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提交材料

2024-07-07

所需提交材料(10篇)

1.所需提交材料 篇一

·运输船舶《船舶营运证》年审须提供的资料

1、《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适航证书(原、复印件);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原、复印件);

4、光租船舶须提供光租船舶公司的相关证明;

5、船舶营运期使用GPS助航设施信息使用费收据;

6、船舶营运期税收证明。

注:船舶所属的企业必须经市港航局核查合格后,船舶才能进行年审。·新增运力《船舶营运证》申领须提供的资料(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滚装船由长航局核发证,省际普通货船、市内客船由市港航局核发证,市内普通货船、区内客船由区港航局核发证)

1、办理《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仅“四客一危”船舶),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普货船);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原、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证书(原、复印件);

6、船舶光租证明书(光租船舶提供)(原、复印件);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复印件);

8、船舶来源证明文书(登记证明书或注销证明书);

9、企业安全体系“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原、复印件)(“四客一危”)。

·《船舶营运证》换发须提供的资料

(普货船舶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的,只提供船舶适航证书或三峡库区适航证书,船舶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应船检证书原、复印件)

1、办理《船舶营运证》申领表(“四客一危”);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原、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证书(原、复印件);

6、船舶光租证明书(光租船舶提供)(原、复印件);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复印件);

8、船舶来源证明文书(登记证明书或注销证明书);

9、企业安全体系“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原、复印件)(“四客一危”)。

·《船舶营运证》注销须提供的资料

1、船舶营运期税收证明书;

2、船舶营运期使用GPS助航设施信息使用费收据;

3、局相关职能科室签注意见和局领导签字同意的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4、《船舶营运证》原件;

5、船舶注销原因的证明文件(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2.河源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交所需材料 篇二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设计图纸、效果图(电子版)]等复印件;

7、工程技术方案[建设规划基本情况说明、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方案、占用耕地情况、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等]

8、项目投资开发工程成本概算、土地购买价;

9、资金构成来源情况、融资方案、偿还借贷及利息计划;

9、工程进度计划表、建设周期;

10、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11、公司概况(股东身份证等复印件、主要投资项目、资产负债、公司章程、原验资报告)

3.所需提交材料 篇三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是寄存在外地人才交流中心的还需在厦门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柔性代理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十)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十一)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

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下载中心里有范本可供下载);

(十二)《实习人员登记表》提交电子版(请在下载中心里下载);

(十三)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4.所需提交材料 篇四

加拿大留学签证申请必知的条件及材料信息。同学们办理留学签证之前最应该做的就是准备好资料,了解好一些注意事项,预防拒签问题的发生。

加拿大留学签证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1、完成学业后回国;

2、被教育机构录取;

3、有能力支付学费,生活费和回国路费;

4、没有犯罪记录;

5、递交所有必备材料;

6、打算在加拿大学习六个月 以上者需要体检;

7、支付申请受理费。与此同时,即使具备了所有的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得到签证。所以申请人最好不要提前辞职或退学。

加拿大留学签证申请所需材料:

1、入学签证申请表,家庭成员表和护照照片6张;

2、有效期至少六个月的护照;

3、加拿大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加拿大学校的学费收据原件;

4、学历公证书、学位公证书;

5、最近两年成绩单公证书;

6、出生公证书;

7、银行存款证明及存单复印件;

8、担保资金情况说明;

9、父母或担保人工作证明;

10、本人工作证明(若有);

11、留学计划书;

12、本人2寸照片4张;

13、护照原件(若有);

14、体检报告;

15、监护人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申请人未满18岁)。

加拿大留学签证申请可能的拒签理由:

1.缺少可靠的资金来源来维持其海外学习及生活,银行存款有问题;

2.申请者不能使人相信其和中国联系之深,定会保证离开加拿大,签证官怀疑其有移民倾向;

3.所递交的材料包含错误或误导的信息。

5.所需提交材料 篇五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3、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人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

6、《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

7、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8、建筑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单位的出图章、电子版),平、立、剖面图,;

9、消防、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规划设计条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3、建设单位(委托人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6、经环保、土地、消防、水务等部门审批通过的评价文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等情况);

8、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

9、1:500地形图;

10、项目地规划平面图;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3、建设单位(委托人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附图(按国家规定需办理选址意见的);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7、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8、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文件;

9、1:500的项目工程地形图

10、规划设计条件

11、项目修建性的详细规划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竣工图;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和测量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6、工程质量竣工备案资料;

6.所需提交材料 篇六

一、五大类型:

1、中外合作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外商投资性公司。

二、设立流程:

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

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

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

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

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

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三、注册要求: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1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备注:具体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本要与企业主营项目运作金额匹配,详细请以湘沪企业注册中心最新的为标准。

材料要求

证件:

1、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公证);

2、外国银行对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份;

3、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

4、设立申请书;

5、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一年以上需要提交);

6、投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公司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董事会名单;

10、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11、拟设上海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2、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

13、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

14、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7.所需提交材料 篇七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

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5、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IC卡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由境内利润产生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进行申请。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进行申请。投资性公司境外母公司以其来自于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性利润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

3、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增资)的利润必须是已分配、已完税收益。未分配、未完税收益不得用于外方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企业需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6、此类业务中,被投资企业应首先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手续,而后办理有关的再投资、增资核准手续。

7、若利润产生企业的验资报告中,投资方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不一致,应提供商务部门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

8、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申请表

三、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下载: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增资申请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权益转增资本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3、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4、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6、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8.所需提交材料 篇八

1、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介绍函;

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⑨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②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

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

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②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③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⑵承包工程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⑷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⑹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国(地区)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银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⑵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银行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保险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⑵保险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保险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9.农合提交材料 篇九

【88】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①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②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上述证明可用《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属于向房屋产权人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于转租(借)的,提交最后一次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89】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①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②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上述证明可用《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属于向房屋产权人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于转租(借)的,提交最后一次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中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联络员信息》(未备案过的提交)。

9、《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0、《税务登记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未涉及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3、《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90】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9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①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②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上述证明可用《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属于向房屋产权人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于转租(借)的,提交最后一次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9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因主机构变更名称而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提交主机构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①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②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上述证明可用《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属于向房屋产权人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于转租(借)的,提交最后一次的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交隶属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作社印章),其中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联络员信息》(未备案过的提交)。

8、《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9、《税务登记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0、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未涉及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1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9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94】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成员发生变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5、《联络员信息》(未备案过的提交)。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10.所需提交材料 篇十

深圳大学2014-2015学年度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

1、《平安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本科生必须在网上填写,注册后便可网上打印,在辅导员的指导下亲笔签名确认资料真实无误)

2、《深圳大学201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原件(《调查表》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

3、学生成绩单(2014级新生不需提供成绩单。必修课成绩有“F”的如在以后学期重修及格,要注明。)

4、学生证复印件(须含姓名、相片及注册页)

5、学生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分别复印在两张A4纸上(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如户口刚从外地迁入深大,暂未办理新的户口本及新的身份证,须先交原身份证复印件,并到校保卫处开户籍证明,办理新的深圳市身份证后,须将新身份证复印件交学生部。)

6、学生配偶(如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分别复印在两张A4纸上(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父亲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分别复印在两张A4纸上(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8、母亲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分别复印在两张A4纸上(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见证人工作证明(见证人由各学院指定,必须是申请人所在学院的在编在岗教师)

10、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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