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2024-08-23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精选8篇)

1.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一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的影响

[摘要]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实践和探索以及其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对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应对这一新兴行业,必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走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负债业务 中间业务

一、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工商银行负债业务的影响

在商业银行众多业务中,负债无疑是最重要的业务,而存款作为商业银行首要的资金来源,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以前凭借网点和客户优势,在存款业务中中国工商银行具有明显的资金来源优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们对投资和理财产品的关注度日益增高,逐渐认识到银行活期账户所带来的收益远远低于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也远高于中国工商银行五年定期利率。显而易见的这将会对客户持有的以投资目的为主的定期存款造成潜在威胁。

从表1中可知,从总量上看,个人存款和公司存款每年呈增长趋势,其他存款有较明显的浮动,但从所占比例上看,公司存款2013年至2016年都呈增长态势,而个人存款在所观察的年份中有下滑的情况,2016年波动幅度最大,这很大可能来源于互联金融的兴起对个人业务造成的冲击所产生的现象。

从表1中分析得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存款中个人存款影响较大,为了更加准确的说明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从表2剩余期限的角度观测,结果显示出,客户存款变动浮动较大的为活期或者时间较短的存款类型,这也说明了互联金融表现出的优势和特点对吸引这部分的资金有明显的作用。

综上所述,能够看出互联网金融不论从存款方面还是存款结构上都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传统业务有较明显的冲击,影响较大的是相对灵活的资金,虽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支付或电子用户每年都在递增,但是相比较互联网用户来讲增长的速度还是过慢,原因也是来自于支付的复杂性和消费观念的改变,所以接下来本节主要从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支付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负债业务的影响

在互联网金融支付的带动下,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会对中国工商银行的负责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最大的是活期存款业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单《存管办法》中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要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选择其中的一家来做为自己备付金的存储银行,同时指出,这些备付金只能在合作的银行里开设专用账户。备付金具体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中介的身份出现在交易中时所收取到的暂未付给收款方的资金,所产生的资金沉淀是因为收和付之间的时间差。从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不难发现,第三方支付对于商业银行已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尤其是活期存款方面,实现了活期存款的转移。根据《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资金将由活期存款转入到其指定银行专项账户,如支付宝的合作银行为A银行,那么,支付宝作为买卖双方中介所收取的资金将会从其活期存款转到A银行,也就是其备付金银行,虽然对整个银行系统来讲,资金并未真正流走,只是实现了重新分配,但是若如中国工商银行不是备付金银行,活期存款的转移就确实给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造成影响,且随着第三方支付不断发展之下,交易额逐年递增,对中国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款会带来更大的冲击。

另一方面,纵使中国工商银行是备付金银行,也会使得活期存款流失。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间,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总量已经超过了7万亿,半年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2012年的2/3,可见增长速度之快。依据《存管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其专项账户中的资金属于活期存款,因此,这批资金的存款时间为一年以内。由于支付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相对稳定,因此会将部分资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为最终的流入方向,从而进行理财。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会流入到定期存款中。银行的定期存款业务的成本要高于活期存款。因此,会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成本带来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对中国工商银行的盈利发生影响。

(二)融资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负债业务的影响

中国工商银行的负债业务遭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冲击,主要是冲击其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从性质上,在互联网融资业务中,如P2P网络信贷业务给资金提供方的年收益率一般在8%到20%之间。而中国工商银行的最近几年存款的收益一般在1%-3%左右,收益较低,且存款利率定价要受到管制。由于具有定价机制和资金价格具有明显优势,使得中国工商银行会丧失大量的存款客户群体。甚至会加大中国工商银行吸储的成本。所以互?网金融融资模式会对中国工商银行负债业务造成很大影响。

(三)理财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负债业务的影响

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例如美国,在上世纪的六十到九十年代,美国银行的活期存款因为货币基金的分流作用,占比从60%一直下降到10%,因此,中国工商银行应该对货币基金的长期作用给予重视。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相比中国工商银行的活期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都要高,虽然在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利率上浮至央行基准利率的1.2倍,但是跟余额宝比较,竞争力仍然不强,且余额宝的使用用户一般都集中在年轻客户群体,这些人都是风险偏好型,没有太多的闲散资金,对余额宝类产品都比较喜爱,而且把它作为时尚的一部分,因此比较难把这些客户重新请回银行。并且,随着这些客户的成长以及资金的积累,在未来会对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余额宝类理财产品已经大大的影响到中国工商银行,随着互联网金融体系日渐完善,中国工商银行还是要对此类产品引起重视。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会降低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结算收益。自从银行卡以及信用卡等出现之后,人们习惯的消费结算方式由现金结算渐渐变成刷卡结算。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之下,人们的购买习惯不断变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更是推动了这一现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支付结算市场也开始崭露头角,并有逐步取代银行中间业务的趋势。比如人们通过支付宝可以实现生活缴费、理财以及购物等多种服务,同时在第三方担保之下,交易的安全系数较高。因此,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的支付结算,支付宝都可以满足客户的支付服务需求。在最近两年里,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对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构成的业务危险也日益增加。工行开发的电子银行、e支付显然不具有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的互联网支付平台。

(二)以余额宝类产品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还会影响中国工商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余额宝产品比中国工商银行产品收益较高、流动性强还可以T+O日赎回,具有理财和消费的双重功能。从天弘基金公司的数据显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保持在4%以上,在2014年甚至达到6%以上,就算后来有所降低,也保持在2%以上。从流动性来说,余额宝内的资金能够随时随地支付、转账,相比中国工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要高。这些优势会对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产生冲击,特别是对短期理财产品的客户产生很强的吸引力。

(三)由于支付的存在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在途资金这一收益。庞大的支付交易量证明,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已经可以实现自己的独立性,不再过分地依赖于银行结算,银行在网络交易中的中介功能不断被弱化。另外,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之下,早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因此得益,及时推出跨行账户转账功能,这一功能的出现,对商业银行的在途资金收益再次带来冲击。当用户的资金从其银行账户支出并流入到第三方支付账户中之后,再由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而流入到了其它的银行账户,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中间方,成为资金周转的短期停顿场所,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资金源。因此,银行业所面临的已经不再单单是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中介功能的弱化,还有其业务的流失。鉴于此,中国工商银行势必要加快自己资产业务的转变,全面构建创新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2.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二

记者了解到, “稳赚1号”以万达广场为基础, 募集资金将直接投向各地万达广场建设, 投资人则获得这些广场的收益权, 享受商铺租金和物业增值双重回报, 预期合计年化收益率可达12%以上。

按照万达集团的解释, 作为万达互联网金融的首个产品, 突破了传统商业地产的融资模式, 运用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方式, 使资金直接注入到万达广场的建设之中, 支持集团实现在商业地产领域的持续快速扩张, 加速集团向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转型。

值得一提的是, 该产品还将依托快钱公司领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 具备极强的互联网属性, 起始投资金额仅为1000元, 拉低了传统商业地产的投资门槛, 使广大普通投资者也能轻松拥有优质物业, 与商业地产龙头企业共同分享丰厚的投资回报。

据了解, “稳赚1号”将通过快钱平台jr.99bill.com及“快钱钱包APP”限额发售, 募集期为2015年6月12日至6月15日。投资者现已可以登录快钱平台或下载“快钱钱包”查看项目详情。同时, 快钱还将开放转让功能, 项目成立三个月起投资者即可选择流通变现。

3.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三

一、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现状

伴随我国经济步入三期叠加,银行不良节节攀升,区域性的、地方性性金融风险凸显,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盘活存量信贷资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地方省市级政府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及《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理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积极筹备组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全国多个省市逐步开始设立或授权省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公司,设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已成趋势。

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了全国首批试点单位名单,包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上海等五地,11月,地方AMC进行二次扩容,允许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和辽宁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目前,截止2016年上半年,全国已公布第六批,省市级地方AMC达29家,其中筹备或运营的地市级AMC有4家,分别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9家省市级AMC合计注册资本金高达600多亿元,若按照12.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计算,可化解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规模高达480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政策依据以及主要业务类型

1.互联网金融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在该指导意见中,经济进一步提质增效体现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并且设定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的发展目标。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专门阐述了“互联网+”普惠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

(2)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在该指导意见中,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

从我国发展状况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一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是以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中介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独立于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如PayPal、快钱等;一种是依托于电商平台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富通等。

监管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2016年7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施行。

二是网络信贷业务。网络信贷是借助网络平台提供的资金借贷服务,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P2P(peer-to-peer)网贷,借款人直接在P2P公司网站平台上发布资金需求额、期限、用途、信用状况等资料,出借人了解相关信息后,可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以获得投资回报,它是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信贷模式;

监管政府部门:银监会,政策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另一种是众筹融资(Crowdfunding),创意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通过大众来筹集新项目或开办企业的资金,投资者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VC/PE的融资功能。目前,众筹模式在我国还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

监管政府部门:证监会,政策指导意见:《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4)﹞

三是网络理财业务。网络理财是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以阿里巴巴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为代表。

监管政府部门:由业务性质决定,互联网基金、证券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政策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三、金融资产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简述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升温以及不良资产规模的大幅攀升,借助互联网力量成为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省属地方AMC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类型以及运作模式,大致可分为如下五种类型:

1.搭建平台、提供数据服务

一是AMC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和提供相关债务信息、资产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等供数据查询、浏览,方便社会公众以及交易对手或潜在交易对手。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21省属地方AMC均建有自己的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特别是四大金融资产和浙商资产借助自己金融研究院(所)强大的研究职能,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网页均在业内颇受欢迎和青睐。

二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强大的大数据库以及搜索引擎等功能,轻松检索不良资产相关债务人、保证人的新增或隐匿财产,以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同时利用数据服务实行对不良资产根据处置难度与预计回报情况进行分层,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如利用搜赖网。

2.借力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不良资产买卖

一是借力互联网淘宝司法拍卖处置平台。目前,四大AMC和浙商、广东粤财、湖北资产等省级AMC都已进驻阿里巴巴旗下的司法拍卖平台。另该平台拥有众多省级高院和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拍卖行,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海关、城管、环保局等。

二是借力金融资产交易所。目前各大金融资产交易所都实现了电子化和信息化,并设立了“网络交易大厅”形式的网络平台,其中明确包含不良资产转让服务的主要有北京、天津、山东、武汉的金交所。虽公开交易项目采用半匿名制,但四大和省级AMC均有介入的身影。

3.借力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不良资产委托处置

对接第三方搭建不良资产的垂直信息搜索平台,把拟处置、拟收购同处置的不良资产转介给相应的处置机构或催收方,加速不良资产处置、解决资源、信息错配。目前,此类网络平台有资产360,包之网等。其合作伙伴中也不乏有四大或省级AMC。如包之网已与华润资产、北京国通资产管理公司建有合作伙伴关系。

4.打包不良资产成理财产品进行网络众筹

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通过“SPV”进行收益权在互联网平台转让,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实现网络众筹,加速资本流动,创新融资渠道。

5.自身组建或控股互联网金融公司

(1)东方资产组建互联网科技小贷公司-东方金科

东方资产是最早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成立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科),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唯一一家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公司。主要以搭建“东方汇”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并充分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整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各平台公司金融服务,提供融资、评级、资产交易等综合服务。

(2)渝富资产控股互联网结算平台-重庆联付通

2015年6月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重庆联付通公司(简称“联付通”)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公司(市国资委直属重点企业)倾力打造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业务定位于国有产权交易(包括司法涉诉产权交易)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为其它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该公司取得了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支付牌照。

(3)粤财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ucheer

由粤财资产及其6家关联企业发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ucheer上线,目前产品暂时为与担保、小贷公司共同推出的P2P产品。Ucheer未来规划将不断争取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牌照。

四、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建议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的业务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传统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加快交易速度,提高信息公开程度。但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缺少诚信体系支撑,风险仍然存在,互联网金融的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加之国家近期政策的收紧,互联网金融创新还需要慎重。对于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应紧盯四大以及兄弟省属AMC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积极探索与有意尝试,获取互联网对金融服务的增值效应。具体建议如下:

1.通过公司战略定位,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方向

业务的开展需要明确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还没有真正见到效益。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所作为,最重要的是在顶层设计方面下功夫。首先,应获得各方面资源的支持,通过公司战略定位,将互联网金额业务纳入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同时初步确定业务开展方式,从而确保相关事项能够推进;其次,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成本进行客观/完整的测算,根据公司各阶段的盈利情况,理性的确定相关业务开展的前期投入,避免摊子铺开了,盈利预期短期内无法满足,影响公司绩效;第三,做好人员安排和阶段性考核标准,保证各项工作按照预期往下实施。

2.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及行业协会合作

国内已有部分互联网平台公司与AMC合作,开展了互联网资产推介和处置相关业务,诸如与阿里巴巴集团或蚂蚁金服等互联网平台公司进行对接,利用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所在地区的独特地位,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建立区域性的资产处置平台。此举不但可以增加意向购买人的范围,提高资产出售的进度,实现公开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还能够促进地方AMC熟悉“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模式,规范和优化公司的业务运营方式,提高公司竞争力。

此外,积极与所在地区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地区行业协会沟通,成为相关行业协会会员,通过行业协会的培训和推广,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行业认可度。

3.探索符合公司发展阶段需求的互联网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等多个领域能够实现融资功能。但是,由于近两年相关业务的野蛮发展,出现了一些影响金融稳定的事件,政策在相关领域收紧,公司较难介入。公司可以以金融产品的销售为突破口,尝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非标产品,或者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不良资产特殊机会基金,为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提供自有资金和贷款以外的资金来源。此举既可以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水平,又避免了短期内资产负债率提高过快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融资渠道上虽有上述诸多优势,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功能处于规范阶段,需要充分考虑融资方式的可行性,避免冒进。

4.与P2P、网络小贷等合作,拓展经营范围

选择优质与P2P、网络小贷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对接社会资源,减少对资本金的占用,进一步改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另可以借鉴互联网企业经营经验,诸如联合互联网思维下的市场营销、品牌包装、产品推广等,进而试水电子商务等业务领域,扩大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等。

5.提早布局互联网平台建设,实现业务信息化

互联网的大数据平台是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核心要素。为此,一是要搭建门户网站、业务信息系统以及各相关职能模块一体化运行的信息化服务网络体系,将客户开发、项目运作、后期管理、内部数据共享、财务信息、人力资源、档案管理等职能实现数据化、网络化管理,满足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二是要引进互联网高端专业金融和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姚文平.《互联网金融》.中信出版社.2014.

[2]何力军,袁满.“互联网+”背景下不良资产业务模式创新研究,《浙江金融》.2015(1).

[3]王志峰.“互联网+”背景下的不良资产处置新路径.《清华金融评论》,2016(1).

4.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四

编撰人:王立、谢凯(丰国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借款上限、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业务禁止等条文来看,监管层对P2P的监管核心还是“安全”二字。安全、合规、合法是P2P平台整改的当务之急。

受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委托,丰国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合规团队编制本合规手册,供各企业合法经营、合规整改参照使用。

特别申明:

(1)本《指引》仅作为P2P网贷业务合规整改之建议,不作为任何网贷平台实际使用的正式文本,不承担因使用该《指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建议各企业在本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使用《指引》。

一、监管框架

1、合规整改的正确态度:承认现实,认真整改

《办法》的最大意义是赋予了P2P合法身份,但同时很多严格的规定也限制了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个文件的积极意义并认真学习。《办法》是正式的部门规章,不是征求意见稿。既然已经是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得接受现实。比如最受争议的借款余额限制等问题,短期内不会更改。要端正态度,认真整改。

《办法》第44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分要求网贷平台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起算点在地方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之日。请注意,“整改”是整理不合规的行为,并非网贷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实践经验,互金领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经常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该类案件的突出特点属于法定犯罪,也是行为犯。也就是说某些网贷平台的行为业已构成犯罪的,不在整改之列,还是属于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打击对象。

2、网贷平台定位:信息中介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与网络借贷无关,不属于本办法规制,以此区分网络资管、大宗商品交易、社交理财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这里的法人是不包括银行等有牌照金融机构的。

因此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间接借贷,不归《办法》管。我们注意到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营业务是介绍客户到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种情况与我们谈及的本办法项下的网贷平台不同,不归本《办法》管理。

另外,专门服务于理财端或者单独服务于资产端的平台,由于其不具有居间 撮合的本质属性,不属于本《办法》项下的网贷平台。因此,各家互金平台应当自我审视,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认真研读本办法,不属于的,等待“放贷人条例”、“互联网资管”类监管规则出台。

3、网贷机构设立:备案+ICP经营许可,并更改经营范围

《办法》第5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即明确设立网贷机构实行备案+ICP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合法从事P2P业务的前提之一。这一规定明显让许多平台感到为难。平台要开展业务则需要跨过ICP这道门槛,没有ICP经营许可证则无法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而拥有ICP经营许可证的约为211家,九成的P2P平台都没有拿到许可证。据了解,主要的难点在于通信局认为P2P是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而金融监管部门又认为没有具体细则而暂停办理,不愿出这个批文,因此导致通过率极低。

各网贷平台应该积极与相关主管机关积极沟通整改,尽早拿到ICP许可证。但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办法还没有出台,因此目前没有办法展开备案工作。但对备案的具体要求与规则,行业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事前沟通。

另外请注意,网贷平台必须修改经营范围,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4、监管体制:双负责制以及协调问题

《办法》提出了一个双负责机制:银监会负责网贷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去年10部委《指导意见》即提出了中央和地方的双负责;《办法》也与“协同监管”相互呼应。然而《办法》的落实,需要解决地方金融办和银监会(及地方局)之间的协调问题。

此外,还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比如备案与工商登记:《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整顿期间,工商部门对网贷业务的受理非常谨慎,因此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再去金融办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也需要有相应的协调机制。地方金融办制订备案细则和操作措施,也还有一个过程。

5、银行存管

《办法》第28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在之前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方支付+银行”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寄于厚望,主要是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都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 作,而且是深度合作,特别是一些小平台,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去进行资金进出,银行不会直接与其对接业务。这次限定资金必须进行银行存管,一方面的影响是大大提高了进行入P2P行业的门槛,另一方面是断绝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已在P2P行业的绝对地位。

2016年8月中旬,有媒体曝出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各网贷平台须密切关注。

6、信息披露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86项信息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指标65项、鼓励性指标21项)。意见会也即将发布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各网贷平台也须密切关注。

二、商业模式合规整改:

《办法》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尤其需要关注“禁令”(第十条)前三项: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具体分析如下:

1、关联方融资

《网贷办法》第十第(一)项禁止网贷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对比15年底的《网贷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的表述是“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删去关联方的禁止,改为“变相为自身”(“变相”融资的对象还是平台“自身”)。

这应该是为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融资打开了方便之门。《证券法》等上位法并未禁止企业为关联公司融资,即便是在上市公司规则中也没有禁止关联交易,只是要求披露。类比之下,一律禁止互联网融资平台中的关联融资也是不合适的。但这种理解仍然有模糊性,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厘清。

2、平台增信 《网贷办法》第3条明确提出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第10第(三)项也确禁止网贷平台“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但并没有禁止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也没有对风险准备金模式加以讨论,这就给现实中的网贷平台留下了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是否包括“网贷平台关联担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答案并不清晰。

3、项目拆分

《网贷办法》第10条第(六)项禁止网贷平台“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拆分会导致流动性风险,这是金融监管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不能形成资金池的一个具体要求。但这个要求的表述是不允许“期限”拆分,这就意味着项目的“金额”拆分(即所谓“拆标”)是被允许的。

4、债权转让

《网贷办法》第10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债权转让行为:“开展类资产证 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须监管部门批准,这条禁令阻止了ABS、私募基金份额质押债权转让、各种通道业务等大额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存在可能。但同时也给债权转让留出了腾挪空间,并没有把普通的债权转让给全面封杀。这符合普惠金融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要求。

但需注意几点:

(1)投资人(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允许的。普通债权转让在《合同法》是被允许的合法行为,《合同法》第79-83条规定了普通债权的转让规则。

(2)单个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单个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都是可以的,但不允许资产打包。例如,保理公司的单笔应收账款是可以转让的,而保理公司打包的收益权转让是禁止的;单个不良资产形成债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不良资产包转让是禁止的。但“打包资产”这个词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业界虽然经常用这个词,但具体界定并不清晰。这也给监管扩大化留下了余地。

(3)自家平台产生的债权在自家平台转让,可以增加流动性,应属完全合规;但别家平台的普通债权能否通过我家平台流转?这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4)平台或其关联方以事先约定债权回购的方式、受让本息不能兑付的债权,实际上是平台增信行为,是一种变相的担保,可能会被监管方所禁止;但《办法》中没有提及这个问题,目前属于灰色地带。

(5)办法未对超级贷款人之类的“宜信模式”进行评价。去年底宜信实际上已不再开展此模式。将一个大债权分份成小债权出售,不同专家的理解不同,有人认为这就是一种证券化行为,甚至有人认为属于擅自发行债券行为,我们认为办法仅禁止了期限错配,并未禁止“大拆小”,尚属可以解释的空间。但如果全部业务押宝在债权转让模式是否被强行禁止上,商业风险过大。

5、自动投标

《网贷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借贷决策作出规定:“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反向解释,只要经过出借人授权,网贷平台就可以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对比《网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的说法,开了一个大口子。换言之,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自动投标”模式得到了认可。

6、借款余额限制:

《网贷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借款限额实际上是卡住了融资者将资金从网贷平台线上流出至线下的出口。这个口子对单平台自然人是20万,对单平台法人是100万。借款限额给许多经营大额标的网贷平台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对接供应链金融(保理、融资租赁等)的网贷平台也会受到重大限制。

这里提供可能的几种转型路径供参考,具体还需要各网贷机构金融不断的金融创新:

(1)资产端切入产业链,转型为垂直电商平台

(2)专注做消费金融。转型做小额业务,比如消费金融资产、小额信贷、小额车抵贷,还有平台说可以抛开北上广深“下沉”到三四线去开拓房抵贷。这种从根本上的转型对平台的资源和能力确实是一种考验。

(3)可以尝试金交所合作。金交所可发展P2P网贷平台作为金交所经纪商,其部分受限业务可以转移到金交所平台。互金平台也可通过代销交易所理财产品(交易所的理财产品投向货币基金),间接实现代销货币基金,为投资人提供活期产品。交易所发行理财产品,可通过互金平台销售,募集资金投资于互金平台指定的或审核通过的金融资产。金交所的基础业务就是为债权等各类收益权提供挂牌转让服务,可以为P2P网贷平台存量债权提供挂牌转让。实际上,国内有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一直从事大额标的放贷,其原因就在于通过旗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该业务。具体是否可行,还需要进一步的监管明确政策。

(4)获取金融类牌照,有实力平台可以收购小贷公司等机构,以非P2P面目出现,甚至切入银行业都有可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或许这是一道口子。

(5)联合放贷。参考“银团贷款”思路,建立联合放贷平台。即由一家网贷平台带头,联合其他几家平台,共同为一个借款人放款。但可能有实际操作困难和额外的协调成本,风控怎么做也是个问题。

(6)与行业外联合,改变资金来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共享客户,在限额内的资金由平台解决,超出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而且可以共享银行风控信息。

(7)资产端和资金端分离:有些平台专注资产端,还有些平台专注资金端。比如联金所、理财农场、人人聚财等平台都已经在和银行合作,他们的资产可以对接银行的资金。由于直接对接机构的资金,所以不受网贷监管办法限制。

转做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也是将资产端和理财端分离的一种方式。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自己不开发资产,平台售卖各类型理财资产,包括上文说的金交所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不过前提是得拿到各种销售牌照。

确切地说,资产端和资金端分离这种形式并不能称作规避网贷新规,其实应该算是彻底转型。

(8)更高视野的转型。具体操作是采取集团形式,下设多个板块,其中包括P2P板块,在这一板块严格按照“自然人20万;法人或其他组织100万”的限额处理;需要大额融资的借款人,可向其他板块提出申请,其他板块可以是“互联网小贷”、“互联网金融交易所”、“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及其他传统金融持牌机构。将借款用户做区分处理,同时对出借人也做区分处理(当然要合法合规),不把所有鸡蛋同时放在一个篮子里,开展多板块协同发展,用金融牌照做金融牌照能做的事。请注意,上述的每个板块需独立法人。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的借款总余额和借款总额还是有很大不同,“余额”意味着可以反 复多次借贷;

(2)《办法》对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并不一意味和平台可以纵容出借人无限放贷。《办法》将出借金额上限的制定权交给了网贷平台。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另外,还应当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其原理是只能把非标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人。尽职评估建议制作两份,第一份是注册时进行,并附在三方合同后面当作附件;第二份是在出借决策同时,点鼠标的时候出现一个小对话框再次确认客户知悉风险,自身属于适格主体。细节可以与产品经理反复打磨。

7、混业经营禁止

《办法》第13条第(七)项规定,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发售和代销理财产品问题,跟互联网资管平台有重合的地方,因为互联网资管尚未形成气候,很有可能被认为是P2P的一种。这就容易产生误伤。基本处理原则是:分辨清楚自己的定位,按照定位寻找法律支持——努力绕开P2P定位,成为互联网资管平台,避免本《办法》的各种限制(互联网资管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则)。

交易所份额、信托份额等在P2P平台不可,在其他平台也许可行。

8、线下销售禁止

《办法》第13条第(四)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因此线下线上结合的大量财富公司、资管公司、理财公司要么停止销售业务,要么只能非公开定向私募。

三、《借款合同》条款修正:

1、合同修改原则:

基于网贷新规对行业的指导与规制、在不破坏合同文本原有商业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必要修改。

2、合同修改要点:

网贷平台服务内容、平台审查审核及尽职评估义务、数据信息合理使用、借款人报告义务、借款余额上限限制、资金募集期限、借款人借款用途限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出借人自行承担本息损失等。

3、具体条款修改:

(1)网贷平台服务内容: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具体可根据平台自身产品线做不同调整,总体上不要超过上面的“圈”。(2)平台新增义务:审核融资项目合法性。从《办法》的规定看,这里的“必要审核”不同于书面审核和真正意义上的真实审核,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我们认为其原则为P2P公司勤勉尽责地进行了审核,没有疏忽大意或故意放纵。

(3)平台公告义务:及时公告。在出现欺诈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我们在实务中已经发现相关案例,部分平台因风控能力有限,被合作伙伴蒙骗,可能造成违约风险,以往平台为避免声誉风险隐而不发,本办法出台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地方监管部门汇报情况。

(4)平台增加一项义务: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以往风险告知书继续使用,在三方合同中附该出借人本人的“尽职评估报告”,并在合同正文要求各方确认知悉该出借人的风险偏好。

(5)由于平台有债权债务报送义务,在三方合同中需要借贷双方明确同意,将必要信息传输给数据统计部门。增加一条同意信息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和自律协会。

(6)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条款:在三方合同中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请其做出承诺,不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类型;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请其做出承诺,不得用于恐怖融资。

(7)借款人义务:借款用途需限制,不得是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

(8)借款人义务: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9)借款人如实报告义务: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权益的重大信息,但是这里的“报告”,我们认为不一定限于书面报告,也可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10)出借人义务: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如上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1)出借人义务: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平台会为出借人准备相应保证书,自行签署保证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12)募集期限条款: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请注意:没有中止、中断、延迟等除外条款,不可修改的最终期限为20个工作日。

(13)合同保存期限:至少5年,建议在合同文本中注明,否则5年后销毁时容易引发纠纷诉讼。(如果5年内,公司倒闭了,合同咋办?答:我们建议自律协会接过枪。)

(14)明确决策授权:未经出借人授权,网贷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对于授权的范围、期限、内容要清晰明确,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15)争议条款:建议写上自律组织调解,如果到法院或仲裁庭,借贷双方的证据都在第三方平台身上,不容易取证。自律组织调解更顺畅。

四、系统技术安全:

1、身份认证与数字签名

《办法》第11、22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使用数字证书验证借贷各方的身份,并使用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合同等交易文档、数据符合《电子签名法》,具备法律效力。数字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在P2P行业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普及,但P2P平台仍有需要加强的地方:

此次新规明确表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划定了借款余额上限。所以在未来,P2P的业务将更多的偏向普惠金融、消费金融,也就意味着要面向数量更多也更为大众的借款人,承担更多身份核实、资信评估的任务。所以单一的数字认证方式已难以满足需求,有必要借助多因素认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强认证模式来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

2、信息系统风控与认证

《办法》在第18、31条对P2P信息系统的风险管理作出了详细要求,可以归纳为:P2P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并由第三方机构对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对此,第三方认证机构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下属信息安全实验室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对P2P的信息系统风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P2P平台需要为此做出大量工作。例如,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安全要求分为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两大类,涵盖了物理(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系统建设、系统运维十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信息系统安全基础比较薄弱的P2P平台来说,达到要求并通过测评并不容易。

3、数据的合法使用及安全存管

《办法》第9、18、21、23、27条的要求归纳一下:P2P平台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记录并妥善保存、备份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如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其中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同时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P2P需要加强可疑的客户身份、交易记录的识别能力,应当加强与拥有金融信用信息大数据的第三方机构的合作。通过具有行政机关授权的通道验证用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通过第三方机构依法查询和使用各类征信数据,对用户画像进行准确评估,通过公共权力机关发布的失信、诈骗、涉嫌诈骗等数据规避高风险用户。在数据存管方面,考虑到部分P2P平台的存活年限较短及数据灾备体系的极不完善,P2P可委托类似“安心签”这样的专业在线合同平台将合同存储5年或以上,合同以外的交易记录则可由证据存管系统代为存储。

对于《办法》中强调的合法、安全使用“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CFCA数据业务负责人认为,这里合法的有两个层面:第一是信息合法,指获取途径合法,只有使用正规渠道授权的数据才能确保信息的正确、有效;第二,只有经过出借人、借款人明确授权的个人数据,拿来用作认证、存储、分析才是合法使用。“安全性”则指通过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被窃取。

五、《办法》的后续配套落实

1、《办法》落地需要可执行的配套程序。如备案、银行存管、信息披露、评估分类、数据备份体系的建设等,银监会都会出台相应的落地文件。在后面这些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时,大家还需要积极参与,发出行业与企业自己的声音,让这些落地文件变得更为切实可行。

对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管辖问题、当事人问题、担保问题、债权转让问题、登记问题、电子证据问题,以及债权转让代为送达问题,都还有待司法部门等进一步细化。

2、建议各家平台在开展金融模式创新前,可以去银监会、地方金融主管机关征求意见,确保模式的可行性、合规性。美国证监会的事前沟通程序可借鉴:当要开展一项新业务时,申请人可以去美国证监会问,该业务或商业模式是否能够开展。如果可以,美国证监会会给它发一个“不起诉函”,意思是按照这个模式这么做证监会不会起诉你。事前沟通程序对于《办法》13条禁令落实上可能起到比较好的沟通作用。

附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

2016年8月17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 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 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上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五

在互联网金融时期,从社会需求人材来看,需要职业院校把“高素质、强能力”人材培育目标落实。目前,高职院校金融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经显明地不能知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请求,通过怎么的专业教学模式的改革来培育当代社会需求的金融专业人材是现阶段高职院校教育体系重要斟酌的问题。

1、高职院校金融专业传统教学存在的问题

(1)“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目前,高职院校对于教师的考查以及评价主要是以课时量为标准,专业职称也是从科研成果以及课题层次与数量来考评,对于专业教师的实践经验没有甚么请求,造成“双师型”师资队伍评估体系不够完美;到目前为止,我国高职院校尚未树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培训相应的轨制,也缺乏专门的“双师型”教师培育的院校,仍在沿用传统的基于职业技术示范学院的培训模式以及以普通院校为基地的培训模式对于“双师型”教师进行培训;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待遇好、业余时间不多,1般都不愿意到高职院校担任校外兼职老师,从而致使金融专业的老师专业理论知识比较丰厚,然而缺少行业以及企业工作阅历;也很少有专业技巧证书,有的有专业技巧证书也没有从事相干的工作;致使现在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

(2)不公道的传统课程体系。传统的高职院校金融专业课程体系在专业课程触及的内容方面对于计算机、数学、外语、法律、心理学、管理学等缺少斟酌。从传统的专业课程体系教材内容来看,也只是简单的把课程习题变为虚拟业务题,实训仿真不够,跟不上金融行业以及具体工作岗位需求。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不公道的传统课程体系远远不能知足现今社会对于高职院校金融行业人材培育的请求。

(3)滞后的传统教学模式。高职院校普遍存在两种传统教学模式:1是老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地讲,学生在下面当真地记笔记的“1言堂”式的“1讲多记”的教学模式;2是老师在对于教材进行简单的讲授的“翻译”式的教学模式。滞后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大学的学习进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疏忽了学生个性化、主动性以及立异性的培育。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这两种教学模式已经经滞后了,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请求。(4)单1的教学成果考查方式。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1般都是在1个学期期末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测试,就是很简单的把卷面成就与平时形考成就相加,构成1种过于单1的学期教学成果考查成就。这类简单的教学成果考查方式不能凸起对于学生动手能力以及文化素质的考查。它的存在忽视了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育,造成高职院校大学生重理论轻实践,动手能力差,远远不能知足社会对于职业院校金融专业人材培育的`需求。

2、树立完美高职院校金融专业教学的措施

(1)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实现专业现代化以及国际化的重要前提,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动身,加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逐渐把专任教师向“双师型”教师方向发展。比如,职业院校要制定轨制,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工资待遇方面适量向对于“双师型”教师歪斜,给专业老师向“双师型”转变提供强大的支撑;遴派专业课程教师到企业或者者行业工作1线体验、观摩学习,丰厚其企业工作阅历,提高他们的实践工作能力;吸纳企业专家以及技术人员实质性介入专业课程开发,做到“工作进程导向课程”的专业课程;聘用企业、行业专家以及1线的优秀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请求来增进校园文化建设、拓宽专业以及课程体系建设、夯实校内外试验实训基地,全面增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成教学以及实践水平高的“双师型”专业课程教学团队。

(2)努力构建优良的师生瓜葛。在互联网发达的时期,大学生1般都是颇有个性,高职院校不能用1成不变的方式来组织施行教学。“知识是学生自己学会的,老师只是引导,老师的教,是为学生的学服务的”,师生瓜葛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的高下,这就请求专业老师以及学生处理好教与学瓜葛。比如,老师要充沛的应用“功课—答题”的情势来促进师生沟通,要换位思考,谅解学生学习的辛勤,也要学生尝试上讲台试试,也要他们体验出专业老师教学的辛勤。做到通过师生之间的互相体验交换,端正了学生学习念头,激起了学生的学习兴致,把专业老师的教学工作以及学生的学习都落实,同时也潜意识的构建好了融洽、优良的师生瓜葛。

(3)加快构建公道的课程体系。在“互联网+”的时期,高职院校金融专业要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请求改革陈腐的课程内容。打破传统布局,对于传统的专业课程体系进行公道的分析以及计划,提倡专业教师开发适合高效的课程,比如,开设互联网金融课程;重视与其他相干学科知识的交叉融会以及互相渗入,要在专业课程建设中充沛的斟酌计算机、数学、外语、法律、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内容;重视大学生能力培育,强化实践课程,建设好学生实习基地,要以实际工作岗位以及工作进程请求来对于现开设专业课程进行构建;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做到理论与实践充沛结合,努力构建大学生的

综合能力以及宽泛的知识基础,终究构建成互联网模式下公道、完美金融专业课程体系。

(4)运用灵便多样的教学方式以及手腕。职业院校教学质量的保证以及条件是公道科学的教学方式以及手腕。目前,高职院校专业教学大多以灌输式的课堂讲解为主。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请求,要立异教学法子,斗胆、公道的推动“导学式、探讨式、案例式、互动式、摹拟式”教学模式。比如,在讲授“金融服务礼仪”以及“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课程时,摹拟创设情形同银行服务引导、大堂咨询、客户招待、柜台工作人员业务操作相结合;在讲授“金融营销服务”课程时把学生分组、讨论、合作情势进行调研分析、写讲演以及营销方案,然后组织大家依据评分准则进行打分,通过打分成就来判断学生金融营销服务的能力。要通过“发问—计分”情势来活跃课堂气氛,通过案例教学、互相讨论、摹拟实操等教学手腕,让学生熟识金融行业1些工作的业务流程,并到达对于所学的专业知识的理解掌握,为学生毕业后参加工作奠定好基础。

6.互联网金融的几种不同模式 篇六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占据2014年热门关注的首位,当前国内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比如大家最熟悉的网银模式。第二种就是阿里金融模式,拥有电商平台。第三种模式,就是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经济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中国社会,必然出现各种投融资方面的需求,而p2p模式正是基于满足这种需求而诞生。而p2p模式正在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据统计,现在中国的p2p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而这个数字还在不断的增长中。

像很多p2p平台一样,合时代公司的核心成员来自于银行、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及电子商务等行业精英,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运作模式,构筑普惠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提供简便快捷的自助融资方式、专业风险过滤的投资渠道和专业独立的理财咨询服务,以满足社会日渐广泛、深入的融资理财需求,让普通国民参与到财富再分配过程,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梦”。

而合时代区别于其他p2p平台的除了拥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完善的风控模式,专业的担保公司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合时代的资金托管平台是汇付天下,而在目前来看,能真正做到第三方托管的平台是非常少的。

7.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 篇七

(一) 互联网金融现状。

大数据时代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有利的环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的快速成长, 移动终端和电脑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已经成为必需品,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离不开网络。与此同时, 由于网络存在虚拟性, 用户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方式更直接的表达了自己所需,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更为可靠的数据基础。不仅如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中提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 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颁布的新的实施政策办法, 给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银行挑战提供了有利支撑。

最为显著的例子, 莫过于2013年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余额宝借助了支付宝平台原有的大量客户, 提出了储蓄存款1元为起点的低门槛, 吸收商户与顾客在支付宝上的闲散资金, 其强大的吸金能力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余额宝本身是一种灵活便捷的理财方式, 由于商户对支付宝的安全与信誉的认同, 使得商户自愿将闲散资金存入余额宝, 其功效等同于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 不仅如此, 由于其低门槛、便捷操作等优势, 促使支付宝客户将自身的银行活期存款转入余额宝中。与此同时, 余额宝还有基金销售功能, 大大拓宽了融资渠道, 降低了资金的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而不是销售。余额宝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冲击不仅仅是因为它没有购买的最低限制, 能够随时的转入转出, 更重要的是它创造了历史以来备受欢迎的“懒人理财”模式, 免去银行排队等待、去填繁琐的表和手续, 只需要简单的操作电脑即可。另外, 由于小额贷款因其过高成本以、繁琐的信用评估、漫长的放款过程让银行不愿为之, 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互联网金融利用有效的科技手段和创新的服务方式为高效满足普通用户的小额金融贷款需求提供了可能;反之, 这些普通的个体用户也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运营提供更高的收益率。

近几年, 互联网银行取得了非常喜人的成绩, 也获得了许多国际性大奖。网上银行开发的产品功能越来越强大, 品种也更多样化。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也确实存在着很多不足。在技术方面与产品级别上都存在制约和局限。曾经有过互联网基金业务导致银行中心系统的瘫痪, 后果不堪设想。在对互联网监管发面, 我国也没有比较完整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和无线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出现并迅速走进千家万户。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更不可小视。

1、技术和安全标准规范化。

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创新, 因为大部分操作都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完成的, 那么对于互联网的技术和安全要求就会尤其高, 想要未来更好地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安全方面应更加标准和规范, 防范一些互联网漏洞导致的财产安全危险。

2、加强人才管理和人才培训。

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迅速扩张, 对于人才的需求是很大的, 而且因为其涉及的是风险极高的工作, 所以对于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就必须要很高, 所以在管理人才方面需要吸收更多的高素质高能力的相关人才, 并且还要定期进行更为严格的培训计划。

3、金融监管严格化。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伟大创新, 对其是否采取怎样的监管成为现在监管部门的一大难事, 集互联网和金融于一身的创新物, 关注重点不仅仅是金融了, 还要参考互联网的一系列问题, 所以监管难度加大。由于金融的特殊属性, 他的风险常常伴有连锁反应, 一旦发生风险, 波及范围可能会涉及很多行业领域, 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更加完善和严格, 保证金融机构和普通民众的互联网安全, 让相关参与机构和投资者的财产得到安全保障, 能够放心地进行互联网金融活动。

4、线上业务多样化。

网上业务将会更多样化, 去满足不同消费的人群和消费模式。为繁忙的人提供更多的便利, 投其所好, 供其选择, 让线上的业务多种多样, 可以吸引更多群体的关注, 扩大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群, 逐渐地让更多的人去接受互联网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代表, 尤其是移动支付、数据云计算和信息搜索引擎等, 对现代金融运营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 产生了既不同于资本运作市场直接融资也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间接融资的第三类金融货币融资模式,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 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化趋向日益明显, 主要包含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用贷款模式、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电子流通货币模式、阿里金融的电商平台、网络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等模式。

(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即提供一定的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交易支持平台, 例如:支付宝、拉卡拉支付、财付通和Pay Pal等。

(二) P2P网络信贷模式。

P2P网络信贷模式是一个资金的借贷行为, 这种行为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通过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 满足快速和有效的短期的小微企业需要。

(三) 虚拟电子流通货币模式。

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电子流通货币较多的出现在各种网络游戏上。人们可以用比特币购买网络上的虚拟物品, 像网络游戏中的衣服、装备和人物等。但是, 比特币也存在更大的安全问题, 甚至有人怀疑比特币会为走私毒品提供便利。

(四) 阿里金融。

阿里金融提供淘宝 (天猫) 订单贷款、淘宝 (天猫) 信用贷款、淘宝 (天猫) 聚划算专项贷款、阿里信用贷款的服务。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

中国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无线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出现并迅速走进千家万户。互联网的先进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新型的金融模式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由于其具有资源开放性、集约成本性、市场选择性、渠道自主性等优点, 在巨大的冲击传统银行业的同时, 也为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等新兴金融机构带来了的机遇与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 互联网对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不仅为客户提供任何时间、地方和方式的结算方式, 也提供购买基金、保险、理财和小额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 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巨大影响。

(一) 资金运作模式发生变化。

在互联网模式的推动下, 客户不需要到营业网点, 足不出户就可以选择相应的服务。贷款、股票、理财、转账等交易无需通过金融中介, 就可以直接在网上操作。

(二) 支付系统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支付方式。现金、票据、银行卡和资金汇兑等传统的支付方式已经被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等移动支付功能所取代。据《中国网上银行市场监测数据报告2014年第2季度》的Enfo Desk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4年第2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整体交易达到382.7万亿元人民币, 环比增长8.7%, 同比增长27.8%。

(三) 互联网金融模式。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 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 行业融合日渐深入。不管是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行业, 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 两者既有合作关系又有竞争的关系, 也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产品服务于客户, 同时在服务客户的同时相互渗透和转化, 形成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的逐步融合。

(四) 缓解借贷问题。

互联网P2P网络借贷模式解决了目前金融业务的各种限制问题, 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可以满足快速和有效的短期的小微企业需要。P2P的网络借贷的信息处理与风险评估是经过网络化形式进行, 透明度高;资金和数量的供求期限与匹配, 不经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服务机构, 供求方交易方便, 手续更简洁、审核速度快、交易成本低廉。更为重要的原因是, 市场参与者也更为广泛, 在民间实现金融阳光化的同时, 对普通民众更具普惠性。

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促进

虽然网络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银行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但余额宝并不能彻底替代所有银行存款, 因为它没有较高的流动性, 其定期的年度利息没有超过2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网络财务没有准入门槛, 没有行业标准, 没有主管机构, 同时我国还没有可靠个人信用评级机制, 网络金融公司很难找到可靠的个人信用评分, 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仍具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从目前来看, 对银行业的冲击有限。虽然这种影响是有限的, 但面对于网络金融的迅速崛起, 传统的商业银行或应做出相应的变化。

(一) 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 提高服务水平

1、在保持国家颁发的从紧货币政策的前提下, 对经营管理程度高, 产品有市场竞争力, 可以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参与力度, 支持其合理的资本需要。

2、大力改善服务水平, 提高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操作, 利用现代技术为储蓄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3、信贷资金在倾斜于大中型企业或大型项目的同时, 当企业经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且公司经营的产品已进入人们的口碑或进入正常的轨道, 较高的企业信用评估, 以减缓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

4、在金融领域的大银行应创造条件, 积极发展金融市场, 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为把握企业投资的正确方向提供稳健的财务状况。

(二) 金融部门要有效控制风险, 强调灵活性

1、银行的金融部门改革目前的贷款审批程序, 制度创新, 合理的制度安排的形成。

2、民营企业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风险的透明度, 加强信息的收集和筛选, 建立客户数据库和客户档案, 收集私人企业的管理现状和绩效信息。测试民营企业贷款保障制度, 疏散贷款危机, 强化民营企业金融产品的改进, 满足不同层次民营企业的不同金融服务需要。应使民营企业贷款手续简单, 加强民营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关系。

3、无论是银行、贷款企业应以项目风险程度为标准, 而不是所有权的性质为标准。在银行面前, 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平等地位。

(三) 商业银行必须开始采用“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

1、解决传统信用卡中心电话服务系统庞大的人员规模, 降低人工成本, 同时解决服务质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 目前仅通过电话通话结束后的打分评价以及通话录音评价已无法控制服务质量。只有通过对大量语音数据的连续在线和实时处理, 处理客户身份信息、客户偏好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市场动态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重要内容, 并进行归集、处理、保存、移用和剖析, 才能提高管理效率, 服务质量, 为服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持, 促进经营管理水平。

2、银行可以通过挖掘, 对大型数据分析和存储, 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信息。在网络技术的支持, 将所有的储蓄和信贷的用户群的信息流、资金流、商流、资金运作起来, 形成基于客户交易网络的数据管理模型。

3、商业银行经过对这些大数据的累积、钻研、剖析和深层次发现, 逐步生成基于互联网数据分析下的客户贸易信用体系, 实现信息的潜在价值。不仅如此,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茁长成长, 银行或可以作为自然的信用中介, 将来可能成为信用的保证者、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信用评价的评估者。

无论怎样, 无论商业银行或是互联网金融何者能以胜利者姿态立于金融市场中, 也不管是互联网用户还是传统银行的客户, 最终的目的都希望金融服务会越来越好。

五、小结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 在其发展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确定因素, 但其发展是金融行业的必然趋势, 它的出现促使传统商业银行做出改革, 向更好更优的方向发展, 使商业银行加强了对零散客户的重视。商业银行想要仍然占据金融行业的领导地位就要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一方面要推动与战略伙伴的深度合作和业务联盟, 聚合信息服务、支付服务、多方位资本, 创建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平台, 同时满足各种客户的多样化金融需要;另一方面要将高低游资源合理整合, 通顺全程序的业务链条, 为客户供应资金流服务、信息流服务以及全场景金融解决方案, 创设互助共赢、互补生长的共生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未来将可能出现更高端、更方便、更优质的金融模型, 在当前时代下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作为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存在, 为了双方的发展, 从用户的角度来看, 或与商业银行成为盟友, 形成互补共生的合作关系, 只要适当合作, 双方能有一个双赢的局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对传统银行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传统银行业带来的进步。总之,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银行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两者应在合作中竞争, 为企业、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更优质、更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 2013.5.

[2]彭钰.我国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盈利的影响研究[D].厦门大学, 2014.

8.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篇八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金融业与互联网相互交融,极大地发挥了互联网本身的便利性,也拓宽金融业的传统业务。互联网在金融领域中的运用,对银行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银行业应该利用互联网的扩张,顺势而为,引入“互联网+”的模式,彻底变革经营方式,从而突破瓶颈,在更高的平台上谋求发展。

【关键词】银行业务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融资 互联网理财  探讨

互联网的方便快捷,经济省时给金融领域的发展带了质的飞跃,其普及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使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的发展。银行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本银行业务,扩大原有的资产规模。现今,互联网金融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包括支付结算,融资和投资理财,这也是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表现较为明显的三个方面。这在给银行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机与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业务带来的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促进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

互联网支付主要表现为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的形式,互联网与传统支付的有机结合,给银行创造了机遇,银行也因此建立了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作为最早被接受的互联网支付,在信用方面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现阶段,各种在线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支付方式,大部分原本可以用传统的现金支付的消费结算已经逐渐被新兴的互联网支付方式取代。

(二)互联网金融促进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的发展

银行信贷业务是商银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收入。新型的互联网融资颠覆了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以全新的面孔迎接金融领域的新挑战。银行利用互联网也开启了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融e购,此电子商务平台集消费和采购、销售和推广平台、支付融资于一体,做到用户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中国工商银行将利用融e购实现全新的转型。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商业银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与信息的系统性,使其对投资理财客户的锁定不仅仅只是在高收入群体,还同时锁定在中低收入群体。自降门槛,有利于银行更广泛地吸纳客户的资金。同时,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创新型的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业务带来的劣势

(一)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影响

第三方支付业务迅速蓬勃发展,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第三方支付虽然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支付手段,但它又是一种信用中介,不仅具备网银所具备的资金传递功能,而且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第三方支付的大规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的业务起到了一定的威胁。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使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三方支付为了取得竞争的优势,以收取低额手续费甚至免费的手段,和其特有的担保功能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人们更多地选择第三方支付,使网银客户出现了分流。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使商业银行的存款积累减少,从而影响银行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对银行的资产业务的开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互联网融资对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融资主要以P2P借款、电商小额贷款、众筹融资等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互联网融资的资产规模较小,其主要针对的是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方面。随着互联网在融资方面的发展,互联网融资的触角将会伸向更广阔的领域,并寻求突破跨区域放贷的限制,与传统的商业银行进行激烈的竞争。2015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有着“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之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它的发布,提到了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征信机构扩大规模,有利于其贷款业务的发展,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挑战,长期发展,会使银行的贷款业务减少,商业银行的支柱业务水平的下滑,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三)互联网理财对商业银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广为人知,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客户接受与采纳,使商业银行形成了面临提高筹资成本,加大投资的局面。据东方财富网知,于2013年6月推出的余额宝,其净资产从2013的2.01亿元迅速发展到现在的7626.07亿元,截至2016年3月末,该基金规模已经超过了6000亿元,发展迅猛。从整体上看,余额宝货币基金规模还在持续扩大。该货币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国债、银行存款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有价证券。互联网投资理财的发展,大部分客户的理财资金逐渐地流向于互联网,这不仅使商业银行加大了的筹资成本,也相应减少了银行理财的业务量,使得商业银行的投资理财业务面临挑战。

三、利用“互联网+”找准银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突破口

(一)利用“互联网+”,搭建商业银行电子商务平台

在现今的经济大背景下,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聚美优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并且获得一定的成功。商业银行为应付此种挑战,利用互联网+,搭建属于本银行的专属电子商务平台。商业银行构建电商平台,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电商平台掌握更多的交易信息和客户数据,充分发挥数据在金融服务、金融理财、品牌建设、服务渠道、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是借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采取网上商城模式,并以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为主导,各大商家可以入驻该平台,实现商城实物商品一对一的交易。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平台的客户信息,创造新的运作模式,突破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实现银行的产品从线下到线上的突破。

(二)利用“互联网+”,加速网上银行转型

网上银行具有一定的高效性,灵活性,便利性,因此也深受广大商业银行和客户的推崇。但是网上银行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只是供客户操作的一个平台。资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作,不具有获客和经营功能,与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较大的差距。网上银行,是网上的银行,换句话来说是银行只是换了经营场所。因此,网上银行转型要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特性,着力打造商业银行实体网点的应用场景。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接受网上银行转型的挑战。利用互联网+开发智能产品,充分运用互联网完整的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银行本身的客户信息系统。不仅如此,商业银行应该在原有平台上开展个性化服务,开发针对网络客户的专属产品,丰富产品,把线下的银行产品运用到线上。

(三)利用“互联网+”,建立联合征信体系,共享客户资源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联网金融秉持着自身的优势,再加上日常的运营和管理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其中包括客户的交易记录,信用记录,资产状况等等,从而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今天站稳脚跟.然而,社会上的任何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帮助,包括网络信贷机构的放贷资源,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联合支付认证等。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将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纳入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有利于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设计个性化产品以及进行品牌建设,也有利于商业银行高效地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使社会上的闲置资金得到高效的配置。双方联合建立的征信体系,共享客户资源,最终使双方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张吉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八大趋势与六大问题[J].中国银行业.2015(03).

[2]周行健.中国银行业未来三年的发展趋势展望[J].商业银行,2011(03).

上一篇:留在心底的记忆作文600字下一篇:稽核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