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承诺函

2024-08-21

银行放款承诺函(共2篇)

1.银行放款承诺函 篇一

附件: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行授信业务放款程序和放款行为,保证授信放款手续和放款条件的落实,防范授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南京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南京银行授信业务电子审批流程管理办法》、《南京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操作规程》、《南京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分行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查岗,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审查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查,审核各类授信业务的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对放款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放款审查人员进行放款审查时应遵循“先落实放款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授信申报单位应逐一落实各项放款手续和放款条件,报放款审查人员审查并获其放款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出账手续。

第四条 放款审查人员实施放款审查所依据的授信业务资料主要为申报单位按本行授信业务电子化审批流程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上传的相关资料(包括影像和电子文档)。

第二章 放款基本程序

第五条 放款审查流程。

(一)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由有权决策人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授信业务提交至客户经理“出账管理”中的“已完成审批业务”阶段,客户经理根据审批要求,逐一落实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在“已完成审批业务”阶段草签电子授信合同,并提交至放款审查岗“待放款审查阶段”。

(二)放款审查人员进行放款审查。

1、放款审查人员在“待放款审查业务”中查找需放款审查的授信业务,并 1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查看客户信息、授信业务信息、电子授信合同、各级审批详情及放款审查相关影像资料,对授信合同要素、合同签章及其他放款要件一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并点击“提交处理”按钮,选择“放款审查通过”选项进行流转。

2、如果审查中发现资料需要客户经理补充或修正的,放款审查人员可在签署意见时写明需补充或修正的资料,并点击“退回”按钮,将授信业务退回至客户经理“已完成审批业务”阶段,客户经理查看详情后进行资料补充;如果审查中发现授信合同填写有误,需要客户经理补充或修正的,放款审查人员可以签署相应意见并点击“提交处理”按钮,选择“退回重新签订合同”将授信业务退回至客户经理“信贷员待签订合同业务”项下。电子授信合同经放款中心审查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三)授信合同确认。

1、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出账管理”中的“待放款审查阶段”列表中查看授信业务所处状态,如果“打印授信合同”项下字段显示为“同意”,即可打印授信合同,在完成授信合同的签字盖章程序后,将纸质电子授信合同送至分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处进行授信合同确认。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客户经理应同时将加盖会计部门业务章的“保证金入账凭证”银行留存联复印件提交授信合同确认人员进行审查。

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在“待授信合同确认”中对客户经理提交的纸质授信合同与信贷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授信合同进行比对,确认二者一致后,对授信合同签章进行审查;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合同确认人员需同时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加盖会计部门业务章的“保证金入账凭证”银行留存联复印件,核实保证金是否到账,以及保证金比例是否与银行承兑协议要求一致。

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审查通过后,完成两项工作:一是点击“补登”按钮,补登该合同签订日期;二是签署意见并点击“提交”按钮,选择“审章通过”选项将该业务流转至客户经理的“待出帐业务”阶段,客户经理此时可填写并打印《出账通知书》,与《借款借据》一并交柜面办理贷款入账。

2、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如果合同确认阶段发现合同填写错误,可以点击“提交”按钮,选择“合同退回重新审查”选项,将业务退回至放款审查岗,由放款 2 审查人员点击合同页面的“废止”按钮,将给授信合同废止,并点击“提交处理”按钮,选择“退回重新签订合同”选项将授信业务退回至客户经理“信贷员待签订合同业务”项下,由客户经理重新报审合同。

3、分行辖内支行申报的授信业务,由支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对授信合同进行确认,支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未配备到位之前,由支行行长暂时承担出帐确认工作。支行授信合同确认人员不得由客户经理担任。

(四)放款审查人员对符合放款条件要求的授信业务,区分是否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分别履行相应放款审查流程:

1、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放款审查人员同时点击“同意授信合同打印”和“提交”键,将该笔授信业务提交至其合同确认人员,客户经理打印电子授信合同、完成签章程序,由授信合同确认人员进行确认。上述工作完成后,进入客户经理的“待出账业务阶段”。

2、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放款审查人员点击“同意授信合同打印”,将该笔授信业务提交至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客户经理打印电子授信合同并履行规定手续后完成合同的盖章,由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对抵押前合同章和抵押登记前资料的有效性、表面合规性进行审查。

客户经理按我行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待放款审查业务”阶段补充抵(质)押物信息,并将有效的抵押登记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贴码后,送至扫描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扫描,放款审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授信业务提交至客户经理的“待出账业务”阶段。

第六条 放款审查要求。

(一)放款审查人员按照信贷管理系统中有权决策人的审批意见所载事项,对系统中上传的影像授信资料进行放款审查,包括合同要素(不含合同签章)审查、授信资料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按本规程规定的放款基本程序进行提交。

(二)放款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区分有无放款条件要求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放款。

1、有落实放款条件要求的,遵循“先落实放款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对照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要求,对申报单位落实情况逐项审查。审查中发现申报 3 单位未落实或未全部落实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申报单位继续落实,最终无法落实或仅部分落实的,不予放款。

2、无落实放款条件要求的,放款中心直接对所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按上述流程进行提交。

第三章 放款审查内容

第七条 放款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各类授信业务的发放手续和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对照审批详情列表中审批意见要求,对申报单位落实放款条件和放款手续情况逐项审查。

(二)审查放款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

1、查验借款人放款手续和放款条件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记载是否与决策部门意见相符;

2、查验相关资料表面真实性;

3、查验法律审查意见、法律文件完整性及相关手续办理合规性。重点查验借款、保函、信用证合同及附件,担保合同及附件,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展期协议书,客户出具的保函业务授权书填写要素是否规范、完整;注重查验同一笔业务各项书面文件记载事项之间的一致性;

4、查验授信业务的各项抵(质)押物登记相关手续办理的合规性,重点查验授信业务房地产、土地抵押登记相关登记凭证的规范和完整,查验抵(质)押合同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记载事项是否一致。

第四章 放款其他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放款条件的变更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即放款条件的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更改后放款条件的审查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九条 放款审查人员应坚持独立审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放款审查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或授意更改放款审查意见。

第十条 放款审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泄漏申报单位及授信客户情况,不得向放款审查流程以外无关人员泄漏申报单位及授信客户情况。

第十一条 放款审查人员对于放款条件把握不准、存在疑问或其他可能影响放款条件审查的因素,应及时与授信有权决策人沟通,明确放款条件。

第十二条 对已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凡属在授信期内按审批要求置换担保方式的,由该笔授信业务原审查部门对审批要求置换落实情况进行再审定,放款审查人员审查办理相关置换手续符合要求后,所有置换资料按相关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有分次用款计划要求的授信业务,如果决策部门意见明确的,申报单位需分次上传放款审查资料,按实际用款金额上传至放款审查岗,直至放款金额等于主合同放款金额。如果决策部门意见未明确的,申报单位按主合同用款计划分次下款的,申报单位不需分次上传放款审查资料,按一笔业务进行放款审查,全额核准放款。

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上传的低风险业务,如存单质押授信业务,放款审查人员不负责审查其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仅对申报单位有权审批人意见与授信业务对应的合同要素记载是否一致负责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放款审查人员在审查放款业务时应及时处理,同等条件下按照低风险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和一般放款业务的顺序操作,对低风险业务随时、优先进行放款审查。

第十六条

放款审查人员及授信合同确认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凡违反的,按照分行相关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评议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录: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要件 附录: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查要件

一、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人资料:

1、借款合同正本及借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章程

4、执照

5、股东(董事)会决议及函件 担保人资料:

1、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章程

4、执照

5、股东(董事)会决议及函件

6、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确认及跟踪单》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其他资料:

1、审批要求需补交的资料

2、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声明公证、他项证权证或抵押登记凭证、所有权权属证。

3、保单及交费单

4、企业股本变更资料(工商局印制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本转让协议等)

5、授信业务由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上市公司须提供专刊公告公示提供担保内容。

6、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时,如果无配偶的需提供单身公证书或由经办客户经理确认其身份。

7、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贷款

1、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立项批复(备案)、项目可研批复(备案)等证明材料

2、房地产贷款“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3、对项目贷款资料审查要求除上述二点特别要求外,其他资料审查提供与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资料同。

三、贷款展期

1、原审批资料(主从合同、原审批意见等,放款中心主要核对编号)

2、展期协议书

3、展期担保承诺书

4、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6、执照及章程

7、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贷款

1、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

3、评估报告

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声明公证书

5、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6、借款人及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

7、有效借款用途证明

8、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并由开发商提供区间担保或全程担保的需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

9、担保人(个人)身份证及担保人稳定经济收入的收入证明

10、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授权委托书

11、借款人第二住所证明(以现有住宅抵押的)或安置承诺书

12、有效登记相关凭证及抵押合同

13、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转贷

1、借款合同及附件

2、担保合同及附件

3、借新还旧担保承诺书

4、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6、执照及章程

7、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

2、担保合同正本及附件

3、保兑仓三方协议

4、委托监管协议

5、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表

6、抵(质)押物清单、评估材料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声明公证书

7、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8、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9、有效购销合同

10、执照及章程

11、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保函

1、出具保函协议书

2、保函正本

3、反担保合同

4、客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合同类法律文书法律审查表

6、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7、借款人及担保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8、执照及章程

9、保证金入账凭证

10、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2、委托贷款代理协议

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

5、委托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书

6、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

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贴现合同)

4、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与出票人签订)

5、《最高额保证合同》

6、购销合同和发票

7、申请人及贴现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及贴现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及签字样本

9、风险控制部法律审查表

10、我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开具信用证

1、客户资料(法代证明、决议、签字样本、执照、章程等)

2、风控审查表

3、授信合同

4、最高额保证合同

5、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与申请人签定)9

6、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反面开立信用证业务申请书

7、我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银行放款承诺函 篇二

中南银行是一家侨办银行,创办人为印尼华侨黄奕住。黄奕住在印尼经营蔗糖贸易,在业务发展壮大的同时,他意识到了金融业的重要,将经营重心由商业转为金融业,于1921年在上海创办了中南银行,实收资本为银元500万元。随着业务的发展,中南银行陆续在天津、汉口、厦门等重要商埠设立了分支行,成为近代中国重要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著名的“北四行”之一。棉纺织业是近代中国的支柱产业,很多重要的银行都将其视为主要投资事业,中南银行也不例外,对棉纺织业提供了巨额的放款,并在30年代实际控制了天津、上海几家大型纱厂的经营权。中南银行顺应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在投资中注重同业合作。对中南银行的放款与投资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其投资策略对当代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组建战略联盟,采取联合投资的策略

随着19世纪欧洲工业革命的完成,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为了适应企业巨额的资金需求,银行的规模也必须不断扩大。欧美各国如英国、法国、美国的银行业,纷纷开始了集中化运动,小银行纷纷合并成大规模银行,或与其他银行缔结关系契约,致力于实现资本与势力的集中,谋求营业的扩张,其中,英国的银行集中化运动趋势最为显著。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每年新设的银行很多,但是倒闭的银行也很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业存在很多缺陷,如资本规模小、信用基础薄弱、经营方法落后等。因此,中国的银行业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在20世纪20年代初,也开始关注银行的集中化理论,认为小规模的银行,应采取与其他银行联合的投资策略,可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且可以满足产业部门巨额的资金需求。中国银行业开始出现了小范围的合并,并开始注重银行之间在业务上的合作。具有相同战略目标的银行,往往结成战略联盟,联合承做风险较大的放款与投资项目。银行之间的联合放款与投资,既包括几个银行对于单个企业同一个融资项目的参与,也包括不同银行在不同时期对该企业融资项目的参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这是符合银行业发展趋势的经营策略,也是对私营商业银行非常有利的经营模式,通过与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小规模银行也可参与大额的放款与投资项目,取得了银行与企业双赢的效果。

处于外部不确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又面临同业的激烈竞争,为谋发展,在全球范围内银行集中化浪潮的影响下,中南银行成立之初,便极其注重与同业的合作,有巨额投资,必与数家共同接受,以期实现共存共荣,增加对外实力。在政府鼓励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下,中南银行凭借其华侨资本银行的身份,创办之初便获得了钞票发行权。考虑到创办伊始,根基未稳,对于政府赋予的钞票发行权,中南银行相当慎重。董事长黄奕住与总经理胡笔江多次商议发行事宜,认为单凭自身的资力,难以应付钞票发行中的风险。为了巩固通货信用及维护社会持票人的利益,总经理胡笔江联系金城、盐业、大陆三银行,联合发行,共享发行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四行于1922年成立了四行联营事务所,由四行准备库专办钞票发行事宜,四行由此开始建立了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棉纺织业是中南银行的重点投资产业,在其放款与投资过程中,中南银行与特定的企业之间构建了长期的投资关系,形成了自己的客户群体,并且在同业之中,除了与“北四行”中的金城、盐业、大陆银行合作,还与其他很多同业组织也建立了一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中南银行对棉纺织业的联合放款与投资

中南银行在创办之初,即与中国南北各大纺织公司发生投资关系,在对棉纺织业的放款与投资过程中,构建了较为稳定的关系网络,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业务的扩张。

(一)中南、金城两银行构建的小规模的金融——产业资本联盟

“北四行”中,金城银行也是将棉纺织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两家银行结成了战略联盟,在对几个大型棉纺织厂的放款与投资过程中,产生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30年代中期,实际控制了上海新裕纱厂、天津北洋纱厂和恒源纱厂的经营权。

北洋纺织公司于1922年创立于天津,1936年由中南、金城两银行平均投资接办,并委托诚孚信托公司管理。北洋纱厂与两银行关系极为密切,两银行要求北洋纱厂买棉花、卖棉纱时应尽先照顾通成公司(通成公司是金城银行的附属企业),投保水火险要尽量照顾太平保险公司,购买外汇要尽先照顾中南银行。由此可见,北洋纱厂的经营权实际上是由中南、金城银行所控制。

新裕纱厂前身为上海溥益纱厂,由徐静仁等人在1917年筹办。徐静仁也是中南银行的董事,由于关联董事的关系,溥益纱厂与中南银行关系密切,并且在金城、中南两行常年开户往来,后来由于纱厂方面所欠巨款无法清偿,两银行便以债权团关系清理债务,承受溥益纱厂全部产权。1932年两行开始主持经营,然而经营三年,连年亏损,难以维持营业。至1934年底,由中南、金城两银行有关股东另行发起筹组新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935年2月正式成立,股本150万元,中南银行七成,金城银行三成。新公司成立后,仍是亏损甚多,1937年2月两银行委托诚孚公司代为管理。

以上所述之北洋、新裕纱厂都是由中南、金城两行有关股东投资。此外,在同一时期,诚孚公司受托管理的纱厂还有天津恒源纱厂,后文会详细阐述。

诚孚信托公司由中南、金城两行各出资100万元创办,总公司在上海,以管理纺织业及纺织业附属事业为主要业务。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工商业,因此,两银行陆续将接管的新裕、北洋、恒源纱厂委托诚孚信托公司管理,其受托管理的纱厂实际上仍是两银行的投资产业。两银行以诚孚公司名义,将接管的纱厂联系在一起,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实现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初步形成了一个小具规模的托拉斯组织。

中南、金城两银行在联合投资中结成了稳固的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关系,使得纱厂得以继续营运,银行也摆脱了巨额债务难以收回的困境,并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其关系纱厂由诚孚接管后,营业额日增,每年均获有收益。中南、金城银行根据各自投资的份额承担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中南银行承担了新裕纱厂2/3的投资,因此,纱厂的盈余有很大一部分都分配给了中南银行。endprint

(二)中南、盐业、金城、大陆四银行之间的联合放款与投资

除了中南、金城两银行之间的战略联盟,对于不同的棉纺织厂,如裕元纱厂、大生纱厂,北四行之间也彼此合作,建立了合作关系。

天津裕元纺织公司1918年4月正式开业,投资人为倪嗣冲、王郅隆等,后来为扶助裕元纱厂的发展,又投资创办了金城银行,因此,金城银行与裕元纱厂关系密切。由于北四行之间的联营关系,中南银行也多次与金城、盐业银行联合承做该公司的放款项目。后来裕元纱厂由于亏损太多,无法继续经营,于1935年1月宣告解散,中南与金城银行本来意欲收购裕元纱厂,但该纱厂已售于日方债权——大仓洋行,归日商钟渊纺织会社经营,无奈之下只能作罢。

江苏南通纺织业发达,张謇于1895年在此筹备开办纱厂,1899年正式开工,1907年组建大生纺织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纱厂的营业每况愈下,屡次向银行业借款,中南银行也多次参与承做对大生纱厂的借款,如1922年12月,中南银行与盐业、金城、大陆银行合放南通大生纱厂押款规元70万两,中南银行承借40万两。并且,南通大生纱厂与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订有往来透支户。

(三)中南银行参与的恒源纱厂借款银团

对于特定的银团放款项目,中南银行也积极参与,与很多银行号之间产生了短期的合作关系。棉纺织业的融资规模大,经常由多家具有相同战略目标的银行联合参与融资,组成债权银团,通过制定契约,规定各自承借的份额及责任。银团借款的融资策略,使得银团垄断了企业的资金供给,在满足借款企业巨额资金需求的同时,也使银行实现了贷款风险的分散和资源的共享。

天津恒源纱厂1920年正式开工,是当时天津民族资本最大的纱厂。恒源纱厂在其营业中多依赖银行的资金支持,多次以厂基为抵押品向银行借款,中南银行也为该企业提供了大量放款。对于恒源纱厂的联合放款,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银行号参与,可以分为旧债权银团和新债权银团。

第一,旧债权银团的放款。恒源纱厂的旧债权银团为天津盐业、中南、金城、道生、浙江兴业、中国、东莱、农商银行、永济银号。1927年,恒源纱厂以全厂房屋、地基、机器为抵押向银行团借款,后来又多次向银行团续借款项。至1929年底,恒源纱厂尚欠债权银团本金包括:行化银36万两,银元45万元。为了结束此项欠款,债权银团与纱厂在1930年1月1日订立补充合同,并组织恒源纱厂银行债权委员会,监督实行此项补充合同。为了保障债权稳固,银行设监理一人,稽核员二人,查库员一人,长期驻厂实行监理,便于随时了解厂方的营业状况。如果没有银行的借款支持,纱厂不仅旧欠难以归还,日后的营运也难以维持,债权银团为了收回旧欠,也只能选择继续向纱厂提供借款。同时,债权银团通过对纱厂提供资金支持,逐渐取得了对纱厂的控制权,并且垄断了纱厂的资金供给。

第二,新债权银团的放款。1935年底,恒源纱厂共欠银行团借款本息180余万元,由于连年亏损,难以继续经营,向天津金城、盐业、中南、中国四行(新债权团)借款120万元,用以整理机件,继续营运,中南银行承借25万元。新债权团组织债权管理委员会,接管该厂厂务,委托诚孚信托公司代为管理恒源纱厂的财产及营业。恒源纱厂经诚孚公司代管后,为扩充设备、增加产量、储购物资、整理革新,又多次与新债权团签订借款合同。

此外,中南银行还参与了其他的借款银团,如1925年的山东鲁丰纱厂借款银团、1936年的南通大生一厂借款银团等,本文不再详细阐述。

中南银行注重同业联合,在对棉纺织业的放款及投资过程中,基于相同的战略目标,与同业之间构建了特定的合作关系。战略联盟中的成员根据各自投入资源的多少,享受不同的投资收益,承担不同的风险,均获得了协同收益,即作为组合中的一个企业,比作为一个单独运作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每家银行所拥有的资源、技术都不同,在相同的战略目标下,通过合作,各银行之间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提升了竞争能力,投资风险也大大降低。对利益的追求,使得银行更倾向于与同业构建一定的合作关系,银行之间的战略联盟关系因此更为稳固。

三、中南银行的投资策略对当代银行业的启示和借鉴

近代中国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放款和投资,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对于当代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当代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繁多,商业银行面临着很高的经营风险和国内外激烈的竞争,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等。并且,为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方式,我国也即将试办民营银行,由纯民资开设,自担风险,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热情也相当高昂。然而,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维持发展,避免破产的风险,这是众多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严峻问题,除了政府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等配套措施外,银行自身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中小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同业合作或联合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受地域限制,总体规模较小,大多为中小型银行;很快,私人银行也将会发放牌照,也大都是中小型的社区银行。面对大型商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同业的激烈竞争,采取合作、联合的策略,实现协同效应、规模效应,不失为未来发展的有效途径。如,2011年,湖北省5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为湖北银行。近期,河南省13家城市商业银行也即将共同组建省级商行——中原银行。民营银行的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当注重同业合作,包括与其他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战略目标一致的银行结成联盟,充分利用合作银行的资源优势实现业务的扩张,既可降低破产风险,又有利于中国银行体系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

第二,中小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注重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虽然规模小,无法与大银行相抗衡,但是却也存在着很多的优势,如与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关系密切,具有灵活的经营策略等。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包括即将试办的民营银行,应当精确的进行市场定位,培养自己的客户群体。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等级差、缺乏贷款抵押品和经营风险大,一直以来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中小商业银行应将市场定位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与这些企业之间发展关系型融资,是一个对银行以及企业都极为有利的策略。中小商业银行可以选择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为长期的合作对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既能获得收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能避免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第三,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性产业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中小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当注重扶助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支持。30年代纺织业也可以说是当时中国的新兴战略产业,改革开放后,作为中国传统的支柱产业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也面临着产业转型与升级。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中国纺织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出口贸易受到冲击,以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为特点的纺织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仍需要金融支持以实现战略转型,运用生物资源和高新技术开发研制新的产品。30年代中南银行对棉纺织业的联合放款和投资,实现了小规模的金融——产业资本联盟,促进了近代中国的纺织业发展。当代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可以以史为鉴,把投资新兴战略性产业和改造传统支柱产业作为主要的投放方向之一,以实现金融产业资本双赢的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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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组织理论: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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