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

2024-08-2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精选7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 篇一

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却从来不知道自己的缴费情况?其实很多人都不怎么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信息。那么,如何查询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呢?江门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网址是什么?查询电话又是多少?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江门国际网社保查询

202.104.205.73/

注:填写身份证号码中的“X需要大写;本栏目的社保查询数据来源于江门社保局;

逢周一数据更新,此过程将暂停查询;始查询密码为:888888

社保查询的内容仅供参考,当月的社保具体详细信息请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或致电96807722查询。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办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业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地址:江门市跃进路102号(市体育场侧)

电话:0750-3272901

电话:0750-96807722(自动咨询)160(人工查询)--养老保险待遇科

网址:ldj.jiangmen.gov.cn

[江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 象

广州市越秀区和番禺区的城镇职工以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的门诊病人。

1.2 方 法

主要方法:(1)问卷调查: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参保职工的家庭基本情况,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对个人账户的满意度评价等方面。(2)调查方法:选择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分别在越秀区、番禺区选择一个社区进行入户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35分,回收有效问卷219份,有效率93.2%。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对门诊病人随机抽样调查,发放问卷30份,回收问卷27份,回收率90%。实际分析共245份完整问卷,有效率92.5%。(3)评价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涉及参保职工主观评价和判断的指标,采用5级Likert标度法,并分别赋值5、4、3、2、1分。

1.3 统计分析

以Epidata 3·0建立数据库,进行问卷的双录入,采用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描述性分析、卡方检验等。

2 调查结果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接受调查的245人中,女性125人,男性120人,男女比例相差不大;年龄分布在18~76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63.8%,50岁以上的占7.9%,年龄结构偏小;学历一般在大专/本科层次上,总体水平偏高;月收入平均值为3925元,家庭年总收入平均值为104003元,家庭经济收入总体水平偏高;家庭人口数平均值为4,其中3口之家最多占37.5%。

2.2 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

调查表明,在广州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下,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宽,并过渡到家庭共济,基本上解决了个人账户的基金沉淀问题,调查对象对个人账户的公平性认可度较好;问题为仍有一部分参保者违规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责任意识不高,个人账户的积累能力有限、个人账户的社会效益总体评价不高。

2.2.1 个人账户的违规使用

个人账户的违规使用,主要表现在个人账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成了“购物卡”。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问卷调查的同时,又对门诊病人进行了专题访谈,并进一步暗访了越秀区的10所定点零售药店。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24.9%的调查对象承认其周围存在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其他生活物品的情况。在对药店的暗访过程中发现,10所定点零售药店,除1所外其他9所都陈设有生活用品,如花生油、洗发水等,问及是否能使用医保卡购买时,有4所说是会员赠品,不能购买,其余几所则可以。而在专题访谈中,多数门诊患者认为个人账户的金额较少,平常生病买药所剩无几,但也有参保者个人账户结余过多,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过度积累不仅不利于发挥对个人的约束作用,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医疗消费[1]。调查表明个人账户确实存在刺激作用,当参保者没有医疗服务需求时,就刺激派生了其他的需求。

2.2.2 个人账户在利用上缺乏横向公平

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是指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拥有的医疗保险质量和范围,不取决于收入的高低和支付能力的大小,而应取决于需求水平,即医疗保险按需分配和按能力支付[2]。本研究主要从个人账户的筹资、个人账户利用两个角度来调查个人账户的公平性。从个人账户的筹资方案来看(具体见表1),广州市采取的按职工工资的统一比例,以及按年龄的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筹资方案,93.5%的调查对象认为这样的筹资方案很公平;在个人账户的利用上,调查对象均认为个人账户在使用上比较方便,但仍然存在利用上的差异,经统计分析,导致利用的差异主要与个人收入、家庭收入有关,表现为低收入家庭对个人账户利用率较低(r=0.65,p<0.05)。可见,个人账户的筹资公平性认可度高,而利用上又缺乏横向公平。

2.2.3 个人责任意识不高

我国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阶层的疾病防治问题,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和个人都相应承担着责任。在医疗服务方面,个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1)缴纳医疗保险费用;(2)合理的使用卫生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3)保持自身的健康水平,做到有病早医;(4)在医疗过程中承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在积累作用的同时,也用于强化个人责任,节约卫生服务资源。就目前的调查结果而言,个人责任还有待强化:有35人认为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不承担责任,占调查对象的14.3%;在认为个人承担责任的调查对象中,对个人责任的理解也有失偏颇(见表2)。参保人对个人责任的理解多集中于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作用,而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持健康水平、有病早医的意识还不到位,更不用提对医院医疗行为的监督。个人责任的弱化,使得医疗服务资源不断浪费,也是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2.2.4 个人账户的积累能力有限

我国个人账户虽是借鉴新加坡的“储蓄个人账户”,但实际的运作过程,却截然不同,可归纳为:(1)积累自愿、非强制;(2)每月筹资的额度相对较低;(3)使用不设限额。调查表明,广州市个人账户余额分布呈现以下特点:①极差大。调查对象的个人账户余额存在两个极端,多者多达上万元,少者为0,没有结余。②个人账户的积累有限、基金沉淀并不多,这与我市的个人账户可扩大到家庭范围使用以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扩大有很大的关系。那么,个人账户的积累是否必然导致个人账户基金的沉淀,我们是应加强个人账户的积累,还是维持目前的现状?在询问“是否愿意存现在的钱治未来的病时”,78.4%表示愿意,同时也有78.8%的调查对象担心医保卡的积累资金会随着我国物价水平的提高而贬值,可见个人账户的积累有前景但缺乏好的模式及激励机制。

2.2.5 个人账户与门诊统筹共存效果不明显

广州市自2011年起,就开始实施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城镇职工及退休人员分别按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个人账户转出,这样城镇职工在享受个人账户的同时,还可以使用普通门诊统筹,每人每月300的支付限额。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调查中有81.3%的人认为个人账户加门诊统筹的模式能进一步解决其小病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新的问题:调查对象对普通门诊的使用与个人账户使用的便易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调查对象认为个人账户的便易程度远远高于门诊统筹(χ2=29.33 p<0.05)。就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对门诊患者进行访谈,他们认为普通门诊的确解决了一部分门诊看病的问题,但是每个月的300块,限额太低,而对于大病后的门诊复查,根本就是杯水车薪。

2.2.6 个人账户社会效益的总体评价不高

医疗保险的社会效益表现分担疾病风险、增强抵抗疾病的能力,减少疾病经济负担和劳动损失,有助于社会政治稳定、健康状况改善、生命质量提高、医疗观念就医行为的转变等[3]。本研究对个人账户的社会效益进行了调查研究,包括两周患病率、两周个人账户使用率、两周住院率、个人账户的满意度评价、个人就医行为等。调查统计得出两周患病率为51.4%,两周个人账户使用率为49.4%,两周住院率为6%;从个人账户使用的地点来看,参保者对小病的处理方式多采用自行药物治疗或大医院门诊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初级医疗机构等卫生资源利用有限;当问及个人账户对个人健康水平的提高是否发挥作用,9.8%认为根本没有发挥作用,62.9%认为有一定的改善作用,22%认为有较大的作用,5.3%认为有非常大的作用;总体满意度采用5级Likert标度法,按等级赋值1~5后,得到平均值为2.88(σ=0.041),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的总体评价中等偏下,满意度不高。从以上数据可见,个人账户社会效益局限在对小病风险的承担,对生命健康状况的改善以及就医行为的转变发挥的作用较小,个人账户取得的社会效益较小。

3 个人账户政策改进建议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广州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的问题比较多,也比较明显,个人账户的社会效益产出较小,迫切需要改革。就目前国家的政策导向来看,个人账户面临着去与留的选择,而且取消的呼声高于保留;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询问了参保者的意向,结果截然相反,只有9.8%的赞成取消个人账户,90.2%的人不赞成取消个人账户,可见个人账户的取消面临着很大的阻力,不可断然取消个人账户。笔者认为,在广州市个人账户和普通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模式下,可以进一步探索将二者有机的结合,提高门诊收益水平。

3.1 设置个人账户支付限制,增加普通门诊的资金投入

新加坡医疗储蓄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参保者的个人责任意识较高,如果没有个人责任意识,医疗储蓄账户根本发挥不了作用[4]。就目前的调查结果而言,我市参保者的个人责任意识相对较弱。广州市个人账户使用不设限额,是个人账户积累能力减弱、个人责任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所以应使用共付法,让参保者无论在医院、社区、还是在定点药店,无论购买何种服务和商品,都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控制个人账户的费用、有效增加个人账户的积累,还可以增强人们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个人承担责任的意识。同时,提高个人账户转入普通门诊统筹的比例,并提高普通门诊补偿的最高支付限额,一方面引导参保人使用普通门诊,提高其门诊收益率;另一方面促进个人账户循序渐进的积累。

3.2 个人账户的分级管理,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类型及购买初级卫生服务

为了防止个人账户的基金沉淀,可以借鉴镇江市的“二级账户”将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个人账户“分段式分级”管理——“两级三段”,即一级账户分三段,二级账户做积累。第一段,个人账户筹资水平较低,低于限额300时,将个人账户功能定位于健康管理,结合我国初级卫生保健,把保障的中心放在健康的预防和管理上,节约治病成本;第二段,当个人账户沉淀高于300限额而小于1000限额时,则可增加个人账户的另一功能,用于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进一步提高参保者的保障水平;当个人账户的沉淀大于限额1000时,则个人账户多余的资金则可转入个人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个人账户的积累,此外每月应按照一定比例,将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其二级账户,加强二级账户的积累功能。通过每月校准后的医疗保险消费、贴现率以及退休后生存年龄经过人口学相关因素校正后可计算个人账户应累计的额度[5],二级账户便可计算出其封顶值,而不是无限制的积累。当二级账户的积累资金达到封顶值,医保部门可以根据我市整体个人账户的积累情况,在适当的增加普通门诊统筹划入的资金比例。这样个人账户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既可以立足于预防保健,又有助于建立我国多层次的保障制度,使个人账户的资金“动起来”,发挥风险共济的作用;还可以达到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积累,防患于未然。

3.3 加强对供方行为的控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大背景下,需方的道德风险比供方的道德风险要低很多,所以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其核心是对供方行为的控制。目前,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数量大,尤其是定点医疗药店,加大了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难度。加强对供方行为的控制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降低定点药店的数量。完善分级转诊制度,对于个人账户年均收入并不足以支付个人年均门诊费用,将其引导到基层医疗机构,可明显降低年均门诊费用[6]。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可适当减少定点医疗药店的数量。定点药店数量多,为广大参保者买药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道德风险,个人账户的违规使用多发生在定点药店。将参保者引向社区卫生服务,既能给其提供方便、全面的服务,又能引导其就医行为,并改善我国门诊就诊医院结构倒三角的状况,节约卫生资源。第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包括对门诊处方的抽查、对治疗方案的审核等。除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定期抽查,可借鉴中山市小榄镇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互相监督的办法,在提高监督力度的同时,也让各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对如何规范使用门诊治疗有一定的认识;此外,个人账户的使用,也可选定点医疗机构,引入参保者的选择机制,增加了医疗机构间的竞争,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过程,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宗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成效问题与出路[J].中国卫生经济杂志,2005,3:39-42.

[2]张立.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国内近年研究的若干进展[J].财经政法资讯杂志,2006,4:45-49.

[3]周绿林.医疗保险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8,204.

[4]W.von eiff,T.Massaro.Y.O.Voo,R.Ziegenbein.Medical savingsaccounts:a coer feature of singapore's health care system[J],healtheconom,2002,3:188-195.

[5]Negee-choon chia,Albert K.C.Tsui.Medical savings accounts in sin-gapore:how much is adequate?[J].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2005,24:855-875.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 篇三

一、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实行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个人账户管理的全部职责。在管理模式方面:

李珍(2007)主张建立以省、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全省市个人账户基金。通过立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个人账户基金的受托人地位,代表个人账户所有者的利益行使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产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投资战略,并选择资产管理机构或投资机构,以保证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所有者与基金投资人的角色分离,以保证基金投资环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韦樟清(2006)主张借鉴智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私营机构运营个人账户资金,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资金投资经营等保值增值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同时,个人账户所有者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可从中选择一家或几家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委托代理机构,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郭席四、陈伟诚(2005)为代表的专家认为分账制下,个人账户资金应交由独立的民营养老基金管理,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苏卫东、邓航、李竟然(2010)从国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现状入手进行分析,得出当前国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和投资呈现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和投资筛选和吸收、借鉴的经验。其主张个人在投资管理中需扮演更重要角色。

谢和均(2011)认为适度集中模式较适宜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按照“宽投资、严监管”的原则建立适度集中基金管理模式,以省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本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托人,接受本省各统筹地区的委托,在省级层次上,使受托机构、委托机构、监管机构和投资运营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分权、合理制衡,形成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委托—代理框架;其次,由账户所有人选举代表成立独立基金委员会,代表账户所有人行使各项产权,监督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状况,以防止道德风险。

二、个人账户资金投资方式

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方式方面,我国目前限制过死的投资方式使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极其困难,如果不改革,势必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直接动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进入。

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证券投资,风险过大,不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所以不进为好。根据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年报显示,由于国内股票大幅下跌,导致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627. 34亿元,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393. 72亿元,投资收益率-6. 79%。证券市场投资率的不稳定性可能影响到个人账户所有者权益,甚至降低养老替代率,所以证券投资不能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是、个人账户基金必须进入资本市场。为了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需要,必须对个人账户进行投资,以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张著名,2004)。尽管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货币市场亦不健全,但与其坐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逐渐贬值,不如改进管理,运用其他投资手段进入资本市场。柳清瑞(2005)认为在确保基金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将探索一些增值办法,包括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投资,适当部分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等。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结构的完善和推进资本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增加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深化。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而且丰富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李长东(2010)认为应探索个人账户资产形态多元化分布。应该积极开展投资运营试点,深入研究拓展适合个人账户基金特点的投资渠道,如投资参股市场前景良好,收益持续稳定的交通、能源、金融等行业企业,开发金融市场长期稳健型投资产品,实现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优化个人账户资产形态分布,形成一批个人账户优质资产,以规避通胀风险,使广大参保职工都能够从中获得良好收益,分享经济发展结果。

三、关于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投资的个人思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其基本性质来看,其具有私有性,属于个人私有的财产,其投资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应遵循个人的意愿,可以考虑选举由个人代表组成的省级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个人账户基金的受托人地位,代表个人账户所有者的利益行使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产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投资战略,并选择资产管理机构或投资机构,以保证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所有者与基金投资人的角色分离,以保证基金投资环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但是,在当前个人账戶资金统筹度不高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尽快提高资金统筹层次,另外一方面可借鉴辽宁模式,先将做实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管理和投资。

在个人账户资金投资方式方面,由于当前个人账户资金大部分交由省级部门自行管理,在投资方面,国家限制其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面对当前低存款利率、高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个人账户资金在做实的过程中也在面临者较严重的缩水,因此,当前应以探索有效的保值增值方式为主,首先保障做实资金的含金量。在这一方面个人账户资金可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借鉴经验,深入研究拓展适合个人账户基金特点的投资渠道,如投资参股市场前景良好,收益持续稳定的银行、交通、能源、金融等行业企业,开发金融市场长期稳健型投资产品,实现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优化个人账户资产形态分布,形成一批个人账户优质资产,以规避通胀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珍.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J].中国软科学, 2007(7)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 篇四

(渝劳发[1998]6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

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帐户,并发给《社会保险单位卡》。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持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第七条 失业职工应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失业证》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机构续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复员转业军人,从转到企业参加工作之月起恢复或建立个人帐户。

第九条 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具体程序:

(一)由企业持《重庆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信息采集表》、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二)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审核后的《重庆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信息采集表》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基础档案资料,并同时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个人卡》。

第十条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从1996年1月起,1996年1月以后新就业的人员,从就业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收入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收入包括:

(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应计算的利息。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台帐,并如实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报送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计划制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的2月底前,由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报送《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重庆市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等资料。

(二)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支付额,并列表于4月底前报市级社会保险机构。

(三)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计划》,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提供给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并同时向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拨付计划。

(四)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下达的征收、拨付计划,通知企业。

(五)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社保机构收款联与银行对帐单勾对后,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收台帐。

第十四条 缴费结束后,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收实拨台帐及有关资料,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报告,经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登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1998年7月1日以后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个人帐户均暂不记入,待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补足欠缴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1993年3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补缴。补足欠缴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企业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以其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企业派到境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上年在本企业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次年的缴费工资,按上年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超过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能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引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变更,包括个人帐户的转入和转出两类情况。

(一)转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应由转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资料,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如涉及基金转移,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经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连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档案资料一并转移。

其转出金额为: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时,由转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有关资料,报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若需转入基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基金实际转入情况后,按实际转入额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第十九条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记息。

第二十条 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第五章 个人帐户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当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持职工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重庆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等资料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个体劳动者和失业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其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最后一次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手续,从批准养老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后的调整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支付,其余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第二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帐户余额不够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章 个人帐户的封存

第二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

(一)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

第二十六条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的具体程序是: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持死亡证明、《社会保险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并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由企业持职工出境定居证明等有效证件,并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三)个体劳动者、失业职工死亡或出境定居的,由其代理人或本人持死亡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社会保险机构凭《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办理退费或继承额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后,登录个人帐户并予以封存。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个人帐户无余额的,不办理个人帐户的继承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直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

第七章 个人帐户的结算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一年一度的结算制度,多退少补。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缴费结束后,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

结算内容包括:上年末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当年记入额、当年利息额、累计储存额等。

第三十一条 个人帐户结算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下式计算: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本年记帐利率由市政府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后,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采用计算法,即: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基本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第三十三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八章 个人帐户的帐务核对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应定期核对,保证帐户记录准确。

帐户记录核对发现错误,按规定程序报批复核后,进行修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职工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电脑查询服务,接受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查询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单位卡》和《社会保险个

人卡》及各种表格,由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1日(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1998年08月04日1998年8月4日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问答 篇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面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我县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也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有两种: 按2%+6%缴费和按4.5%缴费。按2%+6%缴费是指按照缴费基数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的医保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按4.5%缴费是指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单位缴纳4.5%的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 1

费年限;基本医疗制度实施之后,按照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目前城镇参保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超过个人账户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在同一个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25万元。

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费用和慢性病医疗费都设有起付标准: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同内第3次住院(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付完后)不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分段累进制报销,10000元以内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5%、20%;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至最高限额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减半。

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10000元以内个人负担比例20%;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负担15%;20000元至最高限额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减半。

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最高支付25万元。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单位缴纳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人员,在职人员报销95%,退休人员报销97.5%。25万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或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在职职工报 2

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另外,同一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最高封顶为1200元。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病种有哪些?如何申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证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共有27种:(1)恶性肿瘤;(2)肺源性心脏病;(3)尿毒症;(4)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5)慢性支气管炎;(6)银屑病;(7)溃疡性结肠炎;(8)肺结核;(9)脑出血脑梗塞;(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精神病;(12)前列腺增生;(13)糖尿病;(14)器官移植;(15)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16)冠心病;(17)高血压(Ⅱ期);(18)类风湿病;(19)甲亢、甲低;(20)慢性肝炎(乙肝);(21)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22)股骨头坏死;(2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24)垂体瘤(催乳素瘤);(25)帕金森氏病;(26)癫痫;(27)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神经性皮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

参保职工患有规定的慢性病,可通过参保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体检医院,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通过后发放《慢性病补助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对参保职工有哪些影响?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欠缴职工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还影响职工的连续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之后因故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续保时应按续保时的缴费基数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调动单位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职工在同一经办机构所管理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应办理统筹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障卡继续使用,个人帐户余额随之转移。在不同经 3

办机构所管理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应办理统筹范围外转移,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随之办理转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况有哪些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况有:(1)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用;(2)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工(公)伤、企业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5)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及建立参保职工个人档案,并缴纳医疗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需预缴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医保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在招用后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的材料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申请书;批准成立的文件、证件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山东省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文件;上工资发放表、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张1寸黑白照片;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及复印件等。

二、如何建立和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的医疗保险终身帐户,是记录、储存个人帐户金额的专用帐户,它以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基金的划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就是本人缴费工资的2%;二是单位缴纳的部分医疗保险费,45周岁及其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这又增加了个人帐户金额。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参保职工门诊就医可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到统筹地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机构或药店划卡即时结算,并可查询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不得提取现金,结余滚存,超支不补,并按国家规定计息,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三、长期驻外和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如何管理?

长期驻外是指在本处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帐户金额应参保人申请,可将结余金额一次性或按支付给个人。5

异地居住是指在本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其个人帐户额随养老金发放。长期驻外和异地居住的人员均不发放个人帐户卡。

四、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异地转诊转院如何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出院时只需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即可。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30天。超量带药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原则上带药费用总金额不能超过300元)。

转诊、转院的条件: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经本市三级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转诊、转院的原则:接诊医院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必须高于本市,先省内后省外。省内仅限济南、青岛的一所三级医院,省外仅限于北京、上海的一所三级医院。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出院后凭异地转诊审批表、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各种费用明细单及有效费用单据,经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个人负担比例与在本市相同。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怎样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工范围,由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确定。《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和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和“乙类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六、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不同药品支付原则有何不同?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全部按比例报销;使用“乙类目录”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以后再按比例进行报销;使用带“适、限、★”号的,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比例进行报销。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全部由个人自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参加职工出院时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出院时只需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即可。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职工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30天。超量带药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原则上带药费用总金额不能超过300元)。

九、参保职工在急诊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患急症在急诊观察期间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急诊观察室期间治疗后直接出院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等每季度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急诊观察治疗转为住院治疗的,其费用与住院治疗合并计算,按住院治疗结算。

十、参保职工怎样申办《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职工患规定病种申请办理《门诊医疗证》的,应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并附本人近二年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由单位汇总报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简称《门诊医疗证》)。并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个一级以上的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一个内不得变更。

按照规定,只有符合《门诊医疗证》确定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十一、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一)符合规定住院条件的疾病并住院治疗的;

(二)患《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所列疾病:

1、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及其后的对证检查、用药治疗和晚期保守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6、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

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8、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并功能障碍者);

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2、冠心病;

13、脑血管病(脑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

14、肝硬化时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

1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6、痛风;

17、红细胞增多症;

18、各种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

19、结核病(活动期);

20、精神病;

21、银屑病;

2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以上);

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白塞氏综合症;

25、克罗恩病;

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7、重症肌无力;

28、脑白质多发性硬化病;

2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30、融血性贫血;

31、骨髓纤维化;

32、硬皮病;

33、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34、帕金森氏综合症;

35、其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疾病。

(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

(四)因公出差在外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的;

(五)因急诊在门诊观察治疗的;

患上述疾病治疗的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超出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哪些?

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定点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

加工费、尸体存放费;膳食费、营养费;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十四、我区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普通日床位费标准是:三级医院15元,二级医院10元,一级医院6元。

(二)门诊科病床按普通床位费标准支付;门、急诊简易床4元;输入液床(椅)1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部分费用的床位费标准是:监护病房费(CCU、ICU),个人先自负30%;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自负30%。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是多少?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仅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治疗;微波刀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先自负30%;

2.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30%;

3.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

4.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费用,个人先自负20%;

5.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自负20%。

(二)诊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个人先自负20%;

2.肾脏、心脏瓣膜、血管、骨、骨髓移植费用,个人先自负20%;

3.心脏激光打孔和快中子治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先自负20%;

4.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费用,个人先自负30%。

十六、如何筹集和管理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

为减轻职工患大病后就医的个人负担,我区建立了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该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区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筹集,专款专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部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解决。

十七、企业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篇六

一、企业新参保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高新区行政辖区内;或地税关系在地税高新分局的企业。

2、参保条件

⑴、新成立单位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新参保企业参保审核办理时间为每月1-10日;

⑵、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前须先参加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⑶、参保企业或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⑷、参保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需经人事劳动或就业部门鉴证(或登记)。

3、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先到中心拷贝“医保数据采集软件”,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用U盘

备份至医保中心,并‘打印表

(一)。

(2)、经过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保险职工工资申报表或税局缴费回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最近一个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最近半年的《工资发放表》;参保职工上工资汇总表;

(9)、填写“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

(10)、劳动情况表。

4、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费工资需包含: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⑦经营者年薪。

根据昆政办【2003】109号文件精神,参保职工工资基数随昆明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职工平均工资额适时调整。

5、申报、核定、缴费

新参保单位于每月1-10号交资料,于当月20-23号到高新区医保中心查询缴费数,拿取核定表,次月1-10号到地税缴费。

二、参保人员变更的办理

办理时间为每月1-10日,如有问题于当月20日前到医保中心处理,每月只做一次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填写《昆明高新区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其他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参保后,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专管员办理,如果请人代理需出示代理证明;

2、专管员如实填报人员变动情况表,做到字迹规范、清晰,填报内容完整、准确。落款处一律加盖单位公章。部门章必须有单位授权证明;

3、办理人员变动手续必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中心统筹科负责查看原件并保留相关复印件。

新增加人员需提供:

(1)劳动登记表原件(所签合同必须一年以上)及复印件,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材料;

(2)拷盘报送人员基本信息;

人员减少需提供: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单位为已故人员办理停保手续时,需要出具死亡证明。

续保(统筹地区内转入人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所签合同必须一年以上,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材料;

(2)续保人员不需报送电子版人员资料,但需填写《昆明高新区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减变更表》,表上必须填转入人员原医保卡号;

(3)统筹地区外转入人员按新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在职转退休需提供材料:

退休人员审批表原件(社保部门盖章)及复印件。凡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才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七、工资变更手续办理程序

医保中心导出员工资数据,将数据复制给单位,单位运行“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软件2.0”以上版本,点击工资变更栏目,启动工资申报-----导入原工资-----更改工资基数----导出更改后的工资基数报送至医保中心。

八、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专管员、电话号码、地税信息等,须出具信息变更证明,准确写明原信息和需更改的信息,参保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号码错误,参保单位需出具信息变更证明,写清医保卡号、姓名、错误身份证号,正确的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有卡号一面)。

九、单位整体转移(统筹区内转移)

参保单位必须提供:

1、转移人员明细,写清楚医保卡号、姓名、工资、身份证号;

2、全员鉴证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统计局审核盖章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单位注销

7.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篇七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

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三)国家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以4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条

个人帐户和凭证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第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

以上职工个人年龄按计算(按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

(一)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除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结转使用,可随职工工作调动转移,可依法继承。

(三)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第十六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用途

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解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一)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缴费对象及标准。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纳标准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三)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四)重庆市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定点配药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配药制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九条

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的实施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职工就医和配药

(一)职工原则上在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往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报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二)职工的就业地或居住地在统筹区域外的,由本人申请,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职工在国内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持首次就诊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四)职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凭医院的治疗结算单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凭证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验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

(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的条件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单位张贴公告,催促缴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职工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职工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药品。个人帐户的资金用完后,上述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并实行统一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不予支付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均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医疗费用的划扣和记帐

职工就医、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从个人帐户中划扣,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向职工收取。

(二)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实记帐。第二十八条

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从个人帐户中划扣的基本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职工根据本办法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九条

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一)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医疗费用结算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接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

(三)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暂缓支付的医疗费用,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在3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最终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职工自己负担。

第三十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按病种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处方、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专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工作。

(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本统筹区医疗保险费。

(三)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四)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五)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协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

(六)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职责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市级统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执行;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月、季度基金收支报表,办理基金收支决算。

(二)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管理,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拨付。

(四)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管理和其他工作。

(五)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赔偿流失基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

统筹区内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

统筹区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

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随所在企业一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下岗职工仍享受企业原有劳保医疗待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企业解决劳动关系以后,重新就业的,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破产企业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在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划转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后,其退休人员可按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统筹区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为了不降低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对公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由同级财政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定。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用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经同级财政批准后列入成本,办法另定。第四十二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长工作年限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执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业的职工参照此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重庆铁路分局所属职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0号)的精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及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相关办法出台之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上一篇:英语作文赏析下一篇:2015年下半年吉林省维修电动中级理论知识考试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