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2024-08-16

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0篇)

1.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涉案财物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积极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我局开展涉案财物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

导健全组织,自省森林公安局下发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管理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由全体民警参加的专题会议,学习了有关开展涉案财物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和掌握了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并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森林公安局政委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制室主任、刑侦队长任成员,明确了责任分工。

二、制定了制度和方案我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制定了《森林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明确了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和要求,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队伍不出问题。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森林公安局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

三、认真排查,摸清情况认真排查,根据《森林公安局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从4月23日—5月12日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对已经办理的案件逐一摸排,进行自查自纠,做到逐案登记,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质量,经对所有涉案财物案件的摸排,未发现有随意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虽然未发现有随意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但存在有如下问题:

1、未有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柜。

2、没有设立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3、涉案财物管理比较粗放。

整改措施:

1、设专人保管财物。

2、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地(场所)。

3、按照《森林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使我局民警掌握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具体要求,健全了制度,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今后执法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森林公安局

年十二月

2.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二

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全县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督察长曾桓那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永才、丘培忠、郑文芳、林金华任副组长,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法制科、警务保障科、监督室及各派出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办),办公室在县局纪委,由纪委书记、督察长曾桓那任主任,监督室主任黄志辉,教导员张俊汶任副主任,县局各部门、派出所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项治理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扎实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执法办案中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各类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机制,实现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处理依法及时、监督检查到位;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违规扣押、处理涉案财物、乱收保证金等违法违纪案件;大力增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民警公正廉洁执法、规范财物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维护我县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

一是违法扣押、扣留、收缴、追缴涉案财物,以及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违规收取保证金等问题。二是涉案财物保管措施不到位,未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财务专户管理,登记不详,不按规定将保证金交到指定银行,不按规定移交统一保管等问题。三是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坐支、私分、贪污、调换扣押物品,违规随意使用、长期占用扣押物品,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25日)

全县公安机关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全国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和刘金国同志的讲话精神,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民警熟练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各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请于4月25日前报县局专项治理办。

(二)排查清理阶段(4月25日至6月25日)

各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正在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以来已办结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前已办结但当事人因涉案财物问题仍在信访投诉的案件进行排查清理。各执法办案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逐案登记造册,彻底摸清底数。通过排查清理,及时发现涉案财物管理中的各类问题,逐一认真分析研究,找准症结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各单位排查清理情况请于6月20日前书面报县局专项治理办。

(三)整改建制阶段(6月25日至10月25日)

各单位要针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县局专项治理办要重点抓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并针对不同性质的涉案财物以及涉案财物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涉案财物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要全面推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严禁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要逐步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县局指定警务保障科对各办案单位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设立或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抓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办案部门要协调警务保障科负责涉案资金的上缴、退还,涉案财物的接收、移交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将涉案财物管理情况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25日至12月10日)

各单位要把涉案财物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迎接上级公安机关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确保验收过关。对在专项治理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一般化、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频发或因久拖不决引发当

事人反复投诉、上访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请于12月5日前报县局专项治理办,并做好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检查验收的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把县局的部署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每一名民警,“一把手

”亲自抓。各部门、警种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治安、经侦、刑侦、交警等部门要针对本部门警种执法特点,加强对基层办案单位指导和日常监督。法制科要在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中,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执法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警种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警务保障科要加强专项检查,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并定期与办案部门核对账目、物品。监督室要加强现场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结合“审计整改年”活动,加强对涉案财物的专项审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监督室要会同信访部门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反映有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线索,及时组织查办,化解信访积案。

(二)加强督导检查

县局专项治理办要建立常态化的明察暗访机制,将监督检查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始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确保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剖析不深刻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坚持规范执法、落实工作制度、赢得群众好评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准确把握政策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把违纪案件查处、责任追究作为重要环节来抓、作为硬措施来落实,又要注意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对专项治理前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能够主动自查自纠、妥善处理的,一律不再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即使构成违纪,也要从轻处理。对自查工作不认真,甚至边治边犯、顶风违纪的,或者瞒案不查、压案不报的,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坚决执行公安部提出的“六个严禁”(严禁截留、坐支、挪用、调换涉案财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借用、调用涉案财物,严禁扣押收缴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返还性质尚未查明、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财物,严禁办案民警保管涉案财物,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和以保代处)。违反这“六个严禁”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贪污、私分、侵占涉案财物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再立案调查,从重从严处理;有关主管领导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一律先予免职。县局纪委要会同派驻纪检工作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的规定,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民警举一反

三、汲取教训、防患未然。

(四)加强信息报送

3.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资金由####统一管理,涉案物品由各中队到####报备后,中队自行保存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执法办案中队依据有关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扣押、提取、收缴、追缴、没收、登记保存和暂扣的资金和物品。

三、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资金,各有关中队应当连同相关的《扣押财物清单》复印件和合法证明文件,于2日内送交####。

四、有关中队需领取涉案资金的,要填写审批表,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领取。工作完成后,要将《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交####;对其他可用资金的支出,实行领导审批制度。

五、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要凭《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于3日内向####报备。

六、涉案物品变动后,要凭《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时报备物品变动情况。

七、报备时,要建立报备物品登记表,详细写明物品涉及的基本案情、来源、存放地点、保管人等事项,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等特征情况。

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丢失或擅自处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4.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篇四

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___[___]___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___[___]___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___]___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与案无关财物须___日内退还

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源头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___日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张品泽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公安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规定通过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维护与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

按照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并将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数量多、分布广,对涉案财物一律进行集中管理难度较大,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允许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自行保管,并要求办案部门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上述规定,实现了办案部门与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

陈敏认为,规定要求普遍推行集中保管,但集中保管的财物具体范围还是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符合当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公安机关办案实际。

明确涉案财物保管的具体要求——___小时内应将实物移交

对涉案财物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是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检察、法院建立多部门共用的管理中心。

考虑到执法办案中涉及的财物种类多、数量大,而公安机关自身的保管条件和能力有限,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进行代管。同时,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提取涉案财物后,原则上应当在___小时内将实物移交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实物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应当移交相关法律文书和清单的复印件,并规定了严格的移交程序。对于因执法办案、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而调用涉案财物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调用程序和审批人、管理人、调用人的责任,将调用涉案财物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张品泽认为,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财产转移隐蔽性更强,规定通过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公安机关在保障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对涉案财产的控制能力。

建立运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信息化手段是深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研发运行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所有涉案财物信息在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同时,也自动导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有的还运用扫码技术,逐案逐物生成条形码或者二维码,管理人员、办案人员可以便捷地查询涉案财物基本情况以及保管人、办案人、所涉案件等信息,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强化了对民警的刚性约束。

在总结吸收地方公安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邢捷认为,这一规定既便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也为将来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平台奠定基础,使涉案财物管理更加现代化。

细化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不影响办案的物品应及时归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属于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长期存在返还标准不统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此,规定提出,在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并明确了返还的具体程序。同时,规定要求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向当事人返还涉案财物。

考虑到一些涉案财物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兑现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价值损失,规定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以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邢捷认为,规定中新增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也是亮点,体现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理念,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出发,有力提升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对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在审批、审核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办案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规定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相关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并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篇五

一、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在何时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涉案财物中,对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等存卷备查;对涉案财物情况复杂、难以查明权属关系的,为防止提前返还引发争议,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作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往往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返还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因返还工作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作出处置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三、对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赔款物时,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不起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何处理?

2013-11-14 来源:包头律师咨询网 浏览次数:40

考虑到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故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同,故刑诉规则第4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本规则中撤销案件后处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办理。可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特别程序中的没收程序办理。

2.因其他原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冻结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6.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十一公安部“六个严禁”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调换涉案财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借用、调用涉案财物,严禁扣押收缴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返还性质尚未查明、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财物,严禁办案民警保管涉案财物,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和以保代处。

违反这“六个严禁”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贪污、私分、侵占涉案财物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再立案调查,从重从严处理;有关主管领导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一律先予免职。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当事人反复投诉、上访的,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7.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七

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涉案财物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都有其产生的特殊原因。本文一方面分析这些产生的问题,一方面试着尝试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涉案财物

管理

问题、原因及对策 姓名:

李柏

工作单位: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 职务:

民警

通讯地址: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 联系电话:0746-5851152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

因及对策

为深入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依照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努力打造人民满意警队。该所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建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严格规范民警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行为,所长和每位民警签订了责任书,坚持“谁办案谁担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了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在涉案财物的提取、扣押、保管、移送、发还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1、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2、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

涉案财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管理。将管理问题解决好,其余的方面就容易解决,但实际工作中,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还存在着许的问题。一是源头管理不规范。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行政治安案件中,案件承办人对于涉案物品扣押的自主性、随意性较大。二是日常管理不规范。在基层办案单位在提取到涉案财物后,通常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比如摩托车、自行车等存放数量多了,因为没有专用场所存放,露天存放,而遭受损失。三收取范围不规范。对于扣押的款项没有专门单一的规定或制度,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扣押的界限不清楚,存在乱收或者不收的现象。四是管理主题不规范,对涉案财物没有确定专人保管,而是实施谁办案谁负责的做法,办案民警存在私自保管涉案财物的现象。五财物处置不规范,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规范。

3、涉案财物不规范原因分析

产生多种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运行上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上的问题。总结出以下几点;一是思想不够重视,由于公安业务繁重,警力不足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存在着“重打击防范,轻财物管理”的思想,虽然重视执法质量,但通常忽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二是人员交流频繁,公安机关定期的人员交流制度,加上正常的人员升迁、调动、学习、进修等制度,使案件主办民警经常需要进行变更。三是办案责任心不强,一些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学习不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比较普遍,总是以一切服从方便办案的原则,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四是制度保障不健全。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二、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措施

1完善立法。立法应明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应对“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的“及时返还”作出清晰的解释;应赋予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存款、汇款的扣划权;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中适用与否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2完善管理制度。应废除任何形式的罚没回拨财政制度;应建立合理的退赃制度,不同情形下的退赃应有所区别,使退赃具有公平性,并兼顾社会效益。应建立涉案财物的保管制度,建议非涉案物品而被扣押的应及时返还,不便返还的应“物随人走”,交由羁押场所保管;对于涉案物品应建立统一的物证管理机构,集中由专门人员保管,各办案单位根据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后可以提取;同时应规定物证保管。以制度管人,管物,使执法办案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8.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八

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单位未对扣押款项及时处理,造成现在无法处理。2)、对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及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有的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退还。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处理不及时。从审查情况来看,已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笔数较多,数额较大,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交了保证金就万事大吉,逃避执行行政拘留。根据有关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没收或部分没收保证金,行政拘留继续执行。

3、调动移交环节存在漏洞。在民警调动时,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续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未将有关涉案财物案卷及时整理后交出,致使部分案卷无法寻找,到检查时原经办人与现经办人就相互推诿,互不认帐,无法查证扣押财物的合法性。在基层单位内勤人员调动时,未经县局财务人员到场监交,有的内勤对单位资产、财务等账目未与县局后勤财务部门核对平衡,就草草移交给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没仔细逐项核对校验,致使账目不清、责任不明。

4、执法财物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办案单位未将扣押的财物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基层单位在提取涉案财物后,就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有的单位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存放数量较多,因没有专用场所,露天存放,经日晒风吹雨打而遭损失。有的贵重物品,如金银手饰、笔记本电脑、书画、手机等,因体积较小,就随意存放在办公室内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过程中收取的待处理预交款,因要随时发放给受害人或返还给当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单位内勤集中保管,这些现象容易出现垫支、挪动等问题。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对应交由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保管的涉案款项、变价款和涉案物品,凭有关法律文书、决定书填写《财物移交登记凭据》,在24小时内交存指定银行账号和主管公安机关的后勤部门验收保管。基层单位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门对移交的财物未及时处置。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场所,场地面积往往有限,若不及时对各单位上交的财物进行上缴财政处理,日积月累,会形成大量的待处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风吹雨淋,会使财物腐锈造成损失。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9.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九

发布日期:2015-09-18信息来源:枝江市公安局信息作者:枝公宣浏览次数: 261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账户,作为本机关涉案款项管理的唯一合规账户。

办案部门扣押涉案款项后,应当立即将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款项逐案设立明细账,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并将存款回执交办案部门附卷保存。但是,对于具有特定特征、能够证明某些案件事实而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应当交由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者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作为涉案物品进行管理,不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并将案由、来源、财物基本情况、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分案、分类保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等安全要求。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储物容器、一次性储物袋、计量工具等物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对于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安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

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必要时,可以实行双人保管。

未经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涉案财物的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除保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按照规定将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者本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采取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后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清单的复印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第十三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开展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可以不办理移交手续,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或者实物与法律文书记载严重不符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可以拒绝接收涉案财物,并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相关法律文书、信息或者财物。

第十五条

因讯问、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调用结束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涉案财物归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因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用人、审批人、时间、事由、期限、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等事项。第十六条

调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涉案财物。调用人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调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因鉴定取样等事由导致涉案财物出现合理损耗的,不需要报告,但调用人应当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书面说明。

调用人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调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责令调用人立即归还涉案财物。确需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调用人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留存。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并在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对车辆内的物品,办案部门应当仔细清点。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通知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领取。

公安机关应当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专门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

对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采取措施和进行管理,参照前三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危险品、大宗大型物品以及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应当移送相关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第二十条

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

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

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被侵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不愿意当面接收的,经其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该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保存,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四)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五)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七)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调用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和各警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10.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十

公安部“专项办”:

XXX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有序、保质、稳妥地向前推进,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效明显,截止6月30日,全省公安机关共清理排查案件XXXXX件,占应排查数的 XX %,发现问题案件数件XXX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精心布阵抓排查

主要领导再推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清理排查是关键,必须精心布阵,认真细致用实招,翻箱倒柜抓排查,不能放过一起案件、不能漏掉一起涉案财物,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整改和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XXX同志4月15日在听取省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后就清理排查工作的指示。“4.21”日,省公安厅按照XXX同志的要求,召开了全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XXX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讲评,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XXX对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XXX、XX等三个单位交流了经验。各地公安机

关主要领导更加重视,行动迅速,做到了“三有”:“一把手”有批示;党委会有研究;“专项”工作有方案。各地公安机关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并用会议记要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执行。同时,全省各市、州公安机关就“专项治理工作”分别拟定了“七个一”举措:即公布一个举报电话、开辟一个工作专栏、签订一份责任书、进行一次交交叉检查、建立涉案财物一案一台帐、成立一个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完善一套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召开会议再部署。5月20日当清理排查工作进行40天的时候,省公安厅在XX召开了全省市、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题督办会,对26起涉案财物问题信访投诉件进行了督办,明确了办结的时限和要求;听取了各市、州公安机关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清理排查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并明确了二项举措:第一、以“量化考评办法”为载体,在强力推进清理排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上动脑筋。采取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量化考评、及时通报排位、挂牌督导整改等具体方法,着力解决动力不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是以“典型示范引路”为先导,在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计划做好“五件具体事”:一是清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统计、月通报”;二是收集各市、州“一把手”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

作的各种批示;三是制作一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警示片;四是组织一次交互检查,督办一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案件;五是出台一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努力解决好动力不足、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顽症”。

集中骨干再培训。在清理排查的攻艰阶段,6月13日至6月17日,省公安厅在XX警官学院举办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清理排查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各市、州公安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分县(区、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副书记)、厅直有关单位领导和省“专项办”成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以重温政策法规、正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矛盾、交流工作经验、确保排查质量、探讨长效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为宗旨设立培训内容,还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法学博士何帆同志就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辅导,达到了预期目的,为高效、有序、保质完成清理排查工作起到了释疑、充电、鼓劲的作用。

形式多样再教育。进入清理排查阶段后,针对民警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的种种模糊认识,影响了清理排查的质量,全省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再教育、法规制度再学习,加强舆论宣传,将学习法规和警示教育贯穿全过程。抓教育。省厅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由有关领导进行远程宣讲,认真解读“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重大意义、“六个严禁”、“管办分离”等政策规定,重点讲

清自查自纠解决的问题与信访投诉处理的问题存在的本质区别。同时,各市、州公安局根据实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警示教育。XXX市公安局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将本局十年前因办案民警违规管理涉案金项链,而引发办案民警开枪打死当事人后自杀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曾因此案而受过处理的三名在位民警现身说法,并将发案之日定为警示日,全局上下深受震撼。搞讨论。各基层公安局利用网络专栏进行讨论交流,大家谈认识、论危害、受警示,增强了执法规范化意识。办专栏。目前,全省各市局开设“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栏21个,发布动态信息510余条。印册子。XXX、XXX、XXX、XXX等地市十五个市、州将“六个严禁”等重要内容制成卡片或小册子发给全体民警,做到全警皆知、入心入脑。据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在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共印发有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学习资料2.1万册。发短信。各基层公安局利用扁平化指挥调度短信平台向所属民警发送涉案财物管理“六个严禁”、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基本知识“四字诀”短信,做到警钟常鸣。各市局通过一系列的再教育、再发动,把广大民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和省厅的要求上来,有效澄清了民警中存在的“玩真的”担心引火上身的害怕心理;“来软的”漫漫来、等等看的观望心理;“不投诉不动真”的侥幸心理,“用真心、动真格、出实招、细排查、严整改”已变成广大民警的自觉

行动。

二、多措并举 认真细致抓排查

落实责任追究。为了把清理排查工作达到“两不”要求,我们采取省厅警种领导垂直包干、市(州)局领导分片挂勾包干、县(区)领导分警种条线包干、队(所)领导分案包干、办案民警个案包干等方法,实行一案一档,一档四表,达到“四清”;逐级签订“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书”,把“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考评与年终绩效考核挂勾,在执行“六个严禁”上动真格。有16个市(区)公安局在清理排查中以对群众、对自己、对领导、对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我加压,将清理排查的时间段面扩展为2006年以来的所有涉案财物案件,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为保证质量,积极采取定范围、定重点、定责任、定程序、定时间等“五定”措施,强化各级领导与民警的职责意识和忧患意识。

严格检查督导。一是严训骨干。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市局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骨干;二是严密督导。省厅和各市局“专项办”组织力量分别对所属单位第二阶段清理排查工作进行一次以上的实地检查督导、考评,做到全覆盖,无“漏网”,对好的作法进行肯定,对薄弱环节进行纠正。督导组及时督导竹山县刑警大队办理的一起涉案9台被扣车辆

与局警务保障室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了办管分离制度的落实。三是严查台帐。进入清理排查阶段后,XXX、XXX、XXX等市局组织42个工作组采取不打招呼、深入一线队(所)查阅台帐,调看涉案财物的信息录入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涉案财物信息录入不及时、台帐不健全、管理不统一、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四是严格规范。为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不统一、不合法等问题,省公安厅分别在XXX、XXX、XXX、XX、XXX、XX等市局进行试点,把典型引路、规范操作贯穿全过程,分级、分警种进行统一规范。XXX、XXX、XXX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率先分别拟定了《XXX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细则》、《XXX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XXX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操作规程》,对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实规定;统一制作了《涉案财物管理登记薄》、《涉案财物调用登记薄》、《涉案财物管理档案》等三类管理台帐,并按“一案一档”的要求逐案建档编号。目前,全省各市、州公安局结合实际正在不断探索、健全、规范“办、管分离,归口集中管理”涉案财物的具体运作方法,其中,“专门帐号”已全部落实;“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已全部确立,“专门的场所”全省公安机关已建立145个,各市局结合实际加大投入,逐步提高涉案财物管理的科技含量力度,向微机台账管理化、“三防”可视化努力;并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纳入办案信息平台同步录入、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纳入正规化执法考评系统一并考核”的工作正在全面推进。在此基础上,各市局注重把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与“开门评警”活动、“行风政风”评议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新闻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布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举报电话和邮箱,争取社会监督。XXX、XXX市、XXX市等公安局通过电台热线、电视节目就涉案财物问题与群众直接交流,听取群众意见、宣传政策法规、接受群众监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细化排查流程。一是紧盯关键环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抓住2010年以来已办结的刑事、行政案件、正在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2010年以前已办结但当事人因涉案财物问题仍在信访投诉的案件进行排查清理,全面摸清底数。紧紧盯住“四个关键环节”、“八个重点警种”抓排查。二是依规借阅卷宗。针对刑事案件卷宗移交检察、法院,基层所队无法阅卷的实际,各市局“专项办”积极协调检、法部门,将原3005起刑事案件卷宗借调回办案单位,逐一查阅核对。三是认真登记造册。各地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大平台案件系统、案件台账、案件卷宗,结合实际统一制作了《公安机关执法单位涉案财物案件登记台帐》、《公安机关执法单位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台帐》、《公安机关办理涉案财物信访案件情况统计表》等六类台帐,将排查清理范围内的案件中的案件登记造册。四

是重新过堂案卷。按照“逐案过堂、逐卷过目”的要求,全面过堂专项治理范围内所有案件的涉案财物的移送移交、法律文书,发还记录等情况,务求涉案财物一件不漏,款项一个不少。五是精细核对物款。将逐案“过堂”排查中发现的涉案款物从证物室、大、重物品保管场,逐一核对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特征、去向等,做到物案关联,物帐相符,并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台帐》,逐一填写《涉案财物登记表》。六是依托平台抽查。省厅、市、州局及重点警种组织专门人员对警务信息综合平台涉案财物的录入情况进行网上巡查,重点抽查2010年以来盗窃、隐瞒非法所得、涉毒、涉赌、涉枪等刑事、行政案件,共检查涉案财物信息21206条,排查出应录入而未录入、录入质量不合格、采取措施不规范等三个方面的问题,限时纠正。七是补登涉财信息。按照“谁排查谁补录”的规定,将清理排查出来的涉案财物信息逐案逐项在警综平台上进行认真补录。八是及时回访验证。按照《涉案财物管理台帐》和涉案财物登记表中登记发还的涉案财物,采取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网络回访、预约回访等方式,逐一核对涉案财物的发还情况,从中验证虚实,发现破绽。九是综合汇总梳理。在全面摸清案件底数、弄明财物去向、找准管理问题的基础上,将排查清理的所有原始材料汇总梳理,形成案件台帐、财物台帐、问题台帐,为下一步整改打下坚实基础。

三、确保质量 边查边改抓排查。

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单位共排查案件XXX 件。其中: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 XXX件;2010年以来办结的行政、刑事案件XXX 件;已办结仍在信访投诉的案件44 件;已排查数占应排查数的百分之100 %。发现问题案件总数 1299 件。其中:违规扣缴或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30件;未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或登记不详的546件;未随案移交的94件;未按规定返还、拍卖、销毁、上缴的484件;坐支、挪用、调换的1件;办管不分离的144件。清理涉案财物总数 213309 件。其中:小汽车 4680辆;其它机动车辆 37987辆;金银、玉器等贵重物品 3184件;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器10825 件;房屋和土地 9228平方米;现金及有价证券和款项 52175.4964万元。依法妥善处臵涉案财物:106236件。其中:小汽车3259辆;其它机动车辆 99920 辆;金银玉器等贵重物品 870 件;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器 2187件;房屋和土地 4平方米;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22405.4375 万元。整改问题案件 1153件。处理责任民警1人。县以上公安机关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145 个。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地公安机关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突破口,集中化解了25件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信访投诉案件。XXX市宜城市公安局对800余起涉案财物案件进行清理,其中涉案

财物管理问题案件40起,通过个案清退、大会发还等形式,向当事人清退、发还汽车、摩托车、金银首石、货物和现金总价值近200余万元,30多名当事人给公安机关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其做法被省厅和公安部转发。XXX市XX县公安局在清理排查期间,退还已决犯与案件无关的现金40600元。XXX市公安局认真对待XXX反映该局民警违规收取退赃款等问题,要求退还其退脏款、罚款、及保证金共计37.5万元的信访件,经核查清理,认为信访反映基本属实,现已作出全额退还当事人的保证金及赃款和基本意见,依法处理工作正在稳妥进行。XXX市矛箭分局,清理涉案摩托车32车辆、车13车辆、手机11部、计算机3台,开展退赃活动5次,退还受害人摩托车17车辆、汽车6车辆。

存在的问题:

(一)排查质量不平衡。由于地区、城乡三个文明建设发展不平衡带来社会治安和发案率的不平衡,导致了清理排查数、质量的不平衡,重点城市、重点地区还需要查漏补缺,“回炉”深化。

(二)运作方式不规范。在具体运作中,各个单位在扣押、处臵、移交、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程序、时限、内容、法律文书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在台帐的记载、网上执法平台涉案财物信息的同步录入等具体运作的方法、方式上存在信

息录入滞后或不规范等问题。

(三)“三专”“一帐”不统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在落实涉案财物管理“专门场所、专门部门及人员、专门帐号”和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台帐”的过程中还没有统一标准,一个单位一个样,五花八门。涉案财物实行统一归口集中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城市和农村、平原与山区、警种与警种需要尽快摸索出合法、管用、便利的模式,特别是对难以终结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XXX公安厅涉案财物“专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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