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讲话

2024-09-04

主体责任讲话(共8篇)

1.主体责任讲话 篇一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集体谈话讲话稿两篇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集体谈话讲话稿一:

同志们:

按照上级纪委“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要求,今天召开县政府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谈话。希望大家要思想到位、行动对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小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共产党人最鲜明的本质特征”。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各位同志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持续学深弄懂做实十九大精神,全面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抓党建任务与抓政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政府管理领域、行业、部门党建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督促,确保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步落实、同步推进、同步延伸,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真正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从严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要按照“五抓五看”要求,切实抓加强教育、抓制度建设、抓部署检查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坚持严抓严管。要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以钉钉子精神抓党建,把管党治党的螺丝钉拧得更紧。一要抓早抓小。要盯紧“关键少数”,注重抓早抓小抓防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有问题苗头的,要及时提醒批评,做到不包庇、不掩饰、不纵容,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这里特别强调,要真正开好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坦诚相见、畅所欲言,敢于当面指出问题,相互提醒,共同形成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活风气。二要敢于问责。严格执行《党内问责条例》,强化对不担当、不履责行为的追责问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结合工作实际,坚决查纠扶贫、涉农、征地拆迁、惠民资金使用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要注重长效。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必须拿出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一抓到底、抓出长效。

四、突出以上率下。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要带头强化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整治“四风”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坚持不松手、不降温、不止步,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特别是《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下基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区镇要强化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要大力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 XXX 工作时

倡导的“XXX”精神和“XXXX” “马上就办”等优良作风,以自身的行为示范带动作风进一步转变。二要带头保持清正廉洁。习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大家要从自身抓起、从自己严起,牢牢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特别在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领域,确保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接下来的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各区镇要加强廉洁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收不送、不请吃不吃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集体谈话讲话稿二: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本人现在与各支部书记进行一次集体的主责约谈。本次主责约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公司党组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部署,目的在于压实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在此,我就如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管党治党水平谈几点意见:

一、讲政治,做到忠诚于党、立场坚定,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我们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和水平。严肃不等于死板,生动活泼才有吸引力,各支部书记要带头示范,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制度,按照四必三增强要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防止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提高政治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也要防止以创新的名义把党内生活娱乐化、庸俗化。

二是强化主题实践教育,锤炼政治品格和政治能力。以三个计划、三个平台为主要载体,以 XX 等节日为重要契机,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系列体验式学习和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到红色教育基地进行党性锤炼,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铭记党员身份、做合格党员,在教育实践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二、讲方法,做到精益求精、善于创新,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一是继续实施党建精益管理。支部作为党的基础组织,要在把握党建精益管理中提升组织力,树立不规范就是不合格的理念,对照公司《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标准清单》,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党支部工作台账标准化为着力点,进一步把党建基础管理做实、把党建精益管理做好,加强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融合,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是继续运用抓补强的工作方法。组织制定党支部党建工作抓领先、补短板、强基础实施方案,把握长板不够长、短板特

别短、基础不够实的现状,灵活运用抓补强方法,做到分类聚焦、精准发力,促进党建各项工作上台阶、出实效。支部在总结提炼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取经学习,借鉴其他支部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刻反思本支部党建党廉工作短板和问题根源,研究实施有效的改进措施。

三是继续落实从严动真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是党内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我们党建领域还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岗双责意识逐层弱化、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脱节、党内组织生活不够严肃认真、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落实从严动真要求,要加强责任传压,编制责任清单,明确支部负责人、支部委员和支部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支部负责人要担好支部第一责任人职责,让每名党员都积极参与进来;要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照党支部书记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扎实开展党建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主动地沟通交流,不能盲目应付、得过且过。

三、讲责任,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是加强支委班子自身建设。推进党建工作不能单打独斗,要打好组合拳,发挥好支部委员的各自作用,支委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支部各项工作。支委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思维和业务能力。与此同时,支部还要注重培

养后备干部、发挥骨干力量,为他们提供发挥才干、展示风采的平台,努力把党支部打造成一个坚强的基层堡垒,筑造成一支讲团结、有活力的优秀团队。

二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党支部书记要管好党员、带好队伍,进一步强化党员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发展成党员。要落实党员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打造党员之家。要成立党员服务队,建设党员责任区和党员示范岗,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引导党员在工作中勇挑重担、冲锋在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四、讲学习,做到勤于思考、主动钻研,提高专业素养和岗位胜任能力。

一是着力加强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将马克思列宁主义、XXXXX、XXXXX、XXXX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新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思践悟、知行合一,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二是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各位支部书记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谋大局、定策略、促改革的生命线。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各位支部书记要关注了解党员、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情绪波动,把党支部作为第一种形态的主阵地,经常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听取党员的真实心声和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并配合局党委开展员工思想问题课题研究工作。

三是着力加强品牌文化建设。各支部要树立品牌理念和精品意识,认真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增强文化建设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根据公司要求,今年要重点打造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XX 需要服务品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推进一班组一特色班组文化建设,打造一廊、一角、一屏文化展示阵地,实现一阵地一书屋(书架)全覆盖。要坚持选树并宣传身边的榜样,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讲廉洁,做到严字当头、合力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一是强化作风建设,持续反对四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关注四风问题新变化、新特点、新表现,更加重视日常监督检查和关键节假日的明察暗访工作,及时纠正党员职工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作风问题,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企业风气持续向善向上。

二是强化执纪问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党员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自觉抵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慵懒散混拖等不良作风和习气。继续巩固和扩大 XX 领域权力寻租专项治理成果,重点整治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反政策、以权谋私以及侵害群众自主选择权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严格防止灯下黑。将巡察工作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开展内部巡察,抓好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特别是 XXX 党支部,要补齐党建党廉工作短板,做到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切实从源头上进行防控和治理。另一方面,要拓展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发挥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好业务部门自我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再监督的作用,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不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持续强化抓早、抓小、抓防控的手段和方法,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既要培元固本,也要开拓创新。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推动我局党建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2.主体责任讲话 篇二

生产者作为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法条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 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即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生产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明确的解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该指令第3条对生产者的范围界定为包括: (1) 制造人, 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 (2) 准制造人, 即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 (3) 进口商, 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 (4) 供应者, 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

为了便于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生产者的界定应以消费者的视角为准, 因为人们在消费时都是以产品的外观和标注来认定产品的生产者, 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区分真正的成品制造者和准制造者, 因此出于便利诉讼和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成品制造者和准制造者都应属于生产者的范畴, 应依严格责任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商是随着国际贸易而出现的一类主体。我国已经加入了WTO, 国际贸易日益频繁, 进口产品在市场上随处可见, 此时在进口产品出现缺陷的情况下, 如果依然要求国内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 则因为属于涉外诉讼, 不免会有诉讼时间长, 求偿成本高, 难取证等等问题。因此从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出发, 避免出现因进口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在国外而使国内受害者无法受偿的情况出现, 应当将进口商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这一问题在我国已得到了有关立法机关的注意, 在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进口商, 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随着机械化大生产的发展, 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 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应运而生。若因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提供了有缺陷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而使成品出现缺陷致人损害时, 能否追究呢?学术界一般认为, 不宜由消费者直接追究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的责任。因为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提供的为原料、零部件, 从原料、零部件到成品之间的过程, 需要对原料进行各种加工行为, 一般会改变原料原有的物理性质。而且作为消费者来说, 成品上一般不会标注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 消费者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谁是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 在诉讼中也很难越过成品生产者去证明谁提供了原材料和零部件, 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否存在缺陷, 所以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不宜作为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若他们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有缺陷, 可由成品生产者向其追偿。成品生产者可以通过另提起一个诉讼来追究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另一方面, 在消费者对成品生产者提起的产品缺陷诉讼中, 成品生产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追加这两个主体为第三人, 从而追究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的责任。对此, 笔者以为至少在两种情况下, 可以规定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为产品责任的主体。第一, 若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从成品的外观上清晰可见, 在产品缺陷导致损害发生后有证据证明损害的原因是原材料或零部件存在缺陷, 则由可以给受害者选择权, 由受害者决定向成品生产者或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追究。举一个例子:若消费者购买一部手机, 在产品的电视广告和宣传册上都清晰地说明该款手机使用的是三星电池, 买后没多久在一次通话中该手机发生爆炸, 消费者手被炸伤。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把此手机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经鉴定发生爆炸的原因是手机电池质量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应该允许消费者有选择权, 其可以选择对手机生产厂家或三星公司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尤其在消费者是基于对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的信赖, 而选择成品的情况下, 更应允许直接追究原料、零部件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 现在的消费者在购买电脑时, 也许对电脑本身的品牌不会太在意, 但大家都会注意处理器, 每一部电脑在出售时也会标明其使用的是英特尔赛扬、奔腾或酷睿处理器, 大部分人会基于对处理器的选择而决定电脑的购买若在使用中处理器出现问题而产生损害应允许消费者直接起诉英特尔公司。第二种情况, 当成品生产者怠于行使其对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的求偿权时, 亦应允许受害者直接追究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的产品责任。在实际生活中, 有些成品生产者会基于各种原因而怠于向提供缺陷原材料、零部件的厂家追偿, 此时若成品生产者本身没有能力赔偿受害者, 则受害者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在实际中, 一些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 或者两者均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时, 当成品制造公司因产品缺陷责任而无法赔偿时, 因为与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之间为关联企业, 其常会怠于追偿。此时若受害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谁是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 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否存在缺陷, 则应允许受害者直接向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请求赔偿。因为根据近因理论的合理预见规则, 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向成品生产者提供了有缺陷的原材料、零部件, 作为一个有正常智力的谨慎的人, 他应当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成品亦存在缺陷, 一个有缺陷的成品会造成对他人的危险, 则他们的行为构成损害结果产生的法律原因, 因而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所以,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缺陷产品的受害者的权益, 使损害得到尽可能的赔偿, 应允许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

另外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 还出现了一个概念:供货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 (以下简称供货者) 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所谓供货者应指在货物或产品流通过程中, 从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其前手取得货物或产品, 转而向其后手或最终销售者提供货物或产品的商事组织或自然人。供货者是从成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到最终销售者的一系列环节中的中间主体, 虽然供货者都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保证其经手产品质量的义务, 也都具有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机会, 但同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一样, 他们的身份难以为受害者识别, 受害者也难以对他们进行举证。因此, 对供货者不应使其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 只有在供货者不能指明生产者及其前手供货者时, 承担赔偿责任。此时, 对生产者的追偿在中间环节发生断裂是因为供货者存在过错, 所以此时由离生产者最近的供货者承担责任, 将这一供货者视为生产者而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就采取了这一观点, 在第3条对生产者的范围界定中规定:“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此时产品的供应者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供货者是同一概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与此种情况相类似, 根据同样的立法精神规定了将销售者视为生产者的情况。

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将销售者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 我国也不例外。因为销售者处于产品到消费者的最后环节, 其身份易于被消费者得知。在我国, 销售者根据过错原则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有一种特殊情况下, 将销售者视为生产者, 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与上面将供货者视为生产者的情况相似, 因为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 所以导致受害者无法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则在这种情况下将销售者视为生产者, 依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

在理论界, 有些专家、学者建议将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扩大, 将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也列为产品责任主体。但他们也一样存在难以被识别和难举证的问题。而且作为从生产者到最终销售者的中间环节, 他们与供货者的最大不同就是运输者、仓储者没有对产品的进货检验义务。若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而使产品产生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之后, 可以依据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修理的产品出现缺陷时, 对修理者应分为两类, 一类是从属于生产者的修理者, 另一类为独立的修理者。从属于生产者的修理者, 从法律地位上看为生产者的一个内设机构, 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当经维修的产品因缺陷而产生损害时, 依旧由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对独立的修理者, 当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 只是因其修理行为而出现缺陷时, 根据直接因果关系规则, 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产生, 其应对损害承担责任。当造成损害的缺陷本身就存在时, 独立修理者的行为介入原有的因果关系之中, 成为介入因素。此时应分三种情况讨论:第一, 独立维修者有一般过失。此时其维修行为虽有过失, 但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仍源于生产者, 有过失的维修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较小, 不能打破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 仍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责任。第二, 独立维修者有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强度较大, 应认为原有因果关系链条被打破, 维修行为成为新的原因, 由独立维修者承担赔偿责任。如:一台微波炉本身保险存在缺陷, 使用者将使用说明书与微波炉一同送到一家电维修者处请其修理, 说明书上有明显的警示说明此微波炉只能安装保险管而不能安装保险丝, 但该维修者未看说明书而凭经验安装了一根保险丝, 后该微波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致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在这里, 有重大过错的维修行为替代原来的原因, 使生产者免除责任, 有维修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第三, 加重缺陷行为。因不当维修而使产品原有缺陷更为严重, 此时根据可预见性规则, 以一般人的标准, 维修者应当合理地预见到自己不当的维修行为会造成使用者的危险, 因而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时, 维修者在因不当维修造成的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产品极大丰富, 人们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发生的产品责任案件在近年屡见不鲜。在产品责任案件发生后, 哪些主体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的具体不同情况研究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键词: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参考文献

[1]段仁元, 陈恩才.论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主体[J].求索, 2004, (5) .

3.健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 篇三

漳州市今年1—6月份共发生各类事故738起,死亡221人,受伤722人,直接经济损失907.2万元,与去年同期比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9.3%、8.7%、45.7%。

与去年同期相比该市1—6月,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33.3%、38.5% ;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06.6万元,下降89.1%,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火灾事故起数同比下降4.8%,无人员死亡及较大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42.7%,死亡人数下降5.6%,受伤人数下降46.3%,经济损失下降5.4%,渔业船舶事故起数下降40%,死亡和失踪人数下降 25%,沉船数下降70%,经济损失下降45.5%;较大事故1起,减少1起,下降50%。

漳州市安监局局长吴敏向记者介绍,今年以来,该市采取多重措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这首先和漳州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密不可分,分管安全的副市长刘文标多次前往各相关部门及县区调研,研究安全生产对策。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漳州市政府先后下发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职责的通知》、《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等通知,在全市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此外,在漳州市安委会牵头下,漳州市还扎实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18个重点行业部门齐动员,共抓安全。据了解,该市1-5月份共检查督查单位1032家,下发各类法律文书377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991处,办理处罚案件32起,责令“三停”9家,警告2人次;今年来,排查发现“三合一”场所622家,发现火灾隐患684处,已整改完毕469处,责令“三停”10家,拆除94家“三合一”场所,拆除违章建筑1100平方米。

多部门齐抓共管,抓安全大显身手

交警支队

漳州市交警支队进一步加强“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先后组织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一系列行动,开展治安、刑侦、派出所等多警种协作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5092起,其中无牌、无证、超速、酒后驾车等重点违法行为2484起,查扣无年检车、报废等违法机动车2595辆,拘留219人,确保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好转。

国资委

在漳州市国资委的指导带动下,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入60多万元,对去年排查出的酒精库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增设和改造喷淋、排风、防爆等设施设备,并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高了企业安全防范能力;漳州自来水厂投入16万元,将原来危险性较大的液氯消毒,改为二氧化氯消毒,从根本上消除了隐患。漳州电业局结合当前工作特点,开展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防汛抗台、迎峰度夏、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迎奥运保供电等各项措施;组织施工机械专项整治、重要客户及高危供电客户安全检查、危险物品使用与保管专项督查等行动,确保了供电安全。

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精心组织,深入开展“防碰撞、防泄漏”专项行动,查出辖区隐患19条,整改到位17条,同时,还加强雾季监管措施及防台、防汛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开展砂石运输船只专项整治,做好辖区水上搜救工作,1-6月份成功搜救遇险船舶8艘,遇险人员114人,成功率达100%。

教育局

漳州市委林常委亲自带头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教育局领导亲自抓安全,重点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各个环节工作,突出校舍安全、校园周边治安、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防溺水、手足口病防控、考试月期间的安全工作等。同时,还加强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进行火险、地震等应急预演练。

旅游局

漳州市旅游局制定、转发了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22份,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重点开展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先后排查旅游企业71家,发现隐患21条,发出整改通知书8份,有效地规范了旅游市场。

安监系统

芗城区、长泰县、华安县按照漳州市安监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开展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督查月工作方案,深入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执法行动,通过检查、督查、抽查、复查等有效手段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不出现重大隐患,专项督查取得初步成效。

……

对此安监局吴局长这样说道,“作为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就要跟着安全跑,就要带动全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抓安全,为了不出现重大事故,抓隐患决不手软。”

4.主体责任讲话 篇四

二、压实政 Z 责任,扛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4

三、严格对标对表,狠抓工作落实 ..................................................................5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集体约谈会,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 Z 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传导压力、抓好落实。近几年,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党风政风显著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 Z 责任,全面深刻地对照反思本部门、本单位和自身存在的差距不足,自觉做政 Z 上的明白人、为政上的干净人、执行上的带头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 政 Z 站位,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政 政 Z 定力 在今年初的 XX 届中 XX 委 X 次全会上,XXX 再次强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疫情,党 X 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把党建设好,而加强党的建设就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党 X 央把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X 个 X 面”的总体布局,这就决定了全

面从严治党绝不是一时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即使是将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政 Z 生态得到了根本扭转,全面从严治党同样一刻不能放松。

再具体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从的检查考核以及日常的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看,也还存在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比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不高,工作落实不到位,仅停留在开会布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面,没有实实在在督促工作落实;有的班子成员履行“X 岗 X 责”不到位,与分管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或任务分解时,针对性不强。党组织积极主动运用执纪监督“X 种 X 态”方面,特别是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方面有差距。在运用执纪监督“X 种 X 态”中,主要是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第二、第三、第 X 种 X 态更多的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来履行。但是个别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别班子成员没有按要求开展廉政谈话,有的即使开展,但是运用的不到位,谈话的针对性不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谈的少,业务工作谈的多,对干部的教育提醒不够。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重要的方面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政 Z 定力不够,主体责任履行有差距。下一步,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并强化考核成果运用,以问题的整改、责任的追究倒逼各级党组织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措施。

二、压实政 政 Z 责任,扛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根本上讲,压的是政 Z 责任,扛的是政 Z 担当,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在于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在座的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压实、担当扛起。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早抓小、紧盯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把握“三个重点”,即: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融入到党员的教育、干部的管理等各项日常工作中。一要严明主体责任。局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种好“责任田”,坚守“主阵地”。局党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班子的其他成员也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要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必须履行好“X 岗 X 责”,切实做到业务工作做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不能做“老好人”,更不能做“甩手掌柜”,要严守党的纪律和中央 X 项 X 定精神,着力打造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以零容忍的态度下重手、出重拳,形成有力震慑,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二要严明监督责任。县纪委派驻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积极协助局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要协助局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三要完善责任体系。要进一步理清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既不能让主体责任替代监督责任,也不能让监督责任替代主体责任,责任要细化到人、量化到岗,构建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链条。四要强化责任主体。“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要强化主体自身,才能做到以过硬班子带过硬队伍,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树牢规矩意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切实把队伍建设牢牢抓在手上,加强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增强预防腐败的能力。

三、严格对标对表,狠抓工作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中,在落实过程中要严格对标对表,抓好落实,不断树牢“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提高政 Z 站位,严肃整治群众身边“微腐败”和“X风”问题,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和作风问题整治,对违反中央 X 项 X 定精神问题要严查到底。一要不断增强政Z 意识,绷紧政 Z 纪律和政 Z 规矩这根弦,把握政 Z 方向这个生命线,自觉做到党 X 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 X 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X 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二要切实强化理想信念,把理想信念根植脑海、融入血脉,把对共产 Z 义的崇高信仰和对中国 XX 社会 XX 的坚定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始终做共产 Z 义理想的坚定拥护者和实践者。三要始终对党忠诚老实,自觉以党规党纪约束自己,时刻以入党誓词激励警醒自己,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任何

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听党话、跟党走。四要正确对待使用权力,牢固树立“职责重于职位”的观念,把党的事业、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用权负责、用权尽责、用权有为,真正让手中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群众。五要时刻做到严格自律,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坚守为官从政的道德底线,心存敬畏、握牢戒尺,保持好共产党人的政 Z 本色。六要大力弘扬务实作风,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

5.主体责任讲话 篇五

巡视巡察本质是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两个维护”。做好市县巡察工作,要求把准政治定位,把推进市县巡察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市县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突出政治巡察,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是带头履职抓巡察。市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巡察作为分内要务、应尽之责,召开市委常委会听取巡察工作综合情况、整改工作情况汇报,从严把关定向,研究解决重大事项。主持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坚持每轮“巡前、巡中、巡后”都听取汇报,对具体人、具体事、具体问题提出意见。督促推动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是统筹协调抓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组织研究制定市委巡察规划,审核把关巡察工作方案,规范巡察工作流程。三是深入督导抓巡察。深入基层调研督导,推动县(市、区)党委书记担任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坚持利剑直插基层,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

紧盯重大问题,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一是把稳巡察方向。坚持巡察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发现执行搞变通、打折扣等突出问题。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比如,针对营商环境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办事慢、办事难等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巡察监督重点内容;针对群众反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深入、效果不显著等问题,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监督内容,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三是分类精准实施,确保高质量全覆盖。创新巡察方式手段,在上下联动、左右贯通、多方协同上下功夫,推动实现量的全覆盖和质的新提升。针对同一系统或同一领域廉政风险点高度相近等情况,组织市县两级对教育、农业、政法等系统同步开展巡察,做到信息共享、问题相互印证,提高巡察效率;针对巡察党组织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特点,建立“巡审联动”机制,组织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同步推进,提升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实施巡察质量提升工程,建立巡察质量评估机制,实行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和巡察纪律作风后评估制度,高质量推进市县巡察全覆盖。

6.主体责任讲话 篇六

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10年11月2日)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同志们:

很高兴参加这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刚才,四家企业介绍了抓好安全生产的做法和经验,我感到很受启发。希望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接下来骆琳局长还将做重要讲话,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最根本利益,事关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取得了很大成绩。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有了提高,二是安全生产领导普遍得到了加强,三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四是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五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六是安全生产应急能力有了新的提升,七是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加大,八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正在探索建立,九是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了一定提升。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对2004年至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归类分析,其中:56%的事故存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存在对承包商、分包商管理不到位的问题,16%的事故存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存在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存在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而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近年来,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扩张步伐过快,管理水平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生产规模急剧扩大,生产作业现场点多、面广、战线长,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人员、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安全事故多发。

(二)责任落实存在盲区,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部分中央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存在盲区,一些基层单位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班组、个人。个别中央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剖析、及时整改,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三)制度建设滞后,执行制度不够严格。近年来,中央企业从总部到基层都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但从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脱离企业实际,有的甚至从别的企业照搬照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二是相关制度流程未能及时修订,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三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安全投入不足,重大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治理。近几年,由于市场需求旺盛、产品订单充足,部分中央企业生产设备长期处于高负荷、长周期运行状态,甚至正常的设备检修维护都难以保证,导致设备长期带病运行,安全隐患较大。还有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老、旧、杂设备较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五)基层员工队伍建设滞后,农民工成为事故多发群体。一些中央企业基层员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基层队伍素质亟待提高,能带领基层员工管理上台阶的优秀班组长严重不足。个别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习惯性违规违章操作现象比较普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六)以包代管,对分包队伍管理不到位。随着中央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的逐年增加,建筑、煤炭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大多采用了分包形式,然而部分企业对分包队伍的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分包队伍良莠不齐,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查,导致一些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较低的分包队伍进入中央企业的项目单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产生,虽然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从中央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来看,关键还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快解决,力求堵住所有管理漏洞。

二、中央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要抓好的主要工作

中央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实现科学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高与低,决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好与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前提。要着力增强以下六方面安全意识:第一,安全生产工程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工程,是企业以人为本的生命工程,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工程,是企业维护国家形象和企业形象的形象工程,是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做成百年老店的长期工程;第二,不重视安全的企业,决不是一个好企业;第三,不重视安全生产就是对员工的最大不负责任;第四,不重视安全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第五,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第六,要铁腕治安全。

(二)强化安全领导。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经常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配合抓,企业各级领导班子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完善安全制度。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制度和标准要及时修订;尚未制订安全制度和标准的空白点,要及时建章立制;不能继续沿用的落后制度和过时标准,要及时清理和废止;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制度和先进标准。

(四)健全安全机构。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平。尚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安全工作机构人员不足的,要抓紧补充;要挑选一批懂企业、懂业务、懂安全、责任心强、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安全工作队伍中去。

(五)落实安全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推行“一岗双责”,企业领导班子要带头做起,各业务部门也要明确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抓好安全考核。严格考核是抓好安全生产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要对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七)突出安全重点。当前要抓好以下重点:一是抓好安全责任的落实,二是抓好安全生产规定规程的严格执行,三是抓好“层层转包、包而不管”问题的解决。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抓出实效。

(八)增加安全投入。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专项资金,重点解决好影响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

(九)提升安全技术。要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安全风险大、作业条件差、日常故障多的老旧设备、落后工艺和流程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解决安全生产欠账问题。

(十)加强安全防范。要切实重视安全风险管理和防范,通过抓事故预先控制、作业过程控制和重点环节控制,确保重大危险源超前防控。要切实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安全生产工作要前移,抓好事前防范,做到预防第一;二是要抓源头、抓苗头、抓隐患;三是要抓好事中控制,加强过程跟踪。总的要求是三句话: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

(十一)严格安全规程。安全规程执行不严格,是当前安全事故频发的突出原因,必须下决心提高安全规程、标准和制度的执行力。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严格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每个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十二)做好安全对标。要把安全对标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开展与先进企业的对标,查找差距,持续改进。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与500强企业对标;未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要与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所有企业每年都要与上一年比较,要做到每年都有好转,都有提高。

(十三)培育安全文化。安全文化的培育与形成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把安全文化建设摆到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着力培养安全发展的价值观,全面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要坚持年年抓,长期抓,抓出特色,抓出亮点,抓出成效。

三、中央企业要勇于担当责任,做好表率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要求,要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这是因为:第一,中央企业是国家栋梁,是国家队;第二,中央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和国际负面影响比一般企业要大;第三,中央企业规模大,发生重大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也会很大。中央企业要坚持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勇于担当责任,做好全社会企业的表率。

中央企业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领会并落实好骆琳局长的讲话精神以及国资委多年来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各项要求,下最大决心,花最大力气,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好,使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得到根本好转。为了进一步抓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资委近期准备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划出红线,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行为。

7.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篇七

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 在我国与新闻侵权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形成体系并且在立法的层次上处于一个比较低的位置。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 与新闻侵权有关的立法大多都在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规章、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没有系统地将其与新闻侵权有关的法律衔接在一起, 而且在很多规定中都存在相似、重复、涵盖过多的现象, 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对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

其次,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新闻法》来对新闻有关的案件进行规范, 不利于我国新闻工作者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

再次, 我国新闻侵权立法滞后。目前, 我国根据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两部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新闻侵权纠纷, 但这样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传统新闻侵权尚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 就是关于新闻侵权中新闻言论自由与各项权利的平衡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

弄清楚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要弄清楚什么是新闻侵权, 一般侵权与新闻侵权有什么不同, 其区别在哪里等。

关于新闻侵权目前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因为其涉及新闻学研究者和法学研究者, 两个学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解释, 例如新闻学研究者魏永征教授表明, 通过新闻传播而对他人或单位造成损害, 损害了他人利益的行为就是新闻侵权行为 (1) ;黄瑚教授认为, “新闻侵权行为同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是公民或法人因自己的过失而使其他公民或法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要负担民事行为责任的一种行为” (2) ;法学研究者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指出, 利用传播介质的新闻机构或个人故意扭曲事实真相或失误致刊载、报道等, 向大众宣传了错误、不当或是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消息、内容, 进而使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就是新闻侵权行为 (3) 。而法学界的张新宝教授则对新闻侵权持否定态度, 在他看来“新闻侵权或者说是媒体侵权不应归类在侵权责任法之中, 持支持态度的未能协调好新闻媒体侵权同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之间的关系, 不能很好地处理新闻侵权的特殊性。从比较法方面看, 无论是在适用性和实践方面较强的美国法还是大陆法系新老法典都没有承认新闻侵权, 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与立法中也未提及新闻侵权。” (4)

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媒体机构或新闻记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 故意或过失向社会公众传播虚假新闻信息或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 损害了他人的人格权等民事权利的事实,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侵权的一种, 新闻侵权可能是民事的、行政的, 也可能是刑事的, 但是本文仅从民事角度进行分析, 通过对新闻侵权涵义和特点的陈述, 我们把以新闻传播为中介, 运用新闻传播渠道过失或故意致使法人、公民或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人称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另外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可分为传统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和网络新闻侵权责任主体, 本文只针对传统新闻媒体进行研究。

传统新闻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作品的获得。新闻作品通过什么渠道获得, 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的来源是指提供新闻素材和线索的个人或者某个单位, 也可以是新闻记者本身, 对发生事情的整个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参与或者没有亲眼目睹而直接进行了报道, 这样新闻报道出来发生了侵权, 是否该由提供素材者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如何划分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的责任?

对新闻作品提供者的行为是名誉纠纷还是侵权行为, 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积极主动地把新闻作品移交给新闻机构, 进而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这应被认为是侵害名誉权。二是由于新闻机构的采访而使其被动地将新闻资料交给媒体, 同时未经采访人的同意就公开发表, 进而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在这一情况下, 资料提供者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 如果说采访者是被动接受采访, 默认或是同意新闻传播者公开发表, 损害他人名誉的则被认为是名誉侵权。而且, 在新闻侵权事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动新闻源和积极主动提供新闻源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认证, 它也为新闻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责任的认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司法解释, 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在对新闻资料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证时, 应该有主动积极和消极被动解释之分。

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和作者。侵权作品的发表者包括新闻机构和作品作者本身。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机构指的是在媒体首次公开发表、播放侵权作品的机构,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杂志社、报社等机构。这些播放、发表、刊登损害他人权益作品的新闻机构, 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作品的作者 (即侵权作品的撰稿人) 有两种:一是从属于新闻媒体的新闻工作人员;二是独立于新闻机构以外的作者。作者应对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社会效果负责。由此, 我们在处理新闻侵权事件时, 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加以探讨分析, 做出正确的责任划分。

对侵权作品进行转载的单位。我国对新闻单位从别的媒介复制、转载来的侵权作品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 目前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们日常的新闻侵权诉讼中, 如果是受侵害人对转载、复制的媒介进行诉讼, 则通常情况下, 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同时规定复制转载的媒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复制、转载的单位根据受侵害人诉讼对象的差别, 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由复制、转载的媒体以及第一次刊登新闻侵权作品的媒体共同承担;第二, 复制、转载的媒体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由第一次刊登新闻侵权作品的媒体负担所有的民事责任;第三, 复制、转载的媒体独自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 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其他参与人员或是媒体单位, 如发售者、印刷者等, 是不需要对新闻作品的核实和检查承担责任的, 除非其有重大过错如印刷错误造成作品内容失实等, 否则不应承担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我国, 法律制度依据原告提起的诉讼来认定被告, 在国外的一些国家一般也会采取这个方法。然而如果受侵害人在诉讼中不只是一个责任主体时, 我们该如何认定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呢?关于该问题西方国家的新闻法是通过以下三种制度予以解决的:阶段责任制度即依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规定顺序而负责的制度、责任者设置制度, 也就是说在新闻机构中要设立责任承担者, 承担者要对其新闻机构的侵权行为承担所有责任的一种制度和过失惩罚制度。

而在我国大概存在起因说、执笔说、权力说、控告说、实现说五种学说。但笔者认为, 应当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承担次要或辅助责任。另外, 我们还要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该民事责任。

对我国新闻侵权法律法规的建议

首先, 对“新闻侵权”的一系列定义要有一致的立法界定。我们在对相关定义作出认定时, 要考虑到新闻传播媒介的独特性, 考虑到新闻传播的复杂性、延续性, 要将新闻侵权行为的所有方面全都涵盖进来。

其次, 对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 我们的新闻侵权立法仍然忽略新闻传播的客观规律,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展开, 因此在立法时, 我们要把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主体认定、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这些独特的基础全都考虑进来, 以这些为前提和基础来对新闻侵权立法。

最后, 制定《新闻法》或《新闻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解决新闻侵权案件, 对侵权行为背后的利益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可以将新闻侵权法规在法律中的效力位阶进行一定的提升, 也就是将新闻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独特、不同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单独设立一章。或者也可以通过建立《新闻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 让新闻侵权责任成为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予以规定。但是, 鉴于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 目前不能对2009年12月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修改。所以, 为了使新闻侵权责任有法可依,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行使与实现, 我国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新闻侵权责任法》或《新闻法》来填补新闻侵权方面的立法空白, 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最重要法律, 其中并没有对新闻侵权及其责任主体的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缺乏与新闻有关的专门立法, 也没有一部独立的规范新闻侵权行为的法规, 故而对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方面很少做全面深入的分析, 对各新闻主体的侵权责任分配及承担有很多争议。本文通过对新闻侵权一般理论的研究和分析,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对我国新闻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立法

参考文献

[1].陈绚、乔思文:《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若干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5 (6) 。

[2].刘勃:《论新闻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3].曹开旺:《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4].乔鹏:《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5].肖永平、王霖:《论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使用》, 《网络经济与法律论坛》, 第1卷, 第9页,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版。

[6].刘松江、王琦:《论新闻侵权的主体》, 《理论导报 (二) 》, 2008 (8) 。

[7].叶茜:《论新闻侵权主体的确定》, 《新闻与法制》, 2008 (5) 。

[8].吴星、杜敏:《论新闻侵权的主体》,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1) 。

[9].曹开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 《研究生法学》, 2009 (1) 。

8.论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篇八

摘 要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现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应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泥潭中拯救出来,将其还归给刑事责任本身,让刑事责任能力成为判断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成为犯罪主体构成评价要素。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 排除

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即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该行为人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该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该人不构成犯罪体,该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任何自然人犯罪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共同要素。”。这种传统的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素的观点是不科学,导致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也造成了理论体系之间的矛盾。

一、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将导致罪不当罚

传统的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认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该刑事责任完全由有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即理论上的间接正犯,此种解释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时倒是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问题在于,在成年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而未成年人起主要作用,成年人起辅助作用的情况下,或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或诱导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此种理论无法给人作出一个公正而合理的解释。

因此,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将导致共同犯罪认识领域的困境和混淆,将可能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不利于实现刑法所倡导的人权保障机能,只有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才能实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

二、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将导致有罪不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少复罪罪名的存在,即某种罪的成立依赖于另一种罪的成立,如果作为前提的罪不成立,则后罪将不复成立。如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过去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等皆属此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刑法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该收益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如果非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则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如果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盗窃、抢劫或绑架等行为获得了财物,而行为人明知该种财物的来源和性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是否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或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据现行的刑事责任能力构成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观点来看,该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抢劫、盗窃、绑架等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罪名是依附于前行为构成犯罪的,因此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要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并较大程度地推动了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刑法典确立该罪名的目的在于通过切断赃物流转渠道,遏制财产性犯罪的发生并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劫等行为并不鲜见,日数量日益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行为背后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者都将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逃脱刑事制裁(尽管销赃者本身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这种状态将刺激销赃者更多地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获利,从而可能导致更多的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产生,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只有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才能解决上述矛盾。

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将不会影响到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四要件说,即某种行为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其必须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笔者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中排除出去,只是对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作出一定程序的修正,即在考量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时,对其犯罪主体的考量时只是不需要考察犯罪人是否具备刑法责任能力,在其他要素成立的条件下,该行为即构成犯罪。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再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该行为人不科以刑罚,如果具备刑事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该行为人则具有科以刑罚的前提和基础,然后根据其刑事责任能力大小(即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等确定行为人的刑罚等级、长短等。

借用一句西方著名的谚语:“将上帝的还给上帝,将凯撒的还给凯撒”,将刑事责任能力简单化,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泥潭中拯救出来,将其还归给刑事责任本身,让刑事责任能力成为判断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成为犯罪主体构成评价要素。

参考文献:

[1]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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