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案例(精选9篇)
1.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篇一
民事模拟法庭总结
模拟法庭是法律系的一项特色实践性教学活动。2008 年 6 月日 14 时 10 分,我系民事模拟法庭顺利举行。
一、目的(一)通过此次活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二)通过此次活动,对在校的大学生也是一次法制教育,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通过此次活动,使民商法课程建设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二、过程
(一)选案阶段
同学们多方查找资料,审阅了大量的案例,最终确定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例作为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经过同学们的努力和指导老师的帮助,同学们做好了需要的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演练阶段
这一阶段要清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同学们是一个考验。这个问题对于同学来说是陌生的,但同学们并不恢心,观看了民事审判录像,了解掌握法院的审理程序。通过同学们的细心观察、学习,基本掌握了法庭审判程序,并进行不断的排练。虽然第一次排练非常不顺利,但同学们都非常认真。在第二次排练中总结了教训,有了进步。
(三)正式开庭阶段
同学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真的走上法庭一样,每个同学表露出的神态都非常严肃、庄重、非常投入。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开始,到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所有参加庭审的同学都十分认真。整个开庭过程完整、流畅,程序正确。
三、效果
(一)通过此次模拟法庭,同学们回顾了所学民商法律知识,并加以实际运用,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完成了教学计划,达到了教学目的。
1(二)现场旁听的学生感受了法庭的气氛和审判程序,增加了同学们的法庭常识。
(三)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也为今后参加工作积累了经验。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此次模拟法庭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是由于时间紧迫,案件的选择和修改还可以再完善,部分同学对案件还不够熟悉。
其次,在法庭审理中,有的同学对法律的相应实体、程序规定有所遗忘,法庭调查中对于证据的质证没有切中要点,辩论中重点不够突出等。
最后,从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来看,有的同学非常积极认真,但是有的同学参与的积极性还不够高。
改进措施:
1、准备应该更加充分。
2、每一项工作应该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角色,避免有的同学参与很多,但有的同学参与少,自然也就达不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排练可以再增加,反复排练,也是很好的学习方式。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同学们将获得更多的经验,为在以后举办的活动中表现更为出色 积累了经验。
2.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篇二
关键词:法医学,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技能研究相结合并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 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1]。中国的法医学专业仅仅建立了20余年, 但是其在核保理赔、司法鉴定、刑事侦察等领域广泛应用。近年来, 法医学教学、科研及鉴定工作已全面发展, 而法医学教学工作因其直接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学科建设与发展成为重中之重。显而易见, 传统的法医学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改革法医学教学内容和授课方法才能拓宽学生知识面, 使其成为兼备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而法医学才能真正成为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理论与实际案件解决相结合的新型应用学科[2]。
1 实施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医学专业要求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运用医学与法医学专业知识解决相关问题。以往传统的法医学教学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存在明显不足, 由于理论与实践的部分脱节, 直接导致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改变授课形式单一的教学模式, 将理论知识贯穿于具有真实性和直观性的案例中, 并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展开讨论, 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 但不忽略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 可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增加趣味性、灵活性与实用性, 在课堂上真正实现“学”向“用”的过渡, 使学生毕业后可胜任本职工作。
2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
法医学专业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 不仅要在工作实践中利用法医学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还要审核鉴定程序和方法的正确性、审查鉴定结论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等。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是以案例为中心、以模拟法庭为载体的授课模式, 教学形式直观, 师生共同参与, 在充分启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基础上, 使学生熟悉司法鉴定程序, 并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运用以及对法医鉴定结论的阅读水平和鉴别能力, 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3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的实施
3.1 案例选择与准备
授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与目标筛选案例并设计优化案例争议要点是教学实施的关键所在。要求教师在课前做大量准备工作, 精心挑选案例, 对案例的实践性、启发性、针对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充分分析。此外, 案例中某些环节的信息要隐藏, 让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去提炼, 对有的内容则要提供干扰信息, 让学生去伪存真。
3.2 资料准备与学生分组
授课教师要求学生对案件包含的问题进行准备, 如复习教材、查阅资料及熟悉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课堂上利用多媒体介绍详细案情、现场勘验、临床病例、影像学资料以及法医尸体解剖和录像等, 做到详细了解案情及相关资料并深入分析讨论案件的争议要点。学生按随机组合的原则分为原告、被告及证人3个组, 各组选出代表参与庭审。
3.3 模拟法庭调查、辩论并宣判
在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以自制的PPT或短片等形式介绍案情事实并展示证据资料。要求分组的学生从原告、被告及证人的角度出发, 认真分析案例, 独立思考并对案件的争议点相互辩论。首先由原告方 (公诉人、代理人) 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再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之后由、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 证人出庭作证;最后法官宣判, 形成完整的审判过程。对于某些可能给出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 要求学生以法官的角色去质证、分析、鉴定结论并做出选择。
3.4 授课教师点评与总结
庭审结束后授课教师与学生进行交流, 点评每组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思维及方法问题, 而非简单地评价对或错, 对庭审过程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要点进行点评并总结, 最后提供案情分析和鉴定结论供学生参考。
3.5 课后巩固
在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的课后巩固阶段,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整理并完善课堂笔记, 进一步收集相关的案例信息,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提交参加案例庭审的心得体会或总结, 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并计入平时成绩。
4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评估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可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为师生提供直接交流的平台, 具有信息容量大、教学效果反馈及时的特点, 课堂效果明显好转, 抽象枯燥的理论简单化, 多数学生表现出学习兴趣明显提高, 学习变被动为主动, 无需死记硬背便可轻松掌握基础理论并灵活运用, 学习负担减轻而效率显著提高。
笔者所在法医学专业课程考核包括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 分别占总成绩的20%和80%。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课后的学生作业记入平时成绩;在期末考核试卷中, 案例式考题占卷面总分的40%。这种新的考核方式变知识教育为兴趣教育, 将学生从传统的考试压力中解脱出来。受过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培训的学生能较全面、系统地分析案情并回答问题, 答案准确率较往届明显提高。
5 小结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有利于巩固学生的基础知识,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自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锻炼学生组织协调、团体合作、应变和口头表达能力, 整体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对教师而言, 可丰富其知识积累与教学经验, 课堂设计、管理、协调及总结概括能力均有所提升, 真正做到教学相长。综上所述,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在法医教学实践中具有突出的优势, 打破填鸭式教学的沉闷气氛, 丰富并深化以往简单的案例教学法, 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崭新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丁梅.法医学概论[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1-10.
3.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篇三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一、二、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四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
5.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五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论是:无知!
赌债,尽管也是“债”,但它是违法之债,并不是合法之债。如果李灏中稍有一点法律常识,就应当知道赌博是违法的!既然赌博是违法的,那么赌债不也是违法的吗?当然,李灏中也没有这样愚蠢,也做了一些“手脚”,即让被告出具貌似合法的“借条”,确认这个债务。
6.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篇六
当前, 国内多数法律院 (系) 的模拟法庭多安排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教学过程中, 或者作为学生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社团发起组织、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没有形成一套稳定、系统、有效的教学机制, 难以发挥模拟法庭在法律实践性教学中的作用。根据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 有必要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单独开设。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 随着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对人才培养认识的深入理解, 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 特别是实践能力。”教育部已经认识到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 在其下发的几个重要文件中都强调了这一点。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5]1号) 指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 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 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 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 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 (论文) 等实践教学环节, 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不得降低要求……要不断改革实践教学内容, 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通过政策引导, 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环节教学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 指出:“大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改革, 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择优选择500个左右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推进高等学校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 以提倡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为核心, 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全方位创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 (论文) 等实践教学环节, 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 (学时) ,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 (学时) 的1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 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而早在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就将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一般不少于20周。”由此可以看出, 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属于实践性教学的必修环节, 以实践性著称的模拟法庭教学顺应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潮流。正如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老师所言:“在研究自然科学的课程, 像物理、化学、生物等, 因为要注重实验, 所以不可无实验室之设置。研究法律的当然也应当注意法律的实验, 所以于学校的设备方面, 所谓法律的实验室, 即是模型 (拟) 法庭, 也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
然而, 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 忽视了法律职业能力和道德的训练和培养, 致使法科毕业生不能很快适应工作, 最终把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了司法机构来完成。纵观两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 无不重视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属于公职律师, 法官从律师中选拔, 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 因此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律师的职业技能训练, 学生一毕业就可以从事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 法律教育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技能。在大陆法系的德国, 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理论学习阶段, 在大学进行, 为其3年半至5年;第二个阶段为实践培训阶段, 为其2年, 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据此, 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都非常注重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在法律教育中占据重要的分量。
二、非课程设置的模拟法庭教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多数法律院 (系) 都是将模拟法庭融入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课程的教学中。这样做的主要目的, 一是因为在认识上将模拟法庭仅看成是对学生程序法知识的一种练习和考察, 追求形式化的模拟, 只要能将完整的程序体现出来就认为达到了教学目的。二是可以利用现有的师资条件, 依靠程序课的任课教师担任模拟法庭的组织指导任务, 不用增加新的师资力量和计算额外的课时, 对于学校而言可以降低成本的投入。
如果经过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我们会发现如此开展模拟法庭的教学, 会有以下后果:第一, 过多的关注模拟法庭中的程序问题, 导致对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写作、庭审技能训练等重视不够, 从而使模拟法庭沦为程序化的表演。缺乏对学生“控辩审”业务能力的训练, 实际上是与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不相符合的, 难以锻炼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和相互配合协调的能力等等, 也难以实现模拟法庭教学的多元化目标。第二, 占用的课时少, 不利于实践教学力度的加强, 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一般来说,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课时数少则为36课时, 多则为72课时。在这有限的课时内还要进行程序法理论知识的教学, 给模拟法庭提供的教学课时是有限的, 往往只能安排1—2次模拟法庭, 无法保障每个学生参与其中, 即使参与的学生也只能扮演某一个角色。这与在单独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情况下, 每个学生都可以先后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诉讼角色所能达到的效果是无法比拟的。角色的单一化, 也使学生难以领悟和养成法律职业道德, 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不同的角度来体验跟人打交道的的机会, 无法清楚在审判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 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 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评判和推理能力, 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 使学生亲身体验到了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 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道德情感和态度的养成。第三, 模拟法庭依附于程序法课程, 没有形成独立的教学管理机制, 既不能培养专职化的教师队伍, 又不能充分调动现有教师的积极性, 影响教学进度和效果。因为不额外计算模拟法庭的教学工作量, 基本上教师都是义务劳动, 开展模拟法庭的好与坏没有区别, 最后还是以程序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来作为教学工作的考评依据。这样必然导致“组织自由, 指导不足”的模拟法庭教学局面, 根本不可能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第四, 没有独立的考核制度, 还是以期末程序法课程的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参照, 无法引起学生的足够重视。因为不独立计算学分, 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 模拟法庭中每个学生的表现优劣不影响拿学分, 加上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高, 模拟的课时又非常有限, 难以达到提高职业能力的目的, 导致学生思想懈怠, 精力不集中, 将老师布置的模拟作业看成是学习上的一种负担, 消极对待, 进展缓慢, 影响了教学进度。 (1) 这些都反映了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律教育中的尴尬地位。
三、提升模拟法庭的教学层次, 加大教学投入, 是促进国内外法律教育交流的重要途径
模拟法庭教学在众多国家的高等院校法律教育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普及, 在我国也已经遍地开花。参与各种国际性、区域性、全国性的模拟法庭比赛已经成为我国法科学生对外对内交流的重要途径。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模拟法庭比赛有杰瑟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拉克斯空间法模拟法庭比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比赛、欧洲和美国的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法庭比赛、日本外务省主办的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司法部举办的全国政法院校模拟法庭比赛等。因此在国内的法律教育中强化模拟法庭教学, 为学生参与各类模拟法庭比赛奠定基础, 有助于加强中国法科学生的对外交流, 提升中国法学院系和法学专业学生在国际上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孙晓楼等.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周世中, 倪叶群等.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中外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7.模拟法庭案例 篇七
案例
原告刘来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143。
被告刘大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56。
第三人刘大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4。
第三人刘大昕,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015。
第三人刘风云,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012。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同父异母兄弟,母亲均已去世。其父亲刘庭壁,其中原告刘来成与第三人刘风云系同一父母,被告刘大航与第三人刘大昕、刘大良系同一父母。2006年9月14日刘庭壁写有遗嘱一份,大意为刘庭壁现在所住的房屋归刘来成所有。在该遗嘱上有当时为许昌学院社区计生专干郑淑贞签字证明。2006年11月9日,刘庭壁在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注明座落在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建筑面积72平方米系刘庭壁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归二儿子刘大航继承。该遗嘱经过公证。2007年1月30日,刘庭壁又立声明一份,注明刘庭壁的生活由刘大航管理,其愿意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和各项福利的领取、以及其名下和归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等)全权交于刘大航管理。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2008年刘庭壁去世后,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一直由原告刘来成居住至今。
被告刘大航提供证据:
1、2006年9月14日刘庭写的遗嘱;
2、2006年11月9日刘庭立的公证遗嘱;
8.商法模拟法庭案例六 篇八
实验项目:江苏中原世创公司与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名称权纠纷案例分析
实验目的:运用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内容,分析我国商事企业名称权及侵权后果有关规定,解决企业名称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验要求:
1、试验前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2、了解案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事由;
3、掌握商法中企业名称权保护制度的有关内容。试验方法:
1、现场模拟、演绎
2、案例分析
设备条件:微机、网络、模拟法庭、法律法规、中外文献 实验成果:实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1日,《盐城晚报》C32版、《江南时报》20版上刊载了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于9月15日盛大开业的署名宣传报道,称开业时在广场召开家居现场咨询会,有中原世创等知名家装公司提供家装一条龙服务,并现场获赠小礼品一份。次日,中原世创公司函告红星美凯龙公司,表明其根本没有接到邀请,要求红星美凯龙公司对擅自发布报道的行为在相同的媒体上声明更正、赔礼道歉。9月14日,红星美凯龙公司通过律师发出回函,声称在活动内容登报前和中原世创公司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得到了口头同意,不存在擅自之说,并称报道属于新闻性质,报道内容并不损害中原世创公司的利益。但红星美凯龙公司同时表示愿意作更正声明。9月15日,红星美凯龙公司以情况有所变动、该公司拒绝应邀等理由,分别在《盐城晚报》、《江南时报》上发表更正声明,表示中原世创公司不在参与本次活动的知名家装公司之列。为此,9月20日中原世创公司将红星美凯龙公司诉至亭湖法院,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在《盐城晚报》和《江南时报》显著位置以1/4版的面积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元。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符。
2、被告在开业筹备过程中,得到了原告的口头同意,不存在擅自之说。
3、刊登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被告在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也不构成对原告损害,相反对原告的企业形象起到了宣传和推广作用。
4、被告接到原告律师的信函后及时回复,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予以更正说明。
9.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篇九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
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 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
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
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 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 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新: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
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 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
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
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对马涛的伤害报告》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黄伯到庭作证
审判长:(黄伯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黄伯:我叫黄伯,今年64岁,初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5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清洁工。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黄伯: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黄伯,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黄伯: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黄伯,你在案发前的空地负责打扫是吗? 黄伯:是的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张文呢? 黄伯:有,他每天放学都经过这个空地前的小路,辩护人:你可曾见过他被人欺负的情况? 黄伯:有,那群小子经常欺负他
辩护人:就你所知,那群臭小子今天有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黄伯,就是那个低着头的胖子还有他旁边的那几个孩子。他们很顽皮。辩护人:他们只是普通的小孩,有多顽皮?
黄伯:那个胖子上头儿,他们放学后就在公园玩,一看到张文,那个头儿就截住他,然后一群孩子围着他,好像猫捉老鼠的玩他啊。
辩护人:他们通常会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
黄伯:有,不让他走,叫他脱裤子,吓的他撒尿啊,一群人嘻嘻哈哈闹一阵子才放他走啊。
辩护人:这样很残忍啊,如果我假设案发当日,张文再次遇到张文,会不会截住他,你想接下来的下场会怎样啊? 黄伯:不让他走,骂她拉啊,要他脱裤子啊,吓的他撒尿啊,每次都这样啊 辩护人:就你所知,这种情况维持了多久? 黄伯:开学到现在有半年多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审判长,我有问题,我想问你,案发当时即9月20号,你在场吗? 黄伯:那天我不在啊,我已经回家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不在案发现场啊,我的问题问完了。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现在举出一份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部门对我的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全面评估,这份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性格十分内向,由于被害人的所作所为,让我的当事人有种恐惧感一直压抑在心里,这种长期压抑的恐惧会在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卫机制,而这种机制都会谁时爆发,被害人的侮辱行为就是诱因,而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后果。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有,自卫机制,我方从来没有听过,人还有这种东西。审判长:辩护人还有证据吗?
审判长:有,我想传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辅导员,王哲东老师。审判长:(王哲东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王哲东:我叫王哲东,今年34岁,研究生,住浙江万里学院教师公寓。现在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当辅导员。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王哲东:师生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哲东,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王哲东: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是,审判长,王哲东老师,你作为他们的辅导员有多久了? 王哲东:一年了。
辩护人:你听说过被害人欺负被告人的情况吗? 王哲东:听其他同学讲过,说有这种情况。辩护人:那你有没有尽你辅导员的责任。
王哲东:我找过张文,他什么都不肯讲。我也没有办法。辩护人:那你觉得被害人是个怎样的孩子。王哲东:看起来很少说话,但对学习很认真。辩护人:那被害人,马涛呢?
王哲东:不是很听话,家境不错,有点被灌坏了,成绩也比较差。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是,审判长,下面我传一位被告人的同学小兰
审判长:(小兰上后)证人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兰:我叫小兰,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兰:我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兰: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辩护人:小兰同学,你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吗?
小兰:是,张文很自闭,不愿和谁说话,哪怕是和我,也很少主动说话 辩护人:那你是怎么和他做朋友的呢?
小兰:有一次,英语四级的时候,我发现他收音机没有电池了,坐在那里又不找他人帮忙,就主动借给他一节电池,从此以后,我就主动去跟他交流,就成了朋友。辩护人:你知道张文被欺负的事情吗?
小兰:知道,我告诉过辅导员,可是张文始终不说,辅导员说也没有办法。辩护人:事发当时,你在场吗?
小兰:我刚出门,就看到马涛过去打他,张文就回了几拳,然后马涛就倒下去了。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有,我想问你,你是作为他的朋友,还是女朋友? 辩护人: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公诉人;审判长,这个问题绝对跟本案有关。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小兰:我是他的女朋友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可以为他做一切了,比如做伪证? 辩护人:再次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是,审判长,我还想请问,你真的看清楚了吗,被害人打了被告人? 小兰:是的,我看到了。
公诉人:我没问题了,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同时履行法庭监督。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张文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张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文于2007年12月3日,在万里学院校门口用拳头向马涛的头部打五六拳, 致使被害人眼部残疾,视力为0。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故意伤害案中更值得我们有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注:学校恶势力大,带头者喜欢欺负人,经常性的公然侮辱同学。在我们一再提倡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时候,居然还有装尸体,当众拖裤子的不良行径。。此外,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7年12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张文: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我不承认,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和冯俊贤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只是防卫过当,而绝非是控方所说的故意伤害。理由如下:
一:被告长期处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长期受到马涛的侮辱和打骂。试想一下,一个偏偏少年,一个希望在大学中,去体验精彩人生的男孩,一个没有母亲本就不幸的男孩,一个性格内向不懂的倾诉的男孩,可是在他进入大学后,被害人就如同梦魇一样将我的当事人紧紧缠住,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你们会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我的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经历长达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他袭击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让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只是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二: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对他身体和身心上的打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长大半年啊。
三: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根据司法鉴定,我的当事人是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害的结果的,并且他也没有去放任过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是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正当防卫。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张文清白。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公诉人:我方想再传被告人出庭。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告人,请你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害人有没有动手打你?
张文: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诉人:那你再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张文:我一走到小路,马涛就走了过来,大声的吆喝,后面还有好多人。公诉人:然后呢?
张文:然后,马涛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公诉人:要打你,你也说是要打你,但还没有打你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马涛拽着我的衣服,还推了我
公诉人:那有没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许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较特别,喜欢拍人啊 张文: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点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诉人:然后,你所谓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并且专打要害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诉人:审判长,根据各种证据证明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个招呼,仅仅是一个问候,却招来被告人的狂殴,被告人以为被害人会打他,但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假想防卫也构成故意伤害。审判长:辩方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张文,你在打他前的心里最后一刻在想什么呢?
张文:我想保护自己啊,马涛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脱我裤子,让我钻裤裆,我真的好痛苦啊,我不想啊,那天,我受尽侮辱,我实在受不了了啊,我真的没有想到把马涛打成这样,我只想,只是想过一个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过这样的日子了!我真的忍受不了了啊,每当我睡觉的时候,眼睛一闭就全是马涛欺负我的画面。有时候我真想死了算了,可是我是我爸爸唯一的希望,我不能那么自私啊,我一定要忍着,哪怕他说我不是男人,我也忍,可是那天马涛一过来就推我,我害怕急了,而我的女朋友就在后面,我不想就这样被人看不起,我要反抗,我要保护自己。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你们听了我的当事人的话会想到什么呢?用眼下一个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很黄,又很暴力啊,张文是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压和侮辱下,可以说漫无天日,生活在这样黑色的恐惧的日子里,再加上我的当事人本身就性格内向,因为这点他一直都不敢把这件事跟家人甚至跟他的老师讲,久而久之,这种恐惧感就会一直压抑在他心里会并在他心理上产生一中自卫机制,由此对侮辱并侵害自己的人进行了自卫行为,而且绝非是有意识的袭击,绝非控方提出的故意伤人。审判长: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我要指出的是,我方提出的伤害报告已经能够充分的告诉我们被告人犯罪的社会性质是多么的严重,他所谓的正当防卫,却是在假想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眼部打残,五拳,审判长,就是这五拳,剥夺了被害人生活在五彩世界中的权利,就是五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审判长:恩,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对于辩方所请的黄伯,也就是清洁工的证言,我方恳请法院不要采纳,因为事发时,他并没有在现场,不能证明什么。
审判长:辩方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审判长,陪审员,我方并不是让黄伯做本案的直接证人,我方只是希望通过黄伯了解到被害人是个怎么样的人,了解到我的当事人在这半年里受到怎么样的侮辱,也让审判长和陪审员了解到控方所请的几位学生证人根本就不能说明什么,因为他们做了伪证,因此控方建立在他们证词上的指控就将不能成立。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答辩,公诉人:我方要求排除被告人的女朋友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是,这个证人证言理应排除,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张文: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请审判长维持正义。谢谢 审判长:现在休庭。带被告人张文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审判长:(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能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宁波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2007年9月30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文一案,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文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但是公诉人所举的被告人同学小胖,保安小新的证言,本庭考虑到各种因素,决定不予采纳。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被告人所举的被告人女朋友小兰的证言不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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