出台的传闻,他表示,目前还不是出台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好时机;

4月中旬又有消息传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要求地方对煤炭资源税费情况重新进行调研。地方预测煤炭资源税的方案会有调整,而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资源税出台还没有时间表。

一时间,资源税改革日程扑朔迷离。

现行税过低过小过少

中国的资源税征收始于1984年。

一般资源税的对象是矿产、土地、水、动植物等各种自然资源。不过到目前为止,中国资源税的应税对象只是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是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

资源税在中国一直是个小税种,是从量计征的。其资源价格机制基本上是“三不反映”:一不反映资源需求的稀缺程度;二不反映供求关系;三不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尤其是资源价格缺少弹性,不能利用价格手段激励节能。

在这样的价格机制下,中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只有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并且大中型矿山中有43%没有得到综合利用。

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机制,与没有完善的税收政策支撑有关,而从量计征的过小的税额,一方面使资源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使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等矛盾十分集中。值得深思的是,世界上凡有资源必然富裕,可在中国,有油、有煤的地方却成了最穷的地方。这与中国的资源税收仅仅从量计征的不合理规定有关。各色资源企业把资源采走了,把钱赚足了,把环境污染等问题留给当地政府了,各地政府却没有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准备金。而这个准备金,本来应该由资源税金来承担的。

改革时机似已成熟

其实,资源税改革的方案,在去年夏天已经基本完成。新的资源税改革,意在保持中国经济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方案扩大应税对象,把矿泉水、地热等资源类产品,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最重要的是,把原来的从量计征,改变为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以达到体现资源稀缺程度、增加财政收入的改革目的。从价征收标准可能参考美国的做法,按照销售额的0—12.5%征收矿区使用费,这样将充分体现对级差收入的调节作用。

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最大弊端显现于资源价格高企之时,那正是资源企业低效开采最疯狂的时刻,然而,那时却最不可能进行资源税改革。因为资源价格虚高之际,必是通胀之时,此时资源企业极易把改革后的资源税轻易地转嫁给下游企业,从而进一步加剧通胀。这也就是去年为什么不推出资源税改革的原因。

然而完全从价计征,也有问题。从价征收的环节必须界定好。以煤炭企业为例,如果从煤矿出产的原煤环节征收,就容易造成开采矿山时,拣肥丢瘦、私挖乱采的混乱局面。这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如果从深加工后的产品进行征收,比如精洗煤,这就相当于将原煤深加工后的高附加值征收掉,产业链条越长,就越吃亏,这样会压制煤炭加工产业链条的发展。因此,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采取从量从价结合的计征方式。

如今资源税改革的时机似已成熟。由于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偏冷,在矿产品价格趋于低位的情况下,增加的赋税其实并不多,而且可以促进下游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综合成本,真正达到节能降耗的资源税改革目的。同时,2009年我国企业总体上可以实现减税5000亿元,改革资源税虽然会增税数百亿,但增税仅占减税的5%,企业应该可以接受资源税的上调。

地方与企业的质疑

正当资源税改革将要出台之时,事情又出现了变化。质疑主要来自两方面。

资源税改革中最重也是最复杂的便是煤炭,因为煤炭与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次,煤炭资源分布广,涉及利益群体多,不像石油天然气只集中在少数几个省市,且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容易协调。可煤炭业认为,现时推出资源税改革不适当。一些煤炭企业代表抱怨,今年初开始,煤炭增值税已经从13%的税率调整为17%,由此造成的成本上升,企业还没有消化掉。他们认为:“现在煤炭行业的日子已十分困难,煤炭的下游企业比如电力、钢铁,也都在亏损。如果现在进行资源税改革,必将推高煤炭价格,并导致下游相关企业的经营更加困难。”

地方利益对资源税改革的态度则很是矛盾。两年前,提高资源税还是地方政府最强烈的要求之一。当时,中国经济过热,资源价格高涨,如果能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资源税额将大幅提高。但轉眼间,全球的经济都处在下行触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想通过提高资源税增加财政收入,缓解收支压力,又担心因此导致资源企业停工现象加剧,甚至影响下游企业经营。一位地方官员分析,目前中西部地区很多煤矿都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在这次4万亿投资计划中,资源省份上了很多煤化工项目,资源税的提高也将直接提高煤化工项目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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