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收入(共8篇)
1.财税收入 篇一
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财税政策研究.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 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财税政策研究
【关键词】 基尼系数收入分配财税政策
【摘要】
在描述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现状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利用财税政策缓解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困局的思路。在民生问题越来越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在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悬殊的今天,如何实现公平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我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和年均9%以上高速经济增长,经济总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社会成员间、城乡居民间、不同行业间、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象,使得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陷入了一个困难的局面。
1、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国际上,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越不均匀。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我国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全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目前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国民财富;2004年,占城市总人口10%的高收入者占有45%的城市财富。专家计算,我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5,2002年的0.46,2006年的0.50,到了2008年基尼系数又上新高,已达到了0.65,显著超过通常所说的警戒水准(0.4),并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而西方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到0.36之间,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也处于很高水平。
2、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
1.6﹕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1,我国是其中之一。国家统计局2001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当我国农民人均收入为2366元,这其中包括40%的实物收入,实际的现金收入在1800元左右。在这1800元当中,还有20%的现金要备来年生产资料之需,这么下来,农民手中真正用来购买消费的现金只有1500元左右。而当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是6860元,是农民可支配现金收入的近5倍。如果再考虑到城市居民能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城乡之间真实的差距大约在6﹕1之间。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城镇居民,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7年的3.33﹕1扩大为3.36﹕1,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
3、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1978年改革以来,尽管各地区人均GDP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但它们之间的差距却在持续扩大。198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1.8﹕1.18﹕1,1990年扩大为1.9﹕1.17﹕1,2002年进一步扩大为2.63﹕1.26﹕1。这说明1990年的东部与中部、西部的地区差距比1980年分别扩大了5.9%和5.6%,2002年比1990年又分别扩大了28.4%和38.4%。而2008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2﹕1﹕0.86。
地区间人均GDP差距的扩大,说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也在日渐增大。
4、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资料显示:1987年我国收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1991年行业平均收入最高与最低水平相差1.55倍,到2002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99倍。而到了2008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行业相差已超过10倍。从1978年起至今,电力、煤气、金融保险、房地产、采掘、地质勘探等行业成为国有经济中收入水平增长最快的行业。
二、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建议
1、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实现工资与主要经济指标协调增长。近年来,消费者物价指数(CPI)逐步上扬,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持续下降,而我国工资增长幅度却滞后于GDP的增长。因此,有必要建立与GDP、CPI、财政收入、企业利润等主要指标联动,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上指标占不同权重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的新机制。
(2)完善公务员“阳光”工资制度,清理整顿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将其收入公开化、透明化。要在保持职级工资制主体功能的同时,归并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合理拉大不同职务人员的工资差距,增强竞争激励机制。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
(3)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结合事业单位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研究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的支付方式,建立单位工资专户。将单位的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单位工资专户,实现单位工资分配的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加强对非基础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健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4)强化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提高职工工资。这一方面取决于其赖以就业的企业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职工与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要在公有企业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非公有经济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护和体现职工利益,加强其与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缓解贫富分化问题。
2、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实施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逐年加大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投入。并在调查摸底、审核、公示的基础上,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二是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让这项制度更好的惠及农民群众。三是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我国现有的由街道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构成的社区组织网遍布基层,熟悉千家万户的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而且成本较低。建议采取制度化措施,使社会保障机构与社区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机构密切衔接,建立广泛的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
(2)大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一是大力支持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切实把义务教育重点放在农村。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化远程教育工程,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集中资金加快改善农村
中小学课桌椅、学生饮用水、学校厕所等基础设施。二是支持城市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免学杂费和贫困生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
3、动用合理的税收政策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众所周知,产生贫富差距的原因有三个:收入、支出和财产。笔者认为可分别在收入、支出和财产三个环节,动用税收政策来调节收入差距。
在收入环节,应发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积极作用。个人所得税作为国际通行的调控收入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对调控收入公平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通过累进税和法定免税可以发挥对收入的二次分配功能。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较低,2008年不足7%,但是由于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分类计征难以体现公平,费用扣除标准不规范等等。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就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考虑家庭实际负担来设计扣除标准,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近年来备受关注,已经从最初的800元增加到2000元,但是仍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对此,中央可以制订基准,将扣除额和地方的人均GDP水平挂钩,赋予地方一定的浮动权,同时应与当地物价挂钩,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因为不同地区人群面临的物价水平不同,同等收入水平下的生活水准也会有很大差异,“一刀切”式的扣除方式容易造成苦乐不均。
在社会保障税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保费是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交纳,在形式上更多地体现了“强制储蓄”的意义,并且由于覆盖面偏窄,社会保障功能比较薄弱。因此,应该在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将社保“费改税”,并将其收入纳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不但可以增强社保费缴纳的自觉性和权威性,确保资金筹集的数量,同时,可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还可以发挥地方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效率。
在支出环节,可利用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对居民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泛,覆盖到生活必需品,而生活必需品在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支出中占的比重大,而收入较高的人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反而比收入较低的人要小,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生活必需品,除了在目前的低税率水平13%基础上,可以对面粉、食用油、大米、自来水和燃气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处理,进一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但。
在财产税环节,我国目前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现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而是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应在适当时候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提高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在消费税方面,消费税调节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负担。2006年4月,财政部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如对购买超豪华住宅,高档家具等开征特别消费税。应合理界定奢侈品的定义,既不能挫伤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又要有效的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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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收入 篇二
一、企业搬迁收入的相关财税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规定:(1)取得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取得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被处置时(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
1.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和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资产处置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挂牌拍卖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者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搬迁收入应作资产处置收入,按出售或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确认当年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其取得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对以上相关规定的解读
1.关于文件适用范围的比较:会计上,《解释3》只规范搬迁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偿收入,不涉及搬迁企业自己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而且《解释3》的适用范围也只限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等单位;税务上,118号文件规范的既包括搬迁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偿收入,也规范搬迁企业取得的与搬迁相关资产处置收入,而且该文件适用于所有搬迁企业。因此,11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比《解释3》的适用范围宽泛得多。本文讨论的内容,除文中最后一段外,都是两个文件均涉及到的部分。
2.关于技术改造与职工安置费的重复扣除问题。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支付技术改造(费用化部分)和职工安置费用,在会计上计入支付当期管理费用,但在5年后计算补偿收入应计所得税时,还要将这两项费用从补偿收入总额中扣除,这样就形成这两项费用性支出的重复扣除,而118号文件规定资本化支出才可以重复扣除(计算搬迁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计提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时再扣除一次),不包含相关费用化支出的重复扣除,所以这两项费用的重复扣除应予处理。方法可以是:(1)直接将费用化支出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不计入当期损益;(2)在发生上述两项费用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当年计入损益的上述两项费用作纳税调增,以消除费用化支出重复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的影响。
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全额法处理,即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企业收入,不允许以补助收入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费用的扣减。因此,解决上述两项费用重复扣除问题,只能采用以上第二种方法。
二、企业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取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款”科目。
(二)确认递延收益
搬迁企业应按照搬迁期间使用搬迁收入的预算,以及与搬迁相关的技术改造、安置职工、重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计划或立项拟定的用款安排,一次性或分批地将需支付的款项和应确认的损失,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待转搬迁补偿收入”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
(三)确认搬迁费用、搬迁损失及重置资产成本
1.设备搬迁及异地安装,可参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会计处理,重新安装后未能提高资产效能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折卸、搬迁及重新安装费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核销原土地使用权,如果原为“出让”土地,其全部摊余价值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原为已估价入账的国有划拨土地,核销其价值时首先冲减对应的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估价),不足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土地使用权价值已分配计入相关房屋建筑物价值,则在房屋建筑物清理时统一核销和计算相关损失;如果使用的土地从未作价核算,则不作账务处理;
3.核销房屋建筑物价值:一般企业搬迁,房屋建筑物均整体移交给拆迁部门,核算时可以不通过清理账户,取得的补偿也不直接记入清理收入,搬迁企业只核销其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开支职工安置费、技术改造(费用化支出)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5.确认停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6.重置资产价值的确认。搬迁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开发无形资产(技术改造的资本化部分),以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其核算原则和方法与平时基本相同。
(四)与搬迁费用、损失对应的补偿收入的确认
上述所有计入损益的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损失确认后,应于每期(月)末结出其合计金额,计算为当期应转补偿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确认与搬迁相关的重置资产的补助
确认该项补助,应按搬迁中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原价计算,还应包括改良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重置资产补助应按相关资产使用寿命用直线法分期确认,金额为相关资产的原价或新增价值除以各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年),分录均为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专项应付款的结转
搬迁企业在进行拆迁和购置建造新资产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现原费用预算、重大项目预算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应该对原有预算和立项金额进行调整,实际完成的项目金额比预算金额超支的,应按超支金额从专项应付款余额中转入递延收益(转完为限);实际完成的项目金额比预算金额节约的,应按节约额将递延收益转回专项应付款。在此基础上,待完成搬迁时,专项应付款有仍有余额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即按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前五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和确认
税务上,按规定自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不计算搬迁补偿的计税收入;而会计上,这五年将随费用支出、相关资产的使用,陆续确认补偿收入,这就形成了会计上与税收上的暂时性差异并导致会计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转回。另外,税务上,不是按照补偿收入全额计算应税所得,计入应税所得的为补偿净收入,这两者差额形成永久性差异。所谓搬迁补偿净收入,是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偿收入,是全部补偿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因此,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118号文件规定计算的补偿净收入(应税所得)=全部补偿收入-(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土地使用权购置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按118号文件规定计算的预计或实际计算的补偿净收入÷全部补偿收入)×当期自递延收益中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预计转回时适用税率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录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上述递延所得税负债从开始确认到最后转回,一般需要进行多次调整:(1)因转入营业外收入的补偿收入陆续增加;(2)因为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与计划、预算有差异,从而调整“预计搬迁净收入”而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变化;(3)因可能发生的适用税率变化而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以上所有调整涉及的损益,均应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按《解释3》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搬迁收入结余,会计上与税收上也存在暂时性差异,但由于其确认时既不涉及会计损益,也不涉及应税所得,因此按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七)第六年及以后的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
搬迁企业在5年内完成搬迁的,在第6年其搬迁净收入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亦应随之转回。由于搬迁净收入是一次性确认为应税所得,因此,原陆续确认的递延所得负债也应一次性转回。这时,还有另外两个事项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1.由于会计上将按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收入,而税收上却在第六年一次确认搬迁净所得,因此在第六年以后,因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而调减应税所得而少缴所得税,应在第六年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收益,在以后分期确认搬迁补偿收入再予以转回。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公式,与以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基本相同:
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118号文件计算的补偿净收入÷全部补偿收入)×以后期间应确认或者当期实际确认的补偿收入×适用税率
据此,确认计入应税所得的搬迁净收入时,相关会计分录为:按前五年确认的相关递延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以后期间会计上将确认补偿收入计算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按以上合计,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2.会计上将搬迁收入结余转入资本公积以后,税收上计算计入应税所得的搬迁净收入时,对应于计入资本公积的补偿收入应纳税额应从资本公积中支付,计算公式为:
应从资本公积中支付的所得税=转入资本公积的补偿收入×适用税率
从资本公积中支付所得税的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
以后分期确认补偿收入时,按当年确认的补偿收入计算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如果搬迁补偿款按118号文件计算正好用完,即补偿净收入为0,搬迁补偿款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所得(0)的差额,应全部视为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以上税收上计算的应计入所得额的搬迁补偿净收入为负数,则以上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应作相反变动,但出现此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小,限于篇幅,不另详述。
三、涉及企业搬迁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一)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用于填报涉及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该表格式示意如表1。
(二)填报
1.自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当年发生的应扣减补偿所得但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支出和技术改造费用化支出,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该两项费用支出金额,第2列填0。
2.第六年税收上确认搬迁补偿净收入时,附表三第11行第1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报税收上应确认的补偿净收入,第1、2列差额为正数时,该差额应填报在第4列;为负数时,填报在第3列。
3.论减小收入差距的财税政策 篇三
关键词:财税;减小;收入差距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155-02
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高于国际警界线,差距较大。减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影响了社会稳定繁荣,国家的长治久安。市场制度自发调节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如何运用国家宏观调控,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把“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结合起来,充当“自动稳定器”,将差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显得犹为重要。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自1994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收入差距随之扩大。1995年基尼数据达0.389,1999年达0.397,2006年则升至0.496,收入差距逐年扩大,“马太效应”即“穷人愈穷,富人愈富”开始显现。依据效率原则,收入差距客观存在,与人的禀赋、背景环境、努力程度有关,只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完全消除。但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已引起各界关注,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刻不容缓。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行业差距
根据2006、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2006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排名前5位的行业分别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2.13倍、1.87倍、1.52倍、1.37倍、1.24倍。排名后5位的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0.45倍、0.72倍、0.77倍、0.78倍、0.84倍。目前,我国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已超过4.88倍,差距状况令人担忧。
(二)城乡差距
由表1可知,在1979—2008年中,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农业作为弱质的产业,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国家对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都在增加,但在财政支出比例趋势是下降的。从2004—2008年,农业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分别为9.67%,7.22%,7.85%,6.87%,7.26%。
(三)区域差距
我国区域差距大体可以概括为:南方比北方发达,沿海比内陆发达,东部比中、西部发达。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后,东部地区拥有交通、地域的优势,与国外交往密切,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由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代替了制造业,服务业比重上升,农业比重下降,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过渡。而在中、西部不少地区,农业仍然是粗放型,机械率低,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低,发展缓慢。2008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03.46元、13225.88元、12971.18元,东部分别是中部西部地区的1.45和1.48倍。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原因分析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依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发展中国家并存着农村中以传统生产方式为主的农业和城市中以制造业为主的现代化部门,转型期中,一部分人凭借先天禀赋,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家庭积累,迅速致富,社会易贫富分化。然而,我国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加剧了这种分化。
(一)行业垄断
垄断行业的效率低下、服务不佳一直为人们所诟病。某些行业,如电力、通信、金融、交通运输等部门,由于行业本身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只有在一定规模下,才能实现成本最小、社会效益最大化,不能实现完全竞争。垄断行业占有国家资源,享有国家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垄断行业的利润率高于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他们的收入属于制度性机遇收入,获得的垄断利润和特许经营所得本该通过税收上缴给国家,但由于目前的市场和分配双重机制的不健全,大多数作为职工薪金、福利“内部消化”。垄断行业凭借国家的优厚政策和雄厚资金,赚得盆满钵溢,但并未真正回馈和反哺社会,与垄断行业人员富得流油相比,一般企业的员工收入菲薄。行业垄断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
(二)税制不合理
财税政策作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的主要杠杆,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存在逆向调节。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所得税比流转税能更好地直接调控收入差距,我国税制应该从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税制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税制改革。
1、在直接税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2000元,考虑到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因素,如果免征额或超额累进税率不变,同样工资水平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征税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制。从10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纳税主体,而所谓的“富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量却相对很少。
2、在间接税上,消费税也存在征税范围过窄的问题。消费税以高档奢侈品、对人体、环境伤害较大的物品为课税对象,负税人主要为收入较高者。由于我国税制没能与时俱进,一些生产率提高不再是奢侈品的商品却仍被课征消费税,而一些新产生的奢侈品没被及时纳入课税范围,造成税源的流失。
3、与国外相比,我国缺乏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这些税种在国外实行多年,有丰富经验和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
(三)第三次分配发展滞后
在很多国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业也较为发达,通过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力量薄弱,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企业交流、政府的税收优惠机制不健全,使慈善机构对穷人、弱势群体救助有限,社会整体也缺乏慈善氛围。
三、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
(一)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
垄断包括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自然垄断上,要最大限度引入竞争,基础设施可以实行公用,经营者方面展开竞争;在行政垄断上,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清除市场准入壁垒,让所有企业能够自由公平进入、退出。对所有垄断行业实现监督管理机制,使收入透明化。
(二)改革税制
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改革税制,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立综合分类混合征收制度,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少税率级次并降低名义税率,使中高收入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减少低收入者和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规范个人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鼓励居民发展财产性收入,将特许权、著作权、红利、股息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拓宽消费税、财产税税源。调整税种结构,对新出现的或不利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消费行为课税。区分一般消费品或服务的高档消费和高档消费品或服务的低层次购买。具体来说,如餐饮不属奢侈消费,但对超过一定限额(如3000元/桌)的消费征收筵席税;白酒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将一定限额以下(如100元/瓶)免征消费税。高档消费品的低层次购买并不是税收来源的主体,取消此类消费税后还能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同时,将豪宅、高档家具、高档皮毛、高档葡萄酒纳入消费范围,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改革完善财产税,适当提高税率,将个人的非营业用房产和农村营业用房产纳入课征范围,实行累进税制。
3、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对累积财产发生转移课税,有利于增进效率,减少人们的不劳而获和以外之财所得,弱化财富的累进效应,削弱财富不均衡,促进社会平等,调整竞争起点。
(三)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与政府税收本质一样,属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范畴。将慈善事业与税收优惠联系,对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捐赠的个人给予财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减免,促进社会形成热心慈善的道德风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作者简介:潘畅(1989.12- ),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方向:财政。
参考文献:
[1]伏帅,龚志民.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成因及其经济增长效应[N].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2,12.
[2]朱明熙.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经济学家.2002,1:80.
[3]曾凡贵,张露琼.论缩小我国居民收差距的财税对策[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2,2:71.
[4]张新文.我国财税手段调节居民收分配的不足及其改进[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5:38.
4.财税收入 篇四
这次财税收入调度会议的目的是进一步动员各乡镇、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财税收入双过半任务。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形势分析、研究对策的工作会,更是一次鼓足干劲、全面超额实现双过半的动员会。下面,我结合当前财税工作形势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真审视财税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做好财税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以来,通过各乡(镇)和财税部门齐心协力,攻坚破难,狠抓财税征管,全力组织收入,全县实现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税工作运行整体较好。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财政收入同比稳步增长。1-5月,全县财政收入实现了平稳快速增长,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分别达44%和35.8%。乡镇财政总收入完成5401万元,占总收入的38.4%,同比增长71.1%,其中天井源、上唐、沙洲3个乡镇同比增幅超过100%,浔溪、株良、万坊增幅也在80%以上。二是重点行业税收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主攻工业成效显现,在企业生产遭受风雪冰冻灾害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工业税收仍然实现了较快增长。2007年的几个大招商引资企业已产生税收,其中鑫丰和赣亮贵金属1-5月分别实现税收1142万元、575万元。物流行业不断壮大,全县交通运输业实现税
收2804万元,增收814万元,增长40.9%。三是主体税种增收贡献突出。1-5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比分别增长104.5%、31.6%,另外1-5月耕占税和几小税也增长较快。四是重点支出保障有力。1-5月,全县支出完成16817万,同比增长46.3%,冰冻灾害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各方面的救灾和民生投入,主要体现在:上级和县级财政及时拨付480万元用于救灾和灾后重建,确保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需和经济平稳运行;加大城市和农村低保支出,社保和就业支出达1631万元,增长79%;加大对农业生产自救的扶持力度,农林水事务支出3388万元,增长32.7%。
总的看来,前5个月财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全市赶超发展和各兄弟县(区)咄咄逼人的态势来看,我们的工作压力比较大。一是收入进度偏慢。1-5月全县财政总收入占全年目标任务数的40%,比时序进度慢1.7个百分点,全市仅排名第8,其中国税收入占全年目标任务数的37%,比时序进度慢4.7个百分点,主要是受冰冻灾害及春节企业停工的影响;地税收入占全年目标任务数的33.3%,比时序进度慢8.4个百分点,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开工和销售不理想。二是收入质量偏低。1-5月全县税收收入完成1071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76%,比上年同期下降1个百分点,主要是国地税目标完成不理想,1-5月财政非税收入已入库3363万
元,财政口收入超时序进度20.8个百分点。
二、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实现双过半目前财税收入欠账大,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各乡(镇)和财税部门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攻坚。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抓收入的工作合力。各乡镇和财税部门要按照“时间不推,任务不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同志靠前抓,夯实责任,倒排时间,按税额和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征管人员和税源单位,规定时限,切实做到任务、责任、人员、时限“四落实”。确保在6月30日前能够全面实现双过半。
(二)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及时入库。各乡(镇)和财税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增收的重要手段,对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通过各种方式征收,对零散税源要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做到公平税赋。同时要狠抓清欠,区别情况,分类排队,责任到人,对有能力而不及时清缴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清缴。特别要强调的是在组织收入过程中,要加大税收检查力度,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进行全面检查,对一般行业和零散税源进行重点检查,真正把税收检查的过程,作为组织收入的过程,作为堵塞漏洞、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的过程,以查促收,切实做到征收到位,不留空当。
(三)切实加强督查调度,全面落实抓收入工作责任。各乡(镇)和财税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组建专门的财税工作班子,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开辟新税源,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收入措施,将收入任务细化量化到每一天。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实行财政收入双过半倒计时,加大对税收入户的调度,按日上报、统计、通报、入库,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的乡镇、单位及时通报,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四)切实加强资金争取,确保各类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当前中央省市各类项目资金逐步拨付到位的有利时机,加大向上争取,积极采取一切措施,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各类专项资金,缓解财政压力。一是抓资金争取。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中央省市有关部门衔接,加大工作力度,现场蹲点抓落实,提高各类项目资金的到位率,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掌握各类资金信息,及早论证储备一批财源项目,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财源体系。二是抓好项目建设。抓住项目建设施工黄金期的有利机遇,按照续建项目抓收尾、新开工项目抓进度、前期项目抓质量的总体要求,加强管理调度,加大监督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优势
资源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尽快形成高税收的大产业和大企业,确保财政增收后劲。三是抓好资金统管。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垄断性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收入等具有增收潜力的非税收入重点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管住管好,防止自收自用、多收多用、谁收谁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效率。
5.财税收入 篇五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Circular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Policy
Concerning Interest Income from Railway Construction Bonds
财税[2011]99号
Cai Shui [2011] No.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The finance departments(bureaus), office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the finance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经国务院批准,策通知如下:
income derived by enterprises from China bonds is hereby notified as follows: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rticle 1 For interest income by enterprises from China railway at a tax rate reduced by half;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is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National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Ministry of Finance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6.财税收入 篇六
电话:87820685
网址:http://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
2007-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河北仁达普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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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四条
实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工作。
第二章
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 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网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用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联网单位间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电子凭证
第十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河北仁达普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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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二条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机关生成。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款书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缴款书编号、生成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税种、税目、金额、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电子缴款书必须含有以上基本要素信息,可结合管理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相关要素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参见附件。
第十四条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清单流水号、制单日期;缴款人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收款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第十五条
电子退库书,是纸质收入退还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河北仁达普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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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退库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退库书编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退库金额、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款国库、生成日期;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原缴款书编号、退库原因等。
第十六条
电子更正通知书,是纸质更正通知书的电子形式。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的,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税收收入国库更正业务中,以纸质更正通知书为依据,电子更正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更正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更正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原缴款书编号、原预算级次、原预算科目、原收款国库、原列金额;现预算级次、现预算科目、现收款国库、现交易金额;更正原因、备注等。
.第十七条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是纸质免抵调通知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办理的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中,以纸质免抵调通知书为依据,电子免抵调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免抵调增预算级次、免抵调增预算科目;免抵调减预算级次、免抵调减预算科目;调库国库、免抵税款调库金额等。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横向联网系统开始运行前,应相互提供基础信息(含公共数据代码等),以便于管理相互发送的业务处理信息和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商业银行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纳税人采取划缴入库方式。
第二十条 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并由纳税人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河北仁达普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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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除其直接经收的外,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及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不符的,国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查复。
第二十五条
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同时生成电子缴款书及时发送国库。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商业银行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国库将收到的税收收入纸质缴款书与电子缴款书信息比对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并将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
对于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税务河北仁达普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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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应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发送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于次日上午反馈国库,并完成相关业务处理。经核对有误的,应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或退库。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退库时,生成电子退库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对收到的电子退库书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退库日期,进行具体的税款退库操作,并完成相应的国库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将办理电子退库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退库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退库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国库更正业务时,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更正通知书后,根据电子更正通知书注明的原电子缴款书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更正日期,调整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和相关账务。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更正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免抵调业务时,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后,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对电子免抵调通知书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进行相关报表及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免河北仁达普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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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必须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
第三十七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发送国库相关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工作需要,向其发送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免抵调业务日(月)报表等其他报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横向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征缴入库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国库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接收的电子缴库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的,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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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专用通信网,税务机关直接将电子缴税信息发送联网商业银行,通过税银库方式实现电子缴税的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各项规定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同时应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及本办法规定,逐步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及接口标准过渡。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征收或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社会保险基金及矿区使用费等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完善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第四十八条
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深化,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x x×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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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建议 篇七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在财税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缺乏统一标准。
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界定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仅包括这种类型的政府补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涵盖不征税收入的全部情况,因此目前对不征税收入的会计核算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会计报表阅读者了解不征税收入的具体信息,不利于国家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
2.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方法不一致。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服务主体不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企业收到不征税收入时,按会计规定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这部分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长期资产,如果其折旧、摊销期限较长,则纳税调整工作将更加频繁、复杂,增加了财税核算的工作量。
3.对不征税收入的使用效果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
不征税收入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其使用效果直接影响税收政策作用的发挥。当前,很多企业在争取不征税收入时积极主动,但取得后就不再关心其使用效果,存在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多年未使用的情况,造成不征税收入的闲置、浪费。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对于企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该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对企业不征税收入使用效果的要求。
4.对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清算环节的处理几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存在一些企业收到不征税收入后因各种原因废业清算的情况,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在清算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均缺乏明确规定。即使在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中,也很少提到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金在清算环节应如何处理,导致这部分资金在清算后被投资者收回,违背了设置不征税收入的初衷。
二、对企业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的建议
本文以企业收到的不征税收入作为研究对象(不包括财政拨款),分别对企业收到的各种类型的不征税收入提出财税处理建议。
(一)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税处理
税法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规定与流转税中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界定是一致的,只有上缴财政的部分才能不计征流转税。
这种类型的不征税收入,其实质为特定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规定款项,如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水污染处理费、物业公司代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等。由于这些企业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使其代政府部门收取规定款项方便易行,因此国家赋予其代为收取规定款项的权利,并规定只有上缴财政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应及时将代收的款项上缴财政部门,以避免产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依法代收的款项,在未上缴财政前是对政府部门的一项负债,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财税处理建议为:
收到代收款项时:
上缴代收款项时: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代收行为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形成未上缴财政的资金结余,这部分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类不征税收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企业收到资金时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类不征税收入的另一特点是强调专项用途并要求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只有单独对该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才能享受不征税收入待遇。
因此,本文基于有效减少财税核算工作量的思路,针对各种类型的不征税收入的特点,提出相关财税处理建议,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工作。此外,在会计核算中还要关注不征税收入的管理问题,对该资金单独进行核算,设置能反映资金特点的会计科目,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不征税收入管理的需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 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的财税处理。
这种类型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国家对一些政策性亏损企业和特定项目发放的不征税收入,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贴、贷款贴息,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其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收到的当期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取得的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再按规定分期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由于这种类型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对亏损企业的一种弥补,企业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后减少了当期的亏损,通常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影响不大,企业不需要将其界定为税收上的不征税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资金支付时可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种类型的政府补助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的,是一种经常性的政府补助,按照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财税核算工作。另外,这种类型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政府部门通常不需要对该类资金进行跟踪管理。
2.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的财税处理。
只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税收返还,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主要包括:①对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或减征的营业税税额,并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的减免税款必须单独列账、专项管理,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③核能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税收返还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其使用范围,企业在未使用前可以理解为是对国家的一项负债,国家对这部分资金拥有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设定的会计科目中,“专项应付款”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企业收到的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税收返还,选择“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最符合业务的特点,财税处理建议为:
(1)收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税收返还时:
(2)按规定使用专项用途的税收返还时:
“专项应付款——××税收返还”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税收返还资金。
3.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这类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是目前运用最广的一类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这类不征税收入在取得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由于其最终应确认为收入,应选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税处理建议为:
(1)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
(2)支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形成成本费用时:
(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
“递延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或形成的资产尚未计提的折旧(摊销)。
(4)企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入“营业外收入”。
从上述财税处理建议可以看出,企业收到不征税收入时记入相关负债类科目,没有确认为收入,支出时冲销对应的负债类科目,也没有确认为成本费用,符合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提高财会工作效率。此外,企业可以通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征税收入的信息,使报表阅读者充分了解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情况。
三、加强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1.加强对企业不征税收入财税信息披露的管理。
(1)增加对不征税收入会计方面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补充对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提供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便于国家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
(2)完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不征税收入的信息披露。《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8行“不征税收入”和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反映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情况。《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附表,反映5个纳税年度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情况。上述报表只披露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不征税收入,并且只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情况进行披露,而对财税处理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不征税收入没有披露,也未对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随着不征税收入的广泛使用,国家越来越关注不征税收入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需要掌握全面的不征税收入信息。笔者建议在不征税收入的附表中设置“税会处理一致”和“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况,要求只要取得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无论其财税处理是否一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都必须填写不征税收入的附表。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财税处理方法,选择适用“税会处理一致”或“税会处理不一致”栏目进行信息的填写,披露不征税收入的取得及使用状况。国家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全部信息,便于掌握不征税收入在调节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
2.允许企业根据不征税收入的特点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财税处理方法。
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遵循会计和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企业对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的选择权,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提高财会工作效率。同时,必须要求企业单独对不征税收入进行核算,并按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征税收入信息,以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
3.建立对企业不征税收入使用效果的考核机制。
政府部门有权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要求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中必须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时间安排及应达到的使用效果;企业收到拨付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合理地使用资金;政府部门应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计划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效果差的企业可以收回拨付资金。政府部门通过建立对不征税收入使用效果的考核机制,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通过立法加强对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清算环节的管理。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在《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在废业清算时,将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上缴财政,或者用于规定的专项用途方面,还可以用于下岗职工的安置等,不可以由个人投资者收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金。上述规定还可以督促企业及时使用不征税收入资金,有利于发挥不征税收入调节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8.财税收入 篇八
关键词:房地产;预售收入;财税处理
引言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通常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对达到预售条件的在建项目,在征询主管部门同意并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同买受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在建商品房提前卖给买受人,同时获取买受人定金或者房款的收入方式。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规定
(一)会计核算规定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有着特别的规定,因为在房地产项目预售的过程中获得的预售收入有悖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涉及收入确认的规定,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其项目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款项,仅仅是预收性质的价款,这部分收入理应划入“预收账款”来核算;只有当开发项目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后,进行详细的竣工决算,房地产企业才可以根据购销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将商品房转交给买方,待所有手续办妥后,方能确认实现多少收入增加。
另外,针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确定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费,当前尚未有更新的会计制度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约束。
(二)税收征管规定
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未完工的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所获得的预售收入应该分别依据以下规定进行相关税费的缴纳: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向单位或者个人所征收的税。
2、营业税:营业税指的是参照2009年颁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当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税费。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指的是参照2009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当房地产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该缴纳预售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税费。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金等,应该按照相关条例对当期的税费进行扣除。
从以上的税收征管规定中不难发现,我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方针,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进行税费收缴。另外,还需要通过事先征收涉及房地产项目预售的相关税费,以此来实现对税收的源头进行强有力的控制,以此来保证房地产税收能够准时、保量上缴入库。
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现状
(一)预售收入财税处理现状
1、如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然而我们仍不能忽视依然有许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不按照标准规范来进行预售收入和代收代缴款项的区分工作,直接导致了缴费科目混乱,更有甚者不将预售收入进行过账处理,进一步加剧了账面混乱的情况。
2、在房地产项目的预售阶段,许多房地产企业常常根据“预收账款”的贷方产生的金额作为当期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根据。
(二)预售收入相关税费财税处理现状
因为现行的会计制度不能在短时间内对预售收入产生的相关税费进行核算,导致了许多房地产企业在税费结转时的处理方法不同,间接造成了不能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当前,许多房地产企业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处理预售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相关税费直接损益类。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要先依照当期预售收入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计提,将这些税费列进“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月末总结时,进行当月收益的评估。在进行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计算的过程中,不再另外对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进行纳税调整。这种处理方式的缺点在于能够将不吻合收入确定条件的“预收账款”以收入的方式对相关税费进行结算,往往造成了损益和负债的虚增现象,而且会掐断预售收入、营业收入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之间的联系。此外,这种处理方式也有悖于会计的配比原则。
2、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要通过将单独使用的预售收入需缴纳的税费或者使用过渡性科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与企业的经营收入挂钩,以此来计算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根据这种处理方式来计算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对预售收入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应该纳税的所获得的收入。利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所得税费计算时,如果通过增设相关资产类过渡性的科目来确认预售收入所需缴纳的税费的话,很可能会导致资产的虚增。另外,若是不根据任何过度科目通过“应交税费”进行账目核算的话,那么极有可能会错误的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当做是企业“多缴了的税费”,这样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
通过对以上两种相关税费的处理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只有通过增设过渡科目来进行相关税费的结算的方式才是最科学合理的。
三、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方法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会计核算
首先、根据国家针对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预售阶段所征收的税费管理规定,判断国家是否对房地产企业征收预付款税费的依据是房地产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的“预售收入”。所以,如何对这笔“预售收入”进行核实和确定,对于国家以及房地产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通常来说,我们比较容易界定哪些税费是建立在基于合同、条例的基础上,但是我们队预付款项和“其他应付款”,比如“保障金、诚意金、预存水电费”等款项均定为较为模糊,这些都会影响我们正常判断哪些属于税费范畴。
其次、为了方便今后对预售收入所缴纳的税费进行统计和检查,也为了方便对房地产企业各段经营时期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的计算,建议房地产企业应该在收到账款的时候,不论是预售期内产生的,抑或是在现房销售的过程中产生的,都按照“预售账款”进行上账。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核对预付款、预售收入等收入,以此来判断房地产企业在这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也就方便计算所需缴纳的税费。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相关税费的计算公式
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工作的情况以及国家有关税务征管的相关条例,做好对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期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整理,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最终可以用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各个阶段。
计算本年累计应缴纳的税费应该与当前产生的利润总成本、本年度预收账款、预计计税毛利率等因素,通过一定的函数关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四、小结
上文对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的财税处理方式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确实十分复杂,需要我们慎重对待,不能有丝毫差错。只有更加客观的、科学的对待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过程中产生的税务情况,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不会对企业的账面统计造成困扰。(作者单位: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程松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9期
[2]胡有顺,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毛利额财税审计[J],财会月刊,2013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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