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讲座稿

2024-10-01

学校法制讲座稿(精选7篇)

1.学校法制讲座稿 篇一

为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20xx年11月14日下午,xx第二高级中学邀请了xx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城区中队副队长xx警官和我校法制辅导员xx警官为全校师生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

首先,屠警官根据当前的社会和校园周边安全稳定形势,对学生应有的法制责任以及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安全素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用一些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必须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的意识。屠警官还为同学们介绍了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及自我防范和保障生命安全的一些方法和策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通过讲座,学生明白了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言行、怎样预防犯罪,明白了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学校老师表示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搞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各班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整堂讲座使学生们受益匪浅,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法治,迎接XX市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12月5日在合肥求实职业学校食堂大厅举办了以“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的法制进校园专题讲座。讲座由政教处吴主任主持,合肥双凤派出所郑所长主讲,xx校长做了总结发言。

郑所长的讲座从学校周边治安 环境与学校内部专项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等三个方面展开。讲座中结合中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目前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陋习,通过剖析具体的司法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分析,让学生们深刻地认识到进入营业性网吧、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巨大危害性。他谆谆告诫学生一定要告别陋习,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懂得知法守法对于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郑所长在讲座中,与学生提问互动,学生积极作答,台下学生掌声热烈,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郑所长对法律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讲座,通俗易懂,互动性强,会场气氛既严肃认真,又热烈活泼,学生容易接受,也乐于接受,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郑所长专门就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安全意识重点讲了以下六点:即防火用电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教育;防盗、防骗教育;一个人在家时的安全注意事项。最后赵校长做了总结发言:希望全校师生一定要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积极创建法制、平安校园。

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 1月 14日上午,xxxxx大酒店开展了一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讲座。此次活动特邀XX市社会安全消防教育中心xxx教官授课,酒店百余人参加了培训。

刘教官引用发生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通过触目惊心的事例,强烈震撼的火灾现场图片 ,使员工了解防火的重要性和严峻性,为大家带来一堂别开生面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他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一是发生火灾的起因,强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重要性;二是日常生活中的火灾隐患,加强学习消防知识的必要性;三是讲授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其性能;四是火灾现场自救逃生的技能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时机和方法。

消防安全讲座结束后,酒店又邀请到浙江省饭店节能专业委员会xxx秘书长为员工讲授节能知识。

2.法制讲座主持稿 篇二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创建和谐校园,让同学们自觉遵纪守法,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在各级领导关心下,今天,我们慕名请到了XXX给大家做法制教育报告,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XXX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XXX做普法宣传员以来,在AA的多所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每一场讲座都精彩纷呈,受到了广大师生们的热烈欢迎!今天在百忙之中来给我们学校,下面就让我们用最最热烈的掌声有请XXX进行法制讲座!

感谢XXX精彩的讲座!

XXX的讲座通俗易懂、简单实用,解读了一些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精神大餐”。

希望同学们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争做守法小公民,始终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争做新世纪优秀少先队员”、“争做新世纪优秀学生”、“争做新世纪优秀江城市民”、“争做新世纪优秀家庭成员”。全体师生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和谐校园。

3.法制副校长讲座稿 篇三

西羊羔派出所副所长

薛爱其

2009.9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九个青年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保**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其他几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5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各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即学生身上仅有,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个体户。武**,17岁,中学生。贺*,14岁,中学生。刘**,14岁,中学生。

一天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8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 在校生酒后伤人

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16岁,**职中二年级学生。一天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候**在被推至床边时,将张**撕到床上,压在身下,张**又在候的胸部边捅二刀。致候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

经法医鉴定:候**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张**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候**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负百分之五十,候**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

张**先不应该。

下联:逞能耍横

候**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遵守校规,不的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候**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之四:触法网不思悔改

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20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2年8月份,关**伙同景*(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钱**(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一中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酒厂、**水电局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景*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关**、景*、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关**,200*年6月1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2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03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3年*月6日,关**与朋龙在”****“的”筑心缘“酒吧饮酒至22时许,关**准备回家休息,行止*城中心什字处,关在什字西北角”**“网吧门口碰撞了正在门口打电话的原**移动公司职工王某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后被围观群众挡开。王离开后,关跑进”心语“饮吧拿出**一中学生刘某某放在该饮吧的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5公分的砍刀,四处寻找王某某,最后在**电影院招待所二楼楼道找到了王某某,关将王某某拉到了招待所外面的街道上,用砍刀在王**的头部砍了一刀,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根据面部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4条之规定,系轻伤。关**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慎重处理。而持刀故意伤害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一名初中学生,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四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4.小学法制教育讲座稿 篇四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很高兴能够来到xx小学为大家做法治教育讲座,我是新集派出所的朱开文。

今天我为大家做的讲座内容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如何预防、处理校园欺凌,第二部分是交通安全。

第一部分:

近年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多起校园惨案,让人触目惊心,也让我们更加关注校园安全。针对校园安全极端事件,我们派出所和学校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下面我和大家说说校园欺凌哪几种表现形式

1、索要钱物,不给就软硬兼施,不给就威逼利诱。

2、以大欺小,以众欺寡。

3、为了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他人性格。

4、同学们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短论强。

5、不堪受辱,以暴制暴,冲动报复。

6、侮辱女同学。

7、侮辱、恐吓、殴打教职员工。

以上就是常见的校园欺凌,那么我们如果遇到校园欺凌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又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和有效的抵制校园欺凌呢?我觉得我们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遭到校园欺凌侵害的同学,应在学校、警方或家长的帮助下,制止暴力,绝不能逆来顺受或以暴治暴。

(2)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一定要讲策略,运用智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避免正面的直接搏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伤亡。必要时尽是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与此同时一定要记住对方的体貌特征,及时报警,或向老师、家长寻求帮助。

(3)当有人,尤其是陌生人,约自己到校内、外偏僻地方去时,一定要坚决拒绝;当不法分子到来时,一定要想办法逃脱,并积极寻求帮助。

(4)要增加法制意识,当冲突发生后,要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现在,我再说说几个特殊的校园欺凌的应急处理,同学们可以做以下参考。(1)敲诈、勒索

什么是敲诈勒索呢?敲诈勒索是指以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当我们遭遇敲诈、勒索怎么办?首先当遇到敲诈勒索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尽量说好话,稳住对方,说明自己没带钱,避免正面冲突。要坚决拒绝其无理要求。一定要相信警方、学校和家庭都能为你提供安全保护。如果轻易屈服于对方,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也会为你招来无穷无尽的纠缠。如果无法脱身,可以借口身上没钱,约定时间地点再交,然后立即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警方会及时采取行动抓捕坏人,他就再也不能伤害你了。另外,一定要向学校、公安机关报告。你越怕事,越不敢声张,不法之徒就越嚣张。如果发现其他同学补敲诈、勒索,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并通知老师。

(2)抢劫、抢夺

如果遇到抢劫、抢夺,我认为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有防范意识。

②上学或放学的路上,大家最好结伴同行,相互帮助。

③身上不要携带太多的现金或贵重物品

④平时,不要花钱大手大脚,以免引起不良行为表青少年或犯罪分子的注意。

⑤设法脱身。实在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可以看准时机向人多、灯亮的地方或宿舍区奔跑。

⑥麻痹对手。当自己处于作案人控制之下而无法反抗时,可先按作案人的要求交出部分财物。使作案人放松警惕,看准时机逃脱。

⑦及时报案。脱身后要及时报案,尽量准确描述作案人体貌特征,使犯罪分子尽早被绳之以法。

(3)绑架、劫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预防绑架要做到:

1、外出、上学和放学要尽量结伴同行,外出时要告诉家长,并说明返家时间,不要随意在外逗留。

2、如果有人突然来找你以“你家中出事了”或“你父母生病、出车祸”等等为由,要你离开学校或家中时,应首先设法与家人联系查证,并将此事告诉你的老师或邻居。

当我们遇到绑架、劫持怎么办?

如果不幸被绑架、劫持,要保持冷静,并想方设法摆脱歹徒的控制:

①遇到劫持,不要过分挣扎,以免犯罪分子对被绑架者进行身体伤害。要尽量拖延时间,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②如果被蒙上眼睛,要尽量将听到的线索默记在心里,如犯罪分子的谈话内容、他们互相之间的称呼等等,到达藏匿地点后,要尽量了解藏匿地点的环境特点,与犯罪分子周旋。尽量避免激怒犯罪分子。

③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寻求他人帮助,摆脱歹徒的控制。

在我们派出所和学校加强安全保卫的同时,同学们也要学会一些面对危险的应急方法:

1.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冒然攻击。正如刚才那位升旗手说的,万一发生危险,要像小老虎一样会撕咬,像小山羊一样敢顶角,不能听之任之,要想方设法逃离。

2.大声地提醒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迅速找到电话准备报警,或者大声呼喊求救。

3.如果危险发生,可用自己的书包、扫把、凳子、桌子等物来挡,可以躲避受到的打击;若是隔壁班发生危险情况,要赶快关紧自己班的门、窗,不让歹徒进来。

4.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向老师、警察报案。不要让不法分子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

5.如果周围有人,要大声喊叫,引人注意,同时也要避免激怒歹徒萌生杀机,须以保全生命为第一考虑。

6.要冷静与歹徒合作,先取得信任,再运用机智逃离。

7.找机会逃到人多的地方求救,或躲入商店、民宅。

8.在公共场所应找服务台人员或向警察求助。

9.若在大马路上,可以用手敲打路旁停放的车辆,让车子警报器大响以吓退坏人。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关于交通安全知识。

一、步行规定

1、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靠路边行走。不要在车行道上行走或停留,不要在道路上追逐、嬉戏、打闹、猛跑。走路要专心,不要东张西望或看书、看报,不要强行拦车或扒车,更不要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2、需要横过道路时,要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人行斑马线横道。在没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斑马线人行横道时,横穿道路要牢记“一听二看三通过”;一要注意倾听有无机动车辆驶近的声音;二要看有无机动车辆驶近,若有车辆驶近,要注意辨别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方向,并要使驾驶员能看请自己;三要通过道路时,应快速直行横过,不能斜穿道路或者猛跑,也不能在道路上随意慢行。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3、小学生上学放学要佩戴黄色的交通安全帽;也可以穿颜色鲜艳的衣服,或者背颜色鲜艳的书包,遇到雨、雪、雾天气,穿雨衣、打雨伞也要选择黄色或红色的。低年级小学生在上学时,家长尽可能护送到学校;放学时,学生排成纵队行走,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

4、行人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或者进行体育运动。

二、骑自行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骑自行车作了如下规定:

1、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4、不得牵引、擎扶车辆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5、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6、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另:学生驾驶自行车时不准使用随身听或驾驶电动自行车。

三、乘车规定

外出乘车要自觉遵守安全规则,确保安全。

1、要按核定载人数乘坐,不得超员乘坐;不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车辆;

2、乘坐公共电、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顺序上车;

3、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4、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5、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

6、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7、年满12岁才能乘坐两轮摩托车,乘坐时应当正向骑坐,佩戴安全头盔。

8、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9、坐稳扶牢,不追逐打闹,不要向车外投弃物品;

10、在车辆行驶中不准上、下车;

11、下公共电、汽车后如要横过道路,要注意来往车辆。要先上行人便道,等车辆开走后再从人行横道通过。严禁下车后从车前穿越道路,甚至在车前猛跑。

四、交通事故自救与紧急措施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以保护生命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尽快进行自救和急救。我们要牢记以下措施:

1、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记住违章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

2、呼喊周围的人,以便迅速抢救伤员;

3、拨急救中心“120”电话,联系医院求助;

4、拨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详细说明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违章车辆车牌号码,并报上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

5、若自己受伤后,不要乱动,当有人帮助时,应首先告诉对方自己的身份、校名、地址、家长或家庭电话等。获救后要尽快与家长联系;

希望通过学习,能从小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能教育我们的父母家人都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你的家里人还有无证驾驶的人,开拖拉机带人,骑摩托车不戴头盔,我们就应该勇敢地指出来,你的行为违法了,请遵守交通法规。

在最后,我告诉同学们的是要远离校园欺凌,平安上学来,平安回家去,遇到暴力问题时不要回避自己的心理问题,不要胆小怕事,要勇敢面对校园的不良风气,因为懦弱往往会助长别人对你的攻击行为,要用正气、凛然和大义的态度,努力降低自己受到人身攻击的概率。

5.法制教育讲座稿1 篇五

时间:2013.11.13地点:大礼堂主讲人:王志军参与人:全体师生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座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

1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们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来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一中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厅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

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好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惩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买好东西玩,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双休日、寒暑假,什么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听到看到许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前几天在网上看到有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某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进屋后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检察院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地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有一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给他转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辨别善恶。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去年十月份发生的一个案例,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住在某村附近的小女孩小珍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小珍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小珍。走了一段路后小珍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小珍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小珍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小珍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小珍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小珍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小珍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小珍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小珍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

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 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6.法制教育讲座的通讯稿 篇六

评比中发现,各班的教室布置都能立足于班级实际,既注重整体布局又处处体现细节的完美,既注重简洁美观又体现实效与个性,使小小的教室展示了美化的无限魅力。低年级的教室布置富有童趣:有趣的识字角、卡通的卫生角、传播知识的图书角、彰显个性的丰收园……都成为学生学习和展示自己才能的舞台。中高年级的班级布置富有文化气息:一幅幅图画、书法作品展示了学生的特长;一张张色彩明丽的手抄报成为了亮丽的风景;一篇篇生动的作文拓展了同学们的思维……有形的环境与无声的文化有机结合,创造出了一片有生命感的教室文化天地,让学生在无声的熏陶、感染和鞭策中受到教育。通过评比,最终一(3)、二(1)、二(3)、六(1)、六(4)这5个班获得了“最美班级”的称号。

此次评比活动,是该校推进“美丽学校”建设的一部分,它不仅使各班面貌焕然一新,更培养了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合作精神,还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有力促进了班级文化的形成,校园的整体环境随之也得到了提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法治,迎接XX市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年12月5日在合肥求实职业学校食堂大厅举办了以“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的法制进校园专题讲座。讲座由政教处吴主任主持,合肥双凤派出所郑所长主讲,xx校长做了总结发言。

郑所长的讲座从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与学校内部专项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等三个方面展开。讲座中结合中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目前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陋习,通过剖析具体的司法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分析,让学生们深刻地认识到进入营业性网吧、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巨大危害性。他谆谆告诫学生一定要告别陋习,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懂得知法守法对于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郑所长在讲座中,与学生提问互动,学生积极作答,台下学生掌声热烈,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郑所长对法律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讲座,通俗易懂,互动性强,会场气氛既严肃认真,又热烈活泼,学生容易接受,也乐于接受,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稿 篇七

讲座时间:2012年6月23日 讲座地点:学校操场

讲座人:青腰镇派出所所长 : 刘文华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研究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学习,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将来做一名建设伟大祖国的栋梁之材。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学们,在我们学校学生中可能有点燃农民柴草的行为,也有纠集他人拦截殴打其他同学的行为,也有抢夺弱小同学饭卡的行为,现在我们就有答案啦。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能再认为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啦。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

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举例说明);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如:一名十五岁初三男生,为了弄钱买武侠小说,连续七次入室盗窃纵火,判有期徒刑10年。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抢劫,他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总结起来,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家庭的和学校的因素。那么,今天我们就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个个“年轻气盛,血气方刚”,都具有敏感、好奇、喜欢冒险、爱模仿的特点。如果引导得当,这些特点就是优点,对吸收新鲜事物,探索未知事物都有好处。如果缺乏指导或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有句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也处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不知天高地厚,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顾后果。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其中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抢劫、盗窃、敲诈得来5万元,有4万多元是用于打电子游戏机。许多人都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丧失了理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准则。还有,前段时间发生这样一个案例,有几位未成年人为了吃夜宵,而又没有钱,就到晚上黑暗处几名同学的钱财,共获得20元,就因为这20元钱这几个人结果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同学们,为了这么小小的20元钱,去坐牢值得吗,一失足成千古恨,后悔莫极。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实表现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旷课、夜不归宿;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网吧等场所。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有些同学平时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同时,他们仗着人多众势,互相壮胆,这样就非常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学们,俗话说的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一碗水不小心弄脏了,不能喝了,怎么办?没有关系,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是脆弱的,社会、学校、家庭都要行动起来,保护未成年人。此外,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对于增强未成年人的“免疫力”或自控力、防范于未然,远离犯罪,将有

特殊的意义。

同学们,当前,我们举国上下都在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你们作为一名以学习为主要工作的学生,你们作为一名现代青少年,你们是祖国的力量与智慧,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未来。因此,你们应该时刻牢记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的基本内容,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要努力分清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对于不健康、不文明的现象应当果断地说:“不”!今天,你们要学会“理智做人、乐于劳动、恒于求知、勤于健体、善于审美、健康生活”,做一个和谐发展的现代文明中学生!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下面,我再讲一讲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通俗地说,“预防”就是指通过外界的教导和帮助,结合未成年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防范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守法的目的,这里的“预防”关键体现在“提前”这个字眼。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经常学习法律知识,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特别是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不阅读一些黄色书刊、电影、电视,不玩游戏机,不吸毒、不随便结交不良朋友,不参与赌博,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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