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进社区述职

2024-06-27

人大代表进社区述职(通用5篇)

1.人大代表进社区述职 篇一

搭建活动平台

健全长效机制

全力开展好党代表进社区活动

党代表进社区是对提高社区党建水平的一个崭新创举,是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的有益尝试。王府社区被确定为党代表进社区试点单位,是区委对王府社区乃至玉龙街道党建工作的激励和鞭策,我们将按照方案要求,搭建党代表与居民群众的互动平台,拓展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途径,丰富党代表服务党员群众的内容,畅通党员群众表达意愿渠道,为党代表进社区活动在松山区全面推开探索经验、提供借鉴。

一、搭建党代表与居民群众交流互动平台

一是依靠社区现有办公活动场所,本着“一室多用”的原则,设立党代表工作室,配备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作为党代表与社区党员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的主要阵地,工作室每周五定期开放,开放时间为两个小时。二是在街道社区外网上设立党代表与居民群众的互动交流版块,居民通过网上留言和与党代表网上直接交流的形式,受理和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三是在街道社区显著位置安放党代表民生采集箱,收集居民日常反映和需要匿名反映的各类问题,党代表工作室每半个月组织2至3名驻社区党代表开箱一次,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并记录在《民生信息采集册》上,集中加以反映和解决。四是制作发放党代表“联系卡”,公开党代表工作单位、1 接待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畅通联系渠道,便于每名党代表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特长、部门优势,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健全“党代表进社区”活动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宣传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党代表进社区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会议精神,同时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心、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反馈,由党工委向区委汇报或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二是建立党代表轮值机制。为保持党代表进社区活动的连续性,让党代表们更好地摆布进社区活动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建立党代表轮值制度,根据每个党代表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保每个接待日有一个党代表当值。三是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制定党代表与困难党员、居民结对帮扶计划,开展党代表多助一活动,定期上门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是建立专题调研机制。组织党代表围绕社区党建、社区信息化建设、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积极为社区建设献计献策。五是建立监督评议机制。定期在党代表中开展社区党务公开、居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评议活动,重点对社区党组织班子调整、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开支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提升社区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开展“党代表进社区”系列活动

1、开展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活动。建立党代表联系党员群 2 众制度,每名党代表联系2名选举党员和3名群众,通过集中接待、入户走访、座谈交流、网上论坛、寄送信函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2、组织视察调研活动。组织党代表开展“游新城、看发展提建议”视察调研活动,根据党代表所处的工作岗位、技能特长,将全区党代表划分为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事业、法律事务和企业五个专题调研组,集中开展文化进社区、法律进社区、卫生进社区、服务进社区等调研活动。通过现场视察社区建设、听取街道社区工作汇报等形式,让党代表对社区建设发展存在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3、开展“我为基层解难题活动”。组织党代表深入社区一线,了解掌握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我为基层解难题”活动。动员党代表充分发挥自身所属部门在知识、技术、财力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切实为社区党组织解决一个以上具体问题,办一件以上惠民实事。

4、开展党代表“多助一”活动。认真执行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开展党代表“多助一”帮扶困难党员群众活动,3位党代表联系1名困难党员群众,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党员群众,可以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扶持、技能扶持和就业扶持等进行帮扶;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困难党员群众,采取向上争取各种救助政策资金和社会慈善捐赠等进行帮扶。

5、开展重大事项通报和意见征集活动。党工委每季度向社 3 区党代表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开展社区建设“金点子”征集活动,虚心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党代表为街道社区发展建言献策。

三、开展“党代表进社区”宣传总结

1、宣传党代表风采。挖掘党代表在服务党员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我为基层解难题”和扶贫帮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播出或刊出党代表履职先进事迹,宣传党代表在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

2、总结推广活动经验。我们将本着推动工作、寻找方法、总结经验的原则,认真梳理总结党代表进社区活动的经验做法,为全区党代表进社区活动全面开展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我们也将在认真总结和推广活动经验,巩固和发展党代表进社区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持久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社区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2.人大代表进社区述职 篇二

用国际化视野打造中国教育

作为世界知名中学,以国际化视野筑就全方位素质教育为特色的人大附中一直是北京市优秀的中小学生们心仪向往的名校。

在国际化视野的教育理念下,人大附中从师资力量、学习课程到学校的硬件设施,各方面都以世界领先水平为标准,多元化的素质教育模式给孩子们创造无限发展的未来。

近五年,人大附中夺得4个北京市状元、5个榜眼、2个探花、4块世界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金牌、22个数学满分,5个北京市市长奖。2008年人大附中高考再传捷报:人大附中共考上北大、清华220人,占北大、清华在北京市招生人数的1/3强。胡梦萦同学以702分获得北京高考理科第一名。同校吴文吴,成为北京市高考实行“3+X”改革后首位理综满分获得者。除此之外,考入香港重点大学32人,考入美国名校21人,考入中国人民大学58人。

人文教育点亮华府社区

人大附中携手西山华府,是寄希望于将社区作为人文教育传承的载体,开创中国人文教育创新模式,为中国学生创造更完善系统的教育环境。

从万城华府到亿城·西山华府,亿城集团“华府中国”创新性地发展了“城市别墅”产品形态,立足京西人文重地,根植西山历史底蕴之中,汲养三山五园、百年学府气韵,汇集海淀价值的精英人群,人文情怀浓郁,成为人大附中创新模式首选的社区载体。这种结盟,根植于对中国教育的深刻理解,对未来中国教育发展的创新探索,用教育与社区的联合改写一个区域的价值。

亿城集团董事总裁鄂俊宇表示,人大附中携手西山华府是将人文教育理念播种到泛海淀区的华府社区,是人文教育与人文社区的结合。此举,是对亿城集团人文价值观的肯定与认可,更是对华府社区人文积淀与品质的信任,亿城集团将倾力于中国人文教育事业的发展,重视教育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优势汇集。物质文明一定是精神文明的承载体,精神文明落到实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教育。本次人大附中的携手,是用教育点亮华府社区,是华府中国人文地产的又一步,也是最为坚实的一步。

3.人大代表进社区述职 篇三

为进一步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塑造张集街道人民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良好形象,推动创建工作步伐,结合“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的重大战略思想,以“讲文明、树新风、促三创”为主题,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乡镇文明程度为根本任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结合张集街道的实际,通过宣传引导、普及宣讲、道德实践、礼仪展示等举措,在三个社区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争做文明人”,增强城市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道德自律和文明养成,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万名居民学礼仪”活动的开展,主要立足于公民文明素质的提升,着眼于塑造张集街道的形象,着眼于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改进,着眼于各个层面知礼仪、用礼仪。全办事处组织发动万名以上的居民群众参加文明礼仪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广大居民学礼仪、讲礼仪、用礼仪,践行文明礼仪“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形成人人争做文明礼仪的倡导者、传播者、实践者的良好社会风气,努力使文明礼仪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居民遵守公共道德的自觉意识明显提高,文明素质明显提升,公共场所文明程度明显改观。

三、活动内容及工作步骤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部署,营造氛围(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

1、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全办事处“万名居民学礼仪”工作部署会,对各社区、各部门、学校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分解落实任务。

2、向广大居民发出倡议(“十个一”倡议:见面点头笑一笑,道歉谢谢讲一讲,问路问信答一答,见人有难帮一帮,生活陋习改一改,公共环境管一管,孤老门口问一问,邻里之间助一助,路口红灯停一停,公交车上让一让),发放《张集街道居民文明手册》等,内容包括社会生活、职业道德、礼仪创建、便民利民、涉外交往等基本知识,形成全办事处完整的礼仪规范体系。开展文明礼仪知识普及活动,为居民在仪表仪态、交通出行、游览购物、人际交往、职业服务、观赏赛事等方面提供礼仪指导和帮助。

3、组织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组织刊展文明礼仪漫画、播放文明礼仪动漫片等,设置文明礼仪宣传栏,进行文明礼仪普及宣传,开设“每日一礼”等专栏,展示居民文明素质提升带来的可喜变化,对居民不文明陋习和不文明现象进行适度批评 曝光,吸引居民参与互动讨论。各社区、各部门、学校要利用宣传栏(橱窗)、黑板报等刊载文明礼仪常识。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车站、出租车、楼宇电视、户外广告以及网络论坛、手机短信等平台进行文明礼仪公益宣传。

第二阶段:普及教育,践行礼仪(2013年4月至10月)

1、开展礼仪知识宣讲活动。开展文明礼仪宣讲骨干培训,组建文明礼仪宣讲团,开展文明礼仪宣讲“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等“五进”活动,介绍社会生活、职业服务、涉外交往、观赏赛事等方面的礼仪知识。邀请礼仪专家,举办文明礼仪知识讲座,并制作光盘,免费发放给各社区、各部门、学校,由其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生观看学习,全面普及文明礼仪知识。

2、实践文明礼仪行为

(1)“师生学礼仪”。充分运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师生进行教师礼仪、学生礼仪、公共场所礼仪和家庭礼仪教育,培养学生从文明礼貌开始,从礼节规范入手,从实际出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激发青少年和儿童学习、实践礼仪知识、养成文明习惯的热情,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我把礼仪带回家”活动,让青少年学生成为倡导、传播文明礼仪的使者。

(2)“家庭学礼仪”。围绕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的基本礼节,在家庭中开展生活礼仪教育,宣传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 老爱幼、勤俭持家、讲究卫生、文明礼让、睦邻友善、守望相助等文明礼仪知识,使每个人在个人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衣食住行、待人接物、家人相处以及公务交往、公共生活等多方面,都能自觉形成讲究礼仪的良好风范。

(3)“社区学礼仪”。对社区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文明礼仪常识、社会公德规范和爱护公共设施、讲究公共卫生、遵守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宣传教育,使广大社区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讲究公德、遵纪守法、维护秩序等方面有明显进步,构建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

(4)“企业学礼仪”。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员工素质与企业发展”礼仪培训活动,开展以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职业观教育,开展以知识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加强以员工和谐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职工礼仪知识水平和企业文明形象,以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

(5)“商家学礼仪”。大力开展诚信守法和文明经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打造诚信文明品牌。引导商家实行“门前三包”,自觉维护沿街环境卫生、整顿门头橱窗牌匾、搞好街道绿化美化、加强安全防范,文明礼貌待客。

第三阶段:树立典型,深化拓展(2013年11至12月)

1、举办各级各类文明礼仪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漫画比赛、知识竞赛、风采展示、文艺创作展演等活动,传播学礼知礼懂礼 用礼的文明理念,在街道营造“学文明礼仪、做文明居民”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举办首届张集街道文明礼仪展示大赛。由各社区、各部门、学校组织初赛,推荐代表队参加全街道决赛,然后再由办事处党委政府推荐最终获胜的一支优秀代表队参加区举办的文明礼仪展示大赛。参赛集体通过自我编排的演唱、演讲、小品、行业技能展示、礼仪知识问答、现场模拟、现场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文明礼仪风采展示,向社会展示本行业的特点、服务承诺和精神风貌。

3、组织开展群众性评选活动,推选街道十大文明礼仪标兵、十大文明礼仪先进典型。

4、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文明礼仪标兵街道党委政府进行宣传表扬,促进广大居民不断提高礼仪意识,增长礼仪知识,遵守礼仪规范,提升文明素质。

5、将活动深化、延伸。在2013年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培训、宣讲、推选等机制,推动学礼仪活动延伸拓展,不断深化。

四、工作要求

1、健全工作机制。“万名居民学礼仪”活动任务艰巨,工作周期长,居民参与面广,各社区、各部门、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统筹管理,结合“三创”工作安排一并组织实施。要把“万名居民学礼仪”活动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分解目标,明确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丰富活动载体。要坚持礼仪知识培训和道德实践活动并举,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依托各中小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乡村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远程教育网等阵地,结合广大党员干部、技能培训等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活动。

3、强化督促检查。街道“三创”工作领导小组将把“万名居民学礼仪”活动纳入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创建考核内容。各社区、各部门、学校要将开展情况及时上报。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社区、各部门、学校开展活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

4、各社区、各部门、学校要参照总体方案部署,制定本社区、本部门(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与街道活动同步实施。

张集街道办事处 2013年1月4日张集街道办事处开展居民学礼仪活动总结

张集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2月24日开展居民学礼仪活动,全办事处组织发动万名以上的居民群众参加文明礼仪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广大居民学礼仪、讲礼仪、用礼仪,践行文明礼仪“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形成人人争做文明礼仪的倡导者、传播者、实践者的良好社会风气,努力使文明礼仪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居民遵守公共道德的自觉意识明显提高,文明素质明显提升,公共场所文明程度明显改观。

4.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宣传读本 篇四

(1)深入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根据社区居民的特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向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有明显的提高。在社区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2)大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指导社区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使社区建设、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功能得到较好发挥,社区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违法犯罪不断下降,社区基本保持稳定。(3)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组织广大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为社区组织和居民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服务。

2.“民主法治社区”有哪些要求?

(1)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居民委

1/29 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居民讨论决定;(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居委会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健全,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7)居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9)社区基础设施完善规范,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保障服务功能完备,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责?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

2/29 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3)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生活提供方便;(4)开展创建文明安全楼院、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帮残助弱、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5)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6)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赌博和迷信活动,督促居民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7)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城市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以及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8)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社区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政务公开。公开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募集和发放情况、应享受城市

3/29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定期困难补助人员救济情况等;(2)事务公开。公开居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居委会制订的社区建设近期发展规划、办实事项目、居委会成员选举和人员选聘情况等;(3)财务公开。公开居委会财务收支、干部工资和补贴、社会赞助费用收支等情况。为落实“居务公开”,各居委会都应设臵固定的“居务公开栏”橱窗。

5.社区居民应学习掌握哪些常用的法律法规? 社区居民应根据自身实际,重点学习掌握与工作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学以致用,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应学习和掌握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选举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税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诉讼法律等。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

4/29 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5/29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7.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1)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6/29 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3)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8.公民的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作了具体规定:(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3)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9.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7/29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涉嫌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10.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什么是民事责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也有极少数的非财产

8/29 责任如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包括以下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2.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进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13.什么是合同?合同基本条款是什么?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7)违约责任。

9/29(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遵守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4.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做法是:(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5.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

10/29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16.哪些遗产可以被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7.遗弃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没有。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8.什么是遗嘱继承?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11/29 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2)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9.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如何确定?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称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能对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

12/29 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0.买房时要看哪“五证”?

这里说的“五证”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各个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文件。也是法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预售房屋之前必须办齐的文件。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里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有了预售许可证,就说明开发商应该有了其他的相关证书,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会给开发商发预售许可证。

21.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如何投诉?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执。一般包括:①前期物业管理纠纷。②物业相邻权纠纷。③物业使

13/29 用纠纷。④物业维修养护纠纷。⑤物业管理服务纠纷。⑥物业行政纠纷。

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小区所在的市、县、区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物价局、土地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有形损害有两大类: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

(1)财物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受损,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可能局部受损,也可能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甚至于灭失。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

(2)人身伤害的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死亡,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尽管身体本身的损伤不能用金钱衡量,但由此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医疗、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还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23.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老年人享有以下合法权益:(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2)受赡养扶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赡养人必须

14/29 履行赡养扶助义务。(3)婚姻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依法离婚、再婚。(4)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5)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6)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接受赠予的权利。(7)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24.法律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了哪些规定?

(1)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3)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4)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虐待残疾人,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6)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7)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

15/29 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5.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的;(2)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经哪些程序?

(1)个人申请。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16/29 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2)居委会调查核实。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3)街办或镇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和发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免费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7.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有哪些规定?

(1)本人申请: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第一类人员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第二类人员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三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臵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第四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17/29 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镇)可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要初步核实情况,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所在地张榜公布3天。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28.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凡是身体健康、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渠道求职就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享有权利包

18/29 括: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5)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7)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19/29(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有生活护理费;

(11)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4)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15)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17)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同时,农民工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二是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三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四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29.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权益受到侵

20/29 犯时应如何投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因是:世界各国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还冒着付出鲜血和健康的代价。因此,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当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几条救济措施:

(1)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设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经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最终以省级鉴定为准。本次鉴定结论并非一定终身,过一年时间可以复查,根据新的情况变更等级。

21/29 30.居民作为消费者应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居民作为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2/29(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1.法律对赌博行为应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则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2.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2)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及时依法宣布为法定传染病;二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对突

23/29 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臵、控制和评价工作;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四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五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34.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时怎样索赔?

《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祖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方法是:

(1)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处

24/29 罚该违法人员的同时,裁决由该违法人员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

(3)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因各种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赔偿。责任人拒不赔偿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35.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

25/29 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那么,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呢?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7)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26/29 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8)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9)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0)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6.公民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27/29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二是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三是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证据,同时还要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

要打赢官司,平时就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及有关的文件、协议等材料;(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

公民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提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同时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28/29 事实;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交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公民还应注意举证的时限: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37.为什么打官司要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乡村教师进名校代表发言稿 篇五

刘波

时间真的过得很快,一周的时间就在忙忙碌碌中过来了,作为一名“带教”教师,在学校多年承办的“乡村教师进名校”的活动中,我们总是希望,来学习的教师能在“大同”这所学校中,学到的更多,收获的更多,从领导到我们普通老师,都尽可能全面的让你们了解我们,展示教育教学的细节。看到你们满载收获而归,我们也有成功的喜悦。我们帮助着别人,但更多的积淀着自己,鞭策着自己,提高着自己。

几天的交流中,我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着在座的27位教师的质朴,感受着你们的求知,感受着你们的激情。一页页的听课本,一篇篇的学习笔记,一张张的照片,一段段的录像,都记录你们学习到的内容,相信你们也一定感受颇多。如果说这次培训是一种帮助,那在我们这些“带教”教师看来,我们从你们身上学到的是更多的善于学习的态度。我们在互相的帮助,共同的成长。在听课中我们不断交流思想,我不吝惜自己的语言,提供给你们一些经验,你们敢于谈出你们听课后的看法;在评课中我们共同研讨,我直言不讳的提出你课堂的不足,你坦诚如实的告诉我你的想法;在班级管理中我们探讨教育中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法,大家争着抢着说说班级成功和失败的教育案例。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想法,要在短暂的几天时间里,尽量多的学习。彼此充满着真诚,充满着信任,好似久未谋面的老朋友。这样,我们收获的不仅是学习,更多的是友谊。

亲爱的同行们,如果说你我之间有差距,那只是“城市”和“乡村”名字的不同,在从事教育工作上,你们并不比我们缺少热情,在教研中,你们勤学好问。你们质朴,心思细腻,在具体的工作中,也许你们会遇到比我们更多的困难需要克服。在这里,作为“大同校”的一个代表,我们“大同人”愿通过这次活动,让我们成为永远的朋友,欢迎你们随时到这里来学习,交流,我们会尽全力帮助你们。让我们架起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在给学生带去了更多的知识和快乐的同时,也提高着自己,充实着自己,快乐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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