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24-10-31

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用6篇)

1.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篇一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刘宏成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是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这一方面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带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 法律监督 执行监督 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一、机遇

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订涉及面广泛,内容丰富,亮点较多,其中很大一部分修订内容是强化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给基础民行检察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虽然只有几个个字的修改,但是其改变却是全面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就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判活动)和诉讼主体(包括法官、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全面的监督。

2.丰富了监督方式。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定方式只有抗诉,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摸索出了诸于“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等监督方式,但是由于不是法律明确的授权,“建议”和“通知”能否被法院采纳和授受,及其被拒绝后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置,法律均没有规定,使得这些监督手段的效力大打折扣。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进行抗诉,第三款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另外,为了强化检察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授予检察机关有调查的权力①。

3.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执行难”和“执行乱”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法院和胜诉的当事人,法院内部甚至中央政法委为了解决法院的执行问题都做出了很多改革和尝试,但效果都不明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院的执行监督一直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但是长期以来对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都持不配合甚至是排斥的态度,而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这种拒绝甚至排斥的态度却又无可奈何,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院一直以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为由,排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授予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当事人申诉无门、检察机关监督无据的难题。

4.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需求。但是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的资格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公共利益问题比传统民法个体间矛盾和纠纷要复杂得多,往往无法确定具体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是直接利害人没有能力起诉,而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热心公益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无权诉讼,这使大量涉及公众利益的新兴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绕道司法途径,引发群体事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民事诉讼法》新增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比较明确的制度基础。

二、挑战及应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1.监督范围的扩大,对基层民行检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民行部门的监督范围范围限于生效物判决和裁定,监督方式也限于抗诉,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只能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提出,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只能根据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办理由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只有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而其建议抗诉并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甚至于不知道自己的申诉案件是由基层检察院所具体承办,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与当事人打交道的也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没有工作的压力和动力,加之刑事案件的压力与日俱增,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考虑到检力的有限,往往把年轻、业务能力强、学历较高的检察官安排到公诉、侦查监督或自侦部门,而将一些年纪较大,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相对较弱的检察官安排到民行部门工作,以应付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使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办案能力很有限。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监督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也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调解,既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也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其中很多的职能都是基层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责所在,不再是替上级检察机关“打工”的角色,其所作出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代表基层检察机关所作出来的,很多工作已经不再有上级检察机关的“把关”和指导,这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来说,无疑将是民诉法修改后将面临的一大挑战。为了使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监督权在基层检察工作中行到落实,必须要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特别是要引进一批具有民事法律专业的法律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从法院引进审判人员的力度。

2.监督手段的增加,监督力度的加强,也会使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工作压力突增。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有效监督手段只有抗诉,而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没有抗诉权,所以其工作压力不大。但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督的手段除了抗诉,对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来说,是主要的监督手段将是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还有调查权,监督的职责和结果都将由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自行来承担。另外,基层民行部门也将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直接和同级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打交道,使检法两家的关系从之前的注重配合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被监督转变,基层法院的心理上将会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可能会通过不配合工作甚至于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来拒绝接受监督,这种局面往往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授予的监督手段,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工作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沟通协调工作。另外,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也将与更多的当事人进行直接接触,这毫无疑问将增加工作量和息诉的工作压力。

3.执行监督“执行难”。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在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中得到明确,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执行监督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民行检察官在监督能力上能够与执行法官的专业水平相当甚至高于法官,你的监督才能监督到位并让法院接受检察监督,也需要民行检察官要有充分的息诉说理能力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最大的能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和解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另外,在监督机制上也需要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1)在阅卷机制上就要明确检察官的阅卷权。以往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案件大部分是已结案件,案件的卷宗材料都已装订成册且大部分归入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相对容易,但是执行监督案件大部分是未结案件,案件材料都在执行法官手中,调查案卷如果没有执行法官的配合,在操作中将很难操作,有必要进行规范;(2)规范执行和解机制的交流与沟通。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执行的和解工作,交及将和解情况告知法院执行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对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和解的,也要及时将和解情况告知民行检察部门,以便于双方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3)建立执行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由于执行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及时就案件情况和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沟通,并将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的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应当就案件的执行情况回复给检察院,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必要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邀请民行检察官介入案件的执行。

4.公益诉讼操作难。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并没有如此前大家所期望的明确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只是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来,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又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一些疑问,需要国家在立法或检法两家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的界定。另外,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并没有就公益诉讼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公益诉讼该如何进行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地进行摸索。而且,公益诉讼涉及的知识专业性很强,目前基层检察机关还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储备,所以,短期内要使检察机关能顺利并有规模地提起公益诉讼,也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增强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吴德进:产业集群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http://,2011(12).

2.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篇二

第一,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增加以及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 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请求将大大增加, 这些诉求大部分将会以控告、举报、申诉或群众信访的形式通过控申部门表达或启动。这必将导致控申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量大幅上升。如,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 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这些规定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 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贯彻实施, 难免会出现很多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 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 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第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的控告申诉案件或信访案件, 将很难化解息诉。如, 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将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涉及强制措施和财物的事项, 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但同时也相应地压缩了控告、申诉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空间, 使检察机关成为控告申诉人救济诉讼权利的最后渠道和希望。这些事项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控告人、申诉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后, 检察机关应该进行审查, 审查不同于调查核实, 加上办理案件本身固有的隐蔽性, 事后审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许多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问题, 很难通过审查材料发现问题, 也就无法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这就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其诉求处理得不及时、不满意, 或者公安机关、法院未按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进行纠正, 从而造成“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现象。控告、申诉人如不息诉罢访, 长期在检察机关缠访缠诉, 这样会使法律问题社会化、个案问题群体化、诉讼程序信访化, 致使矛盾纠纷发酵、升级, 并累积于控申部门, 造成“应对难、处置难、反馈难、息诉难”。

第三, 新程序、新机制给执法办案理念和能力带来一定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程序和机制。如,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 使检察机关成为辩护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机关, 可以受理和审查辩护人以诉讼权利受到阻碍为由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面对这种全新的控告申诉案件类型, 控申部门在今后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一个度, 就是以何种方式审查办理此类案件, 既能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又能防止辩护人利用这个救济渠道干扰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而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有效进行。还有, 立案监督与不立案复议案件的书面审查工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抗诉权的转移和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程序等, 这些新程序和新机制, 将使控申干警的执法办案理念和能力受到新一轮的挑战。

第四, 诉讼监督职能的加强给控申部门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 尤其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等方面。如,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15条赋予的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权;第242条细化的再审案件条件、第246条赋予的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新增的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申诉案件办理等, 进一步强化了控申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 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对控申部门如何有效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二、控申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 控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 转变理念, 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新的涉法涉诉请求

首先, 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 控申部门应该积极转变理念, 准确定位, 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执法理念、方式、能力和机制等方面提出的严峻考验, 强化五种意识, 坚持六个并重。一是强化人权意识,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二是强化程序意识,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是强化证据意识,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四是强化时效意识,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五是强化监督意识,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六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切实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执法。

其次, 要妥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增加的新的涉法涉诉主张, 关键是要进一步发挥涉法涉诉信访的四个功能。一是进一步发挥程序引导功能, 即坚持“诉访分离”, 属于程序内的问题尽量引导到程序内解决, 防止把信访问题不适当地集中到检察机关。二是进一步发挥映射功能, 即通过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信息, 及时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信访量变化趋势、存在问题、执法状况、政策落实、社情民意, 从而总结经验、把握规律, 促进依法、有效地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三是进一步发挥救济功能, 充分运用控申部门的职能对控告、申诉案件实施程序救济, 把功夫下到信访人实际问题的解决上。四是进一步发挥心理释放、矛盾化解功能, 通过涉法涉诉信访让矛盾纠纷有传输释放的通道、温情体贴的场所、缓和化解的途径, 避免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涉检控告或申诉, 确保新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 提升素质, 创新机制, 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徒法不能自行。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地实施, 制度的科学性是基础, 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 控申部门要不断深入学习和研究各项新规定, 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 结合控申工作实际, 不断发现新问题, 创新工作机制, 细化工作程序, 从而使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更有操作性、针对性。如, 对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 由检察机关及时审查纠正。但这一救济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 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具体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以及纠正的方式、效力。这就需要控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 不断探索创新, 建立律师控告申诉审查核实工作机制, 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 控申干警要在实践中注重总结积累好的经验做法, 不断提升自身综合业务素质, 尤其是着力提升执法办案、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能力, 以更好地办理各类新型案件, 妥善处理各类疑难复杂信访案件。

(三) 规范执法, 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篇三

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充分得以发挥。

(二)将民事执行工作纳入监督范围

原来《民诉法》第14条对于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新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近年来,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遭遇了诸多非议,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近年收到大量有关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在工作实践中只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是否采取决定权在法院,办案效果不好,老百姓有意见。此次修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督执行工作的监督,有效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

(三)调解书符合法定条件应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民诉法规定,调解应该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原来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范围之外。新法第208条修改为,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这一规定极大地扩大了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笔者所在的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连续几年达到89%以上,在新民诉法颁布之前这部分案件实际已经成为检察监督的空白,为什么民事案件调解率这么高,其中有法院系统应付上级院考核的因素,也不排除法院逃避检察监督的可能性,案件审理中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采取各种违法手段,法院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屡屡出现,调解书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即时生效,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导致部分案件从程序上结案,可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新法把调解案件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使法官更加公正执法。

(四)赋予民行检察调查核实权

新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践中,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师出无名,调查对象不配合,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因为证据欠缺,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新法规定调查核实权给民行检察办案工作加大了助力。

二、有效对接新民诉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一)准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当前首要工作是要组织民行干警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反复集中深入学习。将新旧法条进行对比,争取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个比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积极应对修订后民诉法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挑战。可以通过举行专题讲座,为贯彻民诉法,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做好民行检察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二)改进工作方式,畅通申诉渠道

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各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可以与司法局的有关同志召开座谈会,就民行工作的现状和遇到的问题,新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展开积极探讨,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有效的沟通,为今后的工作明确方向。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重点宣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新法的精神深入人心。检察机关内部民行、自侦、控申、预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享机制,及时互通情况,注意发现申诉案源,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增强监督和纠正违法审判的能力。

(三)树立与法院监督与配合并重的意识

新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规定了检察建议的方式,但对于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或消极应对的法律后果,没有进一步的程序规定,一方面不能完全保证监督效果,另一方对法院在执行过程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监督方式略显单一,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需求。为了保障检察院、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进行有效沟通,确保执行监督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时,应当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此外,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执行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案外人认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改正;对于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导致不当结果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解决。

(四)积极运用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强化检察监督力度

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普通检察建议两种。再审检察建议是与抗诉效果相当的方法,这种短平快的监督手段,绕开了复杂的法律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再审检察建议是作为提请抗诉的补充手段存在的,是在民诉法修改前针对部分法院不愿接受监督而又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的案件实行的一种“迂回监督”。实践证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程序简单、方便快捷、节约司法资源、对抗性小等优点,随着民诉法的修改,抗诉范围、抗诉条件、再审审级与期限的进一步具体、明确,很多案件我们应当依法采取抗诉的监督方式,突出抗诉的办案主导地位的同时,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再审,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从二者关系来看,民事抗诉与检察建议再审都是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二者的目的一致,都是追求司法的公正,监督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在新法的依托下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坚持这种监督方式,继续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做到快速息诉,案结事了。我们可以尝试逐步扩大再审检察建议在抗诉案件中的使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准确把握新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的规定

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达到诉讼监督的目的,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主动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规范运用检察调查权应当坚持有限性原则,坚持把调查作为阅卷的补充手段,不应超出为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需要了解情况的具体范围,调查应以查明审判行为的合法性为核心,重点审查审判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这些行为单纯通过阅卷很难发现和确认,必须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还有依照法律规定法官应该依职权主动收集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时却没有收集或收集不全面、不真实的,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可以启动调查程序。检察机关应把调查作为阅卷的补充手段,不得代行当事人举证责任,不能破坏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实践中尤其不能盲目扩大调查权的行使,破坏当事人民事诉权的平等性,

4.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篇四

一、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不规范

因现行法规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规定都过于笼统和空泛,停留在原则和宏观的层面上,就导致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上程序不规范,各地的做法也差异极大,造成各地司法混乱的局面。集中表现在:

(1)没有统一规范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正式、是否具有公信力、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统一格式的文书。相较于公诉书、抗诉书和违法纠正通知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没有统一规范的文书,甚至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要有书面文书,这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是一个巨大的冲击,直接影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威和效力。

(2)没有具体的适用流程

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相关的意见、规则中仅规定了检察院在哪些情

况下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向谁提出建议,针对具体的适用流程如检察院的哪个部门向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可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时效,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反应期限,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后续处理等等具体操作都没有详细规定,而且各个地方又发布了很多适用意见等,就造成实践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非常混乱。在笔者了解的情况中,检委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业务部门领导甚至单个办案人员都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可想而知法院拿到这么随意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当然是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

(3)没有规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再审方式

虽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同级监督方式,最终是否再审取决于法院的同意,但是毕竟因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的民事再审有别于一般的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它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结果,因此这类再审程序在审理方式上就必须体现出法律监督的特征。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这类再审程序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实践中常常引发检察院和法院的矛盾。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也应当把最终审理结果书面通知检察院。然而法院认为虽然是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但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不是该建议而是法院的自纠程序,该建议仅起到发现案源的作用,因此法院没有必要通知检察院。

(二)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影响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 209 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受理。该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使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都已经过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而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亦缺少后续的监督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期望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可能性较为渺茫,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可能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监督效果。现阶段,民诉法修改后如何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成为基层人民检察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不明

众所周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项强制力极弱的监督方式。实践中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它只是检察院以建议形式发出的文书,法院可以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如此再审检察建议就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由于没有立法的积极确认,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就没有必要的法律保障。一种没有法律保障的行为甚至不能之为法律行为,它的法律效力极弱就可想而知。由于目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很难检验。

二、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中需完善的地方

(一)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来源,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自行发现案件必须首先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对公

权力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及其职权活动而非对当事人的诉权或诉讼行为。

1.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的特殊意义

自行发现案件作为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监督程序的一类案件,已经由新修订的民诉法和两高以司改文件的形式赋予了其合法性。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的特殊意义在于,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不以当事人申诉为前提,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意即这一类案件可能未经人民法院先行再审审查即进入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自行发现案件可以扩大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规模,增进民事检察社会综合监督职能,增强同级监督效果。

2.自行发现途径

自行发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刑事犯罪中发掘民事判决的错误。另一种是申诉人申诉的生效判决错误,由此发现与此判决相关的其它判决也有错误而自行启动对其他判决的监督。

(二)注重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增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

1.统一对新证据的认定,增强再审检察建议观点的说服力。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因此以下三种情况不宜再审检察建议:(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司

法实践中,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目的加以评判。

2.正确行使调查权,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有效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如果不加限制地利用职权进行调查,会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处在一个极不安定的状态。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屈从于检察机关无限制的职权调查之下,再审程序频繁启动,破坏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正确行使调查权,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避免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进行调查。只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调查:(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法定情形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4)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5)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三)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

1.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集体研究制度

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制度,明确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范围,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审查把关作用。

2.完善检察长列席再审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允许列席的检察长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利于审委会全面、充分地了解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法院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取得实效,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改变率。

3.建立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跟踪监督机制

(1)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妥善解决执法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跟踪监督机制,争取检、法在最大范围内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取得共识,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统一,取得最大的监督效果。

5.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篇五

——以漳平市图书馆为例

陈碧云(漳平市图书馆福建364400)

摘要通过对漳平市图书馆工作实践的总结以及对服务与管理问题的分析,探讨基层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以期对县级市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所帮助。

关健词基层图书馆读者服务

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读者服务工作已不能满足新时期读者的需要,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环境、内容、服务手段都发生了巨大变革。读者的信息需求日益复杂化、读者获取信息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在切实做好传统读者服务工作的同时,如何高效快捷地为广大读者提供高水平、多功能、深层次的文献信息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图书馆的需求,是读者服务工作所应面对的问题。漳平市图书馆属于县级基层图书馆,非常重视读者服务的工作,过去只是通过阅览和外借的方式向读者提供印刷型书刊资料,现代的漳平市图书馆除此这外还提供参考咨询、情报检索、情报服务以及宣传文献情报知识的专题讲座、展览等服务,把被动等待变为主动服务,服务工作的方法越来越多元化,以期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地。读者服务方式多元化

1.1 重视地方文献建设,为地方需要服务

公共图书馆作为文献收集、存传递、开发的服务机构,有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专业人员,漳平市图书馆作为一个县级市的公共馆在做好常规服务的同时,集中精力选择一两个服务项目重点建设。建立了“地方资料专柜”,组织职工去上杭谱牒馆学习收集族谱的经验,加强族谱的收集力度;要求各位馆员定期走访当地名人作家及寻常百姓,收集族谱等地方文献,丰富馆藏,突出地方特色,目前已收录族谱137种。编制二次文献服务地方,对当地的一些特色农产品的种植销售的相关资料进行专门收集如:南洋的水仙茶、永福的高山茶、双洋的红菇、溪南、象湖的香菇、木耳等,把收集的资料编制成二次文献20册以供当地农民查阅。

1.2 开展自动化信息服务,从文献服务转变为信息服务

开展专业专题化信息服务,漳平市图书馆利用各种搜索引擎将网上某一专题或者主题相关的节点集中起来,按照方便读者检索的原则,向读者提供有关网站、搜索引擎中的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指引读者去查找和利用。为加强信息导航和个性化服务,还专门设置了学科馆员,负责某一专题范围内信息资源的筛选、整合、导航及解答咨询等服务工作,节省了读者查找信息线索的时间,方便读者获得有关的信息资料,有效地利用了网上信息资源。

漳平市图书馆重视网站建设,建成本馆图书馆数据库,同时也开通了网上预约和网上续借的功能。读者能方便快捷的了解本馆所有信息资源及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还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查阅我馆的所存储的文献资源,进入和链接国内外大图书馆的网页,可以在网上办理预约、续借等手续,让读者在网络环境下获得极大的方便。

开通了移动图书馆:漳平市图书馆为满足不同层次读者的需求,开通了掌上阅读平台,读者可以通过手机、电脑或者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访问。掌上阅读集成RSS订阅功能,有效的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包括新闻、时评、图书、报纸、杂志、图片、有声读物和视频课程、资讯等近30种频道分类,使得用户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有针对性地阅读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实现了为用户提供多来源信息的个性化阅读体验。读者服务内容多样化

2.1改善借阅环境加强硬件服务

为了使读者有更好更舒适的阅读环境,漳平市图书馆近两年增收节支,新购置电脑、钢制书架、杂志

架、报架、阅览桌椅、监控等设备,馆内窗明几净、室内光线充足、书架与桌椅布局摆设整齐,免费提供饮用水、老花镜纸笔等并备有应急医药箱,让读者来到图书馆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方便自然。将报刊分门别类的摆在最显眼的位置,使读者一眼就能看到书刊,能第一时间感受到图书馆的“书海”的氛围。我们还在馆内各个显眼位置悬挂了反映读书治学的字画和名言警句,以激励读者。

实现无线宽带网络全馆覆盖,我馆单独设立电子阅览室、多功能室,全馆所有电脑都免费提供给读者使用。除此之外还提供了无线宽带路由服务,使读者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所需的专门设备,读者对有关政府信息方面的内容也能在图书馆中查阅,扩大读者获取信息资源的范围和渠道。

2.2为书找读者与读者零距离接触

送书下乡,深入农村,漳平市图书馆在漳平几个大的乡镇都设有分馆,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为分馆选配图书,使得分馆不断有新鲜“血液”注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最新的实用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漳平市图书馆与漳平市文体局一起做“农家书屋”的事业,和文体局的干部一起下到每个自然村去,手把手的教会村里的图书管理员如何高效的管理和使用图书。

开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统一设有共享工程培训班、放映室;每周周末都会放映一些好看的节目供读者集体观看。在目前,集体收看节目资源仍然是乡村群众重要的知识信息传递方式,所以每年安排下乡6次为农村的用户服务这个也能为图书馆的认知率大大提高,使农村老百姓对图书馆的认识更加清晰。

为老年读者提供特色服务。设立老年书架,征订适合老年读者需要的书刊,配备一定的视听资料,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服务,让老年人在清静悠闲的气氛下看书、读报。还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活动,调动老年读者学习的兴趣,促进老年读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少儿阅读指导。结合少儿活泼、好动的特点,设计一些小朋友易于接受的活动,如讲故事、听音乐、演讲等,让他们在新颖、生动的读书形式中领悟各种道理,学到科学文化知识;设立了盲人读书室,里面有盲人读物100多种,还设立的专用坐椅,让盲人读者可以安心的在图书室欣赏他们自己的“风景”。

2.3多种途径引导读者利用图书馆

2.3.1志愿者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资源,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漳平市图书馆鼓励社会成员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者服务并努力完善志愿服务的各项工作。让志愿者更有热情更有保障地参与到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中来。志愿者既为图书馆的服务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也弥补了图书馆服务不断深化、拓展的同时所带来的人事不足的问题,并成为图书馆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漳平市图书馆设立了专门的人员管理志愿者,对志愿者进行了统一培训,使得我馆的志愿者成为我馆的“左膀右臂”。

2.3.2 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宣传活动

漳平市图书馆的读书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化,首先:在一楼装修了一个200多平米多功能大厅用于开展文献展览、读书征文、演讲、公益讲座、知识培训、读者联谊、文艺表演等活动,通过这些与读书有关的活动来宣传图书馆,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图书馆,以期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利用图书馆;其次:漳平市图书馆聘请学校优秀教师开设多个科目,在周末、暑假期间为学生们做学习辅导,老师们上课生动有趣吸引了众多学员前来参加,获得广大读者的好评。读者服务工作的问题与解决的方法

3.1图书馆员素质的高低不一影响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图书馆馆员自身文化及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我们为读者服务的质量。漳平市馆自1996年以来就未引进专业人材,专业服务远远不能达到要求,严重制约了其为读者服务的质量。也是因为图书馆馆员素质不够,漳平市图书馆的服务模式总是囿于模仿别的先进馆,做不出一些创新的服务,对读者吸引力不大,影响了我们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本馆只能继续派本馆职工到省图参加各种培训以提高本馆职工的素质,另外,引进图书馆专业人材漳平市图书馆正在努力争取中。

3.2对图书馆的推广力度不够影响社会对图书馆的了解和利用

我们公共图书馆面对的是全社会的读者群,要想为更多的读者提供服务,就只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图书馆。漳平市馆对自身宣传近几年虽有所重视,但社会上还是有好多人连图书馆的地址都不清楚,人们想找图书资料首先是找当地的新华书店,他们竟不知图书馆与新华书店的区别。漳平市图书馆一定要改变宣传策略、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加了解、利用图书馆,才能更好的为读者服务,才能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上站稳脚根。

参考文献张树华.图书馆服务发展的三个阶段[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4).方允璋.农家书屋实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张秀荣.关于公共图书馆志愿者队伍管理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12).陈碧云女,漳平市图书馆图书资料助理馆员。

6.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 篇六

一、班子建设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关键“有了好的领导班子,就能带出高素质的队伍,就能创造良好的业绩”。因此,班子建设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首要问题。(一)班子建设是新形势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紧迫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是我们检查机关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看经济发展,还要看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不仅要看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还要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改革和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关键是做好基层工作。各项检察职责,主要由基层院去实施,各项工作任务,主要由基层院去完成,而要贯彻和完成好上级的各项措施和任务,在一定意义上说取决于基层院的领导干部。所以,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首先必须抓班子建设,只有政治坚强、与时俱进的班子,才能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二)班子建设是做好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审查和决定逮捕、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检察机关被看作是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是监督执法的重要机关,尤其不能容忍这支队伍存在腐败问题。广大基层干警又工作在办案一线,是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的对象。所以,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决定其既要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又要认真抓好自身的反腐败工作。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社会现象多姿多彩,作为基层院的领导班子,必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长期性,任何时候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检,下大决心,下硬功夫,做好表率、扎实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三)班子建设是全面完成检察任务的内在要求按照高检院的要求,今年要重点抓好七项专项工作。今年在大连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又研究决定了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和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等工作。基层检察机关要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离不开班子建设。因为我们所做的每项工作,都必须由领导去安排部署,去认真组织,以促使其扎实推进,确保取得预期效果。所以,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基层,就离不开班子建设,只有不断加强班子建设,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就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层检察院班子建设的有效途径面对检察工作80的业务量在基层、80的问题在基层、80的干警在基层的形势,作为基层院的领导班子,如何实现角色和职业的转换,率领全院干警一道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不仅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去逐步探索、逐步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大命题,更是一次对自身政治修养、综合素质、指挥能力和领导艺术的检验。(一)确立四种意识,大力加强班子建设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大力强化“四种意识”,以此推动检察事业不断上水平。

1、拓宽视野,确立大局意识基层院领导班子是否具备大局意识,是衡量其政治上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拓宽政治视野,以敏锐的洞察力透视社会现象,把握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创造性。作为基层院领导班子不仅要熟悉县情、省情、国情,还要掌握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把它同司法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决不能孤立办案、闭门搞业务。就每个班子成员来说,必须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在工作中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整体运作态势,以此追求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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