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教育的困境

2024-06-27

浅谈现行教育的困境(精选6篇)

1.浅谈现行教育的困境 篇一

目录

一、摘要„„„„„„„„„„„„„„„„„„„„„„2

二、关键词„„„„„„„„„„„„„„„„„„„„„2

三、农村初中地理教育面临的主要困境„„„„„„„„„2

1、地理教育举步维艰,学科教研地位尴尬„„„„„2

2、专业师资力量薄弱,主导作用难以发挥„„„„„3

3、地理教学模式单调,学生缺乏学习活力„„„„„3

4、学校地理教具较少,正常活动无法开展„„„„„3

5、部分学校重视不足,地理教师待遇不公„„„„„3

6、学生家长不够重视,改变认识任重道远„„„„„4

四、改变农村初中地理教育现状的措施„„„„„„„„„4

1、落实地理教育政策,完善目标管理制度„„„„„4

2、推进素质教育进程,落实教育教学制度„„„„„5

3、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尽快完成角色转变„„„„„5

4、改变传统评价方式,建立合理评价体系„„„„„6

五、参考文献„„„„„„„„„„„„„„„„„„„„7

谈农村初中地理教育困境及应对措施

摘要

农村初中地理教育目前面临诸多困境,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在地理学科不参加中考的影响下,地理在整个初中教学中的地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专业师资少、业务水平低、经费投入少、教学评价不合理等。针对目前现状,必须改变认识,加强学科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评价体系,引导和规范农村初中地理教育。

关键词

地理教育 农村初中 困境 对策

新课标提出“使学生具有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地理科学素养”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学生素质的提升和人的发展。但当前农村地理教学面临诸多困难,新课标创新精神和育人目标的达成存在诸多障碍。要让农村地理教学走出禁锢,真正发挥学科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能力,应在全面分析农村地理教育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农村初中地理教育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就教育相关政府部门分析

1、相关政府部门对地理重视不够,致使地理教育举步维艰,学科教研地位尴尬。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初中地理是不纳入中考学科的,这无疑把地理教育推向了学科教育的边缘,造成社会、学校、家庭及学生个人都对地理学科漠不关心,在农村地区更是举步维艰。地理课往往被学生当成了睡觉课,学校不闻不问,老师穷于应对,学生置之不理,场面尴尬异常。确实让地理老师心理失去平衡,纷纷改教其他学科,这进一步削弱了地理学科的地位。

农村初中一般都成立了各科教研组,便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但地理学科却 2 没有专门的教研组,而是隶属于政史教研组,而且在政史教研组日常教研活动中,一般都不安排地理教研活动。主管部门也极少搞地理教研活动,地理老师只能关起门来教书,地理课堂失去活力,学生学习失去兴趣,教师论文失去评选资格。教师敷衍塞责,课堂死气沉沉,专业地理老师的地位尴尬。

2、相关政府部门对地理教育投资不够,地理教师待遇不公。

当前,国家和地方对农村地区的教育重视度依然不足,特别是对农村地理教育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乡村初中基本没有地理教学所需的教学挂图、地球仪等基本教学工具,其它教学设备更无从谈起,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地理学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二是地理教师缺少交流平台;教师在岗期间进行业务进修、教学交流、观摩学习对于农村中学地理老师来说是一种奢侈。地方教育部门主办的教研活动往往仅局限在城区学校,边远地区的老师很少有机会参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学校老师业务水平的提高。较高规格定点的业务学习因要花费数额不少的差旅费而被校方束之高阁。因此,原本很正常的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就成了农村地理教师难圆的梦,纷纷成了井底之蛙。这种状况使之无法从整体上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因此造成城乡地理教学质量差异悬殊。

地理近多年来不是中考科目,许多学校领导只是为了完成义务教育而开设地理课。地理课在学校课时量中比重较低,地理的1节课只能算0.8课时,同样要准备1节课,可是得到的却是不一样的报酬,大大的打击了教师上课的积极性。领导们在排课时,总是把地理排到下午的第1节和第2节,地理老师每天可谓是倍受饥饿和困倦的煎熬。地理考试的结果也是无人过问。

(二)就师资力量分析

1、专业师资力量薄弱,主导作用难以发挥。

现今农村初中地理教师队伍鱼目混珠、杂而不精。主要表现:一是专业地理教师总量不够,不能满足地理教育需求;据笔者统计,在我县七八年级共40个班级的学校,专业地理老师也就2人,乡镇学校基本没有专业地理老师。二是兼职地理教师专业知识薄弱,甚至根本不懂地理专业;存在以下种种情况:(1)大都是把地理课作为“搭头课”来任教。他们中有主教语文的、数学的、政治的、生物的等,甚至有的学校连搞事务的同志也来兼教两节地理课。(2)更换频繁,有的学校一年更换一个地理教师,个别学校一学期更换一个。(3)兼职地理教师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地理基础知识。这些老师根本就不懂地理知识,要让他们传授更多地理知识给学生简直是强人所难。更何况大多学历偏低、年龄老化。三是挤占“挪用”地理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地理教学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

2、地理教学模式单调,以灌输型为主。社会不关心,学校不重视,老师不积极,学生不主动,导致地理老师上课刻板单调。大多数教师采用的还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不能充分体现地理这门学科的特色,不会用地图,不会在黑板上绘图用图讲解,甚至不备课的现象广泛存在。上课照本宣读,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课堂气氛不活跃,不符合初中生年龄段学习的要求,湮灭了学生学习地理的积极性。

3、学校地理教具较少,正常活动无法开展。

学校在地理学科投资较少,有的农村学校连最基本的教学挂图都没有,更不要说什么地球仪,运行仪,地理园之类的了,曾出现了地理老师带着篮球走进教室的尴尬局面。这必将影响学生的后续发展,和高中地理教育严重脱轨。在农村教育经费比较吃紧的情况下,为地理这样被严重边缘化了的学科争取点经费是相当困难的。地理教育经费的紧张已经严重制约了地理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教师上课只能讲活动,而不是做活动,本来很有趣的地理活动课变得枯燥乏味,不要说学生,老师对自己的课都不满意,但苦于无奈,每年在订购教具的时候地理仍是无人问津。长此以往,地理课只能在学生当中被视为副科,既然学校都不重视,学生又怎能重视起来呢?

(三)就学生方面分析

1、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较差,缺乏学习活力。

地理科目不参加中考,学生也就不重视地理知识的学习;同时,教师陈旧的教学观念和方式无法调动学生对地理的兴趣,也使学生失去了自主学习的机会,导致学生对地理学习麻木不仁。

2、学生家长不够重视,改变认识任重道远。

地理在近年来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副科,这些在学生的脑海里已经成为定式,无论老师怎样强调,怎样引导,都很难改变,寄希望于家长的理解和支持。但调查结果显示:85%的家长对学生地理科目从不过问,10%的偶尔过问,只有5%的家长对此还比较重视,无论期中考试还是期末考试,家长首先关心的是语文、数学、英语,然后就是政史。这种位置,就决定了他们对孩子学习地理将有怎样的引导,没有家长和学校的支持,地理老师又有多大的能耐去改变学生的认识,促使他们去认真的学习地理呢?

二、改变农村初中地理教育现状的措施

地理课是初中生必修的基础课程,它对增进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的爱国意识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开阔学生视野,增长学生知识,我们必须重视农村地区的地 4 理教育工作,大力改变农村地区的地理教育现状,为培养具有环境观、资源观、全球意识的新时代公民努力。

(一)对于相关政府部门

1、应该完善地理教育政策,真正体现地理知识的重要性。

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时俱进,提高地理教育的认识,重视农村地理教育的发展。在地理师资上要尽量向农村倾斜,不断的为农村地理教学倾注新的力量。加大对农村地区地理教育工作的扶持力度。一是真正实施基础素质教育;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要求,降低各学科难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实实施素质教育。二是切实落实学科教育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观念,同等对待各科教学。国家要改革考试制度,不将学科分成三六九等,或者整合课程大纲,对学科教学进行切实可行改革措施,切实重视地理教学。三是努力改变绩效评价方式;把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和所谓名校区别开来,“因材施评”。降低教学成绩比重,加大“育人”权重。四是确实加大农村教育投入;为农村地理教学增加投入,增添基本教学工具和设备,有条件的地区要添置现代化的教学设备,逐渐缩小城乡差别。五是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只有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才能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六是大力重视地理学科教学;鼓励专业教师担任地理教学工作,在进修学习、业务培训、晋升职称、奖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地理教师同等待遇和机会,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条件合适的地区要制定地理学科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让教师了解教育学、心理学、地理科学发展状况及成果,使教师接收新知识、新信息,掌握新的教学手段。尤其向农村地区倾斜,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师资培训和培养力度。七是积极建立城镇交流机制;鼓励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制定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建立城镇中学教师定期到农村初中支教服务或农村教师到城市初中学习交流制度。八是继续鼓励农村支教计划;提倡大学毕业生到农村进行支教活动,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地区担任教师,并在考研、考公务员上给予政策优惠。九是积极推动校园安全立法;要鼓励农村地区的学校和教师在做好安全工作的情况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地理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2、加大地理教育的投资力度,培养更多的专业型地理教师。

一是学校领导要改变意识,更新观念,用全新的素质教育思想指导学校教育,平等对待地理教育,真正重视地理教学。二是制定相关的教学制度,完善目标管理,给老师一个宽松的环境,平等对待每一位教师,提高地理教师的地位,充分调动全体老师的积极性。三是严格按教学大纲开课,开足地理课程。四是学校教导处、教研处除不定期检查,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代课、占课现象。五是鼓励地理教师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教学,如投影、幻灯、录像和多媒体等,尤其是多媒 5 体教学,多鼓励地理教师做课件,这样做即可极大激发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又能帮助学生增加对地理的感性认识。六是改进教学方法,在平时教学中,能开展双边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应大力鼓励地理教师因地制宜发展一些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地理活动提高教学时效,优化教学效果,达到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七是加大教育教研力度,挖掘自身潜力,通过观摩课、评优课、说课、论文评比等活动,大力开展业务练兵活动,促进教师业务能力提高。

3、提高地理教师的待遇,完善地理教具的配备工作。

4、改变传统评价方式,建立合理评价体系。

要想地理学科在农村学校正常的发展,必须要合理公平地对待这门学科,给它应有的地位。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加快地理学科与相关科目的整合,逐渐加大地理学科渗透到其他学科的力度,并在中考分数值上有所反映。二是干脆将地理纳入中考科目,但命制地理试题应遵循新课标精神,处理好三种关系: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有利于初中地理教育和高中地理教学;有利于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三是学校应消除学科歧视,消除主、副科之分,公平对待每一们学科。四是老师 “教”与学生“学”要并重考察。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五是处理好考试和评价的关系。地理学科也可像中考“政史”那样,“全开卷”式进行,不但可以减少学生“作弊”现象的滋生,而且提供了客观公平的环境。这种考试方式可以考出学生的真实地理水平,引起教师注意地图教学,同时也可以引导学生平时要注重提高读图能力,这确实可以起到地理教学“减负增效”的作用。地理学习评价试题的特点应是:框架性,即公民必备的大的地理事实;地图性,即所有的试题都可以通过读图完成;开放性,如暑期去华山、海南等地旅游的情境题中,有方位、距离、行车速度、气温等的查算等题。这样的学习评价方式可以拉近师生情感,改变学生怕地理、背地理的心理;同时也可以促进教师教学理念与教学习惯的更新;可以引导师生双方明确地理学习的方法和目标,强化了地图在地理学习中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当然初中地理学习评价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地理教与学的双方“互动”面,促进地理课堂教学水平的大面积提高。

(二)就师资力量而言

1、教师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尽快完成角色转变 一个合格的教师,要适应素质教育,就得在平时教学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教师可通过网络交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素质,高素质的地理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宽厚的其它学科综合知识,注重地理学科和国内国外的形势发展,关注前缘科学。例如在讲非洲政治地图的变化,长江的开发,黄河的治 6 理时,光从地理角度去讲,显得苍白无力,必须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动态来讲。因此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同时,要提倡、鼓励地理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水平。而作为地理教师自身而言,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广泛涉猎网络资源,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技能,关注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地理学科发展的动态,这样才能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和驾驭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能力。教师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应该彻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转变育人观念,在平时教学中,要备教材、备教法、目标要明确、重点要突出,难点要突破,更注重备学生,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具体设计教案。在具体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脚踏实地,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灵活多变,切不可好高骛远,机械灌输和填鸭式喂学生,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地理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能力,在时间上向学生倾斜,鼓励学生质疑和争议,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能力。

2、努力学习新课改,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模式。

3、不断提高多媒体教学技能,丰富地理课堂。

(三)就学生方面分析

1、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地理知识的重要性。

2、不断培养自己的地理学习兴趣,及自主学习能力。

3、学生家长应意识到地理的重要性,督促学生学好地理。

综上所述,改变我国农村地理教育现状需要靠国家、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农村地区地理教育工作者更要齐心协力,转变观念,充分利用学科特色,创新性地搞好学科教学工作,努力促进学科教学的发展,为培养新型创新性人才而做出地理教学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滕春惠 倪刚,《中学地理教学模式初探》(中学地理教学参考),陕西师范大学杂志社,2005.5 【2】《地理课程标准》

2.浅谈现行教育的困境 篇二

中国现行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同时期开征的主要税种已进行过两轮改革, 但房产税除了进行过两次微调外, 至今未进行大的改革。房产税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的征税与否。按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税。20世纪80年代颁布这部房产税暂行条例时, 中国还没有进行住房市场化改革, 人们普遍居住在拥挤的公房里, 个人拥有住房的极少, 所以, 当时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给予免税。但随着1994年开始的全面推进住房改革, 到1998年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再到2003年国务院正式肯定“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中国的房地产业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在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初, 私人购房面积仅占城镇住房竣工面积的30%, 而现在, 这个比例已达到70%。据估算中国个人拥有的房产市值已达百万亿元以上, 房产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房产现在除了具有居住功能外, 它还是一些人投资、投机的工具, 据媒体报道2014年6月山西煤老板低价抛售位于北京中心城区“和平里八号”的100套住房, 虽是“低价”, 但相对购买时的价格已上涨5倍之多。“住房”已偏离它的根本功能, 正加大贫富差距, 正造成中国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及其团队通过对全国29个省、262个县、1048个社区随机抽样访问调查了解: 2013年城镇地区自有住房空置率为22. 4% , 高空置率还致使4. 2万亿元银行房贷沉淀于空置住房。通过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 提高空置房持有成本, 激活空置住房, 房产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对个人房产征税除了增加房产的持有成本、抑制投资和投机需求外, 其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调节收入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从长远看, 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培养地方税源, 完善地方税体系, 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但房产税改革必将面临扩大税基、评估房产、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困境。

2 现行房产税改革的困境

2. 1 扩大税基、培育房产税成为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困境

中国现行房产税只对经营性房产征收,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税, 造成现行房产税征收面窄, 税源不足。据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 房产税虽然也连年增长, 但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不高, 例如2012年房产税实现收入1372.49亿元, 同比增长24.5%, 但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4%。2011年1月, 沪、渝相继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 但上海仅对符合条件的增量房征收, 重庆仅对九城区的高档住房征收, 税基仍然较窄, 税源仍然不足, 从三年试点的情况看, 对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上海仅征税约6亿、重庆仅4亿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 2008—2010年连续三年房产税占地方税收的比例为4% ; 而2012年美国房产税收入占到整个地方税收收入的78% 。在中国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以2012年为例, 地方财政收入61077亿元, 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8517亿元, 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4%。但从长期看, 中国城镇化水平由建国初期1949年的10.6%, 已上升到2013年年底的53.7%, 相当于7.3亿人口已经纳入城镇化进程。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 城市化进程不可能达到拉美国家的80%, 即使能达到欧洲72.8%、大洋洲70.2%的进程, 以年均2000多万人, 1.5%的速度, 城镇化进程也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 房地产的开发进程必然早于城镇化进程结束, 地方政府不可能一直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拐点已逐渐显现: 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报告显示, 2014年5月全国300个城市共成交土地1767宗, 环比减少19% , 同比减少45%; 土地出让金总额1375亿元, 环比下降30%, 同比下降38%, 土地成交量和出让金均锐减。

扩大税基, 对城镇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使房产税逐步成为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必然趋势。但目前中国个人住房产权性质多种多样: 有拥有全部产权的商品房, 有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有没有产权的小产权房, 还有共建房, 经适房, 军产房等; 房屋权属登记上又不统一: 有分别管理模式 ( 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对土地和房产进行登记管理的模式) 和统一管理模式 ( 统一负责房地产管理的单一管理部门对房产和土地进行统一登记并核发一个房地产证的模式) ; 个人住房信息统一联网工作推进缓慢等都是制约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因素。另外, 房产税是财产税, 非经营性房产不能税负转嫁, 由纳税人直接承担, 扩大税基对个人房产特别是对存量房征税肯定会困难重重。

2. 2 计税依据改革的困境

中国目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 自营房产按房产原值扣除10% ~30%后的折余价值征收, 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设置首先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 这就极易导致同一房产仅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经济行为差异而承担的税负不同, 也会导致同样的房产因购房或自建的时间不一致, 房产原值相差甚远而承担的税负相差甚远; 其次现行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既不能反映级差收入, 又不能体现房产现有价值, 不符合财产税的特征。

按房产的市场价值 ( 或称评估价值) 而非历史成本征收房产税最符合公平原则。但对计税房产进行评估将是一个非常浩大的工程, 房产价值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和区位、房型、小区环境、周边环境、物业等因素有关。如果选择仔细评估, 面对数以亿计的不同房屋, 将会耗费极高的社会成本, 反过来说, 如果只是大体分区域确立房产基础价格, 又易因为不公平而招致反对; 另外我们还没有统一的房产信息, 而且我国的评估人才非常缺乏, 评估体系还未建立, 评估标准还不完善, 以评估价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税改革的技术难题。虽然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开征了房产税, 但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就因为认识和准备不足, 最后在评估环节上出现问题致房产税改革失败。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计税依据暂定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试行办法》中注明待条件成熟时适用评估值。沪、渝直接以交易价格而不以评估值征收, 是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解决了房产评估难题, 但如果对现行房产税进行改革, 房产评估是一个绝对饶不开的问题。

2. 3 征管的困境

房产税改革的焦点是对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征税, 对非经营性住房征税的难点在于征管。从正在实施中的个人出租居住用住房的税收征管上就可见一斑。尽管对居民出租居住用住房国家已统一调低各税税率, 各地在个人出租居住用住房的征管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比如采用综合税率征收, 委托社区代征等, 但偷漏税依然严重, 除非对公出租需要房屋租金发票的, 会“主动”开具发票缴纳税金外, 其他对私出租者偷漏税是一种常态, 税务机关也因纳税主体比较隐蔽、工作量大、征管成本高而放任。与之相似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主要依靠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率不到10%。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没有建立, 住房基础信息管理方面参差不齐等。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建立在对“间接税”征收的基础上, 而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 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目前税收征管的制度设计与房产税不相匹配, 这就要求对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税制的功效要真正实现, 依赖于征管能力, 若是做不到, 税制设计得再好, 也是纸上谈兵, 毫无意义。房产税面向家庭征收, 家庭的结构千差万别, 家庭的房产情况又各不相同, 就目前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将是一个极大挑战。

3 房产税改革的对策

3. 1 扩大税基,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制

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扩大税基, 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不再免税,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制体系。首先, 完善个人房产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只有全面掌握房产存量, 才能为房产税立法提供数字依据。其次, 对房产税提高立法层次。现行房产税是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 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目前对个人征税的税种比如: 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都已上升到“人大”立法的高度, 房产税的立法层次也必须提高。最后, 立法确立房产税的用途。法律应明确规定房产税用于地方的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与民众息息相关的行业, 让纳税人看到房产税确实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美国, 如果州和县政府的房产税收没有保障, 就无法兴建高质量的医院和学校, 甚至雇不起警察、修不起道路, 而社区的公共设施不健全, 又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当地的房价。

3. 2 改革计税依据, 以评估价计征

无论是工商业类房产还是个人居住用住房, 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房产, 计税依据统一为评估价最符合税收的公平公正原则。

首先, 要完善法规体系和房产评估标准。房产税计税依据评估与其他目的评估不同, 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而且要同时对大量的房产进行评估, 工作量大且密集, 很难按常规房产评估程序来完成。因此, 需要从专业角度制订房产税评估的一系列法规与评估标准。

其次, 应采用批量评估的办法。由于房屋数量庞大, 为了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一般应采用批量评估的办法, 而不是单套评估, 一个小区, 甚至一个街道采用统一的评估价, 评估价不同于市场价, 它更注重公平。

最后, 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税务机关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房产的评估不能由征收机关—税务机关操作, 必须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当出现争议时, 能客观、公正地仲裁。

3. 3 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 建立科学的多部门联动的征管体系

房产税的征管, 仍然是现阶段房产税改革的难点, 难点在于如何解决拖欠税款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建立与纳税房产绑定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在纳税期内定期扣缴税款, 其次税务机关应建立短信或微信催缴平台, 对拖欠税款者通过微信或短信进行提醒和催缴。最后, 催缴后仍然拖欠者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住建部门”、工商、金融、出入境等多部门联动, 使拖欠税款者在办理房产交易、工商注册、消费信用卡、银行贷款、出国等任一环节得到制裁。

综上所述, 从长远来看, 房产税改革是必然趋势, 但从现实情况看, 还困难重重。房产税的改革不是简单的税收设计问题, 而是涉及利益再分配、调整税制结构, 关系经济全局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改革能否成功, 要看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系统是否建立, 还要看中国人的纳税意识是否增强。房产税改革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前面的路还很远。

摘要: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1986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不能发挥筹集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功能, 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建议通过对税基、计税依据、征管的改革, 使房产税成为中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房产税,扩大税基,评估价,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2]吴波.城镇化:国际经验与教训[N].人民日报, 2013-01-20.

3.浅谈现行教育的困境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困境;破解路径

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具体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之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的利用形式等问题所形成的土地关系的总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赋予了土地制度更广泛的含义,包括土地的流转制度、耕地的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一系列新的土地关系、土地制度。

一、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但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我国依然面临严峻的问题和挑战。

1.耕地面积的减少

2002年至2008年的7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呈逐年减少的态势,总耕地面积从2002年的127.61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008年的121.76万平方公里。2008年以后,随着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加强,可供耕地面积的下降趋势有所缓和,至2014年,我国总耕地面积为121.72万平方公里。

2.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土地财政一般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的使用权的方式来获取财政收入以维持财政支出。2005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占到公共财政收入的40%,而财政部公布的2014年财政收支情况表明,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为7.59万亿元,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收入为4.26万亿元,占公共财政收入的56%。

3.忽视农民利益

地方政府给予农民较低的补偿,将土地征收为国有,然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征收的土地出售给房地产商、工商业企业等,通过差价来增加政府财政;房地厂商也能够对有开发价值的土地进行开发来获取巨额利润;而农民仅仅获得较少的土地补偿价。政府有时还会以强行征收的方式获取农民的集体用地,对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难以满足农民的诉求,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下,政府等有关部门既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的经营者。这种土地管理制度容易造成政府部门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缺乏招商引致的动力,使农民得不到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实际利益。

2.财税制度的不合理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改革之后我国中央财政占比不断增加,而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14年我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万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7.586万亿元,仅占比54.05%。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减少,而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却在增加,有些县级地方政府甚至出现财政运转困难的问题。公开招标拍卖土地则成为了地方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最有效途径。

3.地方政府对法律的漠视

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征收方案的审批、公告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批、公告等环节出现漏洞,有时甚至非法强制征收农民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甚至会造成群体性冲突。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破解路径

1.明确土地产权

土地财产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最主要财产之一。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土地财产在市场中的优化配置。

2.配套改革财税制度

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不是政府的长久之策,也会减少子孙后代的福利。随着更多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流转,土地财政的空间越来越小,此时需要配套改革财税制度来与土地流转相适应。在财税制度改革过程中,减少对土地使用者的乱收税费的现象,曝光税费收取的透明度。政府应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建设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来加大招商引致,通過企业的培植、入驻来增加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让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财政支出。

3.农民和集体的充分参与

我国现阶段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的原则国家政府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让农民和集体参与进来,确保农民的利益,避免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对农民新的剥夺方式。

参考文献:

[1]时旭辉.农村土地制度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1997,02:58-60.

[2]郭晓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求、困境与发展态势[J].中国农村经

济,2011,04:4-8+17.

[3]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J].当代经济科学,2006,05:1-9+123.

[4]丁任重,倪英.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08,01:80-84+160.

[5]刘守英.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途径[J]. 上海国土资源,2014,01:1-8

作者简介:

4.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演变 篇四

我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的疯狂侵略和国内资本主义势力的兴起,迫使清朝政府不得不对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于是,“废科举、兴学校”,改革教育,制定现代学制。

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个现代学制。这个学制未及实施,到1904年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这是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个现代学制。这个学制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其宗旨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它以当时的日本学制为蓝本,并保留了尊孔读经等封建教育的残余。其突出特点是教育年限长,总共26年。如果6岁入学,中学毕业为20岁,读完通儒院则是32岁。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的学制为蓝本,又提出了改革学制的方案,于1922年颁布了壬戌学制,即通称的“六三三学制”。这个学制受美国实用主义教育的影响,强调适应社会进化的需要,发扬平民教育精神,谋求个性的发展,注重生活教育,在学校系统上,将全部学校教育分为3段5级:初等教育段为6年,分初小(4年)、高小(2年)2级;中等教育段6年,分初中(3年)、高中(3年)2级;高等教育段为4~6年,不分级。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个学制岁几经修改,但基本没有变动,影响深远。

5.浅谈我国现行预算法的完善 篇五

刘小玮 121100903 摘要:预算法具有“经济宪法”之称,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预算

法在实践中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规定过于原则等诸多问题,从而难以起到约束

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作用。有必要加快预算法修改的步伐,通过将全部财政纳入

预算统一管理、扩大公众参与、建立预算审查制度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

算法律制度。

关键词:预算法;财政收支;预算法律制度

Abstract:Budget law is know as"economic constitution",which demonstrates its importanc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But along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democratic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our country’s current budget law in practice has such problems as the content is too simple that is difficult to play the role of constrainting the behaviors of government revenue and expenditures.It is necessary to accelerate the pace of budget law changes,through the unified management of all the finances in budget,expanding public participation,establishing budget review system and so on,further perfect the budget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words:Budget law;financi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Budget law system

《预算法》从1995年1月1日实施至今,国家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民生日益改善,而且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民主和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升。不仅如此,在财政实践中,诸多预算改革举措被证明行之有效,急需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近年来,对于预算法的修改可谓“雷声大,雨点小”尽管修改预算法面临着很多难题和阻力,但是对于《预算法》的修改无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一、全部财政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只有两项工程是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一是1956年黄河规划和三门峡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二是1992年三峡工程建设项目。而投资总额达到3500亿的南水北调工程;国家大剧院50亿的预算,都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1尤为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为了抵御世界金融危机的对我国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十项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为实施上述措施,国务院决定到2010年底投资4万亿元。2008 年12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财政部在预算批准前预拨项目支出资金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在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上述举措对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不无重要意义,但是有违预算法定原则。根据预算法定原则的要求,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根据《预算法》第19条规定,4万亿的财政投资属于预算支出的范畴,理应编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议审批。而委员长会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 1 刘剑文:《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1目支出资金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严重损害了预算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此呈现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政府2008年9月提交的7000亿美元救市方案却是获得参众两院通过并经总统签署《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后才正式生效的。

“政府花钱,议会审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政府的任何财政收支都必须首先编制预算方案并经报权力机关批准。唯此,才能真正发挥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控制作用。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也曾指出:“确保议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工具中,掌握财政预算权力被认为是最完善和最有效的武器,任何宪法利用这种武器,就能把人民的直接代表武装起来,纠正一切偏差,实行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

允许预算外收支的存在,是《预算法》久遭诟病的原因之一。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言外之意,并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必须列入预算,只有“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才受《预算法》的调整和规范。这就会导致大量的收支合法游离在预算之外,无需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管,政府内部的财务管理也难以规范。预算外收支以这种形式将《预算法》撕开一个大大的豁口。本应在公共财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预算法,其地位和作用也会因此大打折扣2。

二十年前制定《预算法》时,也许确实是因为条件不成熟,以至于不得不保留预算外收支。但是,经过漫长的努力以及众多财税专家的摇旗呐喊,时至今日,再说条件不成熟,显然没有说服力。利用此次修改《预算法》的契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取消预算外收入和支出,将所有的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恢复预算的完整性。如果《预算法》仍允许预算外收支的存在,继续纵容政府财政行为不受监督,那将是《预算法》修改的一大败笔。

二、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扩大社会民众的参与

(一)细化预算编制要求

预算编制是预算的首要环节,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未来预算执行的效果。现行《预算法》对于各级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并无具体规定和量化指标,从而导致行政部门编制的项目不详细,预算表所列科目级次太少,所列内容太粗。面对这些没有收支明细表以及详细说明的文字,人大代表既看不出每笔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可靠,也看不出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更无从判断预算是否科学,同时,也无从审查这些支出能否带来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预算草案的编制一定要细化,对于收入编制到目,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制到目,按经济分类编制到款,项目支出必须按项目分列并编报项目预算。

(二)扩大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参与

在我国,长期以来,预算都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然后由政府将预算草案送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从未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也未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要求,编制完成后的预算草案被当做一项“秘密”。社会公众对政府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缺乏知情权,更谈不上参与。故,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种制度来扩大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参与。3

1.建立预算公开法律制度

此处强调的预算信息公开,是指将全部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任何不特定的人都 12 华国庆:《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于《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熊伟:《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预算法>修改的中庸之道》,载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3 参见李文经、陆友山、佘运军:《论预算民主与参与式预算》,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3期。可以查询,与有选择地对特定人公开部分信息,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在目前的情况下,要贯彻这种预算公开原则,必须审慎考虑一下问题。

(1)预算公开的主体。既然预算草案要经过立法机关审批,就必须向人大和代 表公开相关信息。因此,这种公开不是一种真正的公开,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预算信息公开。本文所谈的预算信息公开,是对不特定人公开,是对全体民众的公开,是指预算信息可以自由的传播,是公众可以随时查询的公开。预算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政府,而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公民。只有按照这种方式理解预算公开,《预算法》确认公开原则才有意义。

(2)预算公开的对象。预算公开的对象除了审批通过的预算外,理论上还应包括预算草案。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都已经做到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公众对立法的意见。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关于个税的起征点就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又比如最近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国家之所以要这么做,就是为了吸纳公众参与决策,破除闭门立法,让法律、法规和规章更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预算公开的程度。如果说预算公开的范围反映了预算公开的广度,预算公开的程度则决定着公众对预算信息知情的深度。就现实而言,预算公开的程度首先取决于领导人的政治魄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度。中国的预算收入设有“类”、“款”、“项”、“目”四个层次的科目,预算支出科目则分为“类”、“款”、“项”、“目”、“节”五级。也许政府编制的预算已经做到非常细致,但是,就目前公布出来的预算,无论是综合预算还是部门预算,大多只限于类或款这一级。尽管这已经是一个进步,但是,相对于公众了解政府预算信息的需求,其结果远远没有达到让公众满意的程度。

2.建立参与式预算制度

参与式预算是一种民众能够决定部分或全部可支配预算或公共资源最终用处的机制和过程。参与式预算的最初目的是将弱势群体吸纳进决策过程,通过公平分配资源、激励行政改革和监督行政官员,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参与式预算将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结合起来,是参与式民主的一种形式。1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将公民包含到政府预算过程中,要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将政府的预算决策传递给公众;二是将社会公众吸纳到政府的决策制定过程之中。而参与政府预算的社会公众,在表达个体需求、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其公民精神、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2

参与式预算的核心思想是将公众的意愿直接贯彻到预算当中以提高公共决策的有效性和在整个社会的可接受性。早在20世纪初,美国纽约市政府在推行预算改革时就提倡“通晓预算便是好公民”的理念。巴西早在1989年就已经开始参与式预算的试点,秘鲁制定了适用于国内所有市政府和省政府的《国家参与式预算法》。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基层于近年来也开始了参与式预算的试点,上海闵行区、浙江温岭等地逐渐重视公众在预算监督过程中的天然优势,将公众吸引到公共预算决策过程中来,公众能和政府官员、人大代表进行直接对话和交流,这也是公众对预算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方式。3只是目前这种改革还是局部性的,而且还踩着体制的边线进行创新。因此,要有效解决法律和体制在这方面的限制,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参与式预 12 夏敏、王英磊:《浅议预算民主问题》,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5期。

李明: 美国地方政府预算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研究[EB/OL]http:// 3 陈奕敏:《预算民主:乡镇参与式公共预算的探索》,载于《学习时报》,2007年第9期。算制度。

3.建立预算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源自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是指在做出影响他人权益的决定 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听证制度对于公共决策的效用主要体现为: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公正平等、理性选择、合法高效。1作为一种程序民主,预算听证是指政府财政机关在制定预算调整尤其是预算追加方案时,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并将这种利益表达作为预算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参考。实行预算听证是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国会的预算与财政管理》对听证会和有关的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在为各个财政年度提出预算共同议案时,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听取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公众人士和全国性组织的预算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代表的证词。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个预算听证会。2004年2月底,重庆市首次举行财政预算追加听证会,5个项目共申请追加4310万元,听证后确定为4660元。其中,针对社保处提出的追加安排乡镇敬老院建设经费,评议人一致同意今年优先安排3000万元,比申请多了500万元。而另一个项目因备受质疑,通过听证反而被核减150多万元。建议在未来的《预算法》修改过程中,就预算听证的原则、主体、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建立预算的实质审查制度

预算乃行政机构的生命之源,审查与批准预算法案,一方面是代议机关掌控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以及截断政府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从而威慑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另一方面通过代议机关民意的行使,表明民选代表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保证政府权力运作的正当性和经济基础。议会对政府财证权的控制为公众对财政预算事务参与决策、参与管理搭建了政治框架。2在美国,预算审批是参众两院的权力,围绕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参众两院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激烈辩论后才有可能达成一致,且因预算不被通过而导致政府关门的事件经常发生。我国《宪法》第62条、第67条以及《预算法》第12条都规定了全国人大负有预算的审批和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预算的调整审批和决定权,但无论是《宪法》还是《预算法》对人大审批监督预算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审批监督的范围、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相配套的专项规定,从而导致人大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流于形式。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是我国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设置人大在预算审查方面的专门机构,增加这方面的专业人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主要依靠其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我国财经委的工作近年来有显著进步,目前财经委是我国全国人大九个专门委员会中成员规模第二大的专门机构,但其职能甚多,很难集中精力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财政预算方面的议案,因而,实有必要增设专门的预算委员会、公共收入委员会,广泛吸收全国人大代表中经验丰富的老领导和财政、预算、法律、会计、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与法律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相配合,切实加强预算审查、审议和财政、税收等方面法律的研拟工作,推进预算审议实质化、强化财税薄弱环节立法。

此外,为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实质审议和监督能力,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经验,改革现行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使其成为服务于人大的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领导 12 彭宗超,薛澜,阚珂著:《听证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6.页。

乔立宁:《浅谈英国政府预算的民主与法制环境》,载于华商,2008年第10期。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国际上关于审计机构的设置模式多种多样,但审计机构直接对法律负责,尤其对国会负责以保持对行政体系独立的外部审计模式最为多见。各国宪法多对审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人员任命与任期,财务、工薪保障制度等做出特殊重要的规定,借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而在我国,审计机关是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领导的,这就很难保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对此,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应当通过修订《预算法》、《审计法》,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做好《预算法》与《审计法》之间的配合、衔接,在预算的各环节中赋予审计机构以更大的职权、更多的程序参与机会。

(二)完善预算初步审查制度,延长人大对预算的审批时间

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是人大预算权力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的预算初审机构可以提前介入预算进行初步审查,从而有助于对政府的预算编制权形成某种制衡。但是,《预算法》第37条对该制度规定得过于粗糙而难以实行,因此,在《预算法》的修改中需要将预算初审制度进行更为合理、详尽的安排,要扩大初审的主体,提高初审的质量。1

预算审查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也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许多国家的议会把一半的会期用于审核预算,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只安排半天的时间审核预算,人大代表的审议时间过短,问题难以得到充分的暴露。另外,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国务院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预算的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应当在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这就是说在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于编制之中,地方甚至才开始布置预算的编制工作。这就意味着,在2月下旬3月初各级人代会召开时,将近有4个月的实际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毫无约束而言的。故笔者建议,将我国的财政年度改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或者把全国人大会提前到上一年12月底或者加开到一次秋季会会议,单独审核预算。2

(三)建立单项表决制度

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预算时,常常会陷入这样的尴尬:政府提出的整体预算中,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合情合理的,但也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不合理的。但由于预算审议投票采取整体的、一揽子表决,一些人大代表便会左右犯难,若投赞成票,无疑意味着自己不赞同的项目预算将会搭便车通过;若投反对票,又意味着自己赞同的项目预算就会受到牵连。在整体表决模式下,很多人大代表投出的票,不管赞成还是反对,都未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本来意见,亦即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鉴此,建立预算单项表决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3

四、规范预算调整的程序,强化预算法律效力

在行政机关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致使预算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不可避免要对预算作一定的调整,以保持预算在本财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国对何种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预算调整需履行何种法定程序等,都因国体、政体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追究预算是典型的需经立法机关审批的行为,而其余的变动则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如在日本,预备费管理者是大藏大臣,各省、厅长官如要使用预备费时,必须请求大藏大臣批准。不过,预备费支出必须在下次国会例会上得到追认。当因预备费不足而需要追加预算时,可编制补充预算经立法机关批准。

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于《法学家》,2001第6期。.陈少英:《从4万亿投资看预算法的缺陷》,载于《法学》,2011年第11期。3 傅新:《预算“单项表决”值得借鉴》,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我国《预算法》第53条的规定,只有发生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部分变更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畴,并需要经过人大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变动都不需要这一过程。这一规定将行政部门自主调整预算的权力扩大到了极限。当然,预计的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总会有所不同,赋予行政部门一定范围内的自主调整权是必要的,这就是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的流用。因此,笔者建议在《预算法》的修订中规定这样的内容: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先使用预备费,在预备费使用完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才可以先行安排,事后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接受人大审批。政府本级预算的各个预算级次变动幅度在5%范围之内的,可以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调整幅度超过5%的,需经同级人大审批后方可执行。1

此外,《预算法》第57条要求,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不过,科目留用并非仅为政府内部事务,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实际上也是一种预算变动,有可能影响预算目的的实现。因此,《预算法》不宜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而应该对其直接加以限制。

较之于《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预算变动增设了一个要求。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其实,上述资金调减既可能是预算变更,会影响到预算总收支的平衡,也可能只是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属于科目流用。《预算法》对二者设计了两种不同的程序,预算调整的审批更加严格,科目流用则由政府酌情决定。但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具有特殊性,其涉及到国家需要重点保障的民生支出,《监督法》对之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标准,确实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预算法》修改时应将此项内容增补进去。2

五、完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我国的预算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与缺乏有效的预算监督不无关系。我国现行《预算法》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仅有3条,仅规定了各级政府擅自变更、动用预算款项和隐瞒预算收入等极少数违法行为,责任类型仅为行政责任一种,且可操作性差,无法真正约束和惩戒违法行为,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比如,根据“四万亿”投资督查小组发布的信息,截止到2009年年底,“四万亿”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的情况还比较严重,有些地区地方配套资金有40%的缺口。3预算法律责任的不完善,致使预算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其他预算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就理论和实践的现实来看,至少将刑事责任纳入预算法律责任体系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另外还应确立宪政责任,如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罢免相应人员的职务。

六、结语

自《预算法》实施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预算法》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乃至制度设计都明显滞后于我国的预算实践,阻碍了预算法推动公共预算的成长和发展并进而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4当然,我们在讨论《预 1

2陈少英:《从4万亿投资看预算法的缺陷》,载于《法学》,2011年第11期。

朱大旗:《科学发展与我国预算法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载于《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3 华国庆:《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于《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4 蒋悟真:《法理念视野下预算法修改的理路》,载于《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算法》的修改时,一方面不能否定多年来《预算法》在努力推进民主预算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预算法》实施中的成功经验,立法者应认真提炼、坚持和发展,特别是我们应看到一些地区积极尝试的有关预算民主改革的实践操作,在推进预算民主方面进行了超前的改革,这实际上为《预算法》的修改提供和积累了经验。然而,地方预算公开依然鲜有,公共参与预算亦方兴未艾,推进预算民主依然阻力重重。这一切的改善都有赖于我们在预算法理念的引导下,对预算法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6.浅谈农村现行市场的发展研究论文 篇六

提要农村消费环境差不能不说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村市场是我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农村市场的发展却是不尽如人意。

农村市场是我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农村市场的发展却是不尽如人意。消费水平相对于城市更是要低的很多。其原因有很多,但农村的消费环境差不能不说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当前,农村市场假冒伪劣泛滥,绝大多地区基础设施落后,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尽快得以解决,农村市场的潜在购买力就难以充分发挥,农村市场的开拓就是一句空话。

一、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假冒伪劣泛滥,购买环境差。在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不发达,交通、信息相对闭塞,农村市场具有多元化、分散性等特征,这就为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市场的扩散提供了可乘之机;并且,由于立法和执法工作重城市轻农村、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市场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农村消费者自身依法护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差等这些又给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以漏洞可钻。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他们对农业产品的购买欲望。因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大都取决于他以前积累的经验,如果他经常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却又得不到赔偿,势必影响到新的购买行为的积极性。

(二)消费环境及配套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基础设施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而且影响到农村消费需求的增长,制约着农户家庭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在我国广大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的消费者基础设施无论在数量、布局、规模上,还是在档次、质量、科技上,与城市相比都差距悬殊,远远满足不了农村市场的要求。有关数据表明,进入21世纪后,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与九十年代初的城镇居民大体相当,但是,农村居民此时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却远不如九十年代初的城镇居民。如2008年农户人均收入4,761元,与1997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大体相当,但农户家庭平均每百户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只有32.66%,且其中12%以上还处于闲置状态,而九十年代的城镇居民百户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是74.51%。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滞后的农村基础设施是造成许多耐用消费品难以被消费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三)农村市场建设滞后,流通渠道狭窄。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绝大部分消费品的生产和完善的商业网络集中在城市,而在农村,商业网点很少、售后服务差。农村供销社曾是我国农村的主要供销渠道,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未能真正保证农村市场商品供应的职能。而个体商业在经营、仓储等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的需要。农村市场组织化程度低,主要是一些低层次的、较原始的现货现场讨价还价交易方式的初级集贸市场,且数量少、分布不均。我国农村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市场秩序还很混乱,由于农民的收入还不是很高,信息的获取还是相当匮乏,而且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市的发展空间越来越狭小,因此,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也是比较普遍的。

(四)缺乏适销对路的商品,使农户遭遇“买难”尴尬,很难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消费品是按照城市市场的需求设计的,在农村的实用性很少。例如,市场上的`商品特别是家电商品,大都操作复杂,说明书上满是专业术语或洋文,大多数文化素质低的农民看不懂、不会用,使很多农户消费者望而却步。据统计,在近期内不打算购买耐用消费品的被调查者中,认为目前的耐用消费品“不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占21.1%。也就是说,约近5,000万户农户因担心产品的适用性而不敢添置新的耐用消费品。

二、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的对策

(一)要重视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属于社会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对改善农户生活环境和消费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学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失灵的,主张由政府提供。为了给农户家庭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农户消费需求稳步增长,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应重新进行准确定位,担当起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应加大对农村水、电、路、通讯等与农户生产和生活紧密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一场以改造农村电网、广播电视网、邮政通讯网、信息网、公路网、医疗卫生网,实现农村自来水化、电气化等为核心的新农村运动。这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一般不大,与为城市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相比,具有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等特点,可以很快地促进农户消费需求增长。

(二)拓宽流通渠道,建立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农村市场特征和经济要求的新型购销网络体系,提高流通效率。第一,组建连锁经销集团,保证商品“质优价廉”。商业连锁集团直接面对生产者,彻底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证“质优”。连锁把商品从出厂到零代的中间过程集中在集团内部完成,配送到遍布城乡的零代网点,减少中间环节交易费用,可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农村消费者,让农户节省开支得到实惠,实现“价廉”。只有拿出真正“质优价廉”的商品,才能更有效地刺激农户消费增长。商业连锁集团的组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以资产重组为手段,狠抓需要和可能,逐步打破部门界限,采用自营连锁与加盟连锁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优势互补,统筹规划,充分改造利用闲置资产,组成采购、储运、配送、批发、零代、代后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企业。第二,调整批发业结构,创新零代经营。目前,我国农村消费品市场的诸多无序失调现象源于农村批发市场的低层次与不适应。当前,针对不同的零代行业,不同的细分市场,来调整批发、专业市场的经营方向与经营结构,形成专业化的特色批发,如超级市场批发、专业商店批发、儿童用品批发等,促进批发与零售业高效对接。

(三)加强消费者教育,增强农民自身的防伪抗伪能力。农村消费者文化素质不高,商品知识欠缺,法律知识淡薄,在面对假冒伪劣的欺诈行为时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我们要拓展宣传教育范围,把消费者教育从城市向农村扩展,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商品知识教育、消费文化和消费意识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识别真伪的能力,改变农村消费者落后的消费意识和消费习惯,为整顿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条件。一是消费观念的教育。要帮助广大农村居民从思想上接受科学消费、可持续消费的观念;二是权利意识的教育。让广大农村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既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三是商品知识的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识辨商品的能力;四是加强对农村市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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