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2024-07-13

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精选7篇)

1.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篇一

化妆品是新时代女性经常购买的一种产品,有很高的销售量。那化妆品的销售计划应该怎么样整理呢,小编今天带来了一些范文,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

我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多年,一直在工作中观看化妆品的销售走势。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条件高了,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就加高,为此,我做出了20xx年化妆品销售工作计划,这仅代表我个人就现在化妆品销售模式的一些先进看法。

首先在做20xx年工作计划前,我先做一些统计。目前,在我国近4000家化妆品企业中,走主流卖场销售路线、俗称“做终端”或“日化线”的厂商只占企业总数的15%左右,的企业采用流通(包括深度分销)、专柜(包括店中店)、品牌专卖店、专业(美容院)线、专供大型百货或零售集团的oem贴牌等通路和方式进行运作。除了百货店、超市和专营店业态以外,许多化妆品销售的新型业态也都复兴、壮大、繁荣,目前厂家直销、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邮购、自动售货亭、药妆店等多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和成长。虽然,企业选择销售通路有其历史的原因,但在通路危机日益深重的今天,未雨绸缪已经不再是智者的从容,而是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通路维新迫在眉睫。

电视购物一般是指消费者通过电视以及互联网、商品目录等相关媒体了解商品信息,使用电话、网络订货,由专业物流公司配送商品的无店铺商品销售模式。由于没有中间商,电视购物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更为实惠的商品。

以开播电视购物频道为主的现代电视购物(也叫做家庭购物)有别于传统的电视直销,它是一种新兴的商品销售方式,是一种全新的零售销售渠道和平台。按照电视购物的过程,主要可将其分为四大环节,即选择产品、节目制作、呼叫中心、物流配送。现代电视购物以“教买不叫卖”的方式做节目,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寓购于教,播出方式采用现场直播和录播的两种方式。

以电视台作为运营主体的购物频道,是产品销售的一个平台,是一个无店铺的“空中超市”。所卖商品也是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如数码产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等等。由于商品品种多、大众化贴近生活、厂家直销价格优惠、信誉好品质有保证,因此,电视购物频道一开播就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两年来电视购物频道的发展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购物频道自诞生起,就将化妆品等产品作为主要商品来推广,现代电视购物已经成为了化妆品销售的新途径。

在家购物,渐成时尚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现代家庭生活也在发生着变化。琐碎的生活、繁忙的工作、拥挤的交通经常让购物变得不那么乐趣盎然。但是也许大家都已经注意到,家庭购物正在悄然改变着这样的无奈。

世界一流的市场研究公司tns公司开展的一项针对电视家庭购物的消费者调研显示,在电视家庭购物的所有品牌中,上海消费者对东方cj家庭电视购物的品牌认知度是的,特别是25~34岁的年轻女性消费者。, 在电视购物频道开播较早的台湾地区,消费者可能不会花三、四十元台币在超市购买便宜的洗发水,他们宁愿花200元台币通过电视来购物。尽管产品的价格要高出几倍,但产品的质量安全打消了客户的疑虑,在质量可靠、市场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台湾消费者更喜欢电视购物。

而在电视购物较为成熟的韩国,消费者通过购物频道来购买化妆品已成为消费习惯和时尚。

据悉,韩国中年演员金英爱运行的黄土化妆品企业真土园所推出的黄土美容香皂在tv购物电视中,不到2个小时就赚了17亿韩元。

6月22日韩国cj电视购物中真土园推出的化妆品产品赚了9亿韩元,之后29日,在gstv购物电视中,通过2个小时的专题节目,一下子卖了2万6500份,收益达到了17亿韩元。这样在两周的节目当中一共赚了26亿韩元。

29日播出的购物节目中,一开始就有许多观众要预定黄土化妆品,电话被打爆了,之后打电话的顾客越来越多,以至于在中途只好中断定单。

由于便利性和质量有保障,在家购物会越来越成为未来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方式,电视购物也将会成为化妆品销售的新通路。

品种繁多,价格便宜

电视购物节目主要是以家庭主妇为对象播放的。通过电视销售形式推销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内衣到皮鞋、从玩具到家具、从美容品到数码家电,各类商品应有尽有。它本着“不求卖得多,东西一定好”的原则,消费目标群体锁定25-45岁的白领女性,这就为化妆品的销售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

有业内人士预测,在未来的几年中,国内电视购物中的商品将达到3000种。除了化妆品和家庭生活用品外,从房子、汽车,到旅游券,都有可能在电视上出现。通常电视购物节目中所提供的商品都比市场销售的要便宜,因为它无需专门的店铺和固定的销售人员,较少的成本自然能够提供较为低廉的价格。

由于化妆品适合通过电视购物来销售,目前国内开播的电视购物频道都开设了美容化妆品栏目,化妆品的品种数量也都维持在几十个至上百个不等,价格通常比传统渠道要便宜,销售情况通过电视购物直播也较为理想。在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商品中,比例的是化妆品,占30%,其次是日用品、健身器材、电子产品、食品、首饰类。)

介绍详细,功能形象

电视购物,其实就是个大卖场,电视可以称得上是个货架,电视购物通过电视发布商品信息,利用电话联系送货上门,免费电话是沟通购买者和商家的桥梁,具有独特的营销风格。每次播出主持人都会邀请产品的厂家代表一同做节目,每种商品都从各个角度向消费者做详细介绍,其中还穿插现场模特的即兴表演,整个节目让人眼睛一亮。如果观众因故没有收看到,还可在网站上搜索节目,进行在线收看,而且还有免费电话接受产品咨询。在传统的化妆品终端柜台,促销员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花半个小时的时间演示解说,而电视购物节目却可以做到。如今,品种少、价格高的“电视直销”已经成为历史,家庭电视购物开始引导的是价廉物美、品种齐全、操作便捷的购物新概念。

(篇二)

1:美食林客流分析

去超市的顾客,主要从西门进去,然后从西门直接出去,而不光顾正门,因为在西门可以存包,而且服务台位于西门附近。

去春天百货的顾客,从正门进去,这也是我们重点开发的顾客,怎样挽留这部分顾客,将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进入到美食林后,这些顾客会做什么?购物、上收银台交款、上厕所、上三楼吃饭,在顾客进店后的过程中进行插缝宣传。

2:怎样让所有进美食林的女性顾客都知道靓佳人?

正门宣传:在积分处、在正门外、在消防栓处,放置靓佳人的x展架,展架内容以促销产品为主,汉字说明为次,设计要点是:人看上去就有购买欲望;也可以派人利用空闲时间在门口进行宣传品的派发。

西门宣传:利用店内空闲时间,派员工到西门进口处,发放靓佳人三折页,进行当场促销宣传。

收银台宣传:在收银台放置靓佳人的宣传品;在收银台放置靓佳人的换购卡(购物满多少元可以获得一张换购卡),目的不是为了增加销量,而是利用美食林的客流进行口碑宣传,让更多的人传播靓佳人化妆品,让更多的女性朋友知道靓佳人。

女性厕所宣传:在厕所内安放讲究卫生标语,附加靓佳人的形象标语(考虑与美食林合作)。

存车处宣传:存包处我们没有办法宣传的话,可以在存车处宣传,让存车师傅穿上靓佳人的衣服,印上靓佳人的标语,或者直接委派员工在存车处进行定时派发三折页。

3:怎样让更多进美食林的女性顾客都购买靓佳人产品?

3.1:活动促销平面宣传:3.1.1展架摆放,店前人流量很大,所以有必要在每次活动的时候做2个展架,放在显要位置,展架内容以:特价产品、名品折扣为主,文字少一点,图片多一点。3.1.2海报和三折页,海报杂志成本过高,三折页活动要与邯郸市6家店活动区分开,武安店的活动要一波接一波,活动不能断,因为美食林内部的活动和阳光商场的活动过于频繁,不搞活动促销就失去了销售卖点。

3.2:活动促销广播宣传:3.2.1空中音响控制,播放靓佳人的促销活动广告片,播放靓佳人的广告片,不能总是根据员工个人爱好播放歌曲,尽量以顾客为导向,以销售为目标。3.2.2利用美食林全商场音响,美食林的音响系统不可能播放我们店的广告片,但是美食林播放系统允许找人寻物的广告,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应该尽量让广播中听到靓佳

人化妆精品店的声音,范例:靓佳人化妆精品店活动促销员听到广播后,请抓紧时间回店内,顾客等你。(一是让人知道靓佳人化妆精品店,二是告诉听众,靓佳人正在搞促销活动)

3.3:活动促销电视宣传:3.3.1门头六块电视屏幕+凯芙兰岛柜一款电视,都应及时播放靓佳人促销宣传广告片,让春天百货一楼尽可能多的出现靓佳人三个字,进行疯狂乱炸。

3.4:活动促销短信宣传:3.4.1根据录入的会员手机信息,有针对性的发送手机短信,扩大靓佳人的影响力。

4:怎样让更多的武安市女性购买靓佳人产品?

4.1三折页平面媒体发放区域:

4.1.1从双马顺着中兴路到建东街,这是重点发放路线,两边门市、街上人流都是发放的重点对象。

4.1.2从美食林春天百货顺着放射路到建材市场,这离美食林比较近,虽然算不上繁华,但是附近居民对美食林都比较认可,也应该是我们发放的重点对象。

4.1.3从桥西路东头顺着桥西路、体育路到体育路西头,这是武安市又一商业街,周边小区比较多,适合发放。

(篇三)

一、活动主题:

快乐女人节“美丽存折”送不停

二、活动目的:

三八妇女节促销活动是化妆品促销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也是新一年的首个重要活动,要通过这个活动激发消费的购物欲望,为新一年的销售打开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活动时间:

3月5日3月12日

四、活动内容:

(1)、活动期间,凡进店者可获赠“美丽存折”1张(可抵10元现金)。

(2)、消费满38元,即可获赠“美丽存折”1张+价值38元的央视广告品牌莱妃护手霜一支。

(3)、消费满138元,即可获赠“美丽存折”5张+价值98元的央视广告品牌莱妃神奇裸妆bb霜一盒+周护。

(4)、消费满238元,即可获赠“美丽存折”8张+价值118元滋可露眼部套盒+月护。

(5)、消费满338元,即可获赠“美丽存折”12张+价值168元的央视广告品牌莱妃逆时空晶采眼精华一瓶+月护。

(6)、所有的“美丽存折”限以后购物使用,每消费50元,就可使用一张“美丽存折”,一张“美丽存折”可抵10元。“美丽存折”有效期至2014年9月1日。

(7)、凡生日、结婚记念日在3月8日的,可凭相关证件到本店领取价值69元的央视广告热播品牌原装产品一份。

(8)会员到场,可享受双倍积分+价值25元的滋可露女性套盒旅行装。

五、执行步骤:

(1)、活动前两天以短信方式通知会员此次活动的内容,并送上节日的祝福。

(2)、准备好“美丽存折”的卡片和顾客登记手册,以便清晰记录顾客的消费情况。

(3)、活动前两天在专卖店的醒目位置和店门口打出此次活动的海报、x展架。

(4)、活动期间在专卖店周围散发传单。

六、费用预算:

卡片费用300元

x展架40元

海报25元

传单200元

其他费用500元

合计1065元

(篇四)

前期宣传:

1.宣传单肯定是要有的,宣传单印得精美些,多找几个人去发,统一服装,具有宣传效果。早晨到居民小区,上班时一看门就可以看到。中午晚上到小学门口,那些等孩子放学的妈妈们一般都很无聊正好用这时间详细看看宣传单,还有就是晚上散步的人,要有针对性的发,18到45岁之间的女性和20到30之间的男性,避免浪费。

2.找建设局协商,在街上悬挂一些横幅,可以用一些爆炸性的字眼:化妆品产品全市!这样才能吸引别人的眼球。多挂一些时间。

3.找两辆小卡,把大幅的宣传彩页四面贴在车厢上,加上音乐,每天在县城各条道路转,这个一般做宣传的都知道,很简单。

4.租两个打气球挂上竖条幅,在广场前期造势。

5.在县城的地方论坛发布软文广告,增加本店的知名度。

6.店面门口可以安上写有化妆品用后效果的跟踪事例,让消费者安心。

活动主题:您的美丽,由我们负责!

永葆青春,从我们开始!

活动内容:

1.利用顾客的便宜心理。你家店肯定也会有日化产品,像牙膏,洗发水,香皂之类的,一般这种东西利润不高,但是利用好了也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这是家家都会用到的东西,首先你可以打出一个招牌:日化用品全市!只是一毛两毛的就能吸引很多人光临你的店,县城里一传十十传百,这样就有了人气。是宝洁,联合利华之类大家都熟悉价格的产品,这样一来顾客就会觉得你家东西都比别家便宜,不管买什么都更喜欢到你这来。

2.你搞活动厂家肯定会有支持,你可以向哪一家要一些气球,一般上面有字的宣传气球质量也都比较好,五月底正好马上六一,可以在宣传单上印上:凭此单进店有礼。来的顾客有小孩子就给一只气球,如果有厂家免费赠送一些袋装的试用装更好,可以给那些潜在顾客。

3.只要是活动期间购买品牌化妆品都赠送贵宾卡,声明贵宾卡平时是要花30--50元购买的,凭此卡购买品牌化妆品可以打9折,可以积分兑换奖品,制作一张贵宾卡使用说明贴在醒目位置。目的建立与顾客之间的长期关系。

4.抽奖活动。一般的活动都离不了。可以设两种方式,购买不同价格的产品抽奖方式不一样。一:购买产品38元以上可以抽奖,奖券性质的,告诉顾客绝无空奖,人们才有购买的动力。一般是幸运奖一些试用装啊,四等奖30名,奖品牙刷,鞋油什么的,三等奖20名,奖品啫喱水,洗手液,沐浴露之类,二等奖5名,奖品功能锅什么的,(事实证明可以设一些化妆品之外的耐用型奖品,这样对顾客更有吸引力。)一等奖1名,奖品折叠自行车一辆。(奖项仅供参考。)二:购买68元以上品牌化妆品的可以参加抓现金活动,里面放一些一毛五毛的硬币,当然五毛的要少,在一个箱子里,顾客把手伸进去,抓出多少就送多少,可以把口剪得小一些,一般顾客抓出来的不会超过10元,大概就是5-7元之间,可以反复试验一下。新颖的方式更会引起顾客的兴趣。抽奖时间是固定在某一天的某一个时间,比如最后一天的上午十点开始,十二点结束。这样前几天的顾客都会在这一天聚在一起抽奖,又形成最后一天的小高潮,抽到奖的顾客要胸带红花合影,反正尽量引起轰动效应。抽奖的最低限额不要太高,要接近县城居民的接受水平。

5.既然楼上有美容美体这方面服务,当然要力推。除了楼上产品也适用以上活动外,还要推出购买品牌化妆品满100元送楼上服务一次,美容,刮痧,手护,足疗等任选一样。一般有护肤意识的人都会考虑的,免费赠送一次效果好的话,也就成为楼上的顾客了,这样带给店里的利润会更大。每位顾客留档案,以便日后回访。

6.要有美容师帮助顾客分析皮肤,有皮肤测试仪免费测试皮肤和头发,顾客看到自己的皮肤有缺陷才会引起护肤的意识。注意不要说得太严重以免引起顾客反感。美容师皮肤要好,语音温柔,懂得顾客心理。如有厂家美容导师在,一般顾客都相信“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可以设置一块地方,像门诊一样,供顾客坐下来详细咨询,导师给予详细解答。

7.确定哪一天开业,以后每年的这一天就是店庆,想个主题,比如第一届化妆节什么的,比较有意义,顾客也比较记得住。既然是化妆节,肯定少不了彩妆,可以请一位化妆师给每位做美容的顾客或者购买品牌化妆品的顾客免费化妆,有需要彩妆的顾客,有了专业化妆师试妆,效果肯定也不一样。活动期间可以选店员或者有兴趣的顾客做示范,给顾客看化妆前和化妆后的区别,县城顾客对彩妆意识不强,但也在逐步上升,一般针对20--35之间的女性。

8.设置一些换购产品。比如平时15元的啫喱水,买够38元可以以10元价格购得。设立一个换购区。这样买够38元即可以抽奖也可以换购,顾客一般很难抵挡住这样的诱惑。换购的产品可以设置一些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只有你一家有别家没有,没办法比较价格的产品。

9.因为马上就是夏季了,肯定离不了防晒霜,可以针对防晒做文章,品牌化妆品购满多少加多少就送防晒霜。比如泊美购满200元再加10元送原价68的隔离防晒霜一支。具体价格可根据店内商品斟酌。也可准备一些遮阳伞,披肩,防晒手套之类的做礼品或奖品。

10.开店当然要有打折的产品,根据品牌利润确定打几折,满一定金额送什么赠品。另外还要有比平时更便宜的日化产品,一般洗衣粉,牙刷,洗发水,纸巾之类日常用的。因为马上六一,孩子们都放假,建议设一些儿童用品特价区,赠品也可准备一些玩具类的,孩子喜欢,家长肯定掏腰包。图案价格要印在宣传单上。

11.活动期间生日的顾客凭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可免费领取礼品一份,礼品随店内情况设置。

12.可准备一些代金劵在店内消费一定数额后发放,为以后的长期顾客做准备。

13.可视店内情况,多推出一些低价产品。对女学生群体免费教其美容知识,吸引她们。推出生日免费试用活动,推广产品。吸引学生生日时,送礼选择本店产品。一般,女学生吸引了,她们的家长也会成为潜在客户。

以上活动项目较多,店主可以选几项影响较大的印在宣传单的醒目位置,开业活动多搞几天,为最后一天的抽奖聚集人气,同时也打响知名度。设置两名形象气质较好的员工在门口迎宾,有顾客进门一定要微笑欢迎,首先给顾客一个温馨的感觉。对于一家店来说,顾客第一次登门的印象最重要,一定要用专业舒服的服务态度留住顾客,一个县城本来人不是很多,美誉度要比信誉度更重要。

活动现场:

1.专业的演出队是少不了的,可以根据经费在你们当地或市里邀请演出团队。请一位台风比较好能随机应变的主持人,中间穿插有奖问答,赠送小礼品。能请到乐队,因为化妆品很大一部分消费群体是年轻人,对乐队都比较感兴趣。设置一些特价产品,每天只销售100件,是日用品,这样肯定每天一早就有人在门口等,宣传达到了,效果太好的话,可能还要维持纪律,按先后顺序购买,没买到的第二天自然还回来,这样一大早就可以聚集人气。人都有凑热闹的天性,这样还愁没有顾客吗?

2.门前有学校也是个很好的媒介,可以在学校旁边设立宣传牌,上书:通往美丽之路等等。用气球什么的把牌子装扮一下,让人从老远一看就赏心悦目愿意往店里去。店门口建议设置彩虹门,各厂家可准备促销台在门口两侧或门前。门口放一些奖品,给顾客以购买的动力。

3.门口要设立广告牌,上面是搞活动打折的产品,以及本次活动的细则等等。可以手写,也可以请广告公司设计,花不了太多钱。大气球仍悬挂竖条幅在门口或广场。

活动程序

八点开门,员工统一着装,放音乐,跳导师教的手语操或舞蹈,建议优雅大方。导师领舞。

八点半,开始销售限量销售的特价产品,发给顾客号码牌,按顺序购买。门口迎宾到位,如有个子高挑皮肤细腻的迎宾。期间可能会有些混乱,注意店内防盗,员工务必要热情服务,给顾客良好印象。

十点,开业典礼正式开始,鸣炮庆祝,是礼仪公司的礼炮,天女散花般彩纸从天而降。播放音乐或者乐队演奏引起路人关注,由主持人宣布开场,店主致辞:尊敬的各位父老乡亲,各位姐妹朋友!今天是我们开业的好日子!多谢各位朋友前来捧场,本人不胜感激。小店将秉着全市的宗旨来回报各位乡亲!您的美丽就是我们的责任!

十点后,会有更多顾客进门,注意好接待。会有顾客索要代金劵,贵宾卡和抽奖卡片,由专人凭购物小票发放。

期间,乐队一直演奏,如经费充足,有些搞笑小丑或杂技效果会更好。中间穿插有奖问答,可以设置一些美容护肤类的问题,答对者发一张卡片到店内领取,总之是吸引顾客到店内去,多转几圈也许就能发现需要的东西。

十二点,演出暂停,告诉顾客下午2点开始,仍有限量特价产品和演出,这样下午也不至于冷清。午间播放音乐。

经费预算:

前期宣传

宣传单 3000份 经费1500元

横幅竖幅 5幅 经费100元

小卡宣传 2辆 经费200元

共计 1800元

活动中

气球 无数个 厂家提供

贵宾卡 1000张 经费1000元

代金劵 1000张 经费500元

抽奖箱 2个 自制

广告牌 2个 经费50元(桥头一个,门口一个)

礼仪公司 1家 经费2000元左右

共计 3550元

(篇五)

一、活动主题

情浓一生,真心表爱意

活动(一)主题:七夕情人,真爱无限

活动(二)主题:爱我,就勇敢说出来

活动(三)主题:情意无价,爱我有奖

二、活动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8月20日

三、活动对象

1、活动(一)针对目标对象:年龄在23岁-45岁之间,衣着有品味,特别是开私家车的男士及顾客;

2、活动(二)针对目标对象:活动(一)参与者及化妆品店会员的丈夫(或男朋友);

3、活动三针对目标对象:活动(二)参与者及所有参加评选的女性;

四、活动内容

活动(一):“七夕情人,真爱无限”特惠活动

活动期间,所有男士可在本化妆品店购买“情侣浪漫心礼”特惠套餐(价值¥999元),赠送给自己的妻子(女朋友),以此充分表达自己的爱意,感谢妻子(女朋友)在过去的一年里对自己的支持和帮助;本店顾客也可同时宣传(爱人共享活动优惠);

美丽心意卡可享受九重特惠:

1、任选本店商品600元;

2、任选本店售后美容护理项目四次;

3、获赠价值399元“爱意无限”客装产品礼盒一套(特别包装)送给妻子(女朋友);

4、8月20日获赠鲜花一束(11朵,颜色自选)和精美巧克力一盒,由专人送到指定人处;

5、获赠男士皮带一条(或衬衫、钱包);

6、获赠男士专用洁面乳一支;

7、赠男士肾部保养护理一次;

8、获赠爱情誓言卡一张,参加“情话评选活动,有机会获得精美奖品;

9、当天落订可获九折优惠;

注:或结婚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以结婚证书为准)可再获九折优惠(折上折)

活动(二):”爱我,就勇敢说出来“爱情誓言表达活动

在2015年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凡购买”情侣浪漫心礼“特惠套盒的男士和本店会员的丈夫(或男朋友,注:不须购买”情侣浪漫心礼“特惠套餐)均可在本店领取爱情誓言卡一张,写下自己的动人情话,贴在本店门口的心形板上,让大家一起来见证自己对爱人的心意,让自己的爱情永恒不变!

活动(三):”情意无价,爱我有奖“情话评选活动

在活动期间,所有的女性朋友均可领取情话评选劵一张,评选出自己心目中的情话表达各个奖项,所有参加评选的女性朋友均可获赠本店送出的体验券一张(或××元代金券),并参加抽奖活动,获取精美奖品;

8月20日17:00现场揭晓评选结果,评比出”最动人情话奖“、”最有创意情话奖“、”人气情话奖“、”最朴实情话奖“、”最幽默情话奖“等五个奖项,获奖者均可获赠免费西餐厅情侣套餐(或免费情侣电影套票);同时抽出参加评选的中奖者若干名(奖项及奖品由化妆品店自定);

五、活动宣传:

1、宣传重点时间:活动前五天

2、宣传手段:a、派单(主题:致男士的一封信,);b、悬挂横幅(活动主题);c、海报  张贴或x展架展示(活动内容说明);d、夹报;e、七夕情侣广告气球宣传(心形粉色气球);

六、活动备注事项:

1、宣传单张要有煽动力和感染力,提出了最合理的、最浪漫的、最体贴的理由,以此打动目标对象――男士;

2、宣传话术重点:着重强调送”情侣浪漫心礼“特惠套餐是对妻子(女朋友)的一种最关爱,是爱的实际行动表现;

3、制定活动销售目标,并分解给各店员相应任务指标,活动结束后按照达成率情况进行奖赏。

4、化妆品店内须进行适当布置,营造节日促销氛围,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如有张贴”男宾止步“的提示,活动期间须撤下;同时在店外摆入心形板时注意城管的干涉;

5、可联合花店、西餐厅、男士服装专卖店等商家共同促销,提升活动的影响力;

6、此方案仅供参考,具体促销内容和执行细节应依据商圈和化妆品店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篇二

一、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消费者界定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对于权利的救济过程中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都有重要的影响, 而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当事人能获得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 由此可知,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海外化妆品代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根据卖家提供的现有的商品代购 (即现货代购) 和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 (即非现货代购) 。前者中, 代购商和买家是纯粹的买卖关系, 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代购商与国外商家的买卖关系, 另一个是代购商与最终买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把最终买家与代购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看作一种服务行为, 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 所以说最终买家相对于代购商来说无疑是消费者, 所以说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与信息获取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 为了保护占据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网购的修改

要想保护一项权利, 首先要确认这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 作为一个消费者, 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 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明晰享有的权利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很多关于网购的增添内容, 这些改进致力于解决现实交易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一) 索要发票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就是说, 代购者在进行交易之时, 应当要提供发票, 如果购买者索要发票, 代购者必须出具。但该条限制并不严格, 很多经营者会用收据来代替发票, 这种方式不规范, 而且无法起到纳税、报销等与发票同等的作用。

(二) 无理由退货的保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首先,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它的设置受到大众的普遍肯定和支持。其次, 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退货等现象。最后, 此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三) 知悉实况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就要求代购者除了提供化妆品的相应信息, 还要提供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 并且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事先进行约定, 明确各自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既有硬性的标准, 又给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 在代购发展得越来越好的今天, 海外代购化妆品的圈子里也将逐渐形成一些交易惯例。第28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知悉真情权。这是消费者在购买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也是能够满足其消费和生活需要的必要条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 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全, 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信息保护明文入法将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受推销电话短信骚扰的状况有望改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法律条文只是从意识上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因为我国缺乏专门法律, 在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而且对于这类纠纷的维权举证也存在较大难度, 所以这只是一条软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用技术手段保障管理, 追索侵权行为的本源和证据并进行索赔。

(五) 责任承担的明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 。

我们知道类似于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数量极大, 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中交易比实体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对风险也要进行更全面的预估。第44条就明确网络交易这种模式的责任承担。消费者在索赔时既可以找消费者又可以找服务者, 如果平台有过错的, 将承担有限责任或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 又划分了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 避免出现纠纷之后互相推诿的情形。该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且该条作为网络交易的主要救济途径, 日后必会得到广泛应用。

三、新法对解决代购中侵权问题的启示

海外化妆品代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大都伴随着对消费者一种或者多种权益的侵害现象, 例如, 商家利用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宣传、化妆品的质量存在缺陷、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内容, 这些变化对于解决上述侵权问题有很好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一)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 代购的主要途径是国内的购物网站, 在代购网站上进行商品购买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交易的虚拟性。交易双方不是以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实现交易, 而是在各自的网络终端前完成挑选、付价、送货、接收的程序。这样方式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家的各种信息, 包括信誉、经营地址、注册的经营范围以及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都很难获取真实情况。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对于商家的入驻做了各种限制性规定, 要求注册相关信息, 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必要信息遥不可及, 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第28条规定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商家信息披露制度, 这一制度的规定旨在解决上述商家信息不明确的问题。但第28条规定的界定不够明确, 值得期待的地方还有很多, 譬如商家信息的披露方式应该让消费者易于获得和保留, 披露的程度要真实、完整、充分, 如果不披露会导致怎样具体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 合理实现“反悔权”的行使

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会发布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 如夸大产品性能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 (4) 作为卖方的商家不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展示关于商品的全部信息, 消费者也无法从其他有效途径获知商品真实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商品选择带有很大的不可靠性。并且就化妆品来说, 是与人的肌肤直接接触, 使用频率很高的特殊商品, 在产品质量上要求很高, 但是由于代购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有差异的皮肤对于不同的化妆品的适应程度不一样, 对于产品质量也有不同的要求, 所以说代购化妆品存在着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 这是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 也影响到了公平交易权的行使, 是消费者最常遇到的侵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网上购物“反悔权” (5) , 给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热情一个“冷却期”。法条中规定的“不宜退货的商品”的概念比较模糊, 它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具体界定, 不过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来说化妆品一向属于特殊商品, 应该不属于退货的范畴。尽管如此,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购的七天“反悔权”的规定对于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侵犯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问题还是指出一个可行的方向。比如说商家可以开创一种经营模式, 在消费者所购买的化妆品中附上小样或试用装, 这笔费用由消费者自己出, 若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消费者就可以将其原装退回。这样的话就有效地解决了化妆品已经开封就不可以退货的问题, 也使得化妆品这种昂贵的消费品在购买后也能合理的行使“反悔权”。并且在第45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文规定了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行为的违法性, 也为惩治此类违法活动提供了处罚依据。

(三) 减少消费者举证难度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了商家有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或者发票的义务, 这就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举证维权的权利。另外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的连带责任, 给消费者的侵权索赔增加了方便, 降低了一定的难度。明确了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应该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向经营商家发出警告, 也促进了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和监督, 使得此类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强有力的规制并提供了有实施性的惩罚依据。

(四) 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交易有时引起买家的个人信息泄露, 消费者隐私权遭到侵犯的现象, 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精神损害。买家向卖家支付费用及报酬也是利用网络在线支付平台, 就这种交易本身来说, 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这是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中财产安全的侵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须经消费者同意才能收集、使用其信息的原则, 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从而侵扰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 并在第50条规定了相应的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利后果, 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海外代购同样受到该条的限制, 在海外代购中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对代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规定商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正当合理并需要公开、经过消费者同意, 一旦发生不当泄露的情况, 商家需要担责。

此番修订将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升级保障, 关键性的一些应有规制在此次立法修订中都有显现, 立法态度很明确, 这对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都有相当大的指引意义。其相关内容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 且由于增加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 使得交易活动中对卖家的要求更加苛刻, 能够优化经营者间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 (6)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这些新增的条款还不能形成完善的体系, 对于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众多问题也不能实现面面俱到, 细致到位地规制和有效解决, 存在着很多界定不清的地方, 应该出台司法或者立法解释对于原则性的法条进行进一步的阐释, 以期达到更为清晰便于适用的目的。

四、完善海外化妆品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相关专门法律来规制, 但是想要对于这种只是作为一种行业出现并引起的法律问题作出专门立法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切实际的。当前来说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扩大已有法律的范畴, 把海外化妆品代购的有关问题吸收进去, 以便解决。我国现有的规制相关问题的法律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有关条约。可以考虑修改上述法律, 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代购合同的性质以及解决方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享有的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增加关于代购合同产生纠纷时管辖的确认与准据法的适用, 或者对现有法律出台解释, 将相关问题纳进法律保护范畴, 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 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通过这种方式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这个新兴领域, 以期达到完善法律, 推动法律进步的目的。详细说来,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对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问题进行规制:

首先, 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加大力度完善海外代购经营者的准入制度。这一点借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办法来对网络平台进行施压, 通过确定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促使其加强规范管理, 确保平台上的销售者主体合格, 注册信息明确, 便于在权益受害时确定相对方。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第三方制定管理细则对于出现不良信誉记录的销售者进行惩罚, 使得其商业信用得到保障。

其次, 通过法律对维权过程中的举证环节作出调整。证据对与纠纷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境外代购交易中最主要的是电子证据, 但这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难以保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举证责任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考虑到境外代购交易具有网上交易的特殊性, 各种交易证据都保存在电子商务系统中, 一般的消费者对这些交易数据的取得都束手无策。所以说, 举证责任的转移也是解决维权难的一条出路。

最后,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法律应该尽量减少“软条文”, 明确规定商家实施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提升购物安心指数, 让法律在实施中树立公信力和威慑力。

摘要:随着海外代购行业的兴起和发展, 诸多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日益显现, 文章旨在通过界定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消费者, 分析代购活动中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益, 在现实交易中受到的权益侵害, 并结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网购的增改部分所带来的的启发, 思考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寻求更好的维权途径, 针对我国现有的状况提出促进和完善保护海外化妆品代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化妆品代购,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注释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22 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复旦大学。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第28条, 第29条, 第44条。

44 张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 《法制与社会》, 2014年第2期 (下) 。

55 陈小龙:《消费者反悔机制的确立与权益保护》, 《法制与社会》, 2013年第十一期 (下) , 第266页。

3.韩国化妆品法规 篇三

化妆品法(试行)

其它相关化妆品关联法律

1.关于化妆品容量、重量标示的自律规约

2.功能性化妆品基准及实验方法

3.化妆品法施行规则

4.化妆品法执行令

5.关于化妆品价格标示制使用要领

6.化妆品标示及管理要领

7.关于化妆品原料指定及实验方法的规定

8.医用品、外用药品及化妆品的沥青色素规定、基准及实验方法

9.关于进口化妆品免除卫检的规定

10.医用品等安全性情报管理规定

11.关于海关指定检查货物及检查方法的告示

12.优秀化妆品制造及品质管理标准

13.CGMP运用要领等

公平交易关联法律

1.关于登门推销的法令

2.关于标示、广告应符合真实的法令

3.关于标示、广告应符合实际的试行令

4.关于广告符合实际的运营指针

5.重要的标示广告告示(99/10/23)

6.关于提供赠品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基准(2001/11/09)

7.不当的标示、广告行为的种类及标准指定告示

8.为公正起见从明年开始,试行修正的广告制度(2000/12/27)等等

与环境关联的法令

1.关于用合成树脂包装材料减量的告示

2.产品的包装方法及包装剂的质量等的基准规定

3.第二种指定贸业公司再利用方针。

4.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及再利用的试行规定

5.关于节约资源及再循环利用的试行令2002/03/06 15

6.关于节约资源及再循环再利用的法律

二、制订原因及主要条款组成

1.化妆品法制订原因

化妆品应包含在药用品的范畴之内,和医药品采取同等或类似的法律标准。同时为了确保进口化妆品与国产化妆品有相同的竞争条件,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特制定本法。

2.主要条款组成

①希望化妆品制造者能根据保健福利部的规定,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进行申请(法第3条)

② 化妆品制造者及进口者或者进口功能性化妆品必须接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审查;制造或者进口的化妆品中含有首次从国外进口的化妆品原料,必须接受对原料成分的规格及安全性的检查(法第4条)。

③ 化妆品的制造者、进口者及销售者不得有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及容易产生误导的标示及广告(法第12条)。

④ 对于没有接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检查的功能性化妆品、含有新原料而没有接受检查的化妆品及变质化妆品等不得进行与销售目的有关的制造、进口、保管,也不得陈列(法第13条)。

⑤ 为保障化妆品的制造者及进口者自主的活动和共同利益,同时为了国民保健,可以组建团体(法第15条)。

⑥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对于违反《禁止制造及进口规定》从事化妆品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及其它化妆品业务,非法进行销售、保管、陈列、制造及进口化妆品或化妆品原材料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废弃处罚(法第19条)。

⑦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有权下令制造商停止生产,规定禁止产品的制造、进口及销售的时间,或定下期限命令违规者全部或部分停业(法第20条)。

三、化妆品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法通过制定对化妆品的制造、进口、销售及相关事项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的卫生保健水平及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发展。

第2条 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清洁、美化,增加魅力,使人容貌变得亮丽;维持、提高皮肤、毛发健康;使用对人体作用轻微的物品。但是,药事法中第二条第4项中提到的用于医药品的物品除外。

2.功能性化妆品是指第1号令中有下列任何一项功能的、由保健福利部法令规定的化妆品。

① 有助于皮肤美白的产品;

② 有助于改善皮肤皱纹的化妆品;

③ 能提高皮肤抵抗紫外线能力、保护皮肤的化妆品。

第2章 化妆品的制造及进口等

第3条 制造业的申请等

1.希望从事化妆品制造业者(以下简称“制造业者”)必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进行申请,申请的事项中有和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规定的重要事项不同的地方必须同时申请。

2.有下面相关情形之一的,其化妆品制造申请书不予受理

① 精神病患者;

② 被禁止、限制生产者及宣告破产后没有获得恢复权者;

③ 毒品等有污染者;

④ 违反本法或违反“保健犯罪团伙相关的特别措施法”,被判禁锢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处罚还没有执行的人员;

⑤ 违反第20条规定,制造设备被处以停产处罚,未满一年者。

3.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请者及希望从事化妆品进口贸易者(以下简称“进口者”)必须按照保健福利部规定的标准配备合适的设备。

4.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与申请及程序等相关的需要项目,由保健福利部制订。

第4条 安全性检查等

1.制造的功能性化妆品及从事进口业务者进口的产品,每个产品必须接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关于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审查。审查过的项目如有变更,审查的程序一样。

2.根据第1项的规定,关于有效性的审查按照第2条第2款各个品种规定的效能及效果试行。

3.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关于化妆品原料的指定告示, 进口的化妆品如含有首次从国外进口的原料,必须在进口以前接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对此原料成分的规格及安全性的检验。

4.关于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接受审查者应根据保健福利部制订的方法提交给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必要的资料。

5.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关于检查对象及标准的事项由保健福利部制订。

第5条 制造者及进口者的义务等

1.化妆品制造者、进口者及与化妆品制造和进口业务有关者都不得违反本法及与本法相关的规定。化妆品的制造及进口必须遵守保健福利部制订的各项规定。

2.制造者及进口者必须根据保健福利部的规定确保制造进口的化妆品符合第9条规定的规格标准。

3.制造者及进口者必须根据保健福利部制订的规定及时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报告生产实绩或进口实绩。

第6条 停业申请等

制造者废业或休业以后再生产必须在20天以内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进行申请,但是停产未满一个月又继续生产的情况不需申请。

第7条 涉及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等

根据“关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国际交易的协议”,制造、进口的化妆品中含有动植物成分,按照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的规定,必须获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许可。

第3章 化妆品审议委员会

第8条 化妆品审议委员会

1.了便于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进行相关咨询,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设立化妆品检疫委员会。

2.关于化妆品检疫委员会的构成、运营等重要事项,由大总统令决定。

第4章 化妆品的操作

第1节 标准

第9条 化妆品的规格标准等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认为,为了国民保健,结合化妆品检疫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化妆品的功能、效果、品质等的规格标准及安全性、有效性的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2节 标示、广告操作

第10条 容器等的记载事项

1.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及附属说明书必须标明以下各种事项。除了由保健福利部指定的容器或包装上必须有的名称、商号、价格等事项外,其它事项记载标示可以省略。

① 产品名称;

② 制造者或进口者的商号及地址;

③ 若含有沥青色素等由保健福利部指明的成分,其成分名称;

④ 内容物的容量及重量;

⑤ 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

⑥ 价格;

⑦ 若是功能性化妆品应注明“功能性化妆品”字样;

⑧ 使用时注意事项;

⑨ 其它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的事项。

2.关于第一项中的价格,必须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销售者记载标示价格 。

3.有关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注明标示方法由保健福利部制订。

第11条 记载、标示注意事项

第10条规定的事项用文字、图画或图案表示时,应标示在容易看到的地方,根据保健福利部的要求,应尽量采用容易理解的用语进行正确记载标示。

第12条 禁止不当的标示及广告行为

1.制造者、进口者及化妆品的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标示及广告:

① 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中关于易误认为医学效能、效果说明的标示及广告;

② 超过对功能性化妆品的有效性、安全性接受的检查范围,或者检查结果不同的内容的标示及广告;

③ 容易造成将非功能性化妆品误认为功能性化妆品的标示及广告;

④ 其它对消费者进行欺瞒或容易造成误解的标示及广告。

2.关于第一项规定的标示、广告以外的其他相关事项由保健福利部制订。

第3节 关于禁止制造、进口及销售的规定

第13条 关于禁止制造、进口及销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与化妆品销售有关的制造、进口、保管及陈列:

① 没有根据第4条规定接受检查的;

② 没有根据第9条规定的规格标准制定,化妆品不符合规格标准;

③ 全部或部分变质的化妆品;

④ 被确认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受过污染的化妆品;

⑤ 有异物混入的化妆品;

⑥ 含有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确定的禁用原料或含有超过许可限度的原料的化妆品;

⑦ 使用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规定的沥青色素以外的其他沥青色素成分;

⑧ 含有虎骨或犀牛角提取物质的化妆品;

⑨ 不符合第3条第3项的规定,基础设施未达到标准而生产的化妆品或者由于保健卫生上有危害、在非卫生条件下制造的化妆品;

⑩ 由于容器包装不良等原因,造成化妆品保健卫生上有危害的化妆品。

第14条 关于禁止销售等

1.没有按照第3条第1项前段的规定进行合法申请而生产的化妆品;违反第10条或者第11条规定的化妆品,进行与销售目的有关的保管及陈列等都要被禁止;

2.贴有易误认为医用的标示、记载的化妆品,不得进行销售或者任何与销售目的有关的保管及陈列;

3.化妆品的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不得将原容器中的内容物进行分装销售;

第4节 化妆品业团体

第15条 设立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本着独立自主的原则,为共同利益及提高国民卫生保健水准,可以组建团体。

第5章 监督

第16条 报告及检查

1.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关鉴定时,有权向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及其它化妆品业务上相关者要求提供必要的报告;有关方面的公务员有权出入化妆品的制造场所、营业场所、仓库、销售场所及其它化妆品相关的场所;有权检查相关账簿、书籍及其他材料;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质问及根据第19条的规定有权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有权要求提供用于品质检查的最小分量的化妆品。

2.第1项提及的公务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明其有权行使权限的证件。

3.关于第1项及第2项的相关公务员资格及其它相关事项由保健福利部制订。

第17条 检查命令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认为有必要对制造者、进口者进行相关鉴定时,有权要求制造者、进口者接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指定检查。

第18条 改正命令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根据第3条的规定对制造者或者进口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老化、生产环境卫生恶劣,有权根据第13条列举的禁止事项进行认证,要求当事人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整顿,整顿结束之前有权决定部分或全部的不合要求设施停止运作。

第19条 废弃命令

1.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及其它与化妆品业务有关者,若违反第13条及第14条的规定,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有权处以废弃其销售、保管、陈列、制造或者进口的化妆品、原料及材料(以下简称“物品")或其他合理处罚。

2.对于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第1项规定的对象不执行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的法律,或者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为了国民保健而采取紧急措施时,会让有关公务人员执行对相关的物品处以废弃及其它认为必要的处罚。

第20条 对制造设施的查封等

1.制造者、进口者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有权对其制造设施查封,或者对制造、进口的产品或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处以一年以内的停业处罚。只有涉及第1号的情况,必须命令其关闭全部制造设施。

① 涉及到第3条第2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② 根据第3条第3项规定,设施不全的;

③ 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对国民保健容易造成危害时;

④ 违反本法及与本法相关法律的情况。

2.关于第1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由保健福利部制订。

第21条 处罚公文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根据第20条的规定,对制造设施的关闭,制造、进口、销售品种的禁止或者对业务的全部停产,需向当事人提供处罚公文。

第22条 罚款处罚

1.制造者、进口者违反第20条规定被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处以停产处罚,可以缴纳5000万元(韩币)以下的罚金,来代替停业处罚;

2.关于第1项的规定,违规的种类、程度不同而需缴纳的罚金金额及其它事项,由大总统令决定;

3.根据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第1项的规定,罚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附加征收相应的滞纳税款。

第6章 附加条款

第23条 申请证件的再发

制造者的申请书发生遗失,或不能使用或者需要申请的事项发生变更,根据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规定,可以发给其申请需要的证件。

第24条 手续费

依据本法, 希望从事化妆品产业而进行申请或接受检查者根据保健福利部的规定,应缴纳手续费;申请事项或者检查事项发生变更者,也应依法缴纳手续费。

第25条 对技术开发的鼓励

保健福利部及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对有助于化妆品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制订奖励的政策,并对研究必需的费用给予支持。

第26条 权限的委托、委任

1.依据本法,根据大总统令,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部分权限可以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特别市长、汉城市长或者道知事进行委托。

2.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依据本法,可以将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部分权限向第15条规定的团体进行委托。

第7章 处罚规定

第27条 处罚规定

1.违反第7条条款,将被处以5年以下劳役或者2000万(韩币)以下的罚款。

2.关于第1项劳役及罚金,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两者并罚。

第28条 处罚规定

1.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劳役,或者1000万(韩币)以下的罚金:

① 违反第3条第1项前段规定;

② 违反第4条第1项前段规定,或者第3项的规定;

③ 违反第13条的规定;

④ 违反第14条第2项的规定。

2.关于第1项的劳役及罚金,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两者并罚 。

第29条 处罚规定

1.违反第12条或者第14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劳役或者500万(韩币)以下罚金。

2.关于第1项的劳役及罚金,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两者并罚 。

第30条 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200万(韩币)以下的罚金。

① 违反第5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

② 违反第1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

③ 违反第16条至第19条的规定,而拒绝接受或妨碍公务人员进行检查或者逃避处罚。

第31条 关联处罚

法人的代表,或个体的代理人在从事与该法人或个体相关的化妆品业务时违反了该法第27条至第30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要受到相应处罚外,其被代理的法人及个体也要受相应的处罚。

第32条 过怠费。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00万(韩币)以下的过怠处罚金:

① 违反了第3条第1项后段规定没有进行变更申请;

② 违反第4条第1项后段规定没有接受变更检查;

③ 违反第5条第3项的规定没有将化妆品的生产实绩或者进口实绩进行呈报;

④ 违反第6条规定没有将废业等事项进行申请;

⑤ 违反第16条规定没有进行报告。

2.关于第1条规定的过怠费,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以下简称处分厅)进行征收。

3.对于不服第2项处罚规定者,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日起30日之内到处分厅提出异议。

4.根据第2项规定收到过怠处罚者,根据第3项规定提出异议时,不受妨碍地向管理法院通报事实,受到通报的法院可以按照非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裁判。

5.关于第3条规定的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处分厅提起复议,又没有缴纳过失处罚金者,将依据税法,附加征收相应的滞纳税金。

附则

第1条 试行日

本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条 有关许可等的经过措施

本法试行时已经依据药事法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者,应以依据本法申请者为准。

第3条 告示、处罚、命令、指定及关于持续证人行为的经过措施

本法实施前,依据药事法规定的“告示、处罚、命令、指定、持续证人行为”等行政机关行为及“各种申请”等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以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及行政机关相关行为为准。

第4条 关于处罚的调整措施

在本法实施以前违反药事法的行为或者过失,按照药事法的规定处理。

第5条 其它的法律改正

药事法也进行如下的修正:

1.第2条第1项、第26条第1项及第44条第2项中“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全部订正为“医药部外品”;

2.第2条第8项、第26条第8项及第29条第2项全部删除;

3.第6章第4节的题目“医药部外品级化妆品”订正为“医药部外品”;

4.第58条中“医药部外品或者化妆品”订正为“医药部外品”;

5.第59条中“医药部外品级化妆品”订正为“医药部外品”,“医药部外品或者化妆品”订正为“医药部外品”;

6.第61条中“医药部外品或者化妆品”订正为“医药部外品”。

第6条 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本法试行时其他法律中引用药事法的相关规定时,对规则有所变更则按照此法或此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法规的中译文如与韩文不符,应以韩文为主。

4.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篇四

执业药师法规考点--保健品化妆品 保健食品管理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药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治疗、不预防。

(1)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保健食品应经国务院药监部门注册。

(2)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报国务院药监部门备案。

(3)其他保健食品应报省药监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管理和批准文号格式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施行。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分类管理制度。对注册的保健食品: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

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

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对备案的保健食品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

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

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参照药品管理的要求予以对待,规定该类食品应经国家药监总局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也参照药品广告的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药监部门注册。

化妆品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药监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管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

现行的批准文号存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分别颁发的两种形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省药监部门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①国家药监督局许可的体例为 国妆特字GXXXX;②卫生部许可的体例为 卫妆特字(年份)第XXXX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①国家药监局许可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国妆特进字JXXXX。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体例:国妆备进字JXXXX。②卫生部许可的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体例: 卫妆特进字(年份)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体例: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XXXX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4年重新审查1次 A型题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是由 A.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国家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A 2.有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说法,错误的是()。

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0月龄至1 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经国家药监部门注册 C.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向省药监部门备案 D.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答案】C 4.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说法,错误的

A.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成人配方食品

B.包括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C.该类食品应当经国家药监总局注册

D.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 3

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答案:A

5.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篇五

养老问题是目前社会上探讨最多的一个话题了,对于养老方面的来说,在不同的险种规定上,相应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户籍不同的城乡投保规定,保险法规这方面是有一定的区别和要求的,下面具体内容我们看以下详细介绍!

我们知道社会的保险种类是分为统筹类和商业投保的,对于养老方面的保险法规规定,要根据投保者的年龄,户籍所在地,户口的性质,还有相应的投保类型来定的!我们如果是按照统筹社保来看的话,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上,这一个保险是比较广泛的,也是存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国家规定企业在用工方面是需要为职工办理保险的,不过这个办理保险的标准是有不同的,有些企业是办理的待遇好一些的投保制度,有些是按照最低要求来进行投保的,因此在统筹社保的规定上,养老保险可以说是一个基本保障类型的保险!

那么从一些商业保险的类型上我们可以看出,商业保险是可以起到自由投保的效果的,如果投保者对于目前得到的统筹类保险不满意的话,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保险法规来定的话,是有权利来购买第二套保险的,这个所谓的商业保险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投保时间还有投保的保额费用来定的,一般保险是有着一个低投资高收益的特点,同时也具备多缴多得的特点,因此不同的收入情况,在投保者选择投保的的时候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针对投保者来说,在选择投保分类的时候,像一些保险法规在这方面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随着社会的老龄化特点越来越严重,在养老保险的政策方面,我国也在进行一定的改革,尤其是针对统筹类的社保来说,在针对养老投保的比例分配上,还有相应的缴费时间上在未来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当然无论如何改变,人们渴望得到终身养老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在选择投保的时候,应该多方面考虑!

6.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篇六

要求: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重点: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难点: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安排: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社会公众的监督。(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 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全的需要。

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岗位职责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本身工作的特殊性与危险性,严格按照岗位责任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成为业界精英。

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

2、文明、守则

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做,如何养成。所以培养工人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

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惟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 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要求,具体内容如 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人员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始终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特种作业员还 必须善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

(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

(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课后复习题: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观念有哪些?

7.最新化妆品法律法规 篇七

广泛使用香水美容化妆品的欧洲各国,在19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对该行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整管制的各类法规条例。

在香水美容化妆品历史文化悠久的法国,与此有关的最早的一部法律颁布于1803年4月11日。该法规指明一切宣称具有医疗功效的化妆品都属于药品的范畴,只能由药剂师负责出售。1916年9月4日的法令,对某些可能用作化妆品的有毒或危险物质的使用作了规定。1975年7月10日,在该行业原先存在的自律条款基础上,国家指定了第一部管制除药品外一切健康保健产品的详细完整的法律。该法律正式修订了公共健康法典第五部分,管制内容涉及化妆品与个人卫生用品的制造、包装、投放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在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内通常被称作Veil法。

1957年创立欧洲共同市场的《罗马条约》问世后,化妆品生产销售的法制化管理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被逐步纳入统一的欧洲法律框架之内。

1976年7月27日颁布的76/768号欧共体指令,便是直接针对该行业生产销售实施管制的最重要法规。该化妆品指令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公众健康,协调成员国的相应立法,促进化妆品在各成员国的自由流通。其条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化妆品被定义为用于人体表面不同部位或接触牙齿、口腔粘膜,以清洗、香化、保护这些部位,保持其健康,改变其外观,去除体味为目的的一切物质或合成品,但不包括药品以及所有口服、注射、吸入及内植的其他产品(《指令》第1款)。

2. 为确保无害性原则,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有关包装、标签、容器、成分、使用说明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尤其是严格遵守禁用或限用物质一览表与允许使用的色素、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一览表(《指令》第2、6款)。

3. 各成员国对符合指令和附件要求的化妆品投放市场,不得以其他理由加以禁止、拒绝或限制(《指令》第7款)。

配合作为欧盟化妆品管理基本法律的76/768号指令,有关部门随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具体实施的法令文件(见本文附录),要求生产企业作为产品无害性的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总部备有一份完整的产品档案以备消费者以及政府部门随时查询、抽检。该份档案通常应包括下列文件: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生产工艺说明;物理、化学及微生物特征;企业检测方法与检测结果;无害性及可能的副作用评估;证实具有特殊功效的资料报告;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质与学历。

生产企业的责任还表现在同时需要遵守其他一些强制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履行化妆品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向预防中毒中心提交产品标本与配方;用标签的形式向顾客明示产品成分及其他相关信息。

以法国为例,作为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无害性监控检测的主体,两个政府部门在各有侧重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执法。卫生部下属的法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安全总署(APSSPS),拥有240个专职工作人员与3个技术实验室,并得到许多专家小组与省级药检师的协助。工业经济财政部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与打击假冒总署(DGCCRP),则指导它的7个稽查大队与3000个执法人员,在市场上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卫生、质量及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法规。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欧盟国家是在无害性原则的法律框架内,建立起以生产企业责任制为核心的市场流通检测体系。它与产品投放市场前的预先审批制度相比,更加合理、经济、有效,因为后者需要政府部门额外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但并不能达到实际阻止不合规范(甚至危险)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目的,反而起着抑制企业技术与时尚创新的负面作用。

二、 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

欧洲国家的行业协会最早可以上朔到工业革命之前的同业公会,在资本主义崛起成熟的一二百年里,它也随之得到了充分的壮大发展。今天位于法国巴黎著名的香榭丽舍大街33号的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FIP),便是欧盟国家行业协会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1898年,世界博览会与高耸的埃菲尔铁塔相聚在塞纳河畔。第二年,法国的香水商们便在巴黎创建了第一个属于自己的行业协会——法国香水联合会。1974年,在此基础上扩大成立的联合会,集合起香水美容化妆品行业的450多家企业,他们分别来自以下6个初级分会:法国香水美容直销联合会(SFPPBVD),法国香水联合会(SFP),法国美容品联合会(SFPB),法国化妆品盥洗品联合会(SFPCT),法国美发产品供货商联合会(SFFCCP),法国药房销售化妆品联合会(SFPCCP)。

由每个初级分会各3名代表与联合会主席共同组成的理事会,是联合会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它代表本行业整体利益与外部对话,监督成员遵守行业道德与守则,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与协助,向公众通报行业本身、产品销售与市场变化有关的情况,并具体领导联合会的国际、技术、法律等部门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多种活动。

欧洲及法国的行业协会组织起着建立政府与化妆品企业之间的纽带并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作用。它努力促进的行业自律活动首先表现为汇总企业的科研成果,使之转化为政府所认可颁布的规章与标准。欧盟委员会第三、第二十四处的工作方式与内容便集中反映了政府与代表企业的协会在这方面的互动关系。

一般而言,欧盟委员会内部共有两个部门跟化妆品行业发生直接的关系:第三处负责与此有关的行政立法,第二十四处在“化妆品与非食品科学委员会”(SCCNFP)的协助下起草技术方面的法规文件。他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主动听取、征求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的咨询意见,尊重并采纳各成员国协会与主要化妆品公司通过COLIPA表达的行业立场。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也反映在建立并引导推动企业遵守实施政府部门有关无害性责任制的强制法规与标准。以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依照政府授权颁发《自由销售证明》为例,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法国与欧盟的有关法规条例(见本文附录)的企业与品牌,都将不能正常获得这份出口到世界上207个国家所必需的官方证书。自2002年3月份起,欧盟各国向中国出口的化妆品均应持有疯牛病方面的检疫证书,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也是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第一个发文认可的颁发该项官方文件的欧盟国家行业协会。由此肯定了后者在行业协调自律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欧洲化妆品协会及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在自律的基础上,代表整个化妆品行业与政府部门持续不断进行沟通、交流与合作,才使得欧洲和法国的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能够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的同时,做到了不断适应化妆品行业日益更新持续发展的特殊需要,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

附录:欧洲及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条例

欧盟:

1.《关于协调成员国某些大体积、大容积产品预包装立法的指令》(1976年1月20日第76—211号指令);

2.《关于在预包装业根据技术发展修正委员会75—106号指令与76—211号指令附件的指令》(1978年9月28号第78—891号指令);

3.《关于协调成员国某些预包装品许可采用的定量或容积规格立法的指令》(1980年1月15日第80—232号指令);

4.《关于修订<协调成员国某些预包装品许可采用的定量或容积规格立法的指令>的指令》(1986年3月18日第86—96号指令);

5.《关于在非食品价格标示方面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建议指令》(《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84年1月13日C8号,1985年8月14日C205号,1986年4月30日C103号,1987年5月7日C121号);

6.《关于协调成员国气雾发生器立法的指令》(1975年5月20日第75—324号指令);

7.《关于协调成员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行政管理条例的指令》(1985年7月25日第85—374号指令);

法国:

1. 一切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的生产、包装、进口机构,即使是只起辅助、从属作用的,都必须在有关省政府进行登记(1977年3月7日第77—220号法令)。

2. 上述登记内容必须指明从购入原料到成品存储各个阶段上的责任人员。负责生产、包装和质量监督的自然人必须持有化学、生物、生物化学方面的本科文凭、工程师文凭,或经过批准的同级文凭,以及从事医生、兽医或药剂师职业的许可证书(1977年3月7日第77—219号法令)。

3. 一切(此类)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做成一份供主管部门随时调阅的专门文件,该文件需载明产品的完整配方、实验报告(对皮肤的作用、保存期限)、制造工艺与使用方法(1977年12月8日第77—1558号法令)。

4. 关于禁止某些物质用于化妆品及个人卫生用品方面,授权公共卫生部随时确定禁用物名单或有毒物一览表,或对某些物质规定剂量上限与指定用途,以及用列举方式规定为达到某一功效所许可使用的物质。同时,一切产品的配方必须报告给3个最重要的中毒者抢救中心,便于后者在有人误食时及时抢救(1980年4月22日的决定)。

5. 化妆品及个人卫生用品的一切商品包装容器上面必须表明:名称;制造厂商姓名、地址;重量或容积;使用有效期;批量编号或其他可确定制造情况的参考标志;先前在广告中出现时的物质名称与百分比含量;使用注意事项。对于外部包装面积有限的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上述的强制性规定允许使用更加简明扼要的标签(1977年4月28日第77—469号法令与1977年12月28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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