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2024-08-23

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精选5篇)

1.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篇一

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会议刚刚结束,市委市政府就召开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议,目的在于深入学习贯彻**精神和***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研究部署全市下一阶段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刚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四个单位从不同角度就户改工作推进情况作了发言,前期工作成效可圈可点,下步工作举措也很实很细,讲得都很好。希望通过这次会议,使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扎实、成效更加显著。下面,围绕这次会议主题,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切实增强改革定力和改革韧劲

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中一项基础性改革,是实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梦”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全市上下按照中央、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职、锐意进取,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力助推了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一是改革政策体系基本建立。20**年**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户改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按照应放尽放、全面放开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行“两放开,一简化”(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市)建制镇落户限制,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进一步放宽了落户门槛,畅通了落户通道。同时,户改各成员单位已制定了涉及公安、卫生、养老保险、民族宗教等14个方面的配套改革实施细则,形成了“1+14”的政策体系,为全市户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二是户籍改革进程稳步推进。户口一元化改登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先城区、再城镇,最后全市铺开的“三步走”工作步骤,扎实推进农业人口就地转户工作。目前,我市已经全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今年截至10月底,全市共改登农业人口**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较去年增长**个百分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预计达**%,较去年增长**个百分点。三是基本公共服务得到保障。市发改委结合自身职能,认真抓实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工作,着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争取国家加大对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城镇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支持;市财政局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20**年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人均每年提高***元,同时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年以来共拨付资金**万元;市国土局积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民进城提供土地、住房财产权益保障,截至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总量为**万亩,**余宗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留足用地空间,今年已上报建设用地**宗,总面积***亩;市人社局全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缴费,享受统一待遇;市教育局对进城务工人员(含城镇新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实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统称“两免一补”)等等。四是户籍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全市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全力以赴,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全面落实省政府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无户口人员落户实施细则“两个文件”,深入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户口专项清理整顿,清理了**个“重、错、假”户口;摸底核实疑似死亡未注销人员信息,核销了**个“死亡”户口,建立了完善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夯实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通过近年来的持续努力,虽然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得到了明显提升,但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与市委、市政府要求,与**等地市相比,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户籍改革政策缺少含金量。目前,我市初步建立了户籍制度改革“1+14”的政策体系,但一些部门出台的改革配套政策,缺少含金量,缺乏可操作性,政策本身本身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口落户城镇缺乏吸引力,有的已进城落户人员还要求将户口迁回农村,呈现“逆城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效果。二是户改政策宣传有待加强。民意调查数据显示,约**%的农民不愿意或暂不考虑进城落户。由此可见,我们的政策宣传普及远远没有到位,户籍改革政策仍没做到进村到户、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例如:很多农民对改革政策认识模糊,有的认为要先交土地再落户口,还有的对进城后享有哪些社会保障不清楚。三是配套改革质量仍需提高。根据前期掌握的工作情况,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户籍改革质量不高的问题。受法规政策和区域发展等因素制约,涉及转户人员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保和农民“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配套改革进展不平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不够,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四是成员单位履职尚不到位。自**年**月户改启动以来,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期间,公安机关作为牵头单位之一,主动作为、充分履职,从前期调研、文件出台、任务分解,再到宣传发动、措施落地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成效显著。但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广泛、任务繁重,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定要群策群力,协同推进,才能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推动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事关亿万人民群众生活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突出“人的城镇化”这一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精准发力,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一要继续完善户口政策,进一步推动五类重点群体落户。当前,一些地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存在“比例失重”问题,也就是通过区划调整“划转进城”比重较大,重点人群落户比重较小。中央、省里对推动重点群体落户的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这五类群体为重点,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切实在重点群体落户上下功夫。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要全面放开落户政策,能落尽落;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和护理人员,要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为他们敞开落户通道,努力让那些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尽快落户。

二要围绕人口迁移变动,进一步完善“地、钱、权”等配套改革。要坚持以人为中心、以人定地、人随地走,准确统计和测算每个城镇落户人口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均占用土地的状况制定差别化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最后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来落实。一是加快落实人钱挂钩。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当年城镇化率较高以及推进程度较快的市县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二是加快落实人地挂钩。要统筹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城镇人口增量在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的因素,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用地。三是加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民进城提供土地、住房财产权益保证。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等“三项试点”,为农民财产权益的显化和实现探索路径。

三要提高城镇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环境。习总书记在谈到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时,指出:“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提高城填化建设水平,既是城市生命力所在,也是城市吸引力所在。我们要结合**发展实际,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务实行动,全面提升城镇化水平,以此有效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市。一是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在编制《***区发展规划(2015-2025年)》、《****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切实增强城镇保障能力,提高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着力完善城市功能。按照改造更新与保护修复并重的要求,健全旧城改造机制,优化提升城市功能;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大力推进铁路等一大批重大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积极调整优化城镇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优化“***”的产业布局,强化产业对城镇的支撑作用,增强城镇创新载体和创业平台作用,增强城镇对产业的服务功能,统筹产业园区与新城新区建设,推进产业新城建设,促进产城融合互动发展。

四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我们必须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抓手,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要让转移人口进得来、住得下、留得住、有保障,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民众。一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打破户籍界限,积极探索开展新生代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的制度。要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给予返乡农民工财税、审批、培训等一系列优惠,促进他们自主创业。同时,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活动,有力保护进城务工者的利益,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二是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坚持“两为主”,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两纳入”,即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的范畴,建立居住证为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措施。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努力让每个随迁子女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三是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凡发现居住证申领条件高于国家标准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低于国家标准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标准,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

三、强化责任,凝心聚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全市各地各单位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扎扎实实抓好配套政策的制定落地,不断把户籍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使落户城市的居民真正得到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实惠。二要加强协作配合。“使命呼唤担当,使命引领未来。”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施其职、各尽其责,抓住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的改革进展,要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三要加强评估指导。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完善定期会商、信息沟通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各个环节有效衔接。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全面了解各地改革总体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反映,大力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开展改革合力,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同志们,***在十九大报告中阐述大会的主题时,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和**,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按照新精神新要求,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不断完善改革思路,破解改革难题,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向纵深挺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2.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篇二

户籍制度改革将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知识、智力、智慧创造条件,使人才这种最重要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其意义是划时代的。但要达到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实现迁徙自由尚需时日。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宪法修正案

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一项与传统户籍制度相矛盾的“迁徙自由权”的问题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提了出来。广东籍人大代表陈丽妮以发起人身份率先向大会提交了《尽快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的议案。

陈丽妮在议案中指出,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给出了迁徙自由的范围: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陈丽妮提出,我国1975年宪法开始取消迁徙自由条款,后来的1978年及1982年宪法都没有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

我国从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来看,它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徙外,一般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陈丽妮等代表提议案建议: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以与国际接轨为原则,我国应将户口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推动制度的变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王太元指出,改革并不意味着取消户口,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将目前的行政调控为主转为经济调控为主,形成国家立法规范、社会经济调控、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新格局。

人口合理流动已成潮流

我国现行的户口管理是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相挂钩,并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如今,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实行户口二元管理结构,人为分割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既不合理也不科学;此外,户口迁移限制太死,影响了公民的正常合法迁移。

小小一册户口本,为什么有如此大的束缚力呢?户口的作用与它被赋予很多功能的特点有关: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1955年出台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以及以后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将户口与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社会福利等公民的权益挂起了钩。

现在,市场大潮汹涌而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远离乡土闯荡世界。但已经实行了40多年的户籍制度还是像一条无形的带子,束缚着人们的自由流动。

在许多大中城市,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就无缘买经济适用房,只能多拿票子买商品房;翻看当地晚报的招聘信息,许多单位都要求求职者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许多青年人因此到处碰壁;分居两地的年轻夫妻要排队等好几年才能团聚;孩子若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上幼儿园、学校都要比当地市民多花不少钱;在酒店从事保安工作的小伙子失业了,一时找不到工作,吃了上顿没下顿,因为他来自农村,没有失业救济……

自从1979年的农村土地改革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人们越来越发现:变革旧的户籍制度,迫在眉睫。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目前,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其中5000多万登记为暂住人口。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人口双向流动是“自由迁徙”的标志

北京市近5年来出现了不少现代化的小城镇,比如昌平小汤山、怀柔杨宋、通州宋庄、房山长沟等。这些地方允许外来私营企业通过投资形式为其本人及亲属等办理北京户口。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提供的数字,到2001年11月底,已有6699户15836人被批准落户。这些小城镇共引进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13个,其中千万元以上的有105个,安排劳动力就业17735人。他们落户的“手段”是到这些地方投资,同时在当地买房。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透露,目前,安徽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此外,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河南、四川等地的户籍改革力度也比较大。

40余年来横亘在中国城乡之间的户口藩篱,有望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被打破。在城市中工作、生活的农民,可能根据新政策而变为“城里人”。

农村与城市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城市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而农村没有。国家应当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农民获得了保障,农村医疗卫生、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城乡差别得以缩小,也必然会带来城市人口向农村的流动。这种人口的双向流动是“自由迁徙”的标志。

据了解,各地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鉴于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还较为悬殊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差别仍将存在的现状,首先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适度机械增长,对其周边地区和卫星城镇,要制订相应的鼓励措施,以吸纳城区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为重点,促进其人口规模的形成和逐渐扩展。

3.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篇三

(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 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 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六条 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 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 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 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 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三条 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第十四条 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五条 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4.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篇四

(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第三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第四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夫妻投靠对

婚龄、被投靠人在本地落户年限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对父母年龄的限制,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限制。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三)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公通〔2005〕263号)要求办理。

(三)职业高中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第六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第七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第八条各地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凭本人申请在当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自治区的设区市要充分考虑到长期居住外来人员的落户需求,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自行制定适度放宽、有效管理的落户政策。

第十条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落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落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提请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关于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公通〔2005〕2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各州市地公安局,兵团公安局:

由于各地在理解、执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关于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户粮迁移管理办法》(新公通〔1997〕45号)中,存在一些差异,造成近期很多群众到公安厅上访。现对突出问题统一规范如下:

一、对毕业时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自治区统一印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毕业后三年内又重新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自治区统一印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将户口从生源地迁出,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自治区统一印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以及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四、转业军人随迁家属子女从原籍迁移户口,凭部队转业证明、军官转业证、结婚证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五、群众申请迁移户口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凭居民户口簿予以出具。

5.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篇五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 ‟62 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必须取消、该调整必须调整的要求,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是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取消。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查并编制保留的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等,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依据其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今后,凡不在保留目录内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在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审批服务力度,编制基建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外商投资审批流程示意图,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提高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程度

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单位和统一监管的办事大厅的事项进行再理顺,确定新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我市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切实

加大职能整合力度,推动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科室整建制向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驻项目落实到位,对行政许可科室授权到位,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当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项目进驻不到位、前后方配合不到位、科室之间相互掣肘以及窗口有职无权、“前店后厂”等问题。对确实不能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年检项目要统一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降低社会成本、强化效能监督为目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运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提高全市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服务手段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的“五统一”工作,为启用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做好准备。要着眼于加快全市行政审批信息化进程,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联网办公。市级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年底前启用,县市区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明年6 月底前启用。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要研究出台办法,实行严格管理。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要完善制度,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要广泛收集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五、明确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今年10 月15 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列出

拟保留项目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的项目及收费项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其中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审核。第二阶段,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有关部门要编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等流程,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核。整个流程时间要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11 月底前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涵盖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中心建设、项目集中办理、网络建设等诸多方面,涉及部门多,实施难度大,必须配合联动,整体推进。市里成立烟台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落实国务院、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研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区域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加快建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延伸审批服务网络,拓宽便民服务渠道。

七、强化监督检查

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经常深入到县市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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