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共9篇)
1.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一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
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或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八)《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七、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2.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说明 篇二
办理招用人员登记手续所需表格,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dylss.dongying.gov.cn/ “资料下载”窗口下载,具体如下:
1、《招用职工花名册》,打印表格两份,表格格式不的更改,打印表格在“招聘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第一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凭《招用职工花名册》领取《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登记表》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如实填写,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口性质要与身份证、户口本吻合,所填内容不得涂改,并在“用人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3、《东营市城镇劳动力登记表》,打印每人一份,贴好照片,不需要提供电子版。
4、《就失业登记证模板》、《批量求职登记模板》、《就业登记模板》,只提供电子版,表格样式不得更改,籍贯、家庭住址控制在10个字以内,每页人数不得超过99人。表上人员需提供照片一张办理失业证。
注:由于系统升级,以上3个模板需重新下载,为此带来的不便,请见谅!
5、遇到问题,请拨打2929196、8080226咨询。
3.申请办理网上报税指南(地税) 篇三
1、到地税取表格:
1)委托银行划缴税三方协议书;
2)网上申报登记申报;
3)网上办税协议书。
2、填写三方协议书、加盖公章,拿到评估办公室打印三方协议号,盖上地税的业务章。
3、带着三方协议到银行办理(可以用对公账户扣税,也可以用私人账户扣税),各银行要求不一样,请带齐证件,最好事先电话咨询。
4、带三方协议回去地税评估办公室盖印。
5、填写《网上申报登记申请表》《网上办税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交到地税大厅。
6、办理完毕后,下一个月开始可以网上报税,默认密码为:123456。
4.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指南 篇四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理报检单位办理货物报检前应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名词解释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
三、工作流程
、网上预申请
1、申请单位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
2、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进入申请界面
3、点击“新注册单位”
4、输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5、点击“注册”
6、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注意选择“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完成填写后保存或提交信息
8、在网页上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现场申请
在网上预申请后(45天之内)到注册窗口现场办理申请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如今后使用“报检专用章”申报,则在《申请表》上“报检专用章”栏同时备案“报检专用章”样式;如使用公章报检,请在该栏加盖公章。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须年审有效。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须年审有效。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检务科或办事处综合科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可以进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商检手续。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科
5.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五
1、先去所属区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带需要办理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第一页复印件(既户口页,证明户口性质:农业或是非农业或者城镇户口),带“津劳登6号表” 此链接可下载“津劳登6号表”需打印4份,带单位公章到所属区劳动局办理(转关系费20元/人)
6.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六
一、证书延期申请
【步骤1】点击左侧菜单的“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点击“证书延期申请”链接,进入“证书延期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在要申请证书延期的人员信息前的复选框打钩,点击“提交”按钮。
【步骤 3】返回“证书延期申请”页面,点击“打印报名表”按钮,导出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点击“打印”,导出证书延期申请表。
二、任职单位变更申请
【步骤1】点击左侧菜单的“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点击“任职单位变更申请”链接,进入“任职单位变更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通过身份证号查询需要单位变更人员信息,如果查询到人员信息,在复选框打钩,然后点击“提交”按钮。
【步骤 4】返回“任职单位变更申请”页面,点击“打印报名表”按钮,导出任职单位变更申请汇总表。点击“打印”,导出任职单位变更申请表。
三、证书信息变更申请
【步骤1】点击左侧菜单的“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点击“证书信息变更申请”链接,进入“证书信息变更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找到需要证书信息变更的安管人员的信息记录,点击后面的“申请”链接。
【步骤3】在这里可以选择对安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核发日期进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后的内容,最后点击“提交”按钮。
四、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步骤1】点击左侧菜单的“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点击“单位名称变更申请”链接,进入“单位名称变更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找到需要单位名称变更的安管人员的信息记录,点击后面的“申请”链接。
【步骤3】在这里可以对证书任职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后的内容,最后点击“提交”按钮。
五、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步骤1】在“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下,点击“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菜单,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在要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的记录前的复选框打钩,点击“申请”按钮。
如果申请成功,则弹出以下提示:
【步骤3】返回“证书遗失补办申请”页面,点击“打印”,导出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六、本市调出申请
【步骤1】在“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点击“本市调出申请”菜单,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在需要调出的人员姓名前的复选框打钩,然后点击“申请”按钮。
申请成功后,会弹出下面的提示信息:
七、外埠调入申请
【步骤1】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栏目中,点击“人员信息管理”菜单,进入“人员信息管理”页面,点击“新增调入人员”,录入从外埠调入人员的信息。
【步骤2】录入外埠调入人员的信息,其中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从事安全工作年限为必填项,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外埠调入人员信息。
【步骤3】在“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中,点击“外埠调入申请”菜单,进入“外埠调入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4】在待调入人员列表中,点击需要调入的人员后面操作的“申请”链接。
【步骤5】在“外埠调入申请”页面,点击“添加”按钮,添加原证书信息,并录入原企业名称,最后点击“提交”按钮。
【步骤6】返回“外埠调入申请”页面,点击“打印报名表”按钮,导出外埠调入申请汇总表。点击“打印”,导出外埠调入申请表
八、证书注销申请
【步骤1】点击左侧菜单的“安管人员资格管理”栏目,点击“证书注销申请”链接,进入“证书注销申请”页面,点击“申请”按钮。
【步骤2】找到需要注销的安管人员的信息记录,在姓名前的复选框前打钩,然后点击“申请”按钮。
如果申请成功,则会弹出下图的提示信息:
九、继续教育报名申请
【步骤1】点击左侧菜单的“安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栏目,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申请”链接,进入“继续教育管理”页面,在需要报名的人员姓名前的复选框打钩,然后点击“报名”按钮。
7.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
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也可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上述工作具体事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为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全市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制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 《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两张,并据实填写《广州市劳动力资源登记表》,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流动人员初次申领《手册》,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属于用人单位招聘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属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第七条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手册》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工作期间,《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手册》及其它个人资料交劳动者本人。
第八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手册》的,应及时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或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并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彩色照片两张,据实填写《申请补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登记表》。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手册》,在《手册》内记载最近一次失业登记记录。
第三章 劳动用工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劳动者的《手册》原件;(三)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办理流动人员续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只须提交《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手册》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填写《手册》,并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手册》;(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签名或盖章;(三)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四)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劳动者终止就业的,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五章 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在《手册》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手册》相关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失业人员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失业登记有效期180天。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九)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十)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十一)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市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个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市失业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状况抽样调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内失业人员名册和台帐的登记工作,定期开展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章 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失业人员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本市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它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后,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30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或《手册》、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取该人员个人档案。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它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流动人员。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人员及拟转移到非农业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8.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八
一、省工商局营业执照在省劳动就业局(关上国贸路政通大厦)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二、市工商局营业执照在市劳动就业局(民航路昆明市人力资源中心,电话3353827)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三、单位注册地在五华区,并持有五华区工商局营业执照的单位在五华区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每年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交副本复印件一张)、《新招录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花名册》纸质一式两份(单位须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一份、《就业录用登记表》一人一份(单位须两面加盖公章)。每次办理录用手续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只看不收。事业单位招用编制外人员,单位必须打证明,证明不占事业编制方可办理。在一个月内完成就业录用登记,过期一律不再补办。
四、失业救济金未领取或者未领完的,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局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且封存失业救济金。
五、应届高校毕业生:
1.如果《报到证》直接派遣到该单位的免办《失业证》,《登记证》不能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持《登记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云南省教育厅改派《报到证》;否则,要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证》;《登记证》换《报到证》联系电话:5156863。
2.户口托管在云南省教育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到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1楼大厅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证》;
3.户口托管在云南省人才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到人民中路美辰百货对面华山街道办事处六楼办理《失业证》,电话:0871-5347405。
六、省内城镇户口:必须提供《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七、省内农村户口:必须提供《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昆明市户口需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办理。昆明市户口以外地州的农民工可到人民中路巨龙大厦四楼云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电话:0871-3135358 3135625 3134655;五华区农村户口人员到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五华坊17号3楼308室办理。(人民电影院旁小巷直走到底左转)
八、省外城镇户口:(2011年8月1日起)尽量提供《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省外农村户口:尽量提供《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证》或《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如果实在办不了。办《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或《昆明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2012年1月1日起省外人员到云南昆明就业的必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方可办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五下午除外)上午9:00__11:30下午13:30__16:30,资料齐全,现场办结地址:
庆云街200号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4、5号窗口
联系人:王师
9.非深户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篇九
失业登记到街道办理
从没在深圳办理过失业登记的非深户人员,要由本人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社会保障卡,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办理失业登记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况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本人累计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注销其失业登记。
失业联网登记
失业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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