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精选12篇)
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一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0-200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
准》出台
新闻来源【】『2004-3-18 1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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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市质量技监局正式颁布《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多年以来,住宅装修质量问题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消费热点问题。1999年3月15日,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实施了DB 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又称“3.15”标准)。该标准实施以来,上海市装饰装修市场逐步规范化、装修质量逐年提升,促进了市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
为了满足装饰装修产业自身发展、装修工业及装修材料升级换代,以及消费者对装饰装修后环境质量的新需求,2003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组织本市技术机构和企业的技术专家,对99版 “3.15”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以满足目前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03版“3.15”标准在国内同类标准中,第一次将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限量的规定为装修质量验收标准;新标准将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款其相当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03版“3.15”标准的出台,将加速不合格、质次的装修材料退出上海市场,其量化的装修质量验收标准也对本市装饰装修企业的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规范的装饰装修企业将日益难以生存,而注重品牌和质量的企业则由此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平台。
同时,新标准的实施涉及了千家万户,使得广大普通市民将成为最终的收益者;同时从技术规范上也将对配合世博会建设项目、“一城九镇”格局的成型、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整个装饰装修产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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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二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认证中心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于2008年7月18日共同颁布了我国环境标志技术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标准》采用了环境性能“评分”的评价模式, 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及环境影响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同时运用系统论和可持续发展、生命周期评价等基本理论, 建立了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性能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它采用对项目4个方面的环境行为打分的方式来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行为的优劣。这4个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室内空气质量。即:从设计阶段就开始关注环保, 在材料选择上关注环保, 在施工过程中关注施工扰民、噪声、资源能源节约, 在验收中用量化检测、考核。这次颁布的环境标志技术标准从装饰装修工程入手, 就是要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如何选择和识别绿色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通过对绿色装饰装修工程严格的检测和评价, 让人们真正享受到绿色科技给我们带来的舒适生活, 同时也让装饰装修企业知道如何才能达到绿色环保装修的标准。
北京2008年奥运会三大主题之一就是“绿色奥运”。为使奥运场馆能够符合绿色奥运的要求, 奥运装饰装修工程从开始就参照了装饰装修工程环境标志技术标准。近日, 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组成的专家组通过对国家体育场中方要员休息区、国家游泳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和国家体育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检测和评估, 上述工程完全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标准》, 属于绿色装饰装修工程。 (张)
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 篇三
装饰验收标准 为了让装饰施工单位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了解装饰施工验收标准,特对《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如下:
一、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无渗漏。确认原有管道畅通后才能进行施工。安装好后加压通水试验,无渗漏。
给水管、镀锌管铰牙8牙、生料6圈拧紧,不许栏牙。塑料管或铝塑复管,注意安装要用专用工具,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最后进行试压,试压24小时。
水管的排放注意走墙壁体,不要走地板、地砖下或高空排放。如一定要地板下走,不许有接头,阀要装在地板外面,水斗进水管应装三角阀。
煤气(天然气)要用明管,控制坡度,节头要用麻丝厚白漆,不要用生料带,还应做试气运作。
二、电气、电线设置分户配电箱,并安装接地线。配电箱内设漏电断路器,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回路应确保负荷下能正常使用。
电器线路排放,除走空心楼板外,还须穿管,如用PVC管,壁厚
不小于1.2mm。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毫米。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毫米。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需隐蔽的电气线路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作业。各种用途线路应定性、定负载量,注意不得混用或降低负载量线材。对于插座要放电试验。
三、抹灰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在施工以前,首先要对墙面和顶面进行全面检查,若原来就有空鼓现象的地方必须予以铲除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抹灰厚度,顶栅在10-20mm之内,内墙在10-20mm之内,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允许偏差4-5mm之内。
四、镶贴墙面镶贴:镶贴牢固,表面平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缝、掉角、缺棱现象。在墙面上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平方厘米。
地面镶贴:铺设平整,拼缝整齐,缝宽≤2mm。用小锤在地面上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顺向地漏,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防止渗水。
五、木制品壁橱及吊橱: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框
架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用贴面材料粘贴时,应平整牢固、不漏胶、不脱胶、边角不起翘。橱门安装牢固,开关灵活。
护墙板: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缝隙宽度均匀,上沿水平,阴阳角垂直、阳角呈45度角连接。对墙面要做防水处理,要用衬底和木档。
木地板:木地板表面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木搁栅牢固。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度,一般以25-30 毫米为宜。铺设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10毫米的伸缩缝。
细木工: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一致,棱角方正,不露钉帽、毛刺、锤印等缺陷。现场制作壁橱或连体家具,壁背注意用木横竖档增加强度。
六、吊顶吊顶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无脱层;搁置的罩面板无漏、透、翘角现象,吊顶位置准确、牢固。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
七、卫浴设备
卫生洁具外表洁净无损坏。安装牢固,不松动,排水畅通。各连接处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维修方便。马桶底座严禁用水泥沙浆固定,宜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接密封。
八、油漆工程凡需进行油漆的墙、顶和木质品表面都得先进行嵌批腻子打底二次,平面平整,清扫后再进行刷漆。注意颜色要按原订的色板做色。
根据不同要求,按要求配制油漆色泽,进行涂刷。如墙、顶用水性乳胶涂料,木质制品按清水、混水的要求进行加工,注意做到不漏刷、脱皮、班纹、流涕等。
油漆前对需要进行嵌批的物体,注意首先检查它的制作是否达到制品质量要求,如没有达到应返修后再进行油漆。如有应返修的不作修理即油漆,查出质量问题归后道工序(油漆工)负责。
九、金属工程铝合金门窗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规定。注意铝型材壁厚度,窗为1.4毫米,门为2毫米,塑钢窗衬钢、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采用泡沫塑料(VP)、发泡聚笨乙稀等墙地材料分层填塞。
nbsp;注意铝合金窗、塑钢窗、出水槽和型材内腔(下沿)用螺钉固定眼,要打硅胶封头。
如封阳台时要注意窗上沿挑伸雨棚和花棚的砌砖,内外水泥粉刷后要做防水处理。
十、施工质量的判定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等三项必须全部合格,其余项目达到90% 合格,可判定工程质量合格。(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整改,直至达到用户要求。)
4.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四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一、优秀企业家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2、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在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有突出成绩。
3、在企业内部管理中有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4、企业在近三年内至少有二项工程获市级以上工程类别奖励,其中有一项应是 “中州杯”奖的参建奖。
5、个人曾获市级以上的各类社会荣誉奖,包括: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奖项。
6、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稳步提高。
7、近两年内企业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
8、积极,主动支持参与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活动,并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9、企业在近年来没有拖欠过劳务费现象,或拖欠的劳务费用已经解决。
二、优秀企业家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申报总目录
2、《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优秀企业家申报表》一份
3、企业家业绩(文字部分),内容包括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职工生活水平、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与建设、信息化建设、企业管理的改革创新、经营效果、社会信誉等方面。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突出重点,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4、企业家任职决定(通知)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家个人荣誉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2002年至2005年获奖工程荣誉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企业近年来获社会荣誉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5、申报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封面注明申报人姓名、申报单位。
6、所有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自行留底,概不退还。
三、优秀企业家评审程序:
1、各市建筑装饰协会(装饰分会及相应协会)或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愿原则,组织企业和个人申报,申报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
2、个人的申报材料,均需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填写后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送各市建筑装饰协会(装饰分会及相应协会)或有关部门站进行审查,经审查和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进行复审。
3、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对各市的推荐材料复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五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资质审批: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6.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六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 我国建筑装饰行业集前瞻性、专业性、指导性、可读性于一体、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刊物。刊物宗旨:搭建政府与协会、协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为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服务, 为装饰装修企业及装饰材料生产企业服务, 推动中国建筑装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杂志自2013年4月刊改版以来, 受到广大读者好评。
据了解, 各地方协会、装饰和材料生产企业, 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大的会员单位, 大多数都办有自己的行业 (企业) 刊物。为了拓展《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服务领域, 扩大发行量, 同时为了加强全国装饰行业内部刊物的信息交流, 中装协决定9月23—25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全国发行工作会议, 同期召开中国建筑装饰行业首届优秀刊物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9月23日下午14:00—18:00报到。
2、9月24日—25日上午召开全国发行工作会议、优秀刊物表彰大会和业务专题讲座。
3、地点:杭州白马湖建国饭店 (滨江区长江南路336号)
二、参会人员:
中装协领导、《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地方 (企业) 工作站站长、地方协会 (企业) 刊物总编 (主编) 及有关专家。
三、《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全国发行工作会议:
9月24日上午9:30—12:00主要内容:
1、刘晓一秘书长兼社长致辞
2、地方协会领导致辞
3、中装协副会长、中南集团董事长吴建荣致辞
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总编辑华敬友介绍杂志采编、发行、广告经营、工作站管理等有关情况。
5、宣读《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首批工作站, 颁发工作站站长、通讯员证书。
6、工作站站长和通讯员代表发言
四、中国建筑装饰行业首届优秀刊物表彰大会:
9月24日下午14:00—16:00主要内容:
1、刘晓一秘书长致辞
2、优秀刊物评委会主任刘波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司长) 做评审总结 (优秀刊物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
3、宣读评审结果、表彰中国建筑装饰行业首届优秀刊物和10强刊物 (刊物现场展览、展示) 。
4、优秀地方协会会刊和优秀企业刊物负责人介绍办刊经验。16:00—18:00参观考察中南集团
五、业务专题讲座:
9月25日上午9:00—12:00资深专家就办刊做专题讲座
六、会务联系:
1、《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
联系人:毕明荣010-88139385 13520525813 胡欣芳010-51717269 18624900152
2、中南集团 (会议协办单位)
联系人:高慧0571-89892912 13588785739 张钦松0571-89892882 18868787080
3、白马湖建国饭店
联系人:徐国祥18072858505 姚丹芳0571-81396666分机2589 18072858512
七、其他:
1、《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地方 (企业) 工作站正在申报审批中, 还未建站的地方协会和企业抓紧时间在发行工作会议之前申报。
2、有意参加优秀刊物评审的地方协会和企业, 请将近两期刊物连同填写后的优秀刊物评审表快递至: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20号院C二层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优秀刊物评审办公室收 (注明为参评样刊)
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
7.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七
建筑装修资质全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该资质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二级
【国家规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PS:以前企业有施工资质,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现要再申请另一项专业资质叫做增项申请)都只能从最低级二级开始申请。如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初次申请流程、材料:
1.确定申请该资质中所要求人员证书专业及数量; 2.统计公司现有人员证书,补充所缺人员证书; 3.将所有该资质要求的人员全部录入公司社保系统;
4.购买开通企业建造师密码锁,将建造师全部录入该密码锁。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手续;(PS:一个企业不论有几个资质,都只有一把密码锁。如果以前企业有,用以前的就可以,如果没有,需要去规定的地方买。详细购买地址及费用可咨询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组织整理企业相关综合资料和所有人员资料。同意按照“资质申请后台系统”要求的标准格式录入企业资质系统; 6.生成卷宗下载打印;
7.社保局打印出所有人员社保明细清单,按照顺序附在卷宗后; 8.整理完善所有资料,签字、盖章,封胶成册;
9.收集所有资质所需人员的证书、身份证原件,并带上所有卷宗材料去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建委核原件;
10.纸质材料正式受理,后台系统点击上报;(个别区县需要法人、技术负责人约谈)
11.区建委正式受理材料后,市建委终审。一般情况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会以短息方式告知企业什么时候可以去领证书;
12.确认好通过告知短信后,就可以去领证书了。(一正一副)
【增项申请流程和初次申请差不多,但有些细节上不一样,尤其在建造师上。若有疑问可咨询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请费用 费用分为三个部分:人员、代理、社保
1.人员费用波动快,但市场透明,具体得看企业什么时候办理 2.代理费用可以联系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详细了解 3.社保费用根据国家社保局规定走
北京联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八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修订在即
上海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促使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迅速崛起.住宅走向产业化和房地产实现市场化则为本市的装饰装修行业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开始走上美化生活、妆点城市的经济前沿,并渐渐在推进本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唱起了主角.
作 者:牛钢 作者单位: 刊 名:上海标准化 英文刊名:SHANGHAI STANDARDIZ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F2 关键词:9.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篇九
沪建建(2000)第0047号
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总
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术
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3.0.1 养老设施的设置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2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3.0.3
3.0.4 3.0.5 三级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注:
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3.0.6 3.0.7 3.0.8 3.0.9 3.0.10 3.0.11
3.0.12 3.0.13
3.0.14 5 用房及面积标准
3.0.15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3.0.16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6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
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7.4 交通标识
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7.5 卧室
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7.5.2 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
7.5.3 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7.6 卫生间
7.6.1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6.2 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7.6.3 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
7.7 阳台、平台
7.7.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7.7.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7.7.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7.8 门窗
7.8.1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7.8.2 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7.8.3 外窗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00m。
7.8.4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双层窗不宜设固定窗。7.9 室内装修
7.9.1 不应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7.9.2 卧室地面宜用硬质木
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材料。
7.9.3室内装修除固定家具外,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设备标准 8.1 给水排水
8.1.1 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8.1.2 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1.2确定: 表8.1.2 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 号 设
施
标
准 最高日用水量(升/日、床)小时变化系数集中厕所、盥洗 50~100 2.5~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150 2.5~2 集中浴室、房间设盥洗、厕所 150~200 2.5~2 4 房间内设浴室、盥洗、厕所 200~250 2
8.1.3 养老设施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体积超过5000m3的养老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当体积小于10000m3时,为10L/s,大于10000m3时为15L/s。
8.1.4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养老设施应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8.1.5 老年公寓每套应设水表计量。水表宜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
8.1.6 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8.1.7 应选用低噪声、节水型的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
8.1.8 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
8.1.9 卫生间、公用小厨房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
8.1.10 给排水的主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
8.1.11 卫生间设有洗面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设置两用或多用地漏。8.1.12 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应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的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
8.1.13 公共卫生间的污、废水管宜放大一档,水平横管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8.1.14 坐便器宜选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居住用房的卫生间的坐便器安装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8.1.15 老年居住用房应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
8.1.16 热水水温应符合表8.1.16的规定。表8.1.16 热水水温 名 称 水温(℃)淋浴器 37~40 浴盆 40 洗面盆 35 热水炉和水加热器 60~65
8.1.17 淋浴器、浴盆、洗面盆应设冷热水杠杆式混合龙头。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
8.1.18 热水管立管顶端应设自动排气阀,以确保管路畅通。8.1.19 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均宜暗敷。8.2 燃气 8.2.1 燃气使用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
8.2.2 老年公寓每套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燃气表应采用不小于4m3/h 的表具。燃气管必须明敷。8.3 暖通
8.3.1 老年居住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医疗用房等应设有采暖及降温措施。一级养老设施宜设集中空调系统。
8.3.2 设有空调降温设备的老年居住建筑,应避免冷风吹向人体。8.3.3 老年人的居住单元,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
8.3.4 公用浴室内应有供暖保温设施,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8.4 电气
8.4.1 养老设施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做到安全、可靠。8.4.2 甲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变配电所,重要负荷应考虑备用电源。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8.4.3 乙类养老设施、老年公寓宜采用低压供电,电源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低压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应采用TT系统。
8.4.4 养老设施应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进行用电计量,老年公寓每套可设置电表,作为内部计费之用。
8.4.5 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机构的要求,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4.6 除老年公寓外,养老设施每层宜设总配电箱。
8.4.7 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开,插座回路的保护开关应有漏电保护功能。8.4.8 建筑内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导线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电话、电视线路宜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
8.4.9 卧室内应设置顶灯、床头灯(或台灯)、床脚灯等照明设备,光源宜采用暖和型。
8.4.10 阳台、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应设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型。8.4.11 卧室和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电源插座,健身活动室应设置不少于三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
8.4.12 养老设施应考虑空调设备用电。8.4.13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电视终端盒。
8.4.14 卧室的床头柜旁、卫生间、公共浴室的更衣室等场所应设置呼叫系统,并将信号直接送到护理室或值班室。
8.4.15 老年公寓每套生活单元应设置一部电话;一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应设置一部电话;二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宜设置一部电话;三级养老设施每一护理单元宜设置一部电话。
8.4.16 养老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标准
9.0.1 养老设施的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9.0.2 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9.0.3 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9.0.4 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9.0.5 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10.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十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六卷
光盘数:0
定价:1680元
优惠价:750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篇 火电行业通用与基础标准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电力燃料名词术语
第二篇 火电行业工程勘测标准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电力工程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第三篇 火电行业设计标准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电厂标识系统设计导则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篇 火电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吲件技术导则
第五篇 火电行业材料与设备标准
高温单辊碎渣机
钢塑复合管利管件
水工建筑物塑性嵌缝密封材料技术标7伟
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
火电厂风机水泵用高压变频器
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
火力发电用止回阀技术条件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发备防锈蚀导则
第六篇 火电行业检测与验收标准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热交换器管声脉冲检测技术导则
热力设备检验机构基本能力要求
火力发电用刚制通用阀门订货、验收导则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脏控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监视和保护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火电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验收导则
火力发电厂超滤水处理装置验收导则
石灰石一石膏湿泫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范围
汽轮机叶片涡流柃验技术导则
第七篇 火电行业试验标准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介质损耗因数试验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交流耐压试验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避雷器试验
冷却塔淋水填料、除水器、喷溅装置性能试验方法
火力发电厂水汽试验方法铜、铁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循环流化技术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六氟化硫气体毒性生物试验方法
第八篇 火电行业电厂化学标准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化学清洗及成膜导则
六氟化硫气体湿度测定法(重量法、电解法)
六氟化硫气体胺皮测定浊
六氟化硫气体密度测定法
水处理用强碱性刚离子交换树脂耐热性能测定方法
第九篇 火电行业安全与质量标准
电力工程勘测安全技术
运行中变乐器用六氟化硫质带标准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第十篇 火电行业检修维护标准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架维修调整导则
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耐火及保温检修导则
凝汽器与真窄系统运行维护导则
第十一篇 火电行业环境保护标准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火电厂一排水水质分忻方法
火电厂石灰石一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
第十二篇 火电行业监督、监测标准
火力发电厂厂级骼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
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向管崎督检验技术导则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嗡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
第十三篇 火电行业其他相关标准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
电站用2.25Cr一1Mo钢球化评级标准
烟气湿法脱硫用石灰石粉反应速率的测定
火力发电厂蒸汽管道寿命评估技术导则
自抽式飞灰取样方法
火力发电厂保温工程热态考核测试与计价规程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煤粉取样办法
第十四篇 火力发电强制性条文
最新火电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与火力发电企业岗位操作技术规程指导全书 最新火电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与火力发电企业岗位操作技术规程指导全书
最新火电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与火力发电企业岗位操作技术规程指导全书
第一篇 火电行业通用与基础标准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电力燃料名词术语
第二篇 火电行业工程勘测标准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电力工程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第三篇 火电行业设计标准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电厂标识系统设计导则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篇 火电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吲件技术导则
第五篇 火电行业材料与设备标准
高温单辊碎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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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塑性嵌缝密封材料技术标7伟
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
火电厂风机水泵用高压变频器
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
火力发电用止回阀技术条件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发备防锈蚀导则
第六篇 火电行业检测与验收标准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热交换器管声脉冲检测技术导则
热力设备检验机构基本能力要求
火力发电用刚制通用阀门订货、验收导则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脏控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监视和保护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火电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验收导则
火力发电厂超滤水处理装置验收导则
石灰石一石膏湿泫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范围
汽轮机叶片涡流柃验技术导则
第七篇 火电行业试验标准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介质损耗因数试验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交流耐压试验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避雷器试验
冷却塔淋水填料、除水器、喷溅装置性能试验方法
火力发电厂水汽试验方法铜、铁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循环流化技术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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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火电行业电厂化学标准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化学清洗及成膜导则
六氟化硫气体湿度测定法(重量法、电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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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火电行业安全与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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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火电行业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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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火电行业监督、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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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向管崎督检验技术导则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嗡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
第十三篇 火电行业其他相关标准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
电站用2.25Cr一1Mo钢球化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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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抽式飞灰取样方法
火力发电厂保温工程热态考核测试与计价规程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煤粉取样办法
第十四篇 火力发电强制性条文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六卷
光盘数:0
定价:1680元
优惠价:750元
1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十一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第五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第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第八条
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功能类型 第九条
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第十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第十三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
(四)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附件 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
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
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
(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
1、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作,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与学习。公众考古活动应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开放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4、鼓励文物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物建筑展示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根据文物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功能组织等。
(二)以文物建筑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适当考虑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展示,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多手段展示,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文物建筑重要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加强展示交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 APP、交互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文物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附件
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室内空间改造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科学评估文物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文物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组成部分的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重要的室内装饰应适度开放展示。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文物建筑构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文物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可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文物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文物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项目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项目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电炉等加热器。
(三)敷设电气线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阻燃措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给排水和保温供暖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给排水和保温供暖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 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烧柴、煤炉等使用明火的供暖设备。
(三)敷设线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靠近易损文物构件。
(四)定期检查给排水和供暖设施使用情况。
(五)保温材料应符合消防耐火等级要求。
四、新增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确需新建的设施尽量远离文物本体,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协调。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设施应结合周边区域规划统一设置,尽量利用现有设施。
(二)不应随意改变开放区内原有园路、桥梁的走向和标高。确需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新增游览步行道路应尽量采用生态型材料,控制铺设范围,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三)因展示和经营服务的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招等设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运用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不影响文物建筑形象的展示与传统环境面貌,不应对文物建筑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进行大面积遮挡。
五、园林景观工程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注意符合文物价值特征和历史氛围,避免城市园林化、现代化设计倾向。
(二)保护院落内植物品类,新增树池、花池、水池等园林设施、小品需有科学依据。
(三)以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选种,植物的优化调整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建筑环境和地域性的生态环境。
(四)山石驳岸应以现状整修、展示为主,不应改变历史形制。缺损的假山不宜另行补配山石,应进行现状加固和展示。
12.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篇十二
一、当前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和我市旅游名城的建设推进,装饰装修行业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呈现出勃勃的发展生机,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装饰装修业发展速度加快,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我市装饰装修业的发展,预计近几年内将以20%—30%的增量递增,将会成为我市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为了实现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整顿、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推动装饰装修业的全面发展,按照市政府三定方案,2003年7月份成立了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建设管理局,实现了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结束了我市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混乱局面。规范资质管理工作,保持企业稳定发展。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和郑州市建委《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从今年6月份开始,对目前符合条件的9家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证进行了统一审核上报,经郑州市建委和河南省建设厅逐级审定,有8家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符合换证条件,给予换发新证,为促进我市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和行业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装饰业随着房地产业、建筑业的发展已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兴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全国来讲,2003年装饰装修工程总产值达到7500亿元,占到国民经济总产值的7%,其中居民装修达到4200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达20%左右,提供了1400万个就业机会。就其它城市而论,上海2003年完成装饰装修总产值500亿元,北京500亿元,广州450亿元,济南80亿元,郑州近45亿元。通过以上数字,不难看出,装饰装修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扩大就业机会,推动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二是刺激消费,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三是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
(二)目前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因素
1、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我市城区人口近12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规划,城市人口逐年增加,这样就加快了住宅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住宅装饰装修容量。同时,随着城市规划区的扩展,带动了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的增加,必将大幅度提高以装饰装修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的档次。
2、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随着小康社会建设的推进,人均居住面积的增加,人们住宅综合品质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和人们居住观念的转变,必然带动住宅装饰装修的大幅度发展。
3、旅游饭店业、文化娱乐业、金融商贸业的快速发展,不仅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装饰装修从内容到风格的更新要比较快,而且要求装饰的档次和装饰的规模将不断提高。
4、装饰行业独特的持续性发展潜力。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为50—70年,甚至上百年,而装饰装修作为房屋构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使用年限比较短,装修更新比较快,旅游饭店业、娱乐休闲服务业、餐馆服务业的装饰装修一般3—8年就要重新装修,居住住宅的装饰装修5—15年就要重新装修。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可以预见在未来20—30年内,装饰行业将在比较广阔的市场空间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三)目前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中存在许多有利条件,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在行业管理上。虽然多头管理的局面已经结束,但是多头管理的负面影响仍然干扰着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装饰装修行业的一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滞后于产业的发展。
2、在市场管理上。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混乱,一方面装饰工程规避招标、假招标以及合同欺诈行为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无证施工现象和无证设计比较严重,无证施工的企业承担的工程量占整个家装市场工程总量的60%左右。
3、在企业管理上。一是从业人员的管理不规范,没有进行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二是行业整体队伍素质比较低,绝大多数的装饰施工的一线工人都是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技术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给施工带来不应有的破坏和安全隐患;四是装饰装修中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不够,行业科技贡献率低下;五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理念落后,目光短浅,造成投诉率极高。
4、在现场管理上。一是施工工序管理混乱;二是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和垃圾污染严重;三是施工对原有建筑破坏性大,破坏房屋的原有功能和节能设施,降低使用功能和节能功能;四是施工材料有害物质超标、材料质量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五是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质量较差;六是工程竣工没有验收、没有备案。展望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在座装饰装修行业的负责同志一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做好今年的重点工作今后一个时期装饰装修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优化服务理念,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装饰市场;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程技术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整个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优化行业环境。要继续加大对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调研工作,逐步制定和完善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行业管理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企业依法经营、市场依法运作、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提供具体的支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内部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外部要整顿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社会满意程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努力营造一个企业依法经营、市场依法运作、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参与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将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真实地宣传先进的装饰装修企业,推介优质的装饰装修材料,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强化市场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规范装饰装修企业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按照专项治理、依法行政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整顿装饰装修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业主的市场行为,检查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有规避招标、假招标及合同欺诈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二是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的行为;三是外地进登施工企业的备案情况;四是施工现场污染情况。同时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企业从资质审批到施工许可都要严格把关,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对那些扰乱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影响市民居住安全的施工队伍和装饰装修企业要坚决清出登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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