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24-07-19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共8篇)

1.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一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实行多年以来,人们的纳税意识逐渐得到了提高,我们税务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和制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仍存在税款征收的漏洞,现就我县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赚大钱的不交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群也不断增加,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仍存在偷逃税现象。从我县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情况看只有213户,项目大多都是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项目没有人主动到我局进行申报。而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私营老板生意越做越红火、钱越挣越多,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人数却寥寥无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偷逃税严重的主要在承包承租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方面,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我们不能及时掌握相关纳税人的收入信息。

(二)企业协助个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往的检查中发现企业经常会协助个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务报酬分开计算,有的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将本来应一次支付给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分多次支付,使本应按高税率纳税的项目变成按低税率纳税;

2、有些企业“个

人开支,企业报销”,通过在企业报销发票抵充薪金所得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有些企业通过发放实物或购物券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征收方式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税负不均

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们通常会采用核率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采用核率征收,没有细化征收行业,套用固定表式,造成有些企业税负增大,特别像粮食加工企业等这些毛利率特别低的企业,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体现不出个人所得税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大税法宣传

加强税法宣传,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及时宣传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提高纳税意识,积极配合税收征管。

(二)加强部门协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从源头上及时掌握纳税人取得相关收入的第一手资料,作为确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___项目”的准确参数。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各纳税人取得相关收入的准确信息,建立内容详实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要按“项

目”进行分类,对纳税人随时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三)建立个人诚信制度

通过纳税人编码化管理,根据纳税人档案设置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建立个人纳税信用监控体系,最好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定体系联合起来,对纳税记录不良者,除按税法规定处罚外,按其偷逃税款情节的轻重在金融信贷、投资等方面加以一定限制,加大偷逃税款的成本,让其饱尝不依法纳税的恶果。

(四)纳税服务与税务行政管理并举

对于核率征收的企业,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我们要尽可能细化核率征收企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把行业分得越细,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越可能接近企业的真实税负;另一方面我们应大力推进核率征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通过培训和纳税辅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会业务素质,提高核率征收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自觉性,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方式过渡,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达到税负公平。

东海县地税局政策法规科

2011年8月22日

2.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二

一、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

房地产包括增量房地产与存量房地产两大类, 增量房地产就是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二手房。一般来说, 房地产市场可分为三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及三级市场。房地产第一级市场, 又可被称增量住房市场, 是指新建房屋产权的在市场上第一次转让, 例如:新建商品房的出售、租赁等, 主体是开发房地产的企业, 购置者有个人消费需求的, 也有从事房屋租赁服务的个人和中介机构。房地产第二级市场就是二手房市场, 是现有的房屋通过出租、出售或者置换等多种产权形式变更的市场。第二级市场买卖双方具有不确定性, 交易主体几乎涵盖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价格也是在市场中销售逐渐形成的, 是房地产通过市场进行重新的调整和配置。二级市场的交易是小批量的、较分散的, 交易的房产也是旧产品, 就更加突出了房地产经纪人的媒介作用。第三级市场是指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市场, 拥有公房的使用权的人, 可以自由的出租、转让和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 三级市场相对一级、二级较简单。在房地产市场上, 存量房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种类也较多, 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具普遍性和典型性。因此,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 对地区整体税收工作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 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征税群体特殊。存量房交易纳税征税群体90%以上是自然人, 而且大多数交易双方是中、低收入阶层, 他们的税法知识贫乏, 缴纳的存量房交易税是一次性的。受利益的驱动, 有些人不惜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税法知识, 还要作广泛的税法宣传。

(2) 税源分布零散。存量房交易征税的对象不集中, 容易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一年中, 存量房交易都存在淡季和旺季交易期, 而且税基不大, 征管难度却很大, 税收较不稳定。

(3) 涉及税种较多。在存量房交易所征收税种中, 可能涉及的税收有:在购买土地时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在房产开发环节时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交易环节中有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增值税;涉及其他税种有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4) 税费计算繁杂。有些税费不是简单的由应缴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得出, 计算相对复杂, 如: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中, 应税收入比较容易确定, 但扣除项目繁杂。在扣除大项目中 (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等) 又可分成若干个可扣除的小项目, 使土地增值税计征繁琐, 且征收阻力较大, 征收效果不佳。

(5) 征管体系复杂。在存量房交易中所征收的税款, 它既不是以单一的税种征税, 也不是用单一的方法核算, 而是由一套较为复杂的税收体系构成。征收中, 不同的税种税收优惠大多不一样, 有的项目需要征税, 有的项目则可以免税。而且,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 免征税条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如:房产面积、受交易形式、取得产权证的年限等等, 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 同时也对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 综合素质要求高。在征收存量房地产交易税中, 涉及到诸多税务专业之外的知识, 如:在计算扣除项目时, 会涉及到建筑工程专业知识;转移价格的确定时, 会用专用计算机软件来确定;可能还会用到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需要征管人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综合能力。

2、茂名市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1) 存量房交易数量小。从房地产市场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情况看, 存量房交易量一般是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4—5倍;从广东省 (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情况看, 存量房交易量与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比例较大, 已经超过了新增量房地产交易量;茂名市2012年存量房交易量与总房地产交易量的比例还较小。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看, 未来存量房交易量占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份额将不断提高, 与之相关的各项税收在房地产税收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其税收征管工作也将越来越重要。

(2) 存量房交易税收入不大。茂名市茂南区2011—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积分别为431017平方米、273445平方米;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总额分别为6136万元、6157万元, 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例约为1—2%。

(3) 采用了计算机信息批量评估系统。存量房交易过程中, 计税依据比较难确定, 一方面, 纳税人为了尽量少交税, 另一方面, 税收征管人员有多种征收方式, 一方想少缴税, 一方想多征税, 这样就会出现征纳双方的矛盾, 增加税收执法过程风险。应用房地产信息, 利用软件批量评估系统, 核定计税价格, 不仅比较接近真实交易价格, 而且公平、公正、公开, 也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规范税收执法, 降低执法风险等效果。同时, 由于运用计算机信息批量评估计税价格, 减轻了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 也节约了征税成本。

(4) 近两年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从表1可以看出, 2012年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中, 营业税收入为2347万元, 占总收入的38.12%;契税收入为1583万元, 占总收入的25.71%, 两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68.83%, 是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图1可以看出, 2011—2012年各类税收收入的变化幅度不大, 总收入也趋于平稳。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积为比上年减少了157572平方米, 税收收入增加了21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茂名地处粤西不发达地区, 地方税源不足, 投资于地方税收征管方面的资金与发达地区相比, 差距很大, 对地方税收征管理的制约作用明显。作为存量房交易税来说, 存量房交易税的征管, 既需要较高技术、较高水平征管人员, 又需要相关设备、计算机信息批量评估计税价格软件等多方投入, 茂南区地方税务局, 在人力、财力方面投入明显不够。

二、影响茂名市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的因素分析

存量房交易环节之所以存在偷、逃税行为, 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税务征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打击惩治不力的因素, 也有纳税人缴税意识薄弱, 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高的因素, 除人为因素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部门职能相对独立, 缺乏沟通与合作

存量房税收征管具有较强特殊性, 存量房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不仅是地方税务局的工作, 还需要国家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管控, 信息共享, 共同完成征税工作。但是, 茂名市茂南区地方各部门之间, 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壁垒。各部门之间受本部门利益和业务管辖范畴的制约, 没有与税收征管部门深度合作的积极性。

2、信息技术滞后, 没有形成信息共享

地税机关征税, 使用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系统;房管交易部门管理房产, 使用自己的房产管理系统。虽然两个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很多是相同的, 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在这方面上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没有形成资源共享, 无法做到信息对接, 更无通过网络连通。这样, 势必造成税收征管部门对相关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充分。还有的地税机关和房管部门, 仍采手工报表以纸质的形式进行传递信息, 导致相关涉税信息不能及时得到了解和掌握, 信息传递过程中容易出现误差。

3、征管基础条件较差, 信息采集不完整

在对存量房税收征管中, 没有建立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登记系统, 对部分纳税人所交易的房产, 较难界定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例如, 纳税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房产, 在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 税收管理部门对是否为“唯一住房”的认定, 仍停留在纳税人“保证”的层面上, 缺乏硬性的征管条例和措施。对纳税人的隐性住房更加无法掌握。这样,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力度, 从而导致部分税款流失。

4、交易价格不实, 造成税收流失

在目前存量房交易中, 部分存量房在协议上记载的成交价格, 与实际交易价格偏离, 价格偏小易造成税收流失, 使用软件评估技术之后, 有时候人为操作因素, 也使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5、纳税人的遵从度不高, 纳税意识不强

部分纳税人依法积极性不高, 存在最好能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思想。一方面, 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 发现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机率很低, 即便发现, 处罚也不够严厉, 纳税人的有很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 税收征管部门宣传力度不够,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

6、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混乱, 人为操纵纳税

在存量房交易市场中, 二手房中介机构是搞活市场的媒介, 但实际上, 有些中介机构就是纳税人的“顾问”。

7、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不合理, 存在明显缺陷

就二手房而言, 在流转税环节, 税种多、税负重, 在保有环节, 税种少, 税负轻。由于流转环节的税费重, 势必增加增量房的开发成本, 导致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 提高了消费者购房的门槛, 势必造成大量商品房的积压和闲置, 制约了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而二手房保有环节税负种类过少, 成本低, 鼓励了存量房的保有, 等待二手房价格的上涨来获取利益。

三、完善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要从以几方面积极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 加强对存量房地产交易税的征税与管理。

1、大力推行一体化, 强化征管, 实现信息共享

(1) 以网络为依托, 通过现代科技提高信息利用率, 大力提高征管水平。利用一切可能的积极因素, 加快相关部门间的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整合各种信息资源, 简化办事环节, 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努力实现存量房税收征管现代化、智能化、标准化,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提高信息共享质量。把重点放在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提高对税务数据分析水平质量上, 特别是在数据共享和税务信息分析方面, 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管理效能,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2、明确税费项目范畴, 严格监管,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 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 不仅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的转让、房地产的开发、房地产的建设, 而且包括存量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等因素。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对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很大帮助。

(1) 土地出让与使用中简化税费种类, 合并收取。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 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又有对土地征收税权利, 又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有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有收入统一管理, 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笔者认为:为了简化税制, 可以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征收。这样可以简化房地产交易税的征管工作, 减少政府官员在土地买卖上的腐败行为, 可以清理乱收费情况。

(2) 彻底清理、规范收费项目。针对现行我国房地产行业收费项目较多的实际情况, 应加以清理规范,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没有法律根据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坚决取消;有法律依据, 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 要合并到税收项目中, 由税务部门统一收取。

(3) 加强对各项收费款项的监管。征管机关对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处理, 首先,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不得随意使用预算资金, 也不得得先清算, 后上缴。其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 将所有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待财政再下拨给使用单位后方要使用。支出时也要严格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安排支出。第三, 严格执法, 防止存量房交易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孳生。最后, 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有效监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各项收费。

3、规范房产计税基础, 建立数据库, 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在评估标准房价时选用市场比较法。当前, 存量住宅基础房产交易较频繁, 有充足的市场交易案例, 具备选用市场比较法的有利条件。应用评估系统来测算交易房产的评估价格, 一般来说, 根据目前市场相同或者像类似的价格进行对比, 通过课税房产, 与对应标准房价格的比较, 再应用修正体系确定相应的修正系数, 对标准房价进行某些修正, 来测算课税房产的市场价格。首先, 控制区域的划分一般以各因素和条件基本一致的一个小区为一个划分单位, 因而, 在设立评估平台修正体系中就不再考虑区域因素的影响。其次,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一般有以下十种:建筑物的结构;楼层总高度;建成完工的年代;所在的楼层;房屋的使用面积;内部装修的状况;建筑物的朝向;室内采光情况;楼与楼间的距离;供气的状况。最后, 测试评估平台的可操作性, 可以先综合选定建成年代、楼层高度、房屋面积、采光朝向四个因素形成影响因素体系, 再收集试点小区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再把同区域、同类型的房屋交易样点资料进行详细的对比, 测算出四个房屋价格影响因素的修正幅度, 形成因素修正体系。

(1) 从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存量房的价格信息。税务人员应该对自己辖区内各地段、各时期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做到“心中有数”,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了解房产市场的价格的变化情况, 准确分析把握各种因素可能给房产交易价格带来的不同影响。

(2) 通过各专业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价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 利用多渠道收集不同地段的、不同结构的、不同性质的房地产交易基本参考价格, 制定各个种类、各个地段房地产交易基本计税价格, 并建立详细的数据库管理。

(3) 利用相关模型或者指标对存量房价格进行调整, 结合房屋所在区域、楼层、朝向、使用年限等因素, 设计价格修正系数表, 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每套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 再与交易价格比较, 选择价格高者为计税依据。

4、减少交易中涉税种类, 调整税负,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由于存量房交易征收税种较多, 税收体系组成复杂, 纳税人有可能涉及的税收有11种之多。其中有的税种征税金额小, 有的税种部分重复征税,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征税效率, 笔者建议如下。

(1) 取消印花税。目前税收征管中契税与印花税存在部分重复缴纳现象, 纳契税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取得房产证时必需缴纳的, 其作用主要是确认房产转移书据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较大, 而且在我国存在的历史较长, 人民的认可度也较高;印花税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 因缴纳印花税后成为合法凭证, 收入规模相对较小, 调节作用有限, 因此建议保留契税, 取消印花税。

(2) 取消土地增值税。理论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行业、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其行业利润率会趋于平均, 土地增值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实际征收工作中, 土地增值税计征较繁琐、征税难度很大, 效果也理想。建议将土地增值税取消, 计入所得征收所得税。同时为了抑制投机, 将房产增值部分实现随持有房产年限的增加而税率递减的所得税政策。

(3) 适当增加存量房地产持有环节税负。除居民的一般基本住房免税或享有低税率外, 超过基本住房标准的投资性房地产, 可实行较高的持有税税率, 使投资者的税收成本增加, 达到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度膨胀的目的。

5、利用纳什均衡博弈理论, 治理逃税, 加强税务的稽查力度

根据博弈理论,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是一个纳什均衡。税务机关一般是靠纳税人凭诚信自觉纳税, 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 税务机关只在较小的范围对小部分的纳税人进行稽查。这样, 纳税人就会在逃税与税务机关的稽查之间进行博弈。因此, 对税务机关而言, 治理逃税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惩罚和提高稽查力度。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管由于种种原因, 征收过程复杂、所涉税种多, 容易出现偷税、漏税情况。充分利用纳什均衡博弈理论, 加强税务的稽查力度, 当逃税预期收益小于零时, 就不会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6、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制度,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税务机关要将管理重心适当前移, 重视宣传, 积极引导, 充分利用纳税人的遵从意愿, 按照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建立风险管理机构、设立风险管理岗位, 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 制定应对风险的策略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正确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 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 避免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声誉受到损害, 将税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提高税法执行的透明度。

7、利用纳税人权利意识, 监督管理,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大部分为自然人, 对税法的了解相对较少。税收机关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并且利用纳税人监督税收作用,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首先, 要普及基本的涉税知识及相关法律常识, 使纳税人在处理基本的涉税事项时能够依法正确进行;其次, 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机关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征税成本, 而且起着双重监管的作用, 作为税收征纳主体的第三方, 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对征税机关起到了监督作用;最后, 成立纳税人协会, 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用来相互交流的平台, 纳税人协会与纳税人个体相比, 显然具有更强维权能力, 也为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因此,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实现不但要纳税人个人的努力, 更需要全社会的力量, 维权能力提高了, 才能保障实现纳税人权利, 才能有效监督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从而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水平。

8、提高服务质量, 优化服务, 提升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大多数为自然人, 对税法知识了解的相对较少, 这就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做为税收征管人员, 不仅要求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还要根据“服务质量差距分析模型”分析引起纳税人不满意的原因, 查找认知差距、标准差距、执行差距、宣传差距, 从多方面提高服务质量, 优化纳税服务。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尽量缩小这四方面的差距, 实现“基于纳税人满意”的目标, 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达到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

总之, 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前期的准备工作, 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征收的工作量, 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 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地方税收征管水平。

摘要:近年来存量房交易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相关交易税的监管成为征收机关的工作重点。本文从茂名市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入手, 分析制约存量房交易税的各种因素,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3.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对我们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应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一个全系统都关注的课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编制不成现金流量表,二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相关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企业不能按税收政策的要求去办理涉税事宜。三是企业财务核算科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对应性差,加上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更是凑都凑不成,只得填个总数交差。

2.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纳税评估粗糙,基本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走过场,比日常受理申报的审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县级以下的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笔者调查发现能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不到2%;二是纳税评估体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纳税评估相关的参考指标、宏观数据、评价模型缺乏科学性;四是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够深入,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设立专职的纳税评估岗位。

3.分类管理沒有得到具体落实。在许多地方,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纳税人与非重点纳税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等,但实际管理却并未按各类别相应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5.汇算清缴主体转移,就县级以下基层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按总局汇缴主体转移的路子,纳税人是汇缴的主体,而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并且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县级以下的地区税务代理并没被纳税人接纳,这些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缴在目前阶段只是一个愿望,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同时由于我们的纳税评估还处于低级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很少,这样要么税务机关放弃一些小户的检查,听之任之;要么最终只会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缩短其检查时间、人为降低了检查的质量。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不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纳税遵从度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有先进的宣传理念: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宣传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要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宣传。

2.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转变服务理念,在平等服务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统领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把人文关怀体现在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赖的原则,充分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利用查前约谈,多给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多涵养一部分税源,唤起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要正确对待,只要纳税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对县级以下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培训要有计划、有目标,每次培训要进行考核,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检验培训的效果。每次学习完都要严格进行测试,对未达标的要补课或停岗学习,待达标后再上岗,如果多次测试,一年内未达标的,要考虑停职学习,三年内还未达标的,则应考虑调离税收管理岗位。

4.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上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软件进行甄别,取长补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进一步扩展征管系统的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6.分类管理要落到实处。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强化税源监控的相关措施,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强化对企業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管理,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对一般查帐纳税人实行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规范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科学合理核定为重点,强化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4.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四

2009-2-3 16:55【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许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征管措施来保障实施。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了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等一系列改进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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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军: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5)。

5.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五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

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二、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几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6.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六

税收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为我区实施“美丽与发展双赢”模式提供坚实的保障。税收征管资源,是税收工作的基础,也是税收成本的有机构成。如何将现有税收征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征管资源最优化,是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税收成本、保持税收事业健康及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局结合当前系统机构改革和本单位的实际,就如何科学整合机构与人员,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健全税收征管机制,实现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廉洁高效的新型税收征管格局谈几点看法。

一、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不仅要有一个合理的征管模式作保证,还会涉及到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人力资源等因素的系统协调。

1.高度的信息化。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无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还是一个行业或部门,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税收征管信息化,将具体业务由手工改变为机器操作,大量地减少了人员的需求,增加了业务的信息量,为税收机关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分析创造了条件,为税

收征管的精细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供了可能。离开了信息化就谈不上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势和税收征纳形势。

2.细化机构设置。税务机构设置以信息化和人力资源的高度利用化为基础,达到结构优化,运行流畅,耗能低微的要求,这就要求机构的优化配置能都在征管资源的结构和布局合理上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征管资源。

3.人尽其用,各尽所能。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取决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取决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达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必须规定合理的业务流程,根据机构和岗位的要求科学地利用人才,在合理的岗位上能人尽其能,充分调动税务干部的岗位积极性和创造性。

4.各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还体现在各种体现完善,机制健全,从而使整个系统工作机制健全,高效运转,主要表现在:办税服务体系完善,责任明确,考核严密,程序简化,办税高效;教育培训体系完备,干部管理使用体制科学合理;考核评价机制健全,能充分调动全体税务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好的工作业绩。

二、我局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的不足

几年来,随着新型征管体制的初步建立,海拉尔区的税收收

入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税收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逐步显露出来,工作中依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依法征税观念不够强、业务流程需要优化、税源管理比较薄弱、纳税服务需改进、信息化作用发挥不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

(一)待完善的税收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海拉尔区地税系统依托信息化实施税收管理后,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但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受传统观念、手工操作的束缚,有极少数人对税务信息化认识不高,信息不足,对现代信息化管理的强大功能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虽然各级税务机关都配置了大量高性能的计算机,但多数地方计算机的使用仍停留在文件处理和法规公告、信息收集、开票和做会计报表等较低层面,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三是税务信息化建设人才匮乏。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熟练地使用计算机技术,严重阻碍了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二)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备,学习激励机制不完善

一是一些干部对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参训积极性不高;二是有关制度、措施欠缺或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内

容设置不尽合理,未能很好的兼顾满足干部的个性化需要;三是教育培训工作评估机制不科学,培训效果难于平行,缺乏有效途径使培训成果促进工作质效的提升;四是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化,培训存在短期性、局限性、单一性、工作与学习矛盾仍较突出。

(三)纳税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服务质量不高

征管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建立精简、高效的征管运行体制。然而,尽管税务机关在办税程序及办税服务方面力求做到简便、高效、优质,但由于征、管、查分离,客观上给纳税人造成了繁琐和不便,也增加了纳税成本。另外,在税务工作中往往把税务服务纳入文明创建的范畴,从而只注重税务管理的需要,将为纳税人服务简单地理解为服务硬件环境的改善和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等,忽视了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排解纳税人办税的实际困难,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

三、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的建议

(一)以金税三期工程为契机,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金税三期的建设对于充分整合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推进依法治税,保障税收收入等,都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该充分

利用金税三期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税务人员认识,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并在强化计算机操作培训,提高在职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同时,做好各职权部门的权利分配,将地税及其他政府机关融入到一个数据平台中,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针对征管模式带来的职能不均的矛盾,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使用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使用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职工中蕴藏的潜能,优化人力资源。税务干部应加紧学习,加强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学习中不仅要抓好应知应会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还要抓好与税收工作相关的知识的掌握,特别是要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公文写作、工作协调能力等。税务部门要树立全新的人才教育观,加大对人才资本的投入,切实建立起干部业务培训体制,以适应不断变化和高科技支持下的税收征管需要。为此,在合理调整税务人员比例的基础上,要把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涵盖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的长效教育机制,不断提升全体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各项税收工作的可持续

发展。

(三)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优化税收服务

要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一进步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要规范和统一窗口设置,根据需要可统一设置申报纳税窗口、发票管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等三类窗口。另外,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7.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篇七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 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 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 必须通过信息反馈, 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 在法规未修订之前, 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 遵循法定的程序, 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 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 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 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 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具体来说, 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 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

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 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 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 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 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 在上世纪70年代初, 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 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 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 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 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 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 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 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 接受雇员的申诉, 维护雇员的权利, 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 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 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 为保持机构的活力, 应有进有退, 能升能降, 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 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 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 只收工本费, 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 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 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 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 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 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 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

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 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 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 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网上申报, 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 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 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门申报, 即纳税人自行到大厅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更加灵活, 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

(4) 加强税收管理, 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做好了税收管理工作, 结纳税人的税源情况时行有效、严密的监督, 才能为税收稽查作好准备。首先, 强化税源户籍管理的协调工作。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协作, 实现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联网协作管理, 建立起部门与部门的定期汇报制度, 以提高税源户籍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其次, 对零星税源实施分片管理, 对重点税源则实施分户管理, 充分实现人机的有效结合。税务联络员不再是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 而是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负责税款的催缴工作;再次, 对纳税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纳税人的信用记录、财务会计的健全程度和经营规模的大小等情况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而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黄爱明.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3) :53-55.

8.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篇八

摘要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活动内容,本文概述了税务征管的全部流程和技术特点,通过分析税务征管过程中常见的典型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广大税务征管职能部门和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工作做出了有意义的尝试。

关键词税务征管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税收是经济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税收征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对各项税收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控制以及征收管理,以便于达到税收工作的有效实施。从职能内容来看,我国的税务征管主要承担了以下几个任务:1)宣传国家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提高国民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保障税收工作的执行力度。2)有效的掌握税收来源的实时动态,完善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3)对纳税单位和企业、个人进行相关的纳税登记,完善纳税的申报环节。4)对纳税过程进行实时的审计和监督,保障纳税额度,控制纳税款项。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税收部分也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自推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以来,税收总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税收征管的乱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依法纳税的意识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可以看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正在逐步迈入正轨。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的意识到我们的税务征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也是制约我国税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在,剖析税务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深化税务征管的改革力度,才能为税务征管提供更好的进步空间。

一、税务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征管不力,税源管理混乱

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纳税企业单位数额庞大,对于纳税税源的管理主要采用的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和发票管理等等技术手段。虽然涵盖面十分的全面,但是实际实施时缺乏足够的力度,目前的税务登记还仅仅是停留在企业营业登记的层面上。对于企业营业内容和税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纳税申报主要是一个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预定时间点进行纳税,对于纳税质量和税源控制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发票管理是一项十分有效的税务管理方式,但是这是建立在正常的发票开具环境之下的,因此,对于税源的管理是呈现出一定的混乱的,也是我们税务征管工作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税收审计和监督工作存在漏洞

审计和监督工作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税收征管中的审计监督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即对税收机关、纳税单位、纳税过程进行税务审计,可以看到,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职能模糊,权利分工不明确,各级税务职能部门功能重叠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企业中偷税漏税也是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项目、纳税金额、纳税经手人员以及纳税信息的登记改动等等都缺乏足够的审计监督,对乱象缺乏有力的打击力度。

3.税收信息化水平偏低,税收管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财政电算化是财政工作中一个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税收工作中一个侧重点。在当前的收税征管中信息化建设已经起步,但是在信息化覆盖面、信息化数据处理能力以及信息化税务系统平台的利用效率上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税收手段的发展也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更加的技巧化,这就需要税务工作人员具有更全面的税务操作技巧,然而这也是我国税务管理人员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二、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

通过对税收征管进行一个针对性的分析之后,我们得出了税收征管过程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税收征管进行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的管理体制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相关措施和对策:

1.强化税源管理力度,保障税收质量

税务征管的核心应该是对税源的管理,因此,合理的开展税源管理是保障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对纳税对象,应该从财务会计上进行控制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会计资料内容进行专业化审核,规范税务信息。实时了解纳税对象的支出情况,掌握纳税对象的纳税范围,打击偷税漏税现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发票开具中的乱开、虚开和假发票现象予以打击,完善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2.加大税务监督约束,明确税务责任划分

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审计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对于税收机关内部,要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各个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能范围,明确他们在税收征管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对于在税收征管中逃离责任、越权操作以及贪污受贿的现象要进行详细的税务审计,依法进行处理。要强化税务监管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完善税务信息数据的档案管理,建立信息化的税务监控、税务结算和税务审计的系统平台,大大的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规范税务工作中的技术环节,提高税务工作的服务质量。

3.提升纳税意识,完善税收管理体系

依法纳税是没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现有的税务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纳税缴税的宣传力度,是提高税务征收效率最有力的措施,只有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了,税务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下去。在税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上,要依法规范税务征管的整个流程,明确责任管理意识,净化税务管理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总结: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在分析税务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解決问题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为税收征管工作更好的开展下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宋昕.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财税纵横.2012(16).

[2]刘正君,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务筹划.2011(15).

[3]王云.关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问题的思考.财税金融.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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